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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调研报告{推荐5篇}

2024-08-03 23:0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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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直接推动下,从20xx年起,我县以治乱为目标,在全县开展了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要求,我县国土资源部门如何按照国家和省、州的要求,充分结合我县实际,不断优化全县矿产资源市场配置和逐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布局及开发利用,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县工业企业,积极推动全州发展工产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是我局本次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列入调研的重点课题之一。对此,根据我局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安排,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矿业开发历史悠久,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解放后,历经云南省地质矿产局等地质单位、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勘查,到目前为止,基本查明的矿产资源共26种,分别是:能源矿产2种,即煤(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油页岩;金属矿产9种,即铁、铜、铅、锌、锰、钴、银(伴生)、钼(伴生)、钛砂矿;非金属矿产12种,即岩盐、芒销、石膏、石英砂、硅石、高岭土、白云石、石灰石、页岩、粘土、普通建材石料、普通建材砂料;水气矿产3种,即二氧化碳气、矿泉水、地下热水(温泉)。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区位优势明显,开发利用前景广阔。但是,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一直存在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采富弃贫、经营粗放、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资源优势未能充分地转化为经济优势。因此,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与管理,是我县热点问题之一,不仅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而且社会密切关注。近几年来,我们以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契机,紧紧围绕全县化工产业的发展,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着力点,强力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省、州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整合矿产资源调整开发利用布局工作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同时,资源整合工作又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政府负责、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整体推进,稳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资源整合工作的关键。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主线是资源,对象是矿山企业,目的是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既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也涉及现实的经济利益再分配等问题,情况错综复杂。因此,只有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才能做好此项工作。

(二)坚持整顿先行,“治乱”与“治散”相结合是搞好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前提。在整合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先整顿,再整合,坚持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通过开展“三查”工作,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为顺利开展整合工作创造条件。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促进和推进了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规划控制,努力从源头治散。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我县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此规划为依据,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制度、分类分区勘查开采制度、开发利用方向管制制度、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严把矿业权设置关,努力避免出现新的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问题。

(四)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夯实整合工作基础。我们在全面调查摸底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全县矿产资源整合初步方案,并根据需要编制了石英砂、石灰石、钛矿资源整合方案。通过分级制定整合方案,明确了整合目标任务、整合范围、整合标准、政策界限、工作进度,将矿山压减指标落实到了各重点矿区,并将分类处置意见落实到了每一个矿山,为整合工作的实施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五)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领导,部门联动。积极争取政府领导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安监、环保、水利、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整合主体为主,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合工作机制。二是暂停受理矿业权设置申请,集中力量抓整合。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区及其地区,在没有实现整合之前暂停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申请,以促进资源整合。三是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明确资源配置导向。明确要求,新建矿山必须满足最低开采规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达到综合利用和开采回采率等条件,否则,一律不予准入,不得设立矿业权;现有矿山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必须比照新建矿山要求进行整改,并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否则,不 予办理延续、变更手续,责令退出我县矿业开发市场,使“参与资源整合、走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采选加工一体化的发展道路”成为矿业开发投资者不可回避的战略选择。同时,通过矿业权设置和调整重置、定向转让,使资源配置向鼓励项目倾斜,使优势资源向云铜集团、云冶集团、云南德胜钢铁、云南燃二化工、勤攀磷化工、云南亦标等优势企业集中。四是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以整顿促进整合。我县坚持治乱、治散一起抓,以整顿促整合,采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全县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全面整改,严厉打击了无证勘查开采、滥采乱挖、超层越界、盗采盗运等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利于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的社会环境。五是明确政策,激励约束并举。坚持“存量利益不变,增量利益共享”原则,通过整合后矿山企业在当地注册、建厂,税收在资源赋存地缴纳等途径,保证整合后地方政府税收不减少甚至有所增加;允许整合矿山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适当扩边增储,调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参与整合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应纳入整合而不原参与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政府相关部门不再为其证照办理延续、变更手续,依法关闭无偿收回。

(六)创新整合模式,以多种方式实施整合。按照“四个一批”(即:淘汰关闭一批、有条件保留一批、合并重组一批、整改提高一批)的思路与要求,采用收购、兼并、入股等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矿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因矿制宜,采取不同形式,同步推进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采用“矿山合并重组”、“采选加工一体化”、“采选加工联合体”、“采矿与加工企业战略协作”等多种形式推进整合。

通过资源整合的探索和实践,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初步呈现资源规模化开采、集约化利用和链条化发展的良好局面:一是矿山总数大幅减少,全县矿业权总数从20xx年的166个压缩到了现在的126个,全县共注销了40个矿山采矿权,矿业权总数压缩了24%;二是一矿多开、大矿小开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矿山开采规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三是选矿缺位、采用分离的局面得以扭转,多数矿山开发企业由单一采矿或加工企业向采选加工一体化联合企业发展,依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产业链结;四是优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龙头企业长远发展有了坚实的资源保障;五是采富弃贫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利税得到大幅增长。与此同时,在矿产资源的开发整合过程中,总结形成了以勘查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和以资源配置引导产业发展为基本特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新模式,使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三、存在的问题

(一)整合矿产资源调整开发利用布局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创造性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完善,整合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政策支持,整合工作涉及矿山企业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资源整合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二)对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一些矿山企业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甚至还以不同形式抵制整合工作推进。

(三)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意识还需加强,破坏矿区生态环境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体现在矿产资源较集中的开采区,一些规模较小的矿山在落实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求上还有差距。

(四)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不够。由于经济发展需求引导了资源开发方向,目前矿山布局不够合理,矿山设置数量多,但生产规模偏小,生产模式仍停留在落后的粗放式加工上,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目标还有差距。

(五)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存在一定难度。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而现行执法手段落后,调查取证难度大,执法效果不佳。尽管依靠基层干部和群众,发现了一些非法开采现象,但实际国土资源部门单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控制能力及其有限。

(六)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协作机制还需加强。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案件查处中,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配合,没能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合力。

四、改进办法和措施

(一)积极研究和探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资源整合工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总结整合工作经验和办法,进一步理清整合工作的方法、步骤、程序,研究整合过程中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解决好各矿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资源整合的认识问题。通过不同形式,广泛宣传资源整合调整开发利用布局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意义,克服各种困难,坚定不移地抓好抓实资源整合工作。

(三)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要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确定的整合范围,积极对辖区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参与制定本辖区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逐级报批。同时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努力实现在政府统一调控下,以市场化配置为基础的矿业权设置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整合措施。整合期间,不再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再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资源整合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坚决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矿产资源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主要表现在:

1、矿产资源有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国务院“三个办法”出台以后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执法监察工作有法可依。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来查处和办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案件。在查处无证采矿的案件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无证采矿刚刚开采三天就被发现;而另一个人同样无证采矿已经干了三个月,在处罚时应按照《省条例》四十五条规定除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所以操作起来不太好把握,同样性质的无证开采在处罚时当然对造成损失大的要加重处罚,但对造成损失少的或没造成损失的又该处罚多少呢?所以很难把握,往往给人造成执法监察工作随意性大,罚款可多可少,缺乏严肃性。

2、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采矿权非法转让问题。国务院“三个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但是一些采矿权人,尤其是一些私营矿山的业主受到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买卖矿山,非法转让采矿权,从中牟利。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完善,在依法办理转让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有的矿山老板将矿山卖掉后,带着钱跑到外地去了。在查处过程根本找不到卖方当事人,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是卖方,所以对买方的处理只能是吊销采矿许可证,而原发证机关又是上级机关,所有这样的案件在处理上很难操作和办理。

3、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而这些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对这些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例如《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勘查资料,电力和火工材料。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只能是批评教育,所以造成你说你的,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难度。

4、机构改革后,磐石市地矿局仍单设,但属于事业单位。由此,执法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虽有政府授权,但发生诉讼就可能有败诉的可能。

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严格执法监察的队伍。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监察队伍是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同时要加强基层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必要的信息网络、探索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经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矿产资源卫士。

(二)尽快出台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是我们执法监察工作的依据,所以建立完善科学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对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制定的越详细、下面工作起来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规规定的很笼统,在执行起来就很难,由于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执行起来就避免不了出现偏差和错误,造成不必要麻烦,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困难。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要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定,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真正起到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处罚权的授予,要以实际工作出发。目前,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目前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县级执法监察部门遇到这类案件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破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这样作为县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处罚决定,然而采取破坏性开采的违法行为还带有普遍性,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对这些案件一一处理,但又不能不处理,所以就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违法和越权,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授予要根据工作的实际合理地授权,这样才能保证对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矿产资源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向社会通报《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全面反映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市场和管理等综合信息。自1998年成立至今,这是国土资源部首次公开的第一份年度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供需矛盾尖锐

该报告称,中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

目前,中国煤炭、钢、十种有色金属、水泥等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据报告统计,自2006年到2010年,我国煤炭产量增长28%,原油增长10%,天然气增长65%,铁矿石增长82%,粗钢增长50%,十种有色金属增长61%。同时,我国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仅为36%,铁、铝土矿查明率分别为27%、19%,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

对此,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我国矿产资源基数较大,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能源形势有所好转。与巨大需求相比,中国目前探明的主要矿产储量明显不足。”此前,中国地质科学院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如果不加强勘查找矿,储量没有重大突破,将在二、三十年内面临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在内的各种资源的短缺,到2024年,中国将需要进口大量的矿产资源。

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已发现171种矿产,探明储量的矿产有156种,其中稀土、钨、锡等金属矿产和许多非金属矿产储量位居世界前列。煤炭、石油、钢铁的产量也都有了快速的增长。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中国明显进入工业化经济高速增长阶段,许多矿产资源的消费增速接近或超过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

中国矿产资源现状中另一个不平衡的现象表现为,虽然中国矿产总的消费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由于人口众多,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消费量却一直很低。目前,中国人均石油消费就不足美国人均的1/18,甚至不足日本人均的1/13。

石油对外依存度超过50%

石油被称作“经济血液”,但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已是不争事实。该报告显示,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2010年已经达到54.8%。“十一五”期间,我国原油总产量达9.5亿吨,比“十五”增长11.2%。尽管如此石油生产并不能满足国内需求。从2000年到2010年石油进口量由0.88亿吨增至2.76亿吨,增加2.1倍。对外依存度不断增加,2010年达到54.8%。中国石油和化学联合会副会长赵俊贵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油气资源市场需求依旧强劲。石油需求年增长将为4%左右,2015年全国石油需求将达到5.4亿吨,对外依存度将从2010年的55%上升至60%。

矿产资源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矿山建设阶段地质工作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0-0179-02

近年,太钢取得了铁矿及煤矿的探矿权。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紧缺,为了太钢长远发展的根本,应对这些宝贵资源做好前期工作,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地质工作。我认为矿山地质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能否正常进行。我就此,提出以下工作思路。

1 矿山初建过程中地质工作的主要目的与特征

1.1 矿山建设过程中地质工作的主要目的

1)进行初建矿区或已投产矿山进一步勘探获得的资源储量进行调查,了解初建矿区或已投产矿山基本地质概况、资源储量规模,为矿山建设提供地质依据。

2)分析矿区地质成因和矿床概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对于已投产矿山,还应掌握矿山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的分布情况。

3)在拟编矿山中可采矿石的可行性研究中,参与矿区经济效益评估工作,结合在建矿山重要设计方案的论证做相关地质详查以及勘探后对该矿区的资源储量进行估算。

4)矿山建设中的地质设计。进行初步勘探设计,明确勘探设计具体的方法与步骤。

5)为使地质勘探资料能尽量满足建设需要,进行勘探规划设计与矿山规划在建相互协调统一,对可采矿石的工业指标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影响在建矿山区域的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评价,对可采矿石进行采样后送相关单位进行可磨可选试验后,对矿石的可选性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相应合理的选矿方法。并对相应的地质勘探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等。

6)在建矿山的现场指导工作。主要为在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做进一步的改进,及时对地质工作的不足之处做进一步的完善,进行在建矿山勘探报告的编写,并进行相关地质设计方面的技术指导。

1.2 矿山在建过程中的主要地质特征

矿山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是由地质勘探阶段过渡到生产阶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与地质勘探阶段所做的工作表现如下情况。

1)对现阶段的地质设计与要求,是在原地质工作的基础上对未完成解决的,而在建矿山阶段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为了合理确定露天矿境界或井下通风井位置,需对某些地段矿体的边界进行进一步的圈定;又如当所确定的首采地段控制程度不够或“三带”界线不清,需补加勘探工程,提高其控制程度和地质研究程度等。

2)继承矿山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是在地质勘探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不可能脱离已有的历史事实,基建探矿是地质勘探工作的继续和补充。其探矿方法和工程布置,必须受原勘探工程体系的制约。

3)生产矿山建设阶段,由于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工作,对矿山规模、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拓运输、矿井通风方式、厂址、选矿流程等重大方案,已有了一个初步设想或已经确定。此阶段地质工作的深度和要求,是以能否满足矿山建设和生产需求为准则。

2 在建矿山初期的地质工作

2.1 资源储量核实和在建矿山规划设计中的地质工作

1)工作目的与作用。

资源储量核查和矿山规划是为了掌握地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新的地质成果,及时对矿区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建设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2)地质资源调查的主要内容。

资源调查的对象通常是已经完成详查或勘探的矿区,主要调查内容为:矿区交通位置与自然经济地理概况;矿区水、电、燃料、建筑材料供应及现场供应情况、资源储量与开采利用情况;开采矿体的地质构造情况;可采矿体的物质成分、特性及加工技术性能;矿区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矿区地质工作任务、方法及成果、下一部工作计划;地质储量与矿床远景评价。最后进行矿区资源条件与建设条件的分析与评价,提出对矿山建设的建议。

3)矿山建设规划中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规划中的地质工作,除应包括地质资源调查的各项内容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为工艺专业提供经审定后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规模、形态产状、矿石成分、矿床储量、水文地质条件。

2.2 在建矿山可采矿石的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探指导在建矿山过程中的工作

在建矿山可采矿石的可行性研究,是在专业地质人员详查的前提下进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只是对矿山建设的重大方案进行比较,提出矿山建设的概略蓝图。项目建议书主要是阐明项目建设的根据和必要性,以及在技术、经济方面的可行性。此阶段的地质工作内容较简单,地质工作的深度及广度较浅。

2.3 在建矿山的地质工作对矿山可行性研究的具体情况

在建矿山的地质工作对矿山可行性研究的具体情况为:对地质勘探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矿石资源储量进行分析评价;对矿区的地质地形图和各勘探线的剖面图及其它相关图件在勘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机绘制;用垂直断面法对各剖面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在剖面图的基础上进行水平分层图的绘制,并对水平分层图进行资源储量估算,估算后与剖面所估算的资源储量进行比较,确定估算资源储量的准确可靠程度。再利用三维立体软件建立矿块的立体模型,进一步分析矿体的形态分布特征。在此基础上规划采矿设计,同时对矿区内开采矿体的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做进一步的分析与评价。

2.4 在建矿山的具体规划与地质勘探报告相结合

在资源核实和在建矿山具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要同地质勘探部门相结合,对矿区地质勘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按照地质勘探规范要求,将影响矿山建设的重大问题解决在地质勘探过程中,为矿山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依据。地质部门应客观而及时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与成果,从而促进矿山建设项目及时列项,带来优化的社会效益。

1)勘探决策的结合。

矿床是否值得勘探是个重大决策问题。一般来说,应优先选择品位高、规模大、开采技术条件和加工技术条件简单、建设条件好、市场需要的矿区转入勘探。如果存在某些重大不利条件,将会造成矿山生产在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效益不佳。

2)勘探工作布署的结合。

对矿区内勘探对象和勘探范围的确定、勘探分段分期及勘探顺序等,应与开采范围、开采顺序、首采地段相一致。埋藏浅的矿床,应满足露天开采境界圈定的需要。在主要井巷工程或露天境界和工业场地附近,要布置重点工程,对矿体和地质构造以及开采技术条件,做出工程地质评价。高级储量的位置应位于首采地段。如勘探工程布置不当,也同样会影响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3)勘探深度的结合。

合理确定勘探深度是勘探设计的重要内容。一般要求是对延深很大的矿床,其勘探深度一般在,600米左右。但实际上矿体规模、形态产状和空间分布千差万别,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确定。

4)勘探巷道具置的布置与矿山开采相结合。

在满足地质勘探的前提下布置具体的巷道位置,目的是为矿山开采所利用,一般要做到“一条巷道多方面所用”。巷道的开拓及(台阶)储量和涌水量计算,其标高应尽量与设计标高一致。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进行大口径抽水试验或在矿床开采前需进行矿床超前疏干时,应尽可能将大口径抽水试验与矿山超前疏干结合进行,以节约投资。

5)矿石类型划分中的结合。

矿床的矿石类型繁多,如划分过简与采选工艺流程不符,则满足不了设计和生产的需要;如划分过繁,不仅增加了人为的复杂性,而且不便使用。为此,应根据采矿的可能和选矿工艺的需要,本着尽量“简化”的原则进行矿石类型的划分。

2.5 对地质勘探总结报告的评审

地质勘探总结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矿山设计的质量。因此,必须在设计之前对所依据的地质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地质勘探报告的评审的应从矿区具体的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钻孔是否满足地质技术指标的要求,评价勘探钻孔质量的优劣,对整个矿区提供的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能否满足矿山设计与建设的要求,是否符合储量规范的规定为准则。

2.6 储量计算工业指标的研究

矿产资源工业指标是划分矿与非矿的标准,是评价矿床工业价值、圈定矿体和计算储量的依据。所以,合理确定储量计算工业指标,必须符合矿床地质特点,既能满足国家对该种矿产的需求,又能保证矿山企业有足够的利润,以便为国家建设提供矿物原料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是矿山建设前期设计准备阶段一项十分重要的设计地质工作内容。

2.7 矿山工程地质工作

矿山工程地质工作的目的是较准确可靠地探明矿山在建情况和矿区具体开采位置的矿山工程地质,以便进一步搞清楚在建矿区可能影响施工的地质灾害与隐患,确保在建矿山安全有序进行。主要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矿山正建设中的采、选矿厂房的选址和地基处理、尾矿库的库基及库肩、通往采场公路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等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工作。

2)要实地到施工中的井巷,硐室(正开采的矿石采场)了解该地段的工程地质简易程度,进行工程地质资料整理。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3)与采矿专业人员多沟通,全面开展相关露天矿体的边帮稳定性及井下采矿矿体稳定性做系统性分析讨论。具体为矿岩体工程地质现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与之相联系的水文地质特征、构造应力场的分析论证。相关分析论证工作分为:①探明在建矿区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地层发展时代,所属区域地质构造分类,进一步研究区域构造的发展演变过程。②分析矿区周边构造磁场演化,同时进行构造地质应力研究,提出构造应力磁场的三维延伸方向。③分析矿区矿岩体自然形成过程中的三维磁场应力集中部位。初步弄清楚矿区内不同地层地质年代地质构造中形成的地壳隆起的缓慢程度,综合分析判断目前矿区内矿体三维应力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4)对严重影响在建矿区内的工程施工所表现出的地质现象(主要表现为岩体错断断裂、矿体错动以及溶洞、泥石流、流砂等),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工程地质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程永宾.矿山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D].太钢科技,2007(1).

矿产资源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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