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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一、辉煌成就诠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从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中华民族面貌发生历史性巨变等方面,深刻总结了新中国7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的辉煌成就,为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性、坚定性提供了思想引领、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我国在世界上高举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伟大旗帜,建立并不断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少数民族面貌、民族地区面貌、民族关系面貌、中华民族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民族问题成为长期困扰许多国家的社会问题、西方敌对势力长期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实施干扰破坏的背景下,我国长期保持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在世界上稳固树立起了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样板”。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前所未有的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自信心、凝聚力前所未有的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所未有的增强。这些辉煌成就,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是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团结奋斗的结果,是维系和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雄厚社会基础。没有用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大发展;没有中华民族的大发展,就没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牢固纽带。我们要深刻认识这些辉煌成就的重大意义,深刻分析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原因,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深入思考、提高站位,掌握内涵精髓
承载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任,肩负着神圣的职责,通过认真学习《意见》精神,认识到《意见》全面总结了党在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所取得的显著发展成绩,推动党员干部在新时代持续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上下凝心聚力、集思广益、开拓创新。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广大党员干部奋发有为、攻坚克难、坚定不移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不断取得新突破,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良好开局。《意见》的出台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展望未来,深入思考、提高站位,在充分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下,面对时代赋予的责任,我们责无旁贷、信心百倍。新形势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在推动全面深入持久创建工作中贡献智慧和力量,实现民族团结共同发展,大力推动创建工作朝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宏伟彼岸阔步前行。
三、重点任务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新时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重点,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指明了具体途径和努力方向。
共同体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全盟教育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培训活动。连日来的宣讲培训、分组培训和个人自学,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有了更加强烈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要深刻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理念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特别强调,“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这句话为我们辩证认识“一体”和“多元”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一体”就是指我国56个民族早已结成相互依存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民族实体。这个民族实体就是中华民族。“多元”是指民族文化和民族个体的多元。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说到:“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是先人们给我们留下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情感的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命运的共同体,是中华文化的共同体,是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利益共同体。”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共同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只要全国各民族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只要我们56个民族紧紧相依,就没有什么艰难险阻不能克服,就没有什么梦想不能实现,所以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拥抱在一起。而一个国家文化的魅力,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是通过语言表达和传递。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中国全社会共同的语言文字,是56个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共同纽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各民族交往交融形成的灿烂中华文化,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内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制度安排。是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铸魂工程,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固本工程,是打牢中华民族共同底色的筑基工程,是适应基础教育发展要求的提质工程。
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人民教师,一定要好好学习、研读、领悟新教材,要在自己的内心深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同时把爱国主义、爱我中华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子播撒到学生的心灵深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共同体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无意识 集体无意识 艺术创作
“集体无意识”是由瑞士心理学家、哲学家荣格提出来的。荣格是分析心理学的奠基者弗洛伊德的学生,也是分析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荣格发展了佛洛伊德的无意识理论,将无意识具体地区分为:误差无意识、病患无意识、梦幻无意识、本能无意识、习惯无意识及集体无意识。按照荣格的话说,“集体无意识”是指“有史以来沉淀于人类心灵底层的、普遍共同的人类本能和经验遗存”,这遗存既包含了人类先天的生理学意义上的遗存,也包含了人类后天的社会生活意义上的遗存。
在荣格之前,弗洛伊德就已提出了“无意识”这一概念,但这种纯心理学意义的“无意识”只是一种“个性”,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只是客观个体的一种意识属性。正因为如此,“无意识”理论仅仅只可能用于研究客观个体的无意识行为,例如“释梦” [弗洛伊德将梦认为是人在无意识状态下(梦中)“愿望的满足” ]及对精神病人进行“心理治疗”(医生可以从病人的习惯行为中找到习惯无意识,再按照他或她的习惯无意识就可探索他或她的心理病因,最后可采取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
而“集体无意识”的提出在心理学发展史上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伟大成就,它第一次将心理学从纯个性化的研究中解放出来,将心理学引入了广阔的人类学领域、社会学领域以及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哲学、伦理学、美学、艺术学、宗教……)。
就艺术理论而言,“集体无意识”是解读人类审美心理、艺术欣赏心理的钥匙,完全可以有理由说,如果不理解“集体无意识”就很难将美学和艺术学置于坚实的地基之上。
简单地说,无意识就是一种“没有意识到的意识”,或者说是一种“不自觉的意识”,人们常常也将其称为“潜意识”。我们认为“潜意识”一词也许比“无意识”好,因为“无”字往往易发生误会,“潜意识”可能会更好。
人类的“无意识”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人的种群无意识,或者说是人的先天本能无意识;二是人的后天社会生活习惯无意识。人的种群无意识是人在漫长的种群发展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无意识,人在历史长河中会出现多种习惯思维方式,但随着岁月默默的无情冲刷,习惯思维方式在意识中被淡化了、隐退了(所谓时间能改变一切)、沉淀了,变成了无意识。此种无意识就历史而言是习惯无意识,就我们今天而言就是先天的本能无意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先天的本能无意识说到底实际上还是后天的历史的无意识,只不过是因为人只能将自己生命时间段之外遗存的习惯称之为先天的。
在简单的讨论了“无意识”之后,我们再看“集体无意识”。从学理上讲任何意识都只可能是人的一种个体心理活动,或者说任何意识都只能依附于实在的个体,都是个别的、具体的,也就是说,某个具体的意识(心理活动)不可能实在地依附于某个抽象的群体。“集体无意识”实际上是指某一个集体中所有个体无意识的共同的无意识,“集体无意识”不是某种集体的(无)意识,而是(无)意识的某种集体。按此种理解,“集体无意识”实际上是某个集体中所有个体无意识的一种公共无意识。“集体无意识”(公共无意识)同样的应包括两个部分:人类进化所形成的共同的无意识——公共本能无意识,以及人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公共习惯无意识.
下面就来谈一下“集体无意识”(公共无意识)在艺术创作中的意义。
美是能引起我们产生愉悦感(美感)的形式(形象、符号、外观、样式),艺术是用美的形式表现健康的情感意志(表现真与善),因此,我们在进行任何艺术创作时首先要求艺术作品具有高水准的艺术美,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令人产生愉悦感(美感),才能感动人,才能让欣赏者愉快地接受你的艺术作品,所以莱辛说“美是艺术的最高法律”。任何艺术作品仅仅是只有美的形式也是不够的,它必须同时具有健康的内容,它必须表现健康的情感意志,只有这样“形情并茂”的艺术才是真正的艺术。所谓形式主义、唯美主义艺术,严格得说它们并不是一种艺术,而只是一种美的创造。欣赏形式主义、唯美主义作品实质上只是欣赏纯形式美,欣赏视听冲击,而不是欣赏艺术。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艺术创作必须同时关注形式美与健康的情感意志,那么在艺术创作中存在什么理论原则?或者说应该遵循什么理论原则?实践告诉我们,某一形式它是否美,不是由形式自己说了算的(不是形式的固有属性),而是由艺术欣赏者按照他自己的审美心理所认定的,所谓“人是美的立法者”。艺术作品所传达的情感意志是否能为欣赏者所接受也是由欣赏者按自己的情感意志所认定的。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人的审美心理、情感意志在极大的程度上是人的一种超情感无意识。
原则上,从个人的心理层面上说,每个人的审美观点、情感意志都是个性化的,这下麻烦可就来了!我们怎么可能进行艺术创作呢?难道艺术家可能为每一个人进行艺术创作吗?艺术家可能理解每一个欣赏者吗?幸亏人类存在公共无意识!人类之所以能创作艺术、欣赏艺术,其最终根源就是由于人类存在公共无意识,公共的审美心理、公共的情感意志,公共无意识是上帝(自然)建构于人类心灵之间的一座公共交流之桥。
当我们理解了公共无意识,又了解了美的本质、艺术的本质之后,艺术创作的原则就浮出水面了。艺术创作是艺术家用某种美的形式去表现自己所想表现的情感意志,艺术欣赏是按艺术家创作的形式去理解艺术家所想表现的情感意志。实际上创作心理与欣赏心理是“互逆同构”的,如果是自娱自乐,则两者的心理是完全互逆同构的,或者说是互逆同一的。完全互逆同构的,或在艺术家与艺术欣赏者之间显然是存在差异性的,然而幸运的是,此种差异通常是被两者之间的公共无意识所覆盖的。他们通常都能在差异的条件下找到公共的无意识。尽管人们在欣赏艺术时会出现见仁见智的差异,但人同此心、心同此情的情况总是主流。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应该得出极其重要的创作原则:艺术创作应尽可能地符合受众群的公共艺术无意识。说具体一些就是,艺术作品的形式美应尽可能地接近受众群的审美心理(公共审美无意识),艺术作品表现的情感意志应尽可能地贴近受众群的情感意志(公共情感无意识)。任何艺术都是具体的,它必然也只能面对某一特殊的受众群,因此在艺术创作时艺术家心中必须对受众群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同时对形式美和情感意志有一个恰到好处的与受众群协调的定位,唯有这样的艺术创作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说到底一句话,艺术创作的关键是准确地紧紧地抓住受众群的公共无意识——公共情感无意识。
共同体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领域;价值认同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67-05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新的时代背景和复杂的社会条件,使中国的价值论研究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潮流,人们在一系列问题上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甚至形成相互对立的观点。然而,全球化又给我们带来了一个价值认同主体的共生时代,使得人们极有可能会形成共同认识。
当今世界正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时代,其特有的开放性、便利性、互动性以及资讯的丰富性和服务的多样性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信息,公共领域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表现其主体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的重要领域,同时也逐渐成为凸显人类社会价值认同问题的重要领域。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进程的推进,中国公共领域也获得了空前发展和延伸,对公共领域中价值认同的研究必将成为中国学者开展价值问题研究以推动价值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视角。
一、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基本内涵
“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1]作为促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一种动态机制,公共领域的存在,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面对公共领域的兴起与发展,如何认识各种主体在全球交往的这一公共场域中的价值认同问题,怎样维护社会主义主导价值的主体地位,是当今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重要现实课题。
(一)公共领域理论的创立与发展
公共领域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前沿问题,也是当今社会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共领域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由阿伦特建构、哈贝马斯进行全面探讨的演变过程。
2024公共领域的概念,汉娜·阿伦特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她通过分析人的三种基本状态导出了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区别,提出人类“行为”就是公共政治活动,其范围即公共领域,正式建构了公共领域理论范式。阿伦特的开创性研究使“公共领域”这一概念进入人们的视域,并成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和独特的话语系统。
阿伦特是公共领域一词的首创者,而哈贝马斯则对公共领域概念和理论内涵进行了系统探讨,是公共领域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公共领域概念是资产阶级在初期自由主义阶段的理想的民主范式的又一种表述。1989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在美国问世,在书中,哈贝马斯进一步思考了公共领域如何与现代性接壤,并拓展了公共领域的研究空间和价值,全面探讨了公共领域理论。
综合2024公共领域理论的诸多研究,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公共领域是以公共舆论为主要运作工具、开放的公共批判空间,它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公共领域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空间,并不是指某种特定的公共场所,而是作为所有公众都可以参与其中并可以自由表达和公开他们意见的公共活动领域,它既与公共权利互相合作,又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批判、监督来体现公共理性精神。
(二)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特征
价值认同理论植根于西方“认同”理论。国外的社会学学者常把认同界定为“社会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致性的看法以及感情”。[2]公共领域是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而形成的特殊场合。因此,公共领域中的价值认同具有其普遍意义上的含义,即“个体或社会共同体(民族、国家等)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一或某类价值的认可和共享,是人们对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定位和定向,并表现为共同价值观念的形成。”[3]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以相互交往为重要前提
公共领域中的相互交往是产生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前提。认同与人的交往活动是密不可分的,而公共领域中共同体的成员间所发生的交往活动更是与价值认同密切相关。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意指一个共同的政治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共同体成员不是作为私人领域的成员,而是作为公共空间的成员参与政治讨论。公共领域建立的庞大而灵敏的交往空间,充分满足了共同体成员间的交往需求。这种交往活动既不是私人之间的,也不是全社会性质的,这种公共领域内的交往活动所讨论和产生的价值问题,关注的既不单纯是私人领域中与个体相关的价值问题,也不纯粹是关系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问题,而是专门针对公共领域中的共同议题所进行的价值研究和思考。这种在公共空间中发生的相互交往活动,围绕着共同体的共同议题而进行,相互交往的发生和形成过程,正是公共领域价值认同实现的前提条件。
2.以自发结合引导为主要方式
公共领域中的价值认同方式主要表现为个体自发的自由主动参与与环境外部的培养引导相结合。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哈贝马斯指出,“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他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2024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4]所以,公共领域中共同体成员的参与首先是平等开放的,自发而不具强制性的。在公共领域中,需要始终保持共同体成员在表达上的自由和在参与上的自主,这是公共领域价值认同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共同体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关注的话题,但最终会因所选择话题的公共性而汇聚为公共空间。
同时,由于任何交往活动都是有目的进行的,为了达到个体的交往目的,主体在进行价值选择过程中,往往会依据自身需要对交往手段、交往对象等因素进行挑选,使交往活动按照利己的模式来进行。因此,在公共领域的价值认同过程中,为了形成集体共识,进而实现公共利益,必须注重通过外部环境的培育和引导,使共同体成员自发、自由的参与活动被约束在正常的秩序范围内进行,即努力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使共同体朝着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向前进。
3.以公共利益认同为最终表现
公共领域中的价值认同最终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的认同。社会共同体成员通过对一定信仰和情感的共有及分享所形成的认同,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4]在公共领域里,为了寻求共存、互利发展,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交往、对话达成合作,其目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并通过利益相互牵制、协调,最终形成公共利益。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一种能够包容不同价值信仰与意识形态,可以形成价值认同的场所。这一领域里的价值认同主要表现为:共同体成员通过不断调适自身的价值结构,最终实现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够以某种公共利益的价值要求作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活动,并使之内化为自己的自觉的价值取向。因此,当在公共领域中实现了对某种公共利益的认同和追求,即可以视为在该领域中形成了能够被其共同体成员广泛接受的价值认同。
二、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地位和作用
建构合理的公共领域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共领域的理性思辨、协商达成共识,以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良性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价值认同在公共领域的构建中,经由相互交往活动实现在观念上对某种价值的认可和共享,并通过价值主体的不断调适以改变自身价值结构,顺应公共价值规范,最终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念反过来又推动公共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价值认同为公共空间汇聚观点
公共领域是公开的社会领域,它意味着社会公众的自我做主和个人意愿的充分表达,并由此形成一种社会性的公共空间,这是具有不同利益需求的人们在交往实践中构筑起的共同的生活世界。大家通过对关心的问题相互交流、沟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理性对话、积极参与,为形成公共领域的公共空间创造了可能。公共领域是在多样性与统一性中获得其现实性的领域,共同体成员以自己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并表达为不同的意见,人们处于不同的位置,可以从不同的方向和角度对同一事物进行观察。但公共领域中公共利益的存在又使聚集其中的成员在多样性中看到了统一性,这时的公共领域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公共空间的涵义更加广泛,它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5]他强调,在公共空间内,公民间的交往是以阅读为中介、以交流为中心、以公共事务为话题的“公共交往”。公共空间是一个“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 [6]的空间。也就是说,我们即使处于同一个公共空间,但仍会不自觉地各自以自己的方式理解这个世界,并表达为不同的意见,成员的意见不可能完全都是绝对真理的反映,但不同的意见毕竟总是会从各种层面尝试去反映真理。我们提出代表个性化特点的意见并积极相互交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这个共同的世界有完整的了解。合理而有序的公共空间是公共领域的重要前提和有机组成,在公共空间之上的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既是人们自我意识的觉醒,也是制度环境的进步,为最终形成“共同意识”与“集体意识”创造条件。
当价值表现为主体在多种可能性中所作的某种价值选择时,就意味着价值主体间的交流是前提,而做出价值选择是结果。作为人的主体地位的表现,人的交往活动是建立在交往主体之间平等基础之上的一种双向交流过程。价值认同的前提是建立在主体自觉自愿交往基础上的,不允许有任何人为的因素强加于主体的现象存在。价值认同主体所具有的自主性,确证了人具有为了共同关心的公共利益而相互合作、协商、妥协并形成公共领域的能力、权利和责任。价值认同不论在理念上,还是在路径上,都为公共空间的形成和发展汇聚着观点。
(二)价值认同为公共议题的讨论统一意见
在公共领域中,公众公开讨论的内容在一定的环境和空间交流碰撞,通过汇聚形成一定的“共识”,确立公共议题。在价值认同的过程中,交往实践中人的行为和实践选择是具有自主性的,因此可以把价值认同看作是“价值主体之间通过变化着的关系(对话、交往、混乱)使自身的价值观念或价值结构获得重新定位和重新调整的过程。它既可以作为某种观念、理论而被理解和运用,也有时作为某种价值实践活动而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实践选择。”[7]公共领域中同样存在着不同主体,其自主性体现为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看法,或者表现为独立的主体在多种可能性中做出的不同的价值选择,并表达为公共利益形成之前共同体成员间的不同意见。而公共领域内价值观的认同是建立在个体价值观念在某些方面的认同这一基础之上的。因此,价值认同的过程既是不同类型的价值主体的价值观念相互转化过程,同时也是个体价值向公共价值转化的过程。
价值认同并非否认自由主体之间的各自独立性,而恰恰是以承认认同主体在利益上的差异性、价值观念多元性为前提的。因此在公共领域中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不仅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合作,更是不同主体之间在公共领域内协商、共议群体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的前提。公众可以在这一领域内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价,通过自由参与、理性商谈形成公共利益。在那里,各种观念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而形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
(三)价值认同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交往的产生源于利益的差别,人的任何活动都是基于一定利益基础之上。人们由于各自利益上的差异,导致需求的不同,势必要求通过交换活动获得自身缺乏的需求。这也是交往产生的动力,并必然导致人们积极的努力去追求以获得自身的满足。只要有人的交往活动,就必然有人对利益的自主追求,同时这种交往的互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也是必然会产生的。公共利益是多数人共同享有的共同利益,也包括“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8]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公平性、正当性、合理性的特点。
公共性是公共领域最显著的特征,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是把公民的集体共识与公民之间的积极互动作为公共意见的引领,为整个社会的公民实现合理的利益诉求与利益表达。而以承认主体多元性为前提的价值认同,在尊重个体独立性的同时,一旦设定这种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规范,就要求共同体成员自觉接受并遵循社会共同的价值规范约定。因此,公共领域中价值认同的内容是对代表共同体中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的认同。
在公共领域中,价值认同过程中确立的价值规范,是作为价值主体的共同体成员在社会实践中通过对话、交往、互动,不断调适而形成的顺应社会价值标准的价值结构。在主体间的交往中,认同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平等自主的双向交流过程努力摆脱自身的局限性,不断地向社会价值标准靠拢,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身主体性的高扬。因此,公共领域中价值认同的平等自由的形式保障了共同体中公共利益实现过程的最大公共性。
三、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实现路径
在公共领域中,“公共性是一个具有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和责任等一系列内容的价值体系。”[9]在公共领域形成共同价值体系、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价值认同起到了独特和关键的作用,是形成社会成员凝聚感的根本力量所在。
(一)观念上坚持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首先,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它是公民对公民身份内在价值的认定,其核心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在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实现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共同体中的认同主体不断高扬其主体性的努力,因此培养公众自身的公民意识既是实现公共领域价值认同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途径。
其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2024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论述,将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灌输”转化为“全民共识”,提出了“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公众积极自觉的参与是形成公共领域的必要条件,更是公众发挥主体性的重要表现。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公共领域所提供的平台,提高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必须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
第三,公民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发展相辅相成。公民意识是公共精神的集中体现,充分认识和利用这种精神力量的巨大作用,有助于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大大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认同感,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认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公共领域的建立和完善也为公众的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社会空间,它已经成为当前培育公民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原则上坚持多元并存与核心主导
社会生活中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日趋多样化,使得人们的思想活动具有了更多的独立性和差异性,社会意识和社会价值观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公共领域中价值认同固然追求的是对某类价值的认可和接受或者共享,但认同之所以能够发生,恰恰是建立在差异这一基础之上的。而人的需求是也多样的,因此,价值认同首先是建立在价值多元差异基础之上的。
但任何社会又都必然会存在一种起到主导作用的核心价值体系,公共领域也不例外。共同体成员对某一价值共识的价值认同感越强,其共同体的凝聚力就越大,能发挥的作用就越强。并且,这种核心价值对于公共领域、社会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种核心价值才能够对存在差异的多样的价值观念进行引领、整合,从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社会系统得以运转。
因此,在价值观念中,科学的“一元主导” 可以克服价值观多样化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必须坚持在尊重差异性、多样化的基础上,利用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统摄、整合多样化的价值观,从而有利于增进价值认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有利于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三)方式上坚持树立正确的公共舆论导向
在公共领域中,“公共舆论产生于相互讨论,是经过反思的产物,是一种经过大家共同努力的在共同的界定行动中的信念表达,反映了一种积极形成的共识。”[10]价值认同在公共舆论的产生过程中,通过汇聚、讨论、融合、共识等方式参与公共精神的形成,确定了正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舆论方向,进而形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与开放包容的个性人格,最终在公共领域乃至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实现公共利益和共同目标。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化的特征日趋明显,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作为认同主体的公众思维活跃,社会价值认同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向,公共领域中价值认同的重要程度和难度在进一步加大。构建科学的价值认同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营造合理的、宽松的价值认同的社会氛围,形成正确、共同行动的公共舆论而非单纯聚合讨论的大众舆论,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首先,要积极构建平等的、公正的、广泛讨论的舆论空间,在公共领域中倡导一种科学的、合理的、民主的舆论氛围;其次,要牢固树立公共的、公众的、先进的舆论导向,在公共领域中能够指明方向、凝聚力量;再次,要着力完善公开的、开放的、理性的规则和方法,充分利用现有的舆论手段,提倡和引导公众意见的自由表达和民间舆情的良性疏导,实现公共领域中的价值认同;最后,通过舆论导向实现价值认同,当然要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正确的理论支撑,与私人领域、政治领域一样,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发展,与社会整体发展的态势与质量是密切相关的,其内在的公共利益表达和价值融合趋势,都是由社会的基本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其方向和水平是曲折前进和上升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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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意识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莱夫等[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人提出的情境学习与心理学领域的情境认知对人类学习的解释是有差别的,他们提出“学习是一种情境化的实践、是文化、历史情境化活动的一个方面、是对正在进行的活动的理解或参与等观点,并进而指出要从活动与情境的视角理解学习的实践”[1]。莱夫等也被称为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学派。我们将从参与、身份、实践共同体、知识等几个关键因素来认识这一独具特色的学习理论。
一、参与社会实践或活动是学习的关键成分
参与作为学习的关键成分,是学习者亲身投入到社会实践或社会活动中的具体途径和形式。无论知识是被“发现”的,还是由他人“传递”,或是在与他人的交互中体验到的,传统的解释都将学习视为一个过程,学习者通过这一过程来内化知识并认识世界。然而,莱夫与温格认为学习不是认识世界的一种方式,而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没有一种特殊的‘学习’,只有根据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不断变化的参与性实践活动;或者换一种说法,日常生活中的‘参与’是在实践中改变理解的过程,即学习。”[2]
1.参与的两种基本形式
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理论中描述了两种最基本的位置——新手(newcomer)和熟手(old timer),与之相对应的是两种最基本的参与形式——边缘性参与(peripheral participation)和充分参与(full participation)。新手学习者的参与形式是边缘性的,即新手在一个共同体内共同参与实践时,最初只在整个工作或最终产品中承担有限的任务和责任;这个位置上所需要承担的任务比较简单,是处于整个工作过程的支端末节,即便新手在此时出现失误,一般也不会对整项工作或最终产品产生破坏和影响,为此所需付出的代价也是较小的。需要注意的是“边缘性参与”并不是一个消极的术语,而是一个积极的术语,它描述的是新手学习者在共同体中的一种特殊的存在方式。当边缘性被赋予了某种权利时,就意味着共同体内一种通道的开启,这通道是朝向“充分参与”,而非“中心参与”(central participation)或“完全参与”(complete participation)。
“中心参与暗示着该共同体有一个中心(自然的、政治的或隐喻的),这个中心涉及个人在其中的位置,完全参与则意味着有一个知识或集体参与实践的封闭领域,在这种条件下新手的‘获得’或许能达到可测量的程度。”[3]在莱夫等人对情境学习做出的描述中,强调了共同体的复杂性和区别化的本质,指出发生在共同体内的“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其参与轨迹是由“边缘参与”朝向“充分参与”。充分参与描述的是学习者个体在共同体内的参与程度、意义理解、身份认同和行动反思等方面所达到的充分状态。当学习者处于该状态时,他所需承担的任务较其他时候更为艰巨、更为关键,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更多。此时也意味着学习者由“新手”的位置发展到了“熟手”的位置。所以,共同体内的参与是一种向心性的参与,这个方向朝向的就是某一共同体内的“充分参与”。
2.参与的增加是学习的本质
由“新手”位置发展到“熟手”的位置,是学习者参与不断增加,达到充分的发展过程。如何判断学习者的参与是否增加而到达充分参与呢?英国利物浦约翰摩尔斯大学的劳利斯·艾琳(Lawless Aileen,2008)在对硕士学位教育计划中(人力资源开发中的硕士学位)学生学习意识发生的研究中,提出可以通过共同体内其他成员对学习者在读取当地环境的和行事方式方面的能力来确定其参与是否增加。美国田纳西大学哲学博士皮金斯(Perkins Matthew Phillip,2010)在对中学科学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中,以连续3个暑假都参与到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实验室工作的6位中学教师作为研究的对象。皮金斯博士运用个别访谈、实物分析、观察等方法从六个维度,即参与轨迹、内容知识的发展、与导师的关系、对科学本质的信念、教师[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信息和课堂实践,来判断这6位科学教师在这种科学研究环境中学习的效果;结果发现6位教师中的5位在经过国家科学研究试验室的工作后,变得非常熟悉科学研究实验室里导师的研究,这不仅丰富了个人的学科知识,更有助于他们协助导师的工作;并且5位教师还发展了课堂探究的能力和信心,他们在自己的课堂中介绍先进科学研究成果、开展探究式教学的行为在数量上也增多了,5位教师重新焕发了教学的热情。可见,在社会实践情境中参与学习的结果是无法通过简单的测量来确定,而需要多方面的考量。
总之,“对于新手来说,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为他们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个用于‘观察的’瞭望台,关键是它包含了‘参与’,把参与作为学习(包括吸收与被吸收进)‘实践文化’的一种方式”[3]。也就是说参与本身就是实践文化的学习,是把实践文化纳为己有的一种方式。在参与的过程中,新手学习者逐步发展出对某一共同体的相关观念:谁在参与,他们在做什么,老手们是如何说话、工作,他们怎样管理他们的生活等等。这样的观念不会停滞在初始的印象中,会随着个体在共同体内参与形式的发展变化而发展进化。
二、合法性身份的获得是学习发生的前提条件
“合法的边缘性参与”发生的前提是新手进入实践共同体并获得所有共同体成员所必需的资格,否则“合法的边缘性参 与”将无从谈起。这必需的资格就是合法性的身份。这种身份意味着某种权力和归属,是学习者能获得该身份所象征的知识、关系、资源等的前提。
1.合法性身份是开启参与学习通道的钥匙
学习者若不能获得进入某一共同体的合法性身份,即便在形式上成为某一共同体的组织成员,也会在某种核心技能或文化的参与中被“透明”或隔离起来。美国加州大学的贝克·米歇尔(Back Michele,2011)对同处某跨国乐队内的两位语言学习者(亚力杭德罗和多明戈)2024克丘亚语言(一种南美洲原住民语言)学习的研究,发现其中一位学习者(亚历杭德罗)最终没能学会克丘亚语言的原因不是他缺乏语言学习能力,而正是他没能有效地获得进入该共同体的“合法性”。尽管两人有着相同的社会环境,相似的年龄、音乐兴趣和经历,但他们各自与乐队其他成员同构而成的身份却是不同的:在乐队其他成员眼中一位语言学习者(多明戈)是自己人,而另一位(亚历杭德罗)则是外人。在克丘亚语的学习中亚历杭德罗作为新手学习者实际上就丧失了机会和权力。因为新手学习者只有通过合法性的赋予,才能接触到相关的信息、资源和参与机会,这样才能真正开启参与学习的通道。
2.多种方式获取合法性身份
合法性身份的获得方式根据共同体性质和特点不同而有区别,有的共同体进入的合法身份获得方式是自然形成,有的是通过个体的主动选择,有的则是需要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同构”而成。英国金斯密斯学院的帕克特·卡丽(Paechter Carrie,2003)在对男性化和女性化特征学习的研究中,发现在通常情况下,婴儿一出生就被贴上“男”或者“女”的标签,以表明其性别。为婴儿鉴定性别就是将其置于一个男性或者女性的地方实践共同体里,它因此也自然地获得了进入男性或女性实践共同体的合法性身份。另一种情况则是要成为“某类人”后,才拥有进入某共同体的权利。如英国的萨弗朗(L.Safran,2010)在对英国家庭教育的研究中,发现某些家长选择在他们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却不把孩子送到学校,这些情况下家长就具有了进入在家教育实践共同体的合法性。这是家长的一种行为选择,由于行为选择而使其某种身份发生变化,从而具有了某种新的身份及其相应的权力。然而,要获得进入某一共同体学习的合法性身份,更多的情况是需要通过学习者个人与实践共同体成员“同构”来完成。正如前面提到的两位语言学习者,由于多明戈对克丘亚语和奥特维兰文化的强烈认同,构建了他有效参与语言学习的合法性,而亚历杭德罗反复强调自己混血儿的身份以及澄清家族史,使得他和乐队中其他成员都将他的身份索引为局外人,这造成了一种无形的隔离。于是每当他参与乐队的活动或与其他人发生互动时,其他人都不使用克丘亚语言,这样即便他同样身处这一跨国乐队中,也无法掌握克丘亚语言。
三、实践共同体是学习发生的场域
“实践共同体”(community of practice)概念最初由莱夫和温格提出,他们认为学习不是发生在个体的头脑中,而是发生在一个参与性框架中,这个参与性框架就是实践共同体,并以此阐述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突出共同体对于合法的个体实践所发挥的重要价值。
1.实践共同体的内涵与特征
实践共同体是这样一个人群:所有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关注点,有共同致力于解决某一问题,或者为了某个主题共同投入热情;在这一共同追求的领域中通过持续的相互作用而增长了自己在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实践共同体”这一术语既不意味着一定要共同在场、定义明确、相互认同的团体,也不意味着一定具有[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看得见的社会性界线。它实际意味着一个活动系统中的参与,参与者共享他们对于该活动系统的理解,这种理解与他们所进行的行动、该行动在他们生活中的意义以及对所在共同体的意义2024。”[3]在英国,有的家长不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里去,他们可以参加社会上一些家庭邻里互助小组获得教育经验。这些互助小组通常是有相对固定的参加人员、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次数,有面对面的交流,甚至还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类似这样的共同体是有看得见的社会性界线的。但是在英国还有一些家长既不把孩子送到学校,也不参加这类家庭互助小组,而是在家个别化地进行教育,他们通过阅读简报、访问网站和日常在家教育实践,来实现社会学习的合法的边缘性参与。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加入一个实在的具体可见的群体,却以另一种方式边缘性地接受和参与着一项在家教育的实践共同体:他们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即在家如何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他们将面临相同的活动经历,即在家对子女进行着个别化教育;他们的参与和交互影响发生在阅读简报、浏览网站中。这样的家长,他们选择加入一个更典型的“看不见社会边界”的实践共同体。
可见,实践共同体的关键不在于这群人或组织是否具有清晰明确的社会性边界,而在于它是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拥有共同的事业(the joint enterprise),即成员之间有共同的追求,对共同体发展目标有不断协商和认同。二、成员之间相互介入(mutual engagement with other members),即成员之间发生交流嵌入并产生整体和依赖的交互关系。三、共享的技艺库(the shared repertoire),包括共同体成员的语言、工具、做事方式、手势、符号、标志、行动或者概念等。
2.实践共同体的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实践共同体都为个体参与学习提供了机会,是学习发生的重要场域,它促进个体不断地适应、调整。实践共同体还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在它下面,可以遮风挡雨;它又像是一个壁炉,在严寒的日子里,靠近它,可以暖和我们的心。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相互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有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起来。没有人会取笑我们,也没有人会嘲笑我们的笨拙并幸灾乐祸。在我们失意的时候,总会有人紧紧握住我们的手。可见,作为学习发生的重要场域,实践共同体既为学习提供条件资源,还提供情感支持,这都有利于共同体成员身份和归属感的形成。
四、知识及其位置
在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的理论中,知识以及知识所栖息的位置是十分重要而且微妙的概念。莱夫和温格不是将学习定义为显性知识的获得,而是将学习置于社会性合作参与的特定形式中,表明通过“合法的边缘性参与”而实现的学习所获得的是具有情境性、高度互动性的默会知识。“默会知识具有以下特点:镶嵌于实践活动之中,非命题和语言所能描述尽,只能在行动中展现、被觉察、被意会;一般通过学徒制的方式传递;不易大规模积累、储藏和传播;相对于明确知识具有逻辑上的在先性与根源性。”[5]
实践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的话语、约束他们的社会关系、应用并制造的人工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这些人工产品的理论、方法、模型等等都是默会知识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些知识不能轻易的与情境相分离,是以不可言传的经[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服务,欢迎您的光临]验为基础,驻留于实践者思考和行动中。这些知识正是可供学习者学习的课程,莱夫等人称其为“学习型课程”。学习型课程有别于教学型课程,它是从学习者的视角提出的,是日常实践中学习资源的一个领域,是从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关系中发展而来的意义。“意义则是我们每个人通过与周围世界持续互动构建的生活经验。意义的磋商是一个生产的过程,但是意义的磋商不是从无到有的建构。意义不是预先存在的,也不是简单地组成的。意义的磋商既是历史的又是动态的,既是相关联的又是独特的。”[6]换句话说,“学习型课程由情境化的机会组成,从许许多多各种各样的关系中发展而来、新内容和新的评估标准不断生成从而使整个课程的实践与发展成为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2]实践共同体作为默会知识存在的一个复杂条件,为学习者提供多样的学习型课程,并且在共同体发展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着学习型课程。简言之,实践共同体为其传承的知识赋予意义所需的阐释性支持。
如果我们将人类所有的学习比作海面上的一座冰山,那么水表面以上的部分足以用正式学习覆盖,淹没在水面以下的三分之二将更需要用非正式学习来传达。在对非正式学习的诠释中,“合法的边缘性参与”无疑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分析框架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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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文静.理解实践:活动与情境的观点.全球教育展望,2001(5).
[2] 王文静.人类学视野中情境学习.外国中小学教育,2004(4).
[3] J·莱夫和E·温格.情境学习:合法的边缘性参与.王文静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 [英]齐格蒙特·鲍曼著.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寻找安全.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5] 崔允漷,王中男.学习如何发生:情境学习理论的诠释.教育科学研究,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