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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政策范文第1篇
近两年来,生育权突然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为其丈夫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引发了罪犯的生育权是否应保护的问题;随后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独身女子生育权,从而又引起独身女子是否应该享受生育权的问题。试从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作一简要的评论。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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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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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生育政策演变
中国生育率下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生育政策执行的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年里,中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一系列变化。今天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标准,回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历程,会对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向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阶段划分及其情况
1949-1970年为第一阶段,此阶段生育基本处于放任状态。1949年,在《历史唯心观的破产》一文中,鲜明地阐述了自己的人口观。指出:“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再增加多少倍也完全有办法,这办法就是生产。”1在当时国际政治环境下,中国政府照搬苏联的人口理论和人口政策,在政策和舆论上主张学习苏联奖励多生育的做法,对多生孩子进行支持和鼓励。2
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人口增长过快。1955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重大政策性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同时社会各界人士,比如当时的“中国节制生育之父”马寅初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人口增长过快,着手酝酿人口理论。但是,5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还没有落到实处,就随着反斗争而夭折。
和三年自然灾害之后,出现了补偿性生育。1962年和1963年,人口出生率从1961年的18.20‰升至1962年的37.22‰,1963年进一步达到43.60‰,自然增长率由1961年的3.78‰升至1962年的27.14‰和1963年的33.50‰3。由于人口增长太快,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明确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但是,由于的暴发,该项政策没有得到贯彻执行。
1971-1999年为第二阶段,这期间又可以分成两个阶段,1971-1986年为独生子女政策形成阶段;1986-1999年为严格执行阶段。70年代初,发出“人口非控制不行”4的指示。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1971一1978年间,国家加强了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生产和管理,全国各地组织机构相继恢复,计划生育政策初步形成。同年底,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明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年龄方面的控制,提倡晚婚晚育;“稀”是生育间隔方面的控制,要求生育间隔3年以上;“少”是生育数量方面的控制,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两个孩子。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为在20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不过,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与农民的生育意愿存在较大差异,在农村地区遇到了抵制,并且一度恶化了干群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于1984年及时地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的七号文件,以山东“开小口堵大口”的经验,即适当放宽农村群众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开小口),但严防二胎和三胎及以上生育行为(堵大口)。这样,最后形成了所谓的“一孩半”政策,即如果第一孩是女孩的农村户口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1986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关于“六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七五”期间工作意见的报告》的13号文件,强调了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得以形成。
2000-2010年为第三阶段,为稳定低生育率阶段。进入21世纪,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我国社会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这一决定不仅重申了国家对人口和生育进行计划,也表明了在计划生育工作方法和目标的根本转变。2002年中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个法律“提倡”而不是要求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当然,对于超生的,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在当今形势下,人口问题的变化比预期的更为复杂。2006年11月,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重点讨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在吸取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中国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十一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标识着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传统的单纯控制人口增长转向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二、未来展望
新中国成立60年来,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复杂曲折的历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降低生育率、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人口政策的初衷是控制生育,降低生育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而中国确实达到了生育水平下降的目标。生育率迅速下降把女性从生育中解放出来,改善了妇女的健康状况,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减轻了人口和土地、资源的矛盾,对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
但是,目前中国的生育率已经降到很低的水平,总和生育率在1.5的水平。而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生育率降到1.5以下之后,开始鼓励生育,但是鼓励生育的措施和手段并没有达到目的,这引起了一系列负面后果,甚至是人口危机。比如日本和韩国,最初的生育率下降都是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动的,但随着总和生育率降低,开始鼓励生育,但是目前他们的措施没有达到目的,从而引发了很多人口社会问题。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降低生育率、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但我们仍然要借鉴低生育率国家的经验,及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向,使得计划生育政策真正地能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参考文献:
[1]《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1509-1517.
[2]杨发祥.当代中国计划生育史研究[J].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计划生育的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负面影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263-03
目前,人口过多仍是中国首要的问题,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在人口数量的控制上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为 21世纪的中国甚至世界解除了一颗最大的“人口炸弹”,但对人口数量长达三十多年的人为干预,已渐渐地暴露出其自身的困境与危机,阻碍了中国经济现代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为了走出发展的困境与危机,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实施情况及产生的问题进行反思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计划生育政策提出的背景及实施效果
计划生育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中国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贡献。首先,来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现实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回顾。
1.计划生育政策提出的现实背景及主要内容。建国之初,在“英雄母亲”、“人多力量大”等观念的灌输下,引起了第一次出生高峰,三年自然灾害以后,中国的人口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两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1971年,中央开始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了“晚、稀、少”的具体政策。1980 年,面对接近 10 亿的人口数量,中央了著名的“9·25公开信”,正式提出“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此,中国开始全面推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计划生育政策。1984年,鉴于“一孩化”政策在农村实行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对“一胎化”政策进行调整,而后逐步形成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即除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藏族农牧民没有限制生育数量的要求外,在城镇地区实行“一孩”政策,农村大多数地区“一孩半”政策,对少数民族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实行更宽松的生育政策。
2.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自中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生育率迅速下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少生了4亿多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从传统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较低自然增长率到现代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为世界人口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三是提高了人口素质,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四是为经济增长创造了四十年左右的“人口红利”期[1]。
当然,计划生育政策也给中国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出生性别比偏高、独生子女教育问题以及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等等,接下来就是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产生的问题及负面影响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缓解了人口膨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为中国经济增长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和进步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在肯定其对解决人口问题的贡献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它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1.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女比例失调,即性别比失衡是计划生育带来的比较显著的问题之一。性别比通常用女婴数量为100时所对应的男婴数来表示。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是由生物学规律决定的,保持在103~107之间。下页图1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高出正常值范围并持续攀升,并在2008年达到峰值120.56。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可见,中国的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衡了。
在中国,发生性别比失调的原因是复杂的。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主任原新认为,“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是重要原因。是的,经几千年传统思想的束缚,“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封建思想在人们尤其是农民的心中根深蒂固,随之产生的对女孩的关注程度不够,女孩的生长环境差,女婴的死亡率居高不下等危及女孩的生存权,危害女孩健康成长的问题使得中国性别比持续偏高。
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后果是产生“剩男”。预计到2024年,中国将会出现大约3 000万“光棍”。而这3 000万的剩男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婚姻挤压”现象。性别比失调不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稳固,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稳定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单身族的壮大,必将带来性犯罪、拐卖妇女等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影响社会安定。此外,性别比失调必然导致非婚生育、婚外生育和重新组合家庭中的超孕、超生,引起无计划的生育,进一步威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2.人口素质下降。人口素质,又称人口质量,是人口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十一五”期间中国的人口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但还是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人口学所讲的人口素质,是指人口总体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思想素质,它反映了人口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条件和能力。本文所讲的人口素质下降主要是指身体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独生子女的素质的下降。
实施计划生育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但是它却给人口质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首先,对人口质量的危害表现在素质下降问题上。由生物学可知,头胎可能会由于母体自身机能的不完善和不适应造成生理上的缺陷,同时,现代科技水平的提高使得食品中含有大量的添加剂和防腐剂,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还有就是现行生育政策允许素质落后的农村生二胎,在遗传学上不利于优良基因的遗传,从而相对降低了人口素质。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陷入困惑,教育的缺位和教育方式不科学造成的独生子女素质的下降。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这样家中就只有一个孩子,长辈对他必然疼爱有加,以至于达到溺爱的程度。这种特殊的生长环境极容易造成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形成自私、自利、任性等不良心理特征。再次,计划生育可能导致独生子女性格扭曲。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使得社会中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当独生子女走出家庭进入学校和社会面对竞争时,那种作为“唯一”的优越感将不复存在,竞争中的挫败感加上父母的期望会在无形之中给独生子女的成长带来压力,长久的压抑会导致独生子女性格扭曲,从而变得自负、孤僻、不合群甚至会做出犯罪等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3.加速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指人口中老年人比重日益上升的现象,一般认为,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7%时就属于老年型人口。根据这一标准,中国2000年左右就开始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六普”初步汇总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2]。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中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人口老龄化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生育率下降,生育率下降的增度可以加快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国旨在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大大地加快了中国生育率水平的下降速度,加速了人口老化,是人口老龄化的催化剂,使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据曾毅对长期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下中国劳动力快速萎缩与人口老化加剧的预测与分析,“若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从2000年的6.7%快速上升到2050年的27.8%;最需要照顾的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总人口比例将从2000年的1%上升到2050年的9.1%,是2000年的9倍多”[3] 。我们都知道,若老年人数与劳动年龄人数之比能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老年人数增加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老年人数增加的同时,劳动年龄人口快速下降而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快速上升。他指出,“若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中国劳动力资源从2030年9.59亿快速萎缩到2050年的7.77亿,减少了19%,每年减少近1 000万,每十年减少近1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减少的主要是青壮年劳动力。更糟糕的是,青壮年劳动力快速萎缩的同时,劳动力资源本身的老化现象将十分严重:55~64岁接近老年劳动者占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将由2000年的10.1%迅速攀升至2024年的17.1%,到2050年将达到26.7%,这将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4]
是的,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它必将加剧老龄化对中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计划生育改变了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年龄结构向老年结构的转变影响劳动力的供给,青壮年劳动力的萎缩和劳动力资源本身的老化都将威胁着中国人口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其次,计划生育改变了中国的家庭结构和赡养结构,使中国大多数家庭的结构和赡养结构呈“4-2-1”型,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家庭结构的变化会使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下降,为了提高家庭收入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家庭劳动适龄人口不得不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工作上面,这样就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进一步加剧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这样,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深化,老年抚养指数必然上升,财政中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从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对策建议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产生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有些甚至严重的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不得不引起对计划生育带来的问题的重视。
1.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人为本,推进体制创新,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5]
2.在指导思想的引导下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教育力度,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推进两性的公正、平衡发展,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严厉打击技术越轨,加强对违反《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达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独生子女教育体系,培育独生子女的社会责任感,加深独生子女对社会的认同,提高独生子女的应对各种问题的综合素质。
3.加快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认清计划生育对老龄化的影响的基础上,提高财政对养老的支持力度,改善家庭养老结构,加快社区老年服务建设,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J].人口研究,2007,(1).
[2]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1号)[EB/OL]..
[2] 专家(段成荣)认为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效果显著[EB/OL].http:///news/2010-09/23/content_700194.htm.
[3] 任庆伟.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果、问题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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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傅国平.出生性别结构失衡的治理对策[D].长沙:湖南大学2002级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2006.
计划生育的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理论发展规律;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C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38-02
一、概述
计划生育政策的雏形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形成,经由、、邓小平三位领导人基于马克思人口理论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多位学者从民族关系、文化背景、法制建设、制度设计的创新与管理以及医学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证后,1979年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我国人口计划的核心。
计划生育政策既是政府的一项制度设计,同时也是在马克思人口理论的指导下更好地遵循人口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必要保证。近年来人口政策改革的呼声愈高,在“十二五”和“两会”上都有类似的声音,但大都只关注社会的表面现象,如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劳动力短缺、性别比例失调、养老保障功能的被削弱等问题,而缺乏对现象成因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文从理论上论证当前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和改变的必要性。
二、理论的内在发展规律
任何一门理论或学科都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托马斯·库恩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论述了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从人口理论自身的发展来看,从马尔萨斯的人口级数论,到赫茨勒的新马尔萨斯主义,坎南和维克赛尔的适度人口理论以及后来索维对适度人口理论的发展,或者是批判马尔萨斯将人口与生产、分配和消费有机联系的马克思人口理论,人口抑制是大部分学说的首要观点。从总的趋势上来看,人口抑制是对社会发展有利的必要约束,也是在一定区域内实现综合效益最优化的方法之一。但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度放宽的人口政策成为刺激经济发展,保持经济活力的有效手段,这在发达国家中应用得尤为广泛;鼓励—抑制—鼓励的循环发展道路体现了人口理论本身的灵活性。这说明我国在应用人口理论指导制定人口政策时应该关注社会现实变化,适时做出自我创新,才能更有效地使理论为现实服务。
三、制度分析
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不仅是具有内在发展规律的人口理论,也是我国的一项制度设计。一项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二者的实施特征构成,这三者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于该项制度的经济绩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和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计划生育政策于1982年正式被写入宪法,《劳动法》、《刑法》、《收养法》等多部法律也从各个方面界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在新中国的长期发展过程中,这些政策使得中国人口保持良性增长,对妇女地位的提高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正式规则起主要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非正式约束的变化,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程度上的差异。非正式约束来源于社会传递的信息,是我们所谓文化传承的一部分。
我国的生育观念从古至今曾经历过多次变化,控制人口增长以提高人口质量的思想从先秦时代起就经由多位改革家提出过,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多子多福还是较为接受的观点。晚清至五四时期由于政权分裂疏于管理,人口出现激增,而20世纪初又流行起欧美的节育之风。
新中国成立以后,计划生育处于缺失阶段,直到党中央认识到控制人口的重要性后,才开始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节育的宣传和教育,并延续至今。而最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收入较高的地区如上海、北京的生育率较低,且晚婚少生的观点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而在逐渐增多的中产阶级人群中,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生二胎的观念开始兴起。在农村,虽然计划生育的宣传不曾间断,但少量偷生或者罚款生二胎的情况一直存在。由于这种从文化传统衍生出来的非正式约束不会立即对正式规则的变化做出反应,在两者相抵触时则更易给制度的有效实施带来困难,而这恰是制度变迁的契机。
对于一项制度的变迁,新古典模型曾给出一个有效的解释,“‘相对价格的根本性变化乃是制度变迁的最重要来源。’相对价格的变化,不仅能改变‘各人在人类互动中的激励’,而且能改变人们的口味和偏好,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一些‘先存的心智构念’,并最终引致制度的变迁。”这里的“相对价格”可理解为实施制度的相对成本。对政府而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成本可以由显性和隐形成本组成。显性成本主要包括宣传计划生育理念的成本、设置行政机构的成本以及实施惩罚机制所需人力物力成本等,前两者一直保持着较为平稳的水平,而近年来为了抑制超生现象而对超生对象实施惩罚而付出的譬如稽查、教育等成本逐渐增加。而隐形成本的增加则更为显著,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现已承担起家庭责任且承受较大养老压力,政府应对其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医疗补助。同时对于孤巢老人增加等社会问题,政府也应加大福利投入,并发动社会群体给予足够的关注。对个人而言,养老负担的加重只是一个方面;亲情的维系及现代独生子女的孤独感亦是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今在中产阶层中日益增加的生二胎现象,也是他们过去“只生一个孩子好”的大口号性质意识形态逐渐改变的体现,这同样是促进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长期经济变化的发生不仅是因为新古典模型所强调的相对价格的变动,而且是因为不断演变的意识形态观念导致各人和团体对自身地位的公平性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并且按照这些看法行事。”
四、结语
从理论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以及实施理论所设立的制度发展因素两个方面来看,计划生育政策在当代中国都面临着一个新的改革契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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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问题;对策
引言
我国人口数量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控制我国人口数量增长速度,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然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投入、流动人口多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容乐观。为了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发展效率,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必须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基于此,加强对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政策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农村地区获得了一些列的惠民政策,其中,两免一补、农业税减免、新农村医保政策等等都给农村人民到来了很大的实惠。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有效的缓解了三农问题,提高了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然而,这些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在某种意义上也给农村人口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增强了计划生育与一些惠民政策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的难度。
1.2计划生育工作单位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相对缺失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并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也不是一个单位或机构能够完成的工作,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紧密结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候公安部门在办理上户手续过程中,仅凭出生证明就可以开办,对小孩的出生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过多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生育的气焰。另外,很多医疗结构中,只要小孩在该机构出生,就给予其办理出生证明,甚至还存在孩子家长可以买到假证明的现象。
1.3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不够稳定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相对复杂,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很难完成这项工作。但是,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者空有极大的责任,但是本身权利较小,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另外,农村计生办工作人员任务较重,但是待遇相对较低,缺少有力的激励政策,使得很多农村计生工作人员脱离岗位,给农村计生队伍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1.4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财政投入不足
从我国全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的基本情况上来说,不管是东部农村地区的人均15元,还是中部与西部地区的人均10元,更有甚者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中,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人均不足10元,给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严重的制约。计划生育工作离不开宣传,如果财政投入不能支撑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必然会给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带来阻碍。
2.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全面放开二胎,但是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提升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有效途径。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缓解三农问题的压力,笔者基于过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2.1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以人为本
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新型婚育文化宣传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的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不断的提升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同时增强对非法生育的监督。在相关政策中,还应该结合农村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不断的规范与调整,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2.2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
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第一,公安部门在小孩落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第二,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三,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2.3不断的强化农村计生队伍建设
针对现阶段农村地区计生队伍待遇低、成员老化等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对农村计生队伍、村级专干队伍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断的提升计生队伍的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水准,增强计生专员的责任意识;第二,尽可能减少计生专职干部的兼职工作,让其具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计生工作中;第三,提升农村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同时采取一定的激励制度,提高计生队伍的稳定性与积极性;第四,在计生工作实施过程中,采用有效的责任制度,将责任细化到具体的计生人员头上,提升其对工作的责任感,保证计生工作政策的落实。
2.4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基础,也是营造良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采用更加多元化的途径,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的渠道,让农村朋友更好的理解这项基本国策,提高农民的意识,让其自觉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保驾护航。
2.5与时俱进,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尽快改革和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的方式以及内容,建立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根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切实将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之中。要建立计生、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联手,统一做好农村公共优质服务的一条龙体系,并努力拓展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简化管理的程序、体现管理的重点、减少管理的重复,确保人口公共管理服务的实效性。另外,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比例、性别比例等普查的结果,对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计生工作程序,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提供有效的依据。
3.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人口数量一直是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以及社会和谐程度。特别是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政策执行难度较大,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继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强化农村计生队伍建设,建立新型的工作机制,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注入新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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