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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 经纪业务 全面质量管理
所谓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v]Management-TQM),是指在全面社会的推动下,企业中所有部门、所有组织、所有人员都应以产品质量为核心,把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数理统计技术集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以优质的工作、最经济的办法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的全部活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要求对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质量管理,是“全过程”、“全员参与”和“全社会参与”的质量管理活动。
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对经纪业务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就是对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分别进行质量管理。当每一个环节的质量都管理到位时,整个经纪业务质量管理工作也就管理到位。对任何一个业务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都可以按照PDCA模型组织实施。P是计划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分析现状,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原因,并针对主要原因,制定出工作计划和措施;D是实施阶段,就是将制定的计划和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C是检查阶段,就是将执行结果与预定目标进行对比,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即验证计划执行是否到位,或预定目标设置是否合理;A是处理阶段,对总结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予以标准化,失败的教训要总结分析,以免重现;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应提到下一个PDCA循环中解决。
证券经纪业务全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连续环节,即营销―开户―交易―服务(见图1)。其中,营销是指营销人员寻求潜在客户并对其进行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和相关培训的过程;开户是指证券公司营业部柜面人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过程;交易是指客户向存管账户中划入资金,买卖证券的行为;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后续服务工作,包括提供咨询服务,开通账户交易权限等。本文将从经纪业务的这四个环节入手,逐一分析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的设计方案。
一、营销环节
证券营销是证券经纪业务全过程的第一个环节。证券营销的职能主要包括开发潜在客户和对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历史证明,许多账户类的风险大多产生于客户开发环节,由于营销人员没有把好第一道关,致使非实名账户、拖拉机账户油然而生。而投资者教育实为营销服务,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使潜在客户了解本公司的文化、业务特色、服务水平、员工素质和产品类型等,进而使客户选择本公司。因此,本文认为,营销环节的质量管理应体现在加强风险控制和提升服务水平两个层面。营销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意在通过营销活动了解客户,掌握客户准确的信息,指导客户规范办理业务,防止各类不合格账户产生。提升服务水平则必须体现出服务特色,使客户在投资者教育的过程中了解公司文化,感受到公司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人手设计营销环节的质量管理方案。
1、加强对营销人员培训,组建一支合格的营销队伍。营销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质量管理的成果。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合规意识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将有促于提高营销人员的执业素质,一方面避免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恶意违规;另一方面也能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目前,各证券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多局限在营销技能上,只注重如何教客户分析股票。除此之外,营销人员对公司文化,产品类型,业务流程、服务特色等知识了解甚少。很难谈得上专业营销。要提升营销环节的服务质量,就必须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全面知识培训,才能在投资者教育中体现出特色,在对客户的服务上体现出专业。并且,伴随证券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未来只有那些拥有高素质营销队伍的证券公司,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份额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
2、完善系统建设,为营销工作提供系统支持。系统支持包括对客户营销的系统设计和对营销人员培训的系统设计。客户营销的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为潜在客户提供更专业、更个性化的服务。在证券公司众多系统中,能为潜在客户所接触、所知晓的系统无非是公司门户网站。因此,门户网站的设计必须体现出公司的业务特色,并针对潜在客户需求设计专门的功能模块。如投资者风险评级功能模块,为潜在客户预约开户功能模板,投资者教育活动专栏等。营销人员培训的系统设计不仅要有丰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还必须设计有考试功能,能随时检验培训效果。
3、梳理业务流程,发挥营销人员的开户指导作用。当前,很多证券公司设计的柜面业务流程,都只考虑由交易人员来受理客户的柜面业务需求。在行情高涨的时候,柜面业务工作任务重,维稳压力大,人手紧张,经营秩序混乱,容易出现非本人开户、非本人签名和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同时,也容易产生操作差错,影响服务质量。虽然,一些证券公司也会根据业务量的变化,提前安排好后备人员,但后备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往往不能有效满足实际的需要,原因在于业务量具有不可预测性,且后备柜面人员的数量具有局限性。因此,必须将营销和营运的界线重新界定。本文认为,营销环节应从过去的营销人员将客户带进营业部即结束延长至指导客户填写好开户表单为止。这样分工,一是可以让柜面人员专心执行操作,而不必受客户填表咨询影响;二是可以有效防范非本人开户和非本人签名;三是能够让客户感受到专人服务的优待,四能有效疏导柜面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开户环节
开户环节的质量管理应从账户的合规性管理入手,立足于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和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国内各券商越来越注重对开户环节的风险管理,并做了大量实质性的工作,如改进操作系统,优化业务流程,重视对交易人员进行培训等。并且,许多券商之间还就账户管理经验进行交流学习。本文认为,设计开户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方案可以从其影响因素进行考虑。
影响开户操作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四大类:即人员因素、制度因素、系统因素和其他因素(见图2)。其中,人员因素是指交易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输机速度、操作的准确性、业务的全面性和工作责任心等;制度因素是指制定的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流程的设计是否能够有效防控和发现风险,是否能够确保操作的及时性等;系统因素是指柜面操作系统的设计及数据传输速度等;其他因素是指对交易人员操作速度有影响的其他外部因素,如开户量、工作环境等。要做好开户环节的质量管理,关键是要确保开户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仅仅要对风险因素进
行预防、监控和检查,对非风险要素(如服务信息)的录入也要确保规范、准确。从上述影响开户环节质量的四类因素看,有三类因素属内部因素,可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因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完善开户环节的质量管理方案。
1、建立交易人员的培训机制,完善考核体系。交易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账户风险的产生和开户办理效率。交易人员在开户操作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输机出错,留下风险隐患;(2)业务办理效率低下;(3)业务操作不规范,随意修改账户信息。因此,必须加强交易人员操作速度和准确性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系统化和标准化,既有定期培训,也有临时培训;培训形式要多种多样,不拘一格,要注重培训效果,不要流于形式;要搭建模拟环境,方便交易人员进行仿真培训;要完善培训考核系统,客观评价考核成绩;要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注重交易人员资格管理。
2、优化柜面操作平台的设计,简化操作难度,提高系统运行速度。对柜面操作系统设计要以简单实用为原则,具体可以从两方面设计操作系统:(1)减少操作过程中不必要的人为选择,提高系统的智能化判断,如通过读卡器直接获取客户身份证的信息;(2)简化操作步骤,减低降低操作难度和节省操作时间,如将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存管账户整合到一个菜单操作,一步式完成开户过程。
3、再造开户流程。加强对业务风险的防控工作。质量管理对业务风险的控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事前防御,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质量管理的目标就是确保客户本人开户和客户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开户环节的事前防御体现在开户前做好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方法越来越多,如读取二代身份证的信息、取公安部门存取的公民信息等,这些都是识别客户身份的有效办法。事中监控是指在客户开户操作完成后,把客户账户设置为待激活状态,采取回访的方式对录入到系统的账户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后再激活客户账户。事后检查是指在客户账户已投入使用后,后期仍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或手段对客户账户信息进行检查、校验,以弥补前期工作的遗漏。
三、交易环节
交易环节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客户不能正常发出委托、客户账户清算数据不准确、客户资金存取不畅等。这些问题都反映了系统功能的不足。要做好清算环节的质量管理,关键在于做好系统建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继续提高交易、结算数据的存取速度和准确性。二是要提高清算业务的自动化水平。受交易所数据接口和一些券商清算系统的限制,一些业务的清算还必须通过手工一笔笔的干预进行,如上交所大宗交易、深交所司法冻结等,手工清算一则效率低,二则容易出错。因此,只有将所有业务的清算纳入自动化管理,才有提高清算效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工操作差错。三是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四、服务环节
经纪业务的客户服务包括两类:一是咨询类服务,二是账户类服务。咨询类服务主要是指对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指导客户使用交易软件等。账户类服务是指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清密、开通新的委托方式和开通新品种的交易权限等。咨询类服务工作主要由营销人员负责完成;账户类服务工作主要由柜面交易人员负责完成。由于本文意在探索营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因此,重点关注的是账户类服务质量问题。账户类服务的服务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客户到现场临柜办理;一类是通过网络、电话和信函等非现场方式办理。前者能有效防控风险,但对客户不够方便;后者虽方便,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所以,账户类服务质量体系的建设必须在业务安全性和便捷性上寻求平衡。将风险大的业务安排客户到现场办理,将风险小的业务提供平台,方便客户网上或电话办理,这是目前较普遍的做法。本文认为,账户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思路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驻点营销;一段式电销;营销渠道
2010年,在一次证券行业的高端访问中,齐鲁证券经纪业务部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经纪业务一直是证券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支柱,而上半年经纪业务的利润下降非常之快,整个经纪业务部门上下倍感压力。”
记者在调研中了解到,不仅是齐鲁证券,从券商目前的收入构成来看,经纪业务收入仍是主要收入来源,2010年上半年106家券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为482.75亿元,占总收入比重为66%,较2009年同期下降23%。
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发展相比,中国证券业的起步还不到20年,但这20年,正是金融服务业突飞猛进的20年。证券行业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不断的创新,已经成为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不断发展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变化不断成熟的金融市场从最初的传统渠道渐变到至今多样化的营销渠道。随着证券行业的逐渐完善和发展,现有的营销模式虽然已经得到市场认可,也让各大券商得到了极大的获利,但是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一成不变只会被淘汰。而随着券商的激烈竞争,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面临很大问题。
一、传统营销渠道
目前,证券公司的传统营销渠道主要有:证券公司直销和银行网点驻销。
(一)营业部直销
营业部直销是证券公司传统的营销渠道,它提供一直较为被动的分销方式,因为客户需要借助营业网点渠道进行投资。营业部直接销售的营销方式是被动的,券商只能等客户自己来时,才能进行营销,很被动。客户来或者是不来,大部分是根据股票市场行情决定的,行情好时,客户来的就多,行情不好时,几乎就没有客户,当然也就没有营销机会。这样大部分的客户资源就连开发的机会都没有,证券公司处在很被动的地位。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也是有很大影响的。
(二)银行驻点营销
几年前,银行驻点营销是市场一种创新,让券商从营业部的坐商走向了市场,让单一的营业部场地,扩张到全市所有的银行网点。银行驻点营销虽然对比营业部直销有了新一步的创新,但它的营销模式和证券营业部直销是一样的。客户经理虽然可以借助银行这个渠道可以接触更多的客户,但也是有局限性的,并没有变被动为主动。外加这种营销模式已经被全国各家券商广泛使用,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有的时候,一家银行可以驻点四五家证券公司,银行的客户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各家券商的要求,特别是在经济低迷的时候,你会看到银行的驻点工作人员都会比客户多,这样不仅对开展业务带来很大阻碍,也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开辟营销新渠道的必要性
银行驻点的局限性和激烈的竞争,掩盖了其最初“人流较多,开展业务容易”的优势,各大券商有纷纷拿起了“降佣金”的武器。这在证券销售领域无疑是恶性循环。竞争越激烈,佣金降的就越低,券商就越赚不到钱,客户经理的工作热情也会随之降低,客户只觉得“价格便宜”,但没切身体验到投资领域的巨大吸引力,我们拿低价和礼品吸引的客户并不牢固,要想让客户成为铁杆粉丝,证券公司必须跳出单纯的低佣金拉客户的黑洞。
价格战只不过是证券市场营销的一种手段,而作为证券市场营销概念是以客户服务为中心,建立起一个包括战略分析、市场细分、市场营销信息系统、营销组合的强大营销体系,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使券商抢占更大的客户份额,获得更大的利润。中国的证券市场正逐步从以自我为中心向客户为中心转变。打破传统经营模式,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产品化,变革传统渠道模式,构建多渠道的营销网络,以服务为中心的品牌战略,将服务从传统的“微笑服务”向“智能服务”、“投资顾问”和“理财助手”转变,营销手段上从“等客户”向以优质服务“拉客户”、“留客户”转变,从以往的“比规模,比装修,比硬件”的浅层次竞争,过渡到建立客户理财报告制度,向客户提供高质量投资咨询的软性服务的高层次竞争。“证券营销新渠道”一个全新的概念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三、新渠道诞生——证券电话营销
“渠道为王”、“得渠道者得天下”说明了渠道在其业务拓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水龙头效果,源源不断,渠道如同水龙头,可以保证客户的不断供给,拥有优质的渠道,便有了源源不断的准客户群体;有了量的保证,才可能有质的突破。稳定的渠道提供了证券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稳定沟通平台,有助于证券经纪人和客户的零距离沟通。开展“一对一”的持续服务。有利于制定统一的后续服务方案。在渠道展业的证券经纪人,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进人工作状态,借助相对稳定和持续的渠道展业模式,不仅能帮助其完成业绩,也可给其带来归属感。
证券一段式电销是指券商新渠道公司通过统一专业的标准化管理对电话坐席进行电话销售以及证券知识的培训,再由电话坐席对全国各营业部所在地城市的客户进行电话营销,通过各项优惠活动邀约客户到所属地区营业部开户的行为。开展电销业务前的准备:
(一)外部方面
1.尽可能了解本地区各券商的优惠政策,营销方案,提供给线上,让线上尽量了解当地券商竞争的大概形式。
2.结合当地其他券商优惠政策,制定相对有竞争力,符合营业部费用承受能力礼品。
3.尽量了解其他券商挽留客户的流程,为转户成功提高成功率。
4.找到营业部附近地标性建筑以及各区域到达营业部较快捷的交通方式。
(二)内部方面
1.电销佣金定价要考虑直销、综拓渠道发展,考虑内部的平衡性。
2.选拔好接待人员。(形象、专业、社会阅历)
3.设置电销专属柜台,专属服务电销客户。
4.建立符合营业部自身管理模式的标准化的服务细节。(礼品派发、开户资料的管理加班时间安排等)
(三)实际中的电销(以平安证券为例)
平安证券和平安保险都隶属于平安集团,平安保险在大连的市场是可观的。并且参与过平安保险的客户一般是认可平安的,我们通过电话向他们营销一般会容易些。新渠道电话专员通过集团总部获取保险客户名单,进行电话营销。
1.平安证券会派专员给线上打电话的部门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线上了解大连各券商的竞争形势,指定一套详细的营销计划。
2.结合大连其他券商的优惠政策和营业部的实际情况,我们适当降低了佣金,对前来办理开户的赠送礼品。
3.电话营销的同时,会把客户划分为“新开户”和“转户”两类。营业部的接待人员除了做到最基本的耐心、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形象外,针对新开户我们主要侧重于理财观念的导入,现在把钱存入银行就等于贬值,利息再调高,就涨不过物价;针对转户的客户,我们需要了解其他券商对客户的挽留流程,尽力促成转户,并且从服务及理财,让客户觉得贴心,愿意从原券商转出来。 转贴于
4.从客户贴心的角度,我们要把到营业部的便捷的交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尽量让客户方便顺利到达营业部;在营业部前台设置电销专柜,让预约来的客户尽量省去排队麻烦等。挖掘客户的需求,做到细致服务。
为保证电销新渠道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单纯的礼品、优惠和微笑服务是不够的。客户参与证券投资最关心的还是受益的问题,证券公司将为客户提供服务具体包括:
(一)咨询服务
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性的将各类研究咨询张贴或转发客户;定期提供客户持仓个股分析报告;及时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资讯产品和信息,并根据客户需要为其量身定制资产配置方案;定期将研究机构的投资策略报告发送给客户;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对客户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客户专用电子信箱服务,为客户提供个股门诊单、周评报告、月度投资计划以及模拟投资组合等;通过短信提供咨询建议;提供个股答疑、推荐以及跟踪个股服务;现场客户和非现场客户定期沟通。这类服务客户的区别就比较大,一般客户只提供基本的咨询服务,接受公共的咨询,而重要客户和核心客户一般都有一一对应的客户经理服务,核心客户的个性化咨询服务比重要客户更好。
二)增值服务
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各类研究报告,包括内部研究成果和外购报告;以短信营销和客户服务为信息平台,为高端投资者提供实时行情、股市资讯和在线交易同时提供自选股等个性化管理功能。提供及时、全面、权威的财经资讯,短信营销信息和客户服务平台作为补充可提供及时的公告信息、个股预警、个股资讯、成交回报、资金变动、中签通知服务;根据客户需求,编撰投资分析报告,如果客户资产量达到相当规模,可根据其需要提供全方位私户理财计划。这类服务客户的区别就更大了,一般客户基本不享受增值服务,重要客户享受及时的服务,核心客户则享受全面及时的服务。
综上所述,以目前市场情况来看,高收入高资产核心客户群体为主的细分市场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贡献最大,因此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主要需定位于此类客户,但也不能放松重要客户的服务。结合核心客户的特点及其需要全方位的服务,证券经纪业务日常经营单位的证券营业部可以定位为理财中心或营销中心,在投资者心目中树立专业化、市场化的品牌形象。
四、证券电销渠道的发展前景
证券营销是要让客户与券商建立一种长期的信任和互惠的关系。电销渠道现在处于邀约客户,接待阶段。正在向产生一套完整的,包括有效户、转户的促成,基金销售等客户维护的工作发展。新渠道的前景是广阔的,电话销售只是一小部分。具体销售方式还有:
(一)与各大通讯机构的合作营销
要与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机构合作。合作模式应有所不同,例如移动、联通,仅对券商开放系统的合作是不够的。可在其营业厅布点,发展其内部员工。其余的中大型的通讯机构,合作的内容包括,通讯商的资源共享,通讯商入驻小区营销活动时,双方共同营销。券商负担部分通讯机构的产品赠送、通讯商的营销人员兼职券商的营销,实现双赢。
(二)社区营销及技术服务站营销
可以选择些人流量比较大,商业性质比较强的地段进行布点。分工合作,两人派单,两人对有意想客户进行营销说明。在周围的高档写字楼张贴海报、设点促销,利用上下班及午餐人流量大的时间段派发宣传资料、意向沟通,周末在优质社区、大型商场摆台促销,以登记电话送小礼品方式挖掘潜在客户,日常电话跟进,开户即送精美礼品一份。
证券公司可以开发的新渠道还有很多,只要本着为客户着想的心态,不要为了销售而销售,要为客户负责,坚持不懈的努力,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丰富经验,一定会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卫运钢,赵萍.浅谈证券营销管理的创新[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现在对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机构
国库券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为了便利单位和个人认购,经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商定、这两个银行的所属机构也同时办理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办公室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库券分配方案,编制一九八三年四种(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面额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一九八二年年底以前上报中央国库券办公室。然后由人民银行总行结合印制数量加以适应调整后分配发运。
二、单位认购、交款办法
中央、地方和部队所属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务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原则上应一次交款。少数单位一次交款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应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数交清。
单位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一式四联,向其开户的银行办理交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交款凭证到人民银行交款)。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银行收款后,应签发“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收款单”(三联),并将其中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以后领取本息的凭证。
三、个人认购、交款办法
职工、城市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购买国库券,由所在单位(市民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办理。认购工作一般应在四月底以前结束,各单位应将认购数报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根据购买人的需要,向收款银行编报所需国库券分配面额的计划。
职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发放工资部门按本人所订的交款计划,从应发工资中代交。各单位统一代收的国库券款,必须按月送交银行,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银行收款后,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酌予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不再开临时收据。
农民购买国库券,由生产队统一办理。具体的交款、发券办法,在保证钱券两清,不错、不乱、不丢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银行部门自行商定。
各单位(包括生产队、街道办事处)代个人交款时,应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收款银行负责审查交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
城乡个人购买国库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单位统一购买的,也可以到银行直接购买。由购买人填写(或银行代填)“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两联,同时由银行发给相应面额的国库券。
四、国库券款上划办法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和“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分别开设专户,不计利息。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或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双设机构地区,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县支行所属集镇办事处和农业银行县支行所属营业所代收的国库券款,应于每月25日上划人民银行县支行,并将留存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和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一并附送。
人民银行各经办行(包括单设农业银行的县支行)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份起,每月上划一次。于月初将截至上月底收到的款项,全数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数必须与报同级国库券办公室的数字一致。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后,于中旬内转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于月底集中划交中央总金库,以108“款”“国库券收入”科目入库。
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每月收到各收款银行报来的上划款项报单和随附的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经整理汇总,并与“90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91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对一致后,填写“一九八三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连同单位和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于次月三日前送当地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县(区)级国库券办公室按照国库券月报规定的内容,编制国库券月报表,逐级上报。
五、挂失问题①
个人购买的国库券要妥善保存,银行不能受理挂失。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注:①此项小标题是编者加的。
六、报告制度
在发行国库券期间,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发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中央各主管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应向中央国库券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8日前用电报月报报告上月末止累计认购、交款数。认购数按各县(市)和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数、交款数由各县(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城市区办)转送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按月报内容分类统计上报,其总数必须和银行上划数一致。
中央主管各部门和解放军总后财务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底的认购数、交款数,用书面报表或电话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3.在认购和交款期间,每月报一次书面简报,着重反映认购和交款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认购、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对今后发行国库券的意见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应附送“一九八三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
七、国库券的推销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①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策略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券业大力推行国外流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以试图改善国内市场对客户服务的质量,但是制度实施以来,各大券商纷纷惨败,特别第一个推出此制度的大鹏证券非但没有提高公司的业绩,反而目前已经破产,这种在国外证券市场非常成熟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实施起来如何是这样状况呢?
1国内影响和制约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因素
从2001年以来,中国券商在推广经纪人制度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种种原因,影响和制约“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剥开事件的表面,行业性的经纪人营销模式的失败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1战略规划不明确
纵观中国券商的发展,在经纪业务方面,多数是以营业部为前沿,无论是最初的赠送礼品或是后来的经纪人制度均是由营业部首先发起,当形成一定规模后总部相应部门方才着手“规划”,普遍欠缺系统的策划。
技术主导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多年来的发展形式,在信息技术应用与业务发展之间,券商更多的是被技术牵着鼻子走,战略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方面,每一次的技术创新都会首先受到证券业的关注,只要在系统扩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会不惜代价地应用,并且迅速普及。随着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带来的是越来越少的客户、高昂的运行成本、客户(特别是核心客户)流动的加剧,技术投入的边际效益每况愈下。券商对技术盲目依赖的极致是对call-center的热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与券商原有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术供应商的认同。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国内的call-center系统与国外并无二至,然而在实际应用上却有着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户提供的专业化信息咨询,其背后是一个由投资理财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而国内券商根本就不具备这一能力,虽然有智能应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给客户的却不过是粗线条的股评而已,因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评也不能带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务内容的缺乏,国内券商的call-center纷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另外,虽然很多券商将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推广经纪人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转型”方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两者在营销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只是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变中国券商不具备证券业专业技能、无核心产品、无个性化差别服务的现状。这样的状态就如同一个电视机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电视,既使有完善的销售渠道、有精彩的电视节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进行营销转型时,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很少有券商真正进行市场定位,因而出现全国券商步调一致说“转型”的场面。券商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无止境的,因此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定目标市场、发现市场机会,根据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营销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资源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2组织架构上的缺陷
券商现有的组织架构大多采用事业部制,以业务为单元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经营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但是这样一来也造成了券商三个主营业务的分离。由于受政策影响,证券经纪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范围小、业务形态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垄断优势维持经营,而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离,使券商很难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此外,以职能线、产品线为主导,以地区线为辅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产品分割、职能分割、地区分割的问题。由于各级部门之间利益的相对而言独立性,而管理者又以利润来衡量各部门的业绩,极易使各部门产生本位主义,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项方案的实施。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设置一些诸如管理总部一类的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害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从券商管理体制角度来看,事业部之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券商在转型时多生硬地将营业部的市场营销体系与运营保障体系分开,使前后台工作反复交叉,造成了大量的问题。
1.3以短期目标为主的考评方式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对营业部的考核多数是以利润指标来衡量,对短期利润的过分强调使营业部很难着眼于长远来谈发展。营销是一个漫长而坚苦的过程,一个营销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进行经纪人营销模式建设时显然缺乏严谨的定位和论证,回报的长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1.4“经纪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经纪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总部各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设计阶段时容易成为设计者的项目,没有考虑到作为最终执行者的营业部的实际情况,使项目脱离实际。而目前,现实就是在营业部极度缺乏营销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参照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和国外证券经纪人制度建立起来的经纪人制度根本就无法执行。
2解决问题的相应策略
2.1战略性营销规划
(1)市场调研。首先,券商必须进行市场调研,系统地、有目的地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并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场。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客户的交易习惯、服务需求、经济状况、交易动机及其他客户基础资料。服务流程调研:调查各业务流程中的服务质量,以改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市场需求调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
(2)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事实上,券商一直都在进行自身市场准确定位的努力,希望通过市场和客户的细分来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无论怎么的市场定位,都必须进行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必须明确公司的利润将从什么样的客户身上来以及怎样来。从国外券商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来看,券商根据利润来源而进行的市场定位可走如下几条路:①扩大基础量。以较低的收费水平赚取利润,只向客户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这个基础量包括客户量、资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专业化。选定优质客户群体,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专业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赚取比较高的利润。这些需求包括不同层次的专业咨询、专业投资理财顾问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务,以极低的价格吸引众多中小客户,赚取超低水平的利润。网上经纪公司即属于这种类型。
2.2调整组织结构
券商的组织架构创新应包括转变盈利方式、优化盈利结构、开拓新的盈利来源、控制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等诸手段。在经纪人制度建设方面,设立独立于原有营业部网络之外的营销体系是最佳解决方案。
全国性的券商应考虑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将国内市场划分为数个大区,建立大区一级的销售经理制度,由大区经理负责在区域内以每个营业部配备一个销售小组为标准,与原营业部合作,进行产品销售、创新业务推进、区域性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以实现营业部的营销、服务和综合业务拓展的两个平台功能;建立畅通的研究所、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客户之间的服务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询产品发送流程。
2.3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估对于新制度的执行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券商的转型实践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润为考核目标而阻碍了其实施,多数券商的绩效考核还处在“量化考核与目标考核阶段”,而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展现组织的战略轨迹,实现绩效考核——绩效改进以及战略实施——战略修正的目标。平衡计分卡中每一项指标都是一系列因果关系中的一环,通过它们把相关部门的目标同组织的战略联系在一起;而“驱动关系”一方面是指计分卡的各方面指标必须代表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涵义,另一方面计分卡本身必须是包含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指标的绩效考核系统。之所以称此方法为“平衡”计分卡,是因为这种方法通过财务与非财务考核手段之间的相互补充“平衡”,不仅使绩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组织的战略层面,使之成为组织战略的实施工具,同时也是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之间、指标的前馈指导与后馈控制之间、组织的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之间、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之间寻求“平衡”的基础上完成的绩效考核与战略实施过程。
2.4经纪人制度的实施
随着市场的发展,经纪人必将成为券商销售网络中的绝对主角,谁掌握了销售渠道谁就拥有了未来。无论市场怎样发展,客户始终是券商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才是客户来源的保证,经纪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须得到肯定,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必须成为券商工作中的重点。在经纪人制度中,经纪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稳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营业部直接经营客户的年代很快就会过去,作为现有利润中心的证券营业部,转型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结轨,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应强化“变革”、“危机”意识,形成“客户导向”、“流程导向”、“团队合作”,以先进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创新,提高整个证券业经纪业务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弗兰克.J,法博齐.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证券营销人员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
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 撤 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
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
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十七条 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
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
(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
(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
(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