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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合同(甄选5篇)

2024-07-09 00:49:02合同范本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股份制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1篇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甲方为申请改组及上市发行股票,为使该项工作中的2024法律事项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的2024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的改制及上市发行股票之2024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中国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认真对2024事项进行审核。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2024文件资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收取的费用不子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双倍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事务如下:

1.订公司上市采取的方式及出具意见;

2.审查或草拟发起人协议及2024董事会决议;

3.审查或草拟上市申请报告;

4.审查或草拟上市公司章程;

5.与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就重大问题进行磋商,若有必要得签署一项备忘录;

6.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

7.起草招股说明书中准备披露的事件的说明等。

六、如乙方在办理上述事项中违反事实作出明显错误的结论,致第三人对甲方提出索赔,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方赔偿额度不超过乙方依本合同收取甲方律师费的叁倍。如在办理该事务中出现的错误是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七、乙方完成本合同事项,甲方须于合同订立后30天内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按_________标准收取。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订立之日起至招股说明书见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份合作;过渡性;本质;合作制;

[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0-0017-03

[作者简介] 魏盛礼,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江西 南昌 330047)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为了使分散经营的农户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尤其是为适应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造的需要,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按通常的观点和官方的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或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现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资本增殖的需求,又有某些程度的合作“公有”色彩,得以跻身于“集体经济”之列,从而在法律上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政治地位,可以享受到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避开改革的意识形态障碍,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确认为社会主义集体企业,那么它在税收?贷款利率?获取土地使用权方面既可以继续享受到许多私营企业享受不到的优惠,又能够克服集体企业产权不清的缺陷,股份合作制成为当下我国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首选模式?因而,股份合作企业一时间颇受理论界的青睐,被誉为“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和解,是确保劳动者的利益随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的制度”,“是引导个体劳动者和待业人员互助合作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曾一度将起草和制定《股份合作制法》列入全国的立法规划之中?笔者认为,应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正确区别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本质差异,不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单独立法,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具有合作制的本质特征,只是我国经济改革时期的一种过渡性企业形态?

一?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现状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我国的出现,有其强烈的时代色彩?随着农村改革开放,原先的生产大队等经济组织形式,被农村承办经营户所替代,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小规模经营?农户筹资艰难以及市场信息不灵等因素,又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中央1985年1号文件里首次提出了“股份合作”,认为股份合作具有“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动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财产”的功能,大力加以提倡?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界定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的涵义,按照这一规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该文件规定了股份合作社的条件和组织,希望以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与此同时,为推动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1992年农业部了《2024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对股份合作企业重新进行定义: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了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1997年,国家体改委《2024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义》,推动城市小企业的转制?时至今天,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自此,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仅成为城乡中小型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首选模式,也成为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改革的重要形式?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5年,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数量就达到300万家?现实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现形式也不完全一致?有的股份合作企业是在个体?家庭手工业?乡镇企业等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联产?联营,并采取各类生产要素联营或折价入股形式,发起组建而成的;有的将原有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重新界定,并吸引大量社会投资而形成股份合作制;也有的是国有企业全员持股改制而成?有的企业只有职工股而不向社会筹资;有的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的股东?根据不同地区的模式,有“温州模式”?“深圳模式”?“山东模式”?“安徽模式”等各种模式?企业名称也不尽相同,有的称为股份合作公司;有的冠名股份合作社;有的称作股份合作联营?股份合作企业呈现多元化?多类型的特点?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

尽管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态多样,各地方性立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要求也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类企业形态,有其共同的特征?我国股份合作企业一般有如下共同特征:

1.股份合作企业的成员为复数?股份合作企业的投资者主要是企业职员,也有部分股东不是企业成员,但每职工的所持股比例并不相同?大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成员同时具有企业成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当然,此种情形不是绝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相对开放的?从资本形成来看,虽然强调企业绝大多数职工入股,但同时也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金?从经营关系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全面社会化的,从生产要素到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2.职工入股后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有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特殊情况,企业可根据情况回购职工持有的股份?3.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制度的特点是,企业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者入股集资设立,全体职工或大部分职工都是股东,按照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由此形成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4.股份合作企业的表决机制是“股权民主”和“股权平等”原则?无论对股份合作企业决策层人员的选举还是对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均由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依据这一表决原则,拥有企业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的股东,能够控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层人事的任免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5.股东按出资分红,在企业解散时享有盈余财产分配权?既然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出资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投资回报,那么,企业盈利的分配也是按照股份的多寡进行分配的?尽管往往同时作为股东身份的企业职工可以获取劳动收入,那只是工资收入?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积累后,由股东进行分红?在股份合作企业解散时,如果尚有剩余财产,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盈余财产分配权?6.股份合作企业是公司的一种?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就要求股份合作企业同其他公司一样实行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退股,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和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转让其所持有股份?

从股份合作企业的特征上看,股份合作企业固然有一定程度的合作色彩,也与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完全相同,但其公司的特点十分突出,股份合作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

三?股份合作企业的非合作性本质分析

尽管股份合作企业冠有“合作”的字样,也吸收了合作制的某些成份,但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就会发现股份合作企业并无合作制的本质,而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特殊形态?

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谋取共同的经济?社会利益,通过资金?劳力?技术或生产资料入股的方式,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1995年9月国际合作社联盟2024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个定义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合作社的承认?其本质特征有:1.成员资格开放和资本的可变性?合作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有权根据其意愿自由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合作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资格且承认章程?愿意履行义务者加入合作组织,除了按照章程规定的之外,合作社也不得将任何社员除名?新的社员加入带来新的股金,社员退出时连带其交纳的股金一并抽回?由于合作社的这一原则使得合作社成员一直处于变动之中,相应地合作社股金总额处于经常变动状态?2.“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贯彻成员民主性?无论是合作社管理成员的选举还是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策,不论社员入股多少,一个社员有且只有一票的选举权或表决权,社员权完全平等?之所以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是为了防范资本对合作社的控制或操纵,确保合作社的互助合作宗旨得以实现?3.严格区分社员的内部服务性与非社员的外部交易性?对社员,合作社经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过程不也在于盈利,交易条件应当体现优惠?鸦而对于非社员,则与公司等企业组织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此获得的盈余作为合作社的主要积累和股息分配的来源?由于合作社是以社员自我服务作为宗旨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内部服务成员为主,以外部交易为辅?否则,合作社就有可能异化为徒有合作之名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公司?4.股金只能分得利息,不能参与合作社利润的分红?这一原则是限制入股金对利润的支配权,合作组织的入股股金的红利率不能太高,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标准?还有的合作组织除了股金可以参与红利分配外,对经营所得的盈余也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多寡分别获得相应分红?交易量越大的社员可以获得的盈余就越多?合作组织之所以实行这一分配规则,目的在于防止合作社异化成为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5.合作社解散时剩余财产的不可分割性?合作社一般是社区成员基础上发展而来,合作社的目的也服务于社区的社员,合作组织与社区具有天然的联系?在合作社解散时,首先退还社员先前认交的股金?在退还社员股金以后,如果尚有剩余财产,任何社员不得分割这些剩余财产,而应把这些剩余财产作为整体转交社区,成为社区的公共财产?

反观股份合作企业,显示出与合作社不相容的本质特征?1.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资本不变的公司法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资本数量?股东退出股份合作企业,只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份的方式来实现,而不得从股份合作企业中退回其股金?2.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作社的决策机制相反,实行资本民主性?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以互助合作为目的?在合作社中,劳动是第一性的,资本是从属的,通过社员的互助劳动以避免资本的统治?正因如此,合作社奉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不论持有多少股金,其表决权都相同?股份合作企业中每个成员的表决权是不相等的,“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奉行的资本平等原则,破坏了合作制的设立初衷,劳动成为资本的附属物,实行资本的统治?3.股份合作企业的目的在于资本增值,不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股东与非股东一视同仁,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盈利,没有什么差别待遇?而合作社社员入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不是简单地追求资本增殖?4.股份合作企业参与税后利润分红,与合作社的股金不分红原则相左?在合作社中,股金只获取一定数量的利息?当经营有盈余时,按社员对合作社的交易量来分配?但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社员对合作社的交易量根本不成为分红的标准,只有股份才能参与盈利的分配?5.股份合作企业终止时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征,违反合作社解散时剩余财产的不可分割性原则?合作社“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原则,使合作社成员具有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形成的公共积累,是由不特定的社员长期共同创造的?对合作社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各国合作社法律一般规定交给所在的社区,或交给当地政府,而不能分配给现存的社员,更不得按股金分配剩余财产,这是合作制的基本精神?股份合作企业终止时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是典型的公司财产制度?此时,投资者享有的并不是股金持有者的权利,而是公司法中的股权?

上述2024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作制的本质差别表明,合作制的本质属性(互助合作性)与股份制的本质属性(资本性)是根本排斥的,不可能溶合在一起?两种企业制度的本质属性的非溶合性决定了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它们的企业制度,只能存在分别依附于它们而在非本质方面相互吸收对方因素的非独立的企业形式?股份合作企业不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只是在一段相当的时间内作为企业改革的一种过渡形态,最终还在公司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将其归为公司的一种形式而加以规范?相反,为了鼓励真正的合作组织的发展,促进社会成员的互助合作,有必要对合作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单独制定一部科学的《合作社法》?

参考文献:

[1] 乔传福,杨欢亮,王天义.论中国股份合作经济的历史地位[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1998,(3).

[2] 康德,林庆苗,史生丽.股份合作制理论与立法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治理结构 股东会 表决机制 加权

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依照法律设立的,资本与合作共融、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封闭式资合性法人企业。企业治理结构尤其是股东会表决机制是企业法人独立人格的要求和当然内容。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对提高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效率,形成有效决策至关重要。因此,科学设置组织机关、管理机制等治理结构是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问题

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条:

1.参照有限公司原则;作为一种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与公司法人存在许多共性。它有必要而且能够参照有限公司的治理模式构建自身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各机构的权力与公司基本相同。

2.治理结构简化原则;股份合作企业的特征说明,其本身就是熟人间的一种组合、创造,职工、股东主要是长期在一起共事的单位人、集体人,股东、资本均具封闭性,而且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选择形式,为节约成本计,简化治理机构就成为设置组织机构的原则。

3.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更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人数较少;设置哪些机构,则应由企业章程自由决定。根据上述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成如下:(1)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必设机构,根据是否与董事会合一,其职权也有不同,但总体来说,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2)董事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3)监事会以不设置为原则。股份合作企业多规模小,人数少,视距短,企业的日常活动都在职工、股东的视线范围内,设置监事会徒增企业成本。(4)经营与营利是企业的存在目的,决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必设机关、经营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各治理机构之性质、地位、职权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因此可以直接参照公司法设定。下文仅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

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会

股东会与职工会是否合一,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同的作法。一是分设型。《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企业设立股东会的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机构。”该条也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表决办法。二是企业自主决定型(或曰无明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34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三是合一型。《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北京市的规定也属于这种类型。全员性是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的特点之一,如若职工全部入股,则股东会和职工大会合一无任何异议。然而,全员性也允许少数非股东职工的存在,若设置职工会不设股东会,股东与非股东按照同一表决机制决定企业大政方针,将直接影响股权的激励机制,与资本企业性质相悖。分设型的立法,考虑到了非股东职工的存在,却也增加了本身规模有限的股份合作企业的负担和运行成本,而且该企业中,绝大多数股东和职工的身份是双重的,会议分设职权又当如何分设,易生事端,徒增成本,与效益、效率相悖。笔者认为,应该保留股东会,不设职工会,即股东会吸收职工会,非股东职工(或其代表)可以列席股东会,其利益诉求可以通过企业工会表达。

三、股东会的表决机制

(一)相关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

1.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即每位股东按照人头都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不考虑股东持股额的多寡。《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2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由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主持,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41条规定:“每一股东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也规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2.一股一票制。一股一票制,即指按照股东持股额多少分配表决权,持有一股即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数与所持股份数成正比例关系。《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股权行使表决权。”从实践来看,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采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山东诸城、周村两地多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

3.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根据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不同,分别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采用一人一票制: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采用一股一票制: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2)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制度。即在股东会表决时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适当增加较大股东的票数,即适当考虑股东持股的差距,对持股多的股东给予相应增加票数。 《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34条规定:“股东(代表)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较大股东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股东投票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二)对前述规定的评价及笔者的主张

“无论一人一票制还是一股一票制,历来被认为是合作制与股份制最明显的区别,在涉及到股份合作制的问题时,学者也认为,正是这二者的区别,是使合作制与股份制交融于一体的最大的障碍。” 主张一人一票制的立法与观点,通常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合作制的一个支脉,是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合作制企业形态,因此才应实行体现职工民主管理的一人一票制。把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股份制经济,是吸收了合作制良性的股份制经济形态,或者说更加注重股份的作用。单纯的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的作法都是以股份合作制某一因素作为考量的基点,都有其固有的弊端。单纯的一人一票制的作法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率。单纯的一股一票制的作法,无法体现股份合作企业合作民主的特点,职工民主管理的初衷难以保障,而且多持股者享有多数表决权,会使大多中小股东的表决流于形式,加之该种企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易使企业被少数人控制,同改制或设立此种企业的目的相悖。

根据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不同,分别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的作法,看到了单一表决办法的利弊。但决议事项如何划分,难以把握,同一企业中的事项是相互联系的,机械的划分,不利于企业的规范运作。

笔者赞成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作法。首先,一人一票为基础,突出了该类企业劳动民主的特点。适当加权的作法,考虑到了资本因素在企业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较大股东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其二,适当加权的作法,有利于筹资,扩大规模。资本形成的封闭性使该种企业不能从外部吸收资本。而加权的作法,有利于吸收内部职工多投资;同时,“适当”的加票也在其他股东能够容忍的限度内,不会改变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相结合的制度特征。其三,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作法是当今合作制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一人一票制本身是合作社治理机制的优点与传统,但随着现代合作社对资金需求量的激增,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许多合作社开始赋予大股东较多的表决权。例如在德国,对某些对合作社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社员,在章程中可规定他们最多享有3票的表决权,而且这一多票制只适用于简单多数表决制;美国有的州的合作社立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法国合作社有允许一个社员可享有一个以上表决权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对于联合社代表的产生方式也允许参照出资比例。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既然体现劳动民主的合作社可以对出资较多者增加表决权,则具有股份制因素的股份合作企业就没有必要严守“一人一票”的阵地。同时,国际和我国的合作社立法也为适当加权提供了借鉴经验和作法。

(三)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规制

在肯定了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作法后,重点在于如何把握加权的幅度。股权均衡是股份合作企业的本质要求。但绝对均衡存下如下弊端:首先,没有考虑到各个体职工的实际情况。职工之间存在着资金量,信心,参与企业管理程度等差别,不同职工出资的积极性不同,绝对均衡的作法为愿意多出资的股东关闭了大门。 其次,绝对均衡的作法,片面强调股东均股,企业人人所有,人人作主,极易形成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再者,绝对均衡使经营层和一般职工享有相同的剩余索取权,扼杀经营者和能人的积极性,造成自身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在企业决策中不易达成有效决策,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制约企业发展。

绝对均衡存在弊端,持股份额差距又不能太大,如何平衡?1995年到1998年的四部股份合作企业的立法草稿对职工个人入股额的差距都规定为十倍,1996年股份合作企业立法草稿规定的十倍是“最高持股额不得高于最低持股额的十倍”,而1997年和1998年草稿的规定是“最高持股额不得高于平均持股额的十倍”。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4篇

一、明确“假集体”企业的产权,将其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这里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假集体”企业都可以或都必须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财产所有权全部为私人个人或合伙所有的,只需恢复其本来面目,登记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财产所有权中,公有份额很少的,可以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由业主支付相应代价,取得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中公有份额较多的,一般可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这样可以使问题获得较快解决,同时又保护了生产力。田纪云同志在1992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假集体”企业“要正确引导,逐步过渡到股份制,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1.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核查,搞清哪些归国家所有,哪些归集体所有,哪些归私人所有。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要进一步明确其产权到底归哪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所拥有。2.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确定国家、集体和私人各产权主体以及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额,划定股份。3.以股份为基础,股权所有单位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组成董事会。这样,一个公有股和私有股并存的股份制企业就成立了。私有股份方面,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私有股为一人,二是私有股为多人所有。在国家股、集体股方面,也可能股权由不同的部门或单位享有,例如,国家股里,因减免税种不同就形成了中同国家股地方国家股。但从股权性质讲,这类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可分为公有股和私有股两大类。股权分属不同的主体,这将从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上反映出来。

二、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联合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建一个股份制企业

一些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不好,造成长期亏损,不仅不能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或向集体缴提留,而且吃国家的“大锅饭”。对这部分公有制小企业,则可以用股份制明确相互间的财产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形成股份制企业,其步骤比较简单。首先,确定被拍卖企业的价格,这实际上是购买方必须认缴的股本总额;其次,由各方认缴约定的各自股份,并在基础上成立董事会。这里,全是私有股,没有公有股。

三、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合承包或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成股份制企业

对于联合承包或联合租赁的,可以用股份制的形式明确其共同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仍是国家的或集体的,这里只是借股份制这一形式规范投资主体(即产权终极所有者)和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承包方或租赁方与与投资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经营合同,投资主体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权利,承包租赁方则取得经营管理权。2.承包方或承租方把该企业资产折算成股份,由内部各成员(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认缴。每个成员认缴的股份,是他享有权利的依据,也是他承担责任的依据。若是抵押承包或抵押租赁,各方的抵押出资,就是他认缴的股份。3.参与承包或租赁的各方按认缴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这样,就组建了一个股份制企业。在承包期或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约,如果不续约,是股份制企业终止。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股分制企业

因经营流动的扩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就成为必要,有时需要建立一种关系紧密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以通过股份制建成。大体又有下列两种情况:1.原经营单位存在,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企业,这个过程很简单,各方按约定认缴一定股份,可以以资金、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实物等入股,形成企业股本。入股各方按各自股本多少派人参加董事会。2.新企业取代几家企业由一家企业改为一家或几家企业。其基本步骤是:首先,对各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资产数量;然后联合起来,各家持有与其原资产数量一致的股份,并按此组成董事会。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组成股份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其必要性可由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来说明,也可以由公有制经济对私有制经济的领导和控制来说明。这种联营不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还是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它能实现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如果在联合体中,公有制经济占主要部分,起控制作用,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反之,就是以私有制为主。显然,股份制是这种联营的重要形式,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有四种情况: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资认股,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这只须各方按合同的约定的比例和出资形式出资入股,确定各方的股份,即可。各方依据各自占有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组成董事会。

②以某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基础,吸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入股参加,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其方法是:首先,要对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存量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确定该企业的投资主体所拥有资产的数额,并以此作为公有股份;然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出资入股,做为私有股份。以此为依据,各方股东按股份比例派代表组成董事会。

股份制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个人股 集体股 正式制度供给

股份合作制作为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创新形式,其发展曾出现过反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正式制度供给的变迁充分彰显了这个过程。1990年农业部《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之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合作制予以规范、引导。股份合作企业的国家立法工作也正式启动,于1995、1996、1997、1998四年中相继有四个立法草稿出现,还曾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就在股份合作制被寄希望成为农村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的首选模式之时,许多股份合作改制企业出现了“二次改制”,即向公司制或私营企业改制的现象。股份合作企业开始“由起到落”,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暂时搁置,相关正式制度供给工作接近停滞。但是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活动却并没有停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股份合作制的价值功能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蒋承、刘天然(2011)指出,股份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资料规模小和收益率低的问题,起到了补充公共财政、提供公共福利的作用,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有效过渡形式。董景山(2010)指出,股份合作制主要适用于城乡结合部和经济发达的地区。目前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公司、林业股份合作等股份合作制的诸多实现形式在各地蓬勃发展。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创新形式,适用空间主要在“三农”领域,发展类型主要是改组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股权管理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的核心问题。股权结构是股权管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包括股份类型构成及各种股份的比例构成(孔祥俊,1996)。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类型一般包括个人股(就股份合作企业而言指的是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个人股的比例是股权结构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基于对正式制度供给的分析,对个人股的比例进行研究。文中所指的正式制度供给包括国家、地方层面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2024个人股比例的正式制度供给状况分析

就2024股份合作制的正式制度供给来看,除了农业部1990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外,国家层面尚存在法律空白,笔者主要考察了与股份合作制2024的30项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11项、政府规章16项、部门规章3项。从规范性文件中2024股份的规定来看,个人股应设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设股且为普通股,此点已成共识。按照对个人股比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上述规范性文件分为三类:

第一类,规定股份全部由个人股构成(股份比例为100%)。采用此形式的有海南省(针对新建型)、南宁市等,如《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8个以上作为职工股东的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类,规定个人股占股份总额比例为50%(不含50%)以上。采用此种形式的包括成都市、广东省、湖北省、厦门市、上海市等,例如《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其一半以上的股份由组成该企业的职工入股构成,职工股东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另外,黑龙江省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低于股本总额70%。

第三类,将个人股与集体股一并规定,且二者所占股份总额比例为50%(不含50%)以上。采用此种形式的占多数,包括陕西省、北京市(针对城市股份合作制)、江西省、西安市、宁波市等,例如《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份合作企业中个人股和集体股不得低于企业总资本的51%”。

可以看出,规定个人股占股份总额比例为100%的主要是针对新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针对改组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多数规范性文件是将个人股与集体股一并规定,且规定二者合计不得低于股份总额50%。还有的地方采取了单独规定个人股占股份总额比例为50%以上的做法。

“个人股和集体股不得低于股份总额50%(不包括50%)”规定之探讨

(一)规定的原因

据文献考察,正式制度供给中作出“个人股和集体股不得低于股份总额50%”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原因之一:据学者(康德 等,2002)考察,这样做是为了体现股份合作制中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因素的基础地位,50%的比例说法是来自于1991年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即“本项所称的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与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原因之二:如此规定,可以维持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权结构的相对封闭性,确保股份合作组织合作制的基础地位,特别是将个人股与集体股划定为普通股后,普通股占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本总额的比例将保持在50%以上,社会个人股、法人股等优先股的比例将不会超过49%。

(二)对原因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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