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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方案范文第1篇
一、内部监督检查对象与范围
等7个乡镇财政所所经管的2012——2013年度财政财务资金账务,局机关财务及各职能股室管理的2013年度财政资金管理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
三、检查内容
1、财务情况:收支是否核算完整,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原始凭据是否规范、合法,财政所机关是否存在占用其他财政资金等。
2、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报账程序与报账手续是否规范;对惠农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和处理。
3、预算管理与执行及国库资金拨付情况。
4、相关业务股室资金指标管理和清理情况(指标台帐建立、指标计划、指标使用、指标余额)。
5、内部控制情况: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含财政所与局机关印鉴分开保管情况、财政所机关会计与出纳岗位的设置情况、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审核与支付岗设置情况)。
6、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每月银行存款对账情况(每月总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有无资金账外循环情况),银行账户对账单是否按月附在记账凭证上。(财政专户、国司等)
7、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情况。
8、乡(镇)财政所2013年度内部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9、其它: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票据的规范管理情况,其他资金收支情况等。
四、人员与分组安排
本次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局具体设施
五、工作要求
1、局机关各职能股室请于3月10日前对本股室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指标、使用情况、余额)进行全面清理,并与预算股核对一致。
2、内部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和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查找问题,不准敷衍了事、走过场,对每个股(所)单位的监督检查都要制作工作底稿,内部审计结束后,对每个股(所)单位存在的问题与做得好的方面要进行总结,分别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第2篇
(一)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及内容
检察权的定位是检察理论中的根本性问题,决定着检察改革和创新的方向。2024检察权的定位,学术界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兼具法律监督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说”、“独立权说”,笔者赞同我国检察权兼具法律监督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概而言之,检察权的外延要大于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只是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检察权中的部分职能并非法律监督权,是普通检察权,其体现了司法权属性。按照监督领域,我国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诉讼监督,即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非诉讼监督,即以发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的非诉讼监督。普通检察权包括公诉权、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但是,法律监督权与普通检察权又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互为保障。
从立法渊源上看,《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对检察权的内容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权法定内容包括逮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诉讼监督权及刑罚执行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及执行监督权以及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
(二)案件管理创新的价值目标
对司法正义的追求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是案件管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案件管理创新若偏离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仅注重管理学上的集约与效率原则,则有可能造成案件管理制度的狭隘和异位。司法正义既包括实体上的正义,也包括程序上的正义。在实体上,要求对于违反实体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矫正和监督;在程序上,要求解决纠纷的流程和方法应合理的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的程序应当被一体遵守。司法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法律运行各个具体环节的公正处理,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手段之一。
案件集中管理模式通过对程序正当性的维护,一方面能监督业务部门依法行使检察权,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不仅要通过流程管控,参与程序正义的维护,而且要通过对外接待律师、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发挥窗口作用,以外化的形式表现程序正义。
(三)检察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按照权能划分而设置各科室和部门,具体为:侦查监督部门行使批准(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逮捕权、对公安机关及本院自侦案件立案及侦查活动监督权;公诉部门行使审查权、补充侦查权、提起公诉权、不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抗诉权及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反贪和反渎二自侦部门行使自侦案件的侦查权;监所部门行使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权;民行部门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控申部门通过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等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在检察权运行中,基层检察院自身的内部监督按照方向分为:横向的来自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和纵向的来自层级之间的监督。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比如,侦监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等。其本质上是诉讼程序内的监督与制衡,这种监督是按照业务处理流程设置的单方向的监督,不具有回溯性。层级监督首先表现为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之间的层级监督,这种监督以检察一体化为基本原则,表现为上命下行、层级管理的领导监督;其次表现为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的监督以及本部门内的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都要经过领导的授权和同意。此外,还有地方纪检委派驻机构纪检组的专门监督,其针对检察干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亦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比如对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通过 “一案三卡”(即办案告知、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对办案环节的跟踪监督。
二、案管中心与基层检察院内设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横向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
案管中心与横向各个业务部门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就监督而言,这是一种内部监督关系,以实现“管办分离”为目标,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并非诉讼意义上的监督,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制约。各业务部门按照检察权运行环节,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处理业务、办理案件。业务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履行职责,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权。案管部门不直接行使法律监督权和普通检察权,而是以形式化手段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通过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流程的集中监控、管理、服务,保障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在监督对象上,案管中心监督的是不规范、不合法的办案过程、办案结果以及办案信息,比如办案超期问题等,案管部门必须提出预警和纠正。在监督方式上,案管中心不是“钦差大臣”式的监督,而是通过督促、督办,按期反馈等方式实现监督。就配合而言,案件管理围绕案件办理而展开,不可避免的在很多方面需要与业务部门进行相配合。案管部门承担的事务性工作体现了其为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的职能及与各部门间的配合关系。
(二)与纵向层级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案管中心与纵向的层级管理者之间,总体而言是参谋、助手的关系。检察一体化的法定原则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实行行政化的组织体系,组织体系内领导干部拥有着行政管理权和业务审核权,即行政性权力与司法性权力。这些纵向的管理者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
检察长是最有权威的管理者之一,对检察院的政务、事务、检务进行统驭全局性的宏观管理,但检察长不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微观管理,由此导致可能存在检察长对检察业务中的普通案件管控乏力。而案管中心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全部业务情况,通过其职能发挥,便于检察长对办案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是具有检察司法决策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事等多重属性的议事机构。简而言之,检委会对全院检察业务具有指导职能。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是有限的,只针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方面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不对检察工作中的一般问题、一般案件作出决策。而案管中心在检察业务处理中,针对所有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案管中心通过设置办案程序监控节点,对办案环节进行同步跟踪,实现对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案件处理失当和承办人暗箱操作。
案管中心为部门负责人提供服务。首先,部门负责人是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具体管理者和监督者。但其在获取部门间的联系、协作业务信息上稍显不足,部门和部门之间容易形成信息孤岛。而案管部门能够提供全面信息,促进部门间的协作和联系。其次,案管部门能够就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反馈,协助各方达到规范办案的目的。
三、衔接机制构建
(一)与纪检监察部门衔接,提高廉政监督效能
构建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对象的监督,实现对执法办案人员更全面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构建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纪检监察与案件管理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阶段不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监督,将两者有效衔接,将监督延伸到普通案件上,强化了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形成了网格化的监督,扩展了监督的宽度和深度,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完善惩防体系。两者相结合加强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有助于实现检察工作从行政型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变。实现好“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司法监督职能”。具体而言,纪检监察的监督对象是人,监督方式是通过“事”来查“人”,在监督阶段上是一种事后监督,在没有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之前,原则上无法进行针对性监督。而案管监督的对象是“案件”,是通过管案来管人。案件管理通过对办案流程的日常化监管和案件质量评查来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实时、动态的监管,在监督阶段上是事前和事中监督。虽然两者都是监督,但监管层次不同,违反案件管理要求的行为未必都是违纪违法行为,但违纪违法行为必然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基于上述目的与原因,应通过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有效衔接。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案管中心应定期将其监督情况的报告,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纪检监察部门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做到及时纠正处理。同时,为了切实落实制度,可以制定“工作规范”来明确案管中心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的时间、内容、形式、责任追究等问题。二是建立由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分管案件质量管理的分工管理工作机制。检察长作为党政一把手全面抓监督,提高了监督的强度和刚性。纪检组长分管案件质量管理,能够构建高层次队伍管理与业务管理结合的体制,提高廉政监督效能。
(二)与检察委员会衔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
构建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执法办案的全面管理,使检察权更加良好运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构建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完整性,对执法办案实现了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跟踪,强化了案件质量监督。检察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具有监督、决策、管理、调查等职能。案管中心则对全部案件进行日常监督。两者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者所处的位置等均不同,形成了针对执法办案不同方面的监督,将两者有效衔接,能够形成对执法办案的全方位监督,提高检察业务的监督水平。具体而言,在监督对象上,检察委员会对提其讨论的重大事项和案件进行审查把关,而案管中心对执法办案进行日常化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检察委员会对提交其讨论案件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进行内部监督;案管中心对执法办案以程序监督为主,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对实体方面进行监督;在监督者所处的地位上,检察委员会是检察院内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是纵向的管理者,案管中心是综合性业务部门。
构建检察委员会与案件管理衔接机制,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案管机构合署;二是由案管中心的干警兼任检察委员会秘书。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是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履行者和承担者,具有审查把关、参谋咨询、沟通协调、会务安排、办案督导等职能。案管中心是检察院内部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具有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履行管理、监督、预警职责。两者工作职能交叉,职责有共同之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的平台能够更有效、便捷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将两者合署一方面强化了检察委员会监督制约作用,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对提交检委会案件的程序把关;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了案管中心的程序监控职能,使办案部门及承办人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得到及时反馈。
(三)与控申部门衔接,节约司法资源
构建控申部门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案件质量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构建控申部门与案件管理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均承担案件评查工作,职能上存在重叠,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科学设定各自职责,节约司法资源。控申部门的职责之一是按照地方政法委的要求,对本院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评议,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案管部门也有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责。两者的评查对象基本相同,工作存在重叠,但评查目的不同。控申部门主要根据社会稳定维护的需要进行评查,而案管部门根据监督案件质量的需要进行评查。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督档案;规范化;信息化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表格及音像资料,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凭证,也是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开展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24、整理、归档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体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积极作用。因此,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标准不明确,材料内容参差不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质量监督机构需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但未对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到地方,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立档时间要求及保管期限,但也未对监督档案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内容标准的不明确,造成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形成监督档案时随意性较大。有的监督档案资料浩繁,有的却寥寥数页;有的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资料甚至工程图纸均2024存档,真正反映监督工作开展的记录却难觅踪影,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二)囿于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不同步,不连续。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在现场展开,在现有的条件下,监督检查记录一般由监督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回到办公室予以补记,监督记录的同步性较差。同时,随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监督人员的监管任务屡创新高。在一名监督人员同时监管数十项工程的前提下,完全将监督抽查与监督计划逐一对应且同步记录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监督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存在差距。(三)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档案资料不规范、不交圈。部分监督人员重实际检查、轻文字记录,往往出现监督记录字迹潦草、内容简单、签证不全等问题。有的监督档案中有针对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却无责任单位的回复报告及现场复查记录;有的在监督记录中提出了监督意见,而后续的检查记录中没有相关的落实情况。(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造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战线长、断面多,有的甚至边拆边建,造成大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足,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设行为的不规范给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24整理造成很大困扰。有的工程介入监管时已经开始施工,前期相关资料难以2024;有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迟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档案资料长期滞留在监督人员手中难以移交,随着时间推移难免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
二、加强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的建议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第4篇
一、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照刑诉法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决定是否逮捕,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自侦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往往难以得到实现。
1、定性问题认识上以难以统一,自侦部门拒绝接受意见或建议。在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检察长往往同侦查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而在这种情况下,院领导又倾向于侦查部门的意见。如某个贪污或贿赂案件,反贪贿赂部门在初查或立案时,须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大案要案须向一把手请示,甚至要检委会决定是否初查或立案。在立案后的正式侦查阶段,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还要再次过问、听汇报。案件在侦查阶段实际上已形成了如何处理的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后,实际上只是程序上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如有不同意见或认为定性不妥,或认为构不成犯罪的,往往很难被侦查部门或主管领导接受。因此,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往往难以被采纳。
2、对本院自侦部门办理案件时的侦查活动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时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二是对本院自侦部门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对自侦部门的监督直接关系到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惩处准确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很难做到,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对自侦案件监督的具体内容?怎样监督?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自侦部门又是本院内部的工作部门,监督难度大。二是纠正违法缺乏强制性。刑诉法虽然规定了审查逮捕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这些一般性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可以口头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纠正,但由于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以致监督的效力大打折扣。三是监督的渠道不畅。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侦查部门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纠正意见不重视,不采纳,甚至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侦监部门不体谅他们的辛苦而无事生非。另一方面,侦监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通过适时介入,侦监部门提出适时介入时,往往被拒之门外,原因是案件需要保密。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1、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内部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侦查到案件终结,从案件承办人到办案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的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拿准自己在内部监督中的位置,积极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提高自身素质,及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同时要根据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流程:控申-反贪、法纪-批捕-起诉-监所检察,建立起各个环节的监督措施,对自侦案件进行回执式跟踪监督。
2、提高业务素质,认真把握《刑法》、《刑诉法》2024侦查人员办理自侦案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罪名构成要件、逮捕条件,进一步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水平,做到监督有理有据,准确迅速,敢于监督。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第5篇
[关 健 词]: 法律监督 独立 审判权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法律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权利的制约平衡和对错误的及时纠正。
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公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机制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人大监督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因而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动辄调卷审查,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个案监督的案件提出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地方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2024行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以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身份为本人或亲属涉讼的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以监督者的身份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在法院查封、冻结财产或存款时,强令法院解封解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表现在: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事实和情节,在2024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 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在检察机关监督方面表现在:滥用抗诉权,使抗诉案件大量上升,抗诉程序失范。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加大法院诉讼消耗,浪费司法资源。
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表现在:法官编制较少,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个别法官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单位内部团结,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审判权监督缺陷产生的原因
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以纠正个案为目的。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依靠这些部门或个人。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尚无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有的新闻单位片面理解新闻自由,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