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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市

2024-07-09 15:37:02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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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信用村”、“信用镇”活动的深入开展,完成全市推进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现场会提出的目标,优化我市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根据《*创建信用村镇活动意见》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意义?

农村地区的信用活动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是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推进创安工作向乡镇村延伸、向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延伸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有效载体。通过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有利于在农村地区倡导“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有利于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扩大生产经营,不断增加收入,实现致富目标;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强经营和服务意识,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三农”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总体要求及目标?

总体要求: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推进创建信用村镇为契机,加大信贷投入,加快诚信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推进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向乡镇、村延伸;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确保辖内信用观念明显增强,社会信用根本改善,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健全、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农村各类经济主体贷款难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大为改观,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金融“三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总体目标:*年末,“信用镇”、“信用村”数量不低于全市镇、村总量的20%;*年末,“信用镇”、“信用村”数量力争达到全市镇、村总量的50%;*年末,“信用镇”、“信用村”数量力争达到全市镇、村总量的80%。?

三、创建模式与原则

(一)创建模式?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联合2024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宣传部门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农村信用社为活动主体,农村各类经济主体为培植信用个体,各镇及行政村为独立参创单位,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二)创建原则?

1.创建活动必须紧密依靠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及社会各界力量,以大力培植农户(法人)的信用意识和守信观念为着力点,注重做好信用制度建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严禁代替农户(法人)借贷和代替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

2.必须把创建活动与支持“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始终维护农户(法人)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

3.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做到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各地要设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为避免机构重复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创安工作领导及办事机构,各级创安工作领导小组可同时作为“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安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创安办,可相应作为其创建办公室。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1-2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信用村、信用镇创建工作。?

各镇应建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2024部门、农村信用社等负责人组成的镇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农村信用社设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各行政村应成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及入股社员代表等组成的考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村委会。?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创建“信用村”、“信用镇”活动负总责,积极组织推动农村地区的信用工程建设,带头倡导信用经济,充分行使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职能,组织与协调各金融机构及2024方面按照创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创建职责。基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了解农户(法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参与评估农户(法人)贷款能力和资信,在此基础上开展“信用户”的评选,向农村信用社2024符合条件的贷款借款人,并引导农户(法人)用好贷款,督促农户(法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人民银行负责创建活动的牵头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事务;就创建活动中2024事项和重大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并督促2024部门和地区进行具体落实;加强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的调查研究与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宣传典型,推广经验;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行反映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政府相关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上级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对不讲信用及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通过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司法部门要依法办事,维护公平,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维持整个社会的信用秩序。广泛开展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各新闻单位应注重宣传创建的目的、意义及创建中的典型事迹及成功经验,通过新闻宣传在全社会倡导信用意识,大力营造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舆论氛围。?

农村信用社作为创建活动的主体,应做好创建活动的2024具体工作。可先行提出创建活动初步的实施方案、意见,供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时参考;配合选好创建试点典型;建好农户(法人)经济档案,做好信用记录;会同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农户(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信用等级科学核定农户(法人)贷款授信额度,并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农投放力度;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提出初步意见;同时做好信用宣传的具体工作。?

五、制度建设?

为确保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各级创建活动办事机构需建立2024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回访制度。?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考评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积极听取信用社、镇、村及农户(法人)在创建活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正创建措施,改进服务,努力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二)信息交流与宣传制度。?

通报、交流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沟通基层创建信息,对于创建活动中的典型事迹、好的经验做法等要及时编发简报,并向上级创建领导小组反映,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三)部门联系制度。?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2024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召开工作例会等形式,沟通了解2024情况,听取各部门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讨论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

(四)考核和奖惩制度。?

加大考核力度,将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责任制。各地要明确考核目标,确定考核对象,在评选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实际设计考核指标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等级管理;组织部门要把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完善奖惩制度:一是农村信用社对诚信借款户实施优惠政策。贷款额度放宽,利率优惠,贷款手续简化。二是设立奖励基金。由县(市)财政每年拿出5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创建信用村镇工作成效显著、辖内信用改善的地区给予表彰,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三是完善制裁措施,对于创建不力或破坏信用秩序的,给予相应制裁。?

六、评选条件与考评程序?

(一)评选条件?

信用农户(法人)评选基本条件:?

1.农户(法人)在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贷款到期能按时归还本息。?

2.农户(法人)之间无因相互间欠债不还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它不讲信用行为。

信用村评选基本条件:?

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协调银企关系,帮助组织资金清收信用社旧贷款,信用社和村级行政组织、企业、农户之间关系发展良好;?

2.村级企业在改制、经营过程中没有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且无拖欠贷款的企业、农户占辖内贷款企业、农户总数的80%以上;?

3.行政村区域内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民间高利借贷及金融“三乱”行为能够及时查处,并得到有效遏制。?

信用镇评选基本条件:?

1.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带头倡导信用,支持当地金融工作,辖内银政、银企关系良好,乡(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村民(法人)信用意识较强;?

2.辖内“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3.行社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和重大经济金融案件;?

4.行社资产质量高,不良贷款率在20%以下,当年新增贷款利息回收率在98%以上,存量贷款利息回收率逐年提高。?

(二)考评程序?

“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两年一次,“信用村”及“信用镇”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次,均不设终身制。?

1.申报。参创的农户(法人)、村及乡(镇)提出评定申请,填写评定申报表。“信用农户(法人)”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家庭(企业)基本情况,与社行及其它方发生借贷关系的情况,评定后保证做到的守信行为等。“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名称、当地借贷及信用状况、经济发展情况,评定后维护和进一步改善本地信用环境的规划及措施等。?

2.审核。村考评小组对“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申请进行审核,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村”评定申请进行审核,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乡(镇)”评定申请进行审核。?

3、认定。“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由村考评小组2024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农户(法人)”条件予以认定;“信用村”的评定由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村”条件予以认定;“信用乡(镇)”评定由县(市)创建办公室2024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乡(镇)”条件予以认定。正式认定前均需通过2024媒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授牌。对获得“信用农户(法人)”、“信用村”及“信用乡(镇)”称号的个人、单位,分别由各认定机构颁发证书和授牌。?

5.摘牌。对经重新评定不再具备条件的“信用农户(法人)”、“信用村”及“信用乡(镇)”,由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其中,在重新评定前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认定机构应随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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