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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年度工作计划{汇总5篇}

2024-08-04 08:47:02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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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徐工机械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首创于上世纪的美国,之后便迅速在全球扩张。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其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共同构成了当前三大主流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含了金融、会计、税收、法律等多个层面,发展受多重因素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是当前我国众多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众多企业遭遇了严峻的资金压力和沿产业链扩散的市场压力,造成了应收账款高企,流动资金紧张,生产难以为继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运用应收账款证券化这种新式外部融资方式逐渐得到了企业的重视,以达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自身流动性、降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加快资产周转速度等多重目的。目前,我国的部分专家学者也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中国证监会也于2013年3月15日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代表着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未来会有更宽广的发展空间。利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先进的融资模式和技术,对应收账款实行表外融资,一方面可以为众多企业提供一种新型融资渠道与应收款管理方法,有效地化解企业巨额应收账款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促进证券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我国当前关于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方面的研究还比较浅显,不够深入。在我国现行准则下,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原始权益人的会计处理会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基础资产转移作为销售终止确认还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二是原始权益人是否需要对SPV合并财务报表。第一个问题关系到应收账款转移的经济实质,不同的认定结果涉及到应收账款证券化是属于表外融资还是表内融资,而现行规定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相应的方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对原始权益人是否对基础资产保留控制权进行职业判断。第二个问题也关系到资产证券化表外融资的效果,该问题的核心是原始权益人对SPV的控制,而现行准则下存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2014版合并报表准则两套不同对“控制”的解释,这也给实务造成了很多困难。同时,在税务方面,原始权益人对所得税、印花税的处理并无实质,主要困难在于2016年营改增带来的不确定性。本文从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我国企业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旨在为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实务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二、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一)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简介

(1)设立、发行概况。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设立并发行,设立基准日为2015年11月1日,发行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基础资产为徐工机械应收账款,涉及销售合同290份,涉及债务人62户,其账面价值合计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

(2)交易结构。在此次专项计划中,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与专项计划管理人———东吴证券签订认购协议,成为资产证券化持有人。东吴证券与原始权益人签署了《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买卖协议》”),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此次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中,东吴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本专项计划的设立和管理。徐工机械和重型机械(徐工机械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基础资产项下应收账款转让至专项计划,并作为该计划资产服务机构依据相应《服务协议》要求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相关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作为托管人,为本次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

(3)信用增级安排。此次专项计划信用提升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安排。一方面,通过优先级/次级支付机制,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19000万元(按到期日长短进一步分为优先01、优先0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1000万元,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的偿付提供一定程度的内部信用支持,同时约定次级证券由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全额认购。另一方面,徐工机械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承诺在任何一个托管人核算日,如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证券的预期收益或本金时,由徐工机械对相应的差额无条件进行偿付。经过上述信用增进手段,初始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由BBB/BBB+上升到AAA。

(二)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1)基础资产转移的性质认定。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徐工机械转移基础资产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进而认定该转移行为是销售还是融资担保,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在现行规定下,需要首先判断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转移或保留在原始权益人一方;如果不符合前述情况,则需要根据是否保留控制权进一步判断,若无控制权,视作销售,若保留了控制权,根据涉入程度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和受托管理人东吴证券签订有《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文分析,徐工机械认购了专项计划中的次级权益,并为资管计划提供差额支付担保,可以认为徐工机械并未转移全部的风险和报酬。因此,需要进一步结合协议条文分析徐工机械是否对专项计划有控制权。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徐工机械将基础资产转让后应收账款的权属进行了有效的明确和公示,同时并没有对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特别约定,对专项计划也不具备潜在的控制权。总结以上分析,徐工机械对专项计划不具有控制权,相应应收账款的转移可以视作销售处理。相应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应收账款的减少额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现金增加额为2亿元人民币(次级权益处理在下文分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募集现金的差额(2723.31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2)对认购次级权益的处理。徐工机械通过认购1000万元次级权益为专项计划提供了信用增进,同时徐工机械应收账款的转移应当视作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次级权益处理的关键在于徐工机械支付次级权益的对价是否要计入应收账款的销售收入,即认购次级权益是视作基础资产销售的一部分,还是视作基础资产全额销售后发生的行为。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被认为对基础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权益,次级权益和优先权益的差异只在对现金流受偿顺序的先后,无法将优先权益、次级权益和基础资产的特定部分一一对应。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将认购次级权益视作基础资产全额销售后的行为。徐工机械应该将认购的次级权益确认为一项1000万现金认购的金融资产,并在专项计划到期时,现金回流总额超过计划成立时募集现金总额的部分视作徐工机械以次级受益人身份获得的到期分配,计入投资收益。

(3)关于是否合并专项计划的争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的判断标准(经营活动、决策、经济利益和风险):一是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徐工机械为进行融资而创立的特殊目的实体;二是徐工机械参与对SPV(该专项计划)的决策,但决策权较为有限;三是徐工机械通过认购次级权益有获得SPV部分剩余利益的权力;四是由于认购次级权益、《差额支付承诺函》,徐工机械承担了专项计划的大部分风险。整体而言,依然难以判断徐工机械是否控制SPV。因此在2010年《讲解》的标准下,专项计划有可能被纳入徐工机械合并范围。然而,从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分析,徐工机械由于不具备参与专项计划运营影响其获得回报金额的能力,不需要将专项计划纳入徐工机械合并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不同标准下对是否合并SPV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从企业的角度而言,表外融资、风险隔离是进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毫无疑问企业更倾向选择不合并SPV。徐工机械披露2015年年报也显示,其并没有将此次专项计划纳入合并范围。然而就徐工机械是否达到未控制SPV的认定标准这个问题,从相关规定的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争议。

(4)税务处理的结果。第一,所得税方面,结合“基础资产转移的性质认定”的分析,徐工机械转移基础资产视作销售处理,差额需缴纳所得税或可在所得税汇算时作为抵扣项在税前列支。徐工机械转让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2723.31万元人民币,取得的转让对价为20000万元人民币,中间的2723.31万元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列支。第二,印花税方面,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印花税暂免的范围内,因此需缴纳印花税。由于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印花税由徐工机械承担,因此徐工机械需缴纳10万元(20000万元×0.05%)印花税。第三,营业税方面,专项计划设立时,徐工机械不需缴纳营业税。但是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涉及的营改增可能会对徐工机械的税收产生间接影响。结合前文的分析,专项计划增值税链条因SPV纳税身份的缺失而断裂,相应的税收负担将由原始权益人徐工机械承担。目前营改增相关规定尚未细化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环节,因此营改增对徐工机械税负的影响暂时还难以估计,有待进一步观察。

(三)徐工机械应收账款证券化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过于依赖职业判断。徐工机械在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会计处理时,先对基础资产全部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情况进行了判断,并认为由于徐工机械认购了1000万元的次级权益并为优先全体提供了差额担保,实质上保留了部分风险和报酬。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转让应收账款的控制权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并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明细条款认定徐工机械与转让的应收账款之间形成了破产隔离,且无法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处置,徐工机械不具备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最后得出徐工机械应收账款的转移应视作销售处理。现行规定下,是否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终止确认过多依赖于职业判断。在徐工机械的会计处理中,就需要对应收账款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徐工机械对应收账款的控制权进行职业判断,如若控制权未保留,还要进一步分析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的涉入程度。仅仅是认定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就需要三环节的职业判断,而且由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本身就比较复杂,很大程度上相关职业判断必须在会计人员全面、充分、深刻理解交易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在以上的情形下,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相当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不把握交易的背景、条件、程序和实质,很难做出正确的处理。在错误职业判断基础上提供的会计信息,其决策有用性会大打折扣。

(2)合并专项计划的标准存在争议。从“关于是否合并专项计划的争议”的分析可知,现行规定下,存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和2014年新修订版合并报表两套关于是否合并SPV的判断标准。前者针对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却是建立在旧版准则关于“控制”定义的基础上;后者是新版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但没有考虑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特殊性。而徐工机械在实际进行会计处理时,若遵循《讲解(2010)》,SPV可能需要纳入徐工机械合并报表;若遵循新版准则,SPV不在徐工机械合并范围以内。从徐工机械的角度出发,基础资产出表是其进行证券化处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如果处理后,基础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那么证券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徐工机械无疑会倾向于不合并SPV。上述争议的关键点还是落在对SPV“控制”的判断上,从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的角度而言,上述判断标准目前仍然混淆不清,需要做出改进。

(3)营改增可能增加徐工机械的税务成本。结合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不会对徐工机械产生直接的影响,但会间接影响其税务成本。营改增背景下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各参与主体会更加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获取,但是由于SPV纳税身份的缺失,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增值税链条会发生断裂。原始权益人作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融资方,这部分成本很有可能会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如果上述情形属实,将会削弱专项计划对徐工机械效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融资渠道的积极意义也会大大减弱。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证券化进程中相关的发起机构、特殊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内容上并没有覆盖所有的证券化业务比如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学习国外现行、更成熟的相关规定,改进国内现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建立更具体和充分的定性定量标准,提出一些更科学客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尽可能减少对职业判断的依赖。并且,要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上的再教育,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做出更精准更科学的职业判断。

(二)选择适合的会计确认方法

判断基础资产是否转移主要依据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等三种方法。而第一种方法存在三大明显的不足,其更多应用在交易结构相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对复杂的情形在职业判断上可能存在较大困难。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相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较好地做到了“顺应了资产定义中的基本要求、较为公允地反映证券化交易的实质、符合会计前后一致性原则”等,对于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全面,对交易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准确,比较适合复杂的交易情况。后续涉入法目前而言是三种方法中最科学、操作性最强的方法,比较适合操作。因此,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中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更科学更适合的会计确认方法,有效地避免各个方法在实际处理中的局限性。

(三)尽快出台母公司对SPV控制权确认标准的新规定

企业建立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破产隔离,来帮助自身实现表外融资,因此该SPV的运营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企业在合并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判断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在合并SPV问题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控制”SPV的四个判断标准(经营活动、决策、利益、风险)是基于2010年版合并报表准则中“控制”的定义,在2014年新修订合并报表准则对“控制”提出了新的定义后,沿用之前的判断标准已不太合适。因此,有必要在“控制”新定义的基础上,针对SPV的特殊性,建议尽快出台新版母公司对SPV控制权的确认标准,对于新确认标准的内容,至少应注意以下四方面:一是延续之前标准对“实质性控制”的重视,可操作性要强;二是引入“控制”新定义中强调的“可变利益”这一概念;三是鉴于专项计划多为非标合同,确认标准应更多采用定性判断;四是根据与控制权相关性的程度,对并存的判断标准有所侧重。

(四)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一方面,给予SPV纳税人地位。我国当前增值税主要是以票控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都要基于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否则无法抵扣。而证券化交易税收处理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证券化的交易各方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理论上各环节的抵扣链条可以连起来,交易各方可以仅就增值的部分交税从而避免重复纳税。但在现实情况中,因为特殊目的载体SPV更多为一种协议、契约模式,这部分税负的负担将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限制原始权益人在交易中的出表选择,从而降低证券化交易的流动性。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税法新规细则,比如可以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来开票或给予SPV增值税法定纳税人地位,甚至可以提供一些证券化交易税收优惠措施来弱化发票问题带来的多重征税问题,通过以上的措施来更好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税负,更有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持续推进。另一方面,营改增相关规定细化到交易的各个环节。营改增将会在几个方面对原始权益人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是原始权益人向中介结构支付的服务费可以由原先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原始权益人可以对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少纳增值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是给予SPV增值税纳税人的地位,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地连起来,减少原始权益人的税负。当然,在现实情况中对于原始权益人的影响可能远远不止这两点,甚至对于整个交易环节中的各个角色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尽快出台营改增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各个环节的新规细则,以鼓励这项金融创新在企业中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证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在“广发争夺战”中一夜扬名的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富公司),如今正面临被迫让出当年争购所得广发证券股份的境地。

2004年9月,广发证券公司上下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要约收购,紧急成立吉富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48亿元,广发证券几乎全员入股,股东数高达2126人。成立当月,吉富公司从两名股东手中收购了广发证券股份共计12.23%股份,成为其第三大股东(参见《财经》2004年第18期“逐鹿广发证券”)。由此,中信要约收购最终告退。

持证券公司5%股份以上,依法需经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吉富公司收购案至今已将近两年,然而,“这么长时间以来,证监会不审也不批,吉富从来就没得到过监管部门认可。”广发证券一位高层无奈地说。

他透露,证监会对吉富公司从未下达过书面意见,历来都是“口头传达”。最近一次口头意见是在今年4月,当时“(证监)会里明确要求,让我们限期规范、限期整改吉富。”

4月28日,吉富在广州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出售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这仅是“限期整改”的第一步。知情人透露,吉富公司下一步还将退出所持G成大(上海交易所代码:600739)16.91%的全部股份。

这部分股份,是吉富在2004年末从广发证券工会手中受让的,后者本为广发证券员工投资集合。吉富从广发工会受让辽宁成大(即今G成大)股份,当时被外界称为“左手转右手”。

此笔交易当年颇受关注,是因为G成大与广发证券长期以来交叉持股。如今,G成大是持股广发27.31%的第一大股东;吉富持股G成大16.91%,相当于间接持股广发4.62%。

当初,吉富的成立使命即是实现广发证券员工持股,这也是广发管理层的夙愿。长期以来,尽管监管层并无明确禁令,但“券商私有化”向来颇多阻碍。早前,君安、大鹏两大券商都曾有图谋,但皆因违规操作而告败,主事者亦被相继法办。

相形之下,吉富公司的一切操作可谓在“阳光之下”;但至少今天看来,它的使命是“以失败而终结了”。

功败垂成

直接导致吉富公司最终放弃“私有化”意图的,是广发证券的上市计划。

今年5月以来,市场风传“广发上市”消息,更有传闻称广发欲“借壳”G成大上市。对此,广发证券一位高层未予置评,但他证实,广发上市前必须解决吉富的问题,“这是证监会的意思。”

另有知情人透露,广发也可能谋求IPO。但如此一来,上市计划至少要排到2007年才能实施。公司直接上市需有三年盈利业绩,而广发证券2003年为亏损,尽管2004年、2005年连续盈利,仍需待今年盈利。

至今,这家券商经过多年增资扩股,股本已达20亿元,近年市况趋好,正有继续融资扩张规模之想。但现实的尴尬在于,这一愿望,竟要以放弃奋斗多年的“私有化”为代价。广发上下做此抉择,既可谓功败垂成,也可谓两害相权取其轻者。

在今年4月底召开的股东会上,吉富决定,以不低于广发证券2005年末每股1.25元的净资产价格,悉数出让广发股份。

知情人透露,广发证券高层如今正与七喜控股(深圳交易所代码:002027)、G宜华(上海交易所代码:600978)、G金发(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43)三家公司商谈售股。此三公司都与广发交情深厚,其上市承销商乃至股改保荐人,均为广发证券。

当初,吉富从云大科技(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81)、梅雁股份(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68)购得广发证券12.23%股份,分别作价每股1.16元、1.20元,总价约在2.9亿元,而当时公司全部集资不过2.48亿元。为此,除向云大科技一次性支付股权款,吉富当时仅支付梅雁首款1.4亿元,约定余款6153.5万元在2005年2月1日前付清。

2004年底,资金本已匮乏的吉富再度从广发证券工会处受让辽宁成大股份,总价约6328万元,首期仅付5%,约定余款在股权过户后一年内支付。

广发证券内部人士称,目前,吉富公司已付清上述超过1亿元的欠款,资金分别来自吉富在G成大和广发证券的分红收益,以及吉富自身的一些投资收益;最大的来源,则是广发证券自1998年以来每年提取的“员工创业贡献基金”。

“这都是员工的血汗钱。”广发证券一名高层说。据说,早前广发曾建议员工加大投入,增资吉富公司。然而吉富的名分迟迟难得。

“员工们的反响并不很热烈,大家都在担心这笔投资何时才能收回。”广发证券一位员工说,“但现在既然要退,我们还是希望能卖个好价钱。”

至于下一步是否需要出售G成大的股份,多位接受采访的广发员工均未得到明确信息。

艰难“私有化”

《财经》获悉,近两年来证监会对吉富公司持股广发“不审不批”,有着多重考虑。

广东证券内部人士透露,证监会对吉富的“先斩后奏”颇为不满。当初,吉富在中信要约收购大兵压境之际紧急发起成立,事前并无征求监管部门意见。

对广发证券而言,仓促间成立吉富公司,也应非本意。这家公司谋求员工持股始自1999年,当年,广发完成第二轮增资扩股。新公司章程中写进了一条重要的规定:一经法律政策允许,现有股东应以不高于净资产的优惠价格,向公司职工或职工持股会转让不少于其出资额的10%的股权。

这一先期制度安排,为广发员工日后至少持有公司10%的股份提供了保障。随后的2000年,广发员工持股进程再进一步,广发证券将所持辽宁成大股权全部转给公司工会委员会。

时至2004年初,股份公司成立三年内发起股东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届满。广发高管曾欲分两步走,完成筹划已久的“私有化”进程,即先成立吉富公司,受让广发各家股东所持至少10%的股份,再将工会所持辽宁成大股份明确到吉富名下。未料当年中信大举争购广发股份,广发上下被迫两步并作一步,仓促成立吉富以应战。

吉富公司成立当年,广发证券高管曾一度认为市场环境渐宽,“券商私有化”或可顺势完成。就在吉富成立前的2004年8月,新成立的高华证券高管持股75%的计划获批,政策空白地带似有突破。

然而,吉富成立几近两年而名分迟迟未定,如今更被迫全盘退出广发股份,广发高管可谓“失算”。

广东省证监局一位人士透露,除吉富“先斩后奏”之失,广发管理层违规间接持股,也令监管当局不快。

今年2月,证监会曾下发通报,批评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在未向外界和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况下,以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受让广发证券股权。

消息人士称,2004年3月,董正青以自己控制的广州市格瑞实业公司,在拍卖中购得广发证券2.45%的股份,拍卖价为3770万元。

现年42岁的董正青是广发证券元老,2003年后出任广发证券总裁,在证券界向来被视为年富力强的新一代领军人物。2003年吉富公司发起成立时,董正青是出资800万元的第一大股东。

如今,董正青遭通报批评,而吉富被迫售股,筹划多年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实上夭折,广发证券上下颇多失望。

证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资产证券化最早创设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短短40年时间里便成为金融市场中主流的直接融资工具。究其核心技术,莫过于“真实出售”和内部的信用增级,通过将流动性欠佳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分离为无风险和高风险高收益的两类现金流,两者分别满足了低、高两类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优化了资产端和资金端的对接效率。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是债券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在当前国内经济促转型、调结构的大背景下,市场中各参与主体仍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如何满足融资需要又分散风险,需要广泛的利用金融创新,发挥各种金融工具的优势。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凭借其标准化、透明化、专业化、公平化的基本特征,可以有效的发挥金融市场的风险识别功能,实现“阳光化”信贷出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因此,资产证券化将是我国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对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较晚,从整个市场规模来看,从诞生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从1996―2004年处于萌芽阶段,发行规模较小,大多采取了离岸证券化的形式,基本上不涉及境内机构。第二,从2005―2008年处于试点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规模较快速增长,市场机构和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都进行了广泛研究和讨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分别在2005年3月、2007年9月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三,从2009―2011年处于停滞阶段,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出于宏观审慎和控制风险的考虑,中国监管当局停止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发行。第四,从2012年至今处于支持发展阶段,随着监管当局的政策放松,陆续的利好政策公布,中国资产证券化重整旗鼓,被视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以及调整中国经济结构的重要金融创新工具。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一)市场概况

在我国市场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为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由于监管机构的不同,这三类产品在市场中也被简称为银监会主管ABS、证监会主管ABS和ABN。在三种产品中,资产支持票据由于并未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从产品归类上,更接近于特定资产受益权增信的中期票据。

2014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巨幅增加。2014年内截至2014年8月14日,我国市场中共计发行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为1544亿元,仅2014年近8个月的发行额便已超过了历史自2005年以来的发行总额。其中,如表1所示,最早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规模最大,总计发行2192.95亿元,占比81.94%;证券公司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累计发行规模达356.17亿元,占比13.24%;资产支持票据的规模仅为142亿元,市场占比仅为5.28%。

1、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贷款公司。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开启,在2008年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全面叫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发行了101.66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债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重启。经过多年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日益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领域也不断拓宽,目前已经涵盖了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卡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一般企业贷款和不良贷款等多类型、多层次的基础信贷资产。

2、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该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汇成资产池,以资产池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为支持,以计划管理人的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国内首单证券公司企业证券化业务开始于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联通收益计划”专项计划。2007到2010年暂停四年后,2011年8月,远东租赁2期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发行,标志着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截止目前,市场上共发行了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规模总额为356.17亿元,是市场中的第二大主体。

3、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非金融机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简称ABN。ABN的基础资产与证券公司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相似,同时两者又均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并不属于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没有与发行人完全隔离,即业内所谓的“真实出售”,在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融资方应以自身的经营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资产池和企业本身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隔离。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第一批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于2012年8月7日在我国注册通过,这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正式开闸。截止目前,ABN在市场共计发行142.01亿元。从规模上来看,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占比最小,产品本身尚未引起市场参与者的广泛热情。

(二)法律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存在“三龙治水”的格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三家机构负责市场的主要监管工作,产品的主要法律发挥也分别由三家管理机构制定。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监管情况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最早,其法律制度框架最为成熟,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颁布了多项部门规章,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保障。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长期以来一直由证监会主管,如表2所示,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资产支持票据(ABN)正式诞生于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是其纲领性的指导文件。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市场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为核心,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为基础的综合制度体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合成型CDO为首的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危机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传统金融监管不能有效应对资产证券化风险。国内监管部门广泛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总结了美欧市场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更深入的完善,首先,改善了证券化信用评级机制,引进强制双评级机制并鼓励投资人采用付费模式,深入研究产品的市值风险;第二,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将标准、公开、透明,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发展方向;第三,审慎选择入池资产,采取中央统筹、逐步开放的指导原则,有序的开放市场,保持监管层的有效控制力;第四,对发起人探索实施一定比例的风险自留,利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特性,强制要求发起人持有最低的自留风险比例,约束发行人的利益函数,降低产品的市场推广难度。

四、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前瞻

(一)扩容基础资产范围

基础资产范围扩容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2012年5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有效的扩大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2013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信贷资产首次出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的范围内。随着已有品种的不断推出,监管层必然循序渐进的开放基础资产,扩大资产端的供给力度。

(二)统一整合交易体系

整合交易平台对于资产业务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分为三大类别,对应监管分别隶属于三个独立的体系。寻找一个合适的方案将现有的三种途径统一到一个平台,实现资产支持工具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同时交易,不但可以为产品提供更多的流动性,还可以提高操作的一致性和资本与资源的配置效率。2014年平安1号小微消费贷款专项计划同时在两大市场上市,标志着统一的交易体系有望在不远的未来成为可能,交易体系统一整合有望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非标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对非标业务的治理。自2010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商业银行在非标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诸多问题。如表3所示,为了治理我国的非标业务,一行三会相继联手,2013年3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限制理财资金非标资产持比范围,约束非标业务发展;2014年5月16日,央行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联合外汇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通过约束买入返售业务、限制同业存款业务,重创影子银行。无论是基于非标业务本身的高风险性,还是利率市场化的客观要求,监管层对于非标业务的治理都将更为严格,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开展提供强大的反向挤压效应。

证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世界各地的政府在幼儿教育及照顾工作上,担当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相关的工作重点包括建立幼儿教育成为儿童未来学习的基础、支援家长和鼓励妇女投身劳动市场、处理不断下降的生育率、扶贫及支援弱势家庭。政府在相关领域所投放的资源也不断增加,香港也不例外。尤其是在香港回归后,香港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改革的力度也日渐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2006年,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的《以民为本、务实进取:2006至2007年施政报告》宣布一项重大财政承担,从2007年起实施“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向学前教育领域投放更多的资源。其目的是“让本港所有适龄儿童都接受可负担及素质优良的学前教育”。特区政府通过学券的形式向家长直接提供学费资助,以减轻家庭的财政负担,并提供一定的教师发展津贴,促进幼稚园校长及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促进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

二、香港“学券计划”发展的现状

“学券计划”经过4个学年的发展,有成就,也有不足,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及幼儿数量不断增加

在2009/10学年,香港共有幼稚园950所(其中本地幼稚园872所,非本地幼稚园78所),有800所(约占84%)幼稚园参加“学券计划”。当中114所前身为私立独立幼稚园,自2007/08学年起改以非牟利模式经营。而“学券计划”实施前的2005/06学年仅有52%的幼稚园受惠于过去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

自2007年推行“学券计划”以来,平均每年约有85%的幼稚园幼儿受惠于“学券”资助,在2009/10学年,在全港140,502名幼稚园幼儿当中,约119,000名幼儿(即85%)受到了“学券计划”的资助。而2005/06学年仅有约50%的幼儿受到过去的“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的资助。

(二)幼稚园教师及校长专业发展水平有所提升

截至2010/11学年,约96.5%的幼稚园教师已持有或正在修读幼儿教育证,而2005/06学年只有约56%的幼稚园教师已持有或正在修读幼儿教育证。自2009/10学年起,所有新任校长必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并须修校长证书课程。截至2009年9月,在872名幼稚园校长当中,约303名校长(占35%)已修读或正在修读校长证书课程,另外有152名幼稚园教师已修读或正在修读校长证书课程。香港教育局于2011年8月还专门制定《可获发还课程学费的认可课程列表》来资助幼儿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升。

表1 香港幼儿教师师资学历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自“学券计划”推行以来,幼稚园教师队伍当中,大学毕业或获同等学历的教师人数是连年递增,而非大学毕业的教师人数则是呈连年下降趋势的。由此可见,“学券计划”促进了幼儿教师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学券”的面值及分配日趋合理

香港幼稚园2010/11学年的“学券”资助额为每名幼儿每年14000港币,2011/12学年将会增加至每名幼儿每年16000港币。经济上有需要的家庭除可获得“学券”资助外,还可透过“幼稚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申请额外经济援助。2010/11学年的学费减免上限(包括“学券”资助)为半日制幼稚园每名幼儿每年18700港币,以及全日制幼稚园每名幼儿每年30200港币。

表2 各学年“学券”面值及分配

由表2可见,“学券”的面值呈逐年增长趋势,而费用的分配也是给予教师培训的同时逐渐增加对家庭的资助力度,意在减轻家长的学费压力。

(四)通过幼稚园素质考核保障效果

在2009/10学年,香港教育局已对约80%的参加“学券计划”的非牟利幼稚园进行了考核,并将考核报告放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教育局网站会每年对结果进行更新,以便家长为幼儿选择合适的幼稚园。在2010/11学年,约80%的幼稚园已参加“学券计划”。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须以合格的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参加“学券计划”的前提,这也就为香港的学前教育质量提供了保障。

(五)教师队伍整体稳定,部分层级出现流动现象

表3 香港本地幼稚园教师流失率

从表3可以看出,整体上教师流失率在实施“学券计划”之后是呈下降趋势,但是有一层级的教师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合格助理幼稚园教师,在推行“学券计划”后的几年里,他们的流失率呈上升趋势,其中2009/10学年更是达到了41.7%。也就是说这一层级的教师队伍极不稳定。

三、香港“学券计划”之思考

(一)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拾责”,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

香港政府统计处的数据显示,香港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经常性开支由2005/06学年的12亿3千2百万港币增加到2009/10学年的21亿9千5百万港币,增加了将近一倍。香港教育局的“学券计划”加强措施中提到:“学券”资助额将每年按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综合指数)进行调整。稳定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就不可能有学前教育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二)政策的连贯性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

香港“学券计划”从2007年实行以来,已经过了4个年头,在这四年里,政府发放“学券”的面值是稳步增长的(见表2),政策有很好的连贯性,而且也是对之前“幼稚园及幼儿中心资助计划”政策的一种承接和发展。正是这种政策的连贯性给香港的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发展。香港教育局于2011年6月2日宣布,2011/12学年后将继续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并会推出多项加强措施,包括为经济上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更适切的援助来继续促进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提升幼儿教师、校长的专业发展水平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教师队伍的水平决定学校教育的整体水平。目前, 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已经成为阻碍学前教育发展与改革、质量提高的一个“瓶颈”。因此,要提升幼儿教师及校长在教学实践过程的主体性,并采取综合措施提升教师的素质和专业发展水平。香港《2006至2007年施政报告》提出政府期望5年后所有幼儿教师都具备幼儿教育证书资历,香港“学券计划”中也有专门的教师发展经费,为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提供经费资助、发展策略和目标要求。另外“学券计划”中规定自2009/10学年起,所有新任校长必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进教师及校长的专业发展水平,反过来又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对幼稚园素质进行考核是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香港“学券计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香港的学前教育质量。自2007年推出“学券计划”后,所有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都必须进行自我评估以及接受香港教育局的素质考核,然后教育局会将考核报告放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且香港政府规定,在2011/12学年后,只有符合教育局的素质考核的幼稚园,才可以继续参加“学券计划”。这就促使幼稚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从长远来看也能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规范发展。

证券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A股牛市吹响,券商成为风口上受益最大的猪。

日前,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120家证券公司去年净利润达到965亿元,同比大增119倍。

截至3月5日,有32家券商公布了2014年财务报告,净利润总计为415亿元,业绩暴增的券商比比皆是。

业绩增长超过200%的券商包括联讯证券、中山证券、湘财证券、上海证券、金元证券、东海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以及财通证券等10家券商。这10家公司中除了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属于大型券商外,其余均为中小券商。

作为中小券商的前三甲成功实现了弯道超车。联讯证券、湘财证券去年登陆新三板,依靠新三板融资发展迅速,业绩同比增幅900%、500%。中山证券作为中小券商黑马,业绩增幅超过6倍,在互联网战略投入巨大,成为互联网券商的领跑者之一。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这些中小券商在创新上不遗余力,为了推动发展,还敢为天下先在股权激励方面做出尝试,例如今年1月份,联讯证券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山证券推出的“类合作人制度”。

不过面对《投资者报》记者提出的股权激励的话题,联讯证券和中山证券都未明确给出记者答复。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尽管券商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相对垄断,但是如今各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券商的版图有望重新改写。

联讯证券业绩暴增900%

联讯证券2014年业绩暴增900%,在已经公布业绩的31家券商中增幅最高。

联讯证券作为新三板第二家挂牌的券商,业绩增幅迅速。2014年财务报告显示,去年公司实现营收5.6亿元,净利润8102万元,同比大增900%。

对于业绩增长原因,联讯证券董秘李慎表示,目前敏感时期,不适宜接受采访。

历史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3年间,联讯证券公司整体收入大幅下降,公司在2012年不得不开始转型。根据2012年年度财务信息,当年经纪业务严重亏损8000余万元,但创新业务弥补了2000余万元亏损。到了2013年,公司布局的资管、投行以及新增的自营业务开始放量,并实现公司整体盈利800万元。

2014年半年报显示,其两年来布局的新业务不仅实现补亏并创造了整体4000万元左右的盈利。其中自营业务实现放量,仅上半年便盈利3000余万元,资管也从2013年的全年盈利9万元飙升至2014年1~6月盈利100余万元,新布局的信用业务也实现200余万元的盈利。

到下半年随着股市走强,公司业绩更上一层楼。截至去年年末,公司经纪业务收入为3亿元,同比增长190%;投行为5492万元,同比增长120%;资产管理为4026万元,同比增长220%;自营收入8200万元,同比增长近300%。

联讯证券成立较早,迄今已有27年发展历程,其前身为惠州证券。作为区域性小型券商,其从成立之初,便一直受困于资本金不够充足,缺血严重带来的发展掣肘。直至新三板挂牌上市,经过融资,截至2014年12月,联讯证券的总资产为107亿元,净资产17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300%、170%。

去年10月,联讯证券在首发募资10亿后,12月24日再度推出融资方案,拟募资资金30亿元。今年1月26日,联讯证券在上述募资金额内推出面向1025名员工、金额不超过8345万元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率先尝试证券公司全员持股计划。

对于券商首尝员工持股是否已经得到监管层批准以及何时完成的问题,联讯证券董秘李慎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般只在子公司层面实施,部分证券公司即使有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推合伙制的想法,也往往面临法律法规障碍。《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券商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并且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为了规避此问题,联讯证券将采用购买资管产品的方式,有资管产品购买公司的定向增发产品。如果该方案最终成功实施,联讯证券将成为国内第一家推股权激励计划的证券公司。

中山证券净利润增幅超6倍

在目前公布的券商年报名单中,最抓人眼球的莫过于中山证券。根据银行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山证券去年增幅超过6倍,净利润为1.48亿元,在31家券商中增幅排名第二。

对于业绩增长的原因,中山证券相关负责人在截稿前未能给出回复,不过《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公司在各方面做出了多方努力。

其一,中山证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频频发力。早在2014年,中山证券就通过腾讯的企业QQ理财平台进行开户,随后又与百度、金融界等多家互联网企业进行合作,实现客户流量导入。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公司在微信证券业务创新方案正式通过后,公司的互联网战略将更加深入,在一人多户正式放开后,预期公司的互联网战略将带来可观的客户和交易量的增长。中山证券与腾讯合作采取的是全面的合作方案,在时机成熟时,中山证券不排除在经纪业务的其他领域与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展开合作。值得注意的是中山证券的互联网产品定位明确,只定位80后,为年轻一财。

一年下来,互联网战略对于公司的经纪业务贡献如何?Wind数据显示,去年中山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为2.58亿元,同比增长12倍。可见互联网战略已经为中山证券经纪业务客户带领可观的增长。

资产管理业务是中山证券去年的另一个业务亮点,去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2.3亿元,同比增长1.9倍。去年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业绩表现不错,成为资管界的黑马。

在股权激励上,中山证券也敢于创天下先。今年1月份,中山证券宣布,率先推出“互联网财富管理合伙人”,探索实行类合伙人制度。即公司正式员工组成若干服务团队,通过该公司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为客户服务、积累客户资源,收入直接与客户资产规模、服务情况以及合规情况挂钩,合伙人的业绩决定各自收入水准,上不封顶,真正实现“我的收入我做主”。

近期有消息传出,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讯雷将加盟中山证券,就与中山证券将实行“合作制”有关。业内人士评论道,这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对于公司长期业绩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湘财净利增幅超5倍

2月16日,湘财证券业绩报告称,公司去年收入20亿元,同比大增142%,净利润达到7.9亿元,同比大增505.65%。

其中,经纪业务同比增长29.39%,自营业务同比猛增29032.50%,资管业务增长57.7%,投行业务增长249.92%,信用交易业务增长159.58%,直投业务增长560.56%。

自营业务成亮点。2013年公司的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仅有0.42亿元,到去年年末两者的收益达到8.9亿元。

以湘财证券的体量,其7.9亿元的净利润与两市券商相比是不可忽视的业绩,可以说是已经接近中型券商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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