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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研修总结(汇总3篇)

2024-07-08 12:06:02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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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研修总结范文第1篇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2024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2024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2024、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2024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九条 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作战任务需求。

军队2024装备部门组织武器装备的论证,并对武器装备论证质量负责。

第十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选方案。

第十五条 军队2024装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质量符合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其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质量负责;武器装备试验单位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试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央管理的企业对所属单位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订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的性能指标、质量保证要求、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研制、生产程序制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项目质量计划,并将其纳入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武器装备的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产品。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安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过程严格实施技术状态管理。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可能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合同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应当进行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以及计算机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专题评审。

第二十五条 军队2024装备部门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组织转阶段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批准转入下一研制阶段。

第二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实行图样和技术资料的校对、审核、批准的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以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关键件或者关键特性、重要件或者重要特性、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首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故障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组织实施研制试验,应当编制试验大纲或者试验方案,明确试验质量保证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承担武器装备定型试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武器装备定型2024规定,拟制试验大纲,明确试验项目质量要求以及保障条件,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和试验结论完整、正确。

试验单位所用的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对一次性使用的试验装备,应当进行试验前的检定、校准。

第三十一条 提交武器装备设计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正确、完整,试验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提交武器装备生产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报告和部队试用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录。未经检验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

(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

(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严格实行工艺流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原始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对首件产品应当进行规定的检验;对实行军检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检验。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统计技术,分析工序能力,改进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交付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应当经检验合格;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满足使用单位对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求。新型武器装备交付前,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还应当完成对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技术培训。

军事代表应当按照合同和验收技术要求对交付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检验、验收,并监督新型武器装备使用和维修技术培训的实施。

第四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暂停生产的武器装备图样和技术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维修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恢复武器装备性能。

武器装备维修单位对武器装备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武器装备维修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实记录武器装备维修质量状态,及时报告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三条 军队2024装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武器装备质量评估,将武器装备质量问题及时反馈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发现武器装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军队2024装备部门及2024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解决武器装备质量问题,防止类似质量缺陷重复发生。

第四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修)后服务保障机制,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售(修)后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武器装备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协助武器装备使用单位培训技术骨干,并对武器装备的退役和报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部队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时,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伴随保障和应急维修保障,协助部队保持、恢复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对武器装备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实施认可,对质量专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第四十七条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2024规定,全面考核新型武器装备质量,确认其达到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军事代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2024规定和武器装备合同要求,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会同国务院2024部门查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2024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第五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2024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2024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武器装备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武器装备论证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2024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2024部门依照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2024部门按照2024规定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导致发生武器装备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对武器装备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武器装备试验中出具虚假试验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交付部队使用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2024部门依法取消其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秘密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2024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2024部门按照2024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干扰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2024部门依照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2024部门按照2024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提供元器件、原材料以及其他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2024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并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2024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2024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由军队2024部门按照2024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专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五一研修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修编;县级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70-02

2010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努力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和“七?五”事件双重影响,全力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新疆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土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安排,在总结评估自治区国土资源“十一五”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认真开展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以及加快推进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任务。

一、新一轮规划修编的思路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足地方实际,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要求,统筹发展与保护、需要与可能、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关系,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土地利用宏观政策。

(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理念

在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放弃外延扩张式的土地利用模式,着重于内部挖潜,依靠土地管理系统功能的完善和科技的进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短缺的问题,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石。在新一轮规划中保护耕地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对于建设用地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注重城镇用地内部挖潜,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集约高效的利用方式。

(四)加快城镇化进程,协调城乡土地利用

推进城镇化,实现人口从农村向城镇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条件下,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调整,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然选择[1]。新一轮规划应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安排各区域用地布局,鼓励依法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通过迁村并点、复垦开发废弃地和居民点整理等方法,合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

(五)构建符合区域自身特点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动态变化过程。新一轮规划的实施应在完善原有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和借鉴其他国家(地区)规划实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区域自身土地利用的实际,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及框架,从法律、行政、经济、社会、技术、监督等方面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2]。

二、新一轮规划修编进程中的问题分析

(一)基础资料对规划修编的支撑力不足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基础资料的支撑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受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因素,土地调查多为时点勘测,时序资料较为缺乏,在规划修编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时序数据多为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累加所得。(2)现行规划执行过程中,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加之土地管理工作的疏忽,辖区各乡镇土地调查数据对接时不注意修正数据期水平,造成现状数据不实。(3)由于规划修编需要的数据资料庞杂,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将2024到的数据统一到规划基期年这一时点上,存在一定的困难。(4)多数现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少规划实施评价这一环节,不能了解规划执行的结果是否符合规划目标的要求,也无法了解规划的实现程度、规划的效益和规划的效力等,进而不能为新一轮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二)规划指标分解的科学依据不足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取严格的指标控制,引导土地的供需方向,实现辖区内各地类之间的动态平衡。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是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规划资质的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来修编;由于规划修编时间紧迫, 规划修编单位多采取分析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的方式来了解辖区土地利用情况,实地调研较少,调查研究时间较短,规划修编人员对区域实际情况很难做到全面掌握,从而造成规划指标的分解随意性较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控制指标多根据重点建设区域的布局情况下分到各个乡镇,然后做局部调整,指标分解的说服力不强。(2)规划指标分解时受修编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某些指标的制定脱离了辖区的发展实际,造成乡镇级规划目标难以实现。(3)受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限制,指标分解的科学性也受到限制。

(三)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存在差距

规划修编的理论依据包括地租和地价理论、土地区位理论、持续利用理论、生态经济理论、人地协调理论和系统工程理论[3]。针对规划修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进行的理论研究能更好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目前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在研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问题时,如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土地利用弹性供给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根据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弹性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规划修编的时效性与现实发展脱节

随着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足也日益显现,而新一轮规划却一直不见结果,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某些县(市)进行了规划局部调整。目前,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急需大量建设用地作为支撑,使所剩不多的建设用地指标更加紧张,某些地区甚至已经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标。规划修编战线拉得越长越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同时也造成规划法律效力的降低。因此,在保证规划质量的前提下,规划的修编和审批的速度必须加快。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的几点建议

(一)顺应发展,重新定位

对规划修编的定位要重新认识,不能简单地认为规划修编的目的是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现阶段规划修编的目标应继续坚持保护耕地的法定国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体现保护耕地的规划重点和主线,确定保护耕地和节约、合理用地的方式、重点措施等。而从长远考虑,新一轮规划应全面把握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坚持区域发展的公平性、发展过程的持续性、人和自然的和谐性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规划的重点由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向保护国土资源的方向转变。

(二)转变思路,合理规划

《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正式确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规划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各地、各级领导也开始“认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辖区用地布局,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将以往违规用地合法化。在新一轮规划修编过程中,建议转变以往的修编思路,避免“一届政府,一套规划”,做到在听取各级领导意见的同时,以规划研究理论为基础,理性吸收领导建议,满足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最终使规划得到各方的理解。

(三)注重衔接,注重实践

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而下延伸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即“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重大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落实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第二,上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互衔接,即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服从市级规划提出的指标控制和区域调控要求的同时,指导和调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村镇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第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理论研究成果紧密结合。例如在对耕地的调控上,可将基本农田保护图、农地分等定级图等反映耕地质量的图件与规划底图叠加,确定耕地调整方案,实现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动态平衡。

(四)丰富内容,不断创新

援疆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对新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开展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过程中,首先,要创新规划理念,强调市场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绿色规划理念、目标有限性理念和规划调控法律化理念[4]。其次,要创新规划方法,通过对“3S”技术的进一步开发,采用空间模型方法对土地利用变化进行模拟、预测和评价[5],另外还要加快规划数据库和监管系统的建设。最后,要丰富规划内容,以人口、资源、环境为切入点,涉及政策法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强调土地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改善、区域协调发展等内容,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综合性规划发展。

(五)强化领导,加强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县(市)级领导应将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专家学者及2024部门领导参加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规划修编的统一领导。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把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作为近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周密计划,成立强有力的规划工作班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抓紧抓好每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西同.202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探讨[J].资源导刊,2008,(11):14-15.

[2] 孟梅,蒲春玲,白蕾,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以新疆伊宁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3):1209-1211.

[3]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五一研修总结范文第3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区教师校本研修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2024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榆林市教育局《2024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2024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育强区建设的意见》和区政府《2024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遵循教育发展以教师为本的方针,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着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全员性、主体性原则

校本研修要面向全体教师,关注每一位教师的成长与发展,人人参与;同时还要树立起“每一所学校都是校本研修的主阵地、每一个教师都是校本研修的主力军”的思想。

(二)针对性、实效性原则

校本研修要着力解决本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和目前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要突出实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三)合作性、共享性原则

校本研修要搭建“大校本”平台,构建“大校本”研修体系,促进教师间同伴互助、校际间合作交流、片区间联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四)理论性、实践性原则

校本研修必须以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确保微观研修的正确方向,把宏观理论的统一性与微观研究的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的总体要求与各校的自主探索有机结合起来。

三、研修目标

1.建设一支校本研修指导教师骨干队伍。 “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我区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以及学校教科主任的作用,开展校本研修指导专项培训。

2.打造区级校本研修示范基地。 推进校本研修示范基地建设,创建3-5个区级校本研修示范学校。力争创建一所市级校本研修示范学校,为大面积推进校本研修积累经验。

3.提升校本研修水平。在各类培训中增设校本研修指导课程,积极创新校本研修模式,探索并完善“短期集中—送培下乡—远程跟进—校本研修”相结合的教师全员培训体系,全面提升我区教师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水平。

4.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将校本研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的整体规划,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研修不得少于40学时,以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

四、研修内容

1.学科知识与教学技能:学科教学研究的最新动态与成果;课程标准和教材研究;学科学段教学目标的设计与实现;课程实施与课程评价;校本课程的研究与开发;课堂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与组织策略;课堂教学设计与案例研究;研究性学习及综合实践活动的理论与实践等。

2.教师成长与专业发展:教育法规与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理想与专业发展规划;教师心理调适与情绪调控;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评价;现代教育技术与应用;教育科研方法;教学艺术与教学风格等。

3.教学管理与学校发展:学校办学思想与办学特色;学校文化建设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学校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校本研修规划与方案等。

4.班级管理与学生成长:学生成长与身心发展;班主任工作与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的组织与班务管理;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学生思想工作及心理辅导;团队活动组织与管理等。

五、研修方式

1.侧重课堂教学的研修:集体备课、示范观摩、听课评课、同课异构、案例分析等。

2.依靠专家指导的研修:专家讲座、案例点评、咨询诊断、交流研讨、名师引领等。

3.凭借同伴互助的研修:以老带新、结对互助、教研活动、专题沙龙、兴趣小组等。

4.通过校际合作的研修:对口支教、项目合作、校际结对等。

5.着眼专业发展的研修:实践反思、技能训练、教学竞赛、专题(课题)研究、论文撰写等。

6.利用网络平台的研修:校园网站、专题论坛、主题空间、博客写作、QQ群交流等。

7.确立专项课题的研修:实践积累、排查问题、聚焦重点、诊断剖析、发现规律等。

8.突出“一功五化”的研修:锤炼教学底功;转化教学理念;内化课标教材;优化教学过程;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校本教研。

六、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12年1月-2012年7月)

(1)宣传学习

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市2024文件精神,使全区教师充分认识到校本研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校本研修的主动性、积极性。

(2)制定方案

制定校本研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制度,以保障校本研修的有效开展。

2.实施阶段(2012年8月-2014年12月)

全面展开校本研修的各项工作,确保校本研修步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不断总结研究校本研修中的实际问题,调整优化研修方案,确保研修工作稳步健康推进,取得丰硕成果。

3.评估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对校本研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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