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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工作方案{汇总5篇}

2024-08-02 04:20:02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概况

近3年来,笔者所在基层院共开展预防告诫约谈12人,回访12人,有效防止了职务犯罪行为由“小错”变“大案”,减少了职务犯罪发生率。

(一)关口前移、临界预警,凸显预防告诫约谈内容的针对性。一是对有犯罪倾向人员约谈。对涉嫌职务犯罪未被立案或撤案、不诉和被判免刑的人员,经事前3日通知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就其履职中职务犯罪倾向性问题向其约谈。二是对发案单位问题约谈。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在回访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约谈。三是对重要岗位人员约谈。深入重点工程、热点领域向关键岗位人员约谈,向其宣讲法律,分析犯罪成因等,告诫其远离职务犯罪。

(二)内部协作、灵活推进,注重预防告诫约谈方式的科学性。一是加强检察院内部协调。根据预防约谈工作特点和各部门优势,建立各有侧重、有机协作、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约谈合力。二是制定预防告诫约谈方案。对每一约谈对象在约谈前先制定一个最适合、最有效的约谈预案,实施预案时依新的问题和变化随机调整约谈的对象、内容与方式等。三是扩大预防告诫约谈范围。将约谈对象适当向其亲友或相关人员扩展,努力达到约谈一个、预防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多管齐下、协调各方,强调预防告诫约谈工作的实效性。一是建立预防告诫约谈档案。办案部门约谈后将约谈审批表及记录等送预防部门建档,以备约谈回访。二是围绕服务大局工作开展。结合办案针对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问题,如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渎职等向相关人员约谈,以化解矛盾促进发展。三是初步形成社会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格局。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形成与纪委、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联手约谈工作格局,对约谈后态度消极的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促其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对预防告诫约谈工作认识不足。当前,少数人员对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刑罚的作用在惩罚不在预防,“三句好话抵不上一马鞭”,开展预防约谈作用不大,有的认为开展预防约谈只是预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以致有的在约谈工作中只是做做秀、走走过场,工作不深入。

(二)开展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深度不够。预防告诫约谈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目前只有检察院预防部门在“谈”,没有形成“多家谈、多家督,反复谈、反复督”的社会化预防约谈工作格局。另外,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约谈工作往往各自为战、沟通不够,经验得不到推广交流,工作显得无序。

(三)深化预防告诫约谈工作基础不牢。一是目前对预防告诫约谈无法律规定,以致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依据不足。二是缺乏预防约谈相关资料和人才,现成经验少,有的基层院是摸着石头过河。三是预防约谈工作群众基础不扎实,因群众不知晓,发现约谈对象渠道不宽,以致有些有犯罪苗头人得不到告诫。

(四)治理消极应付约谈对象成效不大。因职务犯罪预防告诫约谈工作无刚性约束力,有时话说了、工作做了、措施采取了,被约谈对象无整改迹象,甚至有的持抵触情绪,认为是“找茬”、“不给面子”,有的持敷衍态度,对检察人员告诫置若罔闻,治理此类被约谈对象,目前基层检察院仍然办法不多、成效不大。

三、深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通过深化学习,教育干警懂得,预防职务犯罪与“打虎拍蝇”一样,其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而预防约谈是一项重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任务就是将“虎”、“蝇”消灭在其“成形”之始、“为害”之前。从工作范围、成本、效率等意义上讲,预防告诫约谈比“打虎拍蝇”对反腐促廉的作用更大、更有成效。

(二)加强组织保障。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该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预防职务犯罪总体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把它作为考核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二是为预防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督促,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常态化开展。三是强化工作监督,党组、纪检部门对相关部门适时检查,经常听取专项汇报,及时发现该项工作中问题予以解决改进。

(三)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预防约谈机制,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告诫约谈实施办法》,规定预防告诫约谈的主体、对象、方式、内容、程序等,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健全检察一体化机制,要求各业务部门结合各自办案要求参与预防约谈,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健全督查督办机制,约谈后一月内,预防部门须回访考查并填写《预防告诫约谈回访表》,对告诫后未整改的,向其主管部门汇报促其整改。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税务约谈的表现形式

在众多的税收服务方式中,税务约谈能够使征纳双方相互沟通,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共同需求。

(一)它是一种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服务方式,为依法治税、引导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奠定了基础。

(二)纳税人总是希望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在涉税操作中少犯错或不犯错,希望税务机关给予辅导和提示,以达自查自纠,避免被罚,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降低或节约纳税成本。

(三)税务机关作为职能部门,也希望纳税人在涉税上不犯或少犯错误,减少征收管理成本,便于稽查部门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四)税务约谈具有明显的人性化特征,可有效融洽征纳双方关系,提升税务形象。

二、税务约谈存在的问题

(一)约谈制度不规范。对经约谈补缴的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实践中较难把握。若自查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有悖于情;如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则有悖于法,因为《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滞纳金制度。税务约谈一般不使用调账的方法,如果某些纳税人提供了虚假资料,税务部门往往无从辨别真伪,从而影响约谈结果的确定。

(二)征纳信息不对称。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税务部门单通过信息进行案头审核,会影响约谈评估的准确性,而实地检查又无疑会增加纳税人负担;税务部门从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源较少,如未与海关、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网;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不共享,征收、管理、稽查信息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完整、准确,造成约谈资源浪费。

(三)约谈效力层次低。目前,无论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是各税种暂行条例,都未明确有关约谈的法律依据、法律效力及与税务检查的关系等。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出现了“税务约谈”字样,但对税务约谈的定义、内容、范围、办法、要求等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样,当实践中约谈与检查“撞车”时,许多令税务部门困扰的问题就出现了,如与纳税检查无关的约谈举证,是否侵犯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根据纳税评估得出的结论,是否合法?如果纳税人不愿提供或不愿意参加约谈举证,法律是否认可?

(四)税务内容单一,方法简单。目前,税务约谈内容较为单一,有的地方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纳税评估疑点分析进行约谈,而其他日管、汇算清缴、涉税审批等方面很少涉及;约谈方式简单,基本就问题问问题。而且纳税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纳税人税收法治观念淡薄,以种种借口拖延约谈或提供虚假纳税资料,使约谈很难正常进行。税务部门约谈人员自身素质与有效约谈也有一定差距。

三、完善税务约谈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约谈工作机制。应把税务约谈上升到法规或规章的范畴,目前至少应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约谈制度进行规范,统一规程。税务机关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探索一条适合税务工作特点的约谈工作方法。在约谈前,细致分析问题和疑点,做好充分准备,谈什么,怎么谈,怎样围绕疑点步步深入,怎样引导纳税人如实回答,要做到心中有数;在举证环节,要突出主题,因势利导,有的放矢,注意发问方式和约谈效果;约谈完成后,要举一反三,善于总结,经约谈仍不能排除疑点的,要实地调查核实,为约谈工作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务 机关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我们已经在很多行业、企业中推行纳税 评估约谈制度。当前,国内税收实务界对 税务领域实施的约谈制度有着不同的称 呼。例如,在名称上,相对于本文提出的 “税务约谈制”这一概念,又存在所谓的 “纳税约谈”、“税收稽查约谈”、“税务检 查约谈”、“税务质疑约谈”、“反避税约 谈”“、税务函告、约谈”等等概念.

一、税务约谈技巧 (一)换位思考,事先堵其退路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要换位思考,要 从纳税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把所有 的可能性尽可能想全面,先找出对方是 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 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对方 无法自圆其说.

(二)漫谈散聊,捕捉有用信息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一时难以直接求 证的,在约谈开始可以不做约谈笔录,先 与被约谈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 经营的难处,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让 其放松戒备。尽量多从被约谈人的叙述 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当捕捉到有价 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笔录.

(三)攻其要害,直接切入主题 对于已经明朗的、纳税人无推让余 地的疑点,要抓住其要害,开门见山,直 接切入主题,迅速突破其心理防线,提高 约谈效率.

(四)各个击破,不让其有串通时间 约谈可以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 同时约到税务机关,先询问其中一人,让 另一人在一旁等候,谈完后再交换,不让 他们有单独接触的机会。此时可利用他 们惧怕对方禁不住询问,先承认违法事实的心理,各个击破.

(五)政策攻心,防止因小失大 如遇到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却又百 般抵赖的被约谈人,要采取政策攻心。向 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明 确告知违反税收政策的危害性,坦陈纳 税评估的合理性,适当列举一些被公开 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政 策的威慑力.

(六)虚实结合,做到游刃有余 对于一些疑点多、线索不清而纳税 人的申报资料又不怎么规范的评估案例, 约谈时要虚实结合,先就某一个问题进行 多次约谈,被约谈人必定全力以赴来应 对,那么他对其他的问题必定是无暇顾 及,评估人员立即再就另外一个问题进行 约谈,如此反复,分散被约谈人精力,使其 处处被动,事必容易暴露出好多问题.

(七)速战速决,以免节外生枝 在评估约谈中对那些已经有突破口 的案例,就应该乘胜追击,速战速决,免 得节外生枝,给约谈工作带来不必要的 困扰.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实 际约谈中还有虚实结合、反其道而行之、 循序渐进、请君入瓮等技巧。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我们要视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有 时也可以同时运用几种方法.

二、税务约谈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事前做好充分准备 评估人员首先要查阅企业报送的财 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然后向 税务机关其他岗位了解情况,以全面掌 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日 常纳税情况、发票管理及税款缴纳情况.

在此基础上,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并拟好约谈提纲。约谈不仅要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概貌,还要从纳税人 同行业企业了解税负、物耗、能耗等指标 水平及市场信息,用情报信息来反证疑 点问题,把握约谈的主动权.

(二)做好纳税评估的约谈笔录 约谈笔录是税务机关根据评估发现 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由评估 对象针对疑点问题进行约谈举证所做的 证言、证词,是约谈举证工作的书面记 载。它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验 证审核分析结果,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依 据。因此,税务人员必须重视约谈笔录的 制作,熟练掌握约谈笔录的制作方法。做 到约谈前拟定询问提纲,约谈过程中将 谈话内容记录完整,措词恰当,字句严 谨,引用法律条文准确,不得任意涂改, 约谈后将笔录妥善保管.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案件审理工作的要求,案件审理室既要加强与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的协作配合,又要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明确将审理工作职能定位为审核把关、监督制约。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却容易被忽视。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的教育、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切实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

一、审理谈话的重要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此,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审理谈话环节的教育、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执纪问责精准度,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出现安全责任案、冤假错案、存在重大瑕疵的“夹生案”,甚至刑讯逼供等违纪违法案。

二、审理谈话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部分案件的审理谈话过程中,被审查调查人员不仅对审查调查部门已核实问题予以否认、对违纪问题定性提出质疑,有的甚至在审理谈话时直接反映审查调查中存在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往往是审查调查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遵循案件审查调查的客观规律,过度追求快查快结,重效率不重质量,导致快而不细、快而不精,关键性证据缺失,证据质量不高;二是片面强调成案率,先有预判结论然后取证,不是以证据为中心引导审查调查方向,而是本末倒置,以预判结论“引导”调查取证,造成案件走偏;三是片面追求谈话“毕其功于一役”,思想政治工作不耐心、不细致,导致被审查调查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对错误认识不够,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四是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实不细,未将审查调查对象、证人区别对待,谈话颐指气使、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利于争取配合,给取证工作造成障碍;五是只注重调取不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证据,不注重调取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员的证据,只注重收集有错证据,不注重收集无错、轻错证据;六是片面追求案件查办“大兵团作战”“震慑力”等效果,给案发地区、部门带来负面影响,增加被审查调查人员心理负担。

三、发挥审理谈话教育、监督作用的思考

高度重视被审查调查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审理谈话切莫“走过场”。在实践中,大部分被审查调查人员在审理谈话阶段都能认识错误、深刻反省,也存在少数被审查调查人员不敢、不愿申辩的现象,客观上使得审理谈话普遍较为顺利,使得一些审理人员习惯于审理谈话走过场。这种看似四平八稳的工作方式,容易让人养成惰性,谈话准备不足,发生突发情况时难以应对,甚至出现安全隐患,更为严重的是造成案件质量不高,同时也埋下了被审查调查人员申诉的隐患。结合笔者自身经验,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掌握全案事实、吃透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党规、政策等,对定性进行初步考量,这是进行审理谈话的基础。否则仓促上阵,无法有效应对突发情况,更无法做好思想教育、引导转化等实质性工作;二是在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基础上,重点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员的陈述和辩解,主要包括:案件基本事实,笔录、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否由本人签字,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错误轻重等相关情节是否有出入,配合核实审查、主动如实说明本人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上交违纪所得等情节是否有遗漏,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辩解意见;三是要全面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员的思想状况,切勿先入为主、粗暴打断,或简单将辩解看做翻供。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要积极鼓励、肯定,体现组织的关怀、纪律的温情,对明显错误的思想、言论以及对政策法规理解有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被审查调查人员反思错误;四是要特别关注被审查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查明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暴力等非法方式取证,是否存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办案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不留隐患。

约谈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稽查约谈;权利与义务

税务稽查约谈是税务机关对所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日常检查、所得税汇算、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接受举报、协查、检查等过程中发现一般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或疑点后,由于证据不足主动约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在拥有裁量权的前提下与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自查自纠,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构建对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理论支撑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对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均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1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主张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率。

2税收客体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运用私营企业成功的商业化技术、手段和经验,为公众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美国联邦税务局设计的未来组织机构不再按照税收征管的职能进行划分,而是借鉴私营部门面向客户需求的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工资和投资收入、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大型和中型企业以及免税者和政府部门四个执行部门,直接按照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各类纳税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把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的客户。并通过制定纳税人,确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其中,新西兰把纳税人直接称为客户。

3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新公共管理主张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实行绩效评估,激励官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这种思潮对西方国家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税务部门引入商业化管理手段,并对内部实施严格的考核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按照三个共同战略目标的要求,建立了平衡业绩评价体系,对其战略管理层、操作层和一线员工层,依据纳税人满意度、雇员满意度和经营业绩,统一进行绩效评估,对每个税务人员都制定了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决定薪酬和升迁的依据。

4纳税服务从行政服务向社会化服务转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改善官僚制的运转效率、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公共垄断,在公共部门恢复竞争,引入市场、准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美、英、德、日等国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大量社会化的纳税服务。香港也利用发达的税务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

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精髓

实行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缓和征纳关系的矛盾,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税务稽查执法成本。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体现了纳税服务的精神,改进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缓和了征纳关系的矛盾。近年来,许多税收领域的学者提出: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之间实现平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应当视为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还应当视为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这种税收制度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纳税人个人自由和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工作,应体现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积极主动为纳税人创造必要的税收环境,变传统的“监督管理型”为“法治服务管理型”,从而以税收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应该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从便于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角度,规定了经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等。

这种新的税收价值取向应用于解决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税务稽查工作实现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的转型。从“管理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工作的转变,实现税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稽查工作的质量,强化税务稽查职能,确保税收收入。所谓“服务型税务”,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的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2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实施,降低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成本,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当前,在稽查工作各个环节实施的约谈制度,能够大大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减少异地调查取证的费用,减轻了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务,节约了稽查执法成本,从而将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办大案要案,有效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约谈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进的标准,优化了资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标准,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人因为改变而使自己的境况变得更差,这样的效率标准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进的标准,即改变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约谈制度引入到税务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该标准的,是有效率的。约谈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税款的流失以及约谈这种方式对税法的挑战给社会带来的一时难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约谈本身的成本等。对于一项制度的出现,不能采取过于苛刻的态度,要求其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关键要考虑其实施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是否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约谈制度实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较大,成本显得比较高。但事实上,退一步考虑,如果不约谈,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税或者收不到税,因为证据不充分而导致难以证实其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社会的认可需要一个过程,因为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刚性,对新的理念会有一种排斥的态度,但是当新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相吻合时,人们便会欣然接受。约谈确实对当前的税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是一种源于实践的方法。而且约谈也是顺应了公法私法化这一发展趋势。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约谈可以看作是税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协商来达成一致这一方式的合理内核发展而来的。所以,从整体上看,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约谈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过这样的帕累托改进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缓解纳税信用危机。一方面,尊重了纳税人的权利。约谈中并不是把纳税人摆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将其与税务机关平等看待,双方都有自由决定是否要谈、如何谈等,是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来推动约谈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氛围下。纳税人的权利会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纳税遵从的程度也就会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则,减轻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约谈不仅便利了税务机关,而且也便利了纳税人。约谈可以避免税务机关频繁地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形象也是一种维护和保全。而且通过约谈可以了解到,一些纳税人不是故意要进行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观上的疏忽而造成的,这样,税务机关在追回税款的同时,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使守法不再成为一种经济负担;缓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使纳税人在缴税时,抵触心理不再那么强烈,使纳税信用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税收约谈制度是有效弥补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从国外乃至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推行的税收约谈制度的效果来看,约谈手段对于税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国税务部门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使用计算机,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建立了计算机网络,办理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等环节,都广泛依托计算机系统,税官一般不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这种背对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关键是美国有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分析系统,他们的税收约谈制度也发挥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们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相联接,他们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每个公民的收入情况,通过监控发现存在纳税不实的,立即进行约谈,提醒纠正。又如香港,由于税制简单,税务部门只是对消费领域中巨额消费信息做出分析及评估,怀疑纳税人有可能申报不实的,根据性质,可以直接进行税收调查。也可以发函质询·请纳税人对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被请到税务局“饮咖啡”(当面约谈)。在方式上可以面谈,也允许纳税人采取书面解释,很大程度上舒缓了税务部门的稽查压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个别税务部门正在尝试的约谈制度,本质上就是对国外这种约谈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和研究别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制定一套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约谈机制。加拿大的税务约谈制度属于加拿大税法中税收上诉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给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纳税人可以向加拿大税务法院提出上诉。

从上述相关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税务约谈制度的比较来看,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是最为完善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税务约谈制度还没有形成类似香港这样系统的规定,有些国家,如日本的税务约谈制度仅仅限于税收咨询,并不是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税务约谈制度。综合分析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约谈制度的立法经验,对比我国现行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对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1税法中应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中国香港、意大利的税务约谈制度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的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的力度是很有意义的。同时,应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在法定情况下,拥有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重视对纳税人的平等对待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税法给予了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中国香港,税法允许局长决定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建议

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应当做如下进一步的完善:

1进行关于税收约谈制度的统一立法。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但是,以此作为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立法依据,显然存在立法层次过低、效力不足和内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应当考虑关于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税务稽查约谈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约谈工作制度。要取得较好的约谈效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们要明确税收约谈的原则,提出、准备、组织实施、处理和跟踪监督以及效果评估等各个环节应该怎么做,由谁去做。目前,大多数国税部门仍未推行这个制度,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在试行当中,也有很多部门有意推行。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科学的约谈制度,由市局统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应该包括具体约谈标准及提请稽查标准等),下发各个基层作为指导文件,以避免各个部门组织税收约谈时标准不一、方法各异。

3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要使税收约谈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这是提出约谈的基础。但也不仅仅限于为约谈服务。纳税评估机制必须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促进企业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励体制,营造依法纳税的氛围。二是如何掌握税源基础并控制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资料基础,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函告和约谈制度,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遵守税法。四是如何有效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当前,我们第一要完善纳税梯度监控体系;第二要建立纳税评估情报研究系统;第三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第四要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口’

4明确界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的相关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当前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稽查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还不够明确。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

笔者认为,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需要承担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有予以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的,可以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例如,税务机关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断意见或依据推断做出定税决定。如经确定纳税人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较重的罚款处罚或给予悔罪态度不好的认定。

在纳税人权利方面,从提倡纳税服务和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如下权利:纳税人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纳税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纳税人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搞成变相的羁押;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纳税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纳税人有拒绝约谈的权利。

5严格确定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从程序正当要求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例如,税务稽查约谈机构的人员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必须独立于税务稽查审案人员,和被稽查对象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其他足以影响约谈制度实施的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向约谈对象发出通知,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到税务机关固定场所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税务稽查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约谈时,税务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约谈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定后签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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