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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改革中的—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精神和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方案》,扎实稳步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步伐,强力提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水平,加快实现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职能法制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队伍职业化的目标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到位
——市人口计生委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纳入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切实做到了“五个同步”、“五个纳入”,即同步部署,纳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同步考核,纳入各级人口计生业务综合目标管理;同步规划,纳入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的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纳入优质服务创建工程;同步监督,纳入计生部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廉洁自律的监督机制。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了由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建华同志任组长,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利任副组长,委办公室、财药科、科技科、药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强化了药具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和药具部门经常抓。为加强药具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巴州区人口计生委今年上半年到位药具工作经费2.5万元,保证药具库房建设规范化;平昌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将药管站原为二级预算单位调整为一级预算单位,药具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南江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编委协调,将原定为自收自支的县药具站机构性质更定为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通江县人口计生委安排专项药具经费,为乡镇、社区配备了统一的药具免费发放专柜;市经济开发区计生办挤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2.5万元,用于社区、村专兼职发药员的工资报酬。同时,市级财政加大了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支持力度,年初预算时,一次性增加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专项经费3万元。据统计,全市各级财政和计生部门今年共计安排拨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项目经费近20万元。保障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序顺利开展。
二、配套措施有力,扎实稳步推进
三、规章制度完善,业务管理规范
为使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重新完善和制定了《——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市药具管理站职责》、《县药管站职责》、《乡级药具管理职责》、《药具队伍建设及廉政建设制度》、《药具计划管理制度》、《药具统计报表制度》、《药具仓储管理制度》、《药具调拨管理制度》、《药具财务管理制度》、《药具宣传培训制度》、《药具批号管理制度》、《药具质量管理制度》、《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药具发放随访制度》等15个规范化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计划、统计、仓储、调拨、核算、信息系统等管理工作,全市基本建立起了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升了全市药具工作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机构队伍健全,培训全面加强
五、统一工作要求,做到“六个统一”
全市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及时下达了年度分配计划,并以乡镇级为起点,科学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切实做到了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条理清晰、报送及时;药具库
存量合理,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实行批号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及时。与此同时,认真加强了药具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准确,药具入库验收及时。目前,全市市、县、乡、村四级业务管理已达到了“六个统一”的要求,即:规章制度统一;需求计划编制统一;基层药管员应知应会内容统一;帐、表、卡、册、簿设置统一;业务操作规程统一;发放药具标准统一。
六、严格药具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市、县两级药具站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了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和要求,配备了专兼职质检员,并做到了持证上岗,仓储面积达标,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市药管站今年已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将计划生育药具分成三个库房管理,为一号库,避孕药为二号库,节育环为三号库,统一实行“三色”、“五区”色标管理,做到了标识醒目,美观整洁。同时,严格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质检,做好质检记录,每天定时两次监测库房湿、温度,做好调控记录,确保无过期、变质、积压、浪费药具。
七、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优质服务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
市站配备了专用微机,并有办公用微机、打印机、传真机、设备配备符合工作要求,国家、省、市三级计算机联网,工作运转正常。县区计算机未联网的,正在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紧做好联网的准备工作。将在2008年1月1日全市三县两区统一启动,实施四级联网工作。
九、强化工作创新,抓紧筹划药具产业发展和社会营销工作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工作指标
全县避孕药具应用率95%以上、有效率98%以上、报损率5‰以下、计划执行率100%、中心户长药具箱放置率50%以上。
二、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硬件建设,确保仓储质量
大力推进县、乡、村三级药具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年内达标乡村不少于50%。抓好基层药具硬件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和《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县、乡两级应有药具专用库房,县级药具用房达70平米、乡级药具用房20-40平米,村级要有药具专柜和发放包。县级药具库房应配有空调、温湿度、灭火器、货架、防盗防鼠等设施,并运转正常。乡级药具库房要有除湿机、温湿度计、灭火器、货架、防盗防鼠等设施,有条件的要配备空调,管理制度要上墙。
下半年对此进行检查评估,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管理制度、配齐库房设施、拓宽发放网络,努力实现机构合理、流程优化、设备齐全、发放到位、方便群众、服务优质的目标。
(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
按照讲政治、懂政策、能管理、会服务的目标要求,重点对新上任的药具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地业务培训。
坚持对基层避孕药具管理人员进行一年二次的业务培训,针对基层计生人员变动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上任的药管员和中心户长、诚信计生小组长,主要根据基层药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培训药具管理技巧和服务技能,提高其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做到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药具管理和服务队伍。做到100%持证上岗。
(三)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全程监控
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计划生育药具日常管理工作。针对市药具站下半年开展一次药具工作专项检查,在7—8月各乡镇提前做好自查,主要内容:一是计划生育药具计划执行情况。查看药具计划执行率、发放率,是否存在倒卖计划内药具谋取私利等情况。二是质量管理情况。按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查看仓库设施和设备使用是否正常;仓库养护记录,出、入库药具的外观质量检查记录是否齐全;温、湿度是否达标。三是药具发放的到位情况。首先是查看登记资料,包括药具随访本,药具报表;其次是询问育龄群众是否获得适宜有效的避孕药具;再次是查看各级有无药具积压浪费情况。通过检查达到药具计划科学;管理规范,账实相符;发放网点无盲区;药具储运无浪费的目的。杜绝药具积压、过期、破损、霉变等情况发生。
(四)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药具科学知识和发放药具
结合诚信计生、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及创建生育文明示范区活动,将药具免费服务纳入活动内容。积极参与“世界人口日”、“世界艾滋病日”及“5.29”纪念日等活动,在人口密集区为广大育龄群众摆摊设点进行宣传教育和免费发放药具。在发放模式和途径上:一是要坚持主动上门服务与自动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取发放机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全县各村委安装药具自取箱达到95%;二是着力推进在自然村中心户长家设置药具发放点的工作,拓宽药具服务管理渠道,工作下移,方便群众,为育龄群众搞好服务。每个发放点的配备要做到“六个一”,即:“一个药具箱、一批适合于使用药具对象的药具、一支笔、一个药具发放登记本、一张服务联系卡、一套宣传资料。
三是要坚持免费药具发放服务与孕情检查服务相结合,利用对育龄妇女进行孕检服务时,发放调查问卷及避孕药具等宣传资料;四是结合流动人口药具服务年活动,以“服务新市民、促进均等化”为主题,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流入人员知道当地免费药具的服务网点和发放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让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要求年内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和可及率均要达到95%以上。
(五)加强随访咨询指导,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根据“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药具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做好育龄人群对避孕药具需求变化的调查,适时调整药具需求计划,及时满足群众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求。加强药具随访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结合孕前孕期跟踪管理,把药具工作纳入其中,送知识、送药具进村入户到人并提供咨询、投诉和信息反馈等服务。在此基础上,做好药具随访服务工作,药具随访服务过程要尽量采取面对面随访,增强亲和力,了解新需求,并做好随访记录,建立随访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加强家庭人口文化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深入开展计生药具宣传工作。切实做到“四有”,即:每个家庭公共服务中心有计生药具展示和宣传折页,有两种以上计生药具发放,有专兼职人员发放,有药具发放台帐。努力提高群众对免费避孕药具的知晓率、获得率和服务满意率。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逐步推行药具免费发放服务持证上岗制度,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县、乡、村药具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分期分批统一组织考试和发证。
建立长效的药具督查机制。创新免费药具发放模式,建立药具的长效督查机制,做到村、居免费药具发放全覆盖。要把明查暗访作为药具管理的常态化工作,坚决杜绝过期药具发放,展示橱中的药具,橱上必须贴有“展示药品字样”。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药具损毁、流失,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造成药具积压、过期的要通报批评。坚持药具督查机制,做到对全市各乡(镇)药具工作明查暗访全覆盖,村级药具工作明查暗访不低于50%。
全面落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做到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无死角。
积极做好药具新产品推广工作。举办宫内节育器操作培训班,开展宫内节育器使用情况调查,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药具需求。
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活动。着力打造流动人口“幸福驿站”,健全流动人口免费药具发放网络。将流动人口免费药具服务纳入药具工作的重要内容,创新流动人口药具发放模式,丰富发放手段,充分利用流动人口“幸福驿站”,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部署、同检查”,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药具的权益,增设二代身份证刷套机网点,每个主城区不得少于8台,充分提高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和满意率,做到免费药具发放全覆盖。
提升药具科学化管理与服务水平。按照省站要求,建立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流程合理、设备良好、人员到岗、发放到位、方便群众、服务优质的药具管理服务体制,建立规范的计划管理、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发放服务及日常行政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操作流程。坚决杜绝药具串货、换货行为,调整不合理药具库存,建立各级药具库存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加强药具物流配送管理,减少环节、加快周转,努力向育龄群众提供品种丰富、发放及时、满足需求的药具服务。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现状;问题;措施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有效地控制人口,是保证国家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避孕药具是有效实现人口控制的手段,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把重点投入到避孕药具的管理工作上来。目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思想认知不够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大大下降。面对这一形势,一些人的思想开始松懈,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已取得圆满成功,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降低,计划生育部门自身对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视度降低等情况。
2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清晰,目标任务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有些乡镇、村级药具管理服务制度十分不健全,工作很不规范,职责很不清晰,人员也不稳定,人员素质、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专业培训不到位,信息化管理不健全。
3信息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表现在人口数据的共享上,对于育龄人员的动向信息把握不清,特别是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今,这一情况表现得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在药具的调、购、存、用等方面上,对于信息的管理缺乏网络化管理。还有在计划生育知识的传播方面,很多区域和群体对这方面的认知还存在真空状况。
4人口流动性增强加大工作难度
在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中,人员流动性非常强,育龄人口的流动性也较之前大大加强,以前“计划发放、定量供给、单位负责、块块补充”的避孕药具发放方式不再适用。流动人口离开了原单位,原有的药具发放方式无法顾及到流动人口。
5服务质量不高
随着个人价值观日益趋向多元化,人们的需求也从过去的单一化转向多元化,更加关注生活质量与个性化需求,对避孕药具不仅要求其功能质量,也对其品味有了较高要求。而国家计划发放的药具包装简陋,功能单一,难敌市场上包装花哨、功能多样、风格时尚的产品。
6应对措施分析
针对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局面,以及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我们需要就药具管理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要立足于以人为本,对管理理念进行更新,从而促进计划生育药具的科学有效管理。针对目前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6.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虽然目前我国进入了低生育水平时期,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净增的人口数量多,我国育龄妇女数目也在继续增加,因此,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6.2 建立健全的法规,规范市场秩序计划生育药具是医疗药品和器械的一部分,攸关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依照《药品质量法》,结合其特殊性,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法规体系,使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成为科学、有效、可控的综合管理法规体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格权益。加强有关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政策、市场管理法规、药具科普知识、新产品信息的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优质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促进计划生育药具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6.3 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要完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在药具的购进、储运和发放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问责机制的质量体系。在药具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配送等流程中,要实现药具从供应地向目的地全过程安全流动与储运的控制。
6.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推进药具管理信息化建立包括药具采购、发放、应用、效果评估、产业开发等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药具质量信息和使用效果反馈体系,及时、准确掌握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状况、使用效果和严重不良反应,从而能对药具质量做出系统地汇总、分析和评价,使质量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回顾性总结,以利于采取前瞻性预防措施。
6.5 开展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实行一对一的个性化咨询服务以及规范的咨询服务流程,有针对性地提供避孕药具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针对人口流动性强的特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与社会卫生服务站进行药具发放。在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方面要注重群众的情感与个性需求,尊重个人隐私。在咨询方面,应根据育龄群众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健康状况下所需选择的避孕方法提供个性化的指导和建议。
在全新的形势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药具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及时掌握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及交流,不断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推动药具及康检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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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梅仙.规范避孕药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J].医院管理.2010,48(7):81
[3]王红漫.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现状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9(14):277
计生药具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