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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统计工作总结(推荐2篇)

2024-07-09 21:11:02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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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统计制度;城镇化率;职工工资;城乡统筹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农村建设中人力资本培育、流动和宏观调控”(2007BSH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乐东(1959- ),男,河南新安人,河南财经学院统计学系副主任、河南财经学院省情研究所所长、教授、经济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民经济核算和人口问题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6-0083-04

收稿日期:2008-06-08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统计制度几经改革,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包括:(1)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改革开放前,我国统计调查主要以全面统计报表为主,这种体制的主要缺陷是,各类统计数据在层层上报的过程中,极易受人为因素干扰,从而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改革开放后,定期统计报表减少,专门调查增加,逐步形成了以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辅以必要的统计报表的资料调查搜集系统。人口普查(每10年1次),工业普查(每10年1次),农业普查(每10年1次),基本单位普查,第三产业普查,经济普查(2005年第1次,以后将每10年1次),构成最主要的普查内容,而抽样调查则被广泛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的各个方面。(2)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改革。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经济活动状况进行科学核算的一套制度规范。在上世纪,国际上形成、并经联合国2024使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两套,一是SNA(即A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的简称),二是MPS即(The svstem of Material Product Balances的简称)。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采用MPS核算国民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和结果,90年代以后逐步放弃MPS,继而采用SNA核算整个国民经济。这是我国统计核算史上一次革命,它不仅深刻影响了我国统计方法和统计内容的科学性与全面性,而且深刻影响了统计工作者的思想意识,使整个统计向国际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但在国际上,有人认为中国的GDP被低估,例如世界银行曾在未与中国国家统计局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并公布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把中国GDP上调34.3%。也有人认为中国官方统计数据被夸大(Rawski,2001)。不过,事实证明,国外这些基于中国统计数据可信度的争论,是不公平的,但它却向中国人敲响了2024统计数据质量的警钟。(3)统计质量向国际标准靠拢。2002年4月15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简称GDDS),标志着中国的统计数据在诸多方面与国际接轨,这对世界通过数字了解中国、研究中国、发展与中国的2024往来。起到了积极作用。(4)GDP核算数据的动态修订。2024GDP的动态修订问题,笔者曾提出过类似建议(赵乐东,2007)。目前中国公布的GDP数据改变了几十年的老规矩,不再是“一锤定音”,而是要经过几次调整。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对正式公布过的GDP数据进行修订是2005年根据2004年经济普查结果作出的。GDP数据的动态修订虽然给部分使用者带来了某些不便,但却使统计数据向客观实际逼近了一步。

尽管如此,中国的统计制度中仍然存在中一些问题。笔者已经就观察到的此类问题中的一部分进行了研究(赵乐东,2007),本文主要就下列问题作些讨论。

一、城市(镇)化进程统计问题

城镇化进程是通过不同年份的城镇化率显示的。城镇化问题是近20年来中国理论界乃至各级政府都非常关心的问题,甚至于对此问题的关心程度已经超出了问题本身,渗透到“政绩”与“发展”的理念之中。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全国城镇化率为43.9%,河南城镇化率32.47%。同年,全世界城市人口所占比重49.2%(同一口径的中国数据为41.3%)。中国和世界存在较大距离,中国的城镇化率低于全世界平均水平,河南省城镇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既是客观事实,也是人们议论与关心的热门话题。问题是,任何统计指标的计算都有一个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问题,离开这一关键问题不谈,而草率地拿统计数字进行直接比较,将无从得出严谨而科学的结论来,城镇化率的统计也不例外。什么是城镇化率或城市化率?如何计算城镇(市)化率?这些问题学术界有过很多解释和研究。例如肖万春(2006)认为,不应该只用单一的人口数字计算城镇化水平,而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来反映,城镇化率只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指标;梁普明(2003)用城镇化率和一个经过复杂计算的综合调整系数来判断城镇化水平。本文将不加区分地使用城镇化率和城镇化水平这两个概念,因为这里关心的只是统计的口径、范围问题。在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的“指标解释”栏目中,找不到对城镇化率的解释,可能是因为这个指标太简单、太大众化而无需解释吧。但是人们在计算这个指标时,实际上是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镇)人口与该国或地区的总人口对比得到的,通常人们也这样来理解所谓的城镇化水平。上面所引用的中国和世界的城镇化率也是按照这种思路计算出来的。

2008年8月,笔者在豫西山区农村调查时了解到,那里的农民早在几年前就莫名其妙地被2024方面登记为“城镇人口”,他们中有些人甚至祖祖辈辈一直居住在交通十分不便的深山里。当国家2024农村合作医疗新办法开始在农村实施,这些“城里人”可能享受不到农村人的优惠时,他们方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什么把我们算成城镇人口!这使我立即想到了河南省的“城镇化水平问题”,这也使我们有理由怀疑目前河南乃至全国城镇化率的可信度。因为统计出了问题。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要准确统计城镇化率,必须考虑如下三个问题:第一,城、镇、乡的划分标准;第二,城镇人口的统计口径和范围;第三,我国大量存在的流动人口的统计问题。

首先,2024城、镇和乡村的划分标准。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国家统计局(1999,2006)制定了《2024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

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而且“特殊区域”作为镇区统计的条件是: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同时,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达到70%以上。“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由此可见,凡非国家专设市镇建制的区域和规定的特殊区域一律只能统计为乡村而不能统计为城镇。按照这个规定理解,全国绝大多数的乡政府所在地是不能划入城镇的。但事实上,在一些地区不仅乡政府所在地的居民被统计成了“城镇居民”,而且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部分山区居民也有了“城镇户口”,统计的范围被人为扩大。用这样的数据算出的城镇化率是不合实际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2024城镇人口的统计范围和口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城镇人口的多少和城镇化率的高低。本来这个问题很简单:居住在城镇的登记为城镇人口,居住在乡村的登记为乡村人口。但我国有我国的国情。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城乡分治,将公民分别登记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改革开放后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行政桎梏被逐步打破,大规模的农村人口流向城镇,并长期在城镇居住(居住5年以上甚至10年以上的已经很多),但他们始终没有取得城镇户口,因此他们还不能叫做城镇人口,这就产生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统计标准问题:居民按常住地原则登记或按户籍地原则登记。从城镇化的本源意义讲,应该按居民的常住地计算城镇和乡村人口,统计实际中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在我国,流入城镇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原居人口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是极不相同的,他们在就业“准入”、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劳动保险、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和个人发展等方面,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他们被称为“外来人口”就足以说明这一点。用统计学的术语讲,被称为“外来人口”的城镇居住者和城镇居民属于性质不同的两部分,他们不能形成一个“统计总体”,因而不能计算出一个统计学意义上的“城镇人口总数”,当然也就不能计算出一个统计学意义上的城镇化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目前计算和公布的城镇化率其实是一个“假数”。那么,按户籍地原则如何?结果不仅是城镇化率降低,而且从经济学来看,这部分人口中有些同户籍地的联系远不如同常住地的联系紧密。这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

第三,流入城镇的农村人口的“常住”问题。2000年“五普”时人口的常住标准在时间上定为“半年以上”,而在此之前常住的时间以“一年以上”为标准。从人口统计的准确性角度看,“常住”的时间标准定的长则优,短则劣;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人口流动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镇,因此,常住时间定的长,则城镇人口少,短则多。目前按半年常住时间统计城镇人口,实际上人为地多计算了城镇人口,夸大了城镇化率。

二、劳动力就业统计问题

这里,从国家统计制度和城乡统计实践两个方面分别讨论。

先说统计制度。在国际劳动力就业统计中,一般使用三类基本指标:就业、失业和待业。可分别计算就业人数和就业率、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待业人数和待业率等反映就业状态的具体指标。在这三类指标中,就业是最主要的,而失业则是最受关注的,尤其是失业率指标一直是人们观察一国或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识别指标。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2002)的解释,在业人口(就业人口)是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人口中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从上述指标及其解释中可以看出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事实上将农村全部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人口中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统计为就业人口,二是失业和待业人口只统计城镇(未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除外,现在这部分人可能很多)的,不统计乡村的。换句话来说,中国的劳动就业统计制度事实上只是城镇劳动力的就业统计制度,农村不存在所谓就业、待业或失业问题。但这并非事实。在上世纪50年代,已有大批农民进城打工,实际原因就是农村人多地少,存在比较严重的季节性失业。后来,国家严格限制农民进城,将数以千万计的农民禁锢在农村。这虽然减轻了城镇市场供应和就业的压力,但却造成了农村大量隐性失业。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转移,而农村的各项经济活动并未因此而受影响,也就是说,成千上万的农村劳动力如果仍然被禁锢在农村,他们仍将被统计为“就业人口”,而事实上他们在一年的大多数时间内处于失业或者半失业状态。由于农村劳动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责任田”(家庭承包的土地30年不变,加上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实际上部分农村劳动力已经没有自己的责任田),所以人们认为农民春夏秋冬都可以从事“有经营收入”的劳动,因而都应该视为“就业”。如果按照实际劳动时间计算,我国的失业人口就要多得多,失业率业也将高得多。目前农村仍然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剩余”劳动力就是失业劳动力。现在,国家在许多方面实行城乡统筹,而且由于人口的自由流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至少在部分行业是如此),因此,改革全国劳动力就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待业和失业统计标准就应该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再说城乡劳动力就业统计实践。由于“城镇人口”的统计数字可能存在问题,因此乡村人口也不准确,进而按“有问题”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为基数统计的城镇和乡村就业人口也可能出现问题。以下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几个主要年份城乡就业统计情况:

由上表可以发现:(1)从1978年~2005年的27年间,金国人口每年增加1277.7万,全国就业人口每年增加1321.2万,即平均来说每年增加的就业人口比增加的总人口多43.5万,换句话说,全国不仅每年增加的人口都能就业,而且还可以解决43.5万历史遗留的就业问题。从人口年龄结构和劳动力年龄这两方面因素考虑,由于产业规模扩大,劳动力需要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某年或某几年的时间内,增加的就业人口大于同期增加的总人口是可能的,但是27年来平均每年都是如此,就会令人生疑,因为就我国几十年来的情况看,一代人口的成长只需20年~25年。因此令人生疑的或者是全国的人口统计数字,或者是全国的就业统计数字(这里不考虑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就业因素)。(2)城镇人口每年增加1443.2万,而每年增加的城镇就业人口只有653.3万,换句话说,城镇每年增加的人口中有789.9万未就业,与全国情况相比,反差巨大。虽然全国统计资料显示每年城镇登记失业

人口也有700万左右,但由于全国平均来说每年增加的人口都是就业的,因此,城镇增加人口中未就业部分只能在农村就业数据中去观察。(3)27年来,农村就业人口每年增加661.3万,这好像可以解释城镇增加人口中未就业部分的去向,但是,同期农村总人口减少4470万,平均每年减少165.6万人。特别是自1995年来的10年间,农村人口减少11403万人,平均每年减少1140万人。虽然农村就业人口也是减少的,但没有总人口减少的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口和就业统计数字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可能正是源于城乡就业统计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有些农村人口被登记成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减少,城镇人口增加),而城镇就业人口统计却没有考虑他们,因而产生城镇总人口增加和就业人口增加之间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在农村被登记为城镇人口的人,依然算作是农村就业人口,造成农村就业人口增加。

因此,我国现在的劳动就业统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三、劳动工资统计(职工平均工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成份出现多元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伙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成份越来越大。与此相应,居民的就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工”的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而“员工”概念的使用却越来越普遍。虽然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种变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人们日常的研究中并未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在国家统计制度中,由于对工资统计的需要,仍然使用职工的概念和对“职工工资”的统计。国家统计局今年(2008)7月数据称,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964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0%。这一结论引来全国范围的激烈争论,人们普遍认为工资的实际增长没有这么多,甚至有不少人认为工资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所下降(即使不考虑全国范围内物价的大幅上涨)。总之,人们认为,统计数据高估了城镇职工的工资增长程度。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除了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诸如数据来源、群体收入差别等因素外,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统计学上一个最基本的概念被混淆了,或者实践上没有很好地界定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叫做“统计总体”。根据统计学原理,要计算一个总量指标,进而计算与此相关的平均指标或相对指标,必须首先确定统计的总体。国内绝大多数的统计学教科书对统计总体这个概念有着几乎完全相同的解释,如对我国统计教育产生过重要影响的《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教科书》(1984)认为,“凡是客观存在的,在统一性质基础上结合起来的许多个别事物的整体,就是统计总体”;我国著名统计学家钱伯海等(1992)也认为,“统计总体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所需要研究事物的全体,它是由客观存在的、具有共同性质的多个单位构成的整体”。这里所特别强调的是构成总体的个别事物要具有“同质性”,即个体在所观察研究的主要方面性质相同。如果将“城镇职工”作为一个总体研究其平均工资,就必须弄清楚两个重要概念:职工和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而职工工资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2024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这种解释看似十分清楚,但却忽视了几个重要的社会现实:第一,目前全国范围内广泛而大量存在的来自农村的流动劳动力的“身份问题”。过去,公有经济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用工情况比较简单,“职工”的概念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人口流动少,因而城镇职工在统计口径和范围上是易理解和操作的。现在的国民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公有经济的规模和比重都越来越大,用工单位情况极为复杂,加之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整个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一些人经常处于流动状态,怎样将他们统计为“城镇职工”,目前的统计制度并没有给予具体的说明。因此,“城镇职工”这个总体在范围上是含混不清的。第二,流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虽然一定时间内在城镇就业,但是他们与“真正的城镇职工”存在巨大差别(已如前述),如果将其作为构成“城镇职工”这个总体的一部分进行统计,那么,这个总体的“同质性”就是有问题的。第三,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管理层都实行“年薪制”,他们1年的薪酬,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数千万,他们1人1年的薪酬收入是一般职工收入的几十倍、几百倍。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和普通职工已经属于I生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人,将他们和其他职工放在一起计算平均工资,违背了统计学2024总体的同质性原则,平均的结果掩盖了职工收入方面存在的本质差别,主要表现为抬高了城镇职工工资的平均数,这不仅给人一不真实感,更主要的是这一结果混淆了性质不同的问题。

四、简要的结论

人口统计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1、发展规划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基础性工作。经过全省上下、各级各部门坚持不懈的努力,已经基本建成了纵到底、横到边、上下贯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网络和人口信息网络;初步构架起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计划宏观调控、婚孕育管理和服务等一整套科学的发展规划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了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人口信息数据202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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