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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调查报告{汇总5篇}

2024-08-01 04:0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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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质量,促进海洋成果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5号文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科研项目:海洋资源综合开发试验、浅海抗风浪水产养殖技术和设施研究、种苗生物技术研究、集约化水产养殖技术研究、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及海洋药物开发技术研究、水产养殖容量研究、主要水产养殖品种营养及饲料研究等。

2.管理项目:海洋与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综合管理和建设、海洋科技人员培训等。

3.产业化项目:海洋蓝色工程示范园区建设、新兴海洋产业发展引导、技术成果组装配套与产业化。水产养殖新技术新成果规模化生产开发、水产品精深加工及海洋药物新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条海洋开发管理项目管理程序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项目结题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立项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科研项目:必须是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技术,或对决策部门有重大科研(参考)价值,或对海洋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并对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其成果能较大幅度地提高经济效益和较明显地促进海洋渔业经济的增长。

(二)海洋管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海洋综合管理的计划目标,有利于促进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有利于海洋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整治,达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产业化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显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单位须是海洋管理部门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研究、开发、管理的的单位,并具有承担项目相关的基础与条件。

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凡是申报我省海洋开发管理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立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概况和发展趋势);

2.开发管理内容和预期目标;

3.技术经济指标与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分析;

4.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5.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

6.资金筹措和匹配落实情况及资金用途;

7.其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如承担单位背景材料,药物、饲料等特种行业的生产资质证书等)。

由第一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填写时必须实事求是。项目可行性报告使用A4纸,全部打印并装订整齐后附在《申请表》后。

(二)各市、县(市、区)项目立项申请需由当地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且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匹配资金落实情况、申请单位资产情况等签署具体意见。国家和省属单位申报项目,可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报。

(三)申报贴息的海洋开发项目,还应附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及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自筹资金及其它资金匹配落实情况证明等。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资助的项目在完成之前,一般不再受理原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申报新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能在项目完成的全过程中承担实质性的开发、管理与协调工作。

(六)各市海洋主管局、财政部门和直接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按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集中排序形成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二份)及省财政厅(一份)。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相关资料不齐全。

(二)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打印。

(三)不符合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范围和有关规定。

(四)申请经费过多,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无力支持的。

第八条项目评审

(一)申报项目经初审后,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综合平衡。

对重大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实行个人回避制度。

(二)对列入市、县海洋主管局海洋开发管理基金和省蓝色工程示范区的项目,在综合平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坚持“专项管理,重点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年初根据当年海洋开发与管理工作任务确定当年的安排重点。

第十条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文下达当年项目计划的批复和项目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项目资金。省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核拨。

第十一条为确保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市、区)对每个项目资金采取分期下达办法,分期下拨比例和时间视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要报送项目开发的总结报告及完整的技术、经济档案材料,并同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海洋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今后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安排第二年度的项目。

(一)不按规定格式上报项目材料(包括不上报计算机软盘)。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例行检查时不予合作甚至拒绝检查。

(三)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资金等,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各沿海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建立本级的“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制定“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省海洋与渔业局签订项目合同(附件4),项目合同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报(应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报送合同草案,认可后打印并盖章,一式十份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处)。

第十七条项目合同是计划执行、检查、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海洋主管局(国家和省属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复后生效,否则仍需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鉴于海洋管理类项目是一项公益性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规范性管理工作,因此不签订项目合同,只下达工作计划和任务,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海洋开发管理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完成,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各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市年度项目计划进展情况,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相应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5),并审核、汇总项目年度检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三份)和省财政厅(一份)。并同时报送WORD软件打印的软盘或E—mail:zjsc@。国家和省属承担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各级海洋主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随时掌握进度、督促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

(一)省海洋开发管理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关海洋开发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和项目合同等。

(二)省海洋开发管理项目验收的内容:各类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省海洋开发管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受理,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完成后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市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查合格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五)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项目验收意见由验收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科研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撰写课题完约报告(说明指标完成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详见合同条款第七条),整理课题资料,并将完整的课题资料经市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各一份)审查。对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由于资料不齐的,限两个月内补齐后重新报送。两个月内不补齐的视同不报材料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完成合同书预定的目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由承担单位领导审阅、单位盖章,连同结题项目材料,经市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及省财政厅批复、备案。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合同书进展和质量要求开展项目工作或完成质量极差者及不报送任何课题完约材料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

对全面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其成果要求进行技术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其鉴定程序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作为我国最大的沿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海洋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20*年,本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816亿元。*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6个系统9条国际海底通信光缆和海底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管道建设以及临海工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本市海洋工程技术和海底科学研究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监测、预报等公益服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依法用海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用海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依然繁重;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护城市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为促进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更好地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

(一)进一步完善本市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投标等配套制度,要抓紧制定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开征海域使用金。

(二)严格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严格执行《海域法》,依法审批用海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征求海洋管理部门意见。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的用海项目,海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填海项目自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协调用海矛盾,解决用海纠纷。

(三)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在用海管理中要严格执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各行业用海,优先满足港通运输用海。交通、旅游、渔业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湿地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四)建立本市海域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协调机制。环保、海洋、海事、渔业等部门依法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海洋渔业资源等方面实施管理。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政务协同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效率。

(五)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妥善处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防汛安全等的关系。围填海和海砂开采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海洋管理部门在审核围填海和开采海砂项目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房地资源部门要搞好海砂矿产资源的调查、规划和监督管理。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距海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限制采砂,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安全保护区、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的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栖息地和洄游通道等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禁止采砂。

(六)加强对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和保护的调查、规划和管理。市海洋管理部门要抓紧完成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情况的调查,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规划;市民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市无居民海岛名录,做好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及标志设置等工作。对设有领海基点和重要设施的佘山岛等无居民海岛要加强保护,对在无居民海岛擅自采石、挖砂、取土、毁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勘界。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本市与毗邻省的海域行政勘界工作。本市沿海区县要按要求抓紧完成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协商和协议签订工作。

二、适应生态型城市建设要求,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八)抓紧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是整个城市环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陆海统筹协同,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海事、规划等部门和沿海区县抓紧完成《*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将海洋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实施项目和政策措施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确保生态型城市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针对新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推进本市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九)加强海洋渔业管理。努力拓宽渔民就业渠道,落实渔民减船转产计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和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降低近海渔业资源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对现有渔港的改造、整合,加强规范化、标准化渔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渔船有序停泊。

要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涉海工程建设影响渔民正常捕捞作业的,要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要采取必要的修复补救措施。对改变渔业水域用途的,必须妥善解决失水渔民的生产、生活。

(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长江口、杭州湾的生态监测评价;市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华鲟等重要水生生物种质及珍稀、濒危水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工程,采取措施做好人工增殖放流,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各相关部门和区县要结合“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强化对金山三岛等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规章制度到位。

(十一)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做好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和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渔业、港口和海事等部门,按照统一监测与行业监测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本市海洋环境监测方案,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海洋环境监测,定期评价和本市海域环境质量信息。近期,海洋环境监测的重点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等重要海域。其他涉海部门分别依法负责所辖水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并有关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向市环保等部门提供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市环保部门要向市海洋管理部门提供入海河流、排污口的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相互提供与海洋环境监测有关的监测资料。要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监测数据的资源共享率和监测信息的及时性。

(十二)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管理。认真做好涉海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兴建的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海洋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海洋管理部门核准,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环保或海洋管理部门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市环保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要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管网建设,崇明三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要纳入污水规划。海事、渔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市港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海事、港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管理,提高船舶防污设备安装率。

三、强化港口码头建设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十四)严格执行*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贯彻实施《*港口条例》,遵循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港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总体规划范围以外,不得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确因发展需要,拟在总体规划范围以外建设,或虽在范围内建设但与总体规划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调整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市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和港口码头建设的监督检查,优先保证国家重要港口建设需要。

(十五)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港口岸线利用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深水深用”原则。港口设施建设占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

(十六)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海事、渔政和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继续开展“三无渔船”的专项整治;加强船舶、码头作业机构、设施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对捕捞渔船和长江口、杭州湾航道、锚地管理,对挤占港区、锚地、航道,影响军事和交通安全的非法养殖设施、捕捞设施等要限期拆除,确保船舶航行和进出港安全;对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码头,要加强船舶航行安全和装卸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登陆本市的国际通信光缆和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等管线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违规渔业作业等活动对海底管线的损害。

四、构建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体系,完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协同机制

(十七)继续做好赤潮综合防治和减灾工作。长江口是我国赤潮灾害的高发区。市赤潮综合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市赤潮防治工作预案,协同做好综合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长江口赤潮监控区等易发海域的监视、监测,及时赤潮预警信息,一旦邻近海域发生重大或有毒赤潮,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赤潮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赤潮信息。市海洋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农贸市场贝类等海产品做好赤潮毒素检测;市经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海产品市场安全质量监管,负责禁止、查堵、销毁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防止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进入市场;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来船舶压舱水排放的监督管理,严防外来有毒赤潮物种流入。市科技部门要有重点地对赤潮毒素快速检测技术和仪器等赤潮防治中的难点组织科技攻关。

有关部门要加强赤潮知识的普及宣传。

(十八)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市海洋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常规性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同时,为各级政府、防汛等部门提供风暴潮、大浪、赤潮、海啸等灾害性预报服务,通过增设岛屿观测站、潮位和海基观测点,改进提高地波雷达、卫星接收和航空遥感数据采集系统,不断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体系,逐步提高对特定地区、特定项目以及突发性灾害的应急预报能力和水平。

(十九)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完善应对海上溢油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海事、海洋、渔政等海上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报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海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非法占用海域、违规倾倒废弃物、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和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监督管理,重点是要建立渔船废油收集、储存、回收处理系统。

海事、环保、渔业和海洋管理部门要建立防范船舶海上溢油和危险品泄漏、输油气管道破损、石油平台溢油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协同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海洋管理工作责任制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handong peninsula's blu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rine economic efficiency system in Shandong province, on the basis of the marine economy's overall efficiency, combing with the influence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management and policy, ownership and industrial structure, resource and market, traffic and information, this text analyses those influences comprehensively by using the method named AHP and has formed a comprehensive index system including economic benefits, social benefits, ecological benefit, political benefit, providing a more coherent theoretical tool for the making of marine economic strategy, which do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nomic in Shandong province.

关键词: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AHP法;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Key words: Shandong peninsula's blue economic zone;AHP law;marine economic;economic efficiency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0-0132-03

0 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日本等国纷纷提出本国21世纪海洋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国,海洋经济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经济的体系,成为沿海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对陆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约发展的资源与空间瓶颈日益明显,世界各国纷纷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未来开发资源。在海洋经济的浪潮下,我国也越来越意识到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

国务院以国函〔2011〕1号文件正式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第一个获批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是我国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战略,这也标志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讨论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构建,对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具有深远意义,对于山东省海洋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 相关文献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首先提出了“海洋经济”(ocean economy)这一术语,而中国现代海洋经济理论研究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74年,在为美国商务部确定海洋对国民生产总值(GNP)的贡献中,负责国民收入和产品账户管理的经济分析局提出了“海洋GDP”的概念,利用1972年的经济和人口普查数据对海洋总产值进行了估算,发表了《涉海活动的总产值》的研究报告[1]。这个阶段,海洋与经济建立了关系,而此时我国的海洋经济也开始起步。1978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会议上,著名经济学家许涤新、于光远等提出建立“海洋经济”新科学的建议,这是中国第一次提出“海洋经济”这一术语[2]。

对于海洋经济,世界各国一直都在进行着不同方向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是海洋经济的定量评估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Pontecorvo等人通过分析国民收入账户的66个产业对海洋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度进行了估计[3],从此,国民账户法逐渐成为各国海洋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4]。1994年,Moller等发表了《海洋相关活动经济评估》[5],从实际调查、计量分析与框架运用入手研究区域海洋经济,构成了西方海洋经济研究的基本特征[6]。加拿大于1997年通过《加拿大海洋法》,立法过程形成了两份报告,即加拿大海洋部门报告[7]和加拿大海洋产业报告[8]。2005年开始,亚太经合组织理事会和PEMSEA合作组织了东亚国家开展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的研究[9],中国、日本[10]和马来西亚[11]等均成了研究报告。从2009年开始,海洋经济核算和评估已经成各临海国家的普遍业务。

尽管世界各国已经对海洋经济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没有形成对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构建,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AHP法构建了完整的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对海洋战略的完善以及海洋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 运用AHP法构建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2.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通过实地考察,文献调查及专家采访,我们可以将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划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政治效益,而影响这四方面效益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资源和市场、管理及政策、所有制及产业结构、交通及信息等六大因素。因此我们采用AHP法进行分割,建立了如下层次结构图,见图1。

2.2 构造两两比较矩阵

2.2.1 可建立比较判断矩阵 根据模型表示的层次和元素间的联系,构造由某一元素与相邻下一层次有联系的所有元素的比较判断矩阵,如A层与C层间可建立比较判断矩阵。

2.2.2 AHP法比较标度及含义

2.3 层次单排序权的计算及一致性检验

2.3.1 A-C层单排序 A-C层建立判断矩阵如表2。

①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姿max

?姿max=■■=4.2092

②一致性检验

上述排序权重是由经验和判断形成的比较判断矩阵计算得到的,主观的经验和判断是否具有客观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矛盾),即排序权重是否有满足性要求,必须进行检验。[12]

第一, 计算一致性指标CI。

由公式CI=■得:CI=■=0.0697

式中:n为比较判断矩阵阶数。

第二, 根据比较判断矩阵阶数n,查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见表3)。

第三,计算一致性比率CR。

由公式CR=■得:CR=■≈0.0774

2.3.2 C1-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1-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342

CI=(5.342-5)/(5-1)=0.0855

RI=1.12

CR=0.0855/1.12=0.07631

2.3.3 C2-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2-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319

CI=(5.319-5)/4=0.0798

RI=1.12

CR=0.0798/1.12=0.0713

2.3.4 C3-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3-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330

CI=(5.330-5)/4=0.0825

RI=1.12

CR=0.0825/1.12=0.0737

2.3.5 C4-P单排序

按照A-C层一致性比率计算方法,同理求C4-P一致性比率,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一致性检验:?姿max=5.256

CI=(5.256-5)/4=0.0640

RI=1.12

CR=0.0640/1.12=0.0571

2.4 层次总排序计算及检验 通过组合权重计算,确定各项因素对海洋经济整体效益的贡献权重大小。通过EXCEL软件计算,见表4。

表4表明,在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科技创新总是贡献率最大的因素,其次是资源和市场、管理与政策、交通与信息,而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则是一个贡献率相对较低的因素。在以后的发展中,要继续重视科技创新的投入,并且努力开拓市场,开发海洋资源,加强管理,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调整完善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努力实现最大的整体效益。

3 结语及未来研究

①山东省海洋经济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系,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也已开始形成。在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生态效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继续重视生态效益的提高;发展海洋经济对山东省经济实力的增强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的比重;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中,社会效益也占据重要地位,对民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社会效益放在山东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由于政治效益在效益指标体系中占的比例较低,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政治效益的提高,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促进国家国防安全。

②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四大效益中,科技创新的贡献率都是最高的,足以看出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投入;资源和市场对海洋经济效益体系的贡献率仅次于科技创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海洋资源开发力度;管理与政策、交通及信息对效益体系的贡献率相近,需要进一步提高其贡献率;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最低,因此所有制及产业结构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贡献还存在很大潜力。

③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使山东海洋经济又好又快的平稳发展,必须平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提高生态效益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有助于增强山东省的经济实力,提高山东省的整体发展实力;提高社会效益有助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提高政治效益有助于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有助于保证国家海洋安全。

④为提高山东省海洋经济整体效益,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如下:必须加大科技投入,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高技术和智力支持;不断开发海洋资源,但是必须有节制的进行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开拓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不断挖掘市场潜力,制定正确的市场策略,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改革所有制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涉足海洋经济,为海洋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新兴产业及发展潜力大的产业;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降低税收,加大财政投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网络建设,加强信息交流;改善交通条件,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总之,在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中,必须平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以促进山东省海洋经济整体实力的增强。

因此,构建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体系对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仅运用AHP层次分析法对山东省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将结合本文的海洋经济效益指标体系,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和实地考察,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理论,更好的指导山东省乃至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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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建斌.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背景分析[J].环球在线-环渤海经济瞭望,2009(11):3-5.

[3]Pontecorvo G, Wilkinxon M. Contribution of the Ocean Sector to the U.S Economy[J]. Science, May 30,1980,208:1000-1006.

[4]姜旭朝,张继华,林强.蓝色经济研究动态[J].山东社会科学,2010(1):15-18.

[5]Moller RM, Fitz J. Economic Assessment of Ocean Dependent Activities[J]. Sacramento, CA, California Research Bureau,1994.

[6]乔翔.中西方海洋经济理论研究的比较分析[J].中州学刊,2007(6):38-41.

[7]Agrodev.Ocean sector Canada,prepared for the 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nd Oceans (DFO) [R]. Ottawa,1996.

[8]Department of Fisheries and Oceans(DFO).Developing a common methodology and approach for future ocean industries studies,Workshop report [R]. Ocean Industries Workshop, Halifax, Nova Scotia, Canada, May 6-7,2002.

[9]Mcllgorm A. Economic value of the marine sector across the APEC marine economics [R]. Draft report to the APEC marine resource conservation working group project. The Centre for Marine Policy,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Australia,May,2004.

[10]Hiroyuki Nakahara.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Marine Sector to the Japanese Economy [J]. Tropical Coast, 2009,16(1):49-53.

海洋经济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学地理教学;蓝色国土意识;海洋强国;陆海统筹

[中图分类号]G6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23-0088-02[作者简介]王建梅(1966―),女,本科,江苏省如皋市第二中学教师,中学一级。

海洋是我们宝贵的“蓝色国土”。党的十报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可见,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但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国民海洋意识缺失,不少学生蓝色国土意识淡薄。为此,在中学地理教学中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蓝色国土意识。

一、学生蓝色国土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

明清两朝的“禁海”政策,使国民的海洋意识遭到了最为严重的禁锢。我国古代海洋经济发展十分缓慢,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成分,无法占据应有的地位,加上传统的重农轻商、重陆轻海观念,形成了国人对土地的浓厚依恋和对海洋文化的淡漠。

(二)我国长期国土教育观的误导

多年来,国土教育出现了失误,不少国人的头脑中只有中国的版图形状似“雄鸡”和960万平方公里这两个概念。而对于我国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有300多万平方公里蓝色国土,相当于陆地面积的近1/3这一国情,却茫然不知。2014年6月湖南地图出版社绘制的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将南海海域和岛屿与大陆设为同一比例尺,南海诸岛不再以插图形式表示,而是全部得以呈现,这有利于国民走出国家领土有主次之分的误区,有利于国民版图意识和海洋意识的树立。

(三)我国高中海洋地理课程教育出现了弱化倾向

一方面,高中新课程改革增加了“海洋地理”选修模块,这似乎重视了海洋意识的培养,其实不然,因为将原来高中地理必修模块中的“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等内容分割出来,列入选修模块。这导致不少省和地级市在现行高考模式的压力下,选择放弃教“海洋地理”模块。有些省份的文综试卷中海洋知识的考查也是寥寥无几。这弱化了高中“海洋地理”的教学。另一方面,高中学生过早分科,大多数学生选择理科,文科生相对较少。现在习惯把地理作为文科科目,理科生为了应付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或者会考,只学高中地理必修内容,海洋地理知识很少涉及。长此以往,学生蓝色国土意识淡薄就不足为怪了。

二、培养学生蓝色国土意识必须厘清的重要关系

新课程标准关于“高中海洋地理”在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方面的目标是努力增强未来劳动者的海洋意识,重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陆轻海”“靠海吃海”等传统观念,树立新的海洋权益观、海洋经济观和海洋保护观及爱海、护海、净海、养海的社会新风尚。要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在教学中必须培养学生辩证的思维方法,让学生厘清以下重要关系:

(一)要厘清陆与海的关系

1996年《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首次提出“要根据海陆一体化的战略,统筹沿海陆地区域和海洋区域的国土开发规划,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从而奠定了陆海统筹的基本理念。从广义上讲,陆海统筹追求的是陆海之间的战略平衡和国家整体发展。坚持陆海统筹,首先要破除长久以来重陆轻海传统观念的束缚,综合协调和正确处理陆地和海洋开发的关系,确立陆海一体、陆海联动发展的战略思路。其次,陆海统筹是指根据陆海两个地理单元的内在联系,统筹谋划沿海陆域与海洋两大系统的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区域政策,把陆海地理、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系统整合为一个统一整体。再次,陆海统筹是一个区域发展的指导思想,强调将陆域和海洋两个相对独立的区域联系起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快速发展。最后,陆海统筹是我国经济(特别是东部地区)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东部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也是经济先行发展地区,现在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外向型的东部地区经济造成一定冲击,部分东部地区出现了发展“结构性减速”现象。因此,东部地区必须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增量带存量,以发展促转型,这就更需要实施陆海统筹发展战略。

(二)要厘清人与海的关系

人海关系是广义人地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在人类对海洋的依赖性和人类利用海洋的能动性两个方面。纵观人类历史长河,人类很早就开始了依海式生活,海洋也给予人类越来越多的财富和恩泽。然而,20世纪沿海各国的“蓝色圈地运动”,使得不少国家海洋资源开发过度,环境破坏严重,物种锐减,海洋污染逐年加剧,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海域的综合开发效益。所以,国家在新世纪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下的新型人海关系的概念,这其实是一种互利互惠、共生共长的关系。人类要尊重自然、尊重海洋,这样才能和谐相处,永续发展。一方面,人类可以更多地开发海洋资源,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类在开发过程中又要做到适度,通过净化海洋环境,提高海洋生产力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要。

构建和谐的人海关系,必须发展海洋循环经济。一要着眼于利用新的海洋技术,发现和开发更多资源,以弥补陆地能源、资源不足,缓解人类对陆地环境、生态的严重破坏。二要制定科学的海洋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的统一,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实现科学开发与永续利用的有机结合。

(三)要厘清国与海的关系

海洋权益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在海洋上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等。

目前,我国正从一个传统的陆权大国向陆海兼备的强国转变,岛屿争端、海洋划界和管辖权争议、海洋资源争夺和海上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海洋权益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周边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首要问题。

要维护好海洋权益,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海洋价值观、权益观、防卫观。我们要让学生知道,维护海洋权益不仅是维护我国领海安全,还包括领海外我们可以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大陆架外是公海,且公海也有我们的海洋权益。在海洋防卫上,我们要保卫18000公里海岸线的安全。18000公里海岸线只是我国地理上的一个概念,而在此线外面,我们还拥有大量的海洋权益。其次,要让学生懂得,近代中国“有海无防”,就是因为国力弱。在当代,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国强则海权强,国弱则海权弱。再次,我们要用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加强我国海洋方面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参考文献:

[1] 闫茂华,杨丽丽,徐进利.蓝色国土教育的调查报告[J].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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