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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特点范文第1篇
一、改革滞后的规划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国的规划体制和“五年计划”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体制在从强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五”计划不论从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规划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些问题包括规划体系紊乱、数量过多过滥;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密切;规划审批程序不明确、编制程序不规范;过时的规划和内容过多,需要加强的规划不足;重规划的编制过程,轻规划的实施评估等。在规划工作中则具体体现为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下级规划抄上级规划、上级规划无法在下级落实;墙上挂的规划多,可操作实施的规划少等。
“十一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相比较,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将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就业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追求协调发展和降低社会摩擦的目标将更加突出;市场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区域经济交流和联系将进一步突出;经济安全问题更加引起重视,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建设更加需要进行统筹规划;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加快,政府将更加重视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设定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进一步提高等。所有这些变化都将对现行的规划体制提出更高的变革要求,这就需要对规划体制进行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以建立与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规划体制。
二、国外的经验为我国规划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规划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评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规划体系、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规划体制的差异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国际比较地位以及路径依赖程度等,这使得各国的规划体制总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各种差异。比如在决定规划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方面,美国和英国模式更强调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私人物品领域和可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建立和维护供私人资本进行竞争的公共环境上。法国、德国、日本模式则主要体现出政府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战略的特点,强调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通过采取较多的经济干预政策来弥补市场力量的不足。俄罗斯模式则具有典型的体制转型特征,政府规划功能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的模式到基本放弃,之后又进行恢复和重塑的过程。另一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特点又使得这些国家的规划体制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我国市场化趋向的改革也决定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划体制方面的模式和特点有许多可供我们吸取和借鉴。
(一)各国具有不同的规划体系,但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国的规划体系大多包括三大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各国侧重点有所不同。
德国以空间规划为主体,联邦国土规划由联邦政府负责编制,主要是制定联邦范围内的规划目标、全国性的规划标准,并根据各州发展现状,从平衡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全国性的布局。对基础结构、环境质量、经济结构、就业机会和定居条件等进行经济区划和平衡。该规划具有长期性和指导性,由联邦建设部牵头,与有关各部协商后提出规划草案。除这一综合性规划外,联邦政府还负责编制全国性的专业规划如铁路、联邦级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保护区、军事用地的规划等。联邦规划对州、市、县的规划起指导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负责编制与上级规划相协调的地区各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法国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计划性”最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政府成立了计划总署,负责对经济发展的全面规划。先后制定实施了11个4年经济发展计划。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对市场作用的日益重视,指令性计划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第九个计划开始向合同制方向发展,并成为中央政府调节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从第十个计划起,计划合同中量性的指标在减少,衡量结构调整及质量的指标在不断增加。但政府仍通过计划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设计国家的发展战略,缩小社会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国政府具有自己明确的国家发展战略,与法国、德国等相比,虽然没有相对固定和直接的国家计划,但联邦政府下设的各委员会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门的详细规划,并通常通过法案的形式发挥作用。同时,联邦政府也根据国家战略的需要临时制定相关规划,比如阿波罗登月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田纳西河谷开发计划等。
俄罗斯从苏联时期的“全俄电气化”计划开始至今,其规划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时期,即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和以指导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曾经一度放弃了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但在1990年代起又开始着手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计划。2000年开始实施了《俄罗斯联邦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2000~2010年),并从1993年开始制定实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规划,以及1~2年不等的具体实施计划。
日本是一个较多推行政府主导产业政策的国家。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13个中长期经济计划。19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主要通过了以下三项经济计划:1992年《生活大国5年计划——与地球社会共存》(1992~1996年)、1995年《新经济5年计划》和1999年《未来10年计划——经济社会的应有状态及经济新生的政策方针》。同时,日本的国土开发与整治综合规划也较多吸收了德国的空间规划的经验,对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划。
韩国政府也比较重视经济长期发展规划,1960年代以来已先后实施了7个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后开始实施“新的经济长期设想计划”(1996~2024年),在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政府开始调整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更多强调市场的作用。(二)规划的地位和内容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规划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国家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宏观调控而做出的谋划和安排,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从各国规划体制发展演变的过程来看,规划的内容日益丰富,规划的主体日益明确,规划的程序日益科学化,规划的体系日益完善,规划的权威性日益提高,规划之间的功能界定和相互衔接日益加强。总体上看,规划日益上升为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但与此同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国规划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国家在国际经济环境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在变化。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力量越强大,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越领先,政府的产业政策则越弱化。与此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就越向战略性、指导性和定性化方向转变,政府也就越重视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与引导。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长期的综合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在不断弱化,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空间规划的地位在不断提高。
(三)具有规范民主的规划编制程序和完善的规划法体系
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直接决定着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权威性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具有相应的规划法体系,对规划的目标、功能、主要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调整的法律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规划的制定都要遵从公开性和透明度,民众大都具有广泛的参与度,规划都要经过权力机构的审批,一旦通过则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实施。各国规划的编制过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比如德国空间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编制阶段。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编制规划的初稿。编写人员可以包括内部职员,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请的专家。
商讨阶段。政府邀请有关利益各方对规划的初稿进行商讨,讨论过程往往要重复多次。政府综合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后,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仍可以对最终稿发表反对意见。
审议阶段。政府将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对最终稿的反对意见以及政府对反对意见的解决办法一并送交议会。议会讨论有关资料,最终表决通过之后,规划就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规划都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地区的规划在地区议会批准之后,需要上一级政府最后批准,以保证上下两级规划的一致性。当地方的规划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时,联邦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地方规划进行指导。理论上讲,如果地方拒绝中央政府的指导,中央政府有权直接修改地方的规划。同时,由于地区规划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关利益各方有向上级政府和联邦或中央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德国各州的规划法,都对规划程序有详细规定。如不按规定程序走,公民可以对通过的规划进行,法院会判规划无效。这种做法虽然容易使制定规划的时间比较长,但由于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最后制定的规划能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使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规划出台后,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便于执行。
(四)具有分工明确的规划编制机构体系和健全有效的规划执行评估机制
一个分工明确和职能合理的规划编制机构及体系是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国家在联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设有专门的规划部、局、署或者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总体规划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比如德国的规划权归三级政府所有,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设有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国经济区规划、区域规划大纲,协调地方、部门之间的工作,掌握部分资金资助地方的城市建设。法国负责协调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机构是计划总署。计划总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机构的支持,比如国际信息与展望中心(法国官方的国际经济研究机构)、计划数理经济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条件观察与研究中心等,计划总署给这些机构一定的预算补贴。
与此同时,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规划执行结果的评估,并有一套进行评估的法定程序和运行机制。法国政府在制定规划后,为了使公民更清楚政府公共政策的效果,使国家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责任心,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一个政府的部际评估委员会负责,称全国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主持,由11位专业独立人士组成。全国评估委员会通过与计划总署协调建立评估机构,会同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同确定规划评估方案和评估费用预算,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项目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确认等,最后出具评估报告。
三、建立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作用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规划是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种制度。规划的地位在本质上与社会制度无关,而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政府调控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地位有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和许多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市场机制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市场发育不足所造成的缺陷还需要政府进行矫正。即使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领域,也会存在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进行弥补。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在不断扩大,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在包括土地、水资源、能源等日益紧缺和环境污染、生态治理、发展差距、就业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政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总体规划的任务就越发紧迫。而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在日益加剧,国家战略的地位在日益突出,政府制定并实施国家战略的手段和途径也就越发显得重要。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在竞争性领域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地位不是削弱了,而是要加强;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的地位同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二)要坚持“长远谋划、分步实施,广泛借鉴、兼顾实际,适度超前,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适应“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规划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几个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一,长远谋划、分步实施。以市场化为方向,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体制作为规划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分阶段实施,建立与我国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规划体制。
第二,广泛借鉴、兼顾实际。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特点相适应,充分反映和体现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
第三,适度超前,协调一致。要尽快解决规划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矛盾,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在促进生产力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超前性和指导,使规划体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相协调。
(三)要突出强调和体现规划的“系统性、规范性、有用性和权威性”
第一,系统性。要加强不同规划之间的功能分工和相互衔接,对规划体系进行高度整合,避免各规划之间交叉重合甚至相互矛盾,建立层次分明、边界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要调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之间的互相衔接。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其编制的依据应该是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要落实到具体的空间上。要调整解决重点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以及行业规划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规范性。目前我国规划体制中的制度性规定,有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更多的则是不成文的惯例和约定俗成的做法。规划工作的不规范导致了规划程序上和规划内容上的随意性。因此,规划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划体制。为此,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规划编制法》。
第三,有用性。要切实取消目前大量存在的过时过多过滥的一类规划,特别是许多已经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和不再是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重点与领域的行业规划。要针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编制的与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纲要相衔接的地方规划中所存在的雷同和缺乏地方针对性的问题,调整或者不再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编制中长期规划。要针对目前规划内容原则性过强、操作性较差的问题,要通过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来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操作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第四,权威性。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下级规划和上级规划不衔接,上级规划难以在下级规划落实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动用司法程序来保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提高规划实施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四)要重点围绕“四个转变”进行规划体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
第一,规划的领域由较多地覆盖社会经济各领域向主要以公共产品与服务和非竞争性领域为主转变。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许多行业和领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因此,沿用传统体制下的许多竞争性领域的规划应该退出,规划的内容要进一步向公共政策领域转变。
第二,规划的体系由以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为主体向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和空间规划相结合并逐步加强空间规划转变。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全国的综合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区域空间开发规划以及各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空间规划应当集中体现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取向,要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计划经济体制特点范文第2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生和演进
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生和演进分为两大发展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突破;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突破(1978-1992)
第一,市场调节原则的认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未来社会经济特征的描绘,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之上作出的科学预测。比如,针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的矛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得出了有计划的生产的观点。因此,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市场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本质,并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而且就计划经济而言,它并不是从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经济理论,更多的是一种逻辑上的推演。周其仁认为:“计划命令体制不是从实践中自发建立起来的。它是按照一种理论构想,按照一个理想社会的蓝图构造出来的体制。”从1952-1978年,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运行了大约26年,并贴上了社会主义的标签。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初,对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而是要渐进地改变它。于是观念的变革首当其冲。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尊重经济规律,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并认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这就触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痛点。到党的十二大认可市场调节的原则时,突破口已经松动了。
第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思想的提出。如果从改革开放思想史的角度看,邓小平早在1979年就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观点。但在计划经济体制还占据主导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需要有_个过渡和缓存的环节,这就是商品经济。实际上,由于商品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特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它是与计划经济相对立的。我们党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显示出了巨大的理论勇气,认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在坚持计划经济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发展商品经济。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接受了这一新的认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思想由此而来。尽管这一决定还强调了计划指导、调节和行政管理的必要,邓小平还是认为,这个决定已经是一种新的政治经济学0。我们可以看到,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它们之间并不矛盾,计划经济体制下也可以发展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以后,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更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充分展开。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提出。突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个观念以后,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就成为下一个目标“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必然离不开充分发育的完善的市场机制。”H1985年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的观点,认为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到1990年,邓小平又提出要从理论上搞懂计划和市场是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问题[4。但由于传统社会主义观念根深蒂固,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而看待。更由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波折,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一时被当作‘‘姓资”受到指责。苏东剧变以后,面对国内外的重重压力,邓小平在1992年年初南方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强调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表达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决心。至此,终于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呼之欲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1992-)
第一阶段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2002)。十四大以及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是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即是要处理好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宏观调控与过去的指令性计划不能混为一谈,指令性计划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政府则在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好自己的作用。其次是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方面的探索。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观点;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次是培育和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合作和竞争,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最后是提出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在邓小平‘‘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第二阶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2002-2012)。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十七大都特别强调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主要思想和理论观点有:牢固树立统筹发展的理念;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形成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等。总的来说,这个时期在围绕发展问题上形成了一些新思想、新理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增加了新的内涵。
第三阶段是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2012-)。中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以后,到了一个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的新阶段。如何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特征呢?把世界经济发展周期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相结合,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针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的主要思想和观点有: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三农”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提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等。这些新的思想和观点符合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何为中国?为何特色?
近代以来中国被卷入世界现代化浪潮之后,‘‘中西文化之争”一直不绝于耳,直到今天还有学者提议要达成‘‘共同的底线”。新时期以来争论的焦点是西方所谓的现代化普世理论与中国本土理论谁能更好地解释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西方国家,其现代化模式及其价值是否具有普世性?从生产方式的选择来看,发展中国家如果选择市场经济是否必然要成为西方国家的样子?这个问题也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改革开放方向和性质之争中‘‘走改旗易帜邪路”思潮所坚持的。那么,我们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认清何为中国?为何特色?
(一)何为中国
在对“中国经济学”这个概念里“中国”两字的解读中,有学者给出了三种含义:一是地缘政治概念视野下的中国,强调中国本土;二是历史时代概念视野下的中国,强调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三是文化范式概念视野下的中国,强调中国文化传统、社会主义与主流经济学三者相融的文化范式。该学者还认为,这三种对‘‘中国”的不同理解表明,中国政治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使得人们对‘‘中国经济学”的期望值越来越高0。这样的理解聚焦于中国和平崛起过程中经济学方面的表达诉求,但淡化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求索与选择过程,不易理解中国经济学为何要凸显自己的特色。比如,王亚南提出‘‘中国经济学”的概念与林毅夫倡导中国经济学本土化所面对的历史背景是不一样的。1940年王亚南首次提出“中国经济学”,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抽象概念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从而提出经济学的中国化表达,这与20世纪30年代末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合拍的。而21世纪初林毅夫倡导中国经济学本土化的时候,建立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成就基础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已经在逐渐成熟和完善。
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是上述三种‘‘中国观”中的最大公约数。谈到社会主义,列宁曾在《论俄国革命》中强调过国家政权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列宁把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当作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经济社会发展所依靠的重要力量。与西欧国家那种自下而上推动现代化发展的模式不同,世界上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因此,国家或者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比如,我们的情况是先成立中国共产党,然后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最后在国家的推动和保护下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是当代中国经济学的前提。有学者也认为,就像“资本”是资本主义所有经济范畴中‘‘普照”的光一样“国家”在中国也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是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H。这种说法符合中国历史和现实发展的实际。新中国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与西方国家的国家形成和发展逻辑是不一样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二)为何特色
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四种特色与上述第三种中国观中社会主义、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经济学相融合的文化范式基本上是一致的。综合起来看,我们强调中国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色,主要基于两个理由。
第一,与传统社会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建设社会主义要走自己的路。我们建国后曾经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有过不少教训。比如在经济发展问题上,苏联的做法是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抽象概念代替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20世纪50年代后期,毛泽东在研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过程中,针对苏联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正确的见解,但总体上并没有脱离传统社会主义的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和理论勇气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第二,与资本主义和其他各种主义相区别。自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对中国社会性质乃至未来发展方向就出现了诸多不同的看法。像‘‘资本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等这样的说法、“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样的论断,完全用西方资本主义理论和传统社会主义理论解释中国的经济社会实际,看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以及其他各种主义的区别。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特别是经济理论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所在。比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不同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而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西欧、北美的资本主义还是北欧国家的资本主义,本质上都是坚持私有制为主体的。虽然从经济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有私有制,甚至我们强调要毫不动摇地支持私有经济的发展,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色所在。
综合起来看,由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都不能准确地解释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才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国崩溃论”到‘‘中国威胁论”,再到附加在中国头上的五花八门的诸多“主义”,都是从西方立场或者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出发得出的结论,与中国的实际发展大相径庭。在21世纪的当代世界和中国,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思想理论看问题已经过时了。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素材,为形成中国本土的经济学说奠定了基础。大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社会主义属性。像社会主义本质、共同富裕、以人民为中心、共享、公平正义等思想和理论观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要求。二是中国文化传统特色。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梦等思想和理论观点印有深深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痕迹。三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对我们在21世纪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使命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丰富和发展都要围绕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展开。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回答和解决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解释现实,始终对现实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必须始终具有问题意识,解决和回答好新常态下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和困惑的问题。比如,如何看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看待贫富差距扩大,如何看待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如何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等,都需要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从思想和理论上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为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作出贡献。20世纪末苏东剧变以来,马克思主义遭遇到了严重的发展危机和挑战,美国学者福山更是据此得出了‘‘历史终结”的结论。然而同一个学者后来也不得不承认,当“历史终结”论遇到中国模式时也尴尬尽显。因此,中国故事需要中国思想和中国主张出场讲述。总结中国故事、中国经验的过程,其实就是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也必将在21世纪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计划经济体制特点范文第3篇
这次“十一五”规划,把过去长期沿用的“计划”改为“规划”,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也有其深刻涵义。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全方位开放背景下的一项改革。其基本涵义是:规划是政府定的,也是管政府的。政府既要依法行政,也要依规划行事,就是把规划作为政府履行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我认为,正确理解这一变化的深刻内涵,对于做好“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种计划(规划)的区别和政府规划的传导机制问题
传统计划经济中的计划,由政府全面、直接、由上而下地配置各种资源,按照行政系统把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执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就是说,经济资源的配置由企业和其他市场行为主体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政府计划(规划)的功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特别是向社会提供全局性的、有关长远发展的、有关公共政策和公共投资的信息。两者的区别在于:
1.资源配置的机制和主体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中,资源由政府配置,通过行政手段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代替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由政府转为市场行为主体。
2.计划实施的主体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国民经济计划层层分解下达到企业执行,市场经济中政府计划(规划)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自己,对企业主要起提供信息和引导的作用。
3.计划调控的对象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中的计划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计划(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调控市场来引导企业行为方向。
4.计划实施的手段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规划)的实施不是依靠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而是运用政策手段进行间接调控。政府动用一部分公共资源来调节经济,也要尽可能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
5.计划约束的对象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是约束计划基层执行单位―――企业,地方政府也受中央计划约束,所谓“计划就是法律”。市场经济中的计划(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成为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要求政府按照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微观经济活动,但对企业则不具有行政约束力。
明确了“规划是政府定的,也是管政府的”这样一个基本定位,就必须研究解决政府规划作用于企业和其wb 市场主体的“传导机制”问题。一般地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目标、要求要通过市场的作用传导到市场主体,政府可以运用的手段主要有:(1)信息引导;(2)法律法规;(3)政策调整(经济手段,利益诱导);(4)行政干预(弥补市场失灵)。这些手段可以综合运用,并有不同的组合。
这里,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经济部门和非经济部门传导机制的共性和特性有待深入研究解决。以上4个方面手段及其不同组合,更多适用于经济部门。对于非经济部门,如文化、卫生系统,情况比较特殊,包括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且程度不同)机构两部分,政府与这类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政府和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见,政府规划作用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社会事业的传导机制,需要认真研究探讨。
二、规划的重点内容问题
按照上面所说的政府规划的基本定位,总的来说,规划的内容要按政府职能来确定。就是说,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规划好;超出政府职能范围的事情,政府就不必去规划。由此,可以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属于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事情,政府不应干预,也无需政府规划。在这一领域,政府惟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市场主体,使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具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因而需要政府进行规划,特别是中长期规划。这里所说的公共物品,包括具有正外部性(边际社会净收益高于边际私人净收益,如环境保护工程)的公共物品,和具有负外部性(边际社会净收益低于边际私人净收益,如排放污水)的公共物品。这里所说的自然垄断行业包括那些具有网络性质的行业,如电网、铁路和广播电视等,这些部门由少数企业垄断经营更能获得规模经济。尽管公共物品供给和自然垄断行业发展都要引入市场机制,或尽可能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由政府进行规划和由政府不同程度地介入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体制改革和制度环境建设。在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健全的制度环境,应是政府规划的重点之一。显然,微观领域改革的主体是企业,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由政府规划和推进,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建设无需政府规划,但涉及各种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必须由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进行规划、选择和推行。
基于以上分析,“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体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充分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规划内容上应当淡化、弱化产值、产品、企业规模等主要由市场作用来决定的内容,加强和突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导向、外部支持条件和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及相互协调的规划;土地、能源、水资源等涉及经济安全和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规划;科技进步、教育文化和人才培养规划;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垄断行业发展规划;对外开放和相应政策举措的规划;法制建设、体制变革(包括经济、社会领域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等)的规划,政府管理创新、自身建设和改进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划。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产业结构变动、城市化水平、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等的相关指标都是预期性的,有些不确定因素是难以预见的,政府要做的主要是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和政策环境。就是说,在各项规划的具体内容上,哪些应该淡化和弱化,哪些应该重点突出、强化和具体化,都需要从政府职能出发,把规划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
三、值得关注的三个新问题
1.产业结构调整机制的变化和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表现在:(1)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结构调整基本上是市场作用和企业投资行为的结果;(2)地区产业结构的演进和结构特征的形成,基本上是市场竞争的结果;(3)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创新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组织,包括企业的市场联系特征,市场结构、市场竞争和垄断程度,市场的集中度和进入障碍;企业的市场行为,竞争策略,企业的合并和集团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规模经济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产业组织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共政策、区位条件等。至于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支持产业的配置结构,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的关联度,以及产业链的延伸,都是在市场的作用下形成的,是与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相联系的,是跨行政区域发展的。在这样的条件下,过去五年计划中用大量篇幅规划产业结构,对大量竞争性领域的产业、产品、企业规模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已经不合时宜,也难以正确反映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这在“十一五”规划中需要有一个大的改变。
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正确发挥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作用?我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调整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思路。地方政府不应再笼统地制定鼓励、限制、禁止产业目录之类的产业政策文件,代之以具体的、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产业准入、产业退出、分地区的产业能效指南、对垄断部门的干预等产业导向和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或以弥补市场机制中出现的缺陷为限度。二是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四是实施有效的政府规制。重点是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结构,推动产业集群的形成和提升。五是完善WTO框架内的产业保障措施。六是适应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提升的要求,增强各类高端要素的供给能力。七是加强对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和空间导向,并提出相应的空间管治措施。
2.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性和加强社会发展的力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发展的力度,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社会发展,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外,还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结构和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等。目前,社会事业许多方面发展滞后,需要加强。从农村看,据浙江省农村调查队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村全面小康标准,对浙江农村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的测算和评价,全省全面小康综合实现程度为51.2%(以2003年数据计算),其中经济发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农村小城镇人口比重)实现程度为80.3%,比综合平均值高29.1个百分点;社会发展(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养老覆盖率、万人农业科研人员数、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实现程度为37.4%,比综合平均值低13.8个百分点;人口素质则为负10%,特别是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负30%。值得关注的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因此,加强社会发展,不仅要有定性的谋划,还必须对加强的力度作定量的研究,在建设的力度、推进的时序等方面分别轻重缓急,并优先改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使规划正确、可行。
计划经济体制特点范文第4篇
“一五”计划:
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大教训
1955年3月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五”计划草案,并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批准、颁布实施。同年7月,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一五”计划。主要由于缺乏经验,“一五”计划编制和执行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教训诸如:在投资总规模方面偏大,形成紧张的平衡。在投资分配方面,重工业偏多,农业和轻工业偏少;制造业偏多,煤电运等基础产业偏少;内地偏多,沿海偏少;军用偏多,民用偏少。在贯彻勤俭建国和自力更生方针方面,利用原有生产能力不够,新建和改建的企业规模偏大,标准偏高:非生产性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也存在偏多和标准偏高的问题。在计划体制方面,中央集权偏多,地方权限偏小。在生产建设方面,发生了1953年的“小冒”和1956年的“大冒”;在改造方面,1955年下半年后出现过快。
“二五”~“五五”计划:
计划经济体制完全确立并进一步强化时期的
三大教训
“二五”、“三五”、“四五”的共同特点是只有一个纲要式的文件,没有形成完整的计划,更没有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所以从完整和法律的意义上说,三者均不能构成国家的五年计划。
第一,党的讨论通过的发展国民经济的“二五”计划的建议是一个好文件。就“--~il”计划建议的内容特别是指导思想来说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产物。但遗憾的是,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在党内占了支配地位,从1958年一开始就把这个好文件完全抛开。结果是三年“”,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前苏联撕毁合同的影响,使得1961年中国经济陷入了深重危机。接着在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指引下搞了个五年调整(1961年一1965年)才又恢复和发展了经济。
第二,1964~5月,《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年~1970年)的初步设想》提出的“三五”的基本任务是大力发展农业,基本上解决人民的吃穿用问题等。但是后来,由于国际形势的紧张,也由于对国际形势做了过于严重的估计,将“三五”计划的任务重新规定为“必须立足于战争,从准备大打、早打出发,积极备战,把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快三线建设,逐步改变工业布局”。1970年8月~9月,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审议的“四五”计划纲要(草案)提出:
“四五”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狠抓战备,集中力量建设大三线强大的战略后方,改善布局;大力发展新技术.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等。
可见,“三五”计划和“四五”计划虽有区别,但从他们的根本指导思想都是“左”的路线来说有共同点,给我国经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第三,由于“”更趋严重的干扰,“五五”时期连个独立的纲要式五年计划都没有。只是在1975年编制了一个包括“五五”和“六五”时期在内的1976年一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千年规划纲要草案。这个草案直到1978年才提交五届人大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因为这个纲要是在“左”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指引下制定的,所以按照这个纲要的规定,“到1980年,要建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农业方面,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就根本不可能实现。
从“二五”到“五五”
(准确地说,是从1958年到1978年,但不包括其中的经济调整时期),由于“左”的路线在党内占了支配地位,特别是由于“”和“”的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都受到了极大损失,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上述发生的严重问题,从直接相关的原因上说,首先是同计划编制中存在的诸多错误相联系的。主要是:1、盲目推行强速战略,以致造成经济多次大起大落。2、长期片面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使得经济中的基本比例关系(主要是农轻重工以及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多年严重失衡。3、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忽视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致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缓慢,经济效益低下。4、缺乏稳定而又科学的经济地区布局战略。从“一五”前期的重点建设内地,跳到“”中工业布局的遍地开花,再到1964年以后又集中力量大搞三线建设。5、盲目推行自给自足的封闭战略企业搞“大而全”和“小而全”,地区搞独立的经济体系,对外在很大程度上搞闭关锁国。6、严重忽视科学、教育和知识分子的作用。7、根本缺乏社会发展的观念,只是单纯的经济发展计划,致使就业、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积累成山。8、根本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以致人口增长失去控制,环境和生态受到严重破坏。9、在财政方面,除了总规模过大和过多向重工业倾斜等问题以外,国防战略费和对外援助费也都超过了国力。10、缺乏完整、稳定、科学的五年计划,加剧了发展的盲目性。11.法制不健全。没有制定有关编制五年计划的法律,这方面没有什么约束力。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使党规和国法破坏殆尽,使得包括五年计划编制和执行在内的一切经济工作都会受“左”的路线支配。
“六五”~“十一五”计划:
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的
六大教训
从1980年代初到21世纪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依据邓小平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从“六五”至“十一五”的五年计划。
由于多种原因,“六五”至“十五”五年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中也存在不少教训。
第一,“六五”计划提出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这是沿袭了1956年党的的提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此有了重大发展,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提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但在“八五”计划中又出现了这样的提法: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上述的1982年和1984年的提法。直到1992年才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改革的目标。其突出表现就是:早在“六五”计划就针对改革前由于急于求成,盲目追求经济增速,忽视经济效益的“左”的错误,提出了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但在此后1984年、1988年和1993年还发生了三次经济过热。特别是1993年将“八五”计划的年经济增长率6%提高到8%~9%,尽管有道理,并仍处于我们经济增长的合理区间(约为7%~9.5%),但在1992年经济已经明显过热,而地方政府
对计划指标层层加码还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无疑对这一轮经济过热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当然,这三次经济过热与改革前发生的多次经济过热相比较,其发生机制、严重性和后果都有重大区别。但就急于求成这点来说又有某些共同点。
第二,伴随改革的进展,部门和地区的局部利益得到了强化。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利益就成为阻滞改革和发展计划实施的严重力量。前者如垄断行业改革进展迟缓.这固然同垄断行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关,但同这些行业的局部利益的阻滞作用也有联系。后者如2003年下半年发生的经济局部过热,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追求地方局部利益的投资冲动。
第三,渐进式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尽管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但也有负面影响。其中的一个方面就是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发展空间,而无疑又是实施计划极严重的破坏力量。
第四,由于对某些决定经济发展的基本指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它放到应有的战略地位,因而需要提高战略地位。比如要提高投资率和消费率预期指标在宏观调控中的战略地位。
这是针对我国“九五”计划特别是“十五”计划对这个问题的某种忽视而提出的。在改革以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即“六五”计划)中,“基本任务和综合指标”就有积累指标和消费指标的规定。在“七五”的“主要任务和经济发展目标”及在“八五”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但在“九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中却仅有居民收入增长指标的规定,而在“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部分才有投资指标的规定。在“十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规划提出了宏观调控的各项预期目标,其中包括“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目标”唯独没有投资调控的预期目标。但在论述宏观调控政策时,不仅提出了消费率预期指标,同时也提出了投资率的预期目标。可见,“七五”到“十五”,投资指标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有每况愈下之势。这是值得推敲的。
就实践上来说,改革前后我国多次发生投资膨帐,都成为每一次经济过热的带头羊。因此,很有必要将投资率与消费率一起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预期目标。
第五,由于众多因素的作用,计划科学性欠佳,需要提高其科学性。比如要提高确定投资率和消费率预期指标的科学规划。在改革以来制定的五年计划中,有关投资和消费指标的规定,只有“九五”计划比较切合实际。与计划规定预期目标相比较,其实际结果,城镇居民年均消费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年均增速只高0.8个百分点,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率年均增速只低0.9个百分点。其余四个五年计划规定的指标(或预期目标)与实际执行结果部相距甚远。即以早巳结束的“十五”计划纲要而论,依据2005年上半年情况判断,居民消费率指标实际执行结果要低5个百分点以上,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率要高10个百分点以上。
第六,促进计划实现的保证体系还很不健全,影响到计划的实现。因而要进一步建立这种保证体系。比如要建立实现投资率和消费率预期指标的保证体系。一是要建立长效实现机制。可以通过深化经济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经济来形成这种机制。二是要建立预警机制。为此,要制定预警指标体系,还要依法授予国家有关单位(如国家统计局)定期预警信息。三是要强化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是财政委员会要着力加强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有关投资率和消费率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计划经济体制特点范文第5篇
一、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旧研究模式的反思
众所周知,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几乎与经济法的问世相伴而生,带有国际性和长期性。但是,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为法律部门分类的原则向题加以争论,却是随着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而出现的。两种学术观点的争论,在苏联已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在我国法学界也经历了七、八年的时间。争论的收获之一,是多数人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关键问题上取得了统一认识,否定了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大民法论”(或“唯民法论”)和认为经济法是经济法规总称的“大经济法论”(或“唯经济法论”)。然而在持有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与经济法各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观点的人中砂又在若干基本间题上意见分歧,转化为“中民法论”和“中经济法”之学术争论。争论相持已久,形成了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的僵持局面。
如果对这种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的僵持局面进行全面观察和深入分析,就可看出其实质是在分歧的基本问题上形成了僵化的研究模式和死板的思维定势,从而妨碍了人们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实践的深广发展而创造性地推进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的思路。这种僵化的研究模式的要害是:从内容上看,是深受苏联某些学者传统研究模式和陈旧理论观点的影响,脱离我国深刻变化的经济关系的实际,此其一,其二从根源上看,它植根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以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带有旧的经济体制的明显痕迹。
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僵化研究模式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论:
一曰“公私分离论”。即是否以公有制经济关系和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分离做为划分民法与经济法的依据。中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姓“公”、民法姓“私”,认为绎济法主要调整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位。这种“公私分离论”是苏联学者斯图奇卡在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提出的“两成分法论”在我国的翻版,在理论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由公法和私法组成、民法是私法这一传统法学观点为依据的。因此,中民法论者你据列宁关于“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一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②的思想,断然否定这种“公私分离论”、,力争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应由民法统一调整。
二曰“生产和消费分离论”。即是否以生产领域经济关系和消费领域经济关系的分离做为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的依据。中经济法论者把商品流通关系区分为完全分离的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关系和消费领域商品流通关系,主张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⑧。这种“生产和消费分离论”,与苏联学者金茨布尔格和帕舒卡尼斯在三十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经济法论”一脉相承,是主张两类合同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按照“生产和消费分离论”,凡是社会组织之间基于满足社会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商品流通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即经济合同法,属于经济法,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基于满足个人消费需要而发生的商品锥通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即民事合同法,属于民法。这种“生产和消费分离论”既是从公私分离论引申出来的,又是割裂了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因此中民法论者依据所有制关系的统一性和生产关系四环节的统一性原理,反对这种“生产和消费分离论”,主张无论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关系还是消费领域商品流通关系均由民法统一调整。
三日“纵横统一论”。即是否以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统一不可分性做为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的依据。中经济法论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即纵向管理关系和横向经营关系或者计划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统一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其典型形式是经济计戈叮和经济合同的统一,并主张这种纵横统一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应由统一的法律部口即经济法调整。这种“纵横统一论”是由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代表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提出,而由我国经济法学界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直接引进、影响最大的理论,几乎成了国内几本《经济法学》教材的总纲。近来,有的人还提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组织内外关系说”,但其核心仍然是“纵横统一论”。但是,许多民法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关系虽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但也不是不能分开的。即使是依计划订立的合同,计划只是订立合同的依据,而合同关系本身仍然是在计划关系之外独立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不论是计划合同还是非计划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还是公民之间的合同,其本质特征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是不能割裂的统一整体,应由民法统一调整。如果把这种遵循民法原则的同类合同制度割裂为二,分属于经济法和民法这两个法律部门,势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种种混乱。
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这种僵化研究模式之所以形成,有其一定的主观认尹根源和客观经济体制根源。但其主要根源在于经济体制改革开展前的旧经济体制的局限性。
第一,从所有制结构看,是基本上单一的公有制结构。按照这种所有制结构,“一大二公”是衡量所有制形式优越性的标志,因而全民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以限制和排斥其他所有制的发展为条件,集体所有制要快速向全民所有制过渡,个人所有制要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尽快剪除。在这种所有制结构的条件下,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只是公有制经济组织,而公民个人不过是消费者,因此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和经营领域的经济关系与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公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在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就不是同类关系而是异类关系,不能同等对待。“公私分离论”、“生产和消费分离论”正是这种所有制结构的真实反映,而相反的观点则难以与这种所有制结构相合拍。
第二,从经济的本质属性看,是单一的计划经济。按照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纵向的经济关系还是横向的经济关系都以计划性为根本特征。特别是社会主义组织在产、供、销、运、贷等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不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国家计划把纵向的经济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关系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同类的经济关系。所谓纵横统一论不过是这种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如实反映,而那种纵横可分论却与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大相径庭。
第三,从经济管理体制看,是高度集中型的国家直接经营体制。在这种经济管理体制下,按照部门、地区的行政系统,建立垂直式的行政管理机构,用行政管理的办法,自上而下层层下达指令,来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企业附属于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之间的关系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形成了条块分割的局面。所谓管理关系和经营关系必须由经济法统一调整论,正是反映了这种高度集中型国家直接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相反的观点却与这种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相悖逆。
纵观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史,中经济法论一度处于主动地位,而中民法论一度处于被动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反映的内容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直接的行政调节占主导地位,而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则处于被严格限制甚至被取消的地位。中经济法论集中反映了旧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直接行政调节的要求,而中民法论则主要反映了旧的经济体制下被限制、被取消的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的要求。对此,“纵横统一论”的提出者马穆托夫讲了一句中肯的话,他说:“大民法观点与经济法观点的区别根源于对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以及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关系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理解。”④
二、.指导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新经济法律观
正如前述,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是早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以前从外国引进来的。经过多年的争论,双方各自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旧的经济体制的要求,形成了固定的经济法律观。因此,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从反映旧的经济体制的经济法律观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树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相符合的新经济法律观。只有更新经济法律观,用新的经济法律观来观察和分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才能正确地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第一,多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一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法律观。在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并具有多层次性,与此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种多元所有制结构的内在要求有二:一是纵向要求,即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而不是暂时共存、谁战胜谁,有的得到发展、有的被削弱、有的被取消,这就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职能,二是横向要求,即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相互关系上任何一方不得歧视和排斥另一方,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保护。与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纵横要求相适应,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同样可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所有制领域的纵向关系,是指国家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成立、财产权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关系,所有制领域的横向关系,是指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因各自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发生的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关系。由此可见,间题不在于所有制领域的关系不能分解,而在于如何分解二如果说把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分解为组织之间的所有制关系和公民之问、公民与组织之间的所有制关系,或者生产领域的所有制关系和消费领域的所有制关系,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点,是反映了基本上单一公有制结构的要求;那么把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分解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前者由经济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的观点,则反映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结构的要求。这是因为,单靠民法调整所有制领域的横向关系,还难以保证多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只有靠经济法调整所有制领域的纵向关系,正确发挥国家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的职能,才能有效地保证多种所有制的长期并存和共同发展。所以,所有制领域的关系只能由民法统一调整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要求。
第二,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又结合又并重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的法律观的影响,树立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并肩结合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观。1964年苏俄民法典规定:“苏维埃民法调整共产主义建设中因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这些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由于这种观点的影响还在,有的人仍旧认为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商品经济只是计划经济的利用形式和表面现象,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非本质特征。其实不然,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不是由计划经济所决定的。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既可以与私有制相联系也可以与公有制相联系,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就成为无政府状态的市场经济,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则成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可见,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并不是什么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主要和次要的关系,而是公有制经济运行的两个巨轮,二者的紧密结合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义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与此相适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作用不是要缩小,而是要逐渐扩大。因此,企图用缩小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作用的方法来扩大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作用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充分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三多层次的弹性计划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单一的硬性计划法律观的影响,树立多层次的弹性计划法律观。社会主义的计划体制的模式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另一种是多层次的弹性计划体制。流行多年的“计划就是法律”的观点,忽视了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区别,反映了单一的硬性计划体制的法律要求,因而有极大的片面性。按照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国家计划应是多层次的、有弹性的,总的来说计划调节是宏观的、间接性的调节,商品市场是录活的、多变的,市场调节主要是微观的、直接性的调节。在这种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商品经济运行中形成的计划关系和市场关系,是各自内含丰富、外延交错的两类不同经济关索有础面耐经当分离的一面。因此,只看到它们统一的一面,认为它们只能由经济法统一调整的看法,是不符合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要求。
第四,统一的市场体系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消除产品市场和商品市场分离以及单一商品市场的法律观的影响,增强统一的商品市场体系法律观。由于产品市场和商品市场分离的观念影响还在,容易使人把市场的范围看得狭小,只限于消费资料和少量的生产资料。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开展,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但消费资料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大,而且生产资料市场将逐步扩天;与此同时,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也将逐步开辟和发展,从而形成社会主义的全方位的统一市场体系。这种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必须由健全而统一的合同制度来加以保证,而所谓两类合同制度就自然失去赖以存在的根据。
第五,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控制为主的法律观。这就是要进一步克服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主的法律观,树立以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控制为主、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辅的法律观。以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与商品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相违背的。直接的行政控制,很容易损害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利益,破坏商品交换的对等利益结构。只有借助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间接控制,才能有利于维护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利益和商品交换的对等利益结构,保证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为健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必须完善法律手段。而经济法是间接控制的法律手段的重要形式,所以经济法的作用不但不会削弱反而会得到相应的加强。
以上所列,并不是指导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全部经济法律观,但它们足以表明:只有更新经济法律观,树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要求的新的经济法律观,才能以它们为指导理清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三、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体系的分类方法
要理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必须解决好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间题:一是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二是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体系;三是民法与经济法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协调一致。换言之,既要解决它们分工界限问题,又要解决它们和谐统一间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调整对象展开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开展所带来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及其相互联系的新变化和新特点,提供了解决这个间题的客观依据,因而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地做出了解决这个间题的重大立法决策。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民法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重大立法决策和法律规定,既有其充分的客观依据,又有其独特的法律构思,即民经分立、民经并重、民经协调。从客观依据和立法决策的角度看,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划分间题已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不应再停留在它们调整对象的划分上,而应转向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体系上,这才是理顺民法与经挤法关系的当务之急。而要确立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合理体系,就必须采用正确的分类方法。
第一,以纵横之分为基本方法。在确立民法与经济法的体系时,首无需要解决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框架问题,因为这直接决定于它们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既然把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加以类型化并分别作为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应以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的划分为基本线索,构筑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基本框架得以成立的支柱有若干个主要层次的法律制度。但必须指出,其中两个主要层次的法律制度的界限是不容混淆的。一是在所有制领域方面,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管理制度是属于经济法,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体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而所有权制度是属于民法,包括财产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经营权制度、承包经营权制度等。二是在生产关系四个环节(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方面,计划法律制度是属于经济法,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法律制度包括经济合同法律制度是属于民法。持有经济合同法属于经济法观点的同志,就是片面强调法人之间经济关系这一层次的特殊性而忽视了包括法人之间经济关系在内的整个横向经济关系这一类型的普遍性。其实,调整法人之间商品流通关系的经济合同,从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合同的履行,直至合同纠纷的解决,都同样适用调整商品流通关系的民法原则。在这一点上,与对公民之间、公民同法人之间的商品流通关系必须适用民法合同原则,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可见,调整法人之间商品流通关系的经济合同法,理应成为构成民法基本框架之一的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以纵横主次之分为补充方法。在确立民法与经济法的体系时,还需要解决的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各自重要分支的合理界限问题。这里遇到的难题之一,是已经制定或将要制定的许多单行法律既调整纵一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因而它们究竟归属于民法还是归属于经济法的何题。其丸一邻是法律仅有的现象。世界上的复杂事物一般都由很多方面构成,但这很多方面由于各自的地位和力量不同,对决定事物性质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我们在区分许多单行法律的部门法性质时,就必须运用纵横主次之分方法,即以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的成分或因素主次、多少之分来决定其归属。如果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成分、因素为主或多一些就确定它归属民法,反之则确定它归属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