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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集合5篇}

2024-08-04 17:2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IPO

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私募股权退出现状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三大环节上,退出机制对项目的成败影响最大,它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资本的流动性,只有成功的退出,才能使企业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当投资失败后,通过股权转让或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减少到最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资本的流动是投资的活力,核心是资本的退出,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流动的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就是为了实现收益,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通过及时退出,有效的避免风险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波动性带来的风险,最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2007年共发生94笔退出交易,其中IPO方式退出79笔,上市后股份减持9笔,股权转让5笔,并购1笔;2008年,退出案例总数为24笔,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数为19笔,占2008年度退出案例总数的79.2%;2009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80笔,其中IPO方式退出71笔,股权转让退出3笔,并购退出3笔,其他3笔;2010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共发生IPO推出135笔,并购7笔,股权转让5笔,管理层回购1笔及其他形式退出2笔。2012年共有177笔退出案例,从退出方式分析,177笔退出包括IPO方式退出124笔,股权转让退出30笔,并购退出9笔,管理层收购退出8笔,股东回购退出6笔。

从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IPO退出占很大比重,私募股权退出形式单一;第二、IPO退出占比开始下降。

1.2 IPO退出占很大比重,私募股权退出形式单一

产权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一直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度依赖于IPO这种渠道,造成其退出渠道过于单一。一方面,由于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在产权交易市场退出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使得企业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方式退出难以获得利润,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缺乏交流,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当股权转让影响到当地税收收入时,往往会收到当地部门的干预,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IPO退出占比下降

我国境内资本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上市资源稀缺,上市对象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但这些企业的数量与其它企业相比较少。因此,主板市场高标准的上市条件使得大量的中小企业很难实现通过主板上市。由于主板市场退出的高标准,我国于2004年6月和2009年10月先后推出了中小板和创业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私募股权投资上市退出的压力,拓宽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但与之配套的政策环境和市场体系仍处于不完善状态。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标准跟主板市场上市的标准差别不大,对于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而言,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创业板由于上市时间短,规模小、经营还不稳定,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退出制度的设计上较为保守,因此,目前我国的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较高,在减少风险的同时,又把一些具有发展潜力但资金短缺的企业拒之门外了。

截至2012年12月6日,IPO在审待发企业合计为830家,其中上证所拟主板企业有168家;深交所拟中小板企业有342家;拟创业板的公司有320家,根据最近新股发行节奏,要消化如此数量IPO少则3年,多则5年。而在这3年或5年间,还有新的公司要排队上市,如何疏通IPO堰塞湖已经成为证监会要解决的第一大问题,介于上市的竞争过于激烈,不少私募股权基金被迫选择其他退出方式。

而且,IPO退出也有它内在的一个根本缺陷,那就是退出时间可能很长,其退出收益大小与股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息息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在股票市场上卖出股份,必须先进行登记,而且要根据不同股票的交易量、股本大小等确定一次卖出的股份数量,登记到最后卖出有时最快也要近一个月时间。

另外,《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在上市之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规定,这也给私募的退出设置了一个障碍。

2.解决私募退出问题的对策

由于以上障碍,迫使许多私募被迫放弃IPO上市退出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制度不健全,管理层收购、并购等发展较慢,通过IPO以外方式退出存在较大难度,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方式分流IPO退出的压力,则私募的退出极有可能走入死胡同,从而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为了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板市场、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市场,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中小板市场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而在我国深圳设立的中小板市场,其上市条件对中小企业而言还是比较苛刻的,因此,要对中小企业放宽上市条件,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适当放宽连续盈利和持续经营的要求;放宽他们的再融资条件,对少数发展潜力好但又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完善中小板市场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便利。创业板市场建立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形成添砖加瓦。

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资本退出时,产权市场的企业并购重组平台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寻找买家,或者利用交易机构的产权经纪人撮合卖出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多方征求意向受让方,形成有效竞价,充分发现价格,实现私募股权资本的增值,改变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推出形式单一的局面。

最后,由于中介机构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对其收益和成败也发挥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并购退出中,通过各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可以为有效地减少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并购效率。因此,我国要努力建设培养良好、高效的中介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郭静.浅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现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2):162.

[2]马海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2):92-95.

[3]李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和退出时间研究[D].广东:中山大学,2008.

[4]罗翠英.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研究[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1):64-65.

[5]清科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08.

[6]清科研究中心.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09.

[7]清科研究中心.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10.

[8]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R].北京:清科集团,2011.

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4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9

一、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要求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项建议》(2012年2月)中,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TCSPs)归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一类,是指“建议中没有涵盖的,作为一种业务(as a business)向第三方提供以下服务的人或企业:(一)担任法人设立的人;(二)担任(或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三)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的;(四)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承担同样职能的;(五)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按照FATF标准,TCSPs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建议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保密等几个方面。

二、国内相关行业及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TCSPs进行专门的概念界定,TCSPs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独立行业存在和被监管,因此,按照国际组织对TCSPs的定义及其性质,需通过分析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提供特定的五种服务类型来对其进行确认和区分。排除有可能涉足TCSPs业务的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公证员等行业(上述机构和个人在FATF建议中已是被涵盖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列入TCSPs的范围),在国内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TCSPs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目前这三个行业都没有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一)企业登记机构

1.行业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主要是代办企业的筹建、开业、改制、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是专门从事企业登记经营活动的行业。根据调查,通过企业登记机构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信息变更的业务目前已占到工商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的70%至80%。

目前海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登记机构大概有76家,其中企业登记公司70家。据“8671黄页信息查询网”()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总量约为981万家,其中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为87000多家,占比约0.89%。如果按这个比例数推算,估计在全国注册的企业登记公司不下8000家。

2.监管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企业登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几种组织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企业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将其视为一般的企业进行管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在我国,私募基金按照资金投向分类,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于符合TCSPs的特征,这一类基金管理人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如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货币市场等。根据晨星公司的《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依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末,信托私募产品的规模为1922亿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私募公司392家(见图1、图2)[1]。

按已公开的研究数据和信息,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660家左右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目在1600到2000之间②。

2.监管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准入登记制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是对一些未上市的有潜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

根据目前能查到的公开信息和研究资料,截至2011年7月7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共31家;截至2011年2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备案数也达30家以上[2]。另外,截至2010年6月末,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家;截至2009年末,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54家[3]。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4]:2012年中国共有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有359支披露金额,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共计完成投资交易680起,披露金额的606起案例共计投资197.85亿美元,其中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成为当年最大金额投资。

2.行业监管情况

此前,该行业一直由发改委监管,相关的备案工作也一直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附带备案制”,即在基金备案的同时对管理人附带备案。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2013年10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将进行有限监管,其准入备案管理将由基金业协会负责。

三、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受益所有人的隐蔽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无论是企业登记机构从事公司注册业务,还是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投资人的财产,都有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这是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特点。而借助于它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其背后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都被关系、公司关系、信托关系所掩盖,从而割断了财产与财产受益所有人的关联,使受益所有人处于隐蔽状态。这些特征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利用中介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帮助构建空壳公司或者建立基金信托,以此转移资金和进行交易,掩饰、隐瞒财产的归属和去向,完成资金清洗。

比如利用公司法律关系运作空壳公司,能够有效隔断公司资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而且公司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来说其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以“贸易”做掩护,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违法资金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账漂白,可以迷惑监管部门。

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后,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这种洗钱方式利用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安排,使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相分离,混淆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使洗钱者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实现财产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转移,迷惑性极大。

(二)滋生的“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当前企业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审计)报告、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验资完成后迅速将资金撤出,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等,成为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由此滋生的“空壳公司”成为洗钱的一大风险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联合《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以下是几类比较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方式:

1.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收入洗钱

通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各类虚拟交易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将犯罪所得资金与正常营业收入一起交存银行,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后,再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件,该走私集团利用其下属的远华房地产、远华电子等17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将大量走私所得现金混合其中,掩饰走私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2.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过渡资金

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提供多层过渡,逃避银行监测,用以帮助“漂白”上游资金。

3.通过空壳公司骗取银行POS机具套现

一般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等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骗取POS机具,为开展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4.利用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洗钱

“赌头”一般先成立空壳公司,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由空壳公司代为收付赌资。

5.利用空壳公司套购发票洗钱

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套购发票,然后拆分发票本,把空白发票联抽芯后进行有组织贩卖并谋取利益。

笔者对近年来披露的95个洗钱案例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9个案例涉及到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20%,尤其在地下钱庄洗钱类案件中占比超过60%[5]。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控制账户和资金参与或者协助洗钱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控制着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可能通过违规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再将违法交易所得再次投入,反复操作,违法资金通过交易环节被反复清洗;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共谋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来使基金财产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某种利益输送。比如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

另外一种是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以此来实现某些利益输送。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以此获取违法利益并反复投入清洗。

(四)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管制度薄弱使其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

目前我国上述三种行业均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而其自身的行业监管制度中对反洗钱的要求较低,有些领域甚至没有要求,比如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关注很不够、也没有建立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机制等,薄弱的反洗钱环境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1.在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方面

对企业登记机构而言,只要客户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身份证件、股份比例、入股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机构即可通过其业务关系和网络后续一系列的印章刻制、验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工商注册登记等业务,制度上没有要求其核实客户的职业、身份,核实拟成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了解成立企业的目的及资金来源,并保留相关的客户信息。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比如要求留存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并将基金合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是,要求收集留存的客户信息明显不够,还无法达到“了解客户”的要求。比如,不要求核实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对于法人客户,也不要求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文件,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从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的,没有将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的明确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是附带备案制,对其了解客户的要求更少。在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时,要求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但这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只是为考虑制度上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没有要求打通核查后留存相关的投资者信息。没有要求基金管理人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等等。

2.资料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受到《信托法》的规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但是应保存哪些记录事项并不明确,保存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企业注册中介处理的事务则没有相关的资料保存要求。此外,三个行业都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这些领域出现的可疑交易行为都没有受到反洗钱监测机制的覆盖和约束。

(五)宽松的行业监管环境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

1.企业登记机构

对于企业登记机构,行业准入门槛低,只要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企业登记证件资料,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金及营业场所,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立。由于业务条线较为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是代办注册的中介费,对从业人员无资质要求,使得其从业人员往往良莠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在不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注册一些有洗钱目的的公司。

2.私募基金行业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备案管理制,目前对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尤其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当前行业管理规定法律层次低,各地出台的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缺乏健全的法规容易导致各种不规范现象产生,如:投资人身份模糊、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这些都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四、反洗钱监管建议

鉴于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这三个行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必要将其尽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行业准入为纳入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目前,国家对于这三个行业的市场准入都实行了登记备案制,监管对象的明确性为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尤其从证监会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仍存在的一些诸如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措施有差异等问题,将更有利于反洗钱监管对这部分对象的确认。

(二)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反洗钱监管分工

由于包括TCSPs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较多,涉及面广,为保证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及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对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活动,可以考虑采取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分工监管。在监管分工中,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业监管部门则对该行业履行其他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有权对被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有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行业监管机构在备案登记中获得的机构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按照FATF40项建议的标准,在三个行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切实遵循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依法审慎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认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遵循以风险为本原则。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由于基金合同将向行业协会备案,为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有必要对制式合同进行修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必要信息。

(四)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FATF建议的标准,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当报告可疑交易。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路径、时间、因素等。同时,尽快研究这些行业的洗钱行为类型,以控制洗钱风险为原则,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相关的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为被监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应引导和鼓励行业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本机构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主判断,据实报送。

(五)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除了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照FATF40项建议,上述行业还应履行包括资料保存、内控制度、保密等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可参照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下转第88页)

(上接第44页)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

加强对这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行业高管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反洗钱培训,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技能培训可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钟恒.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DB/O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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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卓卿.22家股权投资机构 国家发改委备案[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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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颛顼,冯晶.私募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济,2012(10).

[4]清科集团.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DB/OL].[2013-02-25],[http:///Research

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清科研究中心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有212家在境内外市场上市,上市融资总额达349.96亿美元,占全球融资总额的52.2%,平均每家企业融资1.65亿美元。2010年上半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75起,投资总额22.17亿美元。

国内IPO成全球翘楚

清科研究中心近日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企业上市研究报告》显示:在清科研究中心关注的境外13个市场和境内3个市场上,2010年上半年全球IPO市场已从经济危机的阴霾中走出,步履虽然依旧蹒跚,但不乏亮点,前六个月共有332家企业上市,融资670.30亿美元,两项指标均超过去年整年数据。其中,中国企业多达212家,占比63.9%,中国企业上市融资总额达349.96亿美元,占全球融资总额的52.2%,平均每家企业融资1.65亿美元。

在市场的分布上,212家中国上市企业中有37家企业在海外市场挂牌融资33.96亿美元,上市数量同比增加21家,融资额同比增加40.6%;境内资本市场光彩夺目,吸引了创纪录的175家企业上市,融资额为316.00亿美元。

2010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IPO上市地点保持集中。37家中国企业集中于香港主板、新加坡主板、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香港仍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具体来看,19家企业落户香港主板,合计融资24.09亿美元,分别占二季度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总数的51.4%和融资总额的71.0%。NASDAQ、纽约证券交易和新加坡主板所作为中国企业习惯的上市地点,二季度也均有中国企业IPO成功首演。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韩国创业板中国企业上市数量相对较少,融资额也相对低调。

行业分布方面,上半年上市企业与季度趋势一致,行业分布非常分散,能源及矿产、建筑工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汽车和房地产分别占据融资额前五,14家上市企业吸引到19.30亿美元投资,占据总融资额的56.8%。能源及矿产行业的3家上市企业吸引的5.21亿美元投资,占据融资总额的1513%;建筑工程、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汽车和房地产分别有2家、5家、1家和3家上市企业,融资额度相对平均;其中生物技术/医疗健康行业贡献最多的上市企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资本的关注。而汽车行业虽然仅有中升集团一家企业上市,但融资金额为3.69亿美元,占总融资比例为10.9%,表现出色。

2010年上半年共有82家有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合计融资137.49亿美元。与处于低谷的2009年同期相比,二季度VC/PE支持的上市企业数量增加75家,融资额增加6.25倍‘即使与井喷的2009年下半年相比,也毫不逊色,上市公司增加12家融资金额也小幅增长,这些迹象表明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机构整体已经从经济危机的阴影中提前走出,退出相当活跃。

82家VC/PE支持的上市企业为其带来了12.40倍的平均投资回报,其中境内上市的企业为VC/PE带来的平均投资回报倍数为14.90倍,海外上市的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的平均投资回报倍数为4.05倍。从具体的市场来看,深圳创业板平均投资回报为15,48倍,深圳中小企业板也达到14.89倍;海外市场中新加坡主板上市企业平均投资回报大幅领先为9.94倍,其余几个市场为投资机构带来的平均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均低于5倍。

PE新募资金大幅增长

清科研究中心近日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募基金个数方面回升到了2007年的历史高点,共有3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环比与同比分别上涨68.4%和190.9%。新增资本量方面增长更为强势,上半年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并超出去年全年募资总额,这主要受益于两支大额基金――黑石V1和上海金融产业投资基金完成募集。

2009年,人民币基金首次在基金数量以及金额方面超越外币基金,占据市场主导地位。这股募集热潮也延续到了2010年。截止至7月1日,共有26支新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

2010年上半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75起,投资总额22.17亿美元。案例数量方面较上年同期的43起上涨74.4%,投资活跃度大幅回升。投资金额方面较去年同期回落62.3%,一方面由于去年上半年有较大金额PIPE(投资上市公司)案例出现,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仍持谨慎保守态度,单笔交易投资规模尚未恢复。

2010年上半年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共发生投资案例11起,居各行业案例数量排名首位,占所有投资案例总数的14.7%,当中所涉及二级行业主要集中在医药与医疗设备。今年互联网行业再次成为资本追逐焦点之一,共有9家企业获得2.27亿美元投资,案例数量及投资金额分别位列行业排名第二与第四位,二级行业分布在电子商务B2C、网络视频及电子支付。案例数量与金额均排在第三位的为食品饮料行业,上半年共发生投资交易6起,交易金额2.67亿美元,涉及二级行业集中在食品加工及酒制造等。

上半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布于18个省市,北京地区投资案例数量及金额均领先其他地区,共有24家企业获投近5.91亿美元。该地区最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青睐的当属互联网行业,共有7家企业获得投资,投资金额达2.16亿美元,所涉及子行业集中在电子商务B2C以及网络视频。

2010年上半年共有41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其中通过IPO实现退出的案例共有39笔,另外2笔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退出企业的行业分布方面,上半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案例共涉及一级行业15个,主要集中在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食品与饮料行业,合计占所有退出案例的48.8%,其他行业退出案例分布较平均。

从IPO市场的选择方面看,境外市场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地点的首选,其中香港主板依旧位居榜首,占所有退出案例25.6%。境内市场方面,2009年10月深圳创业板开闸,第四季度即有11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今年以来,创业板热潮有所减退,上半年共有4笔创业板退出案例,环比减少63.6%。反观深圳中小板,上半年共有7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案例,超过2006至2009年各年该板块PE退出案例数量。

今年上半年,北京吴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为2008年以来首次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上证实现IPO退出。从这两家企业退出的投资方分别为金石投资及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的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07(5).

私募基金行业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公募“裁员减薪”潮涌

受到市场持续冷淡影响,曾经顶着精英光环的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已沦为下岗高危群体。北京某大型基金公司人士证实,预计能拿到的年终奖金降幅高达50%。

除降薪之外,不少中小基金公司开始裁员。上海某基金公司资深人士证实,公司管理层正在重新界定研究团队的意义:“股票研究可以应用券商报告,冗大的研究团队更似鸡肋;固定收益产品主要依靠基金经理是否有关系拿到高票息的券种,研究团队实际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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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一说法过于绝对,但是毋庸置疑,经营数据的下滑,下一步将深刻影响公募基金投研体系的转变。

年终奖成为基金公司削减成本的武器。北京嘉实基金内部人士证实,该公司2012年终奖金将会下降,公司内部员工对此已早有预期。

基金公司员工固定薪酬相比其他行业并无太大优势,主要收入来自于年终奖金。按照往年的数据,普通基金经理年终奖金达到数十万甚至过百万元,部分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年终奖金甚至超过500万元。基金公司市场部员工和后台工作人员,也可拿到数万到数十万元不等的奖金。如果年终奖金降幅至50%,与年收入斩半无异。上海某基金公司人士证实,目前公司年终奖的初步方案是在2011年基础上下降30%。这家公司规模处于行业中游,无论是新基金发行,或是基金业绩在2012年均无太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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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业内收入偏低的市场部,降薪同样不能幸免。北京两家中小基金公司的消息称,其新聘用的市场部人员税前薪酬分别是15万元和18万元,这与前几年中小公司动辄30万元的开价相比腰斩近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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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市场关注的焦点,主要在基金投研体系。投研体系薪酬变化剧烈,将会引发投研人才离职潮,直接影响旗下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前几年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如果能够排前五,资金充裕的基金公司开出的年终奖,税后能拿到700万~800万左右,薪酬超过总经理并不令人意外。”北京某基金公司研究部人士透露。“但预计2012年能够拿到200万以上已经是小概率事件。今年是我在基金公司工作感觉最困难的一年”。按照他的分析, 2012年该公司的经营利润预计下跌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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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营效益下降,主要是因为传统股票型基金持续缩水。统计数据显示,68家基金公司旗下1090只开放式基金,仅在2012年三季度就遭遇净赎回878.87亿份,净赎回比例达到3.29%。而截止到2012年中报,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成立的基金整体缩水已经达到40%以上,其中2010年和2011年成立的基金缩水比例均已经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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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预测,短期之内基金公司产品线结构将继续向固定收益类产品倾斜,这也意味着基金公司主营将转向管理费率更低的产品。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渠道方面对于权益类产品兴味索然,投资人对于此类产品也普遍信心缺失,这使得主动型股基重归基金业的主导地位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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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业边亏损边扩张

因政策松绑,券商资产管理行业正在股市的严冬里进行着“体内循环”,受着“冰火两重天”的煎熬。

相比公募和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受托规模不大,行业竞争小于基金业,因而其人员也相对稳定。但最近券商资管的投资主办明显感到了来自客户的压力。

据Wind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尚在存续期内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共有369只,资产净值合计仅有1256.65亿元,远远无法和公募基金相比,但相较2007年末的券商资管规模800亿元,却已有了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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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这个行业很有意思。”一名已经离开了这个行业的私募人士说,因为此前规模太小,没有太多市场话语权,却也因此留住了一些愿意潜心钻研产品的人。

对大多数券商来讲,投资主办很多来自内部自营、研究所等其他部门。当然,对于一些明星基金经理,券商也会设法从别处挖角。上海一名金融猎头顾问表示,“现在无论是投资主办、研究员还是营销,招聘量都非常大。”她同时表示,需求量虽大,但囿于股市一蹶不振,券商都在节衣缩食,开出的价码并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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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来自北京太和顾问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券商资管投资总监最高年薪为310万元,中位数100多万元,最低为40多万元;投资主办的薪酬最高为129万元,中位数61万元,最低只有33万元;高级研究员的年薪一般在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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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2年初一份《基金业薪酬调研报告》显示,基金最高层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在2010年获得固定薪酬的中位数约为185万元,高层管理人员约为113万元,中层管理人员则为60万元,加上各种补贴,基金经理的年薪一般能达到300万至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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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托管规模过小,大多数的券商投资主办都会管理数只产品,以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近期股市低迷,导致资管业绩和规模双降,更强化了这种现象。

私募业绩压力大

2012年5月从华夏基金辞职后就销声匿迹的公募一哥王亚伟,最近也有了新的动向,他成立了深圳千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做私募。

对于王亚伟的复出,一方面,投资者更愿意解读为市场回暖的信号之一;而另一方面,在成立自己的公司后,王亚伟能否延续此前在公募基金业的辉煌,亦是市场人士更为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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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基金业就一度出现了“公转私”的浪潮,肖华、江晖等明星人物投身阳光私募,随后出现了私募中的“公募派”;2009年至2010年,“奔私潮”再起。统计显示,熊市期间“奔私”人数相对较少,剔除市场因素,转型因素还包括个人职业规划、薪资收入、行业前景等。一项统计显示,六年来,已有98位基金经理“奔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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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由于公募基金经理“奔私”都在2007年之后,从绝对收益来看,业绩良莠不齐,更多的还是靠天吃饭,在行情不好时维持平淡的业绩。业内人士指出,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经理时,不应该过多参考其在公募时的业绩,而更应跟踪其现在的投资业绩及投资风格,并考虑目前公司投研团队的实力。

反观如今的私募基金,日子也并不好过。在市场“跌跌不休”、“股债双杀”之下,2012年仅有不到五成的私募取得了正收益。弱市来临之时,大部分私募自保尚且困难,获得正收益更不易,分红的次数也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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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持续疲弱的市场行情,重庆穿石投资基金经理蔡生俭表示,在现在的行情下,不少基金获得业绩提成的机会渺茫,管理费成为私募公司唯一的经济支柱。在难以开源的情况下,节流成了私募主要的求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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