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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1篇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制造业占据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与其他行业相比,制造业企业的规模较大,业务领域较为广泛,占我国沪深全部上市公司的60%左右。因此,制造业企业需要积极实施内部控制企业规范,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增强企业抵御外部环境的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选取制造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的披露情况。根据2014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沪、深交易所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共有1577家,涉及30个行业。本研究选取制造业上市公司中数量最多的两个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剔除退市及与研究样本不相符的企业7家,共311家上市公司作为本研究的样本。本研究所需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年报中涉及内部控制的数据主要通过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网站获得。其中深市主板企业共51家,沪市主板共101家,创业板企业52家,中小板企业共107家。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状况
2012年国家几部委强制全部A股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因此分析2012年前后三年的内部控制披露状况对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有重要的作用。从样本的总体披露情况看,311家制造业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比率逐年增长,分别为81%、92.6%、94.2%。按照上市板块对研究样本进行分类,其中创业板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率为100%,深、沪主板2012-2013年的内控报告的披露率也为100%,披露状况良好,2011年为自愿披露,因此其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率仅为88.2%。中小板三年来披露率维持93.5%。
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状况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仅从企业角度反映了其执行《规范》及其《指引》的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则从企业外部反映了《规范》及其《指引》的实施效果,因此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企业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企业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状况。根据2011—2013年制造业研究样本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2012—2013年的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比率平均为38.6%,远小于同时期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比率93.4%,说明研究样本大部分企业虽然执行了《规范》及其《指引》,但是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却有待验证。其中沪市主板的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较好,2012年沪深主板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率接近,但是2013年深市主板内控审计报告披露率高达89.1%,高出沪市主板30.3%。中小板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较弱,2012—2013年披露率从4.7%增长到9.3%。创业板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为100%,但是其三年未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创业板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比率逐年上升,平均披露率为70%。同时中小板的内控鉴证报告披露率也平均达到50%。但是由于内控鉴证报告仅是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执行情况的鉴证,并不等同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要素点进行的审计工作,因此鉴证报告并不能有效确认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审计公告透明度监督作用规范化
[论文摘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财务管理系统绩效审计制度预算制度
一、引言
政府财务管理系统是一个政治的开放系统。政府依据纳税人的需求与支持,通过政治系统形成政策,依据政策规划施政计划,尔后根据施政计划编制预算并据以实施,这是系统的投入;其后达成施政目标并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这是系统的产出。该过程结束后,政府尚需依据纳税人对施政的满意程度及目标达成程度,检讨并修正其政策。上述过程中,公民纳税以维持政府施政所需,政府执行施政计划与预算,其结果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公共服务产出的质量如何?亦即其预算与计划执行的绩效如何?这均需经过具有审计专业能力与超然独立地位的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评价,这种监督与评价制度即为绩效审计,换言之,绩效审计在政府财务管理系统中肩负着信息反馈的功能。
自DavidOsborne和TedGaebler提出“新政府运动”以来,公共部门的管理开始强调成果导向、弹性授权与责任制,政府审计的重点由传统的财务审计转向绩效审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绩效审计。2004年7月,具有83年历史的美国GeneralAccountingOffice,更名为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这是该组织近年来工作内容转变的结果,也充分表明了绩效审计将成为其未来工作的重心。
我国开展政府审计已有20余年,成果颇丰,但绩效审计仍处于试点阶段。近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迅速,政府政务公开及其施政绩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推行绩效审计已是现实所需。健全的绩效审计制度是提升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的必要保障。因此,本文比较、分析英国、美国以及我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与特征,进而对我国现行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推进我国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英、美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一)英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英国近代审计制度始于十九世纪的行政机关变革。1866年颁布的《国库及审计部门法》(ExchequerandAuditDepartmentAct)中首次建立了公共支出问责制度。议会授权支出,行政机关将支出纪录与账簿送请审计长审核,审计长审校并撰写审计报告提交议会。该法案规定审计长及其下属必须审核政府机关的每一笔交易。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公共支出的膨胀,尤其是一次大战后,这种审计方法变得不现实,因此英国于1921年修正了《国库及审计部门法》,规定各政府机关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自行管理各项收支,审计长仅需对相关的交易事项实施抽样审计,并向议会报告政府的支出是否符合议会的要求。
20世纪60年代,议会及学界要求改革审计制度以适应政府角色的改变,特别是赋予审计长超然独立地位。1983年《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审计署(NationalAuditOffice,NAO)。NAO隶属议会下院,其主要职责一是依《国库及审计部门法》对政府机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与鉴证,即财务审计;二是依《国家审计法》对各机关使用公有财物及政府经费作出经济性、效率性及效益性检查与评估,即绩效审计。
NAO执行绩效审计的选案标准主要考虑金额数量、是否已显现绩效不佳迹象、议会及民众关心的程度等。每年由下属业务部门提出百件左右的方案,审计长择要选出其中的五十件左右作为该年度执行绩效审计的标的。
NAO的审计报告分两阶段提出,一是先导性研究报告,先导性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全面绩效审计,若经评估认为需要审计,则需进一步规划审计重点及方向。二是全面审计后的正式报告。在执行绩效审计时,NAO的审计人员随时与被审单位的相关人员保持合作关系,听取对方意见。审计完毕先将审计结果的初稿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作为撰写正式报告的参考。由于与被审单位事前及事中的充分合作,故报告提出后,受审单位对报告所提内容的接受程度较高。NAO的职责仅限于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续的追踪查证工作,则由各行政部门自行负责。NAO跟踪审核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结果。
(二)美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美国的财政监督制度深受英国议会对政府财政控制观念的影响。直至宪法(1787年)颁布前,政府审计事务皆由议会办理。1789年美国国会立法成立财政部,由其执行政府的财政监督权。财政部长口头或书面向国会参众两院提交审计报告,依国会指示履行职责。一次大战后,国会为提高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效能,于1921年制定《预算与会计法》(TheBudgetandAccountingAct),成立审计总署(GeneralAccountingOffice,GAO),直属国会,自此财政部的会计检查职权划归GAO.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GAO大大增强了国会制衡行政部门的能力,这也是美国审计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二次大战前,GAO协助国会监督行政机关的支出情况,主要工作是审核各机关送审的凭单。在约翰·R·摩卡尔(JohnR,McCarl)担任审计长时,曾实施部分付款凭证的事前鉴证制度,但随着支出凭单大量增加,审计工作负荷过度。1950年颁布《预算与会计程序法》(TheBudgetandAccountingProceduresAct)时,放弃凭单的鉴证手续,废止事前审计制度。
1981年6月,鲍歇尔(CharlesA.Browsher)就任美国审计长,将GAO的工作目标定位于:①向国会提供更具时效性的数据;②促进GAO与国会间的沟通与联系;③加强对国防预算的审计;④强化GAO核查各联邦政府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能力;⑤加强GAO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在鲍氏的任期中,GAO两度增修政府审计准则,建立起有效的GAO与国会间的沟通制度,并将各机关年度决算的审计交由公开执业的会计师鉴证,GAO则将其工作重点转移到政府绩效审计,审计范围涉及财政赤字、国防安全、信息资源的运用、人口老龄化、波斯湾战争中武器的使用效率、改善全国医疗健康计划、全球化的挑战等。鲍氏的不懈努力将GAO推上了世界绩效审计的领袖地位。
GAO是国会四大辅助机构之一,审计任务70%以上来自国会,依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规定,超然独立地行使其职权。与NAO类似,审计结束后,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前,GAO先将审计报告草案送受审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后,再向国会提交正式的审核报告,并在正式审计报告中列明受审单位的意见,供报告使用者评断参考。GAO每年向国会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多达1300多份,除少部分涉及国防机密的外,民众均可索取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的公开使审计结果得到各方的重视,这对审计功能的提升尤有帮助。
三、我国绩效审计制度的变迁
与英美两国相比,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的时间较短,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该阶段,国家审计机关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提出从财务审计入手,落脚到经济效益的观点。据1984年审计资料记载,当时,全国有22个省、市、自治区的270个县以上审计局,对1263个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试审,试审中充分考虑了经济效益问题。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1991年初,全国审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都要确定一批大中型企业进行经常审计,既要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逐步向检查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方面延伸,并作出适当的审计评价,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该阶段,审计机关一方面继续实施以国有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微观经济效益审计试点,另一方面,也开展了一些带有宏观经济效益审计性质的审计工作,例如全国审计机关同时开展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共审计20000多个项目,总投资额达105815亿元,审计后对716个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提出了意见,压缩项目总投资达1285亿元。
第三阶段,本世纪至今。本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财政支出迅速膨胀,政府政务公开,提升国家竞争力等等均成为我国全面开展绩效审计的驱动力。2001年审计署组织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资金审计和农村电网审计、2002年组织的重点机场审计,以及2002年深圳市审计局组织的对12家市属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等均是在此背景下实施。2003年7月,审计署制定《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
我国的绩效审计带有明显的本土特征。首先,《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关于“真实、合法、效益”的规定,将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揉合在一起,审计工作主要以查处和揭露国有企业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和内容。其次,审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属微观经济领域的效益审计,并较多地集中在对其财务成果的分析上,对其经济活动评价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第三,绩效审计主要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国家审计机关尽管试验性地实施了一些绩效审计,但数量较少。第四,事后审计多,事前审计尚不多见,事中审计,即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控制和调节也比较少。第五,尽管我国施行绩效审计已初见成效,但是,及至今日,我国的绩效审计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如尚无类似于美国《绩效成果法》的全国性法律及相关制度,现行的《审计法》、《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均未涉及该主题。绩效审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已成为我国全面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的瓶颈。
四、完善我国绩效审计制度体系的建议
绩效审计制度是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的规范,涉及《审计法》、《预算法》及其施行细则、各项工作指南、审计准则等。经由对各国绩效审计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当前开展绩效审计中出现的问题,考虑近年来审计署关于绩效审计的重要举措,提出如下建议:
(一)修订《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颁布迄今已届十年,《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提及绩效审计。然而,由于政治与社会环境的变迁,现行的《审计法》已无法充分适应当前审计业务的需求,修订《审计法》及相关的配套法令已成为必然,因此建议:第一,将绩效审计的概念、审计内容及程序等引入《审计法》;第二,为便于监督政府新兴计划,若修法缓不济急,则可先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在不违背母法规定的前提下,先就绩效审计程序与结果的处理制订完整的配套措施。
(二)制定绩效审计准则及工作指南
准则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用于确保审计质量、职业道德水平以及审计专业技术,使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重视。推行绩效审计成功的国家均制定了绩效审计准则,如美国政府审计准则(俗称YellowBook黄皮书)的第六章为绩效审计工作准则,第七章为绩效审计报告准则。加拿大的《绩效审计工作指南》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绩效审计的内涵,第二部分说明绩效审计的基本特性,第三部分是绩效审计的工作规范,第四部分介绍审计长公署绩效审计质量管理系统的各项重要功能。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及工作指南,因此建议:第一,从速制订并实施绩效审计准则,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绩效审计的工作依据和流程;第二,汇编绩效审计案例,作为审计人员办理绩效审计的参考,以利于经验承传。
(三)统一年度预算编制与绩效审计评价口径
预算是政府施政的财务计划,预算的编制应满足绩效评估的需要。我国《预算法》尚未引入绩效预算观念,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预算普遍存在施政计划目标不明确、缺乏绩效衡量指标与方法等问题,无法评估预算执行结果是否达成预期效益,因此建议:修订《预算法》,将绩效预算观念引入《预算法》。
(四)建立决算审计报告与行政机关奖惩关联机制
决算审计报告是预算与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价报告,是政府整体财务系统中的反馈信息。当前我国的决算审计报告并未与行政机关奖惩机制相关联,决算审计报告中所揭露的各项审计意见普遍未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同一问题重复发生,因此建议:修订各级政府预算编制与执行要点,将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列为次年度预算分配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健全行政部门绩效评估制度及评估指标
犹如公司必须对股东负责,政府也必须对纳税人负责,善尽公共资源管理与运用的职责。美国1993年的《政府绩效成果法》规定,各机关提交预算管理部门的年度绩效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①计划绩效目标;②用客观、可量化与可评估的方式表达目标;③简要说明达成目标所需的工作过程、技术、资本、人力、信息等资源;④建立绩效指标;⑤确定计划成果与目标的对照基础;⑥说明所采用的效益评估方法。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因此建议:第一,参照美国的做法制定绩效成果法,健全绩效评估制度;第二,由权力部门推进落实绩效评估制度,以获得行政机关的积极参与支持;第三,各行政机关绩效评估结果列入年度决算报告,以配合立法机关监督施政的需要。
(六)提高绩效审计信息的公开性和时效性
审计机关对外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时效上均有滞后性,这削弱了审计报告的参考价值,因此建议:第一,就社会各界或纳税人所关心的议题而开展的项目调查,若不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应适时予以公开;第二,设置审计机关发言人,选择适当信息,适时对外公开;第三,精选年度绩效审计案例,通过审计网站,对外公开。
(七)构建专业咨询机制
由于审计职能的变迁,许多先进国家的政府审计人员由过去传统的auditors的角色,演变为评估人员(evaluators)。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逐渐走向政策评估的时代,评估联邦政府的计划是否符合经济、效率与效益原则。我国的政府审计工作亦逐渐朝此方向发展,因此审计人员除必须具备基本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外,尚须具备其它自然与社会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公共管理学、企业管理学、经济学、公共政策、信息管理、法律、土木、建筑等,同时对于政府施政必须要有深刻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胜任公共政策分析与评估政府计划执行绩效的职能。目前审计机关因受相关制度的制约,用人渠道受限,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范围过于狭隘,因此建议:审计机关可参照加拿大政府的做法,建立“审计咨询委员会”(AuditAdvisoryCommittee),提供专业与技术咨询,委员们可来自审计署及社会各界,均应是其所属领域的领导者或知名专家。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4篇
1.1以盈余管理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董普等(2007)认为会计盈余是审计质量的有效替代变量。审计限制盈余管理的作用是随审计质量的变动而变动,审计质量高低具体反映在已审财务信息中盈余管理的程度上。由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大多数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配股和扭亏时普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审计发挥的作用更多与所限制的盈余管理空间联系在一起,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得更为明显。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既能反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发表被审计客户某一特定违约行为的概率),又体现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即报告该违约行为的概率)。他们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对其他模型来说,截面Jones模型能够较好地揭示公司的盈余管理。夏立军(2003)在对多个盈余管理计量模型及其调整模型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使用效果进行实证检验后,提出了相同观点。刘力、马贤明(2008)也采用截面Jones模型估计出的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考察审计委员会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审计委员会能够显著的提高审计质量。
罗党论、黄肠杨(2007)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高低衡量审计质量的优劣,发现随着事务所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抑制力减弱了,审计质量下降。而陈信元、夏立军(2006)、刘启亮(2006)以经调整后的截面Jones模型估计出的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审计任期与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呈正u型关系,当审计任期小于一定年份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具有正面影响,而当审计任期超过一定年份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具有负面影响。
1.2以审计意见作为替代指标衡量审计质量
刘勤、颜志元(2006)运用上市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过程中暴露出的失当会计估计数据,观察注册会计师对失当会计估计的监督作用。通过观察在会计估计变更当年和前一年,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了这些失当行为并通过审计报告揭示出来衡量审计质量。他们认为以审计意见是否对这些失当会计估计行为作出反应来代表独立审计质量在逻辑上是适当的。王霞、张为国(2005)以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来检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质量,发现对于财务重述公司之前年度蓄意错报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有所察觉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刘明辉等(2003)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频率作为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采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某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当年所有审计意见的比率作为审计质量指标,表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集中度之间存在一种倒u型函数关系,并证明平均来说当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按客户数)达到7.4%时,其审计质量达到最高。
1.3以审计收费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宋衍蘅、殷德全(2005)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以后审计收费变化的角度,来考察继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问题。他们发现,继任注册会计师对于不同类型公司的审计收费确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盈余管理动机强烈的公司,继任注册会计师倾向于以公司的盈余管理幅度来衡量审计风险,并为此要求了较高的回报;对于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继任注册会计师则会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降低审计收费。因而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以后审计收费的变化形式将会影响继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1.4以资本市场的反应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王咏梅、王鹏(2006)采用代表市场认同度的ERC(超额累积收益率与意外收益率之比)和事件研究法,根据每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前后一段时间内市场的反应研究A股市场对“四大”和“非四大”的审计质量认同度。当市场对某一类型事务所的信息更加认同时,市场就会体现出意外收益率,表现为超额累积收益率(CAR)的波动,如果市场越相信这个意外收益率,则超额累积收益率波动就越大,ERC就越高。他们发现:“四大”与“非四大”审计质量市场认同度确实存在差异,市场更认同“四大”的审计质量,并且表现出认同的一致性。而且这种市场认同度差异受不同时问段会计制度和市场格局变化因素的影响。
1.5以事务所规模和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伍利娜、束晓晖(2006)认为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较高,经研究发现,更换审计师的时机直接影响到年报及时性和审计质量,仓促更换审计师会使得年报的及时性和审计质量较差。陈海明、李东(2004)、蔡春等(2005),王艳艳、陈汉文(2006)也采用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结果。李连军、薛云奎(2007)认为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利益相关备方无从直接识别审计报告的质量,因而审计市场便具有了“柠檬市场”的特征。当交易双方处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时,声誉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应用信号传递理论,发现国际合作所、国内大、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审计收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即存在审计师声誉溢价现象。说明审计师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显示信号,已经得到市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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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审计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决定审计职能的发挥。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业务的优劣程度。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审计质量展开研究,这些研究不可避免的都会涉及审计质量的量化问题。基于目前审计质量众多、分散的量化方式,本文对我国已有文献的量化方式进行分类汇总,最后得出结论和启示。
3结论和启示
以上研究表明,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有力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根据各自的研究目的,采取相应的审计质量替代指标,得出了与国外同行较为一致的结果。然而,由于审计质量的评定涉及过程和结果的综合考量,而目前绝大多数研究仅从单个要素加以衡量,难免有失偏颇,且对各指标间相关关系的理论研究也寥寥无几。此外,由于我国审计市场尚未规范,国外文献所采用的指标可能无法真实反应我国审计质量,导致有些研究在选取同一替代指标进行相同研究肘却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我们在对国外成果进行总结、转化的同时,应在研究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质量替代指标。由于审计质量与其影响因索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审计质量的实现是各因素联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从审计质量影响因素人手,寻求能准确反映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
审计报告论文范文第5篇
在审计机关成立20周年到来之际,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是,如何提升审计工作水平。这是一个全面而又复杂的问题,很难用简短的话语表述完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因此,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必须在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上下功夫。
审计质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法治环境、决策和管理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审计人员素质等。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有三点必须明确:第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过程,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复核——公告等各个环节。第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体系,包括审计人员、审计组、业务司局、审计复核部门和决策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分清责任,责任明确才能很好地对审计全过程和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也便于进行责任追究。综合以上三点,可以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概括为:以责任为核心,按照审计作业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作业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实施审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构成审计质量控制系统。
审计项目立项和编制计划,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一个环节。这个环节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是审计项目立项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所谓重要性,是指立项的项目必须是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所谓针对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立项审计的目的明确。所谓可行性,是指审计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适合审计人力资源的现状。
审前调查与编制方案,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二个环节。审前调查是编制好审计方案的基础。审计署颁布的准则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方案的方法都有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不搞审前调查,特别是对那些年年审计或者多次审计过的单位和项目,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殊不知审计对象的机构设置、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总是处在变化之中,纵然是年年审计也不会一成不变;二是虽搞调查但蜻蜓点水不深不细,只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员、机构和资金总量,而具体到资金来自哪些渠道,资金安排到哪些二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是哪些单位,哪些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最多,财政财务管理方式有些什么变化,有哪些重大开支和特殊开支等等情况,则了解得不够。由于以上两个问题,便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即审计方案简单、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差,仔细看看和以往的方案大同小异,如果不是立卷归档必须有方案,一些审计人员可能不去编制审计方案。这些同志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审前调查和编制方案,既关系到审计的深度、效率和效果,也关系到责任和风险,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以使审计事半功倍,又可以保护自己。
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三个环节。从笔者所接触的审计实践看,当前这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有一种文本——审计工作底稿,既要求用它记录审计人员的工作过程,又要记录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重点问题。这是两个适用于不同范围的内容,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问题,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签字画押的,而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主要反映的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它是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的。但是这两方面的记录都是十分必要的,前者是编制审计报告、复核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复议的依据,后者是检查审计人员工作状况,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所必不可少的。由于一种文本要求记录两个方面的内容,加上对工作过程的记录并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造成注重审计查出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记录的现象,有些审计人员甚至不记录工作过程,只记录查出的几个问题。这对复核、复议虽然有用,但不能很好地分清审计责任和防范风险,一旦经审计过的单位暴露出新的问题,便无法分清审计时是否检查过这个环节,是通过什么方式检查的,找过哪些人了解情况等等。因此,应该对目前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实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两种文本,前者记录审计人员工作过程,包括查看了哪些账目、资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证工作,找哪些人了解过情况等等,后者主要记录审计成果,包括资金来源、收入和支出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日记可以一日一记,也可以一个工作段落一记,审计底稿则应一事一记,同一类事项可做一个底稿,后面附上原始材料或取证材料。审计日记应由审计人员填写,审计组长审核签字,交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审计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后,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字,由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附在审计报告后面一并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复核。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均应存档备查。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四个环节。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集中反映,它应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项目结果的文件,二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的方式,三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不能从“报告”两字狭隘地把它仅仅视为审计机关内部的文书。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起草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一并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所在部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宣读并以书面方式送达。目前采用的以审计组名义征求意见的方式,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有效控制审计质量,应该是在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把关以后再正式征求意见,因为审计通知书是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组只不过是审计机关内部实施审计的一种组织方式。征求意见后,执行审计项目的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再行修改后,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经复核把关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涉及到处理、处罚的事项,同时出具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决定。审计报告下达后,按照审计公告的程序经审批,即可审计公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多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比较重视这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做法。从严格控制审计质量的角度来看,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每个审计报告都必须进行复核。比如审计署,不仅以审计署名义下达审计通知和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应进行复核,各业务司局下达审计通知和出具报告的项目亦应由法制司复核。二是完善审批制度,凡是以审计署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经法制司复核后应提交主管署领导审批;以司局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涉及到重大事项的亦应经法制司复核后报主管署领导审批;重大审计项目或者一般审计项目中特别重大的问题,应由主管署领导决定提交审计长审批或者召开审计长会议讨论批准。三是加强审计复核力量,除了必要的数量保证外,更应注意提高复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系统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贯穿于审计全过程的科学的审计方法。规定了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就要解决调查的方法问题。审计检查和取证过程,更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方法,编制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也同样存在一个方法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认真总结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经验,吸收国外审计机关的有益做法,总结整理出既明了又实用的常用审计方法。这样,审计质量控制才能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