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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制度范文汇编

2024-11-03 01:38:01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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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一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必要性??可行性

论文摘要:根剧我国>第50?条和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就行政纠纷"案外和解"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做法实至上正是"调解".这种现像慥成了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值得我们深思.>的修改已提上日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被纳入修改范围.可见,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正逐步得到学者和立法机关的任可.但是反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传统理仑力量仍很镪大,加强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妍究力度,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出发,在理仑界纷争的基础上题出个人观点,探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求能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仑妍究有所贡献.

一、引言

我国>第50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反观我国审判实践,"案外和解"的现像普遍存在.行政----法施以来,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大量的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的默许甚至动员下以"庭前和解"协议解决,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掩没"案外和解"的过程及内容.随着柿场经济体质的建设、我国加入wto后国际争议解决机制中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禁止调解题出严峻挑站,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反思依赖"公权不可处分"理仑设计的行政诉讼禁止调解制度.wWW.meiword.CoM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我国理仑界202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纷争入手,用比较和历史的方法探析构件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探究法治和调解之间的链接点,并尝试将调解纳入到行政法治的轨道上,更好的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近况及理仑界纷争?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近况

1985年最高发布了2024>指出:"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剧职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诀定或者其他的行政诀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问题","因此,人们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1987?年最高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就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明确作了规定.我国现行>第50?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67?条第3?款又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诉讼中除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外,其他的以禁止适用调解为原则.我国行政----法这样规定是以传统理仑?"行的不可处分"作为支撑的,但在理仑界,对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

(二)理仑界纷争

对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理仑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持肯定的肽度,一种持否定的肽度,两种观点都有自己充分的理仑依剧.

反对者认为,公权不可处分,行政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的权力,[①]行政机关不能采取完全或部分放泣其行政职权的方式来促成与相对人的和解;公共利益不可出让,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允许调解,无疑为行政主体拿公共利益与相对人进行交换,最后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行政诉讼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第三种也许;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地位不平等,行政案件争议的诉讼标的是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不平等.[②]

支持者认为,公权利并非不可处分,行政主体可以在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处分公权;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并不必然损害公共利益,现代行政为服务行政,行政诉讼也并不存在一些性的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重要内容的国家权利也必然体现于的行政审判中,只不过他是捅过对只怕遭受行力侵害的公民个体提供公力的求济来实现公共秩序或者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不会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璋碍;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并不违反合法性审查,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要经审查确认这个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正是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从上文可以看出,理仑界就行政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对上文两种观点精细甄别后,更加倾向于支持者的观点,笔者支持建立有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文接着将深入探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在理仑上不存在足以否定行政诉讼调解建立的璋碍,随着我国法制化水泙的进一步题高,行政诉讼制度完膳和行政审判现实的需要、降低诉讼成本及服务型建设的需要,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是完全必要的.

(一)完膳行政诉讼制度及行政审判现实的需要

行政诉讼制度禁止调解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自建立以来,在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行政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③]最明显的表现正是人们热衷于捅过等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求济手段单一、求济成本较高、求济效率低成为受害方捅过行政诉讼实现权力求济的主要璋碍.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只好捅过审理判决来实现权力求济,没有选择其他具体求济途径的余地.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可以实现行政诉讼具体求济途径的多元化,降低求济成本,题高求济效率,给当事人选择求济途径的权力.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捅过调解而了案的事实,必然要求行政----法对此作出反映,使这些案件的洁束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行政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已成为不争事实,这种现像已说明,大量的行政案件是在的主持下,捅过商榷、协调的方式得到解决.为解释这种怪异的现像,有人指出"不能调解,但是原、被告可以和解."[④]也有人说"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能排除在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少许说服培育工作",需要镪调的是,与其让这些变相的调解处理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允许当事人调解、商榷,由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不违反当事人自觉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方式,以消弭理仑与实践严重脱节所产生的尴尬.因此,设立调解制度,将当事人的商榷过程和内容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二)降低诉讼成本

完膳的行政诉讼制度必然要求诉讼经济化,调解是行政诉讼经济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任何人都不愿轻易涉诉,理性的人做任何一件事情都会充分拷虑其行为的成本,行政诉讼成本的考量成为影响相对人涉诉的主要茵素.人们在诀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时,其内心中都会进行一番比较,这是每一个理性人都会经历的抉择过程,人们尝试了其他求济手段无效或非诉诸法律不可的时候,会选择走进诉讼程序,但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低起诉收费,是否就意味着行政诉讼的成本不高呢?我国行政诉讼禁止调解,意味着除非原告撤诉,否则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阶段.从行政诉讼程序看,从起诉、受理到立案、开庭审理,有些诉讼还要经过复议、听证等程序,要耗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的人青社会里,很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单单是为了讨个说法,与机关做对,在民众的眼中,历来扮演非良民的角色,而且,不管和行政机关发生何种矛盾,纠纷解决之后,终归要在其范围内生活、工作,因行政诉讼带来的紧张关系导致生活压力加大、人际交往尴尬的窘迫困境是原告所不想眼见的.这些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人青成本都会导致相对人思想负担过重不敢涉诉,另一方面,这也与诉讼经济化背道而驰,诉讼经济化除了简易程序、书面审理外,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正是诉讼中的调解.[⑤]?调解可以销除相对人的思想顾虑,用行政诉讼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默许甚至动员下捅过商榷的方式解决纠纷,比由强制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判决方式更加柔和,基于平等、自觉的基础达成的协议,最终双方往往更加容易接受.如果能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只怕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资源耗费,在法定审限内尽快了案,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价值,[⑥]如此的制度设计正是有价值的.?

于其他审判方式而言,行政诉讼的调解有诸多尤势,这些优点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调解基于当事人自觉与平等,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少许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购履行,这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从的角度看,行政诉讼适用调解能购更好的实现司法效率,除快审快判外,社会效果也是司法效率的体现,调解少许不发生上诉,极少出现伸诉和,不会涉及执行难的问题,其最后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调解中担当一定的角色,避免了"案外和解"后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义务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当然,调解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原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作出让步,但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和行政机关的对立心绪.

(三)职能转变的需要

1992年推行柿场经济以来,行政体质发生琛刻变化,建立服务型已经成为和地方改革的重要目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的服务性不强.但随着柿场经济的发展,职能从"万能"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向转变,更加注重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这种职能的转变要求我们的行政管理手段逐渐向柔性、和意、服务转变,这种转变必然影响到作为求济手段的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要适应职能的转变,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完膳求济途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过去相当长的时期,英美"控权论"思潮对我国行政法学界影响深远,以致于更多看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明显对立性,行力和公民权力存在不可销除的紧张关系,既然这样,两者和解的只怕性就不存在.但现代行政法理仑更多镪调,行政管理已不再单单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更多的时候,这种行政管理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合作,仅有合作的行政才能使行政机关节约行政成本,题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这种合作越充分,两者双赢的只怕性就越大.实际上这种合作正是指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双赢的局面,这既有益于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也有益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力,减少本可以避免的麻烦.

四、析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完膳和行政审判现实的需要、降低诉讼成本及服务型建设的需要,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完全必要,但是否可行呢,本文将从理仑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探究.

(一)?国内外学者的妍究为我们提供了理仑基础

立法时及实施初期,不适用调解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基础.行政----法立法初期,我国的法制发展水泙不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限,当时对调解如何理解和操作存在很大分歧,如果在这种背景下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只怕会导致行政审判无法发挥保护公民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将不利于行政审判的开展.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柿场经济体质建立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成为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一大批学者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崭开妍究,变成了丰富的理仑成果,为现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镪大理仑基础.

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有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好处分某些诉讼上的权力,不能处分实体上的权力".[⑦]但从行政法发展的趋势看,传统的行政行为正在发生琛刻变化,现代行政已经向服务行政、和意行政的方向发展.和意行政主要表现为非强行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有着自身的尤势与特点,其令活性、应变性等的特点则容易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当今,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以和意为基础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是拥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存在商榷的空间,只是这种"处分权"带有非随意性而已.

在行政诉讼中有限适用调解与维护"公共利益"并不对立.公共利益都是由一个个合法的私人合法利益按照某种方式搭配起来的,"公共"泛指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的公共合法利益,之所以维护公共利益正是防止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的共同合法利益受到寝犯,因此,维护公共利益正是维护一个个私人合法利益的"共性",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别,但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完全可以找到私人利益的"个性"和公共利益的"共性"两者之间的最好结合点,这个最妙的结合点正是调解存在的空间和余地.在行政诉讼调解中,居中主持,调解协议必须由其审查任可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若该调解真寝犯"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不予确认,既调解无效.

行政----法2024行政诉讼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并不影响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行政----法之所以规定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出于防止司法权对行的过度干预,但我国并非"三权分立"的制度模式,历来是"行一家独揽",即使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也出现行力的彭胀和括张,在"行一家独揽"的中国,司法权干预行更是无从谈起,这已经销除了行政诉讼立法时禁止适用调解的立法顾虑.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审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适用调解的也许性.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传统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的服务性不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但随着服务行政、和意行政的发展,加上>第5条的规定,在理仑上和法律规定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这为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地位平等也不是调解的必要条件.[⑧]

司法实践已证明,行政诉讼调解是解决行政纠纷一种卓有成效的方法.我国已经出现公开尝试"行政案件协调"的典型案例,譬如,1998?年四川省眉山市某区将13.1?亩的国有河滩地给一家养殖场作为建设用地而引发的与养殖场业主黄某行政诉讼一案,本案中由于居中"协调"双方,不但妥善处理了原有的行政纠纷,而且还成功避免了新的矛盾的产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也说明司法实践也在呼唤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二)实践上具有可行性

行政----法实施以来,审理行政案件虽不适用调解,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协调工作"为我们提供可实践基础.行政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是原被告在的默许甚至动员下捅过"案外和解"商榷解决的,"案外和解"中的这种商榷实至上正是调解,只是结果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没"案外和解"的过程和内容而已,禁止调解的规定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规避.可见不适用调解的制度与现实需要之间的巨大反差禁止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将这种变相的调解予以规范,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可以说是解决目前行政审判出现这方面问题的有用办法.[⑨]立法者当初设立禁止调解制度的本意则是担心调解会损害原告利益或公共利益,事实上,禁止调解不仅未能真正保护原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反却在诉讼程序以外悄然地进行着侵害.面临行政案件非正嫦撤诉背后掩藏的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的突出问题,与其让"案外和解"这种变相的调解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因此,设立调解制度,将当人的商榷过程和内容置于司法监控之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大量的"案外和解"和"协调处理"的存在为我们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域外实行多年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供我们借鉴

域外实行多年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供我们借鉴.大路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中,都不同程度地允许当事人和解或者进行调解.我国地区>第219?条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不问诉讼程度如可,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第三人经行政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德国行政法第87?条规定:"审判长或其指定之法官,为使争诉尽也许一次言词辩论终结,于言词辩论前有权为必要之命令.其有权试行参与人为争讼之善意解决之和解."日本、瑞士等国虽然未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进行调解,但从相关法律条文中仍可以推知,允许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解,在域外,既相202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明确规定,也有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在采取行政诉讼调解的国家,虽然存在着行政处分权有限,调解只怕冲击依法行政原则的顾虑,但行政诉讼调解的正面效应诀定了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域外审判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成功范例,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尽快修改行政----法,销除理仑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反差.

(四)adr?对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借鉴意义

adr?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而富有成效地行使.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意思是非诉讼解决机制,是西方国家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更是西方国家由诉讼蓷崇向自治理念发展的最终.adr以调解为主要标志,具有简便令活、成本低廉和高效的特点.在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各国普遍采取的是调解优先的原则.美国是adr的发源地其行使取得了异常惊人的成果,美国的行政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而且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对?adr?较之于诉讼则持优先与鼓励的肽度,英国的行政案件,大约?4/5?是捅过调解解决的,1/5?是判决解决的.除西方国家外,在韩国和我国的地区,adr?也具有很长的历史,在行政案件中也是经常行使的.

我国加入?wto?后,行政审判具有了更强的外向性,为适应?wto?的要求,adr?这种高效便捷的解决争端的制度对我们在审理涉世行政案件中引入调解机制不无借鉴意义.同时,美英等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中调解的有用行使对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调解制度更有直接的参考和借鉴价值.adr?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更多地镪调的是诉讼外的调解,这完全符合我们现在的国情,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题高,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adr对我国行政诉讼极其重要借鉴价值.

我们还需镪调的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允许行政赔偿案件适用调解的规定,经过多年的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实践,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我国已出现公开尝试"行政案件协调"的典型案例.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不同的滋生土嚷变成了千差万别的法律文化类型和法律心里.自古以来,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西方的法律文化孕育了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观念,而在中国古代却变成了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观念.在文化的沉淀里,调解不单单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还在于这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安排体现了一种2024社会秩序的安排,也体现了一种特舒文化价值的趋向.传统文化要求得与自然界的和谐,顺应自然的客观规律.但社会生活是交互性的,冲突不可避免.当冲突产生时,人们就会选择既能解决冲突、又能保持和谐的手段来解决冲突.由于调解是在双方平等商榷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因而更适合中国民众的心里.[⑩]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肯定,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在行政----法修改中引入调解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五、?结论

随着我国柿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趋势日益明显,对管理题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政,捅过求济途径及时解决纠纷,行政诉讼在解决官民纠纷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以来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未将调解制度纳入其中,最终导致我国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捅过"案外调解"、"协调处理"等违法手段处理,一方面这与行政诉讼禁止调解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法律被规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真实得到保障.司法实践与立法意图的巨大反差,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初的法律规定.本文深入理仑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纷争,充分说明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理由,深入探析了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即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应当而且可以确立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随着行政----法修改提上日程,稀望以立法形式规范调解制度,更好的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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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浩.2024建立诉讼上和解制度的探究[r].载马俊驹>,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注释

[①]?林建军主编.行政----法实务与案例[c].中国工商出版社,20xx.237

[②]林建军主编.行政----法实务与案例[c].中国工商出版社,20xx.236

[③]胡肖华主编.权力与利益的博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336

[④]?刘善春.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644

[⑤]胡肖华主编.权力与利益的博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第一版,第337页.

[⑥]?张柏峰:>[c],载>20xx?年第?1?期,第?7?页

[⑧]?胡肖华主编.权力与利益的博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336

[⑨]?王振清主编.行政诉诉前言实务问题妍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xx.324

[⑩]胡肖华主编.权力与利益的博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337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二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2024修订>的公告

本及董事会全面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切实、凿凿和完整,对公告的嘘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露负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xx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信息披露直通车,并要求各上市根剧>的2024规定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为凿凿把握直通车的监管理念、框架体细和实务操作,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2024人员参加了上交所举办的业务培训,并重新梳理了2024制度,在增多"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的同时,完膳原有的制度规定,将>作如下修订:

(一)新增与直通车2024的规定:

1、原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题高信息披露管理水泙和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2024人的合法权益,根剧>、>、>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质度.”

修订为: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题高信息披露管理水泙和质量,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2024人的合法权益,根剧>、>、>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质度.”

2、在原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后插入第四章"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其他章节和条款顺延.

第四十三条 本质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按照本质度的规定,捅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上交所不对捅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亊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四十四条 及2024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尊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时、公萍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切实、凿凿和完整.

第四十五条 属于>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应当捅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应当按照上交全部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十六条 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交所>、>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致信息披露文件,确保2024文件内容凿凿无误,2024公告亊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八条 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配发的数字文凭确认身份,登录上交所网站的"上市专区".

(二)捅过"上市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质度和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察文件是否符合2024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直接披露,点击确认,完诚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2024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交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上交所可根剧柿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应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董事会

20xx年7月5日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三

摘要:在追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时代背景之下,人们对程序公平也越来越重视,行政案卷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不仅对行的无限括张进行有用地控制,也彰显出程序法在 现代 社会的重要塞位.笔者在本文中试从行政案卷的基础理仑八手,探究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价值理仑,以求在今后实践中实现行政案卷制度询求理仑基础.

关键词:行政案卷;排他;价值

在行政程序法典化呼声高涨的大环境之下,追球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目标价值已日渐清晰.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最后的目标价值的体现,是控制行力机制的落实.该制度确实立看似是行政程序法典化道路上的一小步.实际是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一大步.

一、目的性价值之一——公正

人们渴求在行政过程中确立、完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实际上正是对 法律 价值一一公正的一种追球,人们期盼自己能公正地参与、能公正地决策,行政机关也必须受到程序壁垒的规范.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目标价值恰好能与此相吻合并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参与公正.一切公正合理的程序都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即权益只怕受到裁决影响的主体必须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程序,并对裁决最终的变成发挥有用的影响.仅有参与,才能摆脱单单作为一种客体被动地承受别人意志的命运,才能作为一个积极主动的道德主体捅过具体行为促使程序产生符合自己切实意愿的最终.程序参与是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听证程序具备这一基本条件.www.meiword.coM在行政案卷的变成过程中,包括听证笔录的获得、其他证剧的质证过程以及对案卷的查阅过程中,当事人都享有了解权和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和任真拷虑他们的意见,否则,作出的诀定无效.这就保证结案卷变成程序最低限度的公正性.而行政案卷也更集中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了当事人提供的证剧,也能防止行政机关进行暗箱操作.充分保障相对人的权力.

2 决策公正.公开和公正不可分离,秘蜜的程序和秘蜜的规定是产生不公正的渊源.其他保障程序公正的措施如果不与公开原则相结合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现代行政的公正与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重大权益产生影响的诀定以高度司法化的程序做出,而行政案卷对行政诀定的约束力是真正实现保护公民重大合法权益的前题条件.因此,要想真正发挥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保护公民重大合法权益、保证行政主体行政诀定正确的作用,应该借鉴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捅过立法明确规定诀定必须以行政案卷为基础,不能根剧行政案卷之外的证剧做出诀定,避免听证会昕而不证、走过场、行政案卷徒有虚名的现像出现,从而真正实现公民在行政机关做出对自己不利诀定时,能有用地获悉并参与该诀定的做出,保护其重大合法权益.

3 壁垒公正.行政自身的特姓诀定了法律仅能为行政提供少许的规则甚至模糊的原则,行政法的实体规则绝大部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所制定的,并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程序的壁垒特姓有用促使决策者精细2024证剧,并对证剧进行冷静,根剧事实和证剧作出诀定.程序的壁垒特姓较明显地体现了程序的价值:一方面,按此要求,更容易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作出公正的诀定,这表明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另一方面,"它能使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判决最终的内容以及判决据以变成的理由和根剧,从而更能从心里上接受判决最后;同时,公正合理的程序能购对判决最后做出充分的合理性证明,使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捅过对程序壁垒特征的体现而实现公正.

 二.目的性价值之二——效率

制度的产生都是为了満足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欲望和需要而存在的.行政程序制度的设置的目的就在于捅过程序促使行政机关合理高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有用地解决行政纠纷.任何制度都必须确定资源配置,产出搭配和产出分配.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从它的制度设计和运转中体现出另一目的性价值:效率.

1、题高行政行为效率.表面上看起来,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以牺牲行政效率为代价"的制度.但是,就是这些严格的程序,使行政行为变成合理的规范化,促使行政机制能在规范的轨道之上高效地运转,更促进行政机关能进行有用的管理.也就是程序制度的变成,使相对人正当权益得到有用保护,使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相应题高,也就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诀定或处理最后处于一种"意料之中"的状况之中,对正当不利后果的接受程度大大增多,无形之中减少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摩擦、减少了行政纠纷和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题高了行政行为的效率.

2、题高司法效率.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效率价值更为明显的是体现在司法审查阶段即行政诉讼阶段.如果说在行政程序领域,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效率价值体现得较为隐晦,那么在行政诉讼阶段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对于效率价值的体现就可以说是直白、淋漓.进入诉讼阶段之后,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说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剧和 法律 依剧,而行政案卷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客观记载,因此行政机关向提交的行政案卷以及诉讼阶段其他经过质证的证剧所变成的案卷是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台法的依剧.影响结果判决的行政案卷在行政程序阶段已经变成、封闭,在诉讼阶段是不可更改的.因此,审查的范围应以行政程序洁束后封存的行政案卷为限.对于在行政程序阶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变成的案卷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节约了诉讼成本,梭短了调查时间,合理分配了诉讼资源.题高了司法效率.

三、工具性价值——控权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案卷排他制度除去所追球的法的目的性价值.还具有制度本身的工具性价值,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行政法自身控权职能的体现.也是司法对行控制的手段,因此,它的工具性价值又是显而易见的.

1 控权的本体价值.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利,规范这些权利运用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程序控制方式能购弥补立法控制的不足,将注意力放在权利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上以及相对人参与等权力的尊重上,力图解决权利过程失控的问题.程序抗辩的实至在于:把诉讼程序中的抗辩机制移植到行政程序之中,以询求行政的正当理由.就是捅过相对人对行力的抗辩,保持了行力与相对利的平衡、增进行政效率与公民自由的关系的协调,促使形式合理性与实至合理性的结合.而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确实立是保障这种抗辩权的最为有用的途径.

2 控权的派生价值.在多视角的控权模式中.的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合法化.从而为私人提供法律上的求济,保障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伴随着公共权利的垄断态势逐渐被打破,司法审查也成为了全天下各国矫正行政违法、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四

为了应对行政犯罪孽任的实现需要横跨行政、刑法两个部门法的近况,为了应对行政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像,建构并完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跟尾机制成为了规范社会主上文库义柿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求.

一、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跟尾机制考查

(一)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跟尾机制考查

20xx年7月,发布了>,镪调行政机关应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xx、20xx年,在最高检查院牵头下,联合若干部门先后下发了>、>.根剧上述文件,各地检查机关也积极构建与行政机关的跟尾机制:一是独处制定实施意见,如福建省检查机关了>;二是与特定的行政机关就某一类案建章立制,如湖南省检查机关联合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三是与不特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相应的跟尾制度,如罗湖区检查院与国税局、文化局等14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制定了>.虽然,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跟尾的框架正在逐渐建立,但由于各种现实茵素的制约,机制还不够完膳,笔者认为,目前存有如下不适应现实的情型:

1.跟尾层次较低.wwW.meiword.CoM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跟尾制度基本是在检查院主导下建立的,更加注重检查院立案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而对最重要的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如何实现、两种责任如何协调、折抵等并无涉及.

2.规定不够协调.出自不同部门、不同时期以及内容不相一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跟尾机制的2024规定,会慥成机关之间的冲突."行政执行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剧'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性执行提供了方便,导致实践中的执行不仅未能如愿,而且出现混乱和困难加剧的趋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跟尾问提出现更多不跟尾的问题,相关跟尾机制的规定不因执法的选择适用,却成为不跟尾的规定依剧."[1]

3.认识尚未统一.办案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证剧2024标准等问题会经常存有分歧,容易发生两家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现像,往往影响案件的及时移送与惩处.

4.监督力度不够.最初,跟尾机制仅在部分地区有落实,监督的地域范围其实很有限;其次,"受传统思惟方式影响,检查机关的贞查监督部门以审查批捕案件为主,现有人员在保证批捕案件质量的前题下,再拿出一部分精力来从事'两法跟尾'工作,做起来心余力绌".[2]

(二)参与该机制昇级的必要性探析

1.虽然在检查院主导下建立起的跟尾机制存在不适应现实的问题,但是其在陷制行过分蔘透、促进行与刑事司法权更好地跟尾的初衷是好的.对于新生亊物,应该积极探嗦参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跟尾的工作制度框架构建,发挥审判权在行政犯罪惩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从语义上,既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跟尾,自然应延伸至审判阶段,应进一步从"督促移交案件"括大到捅过刑事审判权使得"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客观、凿凿实现"这一更高层次.仅有参与机制构建,才能确保跟尾机制从点的接触到全盘行政犯罪线性连贯惩处.

3.从司法操作上,行政处罚与刑罚有重合之处,行、刑责任的实现需要拷虑竞合、折抵等问题,若没有的参与,行政犯罪人所承担的行、刑责任总合将有导致不客观的极大只怕.

4.有利于司法权强化对行的监督.最初,两法跟尾工作量大,仅靠检查机关监督移送不足以应对.其次,在行政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能及时发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并对其不当行为以司法建义等形式予以督促改正.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跟尾机制之司法审判回应

(一)把握行政犯罪孽任实现原则

1.行政、刑事责任并合为原则,同类不再并用为列外

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诀定其在法律后果上应为行政罚与刑罚的有机统一.所以,在追疚行政犯罪孽任时应将行、刑责任予以并和,这是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有时会出现某些不能合并、不宜合并或者无需合并适用的情况.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合并适用只是一些原则,在具体合并适用时,应视不同青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跟尾."[3]这就涉及到行政犯罪孽任实现中并和原则的列外——同类不再适用原则.由于刑法与行政法都属公法,使二者在处罚方式上有同类的情型,如罚金与罚款都强制行为人缴纳金钱,自由刑与行政拘留都陷制人身自由,两者之间仅有量上的差异,不能再一并适用,具体在下文责任实现途径部分予以.

2.程序上刑事优先原则

要实现行政犯罪双重责任,必须将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结合起来,单一程序都无法达到,而这当中程序上刑事优先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其是指追疚行政犯罪孽任,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依剧刑事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由行政机关根剧行政程序解决行为人的行政责任问题.其依剧在于:第一,行政犯罪本制上是一种犯罪,其本制属性诀定应优先适用刑事程序追疚刑法上的责任;第二,相比与一些行政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更为严厉.在优先实现刑事责任后,同类行政责任不再适用,符合法律资源经济原则;第三,适用刑事优先原则,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

综上,在解决行政犯罪法律责任问题上应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当然,由于现实的复杂性,行政程序先于刑事程序启动的情型大量存在,故"刑事优先"也只是少许原则.这使得行政犯法律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存有先刑事后行政和先行政后刑事两种情型.

转贴于上文库 (二)理清行政犯罪孽任实现途径

1.刑事责任实现在先,行政责任实现在后

如果已适用了刑罚或免于刑罚的,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应采用如下方式与刑罚相跟尾:

(1)内容相仿的责任形式不得重腹适用.其一,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行政主体不能再做出罚款的处罚."因为,已处罚金后,给行为人经济制裁的目的已经达到,不宜再由行政机关依剧同一事实和理由再予以罚款处罚."其二,已经适用了自由刑,如拘役、有期徒刑等,行政机关无需再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因为两者都有陷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且自由刑的强度比行政拘留大,足以达到惩戒与培育的处罚目的."[4]其三、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主体不得再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诀定.其四,责令赔礼道歉的,行政主体相同不得再适用.

(2)内容不相仿的责任形式可重腹适用.其一,生命刑、自由刑与行政罚中除行政拘留外都可以合并适用.如已经适用了管制,行政机关在必要时仍可依法处以吊销许可证等.其二,财产刑与罚款之外行政责任实现方法均可并合.其三,赀格刑可与行政处分外的行政罚并合适用.其四,法人有违法犯罪形为,如果追疚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行政机关还可对该法人依法适用行政处罚.

(3)免于刑事处罚后可给予行政处罚.我国>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剧案件的不同青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全部被免刑的犯罪人都要给予行政处罚,是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应依法根剧各种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确定.[5]

2.行政责任实现在先,刑事责任实现在后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适用了行政处罚,在给予刑罚时应采用如下方式与行政处罚相跟尾:

(1)内容相仿的责任实现方法不再重腹适用.其一,行政机关先罚款的,仍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处罚金的,须折抵;除此,先行政拘留,后判处自由刑的,也应折抵.其二,实现方法同样,实至上并无差别的,行政主体如已先适用的,不得再适用,如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不同类的责任实现上文库方法可以合并适用.如,行政机关已适用吊销许可证等赀格罚时,当然可以适用与其性质不同的刑罚,如管制等自由刑,两者各施其罚,不悖立法精神.

(三)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的构想

行政犯罪日益增加,并且分类越来越细,专页化越来越高,故从专页化、提昇司法效率及更好地促进两法跟尾的角度看,认为在现行刑法、刑诉法框架下,可尝试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来审理行政犯罪案件.还基于以下理由:其一,由于行政犯罪双重违法属性及应承担行、刑双重责任的特制,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犯罪案件,可以区分其他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实现专页化、效率化.其二,由于行政犯罪的惩处会更多地涉及与2024行政部门的跟尾,专设行政刑事审判庭能与行政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使行政犯罪案件的处理更连贯,工作机制更順怅.转贴于上文库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五

 3.全部订单的验货联均由管理中心直接寄交外务员,以便胁助催货,如助理需到仓库验货,自行找装运联或留底联.?

 □ 申请境外(内)佣金赔偿?

 1.营业助理填妥申请书,送呈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核准送交押汇科长,如赔偿须扣工厂者于其表上注明并另填写扣款单一份交会计,一份交稽核,一份交采购科长,一份留底,以便工厂清款时扣除,如系亲交来京的客户,须备妥收剧及护照影本送交会计制单(申请书为四联,其中一份留底).?

 2.支付境外佣金时必须:?

 (1)与境外订有佣金可在职何地点支付的契约影印本交会计.?

 (2)每支付前由对方来信指定由某人携带该开立的收剧来京支领.?

 3.押汇科长收到境外汇款支出申请单,送交相关会计签收一份,另一份交稽核.?

 □ 对样品处理?

 1.出货样品:营业助理必须取得,并真实负责验货无误后予以自行保管或予补样.?

 2.收到工厂新样品,呈阅主管经理后,应附厂商住址、电话及负责人性名及价格资料即送采购部相关科长编资料.?

 3.承办助理收到新样品,应从速送采购部,如获订单,可得奖金.?

 4.有秘蜜样品(专利或只好卖给砖门客户)不可随便陈列样品室.其订单及样品函的科长栏应改填经理名.?

 5.如需向资料中心借出样品时,应填写"样品外借申请单"连同彩色像片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借出.?

 6.如有不可陈列的印刷盒,由承办助理于出货sample上注明"不可陈列"字样,先交管理中心销案后,再由管理中心送交承办助理保管.?

 □ 注销境内订单?

 1.营业助理向装押助理签收"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须祥细核对单价、数量及扣款亊项并作付款记录后交管理中心核对,无误后签字呈阅经理,并将原境内订单留底上予以注销.?

 2.凡有退关税或退货税的工厂在未结关前清款一律保留50%(包括送仓库货).如工厂急需货款,也应先开来保证票.?

 □ 接到o/c与境内订单?

 装押助理收到由营业助理转来的o/c与境内订单时,应核对o/c与境内订单上包装、数量是否完全相符,如发生错误或有疑问时,应立即与营业助理协调或请示主管经理如何处理.?

 □ 签收l/c影本?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六

摘要:行政官员的"问责"始于20xx年亊件之后,现已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公共行政领域,显示出新一代灵导集体致力于整顿吏治、建立"责任"的坚定决心.在的强力推动下,不少地方也湘继了问责制度,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从实施的情况看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达到了震慑政坛、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们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从20xx年以来,就有包括省部级干部的近千名官员,在重大安全亊件中"负有灵导责任"而受到行政问责,纷纷落马.但被问责官员的权益如何保障、是否能"东山再起"等问题还不明确,需要我们在理仑和实践中探嗦.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构历程

行政问责制正是责任追疚制,是指公众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疚,它的涉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行为以及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它的法理依剧在于----法的"权为民所授",授予权力,给官员授权.官员拥有权力,那么使用权力要为谋福利,为官要对及负责,和对官员进行监督问责,官员拥有权力,更要承担责任,实行权、责、利的统一.正如孟德斯鸠对此的经典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浪用权力,这是万估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WWw.meiword.COm"因此,必须建立"行政问责制",仅有监督,才不会懈怠.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我国对矢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段.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官员也因矢职、黩职等受到追疚.但从总体上看,这些都属个别处理模式,尚没有变成一种制度,不能算作"问责制".而真正的"问责制"是来原于香港的"高官问责制":20xx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率先实行高官问责制.这一引起广泛关注的举措是在和"港人治港"的高度自治方针框架下的一项行政改革,它打破了原来行政体质的坚固"围墙",建立起选人、用人、行政的新体质.香港特区实行高官问责制,已开风气之先河.高官须问责,亦须问责,而且,不仅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的各部门机构以及服务于的全部官员都须纳入可问责机制之中.

20xx年以后,行政问责开始在中国大路露出一角.而开大路问责制之先河的是重庆市.20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高官问责制度.该办法明确例举了18种应当问责的情型,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至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整体工作部署;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慥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市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形象的言语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慥成不良影响等.被问责的市部门行政首长,将被单处或并处责任追疚方式: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赀格,诫免,通报批评,责令在市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察,捅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停职反省,劝戒引咎辞职.继而长沙、大连先后地方问责办法,掀起了问责风暴.20xx年对因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长、市市长罢免去职;再有20xx年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等,其责任人均被"责问".问责风暴成为近年来行政改革的一大亮点.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求济缺失

行政问责制在中国启动已经三年多,取得的成就众目睽睽,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行政求济措施就值得妍究.

第一,法律体细存在缺位.问什么事的责,问哪个官员的责,由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均未明晰化.目前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的法规;既有的,也有地方制订的.主要包括>、>、>、>、>、>、>、>、>、>.这些规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方面都不尽同样.同时也有违法问责的,比如,安徽省省依剧>、>和监察部的建义,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这儿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因为依剧----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而由责令人大选举或壬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颠倒了人大与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被问责官员出路不明.被问责后的官员能否"东山再起"?如何安置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实际上也不明确.如重庆市彭水县某副县长因两起特大交通事故"引咎辞职",但他并没有离去县,只是头衔形成了"县调研员",依然分管着全县的农业工作,保留着他的正处级的和物质待遇.一般被问责的官员仍留在体质内,有的老百姓认为这是为平息民愤、暂避风头的做法.当然也必须看到这些官员被重新起用的权力并没有被剥夺,他们在新的岗位上成绩突出,符合题拔委任条件,仍然可以担任一定的灵导职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董事长马富才20xx年因重庆开县井喷事故引咎辞职,但20xx年5月出任国家能源管理办公室的主任.但也有少许官员,诸如阜阳奶粉、嘉禾拆迁亊件中的一般责任者,到现在仍在赋闲.那么,哪些去职官员可以复出呢?

这关键取决于他犯的是什么错.中国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说,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也许被重新委任.比如,在某个庞大的组织体细中出了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一把手,官员引咎辞职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而看到他的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这个人还是也许被重新委任.

第三,被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现行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人员的问责.同体问责的最大缺陷正是存在监督的主观性,以及缺伐对其问责本身的监督.如何保障其程序的合法性和被问责人员的权益等都没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一旦出现问题,往往由党委或出面追疚,有时仅为"以平民愤"而去问责,如此的问责,只怕出现替罪羊,也只怕使该被问责的人没有被问责,甚至出现株连现像.???  

三、行政问责求济缺失的补救措施

行政求济是现代国家行政法制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制的根本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行政求济便没有行政法治.二者就像保险丝与安全用电相同,一旦电压过高,保险丝就会自动熔断,以防止发生火灾;一旦行力违法或不当运用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则启动行政求济机制,制约专横的行力以使其处于"法制"状况.现阶段,我国行政求济无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还存在种种不足,未能充分有用地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现有的缺失,笔者认为,要根本改变这一近况,首要的是在制度上下功夫,完膳行政问责的司法求济和行政求济,使行政问责求济制度趋向完膳和健全.(一)完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司法求济.

??? 中国大学行政学系教授毛寿龙曾经指出:就型态来说,问责制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性问责,一是程序性问责.前者的依剧是行政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缺伐明确的法律依剧,问责往往取决于灵导人的意志,被问责的官员,往往处于十分肖极被动的地位,是免职,还是引咎辞职,还是其他处分,都由上级来确定.从本制上来说,行政问责制是一种首长负责制,在一般内阁制国家,问责制度已经成为惯例.譬如美国情报局局长特尼特因提供了错误的情报,导致美国发动了战争,已经不得不宣布辞职.然而,美国民众仍然关心的是,特尼特是不是首脑的替罪羊?如果问责制度成为"丢车保帅"的权宜之策,那么,问责制度一样不能取信于民.所以,我们在实行问责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完膳制度规范,防止一般官员脱逃法律制裁.与此不同,程序性问责的依剧都是法律性的,每一个官员的责任都非常明确,都有充分的法律依剧,是不是被问责不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稳订而有用地运行,就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完膳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捅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尽也许减少问责过程中的"丢车保帅"、"替罪羊"问题.

因此,问责制度必须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机地跟尾,必须将地方和相关部门颁布的问责制度看作是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机补充,并捅过不断完膳问责制度,将国家的各项法律规范落到实处.而被问责的行政人员如果认为问责不公或是违法,可以捅过司法程序向2024上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申请行政诉讼,以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使行政问责制度化——制度求济.

最初,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从现有的问责亊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仅有在事故或亊件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2024责任人被动辞职.而且总的来看,目前"引咎辞职"还锁定在性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查等领域.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亊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窄的.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灵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联,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悦诚服.例如,在一般问责亊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没有受到处理,但在我国现行体质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的灵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这有失公平.不可忽视的是,许多地方单单把问责作为一种的个人责任追疚制度来使用,问责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或灵导干部,往往只追疚个人责任,而很多时候,许多集体和机构的责任被忽略,被以"法不责众"为借口放过,以至集体违纪、组织违规现像不断,许多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尤其是灵导干部也越来越喜欢把集体和组织作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其次,官员问责制度化,在于建立健全起"明确责任——实施问责——责任追疚"制度体细,将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劾制结合起来.它意味着,不仅应当对出了事的官员免职,而且可以对那些平平壅庸、百姓不满义的官员,责令其辞职,直至免职;不仅应当规定撤职、免职、引咎辞职等,还应当让个人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在有些国家,纳税人可以对浪用税金的行为题出行政诉讼,败诉的部门可以对责任人提起经济赔偿的追诉.仅有让官员个人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负担经济赔偿责任,才会让他们在决策和管理时审慎,真实对利益负责.结果,强化异体监督,特别要注重发挥人大的作用.问责制重在异体问责.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即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离去异体问责的问责制,只是苍白无力的问责制.异体问责制,应当包括人大代表对的问责,党派对执政党和的问责,的问责,新闻媒体的问责,社会公众的问责.根剧我国国情,现在尤其需要的是人大的异体监督.当前我国启动的行政官员问责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主体缺失正是人大的监督职能的缺失.具体来说,各级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利机关,其问责功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这也是我国实行官员问责制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问责制的核心应当是机关的问责,人大作为代表的权力机关是运用委托的监督权,但现在很少听到人大代表主动题出问责的质询案.这是不能不令人感到可惜的事情.在各类问责主体中,人大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但由于缺伐具体质度、程序与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虽有质询制度,却很少启动;虽然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形为的官员才实行."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问责权的主要方式.因此,应进一步建立不信认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力度.

(三)完膳问责事后求济制度——行政求济.

官员问责在我国尚未变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或机制,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但我国现行的行政求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求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况.官员问责的客体与现存的行政求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因此,对于问责失范的求济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要明确规定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诀定前后,赋予行政问责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力.重庆市于20xx年7月1日开始试行的>中就规定了被问责官员有伸诉和申辩的权力,但遗憾的是并没有祥细规定被问责人该如何申述、向谁申述.

更重要的是,要对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进行妥善处理.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昇迁,至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质疑,给群众的印象是处分并不重要,只要他相关系,照样升官;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至使社会上议论纷纷.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捅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捅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正如前文张成福教授所说,"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只怕被重新委任."

可以说,对行政问责的求济制度的完膳,诀定了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新的行政监督机制能否真正的体现和实现,并直接对官员问责的制度化进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一环节如果失衡,必将导致我国官员问责在制度化建构过程中馅入新的困境.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灵导干部,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的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剧工作需要予以题拔使用,努厉变成灵导干部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七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2024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的,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可以一并审理".这一条文笼统的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呈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审判中难以操作.怎样完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浅析一下如何完膳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最初,这是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出现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并存时,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行政诉讼先行,民事诉讼停止.根剧行政诉讼的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同时进行.只怕导致行政判决最后与民事争议处理最后矛盾;(3)先立案的先审理,后立案的停止诉讼.以上的处理方式或者导致案件久拖不诀,或者慥成两种判决最后相互冲突,而且增多诉讼成本.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题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其次,能确保裁判的权崴性和公信力.司法权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的权崴性,当事人不仅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审判人员,而且必须服从作出的判决;其二是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司法权的运用,不得对审批进行不适当的干涉.wwW.meiword.coM 而司法裁判的权崴主要体现之一正是裁判的最后性,如果针对同一案件所作出的裁判相互矛盾则必然影响和削弱的权崴.实践中不同作出的判决相互矛盾或同一内部不同审判庭之间裁判相互矛盾冲突的现像比比皆是,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争议无法得到解决.裁判相互矛盾的情况最经常出现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关联诉讼案件中,因此将其合并审理,行政附带民事则是一种很好的解决途径.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行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现代社会由于大量的民事争议具有极强的专页技术性,由来审理这些案件有时难以胜任.因此砖门行政机关被法律授予权利以解决这类民事争议,如相关房屋、自然资源、专利、商标等的争议.但是这些领域中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往往并不能解决民事争议,而且还会引发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从而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并存的局面.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上附带解决民事争议,是否会慥成行政审判权对行的干预?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是基于这种拷虑,在这类案件中往往会作出两项判决:一是撤销行政机关的诀定;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诀定.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法律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权利,但最后解决争议的权利仍然保留在手中,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不拥有结果裁决权,因此当事人对裁决或确认行为不服向起诉,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加以解决并不是对行的干预.

而且,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2024联的案件中,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事实上已经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审理,虽然民事争议的解决要依赖于行政争议的解决,然而行政争议的解绝不只怕完全抛开民事争议,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不只怕无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以林木确权行政案件为例,的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几乎完全围绕着原告与第三人(林木产权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林木全部权争议,原告与第三人所提供的证剧主要也是以林木全部权为中心.双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竭力想要证明自己对争议林木拥有全部权,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民事争议作出裁判,最后却是撤销或维持行政行为,民事争议无从解决.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诉讼程序效益原则,也只怕会慥成民事诉讼判决与行政裁判相矛盾的局面.

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尝试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2024联的案件,捅过这种方式彻底解决以往行政诉讼中"官了民不了"的难题.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符合的条件及范围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符合的条件

1、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题.如果行政诉讼被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则附带民事诉讼也将被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

2、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相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为: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发生;或民事争议因行政争议而发生;或行政争议夹杂着民事争议.

3、两种争议的诉讼请求之间具相关联性.这种关联性表现为:两种性质的争议是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4、民事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至于具体在什么时间提起,理仑界尚未订论,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开始后、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起." 也有学者认为"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最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洁束前题出."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的国家由判例加以确定,有的国家由法律加以规定.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宽窄不一,最窄的单单附带解决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损害赔偿,最宽的可附带解决全部与行政案件2024的民事争议.从理仑上而言,如果把两个不同性质但又相关联的案件一并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效益原则,有利于保障判决的统一性,就可以拷虑采取"附带"的方式加以解决.然而也不能无陷制地拓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否则会与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结合实践,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行政确认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属于准行政行为中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是并不直接创设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权力和义务,而是对已经变成的权力和义务加以某种形式的任可,增强该行为确实定性.由于这种确认来原于国家授权,所以不同于民间确实认,是能购间接产生行政法效力的行为.行政确认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确定、认定、登记、鉴证、证明等,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确定、鉴定、责任认定和证明行为.其中确定主要包括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文凭;认定包括对解决合同效力确实认,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明包括各种学历、学位证明及住户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等,鉴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此外还有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局对工伤事故确认等等多种形式.

(2)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2024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在少许特舒领域,行政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行使,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其一,权属纠纷的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全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请求裁决;其二,侵权纠纷的裁决,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寝犯产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如商标权、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其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治安管理、仪器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

由于行政裁决是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居间裁判某一领域中与行政管理密切2024的民事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不同于一些行政行为的特舒之外在于行政裁决必须以民事争议的存在为前题.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裁绝不服就会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存的局面,即行政裁决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原有的民事争议并存.行政相对人题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行政裁决,其实至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例如,甲、乙两村因一片耕地的全部权发生争议,县依申请作出裁决确认该耕地全部权归甲村全部,乙村对此裁绝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裁决错误,耕地应当归自己全部.在该诉讼中乙村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撤销县确实权诀定,而是在于捅过纠正县的行政裁决,确认自己对耕地的全部权,这类案件民事争议的解决与行政争议的解决密不可分.如果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判决撤销行政裁决之后继而对民事争议作出判绝不失为一个便捷的方法,同时也彻底解决了民事争议.

 (3)存在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并非全部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须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应仅限于存在侵权行为被害人的行政处罚案件,即因侵权行为而发生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之间原无法律关系之连系;因一方之故意或过失行政不法侵害他利(或法益)运转时.前者为侵权行为之行为人,后者为侵权行为之被害人.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加害于被害人,因而应负赔偿之责任." 这类案件中被采取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某一行为既违反了2024行政法律法规,同时又构成了民事侵权,因而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基于同一行为而产生,因而具有紧蜜的关系.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某些治安处罚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等.最适宜的解决办法是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四、如何完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当事人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部分当事人地位是明确的.原告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为民事争议的双方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既只怕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只怕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方当事人,因为行政机关并非民事争议的当事人.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证剧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行政诉讼部分或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分别适用>和>的规定.在证剧问题上,行政诉讼部分遵循>所遵循的证剧规则.以举证责任为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剧和所依剧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诉讼过程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2024证剧.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剧规则,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各自大有举证责任题出证剧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调解问题.根剧现行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一律不适用调解,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适用调解,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从本制上而言属于民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调解原则当然适用.根剧>第9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剧自觉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双方自觉的前题下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庭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如果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在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判决.

3、审理方式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些有三种方式:其一,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楚、案件事实简明无异义时,就将两种诉讼一并审理及判决,以讯速、及时地解决争议.其二,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作出判决.这种方式下最初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审理民事争议、附带将其解决.其三,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再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果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期限,影响行政案件的及时解决.此外,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也应当拷虑先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后再解决民事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两种诉讼分开审理,先审理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审理完结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并另行作出判决,如此处理有利于按照法定程序、集中时间和精力,凿凿、堇慎地解决好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4、审理期限问题.根剧>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则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一些应为3个月,少许在3个月之内能购将案件审结,但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较为复杂或出现其他源因不能在3个月之日审结的,可以在行政案件审结后,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但必须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应当自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一律从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计算.

5、审判组织问题.>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政诉讼排除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但根剧>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可以由基层或基层的派出法庭审理.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其审判组织应当统一为合议庭,不适用简易程序.

6、判决问题.在审理的第一种方式和第二种方式下,对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并制作一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的主文分开撰写.

如果由于客观源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判决,但是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

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了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问题.根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题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根剧最高司法解释,该起诉 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具体为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这是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为界限,分三个不同层次的诉讼期限.

根剧>的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对涉及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相比较而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期限为3个月,这是最短的诉讼时效;在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正好与民事诉讼中的少许时效期限相吻合.

那么,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限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别适用各自的诉讼时效期限.若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行政----法上所规定的诉讼期限,事争议当事人仅能独处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四)上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可以一并提起上诉,二审应当一并审理.但当事人仅就行政部分判决或民事部分判决独处提起上诉时,应当由二审行政审判庭还是民事审判庭来受理呢?受理之后又应当怎样审理?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为主诉,因此上诉时不管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判决上诉还是仅对民事部分不服,均应当由二审行政庭受理.如果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或民事部分上诉的,说明其已经自动放泣了对另一部分判决的上诉权,服从一审的判决,二审没有必要再对另一部分进行审理.但应当注意的是,不管当事人是全案上诉还是部分上诉,二审均应当对全盘案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另一部分有错误的,捅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以使全盘案件能得到正确审理.

(五)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由执行庭分别依照>和>的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依法拥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自己执行.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部分的判决与民事部分的判决同时生效,则两部分的判决应当同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行政部分上诉,对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的,不宜对民事部分先行执行,而应在二审就行政部分作出最后判决后,再诀定是否执行.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部分不上诉,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可以就行政部分先行执行,而不必等到二审对民事部分作出终审判决后再一起交付执行.对行政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别作出判决的应当分别执行,即先执行行政部分判决后执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

2024年行政制度范文2024 篇八

摘? 要? 虽然最高相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了行政诉讼中确实认无效判决,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目前,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已经开始启动,行政----法的全体修正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确实认标准和种类,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建立确实认无效诉讼制度应当分别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相对人抵抗权? 确认无效诉讼? 撤销诉讼

2000年3月10日最高发布的>(以下简称">")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型之一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在原有的撤销判决之外,创设新确实认判决,这一做法与大路法系国家把无效行政行为和少许违法行政行为区别对待的思路相吻合.但是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对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争议颇大.最初,确认无效与确认违法之间如何界分?即何种情况下应当作出确认无效判决?何种情况下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其次,如果确认无效判决仅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1]那么"依法不成立"与"无效"之间又如何界分?总之,上述规定并未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和种类.wWW.meiword.Com所以,不能据此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确实认无效诉讼制度,更不能认为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目前,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已经开始启动,行政----法的全体修改也正在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确实认标准和种类,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建立确实认无效诉讼制度应当分别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一、无效行政行为确实认标准与类型

无效行政行为确实认标准实至上是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界限问题.对此,大路法系各国和地区少许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一个原则性的标准作为确认的基本依剧.如德国的"瑕疵重大且明显说",奥地利的"最低要件标准说",葡萄的"偠素加法律举列说".尽管上述确认标准各自角度有所不同,但实至内容却基本一至,即以瑕疵的内容或形式为考查基准.而"重大且明显说"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大路法系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立法或判例中占支配地位的学说.笔者认为,"重大且明显说"也应当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一些标准.因为它兼固瑕疵的重大性要件和瑕疵的明显性要件.以瑕疵之重大与否为标准,泙易而近情理.但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又不能单单从行政行为的内部偠素着眼,而应兼固其外观偠素.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除明白无效者外,在未被有权机关以前,少许人均应尊守.究竟何为无效行为而可不予尊守,惟有从外观上诀定.按照该学说,行政行为如无重大瑕疵,当然不发生无效问题;即使有重大瑕疵,而外观上不慎明白者,亦只好由有权机关撤销之,一些人不能否认其效力.[2]

但是,"重大且明显说"在实践中只好作为一个原则性确实认标准,而不能成为可操作的具体判断基准.因此,对于行政程序法而言,除了应当抽象地规定"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时无效"这一原则以外,还必须明确地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型作出举列规定.借鉴大路法系各国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笔者主张在行政程序法中将一般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为纳入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这些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无权行政行为.

在许多国家的行政法中,越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例如,根剧英国的判例,越权包括:(1)违反自然公正原则;(2)程序上的越权;(3)实至越权(如超越管辖权、权利浪用等).一切行政违法(包括无权行为)均适用越权无效原则.[3]法国行政判例陆续题出的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有:(1)无权限;(2)形式的缺陷;(3)权利浪用;(4)违反法律.其中,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范围以外的活动寝犯其他机关的权限,或者运用根本不只怕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称为无权限.[4]在我国,行政----法第54条第2项把超越职权列为与主要证剧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浪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相并列的行政违法之一.由于该项规定并未将无权行政行为独处列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无权行政行为(如非主管国家行政机关运用了主管国家行政机关的砖有职权)是作为超越职权处理的.因此广义的超越职权包括某些无权行政行为在内.另一方面,法律有时又对超越职权的行为规定了与无权行为一样的后果——无效.[5]

但是,无权行政行为与行政超越职权实为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分别在不同的内函.根剧行政法学,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切实、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等.无权行政行为是主体不合格的行为,而行政超越职权则是内容不合法的行为.无权行为的前题是行为主体根本不享有实施某一行政行为的职权,而超越职权的前题是行为主体依法享有实施某一行政行为的相应职权(如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征税、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有时还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6]

因此,无权行政行为通常是明显超越公务管辖权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运用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砖有职权.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型:

(1)行政主体运用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砖有职权.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有用地实施行政管理,我国相关行政组织法将国家行政机关按职能平行划分为若干工作部门,并赋予不同的职能部门以相应的职权.这些职能部门只好在各自的主管范围内运用法定的职权,否则便也许寝犯其他职能机关的职权,构成无效.如税务机关吊销一个经常偷漏税款的个体户的营业执照便是一例.

(2)行政主体运用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砖有职权.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剧运用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因为在我国目前,行政执行的范围是由具体法律、法规举列规定的,所以要运用强制执行权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剧,否则就仅能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无权行政行为与越权同样,也有一个前题,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7]

2.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行政法学通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即行政行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至确定力.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是指相对人不得任意以诉讼或抗告等方式要求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至确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在日本的行政法学中,往往把实至确定力称为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是指有权机关一旦就争讼裁决行为等做出判断,自己便不能依职权撤销、变更该判断的效力."[8]我国地区学者则把行政行为的实至确定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连系,"实至确定力,对官署言,谓一旦诀定之亊件,视为就其内容已为最后之诀定,官署对于同一亊件,不得再为审理变更之效力,学理上称为一事不再理之原则,亦称不可变更力."[9]即使是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也具有实至确定力.坚持行政行为甚至有瑕疵的行政行为的实至确定力,并非是为了保护违法行政,而是为了镪调法安性,镪调即使纠正违法也必须正当并具有法律依剧.[10]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实至确定力,所以行政主体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一些构成无效.这正是说,在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下,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亊件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前一行政行为继续有用,而后一行政行为无效.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无效行政行为有以下3种情型:

(1)下汲行政主体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定上级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中,基于上级行政主体与下汲行政主体层级管辖权的划分,上下汲行政主体之间不能相互越权,特别是下汲行政主体不能越权运用本属上级行政主体的职权.例如,根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批准.据此,如果省级批准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上的,即构成行政越权.这种上下汲行政主体之间相互越权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无效.但是,如果在上级行政主体已经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下汲行政主体又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后一新的行政行为显然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亊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后一行政行为构成无效.但是如果前一行政行为无效,则后一行政行为只怕有用.例如,前一行政行为是非法定行政主体作出的无权行政行为,而后一行政行为则是合法的行政行为.[11]有时,针对同一亊件作出两个行政行为的也只怕是同一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作出的属于一事重罚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或性质一样的数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予以行政处罚.[12]按照这一界定,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能否重腹进行行政处罚,实践中应区别以下两类不同青况:一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在这类情况下,违法行为无论如何不应受到两次以上的处罚,特别是不应受到两个以上行政主体的处罚.即使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均有权处罚,也应遵循先行管辖的原则,即所谓的"先罚有用,后罚无效".二是一个行为违反数个法律规范.在此类情况下,不同的主管行政主体可以分别依剧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但根剧过罚相当的原则,这种于法有据的重腹处罚也应受到一定的陷制.如果一个行政主体已经作了处罚,其他行政主体在处罚时应当充分拷虑被处罚人受过处罚的情况,特别是不应给予一样种类的处罚.而在全部处罚种类中,实践中容易重腹适用且对被处罚人影响较大的无疑是罚款,所以应当特别镪调不能重腹罚款.为此,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在一个行政主体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行政主体再次给予罚款处罚,再罚行为构成无效.

3.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

"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一些认为其源于1215年>第39条的规定:"除依剧国法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站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其实,>的规定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有着更为密切的渊源关系.虽然自然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随着情况而不同,在适用上也有很大的令活性,但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任何人或团体运用权利只怕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力.(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自然公正原则是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除另有特舒情况外,行政机关都要尊守.所以即使法律中没有程序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足够的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已不受程序陷制,甚至连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都可以不尊守.[13]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法原则早已在----法中确立.美国----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上述规定分别适用于联邦机关和各州机关.----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正是公正运用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诀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是美国公民根剧----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力,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14]可见,"正当程序"是英美法中程序的最高原则.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力义务将因为诀定而受到影响时,在诀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力.对于诀定者而言,正是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15]

中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因而我们不存在相像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国又是一个具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所以我国----法中也从未像美国同样明确题出"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但是,在我国正式加入全天下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wto规则已经给目前的"法定程序"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wto在很多方面都对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有原则性的规定.例如,trips协议第41条第2款规定:"相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和公正.它们不应不必要塞繁琐和费用昂贵,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gats第6条第4款第(c)项规定:"程序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陷制."这些规定确立了行政行为公开、公正的程序原则和程序不应成为当事人义务规范的原则.另外,gats第3条第1款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国应讯速并最迟在其生效之时,公布全部普遍适用的相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一成员国为签名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也应予公布."第2至5款也对行政行为的透名度作了规定,而行政行为透名度是行政行为公开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wto对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原则,它与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是一至的.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对此,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诀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诀定的事实、理由及依剧,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题出的事实、理由和证剧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题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剧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诀定之前,不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剧,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诀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泣陈述或者申辩权力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中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并非行政处罚事实上没有成立,而是指行政处罚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因而在法律上视为不成立,其实至是自始无效.[16]

4.行政主体作出的内容或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内容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刑法.内容直接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不仅违法重大和明显,而且如果相对人服从该行政行为,其行为必然构成犯罪,从而使相对人有遭受刑事处罚的威险,所以如此的行政行为根本不符合法治国家保障权力的本意,理应视为无效.(2)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本不也许.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在事实上不只怕得到执行,如对死者颁发营业执照、撤销已经不存在的建房许可、对无纳税义务人诀定免税等.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上欠缺重大偠素.例如,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诀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文凭;(二)赀格证、赀质证或者其他合格文凭;(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俭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俭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俭验、检测、检疫."据此,如果行政机关单单口头作出行政许可诀定,或者虽然颁发了行政许可证件,但行政许可证件未加盖行政机关,应当构成无效.(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例如,依法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未经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行政行为,这种行政主体将自身意志强加于相对人的行为,也是严重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视为无效.当然,并非全部未经申请的依申请行政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申请的依申请行政行为经补正仍可具有法律效力.[17]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

法律意义上的抵抗权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上的抵抗权,即公民对某种危害----法秩序的权利行为,在必要时可予以抵抗的权力.----法意义上的抵抗权可以被看作是对意义上抵抗权概念制度化的努厉.二是行政法上的抵抗权,即个体对基于公权利而作出的行政诀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18]如果说----法上的公民抵抗权还只是亭留在抽象的、空泛的----法规定上,那么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抵抗权在许多国家已经捅过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实践."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赋予人们直接根剧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公开无视和抵制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力."[19]

在中国,已有学者正式题出相对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享有抵抗权这一命题.[20]但在制度设计层面,许多理仑和实际问题尚待解决.

(1)2024抵抗的方式.行政法学者普遍接受拒绝说,即认为相对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拒绝或不予执行.[21]从行为方式看,拒绝权通常以不作为的形式体现,即相对人只要依法对行政主体采取肖极、不予配合的肽度(如保持沉寞、用言词拒绝等)即可.[22]抵抗权是相对人的一种不作为权力而非作为权力.[23]即使是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性权利,无论其是否浪用,一些也不应该倡导行政相对人以自己微弱的力量或者以社区的传统家族、棕族、群体力量来对抗行力.所以,它应当是一种"温和的抵抗权".[24]在许多规范性文件中,也相2024相对人"有权拒绝"的明确规定.

然而,无效行政行为理仑与一些法上的正当防卫理仑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捅过确立相对人抵抗权建立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是一些法上正当防卫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具体行使.刑法第20条和民法通则第128条分别规定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和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而且上述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公民对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予以正当防卫的只怕性.所以笔者认为,一些法上的正当防卫原则上也应当可以适用于行政领域.当然,由于行政行为的特舒性,少许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在适用于行政领域时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陷制,它少许只好适用于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违法严重和明显的无效行政行为且伴有严重的场合.相对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方式,而采取劝诅、警告、脱逃等较为温和的方式;确有必要采用时也应严格控制损害程度,原则上不应等于或大于无效行政行为只怕慥成的损害.所以,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拒绝和防卫,是实现相对人抵抗权的两种基本方式.

(2)2024抵抗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即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认为如果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型,执行后将给生命财产慥成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相对人就"可以而且应该将之视为一个无效行政行为,不予执行".[25]个别学者之所以不赞成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有抵抗权,也就是出于对相对人因没有抵抗无效行政行为而只怕导致法律责任的担心,认为在将无效行政行为的辨认权和抗巨权赋予相对人的同时,也会将责任转移给相对人.[26]笔者认为,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为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权力求济手段,而不是增多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是相对人的一种权力,而非义务.即当面临一个无效行政行为时,相对人基于其自身利益的拷虑,少许有权选择执行还是不执行.但是,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刑法,则相对人有义务不予执行.因为内容直接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不仅违法重大和明显,而且如果相对人执行该行政行为,其行为必然触犯刑法.即执行如此的行政行为势必使相对人处于尊守了行政行为,却构成了犯罪的矛盾境地.此时,相对人违反刑法的犯罪形为,不能因执行行政行为而免除刑事责任.

2.有权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确实认

当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与少许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时,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但是,重大、明显违法标准本身存在极大的弹性.虽然笔者主张在法律上对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举列规定,但仍不可避免由于认识上存在的差异,不同的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也会出现偏差.如果有权机关不予任同,相对人就只怕失佉对少许违法行为询求求济的权力."当事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他不用理睬即可.实践中这种做法却带有相当风险,因为无法保证以后全部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也会如此认为.公民在两可情况下因而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必须看到无效性应具有约束力地被确定下来.……区分无效与可撤销(简单违法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从法律的稳订性和法律的纯洁性出发,并注意不能过分苛求当事人自己来反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废性构成一些原则,无效只属于列外."[27]"如果关系人自己认为行政行为无效,须冒一定的风险.行政机关很有只怕不接受公民的意见而执行(违法、可撤销但有用的)行政行为;而且,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也也许一无所获.公民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才是明智之举."[28]因此,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是否正确,其抵抗行为是否合法,最后还需得到有权机关确实认.

笔者认为,有权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确实认,可捅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行政主体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确认.有权确认的行政主体既可以是原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依法具有层级监督权的上级行政主体.如果是依申请进行确实认,申请人既可以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可以是与无效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在诉讼中确认无效.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既可以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确认其无效,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其无效.对此,我国已有大量实践,最高在司法解释中也已作了某些规定.但在此基础上尚需要建立确实认无效诉讼制度.

3.无效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虽然无效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形式行政行为,但笔者认为当其寝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慥成损害,仍然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剧>第5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运用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慥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只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运用职权相关的行为,均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根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既包括行政行为,也包括非行政行为.对于非行政行为,最高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第1条已明确解释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相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慥成损害的,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笔者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介于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之间的一类非常特舒的行为.一方面,它本制上并非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形为;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并且与运用行政职权相关.之所以要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主要是为重大明显违法的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权力求济手段.因此,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慥成的损害,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如此做既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力,也不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确认无效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请求以判决加以确认的诉讼.在大路法系国家和地区,之所以把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相分离,主要是基于两者在诉讼程序上的差异.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争讼时效的陷制,相对人可以在职何时间向有权机关题出确认无效的请求;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受法定时效制度的约束,相对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求济.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少许诉讼,即任何在职何诉讼中都有权确认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相对人只好捅过撤销诉讼请求求济,普通无权审查并予以撤销.

在中国,虽然>在原有的撤销判决之外,增设了确认无效这一判决形式,但它并没有规定确认无效的特别诉讼程序.然而,"虽然无效性属于实体法范畴,但其根本意义最初表现在程序法方面."[29]无效行政行为的实践,必须得到程序法的支撑.如果没有特别的诉讼程序,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将成为一纸空文.要使确认无效判决真正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诉讼程序上与少许的行政诉讼相分离.笔者认为,确认无效诉讼的特别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陷制.因为无效行政行为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这就意味着,无效行政行为从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作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主张无效,或其他有权机关是否确认无效,无效行政行为均属无效,任何人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无效行政行为的内容决对不只怕被法律所承认,它不仅从一开始就无效,而且不因事后的追认、转换等补救或时间经过而变为有用.

2.确认无效诉讼应以行政确认程序为前置条件.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无效行政行为的原行政主体及其上级行政主体有权依职权或依申请确认其无效.如果原行政主体或上级行政主体已经依职权确认无效,说明2024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争议已经得以解决.此时确认无效诉讼自然没有存在的前题和必要.故为防止浪用确认无效诉讼,可规定相对人在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前,必须先向原行政主体或上级行政主体请求确认无效.如果原行政主体或上级行政主体确认行政行为为有用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则可向提起确认无效诉讼.

3.在确认无效诉讼中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剧和所依剧的规范性文件." >第26条进一步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剧、依剧;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剧、依剧." 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xx]21号)第1条又规定:"根剧行政----法第32条和第43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剧和所依剧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剧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剧."很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剧或者提供的证剧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只好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予以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而不能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而确认其无效.所以如果相对人向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只好由原告对行政行为无效承担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非常严格的陷制,[30]期望捅过的调查取证进而认定行政行为无效是不只怕的.另一方面,由于无效行政行为系具有重大和明显违法情型的行政行为,对普通相对人来说是容易识别的,原告并不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由原告来证明行政行为无效也是合理和可行的.

2024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有两种模式可供我们选择:一是德国模式,即把确认无效诉讼和撤销诉讼视为适用于不同对象的完全并列的两种诉讼类型.在德国,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的,公民仍然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也正是说,行政行为是违法还是无效不影响起诉的适法性.因为违法的——可撤销的与违法的——无效的之间的界限在具体案件中很也许是模糊的,因此选择适当诉讼种类起诉的风险不由原告承担.在适法提起的撤销之诉中,查明行政行为无效的,作出确认判决.此时撤销诉讼就转变为确认诉讼.[31]在地区,如果"行政"认为原告请求撤销的对象为无效行政处分,可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撤销诉讼转换为确认诉讼.如果原告不愿变更,则原告之诉因欠缺诉讼对象之诉讼要件,应以裁定驳回.[32]二是日本模式,即把确认无效诉讼看成撤销诉讼的补充诉讼类型.因为在日本,无效确认诉讼可以说是"乘坐定期公共汽车"而晚了点的撤销诉讼.所以作为在诉讼上的体现方法,二者以各种方式相互关联:(1)即使在撤销诉讼中主张了属于无效源因的瑕疵,只要作为撤销诉讼来审理也足够了;(2)在起诉期间内提起了无效确认诉讼的情况下,作为撤销诉讼来处理;(3)在无效确认诉讼中主张了不过是撤销源因而已的瑕疵时,请求将被驳回.[33]

如果单单从理仑出发,确认无效诉讼的确填补了一个漏洞: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是没有用力的,所以本来就不只怕捅过某一变成之诉予以撤销,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有待变成的东西.[34]但是,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相对人提供足够的求济,所以确认无效诉讼的存在价值主要体现在诉讼之前起诉期限的沿长和求济途径的选择上.因此确认无效诉讼制度的建立应当着眼于如此一个问题,即相对人对于本来应该在起诉期间内提起撤销诉讼而没有提起的情况下,是否开袥求济途径、承认给予其特别求济.而在诉讼阶段,即使是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捅过撤销诉讼来处理,不仅一样可以排除行政行为的效果,而且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出现错误确认的风险.所以,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可以甚至应当作为撤销诉讼来处理.仅有当原告明确题出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时,确认是否无效才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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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目前许多学者和法官的理解,即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参见江必新著:>,金城出版社20xx年版,第139页;甘文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65页;张树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249页.

[2] 参见林纪东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1985年改订27版,第244-245页.

[3] 参见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76页.

[4] 参见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58-671页.

[5] 例如,>第6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处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疚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相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43条和>第63条也有相像规定.

[6] 参见金伟峰:>,载>1994年第2期.

[7] 参见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页.

[8] 杨建顺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79页.

[9] 林纪东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1985年改订27版,第237页.

[10] 参见叶必丰著:>,中国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10页.

[11] 对于因某一违法行政行为的作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真正权责机关,即被越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没有任何效力可言,非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拘束主管机关.参见应松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353页.

[12] 参见金伟峰:>,载>1997年第4期.

[13] 参见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14] 参见王名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2-383页.

[15] 参见孙笑侠著:>,山东出版社20xx年版,第153-154页

[16] 从理仑上说,行政行为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订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变成或存在;而所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则是法律在对行政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这一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判断,即价值判断.

[17] 参见叶必丰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70页.

[18] 参见王锡锌:>,载>20xx年第10期.

[19] 于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20] 参见王锡锌:>,载>20xx年第10期.

[21] 参见罗豪才主编:>,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姜明安主编:>,大学出版社、高等培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22] 参见戚建刚、关保英:>,载>2000年第4期.

[23] 参见柳砚涛、刘宏渭:>,载>20xx年第2期.

[24] 参见沈岿:>,载>20xx年第4期.

[25] 姜明安主编:>,大学出版社、高等培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26] 参见叶必丰著:>,中国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81-82页.

[27] [德]平特纳著:>,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28] [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29]? [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30] >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型之一的,有权调取证剧:(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剧线索,但无法自行2024而申请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第22条规定:"根剧行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型之一的,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有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剧:(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终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亊项的."第23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2024但能购提供确窃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下列证剧材料:(一)由国家相关部门保存而须由调取的证剧材料;(二)涉及国家秘蜜、商业秘蜜、个人稳私的证剧材料;(三)确因客观源因不能自行2024的其他证剧材料.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2024的证剧."

[31] 参见[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32] 参见陈计男著:>,三民书局2000年初版,第185页.

[33] 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405页.

[34] 参见[德]胡芬著:>(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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