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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五篇

2024-11-20 08:16:01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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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协议书 第一篇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 组。

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调解员(签名) 年 月 日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_合同范本 第二篇

乙方:___________

鉴于患者____曾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_市20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元。

___市20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元。

_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元。

第二条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医院 乙方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患者):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地点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 ________医院

乙方:________

鉴于患者________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卫生协会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三、甲方整个治疗过程中所有行为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治疗常规,对甲方的治疗方案,乙方明知且愿意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四、考虑到乙方经济状况不佳,甲方出于人道主义对乙方进行如下补偿:

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8万元整,该补偿费用包含:

五、本协议为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在甲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双方声明,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与沟通订立,对协议内容已经充分理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某进出口河南公司与某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案 第三篇

(2000)经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15号省外贸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振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74号安达大厦C座26楼。

法定代表人:郭宗昌,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为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1999)豫经一初字第61-1号经济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允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1998年8月1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签订 AL0606/98号合同,约定鑫泉公司供给河南公司氧化铝,河南公司供给鑫泉公司“SML”牌铝锭,总货值均约500万美元。该合同第5条约定:“仲裁:FTAC中国”。1999年10月2日,鑫泉公司又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在N0.AL0606/98合同项下,河南公司欠交鑫泉公司的2700.165吨铝绽(已交付899.835吨铝锭折款1164753美元及付还 383113.79美元)折款和进口氧化铝的货款利息共计4442597.36美元及应承担的延期交货的违约金等受偿权利全部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同日,鑫泉公司拟函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河南公司。同月12日,鑫泉公司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2024债权转让的通知”及该两份文件的邮寄送达证据进行了。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起诉,请求判令河南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偿还债务。河南公司在有效期内提出答辩,并对河南高院的管辖裁定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经审理认为:中国的对外贸易仲裁机构名称早在1980年已作变更,现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为 CIETAC,河南公司与鑫泉公司是1998年8月10日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该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机构为FTAC OF CHINA,FTAC并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缩写,故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辽宁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河南有色金属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Arbitration:FTAC OF CHINA”应为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英文名称缩写的FTAC OF CHINA的仲裁机构只有一家,其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原名称,根据1998年5月l0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2、合同之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原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即提交仲裁的效力。 3、辽宁公司与鑫泉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其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第一,河南公司与鑫泉公司签订的是来料加工合同,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海关对来料加工合同实行监管,进口原料免税,加工后的成品必须出口,如将合同外方转让给国内企业,将改变合同性质,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该合同不能转让。第二,河南与鑫泉公司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鑫泉公司享有的是物权,不是货款?辽宁公司不能主张给付货款。4、河南高院直接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受理此案,不符合最高法发〔1995〕18号文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豫经一初字第61-1号经济裁定书;驳回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辽宁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书”及“2024债权转让的通知书”向河南高院起诉的,与河南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河南公司与鑫泉公司在NO.AL0606/98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河南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N0.AL0606/9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FTAC of CHINA”不是一个仲裁机构名称,该仲裁条款无效。3、我公司与鑫泉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第一,鑫泉公司将No.AL0606/98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我司,并依法通知了河南公司,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第二,No.AL0606/98合同是购销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合同。对于转让协议的效力,可通过审理解决,不影响的管辖权。4、本案是我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提起诉讼的,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最高法发〔1995〕18号文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公司和鑫泉公司在No.AL0606/98号合同中约定:“Arbitration:FTAC of China”,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FTAC OF CHINA系“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na”的英文缩写,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该会的旧名称。因此,可以确定FTAC即指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名称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该会仲裁,因此,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根据《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原审以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名称已作变更,认定本案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不应受理。

综上,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上诉有理,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1999)豫经一初字第61-1号经济裁定书;

二、驳回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币由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允

代理审判员 陈百灵

代理审判员 钱晓晨

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晓力

无纠纷离职协议书范本 第四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将于年月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离职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工资余额元,产假津贴差额补助元。

二、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内无任何纠纷,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均已结清,另,鉴于该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公司决定给予半月工资作为福利(计算在工资余额中),甲乙双方均无异议。

三、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五、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2024的任何纠纷皆由乙方所在地管辖。

七、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_行政公文 第五篇

地址:xx市xx北路xx号

乙方: 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地址:xx市xx路xx号xx大厦xx室

甲方开发建设“大上海xx塑业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xxxx年4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其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代理。xxxx年6月29日进行开标,共有7家单位中标,即:xxxx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4、15标段、xx省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9标段、xx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10标段、xx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12、13标段,甲方依法向各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后双方因以何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发生争议,乙方向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以上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费以优惠的标准向前述各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为每标段每中标单位币贰万元。

二、甲方同意从向xx省建筑工程公司和xx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拿出四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该二家中标单位的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乙方从此前收到的其他几家的投标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三、xxxx建设有限公司二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十六万元,乙方扣除招标代理费四万元后,余款应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四、除非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就前述第12标段与之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综合以上四条款:乙方应得的招标代理费共5个标段总计为壹拾万元整,扣除该全部招标代理费后乙方共应向甲方转交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壹拾肆万元整,该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与第四条同时履行。

六、因xx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已经协议退标,甲、乙双方互不以此事追究法律责任。

七、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就所中标的第13标段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就是否顺延签约时间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其自动弃标,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以此追究法律责任。

八、甲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必须立即撤诉,同时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2024的事由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的上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不再具有以任何与本招标事宜2024的事由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2024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2024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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