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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查报告

2024-07-05 19:52: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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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2024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2024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202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24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9人、其他专业21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30%,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三、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2024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2024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

人员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7月下旬,笔者就“引导和推动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题,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了调研,先后听取了市劳保局、工商局、总工会2024领导的情况介绍,征求和了解部分下岗再就业、创业、失业人员对自主创业的想法和建议。

二、调查内容

(一)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市下岗职工队伍日渐庞大。据2024部门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有7800多人,已经再就业包括临时性就业的有4200多人,其中自主创业的只有500多人。从调研情况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现状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已创业渴求发展。有的利用一技之长技术创业,有的发挥自身优势择业创业,有的捕捉市场商机投资创业,大多已尝到了创业的甜头,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发展空间。尤其在全民创业新形势下,他们更期待借势而上,做大做强。2、想创业望“海”兴叹。这部分人随着全民创业大潮的涌动,内心创业的激情也被点燃,迫切想通过自主创业改变自己生活的现状,然而他们无资金、缺技能、少信息,只能“心动易而行动难”,在创业的门槛外举棋不定。3、谈创业意识淡薄。他们的创业意识非常淡薄,认为创业离他们太遥远,不干他们的事,一些失业在家的同志甚至年轻人谈起就业和创业没有丝毫信心,“怕”字当头,苦脏累的工作不愿干,技能性的工作干不了,实惠清闲的工作找不到。

(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面临的制约因素

1、观念问题。有的存有“等靠要”的陈旧观念和“吃现成饭、做现成事”的幻想;有的存有“多赚不如少用”的习惯想法,特别是中年人“宁可过紧日子,也不愿苦干”;有的存有“小富即安、不富也安”的小市民意识,淡化了创业进取的精神,以致于“棋牌室”的吸引力远远大于商场;“重读书、轻经商”的传统风俗也不同程度地在干扰和影响着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决心和信心。

2、资金问题。资金的关卡却把许多谋业的人挡在了创业的大门之外。对于仅靠下岗补贴维持生活的失业人员来说,筹集资金更存有相当大的难度,资金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已创业的下岗职工,他们创业资金有限,支付了开办费用和设备投资后,只能小规模维持,想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24部门的小额贷款往往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青山某度假村因资金运作困难而倒闭,据业主反映,当时如有银行肯在资金上扶持一把,也许就不会有倒闭的结局。

3、技能问题。下岗失业人员中大多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少一技之长,再就业本身尚有一定难度,自主创业难度更大。虽然2024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免费培训技能的优惠政策,但受惠面过于狭窄,只针对下岗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就无法免费接受培训。另外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分析能力、企业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欠缺,也是制约其创业的因素。

4、信息问题。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有创业的愿望,但对创办什么项目拿不准,找不到适当的创业目标,有的有好的创业意图,但对市场需求不了解,不敢投资,有的得到不可靠的信息,盲目投资,结果投入的资本往往有去无回。此外,一些职能部门给下岗职工创业和再就业诸多优惠政策,但由于宣传不到位,许多下岗职工并不清楚,更不知如何运用,对其创业的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5、“门槛”问题。要想创成业,迈开第一步非常重要,然而一些职能部门设置的创业“门槛”,让许多想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第一步迈得十分艰难。业主们反映,从开始投资到正式启动,需要办理的手续太杂,需要具备的证件太多,少一样就不给开业。业主们呼吁:“无关紧要的手续和证件就尽量予以减免,不要在这方面堵塞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之路。”

6、环境问题。在管理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收费多、罚款多、检查多,有的业主曾有过一周接待过几个执法部门、十多顶“大盖帽”的经历。在场所方面。许多下岗创业的企业主由于城市的开发、房价的上涨而缺少固定的经营场所,好不容易看中一块场地,几经周折才得知已被规划保护。在服务方面。现在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有很大改善,“门难进”、“脸难看”现象基本消除,但“事难办”的问题仍相当突出,给人感觉“廉洁”而不“高效”。在诚信方面。一些执法部门政策弹性非常之大,收费“2024系的就少一点,没关系的就多一点”现象普遍存在。少数部门对自己的一些行政措施和承诺不负责任。

三、调查建议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进一步激发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热情。要深入街道和社区,通过组织学习、座谈交心、发公开信、宣传下岗创业典型等多种形式,以活生生的身边人物、身边事例,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强化创业理念,树立创业信心,激发创业热忱。要运用媒体将政府对全民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已创业和想创业的人得到政策的扶持与帮助。总之,通过宣传发动,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风尚,使“小富即安、不富也安”的人坐立不安。

(二)加大项目指导力度,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明确自主创业的方向。要主动开展“出金点子、送创业项目”活动,积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金点子”,并可2024成“创业再就业项目手册”印发给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帮助他们选择创业“金点子”时要注意结合仪征实际情况,选择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如家政连锁、报刊广告投送、邮亭综合服务等。也可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积极组建创业专家咨询指导小组,对创业项目进行详细的科学论证,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选好、选准创业项目。

(三)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以电大、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各类成人学校和相关企业为阵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定向”、“定单”、“分级”培训。要创新培训模式和工作机制,增强创业和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围绕创业和再就业岗位的需求,进一步突出实用技能训练,让学员多掌握一些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此外还要加强对他们的创业的开业指导,帮助上岗失业人员制定好《创业计划书》,为其发展出谋划策,促进其经营不断发展壮大。同时可利用网络2024创业信息,提高培训人员的市场判断力,尽可能地避免盲目创业。

人员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目前在南通市南大街地区行乞人员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组成

1、智障、残障人员。智障、残障人员由于大部分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因此需要特别的关注。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位这样的残障大哥,他是安徽人,32岁,和现在有名无实的妻子结婚后又离家出走,目前独自一人漂泊,主要以乞讨为生。虽然日子过得很辛苦,但他觉得现在的好人还是很多,拥有一个比较阳光健康的心态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呼吁社会对此类人员实施特殊救助,安排其入住特定的疗养机构或精神病类医院。

2、有劳动能力但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他们都是在外地因遭遇突发事件,如被抢,失窃,被骗,生活无法保障而又无处投靠的人员。希望这类人员可以由当地的收容救助站负责救助,并帮助其返乡或联系工作。当然经过调查,这种情况属于偶发性的流浪乞讨,对社会稳定并无危害。

3、以乞讨为工作的正常成年人。这群被大家俗称为“职业乞讨者”的成分很复杂:有经济困难者;有季节性乞讨者,如部分贫困地区的农民,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则出外乞讨赚取部分收入;还有常年在城市,以行乞为生者。近来另一些救助站工作人员最为棘手的事情就是为受助人员买了回乡车票,受助者并不返乡,有的甚至卖掉车票继续行乞。有的多次进了救助站,救助人员也多次为其买过车票,但如今还在街头流浪乞讨。

4、老年人。他们主要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直系亲属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只能以乞讨为生的人员。在本次社会实践中,我们遇到一位老人家,她六十多岁,家里有儿子孙子,就是家里太穷整个家无法经营下去,本来是想准备出来讨点钱,没想到过了好多天连回家的路费都没讨到,现在就准备讨点路费回家种田带孙子。听到这里,大家都沉默了......我国历来以“尊老“为美德,老年乞讨者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在市民中也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国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严惩,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年人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5、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这是最为让人担心的一群人,他们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却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离家出走等原因加入了乞讨者的行列。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差,并且极易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不仅对他们以后的人生发展极为不利,而且对国家的未来造成恶劣的影响。

6、非法行乞。一般是以某几个犯罪分子为首,雇佣、胁迫、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从事乞讨活动,利用市民同情心牟取暴利的有严密组织的犯罪团伙。成员有一定的分工,并且每天必须上缴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虽然这种团伙性的犯罪组织在所有流浪乞讨人员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现在大量流浪乞丐的一起涌现,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影响了城市环境。有如乞丐帮会组织的复兴,滋生着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受成年人操纵的童丐行乞,严重损害了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好逸恶劳、以乞生存对社会无业人员产生了一定的诱惑,导致公众爱心被欺骗,民间慈善资源被浪费,社会基本道德被腐蚀。

流浪乞讨现象中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现状:自从救助管理制度施行以来,我市救助管理站及其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了人性化的关爱和救助,受到了社会普遍赞誉。但是,却仍然要面对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无法根除甚或行乞人数还有增长的尴尬。其根本原因在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大多为商业乞丐,其既不属于救助管理范围,也不会接受救助管理站的救助;而流浪街头的物质贫困、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群体,即使对其进行了救助,由于他们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救助后不久又会流落街头乞讨求生。

在我国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南通市流浪乞讨人员也不断增多,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消除流浪乞讨现象,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加大力度的对已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另一方面,尽量防止其他人加入到流浪乞讨者的行列。经我们小分队的研讨,认为乞丐们迫切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①我市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来源地、栖身处的统计分析,由政府出面想方设法对重点来源地进行沟通协调联系,有条件地实行对口支援帮助,调动来源地村镇组织属地管理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流入我市。②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的辖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甄别、疏散与劝离工作,并做好容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房东的教育督促工作。③建立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灵活执行救助管理办法,提高救助与强管力度,追究幕后操纵乞讨者的法律责任,对组织、教唆、胁迫、虐待、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来牟取暴利的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同时我市司法部门要鼓励群众举报,及时发现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线索,严厉打击一些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分子与非法行乞活动。非法行乞活动的有些行为严重地恶化了乞丐群体的社会形象,助长了好逸恶劳、损毁诚信等不良之风,甚至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利于对真正有困难的乞丐进行救助。④各地主管部门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少年儿童进行全面拍照建档、留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卫生检疫,建立救助与甄别电脑数据库,并利用全国公安户籍网络或其他途径建立信息系统,及时对受助人员进行身份和住址查询,为家庭寻找被拐失散儿童提供基本帮助,为打击犯罪增加破案线索。⑤在城市重点区域设立禁讨区,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乞讨行为。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落脚点的城市关键设施与道路区间、重要商圈、饭店附近落实责任负责制,营造强烈的社会氛围,促使部分流浪乞讨人员知难而退、有所收敛。⑥积极探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式多样化、管理工作社会化的途径,改变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一局面,提高救助管理的行动效率与社会效益。让救助机构为流浪乞讨者捐助食品和物品,并进行心理辅导和社会公德教育,为其返回家乡提供帮助。⑦新闻媒体应担当起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的舆论宣传,使救助的情况家喻户晓,在繁华地段、车站等流动人多的地方为救助对象提供便利服务,让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及时得到救助。

正如在党的十六大上,同志在报告中指出:我们现在的小康水平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例如我国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很大等等。而这一切都和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必须和关注救助弱势,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是提高城市文明、加强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之一。建议区民政部门一定履行好职责,全力以赴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为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在救助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救助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积极灵活地修订现有的制度。只有如此,才会在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流浪乞讨问题。我们当代的大学生能够对乞讨行为和形象有个全面的认识,另外也是呼吁我们作为时代先锋的大学生做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努力,肩负起我们的使命,尽量的帮助政府、社会解决这些乞讨问题,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能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人员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乡镇人员分流的现状

**县辖23个乡镇,目前实有各类干部职工1209人。按照20**年乡镇“三定”方案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1093名,超编116人。乡镇人员与机构岗位的矛盾仍然存在。按照乡镇机关人员分流、清退工作2024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对人员分流的方法、渠道、鼓励政策和保障措施都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各乡镇在近期组织了竞争上岗、人员分流工作。全县共分流乡镇干部职工359个,占原在册人数的30.7%。其中副乡镇长级干部23人,占分流人数的6.4%;一般干部143人,占39.8%;工人193人,占53.8%。分流面大、操作平稳,与省委、省政府《202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2024问题的意见》精神基本吻合。

调查显示,大范围乡镇人员分流工作能够顺利、平稳推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前几年乡镇试行分流取得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而形成了较为切合实际的工作模式。

1、落实政策,确保大局稳定。在涉及分流人员政治、经济待遇上,针对部分乡镇机关普遍存在“分流人员差人一等”、“政府甩包袱”等抵触思想,大部分乡镇都已研究出台了优惠和保障措施:一是对分流人员每月发15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二是负责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乡镇负担部分的缴纳;三是对分流人员的身份、工资级别、职称、工龄实行“四保留”;四是对分流人员从事生产流通服务行业的,实行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提供场地、启动资金、信息和法律服务等。做出成绩的,同样考虑提拔使用及评优评奖。

2、创新机制,促进落实到位。在分流的方法上,主要实行末位分流、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和竞聘上岗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竞争上岗、淘汰下岗,由原则、程序及个人素质决定去留。建立了实施乡镇人员分流工作的“三卡”制管理机制,即“汇报卡”、“督查卡”、“整改卡”。强化对乡镇人员分流工作中的典型集体和典型个人宣传推介力度,起到了很好的带动和推动作用。

3、拓宽渠道,实现分流目标。在分流的去向上,实行七径分流:一是分流到乡办企业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乡镇事业服务部门,分流161人,是人员分流的主要渠道;二是立足农业县域实际,领办乡镇企业或者承租土地发展种养业实体。如暖水镇4名分流干部与农民联办蔬菜大棚15个,由分流干部负责技术指导和瓜果销售,全县共有22名分流干部活跃于田间地头;三是选派部分素质较高、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12人下村任职,加强村组班子力量;四是引导发展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分流11人;五是放开门路,鼓励停薪留职闯市场,南下广东等周边省市就业45人;六是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身体又不适应乡镇工作的31人实行内退,发放基本工资;七是实行待岗制,待岗期为一年,次年重新参与竞争上岗,分流77人。通过大刀阔斧地实施人员分流,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与原有经费开支比较,全县一年可减轻财政300多万元的负担,减缓了人头经费挤占生产资金投入的矛盾,促进了乡镇企业经济发展;优化了乡镇经济结构,提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强化了乡镇为“三农”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企业和村组班子力量,受到广大干群的欢迎。

二、问题与思考

搞好乡镇人员分流,既要掌握现状,又要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根据调查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项突出问题:一是缺乏规范适用、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县分流方案;二是公平、公正、激励的去留机制急需完善;三是对分流人员的保障措施不够,对分流人员利益考虑欠周到;四是思想工作薄弱,潜伏着不稳定因素;五是乡镇人员分流与乡镇内设机构的衔接脱节等。乡镇人员分流是一件大事,又是一件难事。稳妥抓好人员分流,是下一步乡镇机构改革和促进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针对当前乡镇机构人员分流工作的现状、问题,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察知实情,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机构改革目标的实现。

(一)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搞好乡镇人员分流工作,事关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大局。省委领导在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务必提高认识,把这项(乡镇人员分流)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这项工作,领导是关键。要引起县、乡特别是乡镇“一把手的足够重视”,对分流工作给予充分的考虑和精心的组织;要建立人员分流领导责任制,把人员分流工作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列入重大督察事项,列入“一把手”考评内容。

(二)要规范有序,稳妥推进。乡镇人员分流进行了多年,却未总结制定一套规范性的方案,基本都是乡镇各搞一套,造成乡镇之间分流人员分流条件、待遇不平衡,产生新的矛盾。要总结近几年来开展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的一些好作法,并根据乡镇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三定”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省委、省政府2024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制定统一的人员分流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既要与省委、省政府分流政策保持延续,又要符合县情,使之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三)要因地制宜,流向合理。据调查统计,全县80%以上乡镇都采用双向选择、优化组聘的办法,即由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将乡镇各项工作划分合并为6——11个组,按组用人。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乡镇“组”的设置随意性大,一年一组,一年一设,原有机构设置不能及时配套跟上,使部分原有机构岗位空设或根本没有工作岗位,无人做事。另外部分与县直部门对口的工作,在乡镇人员分流后,乡镇没人做这项工作,或是由某个组临时接管,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一要切合乡镇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工作;二是各县直部门要多理解、多支持、多配合,及时检查指导、发现问题,齐心协力做好工作。解决“一分了之”的新社会矛盾,确保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要健全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对分流人员的待遇,各乡镇制订了一系列鼓励分流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促进了乡镇人员主动走出乡镇机关。但由于乡镇分流人员涉及面广、人多,部分乡镇在分流人员应有利益的考虑上尚欠周到,如,有的政策性接受的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试用期内昨天上岗今天分流;到达内退年龄的老同志未予照顾也参与分流,生活费发放的标准偏低及兑现难。因此,各乡镇在涉及分流人员优惠和保障措施的兑现上,要坚守承诺,保障分流人员经费的优先发放。分流人员从事个体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各2024部门要积极扶持,可参照企业下岗职工的优惠条件核减2024税费。

人员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正面认知情况

1.对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重要地位的认知。从基本的认知情况看,93%的政府组成人员认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90%的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3%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86.3%的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渠道。问卷反映政府组成人员在这些方面的认知情况,折射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上升。同时,说明政府组成人员的人大意识、民主政治意识整体上的增强。

2.对代表选举制度的认知。调查问卷显示,对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年龄,选择正确率达到100%;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形式,选择正确率为78.6 %;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正确率为68.2%.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作为我国国家机关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体现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权组织原则。代表选举制度改革是20年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经历过多次的换届选举,2024人大代表选举已深入人心,政府组成人员对此认识也比较明确。

3.对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关系的认知。问卷调查中,97.7%的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民政府最基本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97.3%的人同时认识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必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监督权被评价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一项职权。调查中政府组成人员认为,人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十分必要,因为人大的监督权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处在最高的层次,但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有待提高,人大监督机制需要完善。

4.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行使效果的评价。问卷调查中,对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效果的评价,认为第一位的是监督权,其次是人事任免权,三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四是立法权。现阶段,完善人大的职能,主要是加强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立法是2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突出的成就,我国的社会生活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地方人大立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全国性法律的制定、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绩斐然。从调查问卷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行使效果的评价来看,地方立法权行使效果在四项职权中排在最后。我们分析后认为,这主要是缘于地方立法数量上的大幅度增加和立法的实际功效存在很大反差。不可否认,立法质量、法律权威和司法状况,都与立法效果评价有直接关系,特别是执法效果不尽人意直接影响到对立法效果的评价。对于地方立法效果评价较低,另一个原因是参加问卷调查有87.6%的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人大常委会不具有立法权,不少人对地方立法权没有作出评价,这也是影响评价态度的一个因素。

5.对人大常委会实际地位的认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问卷显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处在不断提高中。2024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地位,选择“高”的比例占26.4%,“较高”的占48.2%,两项合计比例为74.6%;对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总的评价,认为“理想”的占32.1%,“较理想”的占56.9%,两项比例合计占89%.占多数或绝大多数的人员肯定了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二、负面认知情况

综合分析调查问卷,我们认为政府组成人员认知情况存在的问题是:

1.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了解不全面。有21%的人认为人大和政府不存在决定和执行的关系,有29%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担任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职务,43%的对哪一级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不清楚,有近20%的不了解县(市、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构成,54%的不清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确切时间,64%的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能否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判断错误。

2.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区分不清。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法律有明确规定,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一些政府组成人员对组织法2024政府工作人员任命的规定认识比较模糊,例如,有56.5 %的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 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判断题选择失误,混淆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3.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狭义化、简单化。统计显示,36%的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202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6.7%的人不了解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有75.6%的人不能确认“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计结果表明,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了解全面的只有8.7%.

4.对国体、政体和国家机构认识模糊。(1)有相当一部分人混同了国体和政体。问卷显示,有29 %的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体;(2)对国体和政体的关系认识不明。从调查情况分析,有45.5%不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把“人民民主”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有29.3 %选择是“民主选举”。人民民主是国家性质,即我国的国体,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然是我国政体。(3)对哪些机构是国家机构,选择正确率为27.8%,有73.2% 的人认识模糊。例如,有4%的人认为政协是国家机构,有13.7%的人认为全国人大、54.5%的人认为国家主席、5.3%的人认为国务院、74.9%的人认为中央军委、4%的人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20%的人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4.4%的人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是国家机关。

三、认知程度分析

政府组成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上表现出这样几种倾向:一是了解不全,二是理解不深,三是不认识全貌。问卷中统计的情况是:

1.单一性的选题,正确率较高。问卷的30道选题,其中21道单项选择、判断题,有2/3题选择的正确率在58%以上。

2.综合性选题,正确率较低。问卷中2024“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的两道多项选择题,侧重检验整体性和综合性知识,统计表明,选择正确率分别是27.8%、8.7%.

3.缺乏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体的理解和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选举制度是其基础,民主集中制是其组织原则,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构建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整体上讲,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包含纵向横向的三种关系。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产生它的人民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同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问卷中,政府组成人员对前两种关系正确认识的比例分别是93 %和78.9%,而对第三种关系能够明确认识到的只占29.4%.三种关系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内容,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分割开来。不从整体上认识三种关系,就无法从真正意义上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问卷中,有23.7%的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有29.3%的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选举,从中可见一斑。

综合分析,我们认为政府组成人员20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主要来自对《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大多数人并没有参加过系统的培训学习。20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解不全面,缺乏系统性,认知程度偏低。

政府组成人员的认知程度也基本代表其他国家机关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知程度。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启示

本次问卷调查自2001年9月开始,至2002年3月结束,共向全省14个市州地的部分县(市、区)发出问卷800份,收回299份,有效回收率37.38%.组织答卷工作,有的是由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同志亲自主持的,有的是委托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主持的。从收回的问卷看,参加问卷调查的政府组成人员年龄在50岁以下的占8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2.9%;任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年限5年以上的占35.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内容、产生的基础、组织原则和三种关系,概括地反映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从题型设计上讲,这套问卷是20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般性的知识,目的在于了解政府组成人员对我国政权体制的理解,考察政府组成人员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学习掌握情况,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还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作用的看法。而对政党与人大关系等202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为深入的问题,本问卷基本未涉及。这次问卷调查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对我们今后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有很好的参照性。

1.亟待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制度。因此,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的优越性,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体制中的重要地位,都需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的认识和了解,为民主法制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紧密相关。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当前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各种忽视和轻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宪法、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不相符。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其中心内容是通过完善我国基本制度,解决党与人大职能分开,理顺体制,在政治体制改革深化中逐步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需要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存在两个不够:一是理论研究不够,一些重大问题得不到重视,或是被回避。这种现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需要。二是宣传教育不够。党委的同志,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同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上受局限,概念不清、认识模糊、理解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状况,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的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是:如何在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向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转变的同时,强化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还政于人民代表大会,党的组织、权利、活动方式和法律责任如何规定;党如何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从而树立起宪法的绝对权威;对党的组织和个人违宪如何进行监督审查。以上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党与人大的关系。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到位,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2024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应围绕国家政权的本质和形式的统一性,从宪法学和政治学角度,探讨提高党的领导的民主化、法制化,如何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要从推进人大工作、推进依法治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优化法治环境出发,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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