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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考察报告{2024年最新5篇}

2024-07-19 03:30: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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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中国传媒产业经营模式

我国广告产业准入制度研究

广告社会价值的争议及其重新解读

中国广告产业现状与发展模式研究

2005年中国数字电视发展解读

关于“超级女声”的检视与思考

我国广告产业准入制度研究

西北民族地区舆论传播策略研究

广告社会价值的争议及其重新解读

中国广告产业现状与发展模式研究

当前中国大众传播中的“消费英雄”解读

消费主义文化语境下电视对民主的影响

消费时代的时尚杂志:消费生活的全面培训

中国报业转型发展的民本化战略走向

论中国传媒产业化转型与政府作为

中国报业数字化转型的问题与对策

2011年中国新媒体发展研究述评

中国广告产业升级与国家利益表达

美国媒介批评中的民主危机论及其问题

中国传媒治理结构变迁及其政治动因

新闻与广告:议程设置的比较研究

中国报业集团转型中经营环境演进分析

我国报业组织结构转型的对策思考

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媒介演进

新媒介技术对文化格局的冲击

对CCTV-NEWS的节目内容分析报告

网络论坛参与者参与动机的实证研究

中国西部传媒与社会发展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大众传媒健康传播的资源分布与理论模式

中国媒介规制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

国际视野下央视纪录频道的品牌战略浅析

我国国际传播人才教育及其发展态势探析

新媒体中的政治报道:形态演进与内容呈现

“十一五”时期中国传媒业发展的检视与思考

民营传媒、外资传媒:中国广播影视业的新兴力量

数字技术背景下电视产业竞争格局的重组和演变

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中国传媒体制改革研究述评

2010年中国期刊行业发展的热点探究与分析

我国重大网络舆论事件基本状况与传播特征分析

搜索中立?——基于“3Q大战”事件的实证考察

西方国家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评价机制的建构

广告与消费相关性的量化分析:来自中国的实证报告

中国广告产业与文化产业增长相关性的实证分析

中国传媒发展的竞争策略:基于“生态位”理论的考察

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评价机制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论社会化媒体对报业数字化媒体平台的理念与权力影响

媒介融合与传播模式的变革:基于媒介技术发展的理论建构

媒体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从法律上约束

新闻媒体及从业者的新闻活动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一些如瑞典、丹麦、葡萄牙、德国等国,已专门制订颁布了新闻法。许多未制订新闻法的国家,也通过专门法案和有关法律条文,对媒体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近一二十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与媒体激烈对抗的时代已经过去,进入了法律规范、批评约束的时代。他们通过参与建立媒介批评和自律机制等,达到了规制新闻媒体的目的。

二、成立媒介评议和自律组织

新闻评议制度自从1916年在瑞典建立后,目前全世界约有30多个国家建立了此类组织。(见下表)

这些组织是媒体及从业者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我批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的职业社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媒体及从业者因新闻活动所引起的纠纷,处罚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中有对新闻活动的评议、更正,对从业者违规行为申斥、处罚等。从人员构成上,大多数国家的新闻评议组织由新闻界与其他各界代表共同组成,也有仅为新闻界代表或仅有社会各界代表。①

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全国性媒介监督组织FAIR成立于1986年,主要工作是针对媒介偏见和媒体的内部审查提出批评,维护言论的多元性,避免公共利益和少数人声音的边缘化。韩国新闻伦理委员会成立于1961年9月,职责为审议报纸和通讯社稿件、广告。如有问题分别提出“注意”、“非公开警告”、“公开警告”,刊登在韩国言论研究院编印、韩国唯一的新闻界刊物《新闻与广播》“审议”专栏上,公布仲裁结果,并出版《审议决定》年鉴。而波兰新闻记者协会甚至设立了“最高记者法庭”,专门审理与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有关的诉讼,主审的法庭成员由全波兰新闻工作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该法庭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从业者的处罚有:警告、申斥、剥夺会员权利(3个月至2年)、直至开除会籍。

各国的新闻评议会大部分是一种民间自愿性的新闻行业评议组织,但在有些国家,这种新闻行业机构与政府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使它带有半官方色彩。如法国,在国家支持下诞生的视听高级委员会,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方面起着严格的监督作用。面对视听业的飞速发展,1980年法国成立了一个对广播和电视公司实施控制的机构。1989年被命名为视听高级委员会,首要任务是对法国视听业进行监督,不仅负责向所有使用波段、电缆或卫星在法国转播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分配频率,颁发播放许可证,还负责任命法国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董事长。委员会要定期向法国政府和议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9名成员由国家的3个最高机构任命,任期6年,职务不能被罢免,但是也不得连任。为保证独立性,委员们任期内不得在法国视听界担任其它职务,也不能从电影、出版、新闻、广告或电信企业当中获益,并禁止他们直接或间接收受酬金。

三、制订媒体评议和自律准则

日本新闻协会制订了一套完整的规范,如《新闻道德纲领》、《报纸销售伦理纲领》、《广告伦理纲领》,约束媒体和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批评、监督。新闻协会对违反职业规范的会员处罚非常严厉,凡违反规定的会员,均可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讨论。理事会认为情节较轻的,就请有关会员注意或给予警告,并以备忘录的形式递交各相关单位。对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常务理事会有权做出开除会籍的严厉处分:一、被开除的会员,即成为日本全国银行的拒绝来往户;二、被开除的会员记者,不允许出席内阁总理及其他政府首脑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作为会员的媒体一旦被开除,不但在新闻界声誉扫地,还有倒闭破产的可能。所以,新闻协会的会员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在新闻报道、报纸发行、刊登广告等活动中,对有关规范能够严格遵守,自警自律。

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简称PCC)最初成立的原则,就是“对那些不受欢迎的新闻工作者的品行尽一切可能进行批评,并建立一个与最高职业道德标准相符合的道德守则”。PCC主要负责处理公众对报纸和杂志内容的投诉,通过《行为规约》对报业进行监督。这个被称为“欧洲最严厉的传媒准则”的规约,一是提供一系列强硬的原则指导报业,二是为委员会提供一个基准体系,使之能够处理来自公众成员的投诉。PCC根据《行为规约》做出的裁决,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家报纸、杂志敢于抗拒。为了保证批评的独立性,在委员构成和资金提供方式上,都有严格规定。来自不同背景,与报刊出版业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众委员占了多数,以确保PCC能够听到公众的批评之声。PCC的任何决策都必须在公众委员占多数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任何委员如果他自己的报纸与裁决有关,就不能参与讨论或决策。虽然PCC的经费来源于报刊行业,但PCC并不是直接向报刊行业要钱,而是通过一个独立的新闻标准财政委员会提供。

四、新闻协会评议和媒体内部阅评相结合

通过新闻协会和媒体内部机构对报道进行两级评议,是日本新闻业评议和自律的显著特点。新闻协会下设立审查室,每天对其成员和非成员单位报纸版面、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发现违反法规和新闻道德纲领的问题,立即报告编委会和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向该报社提出警告、劝告,甚至采取退会等措施,有时还将审查结果在协会报纸上予以公布。广播电视台则在内部设审议委员会,负责节目内容的审查。对非会员单位的广播电视机构,则设立广告节目审方机构。

日本国内的主要通讯社、全国性报纸和地方报纸内部,都设有监察室、新闻检查委员会或类似的职能机构,以加强媒体的自我监督。协会会员在采访、报道、评论、发行、广告等新闻活动中,都要接受本单位和新闻协会两级机构的版面审议。

在瑞典,广播电视媒体由国家设立的广播委员会负责监督,印刷媒体的批评监督则由内部设立的监督机构进行。印刷媒体自我监督体系主要由两个机构组成:一是新闻出版理事会,二是新闻出版督察专员公署。在涉及普通公民的侵犯隐私权案件时,他们对媒体要求非常严格;相反对于涉及公共人士如政客、高级政府官员等,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掌握得就比较宽松。

五、媒体内部设专职监察员,维护公信力

20世纪60年代,美国媒体内部开始设专门的批评记者和编辑,通常由报社、电视台选聘经验丰富、年龄55岁左右的老新闻工作者担任,被称为“读者代表”或“媒体监察员”。主要任务有三:一对内定期评估内部同仁的工作表现,二对外受理读者的指责和意见,三是代表读者监督报纸运作程序,被看作是“监督者的监督者”。

目前包括《华盛顿邮报》在内已有50多家媒体设立媒体监察员,r但他们的工作方式各异:有的被雇佣一段时间,只签订非续聘的任职合同,以局外人身份批评报纸,以确保独立性,如《华盛顿邮报》及《西雅图时报》;有的则作为报社的员工长期受聘,在公众和编辑部之间起仲裁作用。有的监察员对编辑负责,有的对发行人负责;有的撰写专栏,公开读者意见,而大多数则默默无闻地工作于幕后。

媒体监察员可以说是新闻机构内部的良心,听取读者投诉是他们的主要工作。报纸每天公布他们的电话号码和邮件地址,他们收到投诉后,以备忘录、内部简报等方式将投诉传达给记者和编辑;同时,为报纸每周刊出的专栏供稿,讨论读者投诉和其他一些涉及报纸质量的问题。有时对本报提出批评,有时则针对读者的批评为本报申辩,还常常就时下较为重大的新闻学问题如客观性、隐私权等进行讨论。

大卫?肖从1974年以来,一直是《洛杉矶时报》媒体监察员,他常在报道中批评《洛杉矶时报》,特别是自曝家丑式报告《越过底线》使《洛杉矶时报》度过了灾难性的信誉危机,重新赢回了人们的信任。而《纽约时报》曾一直拒绝设立媒体监察员制度,在经历了152年报史上最严重的造假丑闻半年之后,终于任命了第一位媒体监察员。特设一个专司监督职能的三人委员会,并开始检讨长期以来过份相信记者以职业道德自律的做法。监察员独立于采编队伍之外,虽然办公室也在时报大楼内,但不与编辑部在一起办公。他在周日刊上的专栏内容和风格,时报执行主编和其他编辑均无权干涉。可以说,媒体监察员扮演着公众和编辑部中间人这样一个角色,作为连接媒体和受众的纽带,将增进受众对媒体的信任,提高媒体的公信力。

六、开展新闻评论,加强新闻自律教育

许多国家的新闻界都设专门的新闻评议刊物或网站,批评、监督媒体行为。如美国《哥伦比亚新闻学评论》的宗旨就是“评价各种形式新闻报道工作的表现,指出其缺点和力量所在,并协助确定或重新确定新闻工作的正直无私和认真负责的准则”。它刊登的文章样式繁多,既有关于具体业务质量的短评,也有全面分析新闻界趋势的大块文章,在新闻界颇受欢迎。这些评论主要由媒介专家撰写,反映了主流媒体的价值观: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和坚持真实、准确、均衡报道的方针,提供了来自业内“旁观者”的观点,有利于加强新闻自律的社会舆论环境。

重视和加强培养新闻从业者和新闻院校学生的职业规范,让他们依据内在信念和价值观,或者说是内化在自身中的一套行为规范。主动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也是从事媒介批评不可缺少的环节。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一半大学新闻或传播专业设置了此类课程。日本新闻协会编辑出版了《日本新闻法典》,以加强新闻业自律的宣传和教育。

美国媒介批评家马尔佐夫在对美国媒介批评的历史进行考察分析后,得出结论:“媒介批评对新闻媒介的发展演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来自业内业外的批评,新闻媒介将会完全受控于强大的市场力量。”③因此,马尔佐夫把这些业内外的批评之声看作是文明的声音。可以说,新闻评议会、评议刊物和评议制度、媒体监察员等媒介批评机制的建立,共同组成了有助于职业行为的评议体系,使媒介批评定期化、职业化。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软监督”而非“硬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硬控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证了各国新闻界的顺利发展。同时,新闻专业理念的核心――新闻自由、新闻道德规范、社会责任理论等――也在媒介批评声中形成并得以深化。

目前,我国香港已成立报业评议会,但从国内整体来说,尚未确立有效的媒介批评机制,对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较薄弱。国外媒介批评机制的经验,对我国媒介批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注释:

①裘正义、黄瑚:《欧美各国的新闻评议制度与新闻自律》,《新闻战线》1996年第1期

媒体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香港上市公司财讯传媒(0205)日前表示,把旗下《财经时报》的独家广告发行权,以4800万港元出售于新加坡的万国传媒旗下的观察星环球。而有关款项将以2900万港元现金支付,剩下的1900万港元以发行相等值的股票支付。

这是吴征又一次现金加换股的资本运作。今年上半年他用现金购买1000万股新加坡上市公司万国传媒(Panpac Media)股票,同时获得4000万股选购权。加上两名商界朋友通过换股方式,以Media Sky的全部股份换得万国传媒4400万股新股,最终拥有万国传媒21.4%的股权,继而成为后者的最大股东。

在得到万国传媒之后,吴征便开始让它为自己的传媒投资效力。吴征曾对记者表示可能对万国传媒改头换面,通过系列资产重组工作,在新加坡建造阳光集团自己的出版旗舰。现在看来他已经对大陆迈出了第一步。

对于此次买下《财经时报》广告发行权和前不久创办《观察星周刊》有无关系,吴征告诉记者:“正因为我有了《观察星周刊》,所以不用再去考虑《财经时报》的采编权,但是它们之间可以在广告经营方面进行一些合作。《观察星周刊》下个月就要在内地落地。”

媒体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私搭乱建成本,增强属地责任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观念,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全市私搭乱建有效治理。

(二)主要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坚持依法拆除,确保稳定;坚持分级督查,责任追究。

二、管理范围

本意见所称私搭乱建,是指个人及单位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制止私搭乱建的重点区域为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新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社区、镇、镇、乡、镇。

三、明确责任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及县(以下简称“三区一县”)、新区、相关局委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

“三区一县”职责:县(区)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总责;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和,杜绝安全事故。乡(镇、办)职责:乡(镇、办)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其党政正职为主要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做好制止和监控,具体组织私搭乱建的日常拆除;做好村(居)民稳定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按照全市应急联动要求及上级部门指令,全天侯处置辖区内的私搭乱建事务。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结合各职能,依法依规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转报及所属执法队伍上报的私搭乱建进行认定。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职责:负责私搭乱建信息采集工作,组织数字化信息采集队伍巡查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情况巡视、暗访,对私搭乱建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市规划监察支队职责:成立制止私搭乱建核查大队,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拆除情况巡视、暗访,按照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抽查、核查工作,同时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职责: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辖区涉及违法用地的制止私搭乱建拆除情况进行巡视、暗访和督查,同时依照工作职责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市城建执法监察支队职责: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辖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私搭乱建情况进行巡视、暗访和督查,同时依照工作职责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

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职责:负责对“三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辖区影响市容市貌的私搭乱建行为进行巡视、暗访和督查,同时依照工作职责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认定并报告。

新区管委会职责:负责对新区主中心范围内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属地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责成属地政府组织拆除,定期向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机制

(一)巡查报告机制

建立市、县(区)、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三级日常巡查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1.乡(镇、办)要根据所辖村(社区)规模大小,每村(社区)派驻1—2名巡查员全天候巡查,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督促拆除,巡查情况每2日向县(区)报告。

2.县(区)要加强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私搭乱建行为,及时督查属地乡(镇、办)进行制止、监控和拆除;对涉及非法占地、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要责成国土资源、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严肃处理。县(区)要建立台账,将辖区巡查拆除情况每3日报告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要对信息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及时发现私搭乱建、及时上报,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每日汇总,同时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认定,认定后每周报告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拆除机制

县(区)、乡(镇、办)应明确制止私搭乱建主体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大私搭乱建的拆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

1.对辖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当事人不拆除的,由乡(镇、办)负责在2日内拆除;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的,属地县(区)要督查其在3日内拆除完毕。

2.乡(镇、办)在前文规定期限内不能拆除完毕的,属地县(区)应当在3日内组织集中拆除。

(三)经济补偿机制

建立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以弥补私搭乱建对城市建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实行月核定月扣缴,扣缴基数按当月累计未拆除面积计算。对已认定的私搭乱建面积,由市规划监察支队测量,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经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作出《关于扣缴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决定书》,市财政局根据决定书对相关县(区)财政扣款,所扣款项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5日核定累计未拆除面积,市财政局每月月底扣缴到位。

(四)考评机制

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实行经济奖惩,切实增强责任单位的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

1.考评工作采取定期考评与随机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对县(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拆除完毕的,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明确拆除时限,逾期未报告或未按要求拆除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2.根据考评结果,每半年对考评成绩排在前2名的县(区)进行奖励。

(五)问责机制

“三区一县”、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工作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办)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每周出现3起以下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乡(镇、办)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每周超过3起的,由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办)党政领导及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私搭乱建发生后,乡(镇、办)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且累计达到5起及以上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责成乡(镇、办)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乡(镇、办)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分管领导按有关规定予以免职,并在市级新闻媒体通报。

2.县(区)未能及时发现私搭乱建或漏报、瞒报私搭乱建情况,累计出现5起以下,由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进行约谈;累计出现10起以上的,对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累计出现15起以上的,责令该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县(区)及责任人员进行效能告诫。

私搭乱建发生后,县(区)未能按照要求期限组织拆除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效能告诫。

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效能告诫超过两次的,依照《市重大督察事项办理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创建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媒体曝光机制

日报、晨报、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私搭乱建及制止私搭乱建不力的典型予以报道。依据每月考评结果,由排名末位的县(区)、乡(镇、办)领导在媒体表态,并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曝光。(七)投诉举报机制市、县、乡三级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对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监督等方式发现相关工作人员纵容私搭乱建行为、从中牟利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奖励资金在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保障措施

健全市、县(区)、乡(镇、办)制止私搭乱建三级管理制度,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形成完整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体系和强有力的工作力量。

(一)建立完善机构

市政府成立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市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局及“三区一县”行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宣传部、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选调,具体负责督查、考评、奖惩等日常事务。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月工作例会制度。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一名专职办公室主任。要按照“专群结合”的办法,组建充实制止私搭乱建专业队伍,选调人员,保障经费。

各属地乡(镇、办)实行党政同责,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机构,组建10人以上的专职制止私搭乱建执法队伍,保障工作经费。

(二)建立完善预防监控制度

一是加大对制止私搭乱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要对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棚户区、农村居民点定期集中拍照存档案,作为制止私搭乱建的工作依据。三是县(区)、乡(镇、办)要对制止私搭乱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调查、测量和拍照,建立居民住房管理档案,对已认定属于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拆迁中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四是乡(镇、办)要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对拟进行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等重点区域以及私搭乱建频发的区域,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对堆放建筑材料的当事人,要限期进行清理,从源头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五是县(区)、乡(镇、办)组织拆除活动要制定预案,做细工作,确保稳定;对确属因拆除私搭乱建引发的行为,部门要耐心接访,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主动与上级部门和有关县(区)沟通。

媒体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公共事件的能力不断增强,基层检察机关长期处于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接触公共事件概率高,陷入舆情危机可能大,探讨如何增强基层检察机关应对媒体、形象公关的能力,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应从舆论传播特征、媒体策划手段及媒体相关知识等方面,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媒介素养,以提升其应对舆情危机的能力,树立检察机关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

论文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 新媒体 舆情危机 新闻策划 媒介经济学

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报纸、电视、广播影响力日益强大,微博、微信快速普及,移动网络持续改善,公众可以随时随地以任何终端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一件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经过网络上的小众发声,引起广大网民共鸣围观,随后传统媒体跟进,事件由虚拟世界转入现实,成为舆论的焦点,相关方慑于舆论压力,不得不采取行动迎合舆论,于是有了“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这一切宣告着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媒体应对时代。

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且其宪法定位决定了办理案件多为社会影响较大、舆论关注度较高的刑事犯罪或明显有失衡平的民事案件,对办案地的利益格局有深刻影响,尤其是涉及贪腐、民生等领域的案件,极易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在全媒体环境下,舆论的力量,借助互联网的交互性、广泛性被不断放大,研究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舆论环境,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媒介素养,已经成为维护检察机关整体形象,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必要课题。

一、虚拟与现实的契合:全媒体时代舆论传播的新特征

“新媒体”指的是新的技术支持下的媒体形态,如网络、数字杂志、手机、触摸媒体等,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网络及手机。

部分研究新闻生产的学者将我国的新闻舆论场分为“禁止区域”“容许与受鼓励区域”“协商区域”等三个部分,随着我国政府社会开放度、透明度日益提升,公众对热点事件及自身所处环境的信息需求不断增长,禁止区域在不断缩小,其他两个区域不断扩大,媒体新闻报道监督环境相对宽松,民众反映自身遭遇与处境的通道更加畅通。

一些新闻媒体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关注度扩大自身影响力,纷纷标榜自身“服务公众”“客观公正”等公共媒体属性,并积极与新媒体合作或直接创办传统媒体的网络版,出现了一批在市民中有影响力的报纸及“金牌栏目”,如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的《大河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的“都市报道”等;同时,“网络问政”“微博反腐”逐步获得官方认可,进入政治生活领域;一批网络热点事件如赵作海案、张海超开胸验肺案等,均引起网民围观,这些进一步向我们说明了当前新媒体在市民群体中的影响力正不断扩大,网络事件中的星星之火,足以在一个地区形成燎原之势,一起舆论危机事件,足以毁掉一个地区、一批干部数年努力发展的成果。

更需要注意的是,媒体对公众态度潜移默化的影响,正如我国著名新闻传播专家陈力丹提出的,“新媒体的交互性特点,使得人们的生活空间被极度压缩,来自不同物理空间的人被网络聚集在相同的虚拟空间中,经历着相同的虚拟场景。”可以说,新媒体为人们营造了一个与现实社会仿真度很高的“虚拟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人都能发言,共享自身掌握的信息资源,使得网络成为了真正的信息“汇集地”,使得网民自主参与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与此同步,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一些群体会被网络评论贴上诸如“屌丝”“高富帅”等标签。与基层检察机关相关的公共事件中,网络评论内容则多与“司法不公”“互踢皮球”“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质疑相联,这些内容先流行于网络,而后作用于现实,改造着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认知态度,一旦在现实中遇到类似标签的情景,就会立刻在当事人潜意识中反映出网上流传的各种传言,当事人将网络流言和自己的遭遇及情绪相糅合,对流言进行再加工,又发布到网络上,不断印证网络流言的正确性,不断扭曲检察机关的形象。这种网络上的舆论一旦形成,必将对不同意见产生天然的压制,以“沉默螺旋”效应不断放大被歪曲的现实,网民们根据个人情绪,在传播中改造着流言,最终人们将不知道事件的起因,只知道要跟随大多数人“吐槽”,实现流言对多数人的“裹挟”,引起现实世界乃至官方的关注。

二、新闻策划:关注传统媒体的引领作用

当公众置身网络的信息海洋中,接触到的多是碎片化的信息,从而失去了对事件整体以及相关环境生态的把握与感知,得到的信息多是态度而非事实,对事件的认知多不得要领。而传统媒介则为公众做了信息的“把关人”,他们筛选、鉴别、加工制作新闻的能力是网络媒体难以企及的,在公众中的权威性更高,至今仍是公众了解热点事件及身边环境的“可信窗口”。

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新媒体的舆情进行研判时,仍应投入相当的精力对传统媒体做好研究,检察机关因其自身特点及保密考虑对公众的开放程度有限。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几乎全部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及微博上只言片语的记录。新闻报道及微博信息中附带的倾向性,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的态度,态度的积聚必将成为标签贴在检察机关的名称之前,这标签或许是“公平公正”“维护民生”也或许是“司法不公”“漠视群众”。这就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多研究公众利益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新闻策划,提炼出能够树立检察形象的新闻点,从而争取到形象构建的主动权,成为发布生产信息的源头。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舆情环境、公众利益需求有相当的研究与把握基础之上,否则新闻策划将成为公众眼中的“作秀”行为,形象公关策略也将难以继续推进。

三、 知己知彼:舆论危机的应对

(一)媒体制造传播舆论危机的特点及对策

我国的传统媒体如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为“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单位运作”体制,这种体制就决定了能够制约媒体的两种力量,一是媒体的归属者中央或地方党委、政府,二是媒体的“衣食父母”——广告商。

1.异地监督的媒体监督模式,造成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舆论危机难度过大。现今,党委政府为舆论提供的环境正日益透明,媒体的面对的言论环境更加开放,各媒体只要不触碰党委政府的核心利益,即不质疑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余负面新闻都有曝光的可能。且媒体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我国媒体监督情况来看,媒体对党政机关的监督多为异地监督,如河南省的问题可能由广东省的媒体曝出,本省的媒体监管部门鞭长莫及,基层检察机关可能遇到的舆论危机,通过本地党委政府直接解决难度过高,可能性很小。

2.经济利益是媒体追逐负面报道的根本动力。从广告商角度来看,需要媒体拥有尽可能多的关注度,并在市民群体中有较高的影响力,让自己的广告投放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媒体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寻找负面信息,作出站在市民角度的姿态,提出“草根视角”、“平民舞台”等口号,其根本动力就在于吸引更多的观众,增加与广告商议价的筹码。基层检察机关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应多研究关注媒体的资本运作与广告特点。在危机产生后,找准媒体可能的“引爆点”,规避媒体设置的陷阱,第一时间有针对性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避免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一步一步地被引向舆论漩涡之中,成为媒体娱乐大众的目标对象。

(二)基层检察机关应对舆情危机的对策

1.强化基层检察机关自身新闻人才建设。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新闻工作,主要任务与主导思想仍立足于宣传,呈现“三多三少”特点,即在媒体上搞正面报道的多,与传统媒体打交道的多,中途转行“半道出家”的多;平时媒体关注的少,处理舆情危机的经验少,在新媒体领域开展有效传播的少。缺乏既精通检察业务又精通媒体知识的检察新闻人才,应加速培养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新闻人才,提高检察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尤其是为检察机关培养精通传媒经济学及信息技术的专门人才,保证新媒体舆情监测常态和有效,确保新闻发布会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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