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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调查报告{集合5篇}

2024-08-03 23:04: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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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1.合理设置采矿权。采矿权设置,包括新立和变更开采范围,必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其他部门行业规划。严禁在城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规划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已有的采矿权逐步关停退出。

2.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设立的采矿权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

3.加强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采矿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采矿权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采矿权人生产行为的管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小型规模以下矿山(含小型)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施工的,各地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发证权限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或申请上级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监管手段

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各地必须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对采矿权人开采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采矿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按时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辖区国土资源局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各地要认真组织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三)制度建设

1.深入落实动态巡查制度。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执法监察网络体系,科学划分巡查区域,合理确定重点巡查范围,明确专人负责,全面实现网格化监管,落实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同时,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村级协管员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全面覆盖、无死角的巡查监管网络。

2.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要对案件查处工作负总责,分管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地要对巡查、举报、领导批办、媒体反映等各渠道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成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及时明确承办人员,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和留痕执法的要求,严厉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通过开展“地质勘探开发年”活动,进一步加快地质勘查速度及找矿力度,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巩固矿业经济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地位,以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来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既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全区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开发年”活动。也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的具体体现。

二、总体目标

(一)加强对区经济有支撑作用的煤、铁、非金属建材、金等矿产的地质勘查工作力度。形

推进产业优化整合;鼓励现有矿山周边及深部找矿,成新的能源、金属及非金属矿山;促进资源统一勘探与开发。使资源危机矿山的资源储量得到补充,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二)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经济作用。合理规划勘探布局,坚持以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评价相互补充的新局面,着力推动铁、镁、煤炭三大产业基地资源勘探与开发进程,推进重点勘查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政府对资源掌控力度。政府建立勘查投资风险基金。立项勘查;扶持勘探工作进展良好的项目加大投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争取早日提交报告,早日实现开发利用;特别是对现有勘查项目中前景良好、探矿权人无资金投入的项目,可由政府投资收回或直接引进有实力的集团公司进行综合勘探开发,加快勘探进度,提高勘查工作质量,促进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大对勘查项目的清理力度。由国土局牵头。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设计施工、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等违法勘查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依法清理探矿权。着重加强对重要资源和重点矿区的探矿权清理,彻底解决“圈而不探”圈而少探”迟迟不完工等诸多问题,全力改善勘查秩序。

(五)建立健全矿业权核查初审机制。必须报区政府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地区产业规划和长远发展,实现政府管理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通过资源优化整合。

促进三个产业基地的初步建立,借力国家深化资源整合和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分别是铁矿产业基地;煤炭产业基地;非金属矿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外部资金、技术和本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勘查开发,全力打造新型产业基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1.铁矿产业基地建设

积极扶持采矿项目

分别是铁矿、岔铁矿和铁矿,区域内现有三处采矿项目。生产规模分别为3.5万吨/年、6万吨/年和30万吨/年,产品主要经选矿后出售铁精粉为主。对这三处矿山,要积极鼓励已有采矿项目在矿区周边及深部找矿,增加后备资源储量,提高生产能力,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整合清理勘查项目

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项目清理和资源整合。

但具有勘查潜力的项目由政府出面协商转让或收购。主要有三处项目:一是对勘查工作进展缓慢。

1县岔铁矿详查。探矿权人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勘院。已设立四年,面积28.87平方公里,工作进展缓慢,因国有林权问题影响,勘查效果不佳。

2镇岔—十道阳岔铁矿详查。探矿权人为市石膏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四年,完成部分钻探、槽探工作,未提交详查报告。

3县岔矿区磁铁矿普查。探矿权人为市酿造厂。面积3.58平方公里,仅完成少量物探、槽探工作,一直未能提交普查报告。

规划为一个探矿权。这三个项目按照“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原则。

转为采矿权或正在转为采矿权的项目,二是对已部分完工。要帮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实施整合。

1省县岔铁矿详查。探矿权人为。正在进行生产,其余部分正在勘查,年完成钻探、槽探各项工作,预计年底提交详查报告。

2县岔铁矿详查。探矿权人为县矿业有限公司。预计今年上半年领取采矿许可证,其余部分正在勘查,年完成钻探、槽探情况良好,预计年底提交全部详查报告。

3省市县二岔铁矿详查。探矿权人为市五金建材公司。正在申报采矿权,其余部分年底提交详查报告。

因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暂停探矿权延续,上述三处项目已经有部分或大部分区域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导致勘查许可证过期,对这些项目,除了积极引导和支持其加强深部勘探外,还要加强服务,加快办证进度,推动探矿权人早日将勘探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全区经济发展。

本着矿山合理布局、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对这类项目。减少安全风险和环境破坏程度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壮大区域经济规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完成工作较好的勘查项目三是正在实施勘探。

1省县干饭盆铁矿普查。探矿权人为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总队。导致勘查许可证过期,项目前期已完成大部分区域的钻探、槽探、物化探等相关工作,预计年底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2市里岔沟-大青沟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人为有色地质勘查院。导致勘查许可证过期,项目前期已完成物探和部分区域的槽探、化探等相关工作,但找矿效果不佳,年,将完成剩余区域的探矿工作,提交普查地质报告。

勘查投入情况较好,上述2处项目。工作进度较快,本年应加强管理,由国土局、矿产办与探矿权人签订勘查工作完成时限保证书,督促其年内查清资源情况,提交地质报告,为下步铁矿资源整合做好准备。

积极申报空白区新立探矿权

市场前景好,对资源潜力大。且处于空白区的矿产地,由政府出资申报探矿权,进行资源勘查,提交资源报告,自行开发或进行招商引资。

爱林铁矿东部区域有两处磁异常明显区域,区爱林东部磁铁矿详查。根据专家技术论证。非常具有找矿潜力,需进行详细磁法扫面和地表揭露进行验证。区域面积约10平方公里,部分区域为玄武岩覆盖区,经专家分析,铁矿与玄武岩矿共同作用的磁异常可能性极大,结合区域内成矿规律研判,该区域深部非常具有找矿前景。

由金石公司申报探矿权,对这些区域。既可自行勘探开发,也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寻求资金雄厚的集团公司收购或合作,以此为依托,逐步吸纳、合并周边矿权,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形成新兴的产业基地,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严格审批选厂项目推动产业升级。

也要跳出“勘探”着眼长远,地质勘探开发年”期间。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及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上下功夫,要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时明确选厂设置,发改等相关部门在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查时,需结合区域内磁铁矿分布情况、资源条件和选厂设置情况,科学合理核定选厂数量、规模和位置,防止盲目上马、产能过剩和自相竞争引发不良后果,以免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

2.煤炭产业基地建设

推进重点在新兴的煤炭产区或资源勘探潜力区。共三处:

要加强服务,一处是地区两处新立矿山。推进矿山开发建设,逐步带动周边煤炭探矿项目和现有矿山,做大做强煤炭产业。

1官道岭煤矿。勘探完毕。正在建设年产30万吨矿山。

2区齐心煤矿。勘探完毕。筹建年产30万吨矿山。

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第二处煤炭潜力区是两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主动服务,督促其尽快完成勘查投资,提交地质报告,为全区煤炭后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1区砟子—苇塘煤炭预查区。项目预计投入300万元,对砟子—苇塘一带空白区进行地质调查,力争发现可靠的资源储量。

2区煤矿煤炭普查区。项目预计投入500万元,对矿至东部一带区域进行地质普查,以期发现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

因煤炭矿山准入规模过高,第三处煤炭潜力区是杨木斜子一带煤炭勘探区。区域内原有三处探矿权。难以达到最低储量,因而近年工作投入较少,可由政府出资或引进资金进行项目收购或转让,将探矿权整合后向通化矿业集团等大型煤炭集团进行对接招商。

1区沟煤炭详查。探矿权人为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完成了少量坑探、槽探工作,勘查许可证正在省厅延续。

2区煤炭详查。探矿权人为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两个钻孔,现已停工。

3区生元煤炭详查。探矿权人为市煤业有限公司。完成区域物探和少量槽探,勘查许可证正在省厅延续。

3.白云岩、松花石、滑石等非金属产业基地建设

1白云岩产业建设

经建材总队前期对3.3平方公里区域进行调查,镇炼镁白云岩赋存情况良好。初步圈定探矿范围,预计厚度150250米,长度近4000米,储量可观,由金石公司组织资料,申报探矿权,本年末即可完成详查工作,提交地质报告,为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炼镁白云岩详查申报及勘探工作将于2010年末完成,配合石人镁工业园区建设。届时提交的资源储量可为工业园长远发展提供坚实基础,需勘探资金210万元。

2松花石产业建设

使资源有序开发,为加快松花石产业发展。为招商引资提供可靠依据。拟在桥子附近圈定15平方公里探矿范围,区政府以公司名义申报探矿权,年末提交详查报告,需资金150万元。

3滑石产业建设

现有生产矿山一处,滑石矿为省内唯一滑石产地。即市宝吉滑石矿;另一处勘查项目区遥林滑石详查已完工,正在申报采矿许可证。作为遥林地区的两处优势矿山,滑石矿的发展必将对带动一方经济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4硅石产业建设

矿体不集中,区硅石分布广。给产业开发带来一定困难,本着立足一点,全面辐射的原则,围绕石人硅工业园区建设,向全区辐射,寻找储量相对集中,品位较好的矿体实现统一勘探开发,争取完成全区硅石资源普查,为推动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5瓷石产业建设

其中一处已由鸿源瓷业进行开发,目前已提交储量的矿产地有两处。另一处储量为245万吨的矿产地已由区政府收购,今年着力谋划该处瓷石资源开发利用,加大资源补充勘探力度,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筹建生产高档陶瓷产品企业。

6石灰岩产业建设

对储量集中、品位高的区域进行重点勘探,进行调查评价。与区内外水泥集团进行项目对接,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开发。

7玄武岩产业建设

但一直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区玄武岩资源十分丰富。今年要对资源赋存情况、品位和产品市场进行调查论证,结合玄武岩下找矿资料,同步提交资源储量,为开发利用资源提供保障。

(二)积极推动重点勘查开发项目开工。

1.推动金矿补充详查完工。

今年将重点推进项目完成全部详查工作, 金矿补充详查正在进行坑探工程。早日实现开发利用。

2.完成 金矿普查。

市有色金属勘查院队项目, 金矿普查。今年引进金矿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勘查,今年重点推进项目及时完成普查,及时开展详查工作,早日实现开发利用。

3.推动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矿和金矿勘查项目引进中金公司进行合作勘探。

4.完成省市金矿勘查工作。

由市矿业有限公司投资进行的勘查项目,省市金矿勘查。项目前期已完成大部分区域的详查工作,力争年底提交地质报告。

5.完成省老岭成矿带金及有色普查(二)勘查工作。

发现多条金矿体,区域内经多年勘探。但总体分布零散,需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发现有价值的矿产地,为区黄金产业储备资源。

6.完成矿带铅锌普查(一)勘查工作。

经多年勘探,项目探矿权人为省地勘局。未发现有价值的铅锌矿产地,本年度应加大工作力度,寻求金及其它金属找矿。

7.加快区地区刚玉普查进度。

该区域范围较大,该项目是省第一地质调查所年首次设立。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今年对该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尽快转为详查阶段,争取早日实现开发利用。

8.对已完成勘查转入采矿阶段的项目。帮助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立项等相关手续,早日开工建设,促进资源开发利用。

(三)严格进行探矿权清理。由区国土局按吉政办发[]1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方案。对违法勘查和不符合规划的勘查项目,依法进行清理。区现有勘查项目56个,其中已完工省国土厅受理保留项目7个,其余49个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勘查,依法申请省国土厅予以吊销或注销探矿权;对勘查期限过长的限期提交阶段地质报告,否则不予延续;对无故停工满六个月及勘查投入不足的项目,坚决清理,情节严重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发现问题的勘查项目,按照区政府产业布局和资源规划,有目的进行资源整合。对于列入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其相关证照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由区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本次清理,吊销或注销的探矿权数量应不低于总数的30%其他保留的探矿权项目,要向区政府提交探矿承诺书,明确规定工作投入、工作量和提交报告时间。同时区政府设立勘探专项基金账户,探矿权人将勘查资金先存入基金账户,然后按进度申请使用该基金,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探矿缓慢或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问题。否则,国土局不予办理探矿权申报、延续、变更等手续。

(四)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矿产招商引资项目。积极协调熟悉和掌握资源状况的地勘单位为矿产勘查开发服务,紧紧围绕有前景、有潜力的矿种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为发展提供项目储备,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推动探矿权流转市场化,促进探矿权转让、合并、整合,推动全区勘查项目加快勘查进度,提高勘查效率。

(五)建立完备的探矿权初审程序。解决圈占资源、非法转让等诸多问题。今后凡是涉及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年检等各种事项办理,必须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签字同意,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探矿权设置、产业政策、宏观布局等各种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由国土局审查上报。

四、实施步骤

活动分为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检验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

做好组织协调,开展调查摸底。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全区“地质勘探开发年”动员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完善实施方案,与探矿权人签订《勘查协议书》落实资金、技术设备、人员和车辆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

围绕本区域重点成矿带及重点矿种安排落实工作任务,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强化资金投入、项目开发,注重实际效果。

(三)检验总结阶段

汇总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年“地质勘探开发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的经验和不足,为今后深化资源开发积累宝贵经验,奠定坚实基础。

五、措施保障

(一)规划先行,对矿产资源的勘查要实行统一规划。鼓励区域内勘查单位申报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基金

防止无序、盲目勘查矿产资源。为了保证目前市场开发的需求,要千方百计地加大勘查力度,提高勘查速度,地质勘探开发年”期间,鼓励区域内从事勘查的国有勘查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及优势矿种的勘查。

(二)清理整顿勘查秩序

认真贯彻政办发[]1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着力整顿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破坏矿产资源勘查正常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力度,清理一批违法勘查项目,保护探矿权人合法权益,以确保勘查项目优质、高效、正常有序进行。

(三)招商引资

组织一批有潜力、有前景的勘查、开发项目,按照“地质勘探开发年”主要任务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引进各方资金,推进项目尽快实施,尽快探明资源储量,早日实现开发利用。

(四)政策保障

矿产资源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矿产资源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向社会通报《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全面反映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市场和管理等综合信息。自1998年成立至今,这是国土资源部首次公开的第一份年度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供需矛盾尖锐

该报告称,中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

目前,中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据报告统计,自2006年到2010年,我国煤炭产量增长28%,原油增长10%,天然气增长65%,铁矿石增长82%,粗钢增长50%,十种有色金属增长61%。同时,我国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仅为36%,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19%,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我国矿产资源基数较大,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能源形势有所好转。与巨大需求相比,中国目前探明的主要矿产储量明显不足。”此前,中国地质科学院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如果不加强勘查找矿,储量没有重大突破,将在二、三十年内面临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在内的各种资源的短缺,到2024年,中国将需要进口大量的矿产资源。

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已发现171种矿产,探明储量的矿产有156种,其中稀土、钨、锡等金属矿产和许多非金属矿产储量位居世界前列。煤炭、石油、钢铁的产量也都有了快速的增长。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明显进入工业化经济高速增长阶段,许多矿产资源的消费增速接近或超过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中国矿产资源现状中另一个不平衡的现象表现为,虽然中国矿产总的消费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由于人口众多,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消费量却一直很低。目前,中国人均石油消费就不足美国人均的1/18,甚至不足日本人均的1/13。

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

石油被称作“经济血液”,但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已是不争事实。该报告显示,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2010年已经达到54.8%。“十一五”期间,我国原油总产量达9.5亿吨,比“十五”增长11.2%。尽管如此石油生产并不能满足国内需求。从2000年到2010年石油进口量由0.88亿吨增至2.76亿吨,增加2.1倍。对外依存度不断增加,2010年达到54.8%。中国石油和化学联合会副会长赵俊贵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油气资源市场需求依旧强劲。石油需求年增长将为4%左右,2015年全国石油需求将达到5.4亿吨,对外依存度将从2010年的55%上升至60%。

矿产资源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突出一个重中之重,把全面对接《若干意见》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

紧紧抓住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大“跑部进厅”力度,全面对接《若干意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项目和资金。一是全力申报全国第二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章源钨业和耀升钨业为申报主体,指导并组织两大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编写准备工作。积极做好协调沟通服务,积极争取市矿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力争我县进入全国第二批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二是积极争取镇地区列入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加强与市内地勘单位协作,对镇地区钨矿找矿潜力开展前期论证,积极争取市矿管局的支持,把地区作为全市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崇余犹钨矿成矿带的重点找矿地区,争取将地区地质找矿作为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2013年重点研究课题,力争在2014年列入国家级整装勘查区,实现我县钨矿找矿“找大矿、找好矿”的重大突破,再造一个淘锡坑。三是全面对接《若干意见》的项目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协助县内矿山企业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以奖代补”项目、绿色矿山试点、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项目资金,争取矿权设置、资源接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实现两个重点突破,力争地热资源和硅石资源勘查实现重点突破

一是力争在加快地热资源勘查、推动全县旅游经济发展上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围绕横水镇茶滩石明子地热点开展地热资源勘查,3月底前做好征地工作和钻机平台平整,并实施第三个勘探钻孔,8月份以前完成勘探并提交勘探成果,为打造陡水湖温泉度假村提供地热资源保障。并聘请省内专业勘查机构同步在阳岭景区和县城周边开展地热资源成矿条件物探普查,掌握我县地热资源分布规律,为全面勘查开发县内地热资源奠定基础。

二是力争在加快硅石资源勘查,推动非金属精深加工项目上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围绕龙归石英岩矿点开展硅石勘查,3月初实施第二个勘探钻孔,6月份以前提交勘探成果,开展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加强对硅矿采矿选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改进,大力开展,、、等乡镇硅石资源普查,增强非金属加工基地硅石资源储备能力,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工业园进行精深加工,支持公司加快技改进度,促进尽快建成投产,推动建立以硅石开发加工为主导的非金属矿工业基地,形成“中东部有色金属加工、西部非金属加工”两大基地并驾齐驱的局面。

三、着重抓好八项重点工作,推动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服务矿业经济水平。一是转变观念。策应县委提出的培育四大产业集群目标,坚持“放大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壮大钨产业规模,培育非金属产业”的矿业经济发展思路,加大对全县矿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矿业经济运行的调度和分析,实现单纯抓资源管理向统筹抓矿业经济的转变。二是制定服务矿业经济意见。成立服务矿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矿业经济调度分析、矿业权市场建设、招商引资、创建等工作。对我县矿产业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全县矿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优势,分析全县矿业经济发展瓶颈和障碍,明确服务矿业经济的思路、方法,建立全县矿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制度,加强矿产品市场价格行情分析,提高矿管部门服务矿业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对矿山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耀升钨业上市,协助解决矿权确权问题,积极协助耀升钨业和章源钨业公司所辖矿山价款处置问题,并以此为契机,逐步解决全县矿山有偿处置遗留问题,协调推动梅树坪钨矿、天井窝钨矿等矿山开发整合的启动工作,加快推进锯板坑小煤矿、青山钨锡矿、铜锣钱铜锌矿等矿山开发整合后续工作,大力支持其他矿山开展资源接续、产能改扩建工作。四是鼓励购进县外矿产品。鼓励县内有实力的矿产品经营企业大量购进县外矿产品,兑现县内关于外购矿产品增值税和资源税返还优惠政策,为县财政增加税源,增强县内加工企业的原料保障,努力将我县建设成为钨矿产品交易集散地。

(二)保障农村土坯房改造砌砖供应。一是提高砌砖供应保障。加快出让四宗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和三宗砖瓦用(含炭)页岩采矿权,督促尽快建成投产,增加县内砌砖供应数量,降低县内砌砖生产成本,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砌砖保障供应。二是严格执行砌砖限价政策。积极协调解决砖厂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砌砖企业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砖厂每月报送砌砖供应情况。

(三)确保全县矿业秩序持续平稳。一是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对稀土、钨矿开发秩序的巡查,对重点区域保持每周一次的巡查,对一般区域保持一月2次的巡查,做好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矿业活动的信息。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在、、扬眉、铅厂、龙勾等重点乡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等方式,发动社会各界通过12336电话举报各种矿业违法违规案件。三是健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村组作用,进一步健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在重点矿区、热点矿区聘请矿业秩序维护信息员,形成快速反应的信息平台。四是规范矿产品加工经营秩序。3月份对全县矿产品加工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4月份开始,对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对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无法整改的责令搬迁,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搬迁及无证加工的联合县整治工作组坚决关停,5月制定出台县矿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四)全面加强矿山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一是建立例行检查、抽查制度。对全县矿山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每月进行动态抽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对违反开发利用方案的责令停产整改,5月以前对发生过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实地复核,对擅自启封或私开窿口的矿山严肃处理。二是认真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工作。及时提醒矿业权人提前准备延续工作,认真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年检工作,并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年检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三是建立井上井下对照图定期检查制度。对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实行每半年提交一次井上井下对照图,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井下实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矿山企业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现象。四是建立矿山企业停产复产申请报告制度。要求全县矿山企业停产必须提前提交书面报告,恢复生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对不履行停产复产申请报告的矿山企业,函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五是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查明)登记》《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逐一对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变化和实际生产的开采量、损失量、勘探增减量、重算增减量,进行一一检查、核对和校正,建立台账。六是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利用定期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开展勘查活动,加强对以采代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有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进行了不定期的重点的检查,对勘查投入不到位或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和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在年检时不予通过。

(五)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抓好地质灾害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并将明白卡发放到位,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救灾应急演练。二是开展汛前排查。3月中旬以前,组织人员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最新的隐患点台帐,对排查新增的隐患点要及时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做好责任警示牌的制作设立。三是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在汛期前组织一次全县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在县城中心地段和各乡镇圩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做到宣传面“全覆盖”。四是开展汛期检查。加强地质灾害值班,及时预警信息,对重点隐患点进行逢雨必查。督促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落实汛期值班、巡查、速报、应急制度,要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出现险情或灾情按照上级规定时限报告。五是开展汛后复查。10月份,对全县隐患点进行复查,及时更新隐患点台帐,同时树立“地质灾害无汛期”的理念,引导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养成逢雨必查的习惯,对地质灾害做到防患于未然。六是组织申报地质灾害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编制思顺乡上峙村大陂头滑坡资质灾害治理项目、铅厂镇西峰村黄泥排山体滑坡治理项目、原县水泥厂社下灰岩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并积极向上级申报,对已批项目做好跟踪服务,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一是科学确定全年征收基数。深入各矿山企业了解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企业的生产、销售台账,认真分析全年矿产品生产、市场价格行情,科学确定各矿山企业全年征收基数。二是强化手段,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费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强化征收管理,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三是认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费征收直报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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