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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9家、融资担保公司1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0家、典当行16家、融资租赁公司0家、商业保理公司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0家、投资公司147家、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0家、社会众筹机构1家、地方各类交易场所0家。11类机构共计185家。
二、检查内容
企业相关证照、资本状况、经营情况、企业资金情况、企业治理和内控情况、报表报送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涉黑涉恶情况、相关合同和凭证情况、股东身份信息情况。
三、发现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
全市共9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有8家2024年未开展业务。个别小贷公司存在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借款人的借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5%、向股东放贷、股权转让无批复、法人更换无报备无批复、制度不健全、股东涉嫌违法被拘、为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股东被列为失信人员等问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
个别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营业执照住所与经营许可证地址不一致2017年年审需整改问题至今未整改、发放贷款、2017年需整改问题至今未整改等问题。
(三)典当行
个别典当行存在经营地址与营业地址不一致、单笔不动产典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0%、存在当票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的情况、人员已联系不上等问题。
(四)商业保理公司
我市1家商业保理公司:深圳盛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存在经营范围内无资产交易、授权书仅授权总公司待推介,无分公司授权书(分公司为负责人,总公司未作授权)等问题。
(五)社会众筹机构1家
新疆弘毅迁善众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办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目前正在联系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六)投资公司
因投资公司数量过多,截至目前,我办抽查了14家企业,其中8家均未开展投资业务,2家已准备更换企业名称,4家未能联系到企业人员。
四、初审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全面检查的通知》(巴金办〔2024〕3号)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综合考虑,建议取消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资质;建议XX金杨农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夏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康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商昌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众利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限期整改。
(二)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24年度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巴金办〔2024〕4号)文件年审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新疆财众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海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家公司年审通过。
2、巴州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州汇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年审不通过。
3、巴州昌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巴州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鸿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泰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鑫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千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通过。
(三)典当行
根据《关于加强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部分无业务企业注销典当许可证。
2、积极督促证照不一致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变更。
3、督促企业补全相关制度。
(四)投资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等“7+4”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检查标准,我办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无投资业务的相关企业尽快完成更名工作。
2、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XX市经侦大队报送相关检查资料协助调查。
五、上级交办的扫黑除恶举报线索排查
上级交办扫黑除恶线索共10条,我办联合市公安局进行核查。
(一)核查情况
1、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2、中腾信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3、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4、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5、XX合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6、中盛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位于人民东路百川大厦5楼。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未发现有放贷行为。但涉嫌超范围经营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7、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但涉嫌从事放贷中介业务。
8、太平洋保险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事业部,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该公司无放贷资质,经营中不存在放贷行为;经营范围含信用保险一项,也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二)处理结果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腾信信息咨询公司等7家公司均存在超范围经营以及未在金融部门备案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已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内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取缔。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好“7+4”类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州金融办要求,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对2024年年检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
(三)对“7+4”类机构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督促尽快整改到位。
(四)制定我市“7+4”类机构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及“7+4”类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66-02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农村金融的发展是现代化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否取决于农村金融能否真正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利于加快农村发展,是农村金融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目前存在大量的小型经济组织,这些小型经济组织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在正规金融市场融资难以与大中型企业匹敌,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已经严重制约了整体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解决众多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日益受到普遍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
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五大省开展了“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法律文件颁布,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主体、经营方式、经营业务等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具有周期短、操作灵活、手续便捷、贷款政策贴近微小企业与农户的优势,因而为小型经济组织融资难问题的解决找到了一条路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制度的一种创新,在丰富和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但在经营中面临着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支农目标两者之间的矛盾。从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有很多学者加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行列。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以及实践案例的梳理与总结,进而找到一些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研究的启发。
二、文献述评
当前,我国民间资本丰富,要么处于“闲置”状态,要么流入地下市场,形成“地下金融”;而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由于自身信用与资产状况存在缺陷,在金融市场难以融资。这种结构性的不匹配,制约了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规范、管理严格,且对组织形式、性质、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能够引导民间借贷的运作,从而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
理论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在现实层面,有些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如日中天,如在浙江省、江苏省等。但不乏出现小额贷款公司退市、注销的现象。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收取高利率,单笔贷款额度过大等不规范运作,面临退市的命运就不足为奇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面临着监管主体不明确,后续资金匮乏,偏离服务“三农”的初衷,征信体系不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员工缺乏金融意识等问题。针对这些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当前已有文献做出大量分析探讨,而且在现实中也进行了某些尝试。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受银监会的监管。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于对监管机构的模糊设定,各地政府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各省份出现了诸如金融办管理、中小企业局、省经济委员会。金融监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这些部门难以胜任监管重责,从而造成监管缺失。应明确监管机构,细化相关指导性文件,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体系,从而可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问题。为了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效率与专业性,应将主要的监管权力划分给银监会,政府部门仅在审批方面把关。
(二)后续资金匮乏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资金运作方式,使主要依靠股东资本金进行经营所需的后续资金严重匮乏。同时,作为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入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资金拆借。面对市场众多的小额贷款需求,很多小贷公司面临无钱可贷的窘境。目前,学术界已经提出了很多关于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问题的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邮政储蓄机构合作,双方各自发挥比较优势,这样既可以发挥邮储巨大闲置资金的优势,也可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2009年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似乎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一条出路。但是村镇银行第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且控股要达到20%。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其第一股东身份也必须拱手相让。只有放开这一限制,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此方案才有实质意义。刑早忠创造性地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并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设计出创新型金融产品:资产收益权产品,其运作程序类似于资产抵押证券,帮助了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偏离服务于“三农”的初衷
小额贷款公司设计初衷是服务于“三农”,并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度的贷款发放不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存在极大地信用风险,小贷公司在逐利的驱动下,倾向于发放高收益、低成本的大额贷款。单笔贷款额度过大不仅脱离服务于农户与微小企业的宗旨,且一旦贷款对象经营不当,小贷公司必将面临风险,不利于稳健经营。章敏(2010)提出要在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政府出资筹建奖励基金,鼓励那些致力于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准备金比率和利率方面也应该提供优惠政策。
(四)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农村整体信用尚存缺陷,农户与微小企业信息也没进入现有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与借款人存在信用不对称现状。闫雪、卢继梁(2010)认为,信用体系的应用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与借款人存在信用不对称现状的有效路径。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客户规模小、数量多、类型丰富的特点,使得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具有一定的困难。信用体系不完善制约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放款的发展。这就要求小贷公司通过逐步对客户评级,并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客户管理,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运营成本,从而有利于开发优质客户。群体借款机制设计,基于群体成员相互担保,互相承担违约责任,省去小贷公司进一步考察,从而节约成本,防范风险;信用额度累进的动态激励机制,可以逐步累积信用信息,并形成信贷记录,为是否进行长期合作提供证据。
(五)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员工缺乏金融意识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和一般性企业一样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由于仍然是股东担任总经理这种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造成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经营决策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势必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因此,要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完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下设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从而完善法人治理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数量小,学历普遍不高,其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远远达不到要求,从而带来了较大的操作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注重专业人才引进,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工资待遇设置,吸引那些在正规金融机构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同时,加强人工培训教育,着重提高员工小额贷款审贷技巧。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文化建立,进而提高员工团结一致、积极向上的工作作风,如建立规模薪酬分配制度、激励约束机制等。行业协会应该定期开展培训教育,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从而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三、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我们对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且结合实际运作,重点从理论上总结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政策建议。这给小额贷款公司在今后的成长提供了参考价值。但是,有些政策建议仍然缺乏可行性,如有关税赋减免和财政补贴将涉及到国家宏观政策中有关政府财政政策调整;有些政策建议需要必要的前提与市场条件,如有关资产权益产品、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等创新产品的运作。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着重进行相关政策建议的可行性研究验证,并且应该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细节。
参考文献:
[1] 蒋志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微型信贷供给新路径分析[J].经济问题,2009,(11).
[2] 夏秀渊.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思考[J].浙江金融,2011,(5).
[3] 闫雪,卢继梁.提高小额信贷公司风险控制力的创新型途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估体系[J].中国经贸导刊,2010,(16).
[4] 王劲屹,张全红.小额贷款公司跨越困境之路径探析[J].财政金融,2013,(1).
[5] 邢早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09,(11).
[6] 章敏.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10,(7).
[7] 谭敏.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1,(2).
[8] 孙笑男.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机制创新与发展展望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2,(12).
[9] 崔长黎.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会研究,2013,(7).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小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县市(涉农区)选择1—3家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条件,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市县两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方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法制办、畜牧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初级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上报审批、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具体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局、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涉农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时间安排。2008年年末前全市选择1—3家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末前达到每个县(市、涉农区)至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三)工作程序。
1、各县(市、涉农区)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2、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开业通知后,持省政府批复文件到属地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办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县级以上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6、其它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二年连续赢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两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2、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3、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1、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2、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批复意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延期申请,筹建延长其最长为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本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属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相关部门应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业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四)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五)公司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六)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风险控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将立即责令其暂停业务经营,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择优向上级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应书面告知省市政府金融办。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对于违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人员培训。市政府金融办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运营绩效 制度设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带有较强的政策意味,也就是说是为了服务那些在传统银行信贷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包括农户和小微企业等(何文广等,2012)。然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又必须依照商业化模式来进行市场化运营。因此,在政策目标和经营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是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避免的选择,也是影响其运营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湖州市辖区内14家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的分析,并运用计量方法实证检验影响其经营绩效的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一、湖州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现状和特点
截至2012年末,湖州市全辖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4家,注册资本总计27.7亿元,经营范围由注册地向周边地区延伸,目前,信贷业务服务面已经基本覆盖湖州市所有县区。2012年末,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43.62亿元,为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2.35%;比年初增加3.72亿元,为全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2.07%。截至2012年末,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08.63亿元,同比多发放17.51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为1.2亿元,比2012年初增加1.12亿元,不良贷款率达2.74%。2012年,湖州市全辖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净利润3.82亿元。在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随着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的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跟以往不同的新变化,并对当地信贷市场形成了一定程度影响。
(一)贷款对象中企业占比呈微增趋势
从各月情况来看,2012年以来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累计发放额中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额占比均超过40%,并呈现小幅稳步微升的趋势。截至2012年末,该项占比为43.7%,较2011年同期提升7.81个百分点。尽管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对象出现“企业化”苗头,但在其贷款整体用途上并没有影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2012年末,农、林、牧、渔业贷款累计发放额占比为26.59%,分别高出服务业贷款和其他类贷款10.25个和7.34个百分点。另从贷款对象看,2012年末,企业贷款中的农村企业贷款余额为13,84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31.14%,高于2011年同期水平4.87个百分点。
(二)贷款客户呈现集中的趋势
截至2012年末,湖州市有8家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单户贷款余额达到其资本金5%的上限,占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57.14%,比2011年同期提高7.14个百分点。从实际发放贷款的额度来看,2012年末湖州市辖内14家小额贷款公司前10大户贷款余额在总的贷款余额中占比达19.9%,较2011年底提高了1.25个百分点。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中10万元以下、10万~5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贷款分别占总的贷款余额的0.39%、11.75%和87.86%。其中,50万元以上贷款的占比与2011年同期基本持平,依然保持着十分高的比例。
(三)单笔贷款的额度呈居高不下的趋势
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组成结构中单笔贷款的金额大小呈现居高不下的趋势。与2011年相似,其中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占比接近1/3,为29.56%。截至2012年末,有50%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十大贷款户中存在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客户,也和2011年相似。在收益受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良好的财务绩效,发放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以获取成本支出上的优势是其必然选择之一。当然,湖州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的控制还是严格遵循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关“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要求。
(四)贷款利率期限结构倒置呈收减趋势
调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的结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越短,利率水平越高。以吴兴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利率水平20%以上的贷款期限都是6个月以下,而期限6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水平都在20%以下。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当前期限较短的贷款,特别是3个月以内期限的贷款多为临时性调剂贷款,过桥资金周转和贷款垫付等占比较高。这类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只有高利率才能覆盖高风险,一般情况下都控制在接近基准利率4倍。2012年末小额贷款公司1年期以上贷款的利率与3个月以内贷款的利率之间的最高差额为4个百分点,低于2011年同期4.21个百分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间借贷风险集中爆发后对上述此类资金需求的减弱。
(五)贷款风险呈上升趋势
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贷款形式是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占比仅为2%~3%,加上每家公司都制定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一直以来不良贷款率都控制在0.1%左右。但是,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变化,以及同业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过度扩张,其信贷资金风险隐患不断积聚,资产风险问题逐渐暴露。2011年下半年以来各公司的不良贷款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2012年末,湖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余额是2011年末的16.45倍,不良贷款率也从2012年初的0.18%骤升至年末的2.74%,并且是2011年同期的15倍左右。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绩效分析
作为一类新型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次,服务对象有所不同,银行更青睐大中型客户,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对象则是急于用钱或达不到银行贷款门槛的企业。最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要坚持服务“三农”。此外,在服务企业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要相对低一些,审批速度快,尤其是担保形式灵活多样,为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卢亚娟、蔡则祥,2011)。经过近4年的试点实践,湖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受资本规模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状况也出现了分化趋势:在湖州市所辖吴兴区、德清县和长兴县等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公司注册规模比较大、当地资金需求旺盛,资金周转较快,加之发放贷款的利率较高,因此,相应地,其盈利能力较强。而所辖安吉县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上述因素较为不利,故其盈利能力也相对较弱(见图1、图2)。
(一)信贷需求旺盛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普遍较好
数据显示,湖州市所辖吴兴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状况最好,该地区3家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在18%左右,最高达26.2%,最低也在14%以上。该地区以生产童装为主的纺织业较为发达,与其配套的上下游中小型企业相对集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贷款期限灵活等特点,满足了当地特色行业的小微企业旺盛的流动资金需求。相比之下,在湖州市所辖南浔区,由于南浔农村商业银行一家独大,导致当地信贷供给过于集中。该区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末实现净利润4894.23万元,按照与年末总注册资本4亿元之比粗略计算,资本收益率仅为12.24%。如果不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效益,单就资本投入的回报而言,其盈利水平明显低于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资本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湖州市所辖的吴兴区和德清县各有1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而德清县另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也达2.5亿元,上述吴兴区的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9月开业至2012年近4年时间里实现利润7856.63万元,是辖内调查样本中经营状况最好的公司,而同属吴兴区的另1家注册资本为1.5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开业至2012年则仅实现净利润2127.33万元,远远落后于前一家吴兴区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而本身注册资金规模越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也越容易受到银行的青睐,相对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容易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在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问卷调查中,湖州市所辖安吉县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均表示资本规模小是制约其利润水平的主要因素,为提高盈利能力,其将着手增资扩股。
(三)贷款用途多样化及平均单笔贷款金额较大的公司盈利水平较好
数据显示,湖州市盈利状况相对好的几家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用途均有侧重点地选择某一行业,其余贷款则较为平均地分布在农林牧渔业、工业和服务业之间,往往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农业及相关产业,且这家公司平均每户贷款的规模都在170万元以上(累计贷款额/累计发放贷款户数)。其中,盈利最好的一家公司的平均每户贷款规模高达326万元。而从两家盈利水平相对较差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其贷款对象行业类型较为分散,平均单笔贷款规模仅90万元左右,虽然分散了风险,但也增加了经营成本。此外,我们通过调查发现,经济较发达县区小企业的贷款需求通常都在50万元以上,而这些客户都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黄金客户”。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着重定位于“三农”,则很可能失去这些“黄金客户”。反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效益第一的商业化发展定位,则可能与“小额、分散”的政策性指导原则不符。并且,我们还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与贷款额度大小确实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由此可见,湖州市辖区内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发放较大金额贷款来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管理效率,是实现良好财务绩效的一种选择。
三、实证检验与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水平的相关因素,根据王骞和王满仓(2011)的研究,并结合本文的有关分析,我们构建以下模型对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
P=c+β1?loan1+β2?loan2+β3?loan3+β4?loan4+β5?IR+β6?NPL+β7?client+εi,t其中:P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净利润;loan1、loan2、loan3和loan4分别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工业贷款、服务业贷款和其他类贷款;IR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NPL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余额;client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数;c和ε则分别是常数项和误差项。
本文经过选择以湖州市辖区内12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分析样本,从其财务报表中选取2012年有关数据,利用STATA软件对上述模型进行简单回归分析。实证检验的结果如下:
实证结果显示模型的整体拟合度较好。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类别的贷款与其利润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扩大放贷整体规模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从另一个层面来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的注册资本金,放贷规模的大小取决于资本金的大小,这也从一个角度印证了我们前面有关资本规模越大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越高的判断。而从贷款结构来看,β1大于β2,表示农、林、牧、渔业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的贡献度从整体来看要高于工业贷款。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额贷款公司遵循服务“三农”的目标可以实现经营目标和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与其盈利水平的关系虽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但是其负相关的关系依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前面关于贷款集中度与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水平之间的关系,也即集中度越高,盈利越高。但是,从不良贷款与公司的盈利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来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缺乏准确的战略定位和经营目标,盲目扩充资本,降低信贷准入门槛,试图通过寻求业务超规模发展来增强规模效应,而不注重对信贷结构的有效调整以及对信贷投放中“大额、集中”风险的防范,则将无法避免因不良贷款风险而对盈利水平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在信贷投放集中度和不良贷款之间的权衡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选择。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市场定位,落实政策扶持,实现经营目标和政策目标的协调统一
为提高经营绩效,小额贷款公司要明确自己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定位,扎根乡镇,细分当地信贷市场,遵循服务“三农”的小微企业的宗旨,积极为专业种植户、养殖户和特色产业中的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覆盖金融机构信贷盲区,成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着金融业务,但却享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待遇。因此,政府必须相应提供更有效的补贴手段来弥补小额贷款公司过高的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税收留成补助的有关规定,湖州市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营业税区级留存部分3年内实行先征后奖政策、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三免二减半”政策、第4~6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返还60%,以及对自然人股东5年内股金分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政策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区县财力不一,存在各区县落实政策进度、力度不均的现象。对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使小额贷款公司享有村镇银行、农信社的补助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应参照农村合作银行3%的税率征缴;二是运用政府财政资金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专项基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给予一定支持,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后归还资金继续支持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补贴落实到位,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的积极性。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后,还可考虑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
(二)合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规模,加强其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和创新
资本规模的大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绩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绩效好坏不仅仅局限于资本规模大小,由于业务过快扩张引发的不良贷款也会对利润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实现自我经营和发展的良性循环,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坚持自身的经验特点,不盲目追求大而全。应结合当地民间融资实际状况,合理布局资本规模和用途,发展成为专业的信贷零售机构,还原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的金融机构属性。我们认为向银行融资的机构家数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从2家增至4家,并选择其中一家主要合作银行,将所有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银行资金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据此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以及公司运营情况。在分散融资银行的风险的同时也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过度融资的风险。可以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并收益分成。这样既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成本。
(三)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和经营范围等限制,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浙江省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求为“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对股东准入条件的限制使发起人股东仅有20%的权益,不利于提高其对公司实施长远规划的积极性。同时,限制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地域范围之内(比如一个县或区)经营,将导致其客户经营行业集中度增高,容易发生关联贷款。并且,客户偿债能力与行业景气关联程度紧密,这就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风险。此外,政府部门给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负债率上限是0.5倍,而银行的负债率是10多倍,其中农村信用社的负债率实际上更高。这就导致很多在项目拓展和风险后管理方面毫不逊色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受到负债率的限制而无法争取足够资金。因此,我们认为要争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收缩过于分散的股权。同时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区经营、竞争和兼并,打破垄断的经营模式,在竞争中成长壮大。此外,我们也认为可以把0.5倍的负债率上限提高到2倍,并由商业银行和借贷市场来决定是否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融资性贷款。
(四)适度放开对“小额”的认定标准和对利率的管制
“小额”的大小,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经济环境,应该是不同的。浙江省《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协办发[2009]71号)中规定,“小额贷款资金流向要遵循‘三七原则’,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但从湖州市的现实情况来看并非如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与贷款额度大小存在着较为显著的此消彼长关系。因此,我们认为认定100万元以下为小额贷款的标准要求过紧,而将贷款金额调整为200万元显得更为合适。同时,从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实践经验来看,贫困和低收入者更加关注的是贷款的可获得性、便利性,只要能连续获得贷款支持,他们可以接受相对较高的利率。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单一,目前几乎只能做贷款业务,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因此,相应提高利率水平是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可持续的关键之一。对此,我们认为应逐步放开利率管制,用市场手段来调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