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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计划申请书{甄选5篇}

2024-08-05 03:17:02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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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计划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基本内容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二、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

四、资金来源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的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

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由各市(区)、县(市、区)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县(市、区)自筹解决。

五、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的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

六、申请、审核、兑现奖励金程序

(一)个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核实情况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在《申请表》上签注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表》集体研究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对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

(四)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具体原因。如需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五)签订协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返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留一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协议书》应当由申请夫妇双方共同签字。

(六)落实节育措施。申请人持《协议书》到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相应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落实节育措施证明》(见附表3,以下简称《证明》。《证明》一式四份,申请人一份,落实节育措施单位一份,乡(镇)、街道办计生办一份,报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一份)。《证明》应当同时有申请夫妇、实施节育措施者以及落实节育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有禁忌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证明。

落实措施单位应及时将《证明》反馈给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七)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表》、《协议书》和《证明》为申请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放弃生育二孩申请人名单汇总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附表4—1、附表4—2)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放弃生育二孩备案汇总名册》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九)拨付奖励金。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市上报的奖励对象进行汇总,并将奖励对象总数和奖励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将奖励对象反馈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奖励对象人数和标准将省级承担资金直接拨付委托发放机构。各市、县根据省计生委反馈的本地区受奖励人数、以及奖励标准、承担比例,将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指定账户。

(十)兑现奖励金。委托发放机构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对象的个案信息,开设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全额拨入委托发放机构后,发放机构将个人账户发至奖励对象所在的县级发放机构,由县级发放机构打印存折,并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将存折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手中。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仅要配合县级发放机构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而且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引导奖励对象将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资格审查程序。不得虚报、漏报奖励对象;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放弃生育二孩家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口计生委指定账户。对于市、县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的,省上将暂缓发放该地区奖励资金。待市县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资金计划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论证课题

1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 这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国家科委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部门科技发展规则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包括在情报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同类研究单位,以及向专家的调研,综合分析,组织论证,并进行综合研究和平衡后,而编制的攻关项目计划。这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务 院批准后,提交人大通过而下达实施,这类课题,如“八五”、“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课题

此外,各部门的课题仍然需要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组织论证方式,确定各部门的重点课题,便于有关单位投标竞争。

个人选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就应该提出问题,捕捉联想,形成一种意念;随之查阅文献,建立假说,选择科学手段来证实假说。这样在有了科学的假说、证实假说的手段、合理的构思,再用确切的文字表达主体来确定课题,这就是个人选题、立题的基本过程。在确定选题以后,准备申报标书之前,为了增加获准的机会,应该初步写一份意向书,在本科室有关人员之间进行讨论,论证本课题的科学性以及证实假说的手段是否恰当,这样有利于标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但是,有一些临床科技工作者,自选课题后,查阅资料闭门造车埋头书写标书,既不想找上级讨论,更不愿在科室集体讨论,自以为标书一定合格。这类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的标书上报,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连院部的评审都不能过关,当然更不可能得到资助,这样就会影响申请者的积极性。因此,个人选题进行论证是非常必要的,应集思广益,使标书更趋完善,这是申请过程中不宜忽视的问题。

(二)具体措施的选择

临床科研选题途径有投标、接受委托和从自己的临床实践中自选题目,不论是哪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都应注重下面的具体措施。

1 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后,竞争体制引入科技管理。国家攻关项目、部门重点科研项目和基金项目,都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科研课题必须有较强的竞争力才能中标,从而得到科研经费的资助。为提高竞争力最重要的办法是善于发现自己的特长,努力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形成“拳头”课题。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科技人员素质也不一致,总之都各有自己的优点。在全国或全省,如果把各方面的优势都集中起来,肯定会形成很强的科研力量。就单位而言,如能组合各科室的优势,进行课题协作,也会形成强有力的科研队伍。

充分利用、人力物力临床医学选择课题,要遵循卫生事业及经济建设同步前进、协调发展的原则,不能超出经济力量所允许的限度。我国卫生事业经费一般占国家财政支出的 6% ,而医学方面的科研经费仅占卫生事业费的 3% 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总产值较低,因此用于医学研究经费绝对值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为悬殊。而且近几年内不可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和确定科研课题,绝对不能把课题搞得太大,内容太分散;必须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出成果、出人才。

3 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开发研究 临床医学是属于应用性很强的一门科学,这就注定了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必须以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的科学依据,没有相当的基础研究力量和成果,应用研究也很难有较大的突破。因此在高等院校中,在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基础科研研究,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科技开发越来越得到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重视。今后还需加强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特别是省市以下科研机构,主要应当搞好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发研究。从全国来讲,科研课题经费比例卫生部要求基础研究占 15% ! % ,应用研究占 65% ! 5% ,开发研究占 1% ! 15% .

4 分层次找目标、避免低水平重复我国的经济建设以计划管理为主,反映到科技政策上,也是以计划管理为主。从国家级科研课题、卫生部招标课题、卫生厅申报课题,各有不同层次。每位医药卫生科技人员,固然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同时,还要评估自己的科研水平与技术力量,申报力所能及的课题,应以地区或国内先进水平为起点,开展研究工作,避免同类工作低水平的重复。

(三)申报标书的途径 标书是课题基金的申请书,因此要按照国家部门的要求,确定课题,填报申请书,按照自己的实力,向不同层次的部门申请。由于投标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因而在希望成功的同时,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准备接受可能失败的局面。申报的途径,分别作简单的介绍

1 国家级科研课题 主要分四个层次。国家和各部门分不同层次,开辟了许多资助科研课题的渠道,其中与医药卫生关系比较密切有下列几种。

(1) 国家医学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组成部分,每 5年为一阶段,如“八五”科技攻关计划,“九五”科技攻关计划。其中医学部门为国家医学科技攻关计划,由卫生部主持实施,分解出课题或子课题、招标范围、招标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科技人员可参照《招标指南》,结合自己进行的科研工作,选择投标课题,投报标书

()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为了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中先进技术,国家安排了高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其中与医学关系密切的生物技术,主要是各种基因工程疫苗、生物活性物质、单克隆抗体、肿瘤的基因治疗等。这些项目国内能够承担的单位

不多,招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宜面向社会。国家计划的攻关项目或高科技计划,多属于指令性计划下达的科研任务,即通过政府文件下达的计划,要求承担单位和参加研究的科技人员,都要全力以赴,完成这项特殊的国家级科研任务。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该基金在临床医学上主要资助临床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年印发《项目指南》,供申请者投标时选择课题。该基金资助的范围相当广泛,此外,还有鼓励研究领域。故拟申报基金者,每年都要关注《项目指南》,一般在年底发出,于次年第一季度各单位申报完毕,一旦被批准,资助额度相当可观。

(4) 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为了配合博士生培养,国家教委设立该项基金,资助部分医科大学博士点导师开展科研工作,以提高博士的科研、教学质量。招标时虽有招标通知,但并没有具体课题,只规定申报大学的课题限额数及经费额度,有关单位可根据招标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部、省级科研课题基金

(1) 卫生部医学科研基金为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医学科学水平,面向全国医药卫生部门招标、资助有创造性与开拓能力的科技工作者。每两年申请一次(双年申报),申报范围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传染及地方病、药物、新技术和新方法、社会医学及软课题研究、中西医结合研究等。目前是各级医学院校及各级医院医学科研经费资助的主要渠道,因而凡具有科研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应结合自己研究课题的性质和特点,通过投标途径,选择适合的科研课题。

() 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 各省卫生厅,每两年也有招标通知,根据各省特点制定相应内容,提供省内各医学院校或医院申请,虽然资助额度不高,但足以作为苗圃工作,奠定科研基地,为今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 青年科学基金 中国科学院、卫生部及部分省市都建立了有关的医学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范围是 35岁以下的医学青年科技工作者。目的是发现、培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科学思维体系,促进他们尽快成才,给他们创造脱颖而出的条件。招标时发招标通知,同时还公布招标课题和范围。

(4) 省科委科研课题基金 各省科委不同时期有重点不同的课题,包括理、工、农、医各项课题,科技工作者应在招标时,向科委了解有无适合本人研究性质的课题,以便按时投标申请。

3 地区及市级科研课题基金地区及市卫生局根据当地财经预算情况,多数均有一部分资金提供科研基金,所属地区医院或市级医院科技人员,每两年可向有关当局咨询科研课题基金招标情况,由于范围较小,竞争性也比较小一些。因此,估计申请省级课题基金水平不足者,不妨转向地区或市内申请,以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来源。

以上是申报科研课题基金的不同渠道,青年科技工作者,应通过不同层次进行申请,不能因为一两次投标失利而丧失信心,要知道“失败乃成功之本”,要不断创造科研条件,写好标书,不断争取科研课题经费。

(四)可行性的评估 我们对申报课题的可行性评估时,既要考虑到课题本身的科学性与创新性,还要考虑到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与基础设施,评估时要依照下列几个条件,作好综合分析。

1 立题的科学性 首先要看申请者立题的科学依据,对国内、外情况分析及掌握国内、外动态是否十分清楚,以及该项课题研究目的及其科学意义是否十分明确。科研课题的提出如缺乏科学性或者立题依据不充分,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也更谈不到可行性的问题。

研究水平的估计申请者在文献复习以后,对国内、外研究水平应有明确的分析与了解。结合自己所提出的课题,可以看出是否达到国际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无创新之处,与国内其他单位研究的重复性是否过多。如果一个课题有创新特点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就可增加在申请科研基金中的竞争性。要是一个课题与他人重复较多,没有新的见解,处于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在评审中就完全失去了竞争性。因此,对自己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水平的比较,在可行性的评估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3技术路线可行性分析 在计划书中的实施方案必须要明确、具体,然后在方案实施中的技术路线也要清楚,这样就可评估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的先进性与可行性。有部分申请书的实施方案,只提了一些实验技术的名称,如 PCR、斑点杂交、Suhen 印迹杂交、DNA分析、基因克隆等,而在其后面缺乏具体内容,这样会使评审者认为申请人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实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就这会降低可行性的评估。

4 经费预算及标本数量经费是进行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条件,要完成标书中的实施方案必需有确切的经费预算,而且要符合招标单位的额度要求,经费估算过高也是失败原因之一。再者,样本数量也需要作合理的估计,例如,研究急性心肌梗死需 8 例患者,但每月平均能收治 5! 6例,要想一年内完成该项研究工作可行性就成了问题,这就需要申请者延长研究时间或与他院协作进行研究来完成这项任务。

资金计划申请书范文第3篇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单位。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单位。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的,还需提供有关的死亡证明。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初审后送乡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乡(镇)计生办。

(二) 审核。乡(镇)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当地乡(镇)有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人口计生部门汇总所有乡(镇)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已确认后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计生办,由乡(镇)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委会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报乡(镇)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负责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省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男性满60周岁之日、女性年满55周岁之日起、外地迁入的从迁入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发足当月的奖励金。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领取。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单位按月领取奖励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乡(镇)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乡(镇)计生办见面的,乡(镇)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九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计生办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乡(镇)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乡 (镇)计生办。

第十条 乡(镇)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计划生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镇)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人口计生部门;

(三) 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各乡(镇)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单位;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

第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 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市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资金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下拨至各县级财政部门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单位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及时下拨到单位;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单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查验其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委会、乡(镇)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资金计划申请书范文第4篇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本人申请流动周转资金万元,期限一年。

一、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双阳区鹿乡镇是国务院命名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是中国梅花鹿产品经销集散地和养殖基地,养殖梅花鹿12万头以上,年产梅花鹿鹿茸15吨左右,产值可达到2.5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港澳台、东现亚、日本、韩国等地,长期以来产品销售一直比较稳定。

位于鹿乡镇中心地带,现有经营门

市楼房平方米,有梅花鹿养殖场鹿产品加工厂占地面积平方米,梅花鹿头左右,鹿产品经销多年来一直较好。今年为了扩大经营项目规模,增加效益,解决资金不足困难,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于鹿产品收购周转流动资金。

二、现有经营情况

我公司去年鹿茸经销额为万元,收购鹿茸公斤以上我公司养殖场年产梅花鹿鲜茸公斤左右,还经营其他一些鹿副产品。收购的鹿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产品供不应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万元,还安置20个就业人员。

三、投资计划

今年计划扩大鹿产品收购规模,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需要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增加经济规模及效益。

四、经济效益

该项目完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万元,年利润可达万元以上,还能带动下游养殖户的发展。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需其他资料本人将在贵单位贷款调查时提供。无论贵单位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提供贷款,所提供资料除特殊声明外一律留存贵单位存档,不必退还。

敬请贵单位根据上报资料派人员进行时间调查核实。

此致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担保申请书二: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书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07字)

市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 ,男,现年33岁,现住××××××301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儿。XX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XX年8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

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再就业人员3名,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两个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失业证号码:××)。

现因扩大经营,由于资金困难,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伍万元,保证2年时间归还。请贵局(中心)给予解决为盼!

资金计划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计划所称廉租住房。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普通住房。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政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政府定价。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政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轮候的申请家庭对市房产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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