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网心得体会内容页

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考论文六篇

2024-11-19 01:48:01心得体会

眼前欣赏的本篇共有21189文字,由凤良林纠正,发表于(meiword.com)。小百科:

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管理,都要通过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模式是在管理理念指导下建构起来,由管理方法、管理模型、管理制度、管理工具、管理程序组成的管理行为体系结构。创业型管理模式是与人类二次创业时期相对称的,以知识管理为主导、以机会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考论文六篇要是你对此篇文章有什么独特的建议,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第一篇 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考论文

进行办公室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使档案更加完整,更加有秩序,这样才能使利用者更加方便的工作,而档案管理也才能达到本身的目的。但现在的档案管理却并不那么完善,以下几个问题在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就很常见:

(一)淡薄的管理意识和落后的管理方式

淡薄的管理意识主要是针对我国从事办公室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讲的,这些工作人员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人员,专业素质低,导致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水平也很低,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完善造成影响的同时,也就造成了管理方式越来越落后。时代在发展,为了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进行,有必要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既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其中。

(二)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的管理人员

首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低下以及专业知识的缺乏使管理人员及办公室的档案管理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成为了当务之急。其次,传统的办公室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这个时代的要求,信息化时代要求办公室的档案管理这个领域也要实现信息化,这就在无形中对工作人员的素质的要求也上升了一个台阶,而只有信息网络化与具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结合起来,才能是档案管理的效率进一步提高,使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三)亟需强化网络信息化建设在办公室档案管理领域的发展

首先,作为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之上还要能够把各个时段以及各个种类的档案进行整理,管理人员如果继续应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根本无法适应办公室档案管理的发展。其次,目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只是一个开始,有很多地方还不够完善,导致目前还存在信息化档案与纸质的档案并存的现象,这一点同样有待于改善。再次,现阶段的档案管理模式不够系统化,不够专业化,许多应用网络信息化的管理模式只是在初步的阶段,并未形成规模,因此会对档案管理工作造成诸如保存不善之类的不便。

第二篇 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

如何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企业内部挖掘潜力,加强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已逐渐成为房地产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房地产成本管理信息化建设,无论从房地产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来说,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房地产企业成本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1.建立规范、完善的成本信息化管理制度

在不断推出房地产新政的当前形势下,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加剧,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必须苦练内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日、英和美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已建立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使得工程的成本从投标报价开始到中标后的实施,直至工程的完工,全过程得到控制与管理。在我国,企业、行业和应借鉴国外的工程成本信息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工程成本信息管理平台,使工程成本的控制和信息化贯穿于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全过程,使工期、质量、造价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创建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信息平台,使得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使成本管理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以信息需求创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科学划分成本链并与成本信息化逐一对接

充分认识成本管理和信息化的复杂性,本着追求业务管理简单化,信息需求复杂化的原则,根据房地产业的成本管理环节多,周期长,是一个多方位全面的成本管理的这一特点,科学划分成本链,深入成本链各环节的成本控制特点,便于更好的与信息化实现结合。科学地划分成本链后,接着将成本链和成本信息化逐一实现对接。成本链各环节的管理需求和信息化手段对接的难易程度不同,为完成对接需要采取诸多的保障措施。任何技术手段的进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成本信息化同样是需要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同时也需要我们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把成本信息化也上升到战略管理的高度,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最终使成本信息化走上良性发展的平台。创建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信息平台,使成本管理信息资源充分共享,摒弃和打击一些如“围标”等不正常现象,维护市场法则。

3.有效整合成本信息化,提高经营效益

成本链与信息化实现对接后,在实际使用中需要进行磨合与调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本信息化要进行整合。整合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过程,新业务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成本信息化管理需要作出及时地调整,以适应新业务的需要,这种调整会新增一些成本管理需求,信息化手段同时要适应这种新需求,就会导致信息化要新增一些功能和技术处理手段,从而使成本信息化不断的改进和提高,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信息化手段的普遍应用,会营造一个深入人心的信息化环境,即良好的信息化环境会造就先进的成本管理,好似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在国内学汉语可谓天成,在国外学汉语何其难,我们的成本管理目标就是要实现在国内学汉语。

4.转变管理观念,提升管理手段

转变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手段,逐步把信息化的管理手段逐步深入到房地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房地产管理者充分认识到信息化不仅是我们的管理手段,我们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将信息化变成我们的基本管理环境。转变管理理念,要求企业下至基层员工上至高层管理者都要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意识,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成本的内部控制意识,防止舞弊的发生以导向作用,也以此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篇 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和房地产领域是最容易获取暴利的领域,也是最容易滋生出现贪污现象,原因主要有:

1.工程建设领域相对于其他领域来说不透明的东西太多,而且大家对这种不透明的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如工程招投中的“围标”现象等潜规则,由于信息数据的不能完全的透明化,导致这些现象难以被机制、制度约束。

2.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周期较长,控制环节较多,包括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成本计算和控制难度较大;建设周期往往跨越数个年度,其间经历的各相关方主体审批,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和市政局等多部门的审批;员工的离职现象较多,组织人事变更也较多,这些都增加了管理的复杂性。

3.管理环境差,现代信息化等先进的管理手段在房地产业的利用程度很低,尤其是在房地产的成本管理中的利用程度更低,市场上使用的房地产的管理软件一般侧重在财务核算和营销上的具体使用,在前述中的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使用范围有限。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业才刚刚降温,管理视角的侧重点还未重点转移到这上面来;二是上述环节的管理还未形成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信息化难度大。我们很难想象离开了信息化的一家超市如何去管理它的众多的商品,同样道理,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将很难想象离开了信息化的房地产业如何去解除它的开发周期长、大、建设环节多等难题,从技术手段上铲除贪污的温床。

第四篇 部队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2024数据统计显示,80%以上信息安全事件和隐患的发生,来自于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实。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三分靠技术,七分在管理”,决不能把信息安全过多的看成是技术问题。

关键词:军事 信息安全 数据管理 边防部队

军事信息安全管理,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军事秘密信息、信息设施和设备等安全保密的活动,是信息安全建设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及维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了行政手段,也包含了技术措施。一般而言,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信息数据管理、行政管理和人员管理等。

一、信息数据管理

今天,电子信息的广泛运用,对军事信息的产生、承载、传播的方式和途径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军事秘密的存在方式,已有纸质为主拓展到声、光、电、磁等各类涉密载体;__领域,也有地面延伸到海底、天空、太空以及网络空间。与口耳相传和纸介质载体时代相比,计算机介质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和各种秘密,并且传递的速度、效率是过去的成千上万倍,这种介质实际上已成为一种以信息形式存在的资源,是另一种“金库”和“机要室”。于是,海量的军事信息储存在“盘”内、流动在网上、传播与空中,是泄密的隐患和漏洞大为增加,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一) 对数据信息进行分类

可按信息数据的关键性、敏感性和防护等级等为标准进行分类,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但必须按照《中国解放军保密条例》密级的2024规定划定,并做上明显的具有与涉密信息不可分的密级标记和出网标记。分类标记在计算机上显示时,要再文头特别字段指明,也可在封装上用鲜艳的颜色编码表示。

(二)对重要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及时备份和异地存放,并按照其原密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磁介质存放较长时间后,上面记录的信息的准确性会受到影响。要根据磁介质存储的环境定期进行循环拷贝,以保证记录信息的可靠性。

(三)数据库保护

用于存储涉密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数据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确保数据库系统安全的可信性及其数据库的完整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最小授权原则进行存取,设定访问级别,控制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访问和下级人员对上级人员接触信息的访问权限,制止越权访问,任何单位后个人不得越权调阅、使用、修改、复制、和删除。要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力、严密的管理制度,从信息数据形成、处理、传输、2024、积累、整理、归档,到使用、保管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堵塞漏洞、进行全过程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疏于管理,都有可能导致信息数据的丢失或失真,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 行政管理

所谓行政管理,就是成立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以指定、审查、确定、信息安全措施;确定安全措施实施的方针、政策、策略和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措施的执行,并协调、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安全的行政管理,是提高信息安全性,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一) 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

应根据信息安全建设的新形势,建立一个实体化的权威机构,强化其权限和职能,实行统一管理,避免多头分散、功能重复和资源浪费,从而提高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 强化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信息安全检查,是指各级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职责要求,以2024法规、标准、为依据,采用一定的形式和手段,调查了解所属的涉密单位及其人员是否履行维护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检验衡量2024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一种活动。其目的在于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解决问题推动信息安全工作方针、原则、规划、计划的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正确把握信息安全技术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我国是计算机技术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自主研制信息技术和安全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还不能满足现实信息安全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着眼新世纪最具挑战的的现实任务,克服技术上的不足和缺陷,加强行政管理,走好我军扬管理之长,避技术之短,以劣胜优之路。

三、人员管理

在威胁信息安全的几大因素之中,人的因素是最大也是最主要的威胁。因为信息系统不仅是由人制造的,也是由人来操作和使用的。据国外2024部门的调查显示,对计算机网络最普遍的安全威胁来自系统内部人员,这些威胁之中既有由于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而无意造成的,也有内外勾结蓄意破坏系统、窃取机密和进行犯罪的。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重在人员管理。

(一) 加强信息安全观教育

人员的管理问题,首先要加强信息安全观教育,牢固树立信息安全保密观念,使其认识到新时期信息安全保密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而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各种信息安全保密事故中,大多是由于保密观念淡漠、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主要表现为“无密可保”和“有密难保”的糊涂认识上。我们时刻不能放松警惕,必须牢固树立信息安全观念,加强管理,以确保平时和战时的信息安全。

(二) 加强对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安全审计员、系统操作员、安全设备操作员、软硬件维修人员和警卫人员等。加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一是审查。接触军事秘密信息的人员必须经过2024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确定可以接触到哪一类秘密信息。二是确定岗位和职责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岗位。三是定期考核评价,对不适于接触信息系统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调离时,必须按规定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2024数据,设有口令和密钥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三) 管理工作要注意“堵”与“疏”结合

对有泄密嫌疑的要及时监控,对造成重大安全损失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于一些明显违规的现象要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例如互联网上的“校友录”或类似的成员地址、电话、留言等,必须得到及时的取缔,不能让一些人在不经意间泄露了部队的机密,引发严重的后果。同时,也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不许进入网吧了事。我们正进入信息化时代,应正确对待官兵新的需求,给予合理的满足。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军内网的建设、扩大军内网的知识容量、为更多有条件的单位开通军内网等手段,拥军内网替代国际互联网在军人生活中的地位,真正改善官兵的学习、生活环境。

部队安全管理论文附加篇

第五篇 保密管理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2024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2024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2024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2024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2024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2024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保险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2024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2024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其它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2024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xx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xx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2024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进行举证,请求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xx年

第六篇 成本管理控制信息化应用研究论文提纲

房地产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经历了过去十几年的轰轰烈烈的飞速发展之后,正在逐步降温,回归理性。在国家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下,土地市场交易的火热场面逐步恢复平静,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或将一去不复返了,今天的房地产市场将逐步进入正常化发展轨道。如果说以前的房地产业的暴利时代是靠土地增值效应或是靠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拉动或是靠房地产大佬们的所谓差异化经营战略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话,那么在今天的房地产业土地市场透明化的前提下的赢利模式主要应该靠的是什么?无疑应该将很大精力逐步转移到精细化管理上来,尤其是成本管理的精细化,那么作为成本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化建设就极为重要,逐步会把信息化建设下的成本管理作为实现低成本战略的重要手段。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