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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方案

2024-07-08 20:25: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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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辖区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交易,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二次污染。

二、建设任务

云龙我处将整合、改建、新建社区(村)回收点7个。社区(村)回收点按照1—2万人居住人口设置一个回收点的原则,根据我处人口分布情况,共设置回收点7个,具体空间设置在调查研究后确定。

三、建设和改造模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运作。承建分拣中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则上亦由其整合建设和改造提升,并按照“七统一”标准实施经营管理。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四、申请奖励

根据各个社区项目建设及投资情况,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管理办法2024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申请奖励。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2年9月):制定下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推进会议。

2、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2月):办事处招商科对辖区进行了摸底排查,已有3个再生资源回收点。

3、第三阶段(2013年):完成回收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年我辖区回收站点任务数7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达到“七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2014年1月—4月):全面完成体系建设和改造任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部达到“七统一”标准。

5、第五阶段(2014年5月—6月):办事处领导小组对承建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使辖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办事处副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事处城管、环卫、综治、民政、安监等各科室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子房办事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事处招商科,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监管的牵头及综合协调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2篇

凡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符合再生资源产业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市容、环保、卫生及消防规定,无违法经营记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报再生资源产业扶持项目。各类项目具体建设、验收标准如下:

(一)回收站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回收站点符合规划要求,配备有统一标志的流动回收车,从业人员受过相关培训;回收站点安装全市统一设计和编号的标志牌,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各种证件以及指导价格标志牌;办公和堆场分隔明显,堆放区张贴分类标志,物品堆放整齐;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及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留2年以上;不回收《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回收的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分拣中心标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用地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要与当地经济、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分拣中心应按需配备地磅及运输、起重装卸或物资分拣设备;场内应设办公区和分拣堆码区,堆码区物品应分类堆放且标志明显。

(三)集散交易市场标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中,综合性市场用地不小于6万平方米,专业性市场用地不小于3万平方米。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市场内经营与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市场按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实行分区管理;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四)加工园区标准。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经营面积不小于30万平方米,年加工处理能力达80万吨以上,并拥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园区厂房应当按照国家2024规定建设。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园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园内企业及项目在入园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许可,园内企业在投产两年内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标准。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经营者持有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厂房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米。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拆解车间为封闭车间且地面防渗漏;设施设备齐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操作工人培训上岗;建立有完整的汽车拆解档案和数据库,且保存期限3年以上。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建设,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其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场内设置查验区、评估区、展示区、交易大厅、停车场等设施,其中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且设有专门的消费者休息区,具备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交易手续办理说明等设置清晰,配备有车辆信息查询、电子排队叫号、待售车辆相关信息等设施;建立有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系统及企业管理系统;具有完善的商户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机制及经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等。

(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标准。二手商品交易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市场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场内布局规划合理,按旧货大类实行分区经营管理;各类标志齐全,场内交易流程示意图及引导牌明晰;场内清洁卫生,消防设施、通讯信息设施、金融服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齐全完好;市场的商品质量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旧货经营者管理制度健全。

(八)信息平台标准。再生资源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再生网点、市场、商品、文档、实时和历史动态信息数据库及标准地址编码库等全系列信息数据库,能够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展示、站点定位、在线回收、电话号码定位、商品及商户管理、资源调度及网上交易、政策与行业动态信息、数据分析、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信息平台系统应当具有良好的易用性、扩展性和安全性,并配备可提供良好用户体验的硬件系统。

二、明确再生资源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国家2024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每个站点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验收合格的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经营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大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验收合格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技术升级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五)对验收合格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项目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为再生资源企业原料2024、运输、存放提供便利。统一标志的再生资源流动回收车进社区服务,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应当准予特别通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收取通行费用。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市商务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行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建设纳入全市再担保体系建设范畴,为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旧货交易行为管理,依据国家《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储存、销售等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工商、环保、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交易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局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选址符合市或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

(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设立。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证明后方可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出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有赃物嫌疑或者违禁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开列扣押清单,并依照国家2024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查验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应到指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者应当对经营活动建立完整的台帐。台帐的记录应包括再生资源名称、数量(或重量)、品牌、型号、形状、特征、购销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

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及其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档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临时摊点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环境的维护;

(二)负责市场和回收经营网点的卫生、环境、消防等;

(三)协助行政部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或者举报违法经营;

(四)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立分拣区和储存区,配备相应的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通过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申请,符合《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的认定,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工商、规划、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二)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中,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或收购赃物的;

(四)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五)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无单位证明的。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治理废品回收站、点、露天经营抓起,通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使城市流动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社区设立布局合理、场所规范回收网点,废品交易、分拣等集中进行,达到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三、治理任务

1、治理范围:全区辖内的各网点。

2、涉及范围:各乡镇、街道办,及各交叉连接带。

3、治理重点:

①堵绝现有回收站点的店外、露天回收、堆放。

②对回收站点门面进行封闭、刷新,统一“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标识。

③废品回收站点内应达到室内简易仓棚和缮盖存放,禁止户外、露天存放。

④流动回收车辆更新、人员佩戴统一标志。

四、工作职责

1、凡在我区已办理备案的回收站点,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整治,由区经贸局验收合格后准予营业。

2、未办理备案登记、无证经营的回收站点,由各乡镇、街道办配合工商、公安部门负责取缔。

3、站点的布局由城建、环保部门负责提出取缔、布点方案,配合工商、商务、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4、有赃物嫌疑的回收站点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五、工作步骤

1、2011年8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摸底调查和整治方案制定工作,报区经贸局。

2、2011年9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

3、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

期间2011年底前完成回收站点的出店、露天、堆放经营问题。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回收站点门面封闭、刷新、统一标识。

2012年底完成流动回收车的更新、回收人员统一标志。

4、2011年1月—6月为整治提高阶段,由区经贸局组织公安、工商、环保、城建等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回收站点整治情况检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委九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村镇联动,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回收优先”的基本原则,以“445”处理模式(即四个主体,四项机制,五个去向)为基本要求,以城乡可利用用垃圾回收网络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使农村垃圾处理走向规范化无害化处理的轨道,形成区乡(镇)街道、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网络,保障在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实现再生资源的产业化建设的实现,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加快实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在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网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清洁卫生、无害处理、简便实用、群众欢迎”的要求,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好操作标准。在规范建设利用现有再生资源经营网络基础上,推动并形成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利用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全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村、镇联动要求,全面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目标实现。

三、工作重点

1、健全回收点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村(自然村)回收点建设,回收点由保洁员担任回收员,负责回收村民各种垃圾并负责对分类垃圾回收桶内的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利用垃圾负责向乡、镇、街道定点回收站交售,并积极在各村民理事会协调做好村庄保洁工作,对于玻璃陶器制品、废弃电池、小塑料袋、化纤类衣帽鞋物等回收成本高于再利用价值的废旧物品。采取集中转运到市垃圾填埋坊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分类回收的可利用垃圾能够便捷、高效、环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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