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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集合5篇}

2024-07-20 10:25: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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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范文第2篇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范文第4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发布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发布。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 审理 对策

审计质量是影响审计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将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是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余晓婷,2011)。为了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我国审计机关将原来的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调整为审计组组长审核、业务部门复核、审理机构审理的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做好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审计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概述

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审计机关三级复核制度的升级版,对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2010年第8号)的相关规定,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的审理机构和专职审理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各类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余晓婷,2011)。复核到审理的转变,实现了静态到动态的转变,表明审计机关为控制审计质量,从只审核审计结果转变为既审核审计结果又审核审计的过程,从事后审查转变为事中、事后相结合。审理不仅要对审计结论类文书进行复核,更要对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因此,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有效防范潜在的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与压力是:审理工作的操作规范较原则,审理工作标准尚不够细化;审理的人力资源与审理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的矛盾突出;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尚难满足工作需要。

二、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审理

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审理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关键在于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组的现场实施过程是否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重点关注:(1)审计现场实施是否根据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审计事项、审计分工、审计方法和步骤逐项落实;(2)每个事项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3)对被审计单位违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等是否严格按新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4)对于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查实问题是否客观真实写入审计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隐瞒、遗漏现象(杨金花,2012),特别需要重点关注写入审计报告的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以及审计汇报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事项、出具决定和移送处理书的事项、界定领导干部责任的事项等的审计证据,具体审查证据是否按合法的程序取得并以合法的形式固定;(5)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是否符合内在逻辑关系,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冗余现象。

2.审计程序合规性的审理。审理人员对审计程序合规性的审理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对审计实施各阶段程序进行审理。主要是审查是否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承诺、是否按规定征求了被审计单位(包括相关责任人员)的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从依法审计的角度讲,对审计程序合规性的审理,也是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计实施方案本身的恰当性不是审理的内容,但是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因此,审理机构可以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合规性、要素的齐全性、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建议供审计组参考,并关注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遇到应调整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内容是否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审计重点是否突出、审计分工是否明确;在遇到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关注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等方面是否与审计工作方案保持一致。

三、审计结论类文书的审理

审计结论类文书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论类文书审理的重点是:(1)应关注审计查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2)审计查出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审计评价、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处理是否恰当等。与审计复核的不同之处在于,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修改。

当前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关注:(1)审计机关对性质相同的不同项目,在问题定性、法律法规运用、审计意见与审计处理是否一致;(2)同类审计文书中同类事项的语言表述、格式套用是否一致;(3)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诺、上次审计整改情况、本次整改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告知等章节有否遗漏,以确保对外审计报告格式的一致,确保审计机关对不同的被审计对象提出审计结论的公正性。

四、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式方法

1.审理工作的程序。审理工作在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审计业务部门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的起草、审核和复核等规定程序后进行。审理机构可以要求:(1)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2)需要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作重大修改时,应将全部审理材料退还业务部门,要求其进一步核实、修改。业务部门收到退回材料和审理意见书后,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及时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逐一说明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审理过程中,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应进一步了解、沟通,对仍存在争议的向业务部门分管局长报告。审理完毕,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机关领导审定。需要指出的是,审计实施方案是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便于审理机构完成对审计实施过程的审理,原则上审计组应当在分管领导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后的3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统一上报给审计机关审理机构,便于其提前掌握方案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每个项目的审理工作。

2.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为更大程度促进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审理人员可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开展审理工作:(1)深入审计现场。对于一些重点项目开展跟踪审理,审理人员可以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深入审计现场,通过了解现场审计推进中的具体情况,先行开展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若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到被审计单位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深入了解项目实施具体情况。(2)网上实时跟踪了解情况。审理人员还可利用AO与OA的交互功能,查看审计组上传的现场数据包,及时了解情况,关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情况,发现疑问及时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帮助审计组及时调整思路,切实执行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审计事项。(3)参加项目汇报会议。为了更加全面掌握项目整体情况,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审理机构可参加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的汇报讨论会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汇报会议、项目审计报告的汇报会议,以掌握更多的情况,为后阶段的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4)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审理机构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提请召开审议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5)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机构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可根据需要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便于掌握审计过程中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从而在审理时抓住重点、提高效率。(6)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资料。(7)根据需要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人员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并针对审计查实的主要问题、与审计业务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补充、修改、完善审计查实问题的措施方法等提出具体意见。审理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审计业务骨干、有关专家等召开项目审理会议,在提出审理意见的基础上,开展集体研究讨论,最后出具审理意见书。

五、推进审理工作的几点想法

1.建立与审计准则相配套的审理操作规范,明确审理工作标准。目前,上级审计机关尚未制订有普遍适用并体现审理一般特征的审计项目审理指南,基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审计质量管理特点的、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的、包括审理制度在内的各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使广大基层审计人员能够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的审理作业标准,以更好发挥审理作用,也有利于审计质量的全面提高。

2.建立健全审计项目审理会议制度,推进审理工作发展。审计机关应将召开项目审理工作会议作为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集体讨论决策形成的审理意见,进一步确保审理意见的准确性。通过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促进审理机构及审理人员加强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间的交流、沟通,重点探讨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行使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恰当,并与业务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审计组依据审理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的相关决议,形成最终的审计结果,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但是,审理会议的形式、内容和职责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审理会议不仅可以针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开展讨论、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促进相关人员承担起监督审理、总结审理经验等职责,有力推进审理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3.确立分类审理工作理念,发挥审理资源的最大效能。为了让有限的审理资源发挥最大效能,建议审理工作引入并贯彻“全面审理、突出重点”的理念,对审计项目实施分类审理。对于审理重点项目,审理机构除了参加审计实施方案、项目过程和报告汇报外,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协同分管局领导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或安排审理人员参加项目征求意见,审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他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和重大、实事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为一般审理项目,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审理,审理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小型审计项目的审理可作适当简化,审理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4.强化审理队伍建设,加强审理过程沟通。审理工作要求对审计发现带有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炼,提出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审计成果有效整合,提升审计成果利用水平。因此,审理队伍的建设既要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提高审理人员的选配标准,又要着力于培养、提高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适当配备专业审计领域(如工程、环保)的兼职审理人员,充实到审理队伍。此外,审理人员要加强与审计组、业务部门、局领导等各层面的沟通、听取意见,努力求得共识,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切实可行。

5.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和领导支持,增加编制,充实审理队伍。从审计复核到审理的转变,审理要求更高了,工作量必然增加。为了使这项工作的推进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时间保障,要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以更好地拓展审理队伍的能力结构,使个人作战能力融入团队,并择机尝试实行专业化对口审理,使审理机构更好、更专业地为审计质量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是国家审计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进一步促进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在推行审理制的过程中必定会碰到各种条件、各种因素的制约,但推行审理制是审计工作的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在《国家审计准则》的指引下,确立“以审计质量为目的、以审计方案为依托、以审计证据为基础、以审计报告为总揽”的审理工作思路,克服暂时面临的压力与困难,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提高,在实践中总结、积累经验,促进审理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参考文献

[1] 刘永红.浅议审计审理与审计复核的区别[N].北京:中国审计报,2012-01-18.

[2] 徐金田.关于基层审计机关推行审计审理工作的思考[N].北京:中国审计报,2012-01-31.

[3] 陈燕.对审计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西安:现代审计与经济,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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