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网工作报告内容页

税收经济调研报告{整理5篇}

2024-08-05 03:2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收经济调研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税收经济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以__年为例,对__县域经济发展和地方税收概况作如下分析

从以上分析情况看,__县域经济发展和地方税收的关联十分紧密,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增强GDP的税收能力。经济发展是地方税收的源泉。因此,要在不断加速扩张经济总量的同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形成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一在工业经济方面,主打“三类经济”,即围绕建设好“三个基地”(全省重要的水泥生产基地、全省碳酸钙新材料产业基地、全省最大的大理石板材加工基地),主打“石头经济”;围绕创建好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推动产业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主打“循环经济”;围绕发挥好品牌和产业基地优势,主打医药食品产业经济。二在农业经济方面,瞄准“多样、精致、高效”农业方向,做大规模、做足特色、做深加工,形成百名大户、千户农庄、万亩产业的发展格局,打造全省知名的现代农产名县。三在现代服务业方面,要加快旅游产业、现代商贸业的发展,强力推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努力构建省级区域性物流中心。四在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应当在继续推进工业核心化战略的同时,注重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质和量上都有一个实质性的提升,如围绕三大支柱产业扶持有配套的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产业的科学布局和分工,搞好产业辐射,延长产业链,形成生产要素互补、上下游产业配套、合理分工的产业布局,使非公有制经济对县域经济的贡献更好地从地方税收上体现出来。

(二)按照区域统筹发展战略,立足产业集聚集群抓好项目建设,壮大经济税源规模。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是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税源规模壮大的最重要途径。积极对接昌宁高速的开工建设,广昌到吉安高速的启动,衡茶吉铁路的东延,规划打造“四大重点区域板块”,即新老城区及周边统筹发展区域,藤田、陶唐产城融合统筹发展区域,龙(龙冈)上(上固)君(君埠)旅游产业统筹发展区域和全省知名农产名县统筹发展区域。

税收经济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最近的报道,自7月1日起,大连市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已经调整为1200元。而在此之前,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深圳扣除额为1600元,广州1260元,北京1000元,珠海1400元,杭州1100元,上海1000元、厦门1300元。均已超过当前国内统一规定的800元标准。

“严格地说,地方擅自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做法与法理不符,因为税法并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教授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均如是说。但地方政府做此调整,实在是因为800元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

许多老百姓可能会这样说:既然800元免征额已经不适合当前国情实际,全国统一提高它不就解决问题了?但实际上,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它时刻牵动着中央敏感的决策神经。

早在今年1月,前国税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一次新闻会上表示,单看免征额的提高,解决不了现在所得税征收的一些问题。的确,当时制定800元免征额,中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问题还没有表现出来,但现在,全国制定一个统一的免征额十分困难,而从税法的统一性来看,免征额应该全国保持一致。因此,世易时移,使免征额的改革成了死结。朱青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说:“中国的地区差异较大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一点是否应改变我国个税免征额的统一性值得商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对中国经济时报说:“目前800元个税免征额是不合理,但是单纯地提高免征额也不合理。因为问题不在于800元免征额的高低,而是在于目前个税扣除的计算方法不适应当前的国情。”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划分为工薪所得、劳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类,依此分别确定各类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类征收,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此模式的优点是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但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制度上的不合理性日渐彰显。

据记者的观察,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现行的费用扣除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较大,违背了量能纳税原则;二、扣除标准过低,缺少选择性;三、不能反应改革后纳税人支出结构的变化。所以专家学者们建议,个税应适当增加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前扣除制度。

基于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学术界与决策层开始探讨税制模式的改革。从世界范围看,像我国这样单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而学术界认为,就公平性而言,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佳。因为只有个人的综合收入才是最能反映纳税人负担能力的指标。因此,有学者建议中国个税改革应该借鉴综合所得税制的长处。但实际上,改革必定要直面现实。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此前曾对媒体称,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可它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彻底抛弃分类所得税制,就现在来讲是不可能的。最好的办法就是联系国情,采取分税制和综合税制相结合。有的地方用分税制,有的地方用综合税制。而胡鞍钢也曾提出,由目前分类计税制引入综合税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但关于税制模式的论证,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看法能影响到决策。

800元个税免征额之所以难改革,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个税已经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到如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有潜力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分析显示,1980年,我国征收个税仅16万元,但到2001年已达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2002年个税收入已经突破千亿元,超过中央财政税收的7%。

“从2002年起,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从今年起,中央与地方政府个税以分成,中央六,地方四。中央分成以后,800元免征额的调整就直接关系到了中央财政的收入来源,如果全国统一调高免征额导致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则直接影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所以800元免征额是否要提高,对于中央政府决策而言是一个慎之又慎的问题”。

“如果将个税改革比作一个系统工程的话,那么改革的难点在于系统要升级,而不是单纯地提高免征额就能解决问题,这便是800元个税免征额改革难的主要原因。”

倪红日如是告诉中国经济时报。她认为:“个税改革要有好的外部环境。首先,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纳税人档案,而在国外,每个人都有税号;其次,税务部门的信息化程度较低,还不能适应当前个税改革的要求;再次,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还不能联网及信息共享,再加上个人收入灰色程度较高,税务系统不能有效掌握个人收入及现金流的真实情况。外部条件还达不到,税法就无法修改。”

看来,800元免征额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难的主因还在于税务系统本身还不能承受改革之重。比如财产申报制和它背后的财产评估制度,在国外,几乎所有公民都要申报财产,但在中国只是一个廉政制度,只有处级干部填报。在免征额的计算与代扣方法上,国际上通用许多国家使用综合制,且按年度统一核算。而我国是分类税制、单位代扣代缴的月征税,对于纳税人而言,交易成本实际上并不低。所有这些客观条件,实际上已经成了制约个税改革的系统“硬伤”。

事实证明,个人所得税税制之争对于决策者而言是一件谨慎的事。因此,在税制改革不能明确的前提下,许多学者开始探讨税率改革的可行性。

税收经济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举措。它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工作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同时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公平税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所得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需据实计算损益。两者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主体不同,也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在以后会计期间予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可分为以下三类:

可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免税。

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

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它只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账务处理,只需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直接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二)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转回时才交纳税款,在权责发生制下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在其产生当年多交税款,当以后年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小于其税基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单位:万元),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25%=1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40×25%=3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35-100=-6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65=18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8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000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相辅相成的。会计和税收是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他们是紧密联系的。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那么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无据可依。会计理论的逐渐成熟也为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提供了计算的基础。从会计与税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价值,是将全部预付资本视为剩余价值来源的产物,而政府征税也不能伤及税本,对所得征税只能以新创造的价值为课税依据,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3.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与接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进一步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税法在执行范围比会计准则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要求具有这两点特征: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税法规定)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可见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协调与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思路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出现差异在所难免,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准则与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目前,从财务报表来看,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数据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这样既费时又费力。而且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本文认为应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3.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综上,文章承认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借助,取长避短,即要从会计准则角度主动变革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大连出版社,2006

2.刘小凡.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李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制的差异及处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5.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6.曾建斌.最新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

税收经济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在财税关系方面,财政部不承担直接组织收入的责任,征税和

与此有关的法律诉讼问题,由国家税收部负责,但联邦税收政策则归财政部制定。在财政支出方面,财政部通过预算控制全部政行支出,但不负责直接的拨款事项,日常的支出管理由国库部负责。在财政银行关系方面,财政部参与利率、汇率政策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要包括财政部的一名副部长。另外,作为中央银行的加拿大银行行使国库的责任,管理政府帐户。在国债发行和管理工作中,财政部负责编制联邦政府的国债发行计划和公债基金的统一管理,中央银行则具体安排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项等。

具体来讲,财政部的主要任务是:

(1) 进行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

(2) 对财政和其他经济政策、措施提出意见;

(3) 在确定财政政策的基础上,推荐满足政府需要的措施(包

括支出、贷款、税收、借债和现金管理办法等);

(4) 对收支平衡、外汇储备和国际货币金融协议、造币相关

事务提出意见;

(5) 对联邦与省的财政经济关系政策提出意见,同各省当局

进行对话,向省政府支付补助金;

(6) 执行预算法和为国有公司与机构筹资金。

加拿大财政部共设7个业务局,分别负责税收政策、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金融部门政策、联邦省关系及社会政策、信息传递与协商等。

(1)税收政策局:负责涉及联邦税收的所有事务,其中最重

要的任务是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该局下设税收法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税收估价等5个处,分别负责税收立法、税收政策和税政管理及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对公司所得税、资源税税收政策问题进行数量经济分析,对调整公司税在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方面提出意见;对个人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险税)进行数量经济分析,制定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策;负责制定联邦销售税的政策和立法工作;负责评价税式支出、税收政策的结构及关税抵免等措施的效果,定期编制税式支出帐户,等等。

(2)经济发展政策局:负责为部长提供经济、财政和金融问题的广泛的分析支持和政策咨询。下设经济发展、环境能源和资源政策两个处,以及国有公司指导委员会。

经济发展处负责工业、地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还从事对私营

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咨询。环境、能源和资源政策处负责对环境、能源、矿产、渔业和北方地区的发展问题提供政策咨询,进行深入的经济和政策分析。国有公司指导委员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库部报告国有公司的财务计划、资本预算,制定对国有公司的拍买政策,以及控制国有公司的投资证券等业务。该委员会直接向负责经济发展政策的副部长和计划部副秘书长报告工作。

(3)财政政策和经济分析局:负责对国家经济和财政形势进行分析,协助财政部长按政府既定的财政政策行事,并要经常分析合作伙伴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每个季度的国内财政状况作出预测,根据收支变化对经济和财政政策提出意见,并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该局下设财政政策、经济研究和政策分析、经济分析和预测、计算机和分析服务等4个处。

财政政策处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负责审查公共帐户和财政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内设3个小组,其中两个小组负责收、支预测分析,提出收支和债务管理的基本决策建议,并为支持政府财政收支的实现提出政策要点;第三个小组负责省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分析。经济研究和政策分析处主要从事结构分析、宏观分析和政府部门分析三项工作。研究与政策相关的经常性和中期性的财政经济问题,包括美加贸易、税收政策、市场(如劳动力)的作用与调整、本国公司与其国际竞争对手的成本对比、实际利率的决定、人口变化和农业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政府对企业补助范围的评价、环保问题、鼓励竞争的措施等各个方面。经济分析和预测处主要通过建立模型进行经济分析和预测。经济分析的任务是根据生产、外贸、价格、国内需求、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经济指标的变化,提出当前经济状况的报告。报告分周、月和季度三种,内容涉及对宏观经济因素的分析和对企业状况的分析。同时,该处还要进行季度经济预测,除了预测本国财经状况外,还要对美国和经合组织国家的财经状况进行季度分析和预测。为此,要不断完善宏观预测和政策分析模型,并和起草预算报告。

(4)国际贸易和金融局:负责参与国际经济事务。下设关税、国际经济关系、国际金融和发展、国际经济分析4个处。分别负责关税政策和相关法律;参与制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处理贸易争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发展建设银行、经合组织等进行联系,并参与国际贸易、投资利率和国际债务等事务;分析国际经济和财政发展状况及其对国际金融的影响等。

(5)金融部门政策局:负贡管理联邦政府的借款计划,并为部长批准国有公司的借款提出意见,制定金融市场和汇率政策及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下设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两个处,以及金融市场规章改革组。金融机构处负责提出和确定联邦金融机构的法规与制度,提出反通货胀的措施。金融市场处负责为联邦政府和国有公司提出借款的政策建议,作出借款计划,并对汇率、国际货币储备和收支平衡,以及金融市场的趋势与发展问题进行分析和政策咨询。金融机构规章改革检查组负责金融机构立法改革事项,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税收经济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工具; 税收筹划 ;会计业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方针指导下,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资源税改革等。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有税制的完善显得非常重要。

税收是资源由企业向政府转移的重要工具。企业有强烈的意愿减少税负,将资源更多的留在企业内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业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做为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税负的纳税优化选择,越来越多被企业所采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出现,这使企业税收筹划产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对相对调整滞后的税收法规带来了挑战。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如何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以及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来引导和制约。

一、税收套利理论

现实中不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临的边际税率往往并不相同,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纳税人通过购买一种低税率资产(多头)和同时出售另一种高税率资产(空头),在净投资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产生一个确定的税收利润。这就是税收套利理论。这种交易行为可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账户转移为另一个账户,又或者从一个纳税期间转到另一个纳税期间,其实质上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高边际税率资产向低边际税率资产转移。在理想状态下,最终纳税人进行各种交易行为的边际税率都将相等。

理想状态往往存在一些严格的约束条件,如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等。这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所以现实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存在种种的限制。首先,税收法规的限制。税收法规是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约束,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为,法规很难对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详细规定,所以法规往往只做出原则上的规定,然后规定解释权归于相关税收部门,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得到税收部门的认可。其次,税收筹划的政治成本约束。目前隐性税收概念还未被公众很好理解,公众一般关注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显性税收,支付大量隐性税收而较少显性税收的企业往往得不到公众和税务部门的认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保持一定量的显性税收。再次,税收筹划效果的非知性。税收筹划建立在对未来投资盈利的预测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计划与实际总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收法规的修订和条款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这些都使企业税收筹划不能是静态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的动态税收筹划。这也意味着税收筹划的结果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只能追求次优的结果。最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企业通常希望向税收当局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益,同时他们又希望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较高水平的财务报告收益,当税收筹划导致企业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低收益时,企业出于管理者报酬、债务和权益证券定价等原因会不采用税收筹划,这也是很多企业不采用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

二、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方面国外的研究文献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国内这方面文献还处于空白,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很多金融工具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股指期货只有几年的历史,大部分的期货品种,无论的是商品期货还是股指期货,更多表现为投机属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属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越来越紧密,国内企业也开始在实际经营中越来越多发挥金融工具的各种属性及用途,这使金融工具对税收筹划影响的研究变得非常具有实践价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使税收筹划的次优结果更加接近最优。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属性可以降低企业未来投资盈利的不确定性,提高动态税收筹划的准确性。另外,企业进行税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来实现购买一种资产(多头)同时出售另一种资产(空头)。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和帮助企业来实现税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属性可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税法对企业收益的确认、计量很多方面采用与会计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在目标上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往往从有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规定。会计强调收益相关、可靠,而税法更强调收益的确定性。

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我国会计准则在2006年前后进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与当前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税法对收益强调的是确定性原则,只有当金融资产交易时才确认损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并不会影响金融资产账面值,也不会影响损益。这种差异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产生了空间,一方面可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产生税收套利来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设企业希望藏匿10万元经常性应税收益(如主营业务收入),那么企业可以“卖空”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收入来购买平仓所需同样多的多头股票。这样,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无论股票升值或贬值,这项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均为零。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如果股票升值,纳税人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轧平空头头寸。这样交易可以使纳税人在做空交易中产生10万元损失,可以用来抵消10万元的经常性应税收益。反过来,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股票贬值,只要简单地卖出股票就可以轧平多头头寸,从而也可轻易得到10万元的损失,同样可以抵消经常性应税收益。当然,另一方面,纳税人将会因为继续多头或空头持有股票而得到10万元的收益。由于这项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财务报告中10万元的经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10万元资本项目收益,所以财务报告中纳税人当期收益仍为10万元。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对财务报告收益没有影响。但税法上却不一样,由于盈利的金融资产继续持有,并没有轧平头寸,根据税收上的实现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不会被计入收益,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总盈利为零。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10万元的应税收益被藏匿,同时并不会导致财务报告收益的减少。纳税人只要在新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对应头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资收益为零的投资组合。

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首先,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够数量的头寸用来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对“做空”的限制,往往卖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够来购买同样多的多头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也会产生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另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构建投资组合,价格也会发生波动。但这些因素产生的成本费用率对企业来说,还是远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股票、期货市场具有涨跌停限制,能够卖空的股票、股指期货标的又都是蓝筹股,价格波动相对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产生的税收流失

前面我们跟大家探讨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达到税收套利的效果。那么为了防止这种方法的滥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税收上区分资本项目收益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将来自于资本项目的收益、亏损与经常项目进行分别核算,资本项目产生的亏损不能抵消经常项目产生的盈利,这将使金融工具产生的虚假亏损不能用来抵消经常性项目产生的收益。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发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国税法做出了类似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资本项目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进行区分,二者的亏损可以相互抵消,这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会计改革与税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会计与税收差异越大,企业越容易进行税收筹划。因为二者差异越大,财务报告收益对税收筹划的约束越容易被规避。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与税法上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大量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税法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

最后,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无论是原则为导向的法规,还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规,都可能被规避,税法也不例外,所以税法中赋予税收部门法规的解释权和监管权。无论那种税收筹划方法,税收部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都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定。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不断出现,而法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利用税收筹划导致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1.Dhaliwal,D.,Erickson,M.,Heitaman,S.,2009.Taxes and the backdating of stock option exercise dat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Michelle Hanlon,Shane Heitzman,2009 A Review of Tax Research. 2009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Conference Papers

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