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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2024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国务院办公厅2024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号)、《中国行业督管理委员会2024印发<2024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23号)和《2024印发<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信改办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有股金清理
(一)原有股金清理,要在全面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要对原有股东予以确认,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告或告知原有股东。
(二)股金清退,要坚持自愿原则。原则上不愿转为新股的社员按1:1的比例退股,同意转为新股的社员按1:1的比例转为新股,但应按新入股起点补足差额,并重新核发新股权证书。对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部分,在全面清产核资后,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帐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后,仍有剩余的,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自治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三)对于死亡、失踪或外出等情况的持股人,须先进行公告或告知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或公证提存等工作。
(四)对股权证遗失的股东,退股或转股比照存款挂失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新增股金要求
(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信用社入股,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
(六)农村信用社社员应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债券等形式作价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七)各信用社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对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信用社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
(八)对新增股金,实行目标管理。年全旗农村信用社要新增股金300万元,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股权设置
(九)各信用社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
联社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并积极发展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投资股是由入股社员在基础股外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金。
各信用社原则上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不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联社股权设置的2024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十)信用社社员股金每股1元,信用社自然人入股最低为100股至300股,法人入股最低为1000股至5000股;联社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5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一)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
信用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十二)为进一步提高入股社员参与管理的能力,要有意识吸收那些既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较强民主管理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愿意参与信用社管理的种养殖大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努力改善股权结构,提高信用社的决策和管理能力。
(十三)增资扩股工作在土左旗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增资扩股办公室应制定详细的募股说明书,募股说明书应充分披露联社和信用社的信息,主要包括国家扶持政策到位后的资产质量情况、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表;入股的对象、起点、数额及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在适当的范围公布。
(十四)对信用社社员(股东),除了相关章程规定的权利外,在2024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可以给予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政策。要逐步建立起对社员(股东)兑现承诺的保护机制,落实兑现承诺的保障措施。
(十五)增资扩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募股透明度。要吃透改革政策和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增资扩股的宣传工作,真正让农户关注、关心和参与信用社的改革。要注意宣传的针对性,澄清以往人们对股本金的种种错误理解和认识,把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目的,社员的权利、义务、享受的优惠政策等都要讲清楚,使农民对增资扩股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提前开展预约入股工作。组织力量,深入调查,通过下发调查表、填写股金认购意向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好预约入股工作,摸清能够扩股的规模、股金构成、股东的分布等情况,为增资扩股工作的具体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3、严格把握入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度。对一些出资额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企业法人等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建立起相应的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应避免农村宗族势力、社会上品行不端的人成为信用社社员。
4、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增资扩股工作依法合规进行。一是必须本着“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吸收股金。不能误导投资者,不能对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按照贷款的比例强迫入股;二是在股金额度上要因地制宜,灵活有度,避免“一刀切”。要结合辖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状况以及信用社的实际,确定股本金规模。不能脱离当地实际,设置过高入股门槛;三是切忌工作简单化,避免通过下指标,分任务,搞强迫命令,把增资扩股“任务化”。
(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通过充分发动基层党组织、有效利用各种媒体,协助信用社做好扩股宣传动员、入股资格把关等工作。税务部门对股金红利可采取免征利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激发社员入股积极性。
四、其他事宜
(十七)本方案对新增股金管理中的未尽事宜,请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发号),《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号),《农村合作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商业行管理暂行规定》(发号),《2024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发号)的2024规定执行。
(十八)本实施方案,由土左旗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