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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2024-07-06 12:49:03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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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24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号)、省委、省政府《202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号)、省政府《2024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发号)和市政府《2024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岳政发号)精神,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2024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确权核(换)发林权证,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2024政策,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经营权,做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稳定林业“三定”以来落实的林权,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明确了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应予维护,不得打散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3、权益平等、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和森林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充分发挥林农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各乡镇、村、组的集体商品林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引导群众自主选择改革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和管理形式多样化,可以一村一方案、一组一策、一山一策。

5、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林农生活水平和集体经济的实际,既要确保林农利益,让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又要兼顾集体利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改革的范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五、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它方式落实产权。集体林地的承包期限最高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对于村级基层组织经济困难的,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明晰产权有以下几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自留山、承包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2、完善责任山。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户主所有,允许继承。原承包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及四至界线不清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被划为公益林的责任山和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要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

3、明晰集体山。对目前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采取多种方式明确权属:

一是“均山”。适宜于分户经营的,可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二是“均利”。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集体山林,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交由有经营能力的农户或其它经营主体集中承包,其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分享。

三是“均股”。集体统一经营效益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股分配。

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于采取“分山不分林”或者“分股不分山”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出去的,要将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户。

4、维护联营山。与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区的稳定和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5、调处纠纷山。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再落实经营主体;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发林权证。凡承包集体林地,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二)放活经营。坚持五统五放的方针,即统一公益林管理,放活商品林经营;统一“三防”管理,放活造林营林;统一资源流转管理,放活木竹交易;统一采伐管理,放活社会化服务;统一林业规划,放活林业投资融资。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由所有者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经营方案优先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林地经营自主权还给林农,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林木。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三)规范流转。

1、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推进山林有序流转。要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充完善。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2024规定执行。

六、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底前):建立机构,宣传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落实经费。

1、建立机构。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林改办),办公地点设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单位抽调能力强、水平高、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林改办日常工作。

组建驻乡镇工作队,由办点的县级领导任队长,牵头办点的县直单位负责人任副队长,其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办点乡镇的林改工作。各乡镇和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林改工作。要采取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的分级负责制,层层签订工作责任状。

2、宣传培训。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改革的意义、内容、方法及2024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参与改革。逐级开展业务骨干培训,让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掌握2024法律、法规和政策。

3、调查摸底。一是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各驻乡镇工作队组织驻村工作组,对各村森林资源现状进行调查,内容包括森林类别、森林权属等,填写集体林权现状各类调查表。二是查阅台帐、合同等文书档案,对已经流转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如自留山、林改以前已流转的山场、“四荒”拍卖、个人造林及林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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