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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扬尘治理方案(推荐5篇)

2024-07-08 10:51:02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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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扬尘治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2024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2024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2024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2024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2024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2024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2024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2024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2024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2024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2024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2024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2024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202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2024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202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4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扬尘治理方案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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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深入学习中央、省、市2024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系列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梳理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任务,以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重点,以环保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复核、道路扬尘防治、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工作为突破口,不断强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提升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精准治污思想为指导,对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多次召开专题党组会,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2024环境保护工作的精神。市局分别于4月份和6月份召开全市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会议,听取各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对道路扬尘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的区县局进行了约谈,2024区县进行了表态发言。

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各区县道路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点评,督促区县坚持工作精准发力和靶向治理。

二是细化工作职责。调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道路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成立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整治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专班工作方案,明确专班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清单,为开展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是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信访举报件和省大气强化督察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共梳理问题44个。要求区县进行全面复核,并由市局领导带队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督促区县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到位,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杜绝“假整改、真销号”现象发生。

二是强化道路扬尘防治。对普通国省道进行全面排查,指导区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进行排查。将216km深度保洁普通国省道路段(含12个环境监测点周边3公里内的75km普通国省道)、部分重点农村公路及平交土路口、建筑工地出入口、弯道陡坡等易带泥上路和漏撒路段,纳入扬尘污染重点区域。将重点区域保洁里程、保洁频次、作业时间及保洁资金等以正式文件印发各单位和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明确保洁单位和监管单位责任,督促各单位切实抓好重点区域道路扬尘防治。强化路面维修,通过季节性小修和应急小修手段,提升路况质量,减少路面扬尘。 加强超限超载查处力度,严查路面洒漏,全市出动执法人员9867人次,检查车辆16238辆,查处扬尘撒漏违章车辆149台。

三是狠抓施工扬尘防治。对全市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6个100%”,推行湿式作业法。沥青拌和站一律采用天然气加热。加强科技投入,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通过施工现场、拌合站摄像头对施工扬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在拌合站安装PM2.5检测系统,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各项目拌合场站、预制场、中桥施工现场安装监控终端20套,拌合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5套。督促施工单位禁止使用国Ⅲ标准柴油施工机械及车辆,定期检查更换车辆尾气排放装置,安排专人负责对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

四是持续推动国三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整治。对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再次全面筛查,摸清底数,全市共有国三柴油营运车辆9010辆。加强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政策宣传,入企入户讲政策,引导广大车主主动淘汰,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引导大型货运企业率先淘汰,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1-6月,共淘汰国三重型柴油营运车辆1110辆。积极引导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实现DPF运行状态数据上传,公安部门对加装DPF车辆办理市区通行证,提升运输企业加装DPF的积极性。至6月底,全市加装DPF重型柴油营运货车637辆。

三、加强督导检查

一是对重点区域进行突击检查。市局分管领导带队,多次对重点区域国省道和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督促道路保洁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做好路面清扫保洁,要求道路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6个100%,将工作压力传导到了一线执法人员、工程建设、养护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是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坚持开展好道路扬尘月度督导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区县,督促问题整改到位。1-6月份共组织月度检查6次,发现问题113个;加强对高速路和国省道施工扬尘防治的检查力度,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施工扬尘进行管控,安排专人不定时利用无人机对全线施工区域进行航拍,发现裸土覆盖不严及扬尘问题,及时进行覆盖、洒水降尘。1-6月份共下发检查表28份,发现问题50余个,全部整改到位。

四、存在问题

一是扬尘污染源头治理力度仍然有待加强。公路两侧环境复杂,两侧的粉性物料厂企、建材厂、建筑工地、物流园、裸露土地等都是造成公路扬尘的重要源头,也是制约当前公路扬尘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例如:隧道至城区段多处营业户道路破损严重对国省道路面造成污染、恒星集团对过加水点对路面造成污染等。

二是道路漏撒查处力度有待加强。由于部分货车蓬盖不严、车体或轮胎较脏,造成国省道路面污染,影响公路保洁效果。例如:张台线张店、淄川段部分车辆漏撒对路面造成污染、沂源县胶海线部分货车漏撒对路面造成污染等。

三是公路深度保洁保障措施有待落实。目前,道路深度保洁方案虽已制定下发了征求区县意见,但是市政府尚未正式印发。近期,与市城管委对接,道路扬尘治理方案需要等省级环保治理方案下达后再下达。

四是公路保洁投入保障方面有待加强。今年省批复国省道日常养护专项资金压缩了近20%(今年3065万元,去年3690万元),在确保现有公路保洁频次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压缩其他项目开支,争取路赔、通行费等资金用于国省道养护补助,保洁资金压力巨大;另外,保洁设备存在部分老化,运行年限在8年及以上的占1/5,难以满足现代化高效率机械化保洁作业。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机关各科室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公路扬尘治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优化空气质量,整治扬尘污染,提升群众居住品质,根据《..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4年)》.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长效机制,突出重点领域,优化道路交通,多措并举推进道路扬尘整治。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县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4年)》.政发〔2016〕14号文件精,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周边围挡、施工便道硬化、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和拆除工程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100%”措施;通过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监管,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二、整治措施

1、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施工项目审查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核准企业渣土运输资质,办理《..县渣土处置(运输)资格证》和《..县渣土处置(运输)营运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业务股、渣土中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提出具体方案和措施,要求施工方设置冲洗平台、配置冲洗设备、确定渣土消纳场所、渣土运输车辆全覆盖、渣土车上路前必须冲洗干净,运输的渣土不得高于车辆挡板等,经查验合格后提交城管局负责领导审批,待审批合格后,施工方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施工、运输渣土。

2、规定渣土运输路线。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建设工地所在位置,规定渣土运输路线,除特殊情况,渣土运输车辆不能在..路、..路、…路、..路、..路经过,在各道路路口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

3规定渣土运输时间段。

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要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学生上、放学时间段,晚10点至早6点县城内不得运输渣土。

4、加大道路清扫、洒水降尘频次。

环卫所要加强辖区内洗扫保洁降尘,每天安排6台扫地车在主要街道进行来回洗扫,每天在道路上作业时间不得低于5小时;每天安排15台洒水车在城区各主街道开展10-13次、支街4-8次洒水作业;安排8台高压清洗车对人行道、广场进行反复清洗,杜绝二次扬尘污染。在特殊情況下还适当增加清扫冲洗频率,保持城区道路清爽干净。快速冲洗、清扫渣输车辆的抛撒滴漏、带泥行驶的路段,最大程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加强施工地点和道路的扬尘监控。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正在与长沙一公司协商、规划、预算治理扬尘检测系统的方案,待方案出台后,再写报告报2024上级部门审批。

6、加大巡逻查处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联合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设置卡点、机动巡查等方式,严格查处余土运输车辆“三超一乱”(超载、超限、超速、乱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把牢扬尘源头防控关。

7、强化公众监督。

通过数字城管平台、举报电话、媒体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对不良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示曝光,依法顶格处罚并监督整改。

8、抓联动,执法到位。联合公安、交通、环保等相关执法部门通过分区设卡、集中整治、相互支援等方式在城区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提升我县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效果。

公路扬尘治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集中力量解决我区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

目标任务:*年6月底前,确保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辖区二环以内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年底,辖区全部建成扬尘污染控制区。

二、创建主体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标准要求,加强创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全面开展。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

根据*市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要求,创建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工作、宣传发动阶段(*年10月至11月)

1、*年11月上旬,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动员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各2024部门打好扬尘污染整治攻坚战。区政府与各2024部门、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或生态保护责任书)。

2、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存在的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帐,制定创建工作计划。

3、加强扬尘污染整治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掀起扬尘污染污染整治宣传高潮。积极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培训工作。

(二)重点整治、典型示范阶段(*年12月至*年6月)

1、各2024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建筑施工、拆迁施工、市政工程、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完善全区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3、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机制,逐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中,与12345热线联动,运用网格化管理,全面提高扬尘污染控制水平和应对扬尘污染快速机动反应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4、辖区二环路以内率先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标准并通过市级考核验收。

5、在全区树立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示范点。

(三)全面推进,巩固提高阶段(

1、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好的典型及经验,全面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

2、巩固创建成果,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扬尘污染控制,提高全区扬尘污染控制水平,使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做到全覆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3、辖区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基本达到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要求。

(四)考核验收、总结表彰阶段(

1、*年10月,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各2024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创建考核指标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自查结束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扬尘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2、*年10月至11月,迎接市政府的全面考核。

3、研究制定持续做好扬尘污染整治的方案,进一步巩固创建工作成果。

四、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2024区直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市中区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建委主任杨先俊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建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参加创建办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定期向创建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各区创建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3、区直2024部门要根据创建工作的要求,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参加各街道办事处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考核验收工作;按职责分工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建委负责组织数字城管对全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区域降尘情况及各2024部门、街道办事处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2)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标准、考核办法;负责建立全区降尘监测网络;负责定期通报道路降尘监测情况;负责制定全区堆场和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

(3)区监察局负责对区直各2024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的督察。

(4)区市政公用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5)区拆迁办负责组织制定全区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6)区环卫局负责对全区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的扬尘污染。

(7)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全区各类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方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按执法权限开展工作。

(8)区园林局负责制定全区园林绿化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园林局负责组织制定闲置土地、地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9)区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协调市里重点市政工程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0)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区属各部门履行扬尘污染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辖区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数字城管反映情况。

(二)工作机制及保障措施

为确保我区创建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创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下协调联动的创建工作机制。

1、建立目标责任制度。按照《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考核指标》及2024实施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要把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区直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配合各街道办事处的创建工作。

2、建立区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创建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创建进展需要,联席会议每季度、联络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及时听取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创建进展情况汇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传达区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落实的措施;针对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帮助协调解决,推广创建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

3、建立协调督办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创建工作,督导创建工作落实;建立行政督察制度,由区监察局牵头,加强对区直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创建工作的行政督察,监督创建工作落实。区创建办要通过巡查、抽查和暗访等形式加大创建督办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创建进程中的问题。

4、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建立降尘监测评估网络,根据市中区降尘监测网络的监测结果,定期通报各街道办事处降尘情况,为各街道办事处创建提供数据支持。

5、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邀请环保志愿者对扬尘污染源进行暗查曝光;将公众对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的知晓率及满意率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指标。

公路扬尘治理方案范文第5篇

为深入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十一届全运会和二十二届省运会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态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14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以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淘汰落后产能、取缔土小企业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我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整治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尽早达到省、市控制目标要求,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区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2024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三是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市政府制定的建陶、石灰和碳酸钙、化工、钢铁、焦化、露天矿山开采、城市扬尘等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通过治理,使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影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今年下半年起,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70%以上;辖区内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治理范围及时限

(一)治理范围。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建陶、碳酸钙、钢铁、焦化、氧化铝、旋窑水泥、砖瓦、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矿山、石料开采破碎点、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淘汰,对“土小企业”实施关停取缔。

(二)治理时限。今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区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任务,8月份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区政府将组成专门督导组,集中开展三次专项督导行动:

1、3月份,集中对物流园区、料场、堆场、矿山开采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2、4月份,集中对钢铁、焦化、旋窑水泥和建陶等企业粉尘烟尘治理及化工异味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3、6月份,集中对电厂、锅炉除尘脱硫治理和取缔土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督导。

三、工作重点

(一)二氧化硫治理

1、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今年3月底前,*华龙制药自备电厂1台锅炉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建成投运;6月底前,*双凤热电有限公司4台锅炉、*金洋热力有限公司1台锅炉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大关小。采取炉内自动添加石灰石固硫的燃煤电厂,如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6月底前必须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

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管,电厂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炉后烟气脱硫还不达标的,炉内石灰石固硫和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必须同时运行,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电厂稳定达标排放。区环保分局要对电厂锅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严格监管,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传。要落实每日调度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按规定实施顶格处罚。

2、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治理

切实做好集中供热锅炉烟气污染治理。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采取集中供暖,现有10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要,沿街房、商业房等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采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采用燃煤取暖;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新建小区或规划新建小区,不得新上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力争今年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100%。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建成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夜市的直接燃煤饮食炉灶,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5月底前要完成燃煤置换工程,改用清洁能源。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局要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抓好组织实施。5月底前,全区集中供热锅炉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并且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及人工监测平台建设工作。

3、钢铁、焦化、建陶等燃煤企业的二氧化硫治理

今年4月底前,全区建陶企业按照*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煤气站脱硫或窑尾脱硫工程建设;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完成煤矸石砖厂的烟尘、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小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燃煤电厂、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人工比对监测,并负责对煤炭经销和用煤单位煤质的监督抽查,每月对重点燃煤企业用煤含硫率进行测定,对使用高硫煤造成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二)粉尘、烟尘污染治理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今年4月底前,全区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水泥(包括粉磨站)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不符合产业结构要求的水泥(包括粉磨站)企业按期实施淘汰;全区范围内的钢铁、焦化企业要按照*市钢铁、焦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各工段、场所的防尘工程建设;所有耐火材料、陶瓷企业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5月底前,全区所有燃煤电厂锅炉完成静电除尘加大布袋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建陶、碳酸钙行业严格按照《*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市石灰、轻质碳酸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的交接、维护、评价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辖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焚烧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

区农业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巩固秸秆禁烧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夏、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从今年起,扩大禁烧范围,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城区内的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治理,城区外的由区秸秆禁烧办公室负责治理。同时,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抓好建成区内废品回收及经营点的集中治理。

3、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查处力度,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路边烧烤油烟污染。

(三)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国道、省道扬尘治理。*公路分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要做好国道、省道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

(2)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2024部门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内行驶,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城区所有主干道路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村居负责。

2、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区各类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

3、各类堆场以及矿山开采、物流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1)粉性物料货场、堆场污染治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各类货场、堆场的扬尘污染治理。4月底前,全区货场、堆场要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工作,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货场、堆场,在储存、堆放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或全封闭以及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封闭作业,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5月底前,大型物料堆场要设置抑尘网、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和车辆轮胎清洗及现场洒水设施,做到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3月底前,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分散的无证煤炭经营业户及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2)矿山开采加工及矿物运输的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按照《*市露天矿山开采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4月底前,全区所有矿山企业、采矿区石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作业现场局部封闭、安装布袋除尘等措施;矿山开采运输途经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湿法保洁定期冲洗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城区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

(3)物流运输企业扬尘污染治理。4月底前,全区所有物流园区、经营场所完成场地道路硬化、进出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建设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或无能力治理的物流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线的建设。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7月1日前,建成一处经省环保局验收后委托检测的检测站,重点对城区冒黑烟等可疑超标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控制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

2、加快全区天然气加气站点建设。区发改、经贸、建设、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天然气加气站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出租车、公交车的双燃料改造,年底前完成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车辆双燃料改造的比例分别达到70%和90%。区工商局负责全区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监管及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的检查工作。

3、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建设。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明确机动车排气监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在全运会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区政府成立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领导小组设督导考核工作组,由区考核办、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监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2024部门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抓好集中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2024部门、2024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2024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2024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奖惩,全面摸清各类污染点源,按照治理目标层层制定工作方案,报区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三)源头控制,科学监管

1、继续大力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区经贸局负责按照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继续实施关停淘汰钢铁、立窑水泥、焦化、建陶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特别是影响监测点位数据的部分水泥立窑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2、实施环保数字化工程。全区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今年5月底前,全区建陶和碳酸钙企业完成粉尘排放在线监测仪的安装。年底前,全区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行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烟尘和主要粉尘排放点实现视频监控,在双杨、罗村设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通过在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重点乡镇和重点区域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利用原有的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全区数字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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