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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分析报告{甄选5篇}

2024-08-01 03:5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海洋经济分析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海洋经济分析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自1992年提出,不管是对周围的经济影响还是对环境保护的工作都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轮船运输”、“火车轮渡”、“海底隧道”、“海面高架桥”、“南桥北遂(桥遂结合)”、“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等多种方案的利弊优劣进行综合比较后认为,在渤海海峡可分别于近期和中长期开辟两条跨海通道:一是于近期在烟台和大连之间以火车轮渡的形式建成海峡东通道;二是于中长期采用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修建大流量的渤海海峡西通道。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由于其战略位置的重要性和所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得在动工之前进行预防性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变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问题

20世纪70年代,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被引入中国,1998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6年出台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2007年修订后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分别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9年出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所有的规划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以海岸线为界,主体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为海岸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向海一侧的为海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包含海底隧道和陆上的引出及公路、铁路部分。工程全长134公里,其中海底隧道部分58公里,陆地上的长度所占比例大一些。而工程建设主要目的是为连接两地的海上交通,海上的部分工程量大,投资大,影响也更大。所以工程主体应当是海洋工程。但是由于其的引出公路、铁路深入陆地,对陆地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陆地上的部分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评价。很显然,由于管理的侧重点不同,陆地上部分的评价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审批,而海上部分则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核准。为了避免重复评价、浪费资源的情况发生,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联合审批。

2、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城乡发展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海洋功能区划又是海洋管理的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这就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应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城乡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渤海跨海通道工程影响巨大,应当列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同时由于其与土地利用、海域利用、港口建设等都密切相关,所以也应当将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纳入到相关的专项规划中。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相应的规划也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

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由于其影响巨大,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编制。应当以跨海通道工程对渤海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

4、跨区域跨部门合作

由于渤海跨海工程也是一个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其影响包括渔业、航运、环境、军事等多个方面,所以在审批以前也要征求相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和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类型的确定

预计根据“伏贴式隧道和隧道桥”方案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岸边斜坡引导区段、陆地(岛上)道区段、水下基岩暗挖区段、海底伏贴式隧道、水中隧道桥等多个区段。为保持工程的完整性及对环境的综合评价,不仅要对各个区段的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对整体工程规划进行累积环境影响评价,即通过进行长期、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对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和运行后可能预见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环境措施。

另一方面,渤海跨海通道在建成后,必将带动周围海域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通道两岸的陆地开发活动。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这些潜在开发活动的累积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价本身就属于战略环境评价的范畴。战略环境评价在本质上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前瞻性预测,通过考虑多个建设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和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协同效应,将环境、社会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的综合评价,并在高层次决策之前提供广泛的可选方案和环境措施。

但以上两类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可以依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综合《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3)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5)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6)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7)工程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8)公众参与情况;(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和运营首先会对工程用海区所在的庙岛群岛海域、烟台—威海海域和辽东半岛东西部海域产生直接影响,包括加强港口航运能力、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调整主要功能区格局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所以就需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调查监测分析工程选址地及其周围的海洋功能区的自然和经济开况,根据不同海洋功能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一项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三、建议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规定了“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这一规定与“三同时”制度相呼应,都是具有预防性的有力措施。由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施工的利益重大性和海洋生态系统改变的不可逆性,使得在建设施工之前应提供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对方案中渤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社会影响进行详细的论证,编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1、提供选择方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提供备选方案,这就使得审批机关和公众无法就工程的优劣、对环境影响的大小程度、方案的可执行性以及是否存在比拟议工程更好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但是我国在建设跨海隧道的实践中已经有所应用,如青岛胶州湾海底隧道的隧道线位上就提出了3中选择方案进行了论证并经专家、公众的研究和选择。

2、污染防治措施

(1)统一收集,科学处理,统一排放。“三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是贯穿于跨海通道工程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的。对于污染物排放应结合其他海洋环境管理的制度进行综合整治。如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只是控制污染的排放。另一方面,应通过对各个阶段产生的废物进行统一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待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后通过科学设置的排污口进行统一排放。

(2)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符合环境标准。在施工建设前对建筑材料的选用严格按照环境标准。若大量建筑材料(如碎石、砼、粘和土钢筋等材料)的重金属、营养盐等污染物含量超标,应尽量避免长期暴露在海洋腐蚀环境下发生污染物溶出,影响海洋水质。

(3)定期监测工程体的腐蚀、受损、老化情况。由于海洋环境的复杂多变和海水环境物质的复杂性,使得就算出现环境污染情况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进行定期监测工程体材料的完整度和老化、腐蚀、受损等情况,为进一步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依据,防止突发事故造成的重大危害。

2、生态修复措施

对海洋保护区加强管理。渤海地区现有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24处,分布在渤海海峡附近的有长岛国家自然保护区、庙岛群岛海豹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管理政策,一般禁止开展海洋开发活动。对于渤海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应在必要地方设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严格详细监测海域的生态环境情况和自然保护区的状况,适度调整方案,保证海洋保护区的完整性。

3、施工期的管理措施

在施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就应该将工程施工期的建设和防治环境破坏作为论证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管理细则。如,规划出具体的建筑材料堆放及施工人员生活的区域,并进行严格管理。设计合理的污水排放口,并在不需要时及时进行拆除。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等。

4、强化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对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处理。日常施工中可以采用在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树立各类环保宣传标语、宣传牌、警示牌,形成浓郁的环保氛围。

四、重大修改情况及环境影响后评价

审批单位在跨海通道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定时进行跟踪检查,若发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单位自己发现的应主动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若在跨海通道工程还未进入建设阶段就发现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点改变,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评价建成后的海洋工程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前期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预测、评估结果进行对此,以验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检验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为以后新的建设项目提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提出建议,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五、结语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重大战略性工程,工程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意义,但是也必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起了巨大的作用。笔者在详细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不仅为即将建设的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的前期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指导和规范,也为工程建成后进一步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提供海洋管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1]王玉梅、李世泰. 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建设环境影响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7卷 第5期。

海洋经济分析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洋预报;数字海洋;手机app

我国是一个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大国,同时还有300万平方公里可管辖的海洋国土面积,也是一个海洋大国。我国海岸线长度1.8万公里,位居世界第四位。目前海洋渔业、海底测绘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能源业、滨海旅游业等各类生产及服务型活动蓬勃发展,由于海洋灾害袭击,近年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家海洋局2015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2015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74亿元,死亡(含失踪)30人。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则可有效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

中共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拉动中国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海洋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更需要我们有覆盖面全、准确定位、精确定时以及精细化程度高的海洋预报警报。

目前智能手机已经普及,操作简单方便。购票、购物的手机app已经深入到百姓生活;手机app兼容性好,对于网络供应商没有要求,无论是联通、移动、电信用户都可以安装使用。海洋预报采用手机app的形式预报播报可以使受众面更广泛、用户可更方便快捷的收到各种信息。

1 我国海洋预报现状概述

1.1 预报形式单一、自动化程度低

曾经,海洋预报传播的主要途径是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它们在信息传播中各尽其职,有效的预报和宣传推广各类海洋信息。但是,海洋预报信息量庞大且涉及领域广,传统传媒的弱点已经凸显而出,已经难以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预报形式单一、只能单向输出、自动化程度低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1.2 传统媒体传播针对性和时效性差

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普遍存在预报和有效预警时效性差、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目前有来水产养殖、滨海旅游、海洋油气开发及远洋导航等诸多用户对精细化海洋预报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港口、渔区、海岛、海滨浴场、远洋航线上的气象及海洋要素检测和预报。在这种需求下,像海上大风、海雾、强对流天气等典型海上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还有待提高。

1.3 传统媒体接受信息便捷性差

传统媒体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存在着传播平面静态、不宜携带、线性传播等缺点,接受信息便捷性差。现阶段,移动电视、数字杂志、数字电影、直播、触摸媒体等新媒体地位凸显,曾经的主流媒体传播力和影响力逐渐下降。

2 海洋预报手机app应用优势分析

2.1 精准性

随着智能手机的升级换代和人们对手机的依赖性,手机app海洋预报将是大势所趋。手机app通过网络能发送图片、文字、语音和视频,同时也可以结合gis技术,在地图上展示各种各样的海洋预报,其表现手法多样,内容丰富。研发海洋预报app,可以为有信息需求的公众提供数据查询方便,在互联网和智能移动设备日益普及的现在,手机app已经成为公共服务最为重要的产品途径之一。

对于海洋预报信息的需求的用户来说,手机app无疑是一种最方便的获取信息的方式。手机app海洋预报内容的全面性可以基本满足用户对各种海洋即时信息需求,查询也方便快捷。通过设置相关数据,还可以通过地域控制和用户使用习惯的统计分析,实现海洋预警信息的精准推送,针对性非常强。手机app后台还可按照用户平时情况,实现深度个性化定制,精准推送用户所需要的各种信息。

2.2参与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超过半数的中国公民已接入中国互联网。《报告》同时显示,我国民众的上网设备正从PC端向智能移动设备迁移,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截至2015年12月,我国通过智能移动设备上网的人数已达6.2亿,占所有网民的90.1%。其中仅通过手机上网的人数已达到1.27亿,占国内网民总数的18.5%。

手机app客户端的界面直观,操作简单方便,不需要基础就可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对于海洋预报来说,当灾害发生时,大众关注度会迅速提高,信息后的短时间内点击和回复量也会迅速增长。例如菲律宾的社交app在2013年超强台风“海燕”袭击了大量失踪亲人的图片、状态等信息,为灾后救援也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大大提高了救援的效率。

2.3 时效性

众所周知,手机app可以随身携带,随时随地查看了解最新动态。一些注重用户体验的手机app还注重即时性,开设直播平台;还可设置推送提醒,用户可以点开直接查看。可一键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微博、QQ空间等社交软件,这种分享机制有利于用户参与到动态信息更新的生产与消费中。

3 海洋预报手机app的发展与建议

3.1 合理配置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

手机app对用户的基本需求都还要有较好的满足,还需要优化信息的组织排列方式,使用户都能直观接受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手机app应结合海洋实时预报和不同人群的需求,设有基础定位、海洋预报、海洋警报、海洋科普减灾、海洋时景等模块。

(1)基础定位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手机app,在加载“海洋预报”软件的同时,在征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对移动设备进行定位,自动过滤用户无需求信息,以便给用户提供贴合所处环境的信息。

海洋经济分析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海洋经济;统计

一、信息化时代海洋经济统计的发展现状

我国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那时的统计工作主要由人工来完成。进入21世纪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的软硬件设备都得到了升级和更新,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化程度明显提高。“十一五”期间,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化标准的建立和研究、海洋经济统计数据处理系统的应用和推广、海洋经济统计数据库和基础数据平台的建立等,使得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

(一)建立了海洋经济统计数据库体系

1原始数据库将不同信息源、不同载体的历史海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结合历年海洋经济统计取得的数据,形成统一的、标准的原始数据库,支撑海洋经济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原始数据库主要包括:海洋经济历史资料数据库、海洋经济专项调查数据库、海洋资源现状数据库、沿海社会经济数据库和海洋经济规划建设情况信息库等。2基础数据库建立基础数据库为其他数据库提供技术性支撑,为海洋经济统计的分析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包括涉海基本单位名录库、主要海洋产品名录库、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库、涉海法律法规数据库、海洋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海洋基础地理信息库和海洋资源环境背景信息库等。3主题数据库将原始数据、基础数据和综合数据进行加工和分类,形成主题数据库,以便进一步的数据查询和数据分析。主题数据库主要分为分产业主题数据库和分地区主题数据库。分产业主题数据库是依据海洋产业来划分的数据库,包括主要海洋产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和服务、海洋相关产业等主题数据库。分地区主题数据库是按照我国各区域主要经济指标来建立的主题数据库,包括各地区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各地区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速;各地区人均海洋生产总值等。4应用数据库应用数据库是在原始数据、基础数据、主题数据的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形成综合指标,建立满足公众需求和政府决策的数据库。主要包括:公报、分析报告、政策建议等海洋经济信息共享和公共数据库。

(二)建立了海洋经济统计的业务化运行系统

1数据采集、传输、审核和处理系统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审核和处理系统是海洋经济统计业务的核心应用系统之一。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审核和处理系统是采用统一的应用软件,实现各沿海省市数据的网上录入、报送、编辑、审核、汇总、分类和管理,以确保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的业务化运行。2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系统基于海洋经济统计数据库,利用多元统计分析、时间序列分析、数据挖掘等常规统计分析方法,建立多种统计分析系统,对采集到的海洋经济统计数据进行多角度、多目标、深层次的对比、分析、加工,对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趋势做出正确分析和预测,为海洋经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针对热点问题编写专题统计分析报告。

(三)健全了海洋经济统计信息的公开化体系

信息化时代海洋经济统计信息除了保密信息外,其他不海洋经济统计数据已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为公众所知、所用。这些海洋经济基础信息、公益性信息资源已通过互联网,被社会共享。每一个从事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的单位都有门户网站,每一个门户网站都包括机构新闻、工作动态、信息公开等栏目,海洋经济统计数据通过互联网实现社会化。

二、信息化时代海洋经济统计存在的问题

海洋经济统计是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管理是对海洋经济信息资源进行采集、传输、存储、检索、应用、分析、运算和管理,满足用户对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使用和对信息资源分析结论的运用。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质量直接影响海洋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因此,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管理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海洋经济信息统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管理。

(一)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缺乏规划与协调

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包括地理遥感、海岛管理、海洋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海洋经济与规划、海洋科技、海洋执法等多方面内容,信息资源流动与共享需求迫切。目前,国家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主管部门来统筹管理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化工作,也缺少高层次的海洋经济统计信息管理体制,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很难从全局上统筹规划海洋经济统计工作,无法实现海洋经济统计数据的高速流通和合理运用。

(二)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存在信息资源浪费现象

随着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类海洋经济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不断建立,如国家海洋局建设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专网、海岛管理系统、908数字海洋传输网络等,但是,目前大部分的系统和业务平台都是孤立的,各专线和系统仍没有实现整合,各系统数据之间无法实现共享,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三)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存在信息安全隐患随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愈发严重,数据信息对网络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网络安全隐患包括数据因各种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无法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中断,计算机犯罪,病毒传播。这些安全隐患直接影响海洋信息统计的发展。

三、信息化时代海洋经济统计的发展策略

(一)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海洋经济统计水平

1 运用网络技术,实现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化在信息化浪潮下,把网络技术应用于统计工作领域,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统计信息资源,改造传统的统计工作模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促进统计信息的共享,以实现标准的统计信息标准、规范的统计报表体系和高效的统计业务流程。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海洋经济统计工作正在努力朝着规范化、网络化和信息共享方向推进,实现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化。2 运用现代通讯技术,提高信息存取效率 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海洋经济统计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存储、,从而提高海洋经济统计工作的时效性。海洋经济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信息生产流程,其手段是计算机网络硬件、系统平台、数据库平台、通用软件和应用软件等,其基础是海洋经济统计管理和运行模式[1]159。

(二)加强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整合

信息资源是生产及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信息的总称[2]。与自然资源、物质资源相比,信息资源能够重复使用,它的价值在使用中得到体现。而且信息资源具有整合性,人们对其检索和利用,不受时间、空间、语言、地域和行业的制约。信息资源具有流动性、共享性。海洋经济信息资源涵盖海洋化学、海洋生物、海洋地质、海洋遥感、海洋物理、海洋环境等多个领域,来源多样、格式繁杂。从用户角度看,可分为面向科研的海洋信息(基础数据、产品数据)、面向公众的海洋信息(预报产品数据、生态环境数据、基础地理数据等)和有偿使用数据(原始调查数据、二次产品数据和监测数据)等[3]。海洋经济信息资源是海洋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之一[4]。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科学整合、全面共享、合理利用是实现海洋经济快速增长、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海洋经济建设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获取海洋经济数据,为海洋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是十分紧迫而必要的。在整合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海洋经济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为保障,加强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系统与数据的整合与共享,实现海洋经济统计数据的高速流通和合理运用。

(三)实现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共享

1 建立海洋经济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XML、GML、云计算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出现和推广,实现和推动了海洋经济数据和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随着海洋经济信息共享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越来越丰富,各国政府、组织、科研机构制定了各自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管理技术和安全体系等。不同的标准规范给信息数据共享和流动带来了麻烦,降低了数据交换的效率,无法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现阶段,对于如何获取、使用、管理海洋经济信息,海洋经济信息的所有权归属和保护,我国仍缺乏明确规定,因此,急需建立海洋经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制定针对海洋信息数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海洋基础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所有,非调查机构或私人所有,保证海洋基础信息流动渠道畅通,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设置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海洋经济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海洋数据库,建设数据各级节点和主干网,最终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体系建设,建立起自上而下的信息共享各级节点,实现海洋经济信息的快速流动和全面共享。2建设海洋经济信息共享平台海洋经济信息包括地理遥感、海岛管理、海洋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海洋经济与规划、海洋科技、海洋执法等多方面内容,信息来源多样、数据复杂,数据查找耗时又费力。因此要推进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共享,就要先从整合着手,整合各项专项调查数据、历史数据,通过综合集成平台建设,建立多学科、多专业、多用途、综合性的海洋经济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海洋经济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为海洋经济信息的快速流动和全面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标准规范

目前我国现有海洋信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数据标准化处理、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产品制作、信息系统建设等,仍缺少海洋信息采集、传输、存储、检索、应用、分析、运算、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对现有相关海洋信息标准规范进一步整合,研究制定海洋信息传输和存储的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共享标准、网络标准、应用标准、安全标准等内容,构建和完善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标准体系,并且要满足各种海洋信息资源标准化需求。如:海洋原始数据和各项目数据内容丰富,格式多样,不同的系统和平台无法导入相应的数据,兼容性差;不同的测量仪器和设备获取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和预处理方法不同;不同的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用户需求存在差异等。要通过系统科学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科学性、层次性、结构性的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标准体系。

(五)建立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安全体系

海洋调查和监测数据不仅是我国宝贵的信息产品和资源,更涉及到国家海洋领土安全,因此在共享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同时,必须建立海洋经济信息资源的安全体系,来保障海洋经济信息安全。海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由策略、防护、检测和响应组成的完整安全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不受诸多威胁的侵犯,确保连续性,将损失和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5]。海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网络接入安全、网络传输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实现主要包括实现多级的访问控制,对网络中不同的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防护强度和不同的访问控制力度;建立身份认证和授权系统,采用口令、双中心(证书认证中心、密钥管理中心)、双证书(加密证书、签名证书)等认证方式来实现身份认证和授权。应用系统安全的实现包括建立应用系统网络全方位的病毒防范体系;建立业务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系统。网络接入安全要采用防火墙和安全隔离系统做好网络接入的保护和隔离,防止非法访问;采用漏洞扫描系统,及时修补系统漏洞。网络传输安全要加强对网络传输数据的加密保护。

参考文献:

[1]何广顺.海洋经济统计方法与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2]文庭孝,陈能华.信息资源共享及其社会协调机制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3):78-81.

[3]张峰,金继业,石绥祥.我国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建设进展[J].海洋信息,2012(1):1-16.

[4]林绍花.制定海洋信息化规划,加快海洋信息化发展[J].海洋信息,2007(1):2-5.

海洋经济分析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海洋经济分析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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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姜秉国,韩立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92-96.

2.梁晨.北海市海洋文化产业调研报告[C].中国文化的根基:特色文化产业研究(第二辑).齐勇锋.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18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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