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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5篇}

2024-08-03 23:39: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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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第1篇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强我市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有效利用,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利用和发挥好我市矿产资源的优势,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是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秩序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我市矿业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把好新立矿业权设置复核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新立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对新立矿业权要进行现场踏查,认真做好复核工作。要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矿业权之间、矿业权与居民区之间要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一定的距离,从而保证矿业权的发展空间,消除安全隐患。对申请设立探矿权的,若区块中已设立了开采同一矿种的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复核;对不符合将来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申请,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复核。

三、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进一步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坚决刹住出现的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开采作业。探矿权人在办理探转采,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在批准新立采矿权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

申请探矿权应具备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已取得探矿权,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探矿权人,应当依法注册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并建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加强山砂、河砂管理,简化办证程序。办理山砂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基础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让采矿权。办理河砂采矿许可证以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为前置件,提交标有西安80坐标的矿区范围图及其它相关基础材料,并以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为受让人协议出让采矿权。山砂、河砂采矿权价款以评估类比的方式进行缴纳。

四、加大勘查找矿的总体投入,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力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统一规划。新立探矿权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探矿权出让管理规定,依据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探矿权,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1个勘查主体。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按相关规定及时备案、报告有关情况,足额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已设立的探矿权要加快勘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探矿权人资金能力不足的,可以将探矿权向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转让。鼓励探矿权人提前提交勘查成果,允许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前一勘查阶段勘查许可证提交下一勘查阶段的成果报告。需要延续的勘查项目,必须提高工作阶段,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阶段延续的,必须缩减初始登记勘查面积的25%。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勘查项目不再予以延续登记。

对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注销建议意见。对普查项目,加强动态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勘查设计进行施工,是否足额投入勘查资金。对已提交初步成果的项目,在办理普查转详查登记过程中,要适当调整探矿区范围,促其重点投入,进行有针对性找矿,尽快提交勘查成果。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单、年终成果总结及日常检查记录制度,做好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

对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不能提交阶段性工作成果或没有重大发现的,探矿许可证到期要严格审查。对勘查项目弄虚作假,不进行实质性探矿工作,随意编造勘查成果的,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建议注销勘查许可证。

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权利到期30日前,依法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按工作程序,由市政府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勘查许可证期满不再延续的、已申请采矿权的、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原探矿权人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过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

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要认真学习《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勘查工作。如有违法行为发生,严格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罚条进行处罚。

五、加强开发管理,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提交年度开发利用报告及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埋设并保护矿区范围界桩及地面标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有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按照采选起步、加工为主、适度开发、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思路,大力发展矿产加工业。大力引进经济和科技实力强的国内外大中型“两强”企业,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资源加工型项目,特别是在镍、钨、钼、铁、铜、铅、锌、硅灰石、方解石、石墨等资源开发方面,注重产品的精深加工,注重开发的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资源开发及其产品加工的规模化、系列化、精深化,实现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今后,凡在我市境内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原则上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产品深加工项目,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没有配套建设相应的产品深加工项目的,政府不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矿产加工企业积极开发下游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六、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完善储量动态监测机制。采矿权申请人开办矿山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持相关材料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登记;矿山企业每年要对其动用、消耗、缺失、生产探矿增减变化的资源储量进行测量,编制矿山储量年度监测报告,建立矿山储量台账,填报统计基础表。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七、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为了更好地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在矿业权交易中,严格遵守《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一律通过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矿业权所产生的税费,由矿山所在地征管部门负责征缴。

对探矿权人以申请在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符合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等探矿权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对探矿权人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探矿权人不得将一个勘查项目分段提交成果、分段开发、分段转让。严禁炒买炒卖探矿权。

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让人应具备规定的采矿权申请条件,并继承该采矿权的权利和义务。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并符合转让采矿权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八、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投入机制。根据“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主体和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抓好废弃露天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露天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足额存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矿产资源开发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利用其他措施,确保绿色矿业良性发展。

九、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勘查报告、备案、限时制度。为了加强矿业权管理,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勘查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及限时制度。通过各项制度执行,着重打击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投机炒矿等行为,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储量台账、生产台账及销售台账。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台账制度,在纳税、缴费工作上公平、公正、透明,确保矿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一、加大监管的力度。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管理观念和服务方式;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中,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划,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严格规划准入、规模准入条件,严肃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防止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导向,全面推行采矿权招、拍、挂制度,健全完善公正、公平、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备用金存储制度,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依法、有序、合理、高效开发利用。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第2篇

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高炉炼铁项目是新矿集团鄂庄煤矿立足企业铁矿石资源优势、为妥善安置原新矿集团西港煤矿破产下岗职工、提升产业发展价值而开工建设的项目。现将项目具体调研审批、进展情况及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简要汇报如下。

一、项目调研和审批

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下岗职工、创造社会就业岗位,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紧紧把握经济发展机遇和产业政策要求,充分利用企业铁矿石资源储量优势,调研上马了350m3高炉炼铁项目。

1、项目优势。

①资源优势。高炉炼铁所需要的铁矿石、球团矿、石灰石、燃料焦碳、水、电、汽供应等主要原料,我们已与莱新铁矿、牛泉镇各关联企业、山东九羊集团、莱芜市泰山阳光电力等企业达成口头或书面供需协议,所有原料均能实现"本地化"供应,并有可靠的保障。同时,项目发展互补性的资源整合,必将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共同发展。

②技术优势。我们已与有关科研院校、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就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及战略合作意向书,并且聘请了两位炼铁专家。项目建设有充足的技术保障。

③市场优势。仅就莱芜地区而言,目前莱钢、泰钢不断的扩大生产规模,铁水供应紧张。泰钢已具备年产180万吨炼钢能力,每天仅铁水就须外购1000吨左右。我们已经与泰钢达成销售协议,配套性、战略性的合作框架对于市委、市政府推进山东省钢铁生产和深加工基地建设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项目审批。

为了尽快使项目投产运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我们于2003年9月将《高炉炼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莱芜市经贸委审批。莱芜市经贸委于2003年9月28日以莱经贸投字[2003]6号文批准立项。

3、资金来源。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2亿元。资金来源有战略投资公司投资、社团法人投(融)资、企业职工自愿入股、向社会筹集闲散资金四种融资渠道,没有银行贷款,没有任何信贷风险。

4、产业政策。

①2003年9月28日,该项目批准立项后,设备定货、规划设计等后续工作我们立即同步推进。

②2003年12月23日,[2003]10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下发执行。对照文件规定,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③2004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以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下发制定了《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对照文件标准,该项目立项在前,属于限制类项目而非禁止类项目。

④2004年6月份,按照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规定,在建项目由莱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统计上报。此时项目投资已达到7800万元。

⑤该项目作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延深,所需矿粉由莱新铁矿供应,生产用水是莱新铁矿井下排水,产生的煤气输送到泰山阳光电力发电,产生的水渣运往水泥厂加工水泥,基本无"三废"排出,是一个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同时,该项目的投产运营,作为炼钢初级产品,对于弥补区域生产能力不足、改善产业结构必将起到一定缓解作用。

二、项目进展情况

该项目是牛泉镇政府在2003年莱芜钢铁招商大会的招商引资项目。目前,该项目已进入建设后期,完成投资1.2亿元,计划12月1日投产,具体工程进度如下:

1、土建工程。

该项目土建总投资3000万元,烧结主厂房、鼓风机房、铸铁机主厂房、高炉出铁场、高炉值班室等主体已完工,整个土建工程已完工。

2、设备安装。

该项目安装工程由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目前已完成总工作量3000万元,高炉炉体、热风炉炉体、布袋除尘等主体工程已完工。所有设备已基本到位,正在处于安装阶段,签订设备合同总额6000万元。

3、员工招用。

目前泰山阳光冶金公司已安置原西港煤矿破产下岗人员、牛泉镇乡村"三农"富余人员560人,理论学习已结束,并与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人员培训协议,正组织人员分别在莱钢、泰钢及九羊集团现场培训。

三、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高炉炼铁项目投产后可年产生铁36万吨,按当前市场价计算,可实现年产值近8亿元,年利税1.29亿元。

2、社会效益: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高炉炼铁项目投产后可安置下岗职工及"三农"富余人员560人。同时,高炉炼铁项目投产后还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煤气发电和水渣生产水泥两个附加项目,将安置380人的下岗职工和"三农"富余人员,两项共计安置人员940多人。

四、项目建设存在问题

2003年6月,新矿集团委托鄂庄煤矿经营管理莱新铁矿。为了满足莱新铁矿的生产建设需要,拟建设莱新铁矿的辅助设施,分别建设铁矿石储存场、矸石储存场、矿用物资供应站及矿用设备维修厂,由莱城区计划局分别立项批复。先后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报莱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莱芜市莱城区200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了批复。

去年,基于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同时由于钢铁市场价格一路上扬,经济效益明显,经过组织专家论证认为,我们有莱新铁矿的优质铁精粉,可以拉长铁矿的产业链,促进企业发展,安置更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因此,决定新上350m3炼铁高炉一座。同时与牛泉镇政府签订了协作征地协议,并在莱芜市9.16钢铁招商大会上签订相关协议,同步推进了设备选型与订货工作。

当时,由于征用土地的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是个漫长过程。我们在没有办理完拟建莱新铁矿四个辅助项目供地手续、做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挤占了莱新铁矿辅助项目部分建设土地,开工建设了高炉炼铁项目。目前工程建设已接近尾声,各类设备已经进入安装调试阶段。然而,今年9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转来了一张姓公民投诉"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牛泉耕地200亩建小炼钢厂"的举报信,省厅领导要求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上报结果。市国土局作出了立即停止工程项目建设,暂不供应土地,按违法占地处理。对此,如上分析,我们是占用莱新铁矿辅助项目建设用地,而非占用耕地。同时,1999年11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对莱新铁矿的立项批复,矿井建设已经投产运营,但至今也未完善供地手续,照此推理,莱新铁矿是否也在停产关井的范围之列?因此,我们认为这样处理非常不妥。

五、整改意见和措施

鉴于目前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资金已经全部投入到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做完。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大潮,做大做强企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两条:

1、由莱芜市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钢铁集团合作,签订有关战略合作协议,作为泰钢异地建设的一个分厂,并尽快完善一系列建设手续。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第3篇

一、任务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县水电、矿产资源的实际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招商方案。一方面适当提高招商门槛,一方面又要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建立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招商机制,为实现我县奋力崛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招商的内容

水电:木里幅员辽阔,水能资源得天独厚,居全州、乃至全省水能之首。参与勘察的水电专家认为:“水电在我县,我县水电在木里”,开发前景十分可观。

矿产:即木里县境内已经发现的金属矿种有铜、镍、铅锌矿、锰矿等17种,非金属矿产有水晶、石膏、芒硝等16种。其中金属矿占矿产总数33种的51.5%,非金属占48.5%。在发现的123个矿产地中,中型矿3处,小型矿床14处,其余均为矿点和矿化点,矿床占所有发现矿产的比例约为11.4%。在123处矿产地种,岩金矿15处,砂金矿21处,占所发现矿产地的29%,素有“黄金王国”之称。至2006年,已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有:岩金、砂金、陶土能。木里县境内已发现内热资源5处,其中水温在30℃以上的3处。

三、综合开发策略

1、是通过创新、合理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尽快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周边交通服务系统建设,5年内将县内水电、矿产有效开发,实现产业发展与土地价值提升的双重目标;以有效的运行机制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城市进步、社会和谐。

2、是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性贷款争取力度的同时,充分利用银行贷款、股票、债券、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融资,着力实施资产投资信托、境外投资基金、城市运营等创新,有力保障开发建设资金需求;

3、是通过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大企业、大项目入我县,打造成为承载企业的航母、培育产业的摇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县城。

四、工作安排

全县招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学习、宣传阶段。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明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等。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领导组织,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宣传培训,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开展招商开发工作奠定基础。

2、规范许可及开发问题探究阶段。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进行规范,加强资源整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和准入制度;制定和修订有关水电、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3、招商开发阶段。

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已经制定的具体措施进行招商。仔细划分好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等各部相互配合,一方面要按法律规章办事提高招商开发的质量和门槛,一方面又要对条件优秀的开发商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吸引更多开发商来我县投资,促进我县招商开发工作。

4、开发检查阶段。

招商开发任务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要分阶段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于一段时间向县政府报告水电、矿产开发工作情况。县政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县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审批手续。

五、具体责任与分工流程

水电开发

1、水务局

确定将要开发的河流,报县委、县政府,由水务局、发改委及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的工作组,进一步勘查,确定哪些支流可以开发,并做好河流规划,深入研究其特征水位,充分做好电站装机容量的论证。

2、招商局

通知给各企业,有开发意愿的企业到项目办报名,县委、县政府确定相关方式,各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拿开发权。

3、开发商

拟进行水电开发的投资商在己批准的河流规划基础上提出开发方案,由专家评审并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投资开发意向后,再由投资商拟写项目建议书向州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立项。

项目立项后,由开发商向批准该项目所在流域规划的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发权申请报告,并附上己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预)申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设计成果。

4、水行政部门

县以上水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对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进行核实。对属本级管辖流域范围内的予以确认;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水行政部门转报。

经审查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根据该项目的流域规划,由批准流域规划的人民政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授予投资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获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5、使用年限

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按《水法》的规定进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权的价值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5一10%,可作为项目的股份投入,归属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使用年限,从获得开发权之日起不超过50年,具体年限确定由州、县(市)政府根据各项目的情况确定。

矿产开发

1、开发商

首先,需要获得探矿权。按行政审批的方式购买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土部门初审,再报县人民政府,报州局、省局逐级审批。

其次,对已经探明的矿如何获得采矿权

(一)、如是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二)探矿人如愿继续在自己勘查区块范围内继续采矿的,依法提出申请,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后,补交价款,直接办证。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第4篇

近年,太钢取得了铁矿及煤矿的探矿权。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紧缺,为了太钢长远发展的根本,应对这些宝贵资源做好前期工作,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地质工作。我认为矿山地质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能否正常进行。我就此,提出以下工作思路。

1 矿山初建过程中地质工作的主要目的与特征

1.1 矿山建设过程中地质工作的主要目的

1)进行初建矿区或已投产矿山进一步勘探获得的资源储量进行调查,了解初建矿区或已投产矿山基本地质概况、资源储量规模,为矿山建设提供地质依据。

2)分析矿区地质成因和矿床概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对于已投产矿山,还应掌握矿山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的分布情况。

3)在拟编矿山中可采矿石的可行性研究中,参与矿区经济效益评估工作,结合在建矿山重要设计方案的论证做相关地质详查以及勘探后对该矿区的资源储量进行估算。

4)矿山建设中的地质设计。进行初步勘探设计,明确勘探设计具体的方法与步骤。

5)为使地质勘探资料能尽量满足建设需要,进行勘探规划设计与矿山规划在建相互协调统一,对可采矿石的工业指标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影响在建矿山区域的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评价,对可采矿石进行采样后送相关单位进行可磨可选试验后,对矿石的可选性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相应合理的选矿方法。并对相应的地质勘探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等。

6)在建矿山的现场指导工作。主要为在建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做进一步的改进,及时对地质工作的不足之处做进一步的完善,进行在建矿山勘探报告的编写,并进行相关地质设计方面的技术指导。

1.2 矿山在建过程中的主要地质特征

矿山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是由地质勘探阶段过渡到生产阶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与地质勘探阶段所做的工作表现如下情况。

1)对现阶段的地质设计与要求,是在原地质工作的基础上对未完成解决的,而在建矿山阶段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为了合理确定露天矿境界或井下通风井位置,需对某些地段矿体的边界进行进一步的圈定;又如当所确定的首采地段控制程度不够或“三带”界线不清,需补加勘探工程,提高其控制程度和地质研究程度等。

2)继承矿山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是在地质勘探工作基础上进行的,不可能脱离已有的历史事实,基建探矿是地质勘探工作的继续和补充。其探矿方法和工程布置,必须受原勘探工程体系的制约。

3)生产矿山建设阶段,由于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工作,对矿山规模、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拓运输、矿井通风方式、厂址、选矿流程等重大方案,已有了一个初步设想或已经确定。此阶段地质工作的深度和要求,是以能否满足矿山建设和生产需求为准则。

2 在建矿山初期的地质工作

2.1 资源储量核实和在建矿山规划设计中的地质工作

1)工作目的与作用。

资源储量核查和矿山规划是为了掌握地质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新的地质成果,及时对矿区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建设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2)地质资源调查的主要内容。

资源调查的对象通常是已经完成详查或勘探的矿区,主要调查内容为:矿区交通位置与自然经济地理概况;矿区水、电、燃料、建筑材料供应及现场供应情况、资源储量与开采利用情况;开采矿体的地质构造情况;可采矿体的物质成分、特性及加工技术性能;矿区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矿区地质工作任务、方法及成果、下一部工作计划;地质储量与矿床远景评价。最后进行矿区资源条件与建设条件的分析与评价,提出对矿山建设的建议。

3)矿山建设规划中地质工作的主要内容。

矿山建设规划中的地质工作,除应包括地质资源调查的各项内容外,还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为工艺专业提供经审定后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规模、形态产状、矿石成分、矿床储量、水文地质条件。

2.2 在建矿山可采矿石的可行性研究、地质勘探指导在建矿山过程中的工作

在建矿山可采矿石的可行性研究,是在专业地质人员详查的前提下进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只是对矿山建设的重大方案进行比较,提出矿山建设的概略蓝图。项目建议书主要是阐明项目建设的根据和必要性,以及在技术、经济方面的可行性。此阶段的地质工作内容较简单,地质工作的深度及广度较浅。

2.3 在建矿山的地质工作对矿山可行性研究的具体情况

在建矿山的地质工作对矿山可行性研究的具体情况为:对地质勘探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矿石资源储量进行分析评价;对矿区的地质地形图和各勘探线的剖面图及其它相关图件在勘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机绘制;用垂直断面法对各剖面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在剖面图的基础上进行水平分层图的绘制,并对水平分层图进行资源储量估算,估算后与剖面所估算的资源储量进行比较,确定估算资源储量的准确可靠程度。再利用三维立体软件建立矿块的立体模型,进一步分析矿体的形态分布特征。在此基础上规划采矿设计,同时对矿区内开采矿体的水文、工程及环境地质做进一步的分析与评价。

2.4 在建矿山的具体规划与地质勘探报告相结合

在资源核实和在建矿山具体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要同地质勘探部门相结合,对矿区地质勘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按照地质勘探规范要求,将影响矿山建设的重大问题解决在地质勘探过程中,为矿山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依据。地质部门应客观而及时提供有关地质资料与成果,从而促进矿山建设项目及时列项,带来优化的社会效益。

1)勘探决策的结合。

矿床是否值得勘探是个重大决策问题。一般来说,应优先选择品位高、规模大、开采技术条件和加工技术条件简单、建设条件好、市场需要的矿区转入勘探。如果存在某些重大不利条件,将会造成矿山生产在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效益不佳。

2)勘探工作布署的结合。

对矿区内勘探对象和勘探范围的确定、勘探分段分期及勘探顺序等,应与开采范围、开采顺序、首采地段相一致。埋藏浅的矿床,应满足露天开采境界圈定的需要。在主要井巷工程或露天境界和工业场地附近,要布置重点工程,对矿体和地质构造以及开采技术条件,做出工程地质评价。高级储量的位置应位于首采地段。如勘探工程布置不当,也同样会影响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

3)勘探深度的结合。

合理确定勘探深度是勘探设计的重要内容。一般要求是对延深很大的矿床,其勘探深度一般在,600米左右。但实际上矿体规模、形态产状和空间分布千差万别,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确定。

4)勘探巷道具体位置的布置与矿山开采相结合。

在满足地质勘探的前提下布置具体的巷道位置,目的是为矿山开采所利用,一般要做到“一条巷道多方面所用”。巷道的开拓及(台阶)储量和涌水量计算,其标高应尽量与设计标高一致。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进行大口径抽水试验或在矿床开采前需进行矿床超前疏干时,应尽可能将大口径抽水试验与矿山超前疏干结合进行,以节约投资。

5)矿石类型划分中的结合。

矿床的矿石类型繁多,如划分过简与采选工艺流程不符,则满足不了设计和生产的需要;如划分过繁,不仅增加了人为的复杂性,而且不便使用。为此,应根据采矿的可能和选矿工艺的需要,本着尽量“简化”的原则进行矿石类型的划分。

2.5 对地质勘探总结报告的评审

地质勘探总结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矿山设计的质量。因此,必须在设计之前对所依据的地质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地质勘探报告的评审的应从矿区具体的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钻孔是否满足地质技术指标的要求,评价勘探钻孔质量的优劣,对整个矿区提供的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能否满足矿山设计与建设的要求,是否符合储量规范的规定为准则。

2.6 储量计算工业指标的研究

矿产资源工业指标是划分矿与非矿的标准,是评价矿床工业价值、圈定矿体和计算储量的依据。所以,合理确定储量计算工业指标,必须符合矿床地质特点,既能满足国家对该种矿产的需求,又能保证矿山企业有足够的利润,以便为国家建设提供矿物原料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是矿山建设前期设计准备阶段一项十分重要的设计地质工作内容。

2.7 矿山工程地质工作

矿山工程地质工作的目的是较准确可靠地探明矿山在建情况和矿区具体开采位置的矿山工程地质,以便进一步搞清楚在建矿区可能影响施工的地质灾害与隐患,确保在建矿山安全有序进行。主要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矿山正建设中的采、选矿厂房的选址和地基处理、尾矿库的库基及库肩、通往采场公路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等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工作。

2)要实地到施工中的井巷,硐室(正开采的矿石采场)了解该地段的工程地质简易程度,进行工程地质资料整理。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矿山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第5篇

1地质、矿产潜力与矿产工业

爱尔兰地质与成矿环境多样。分布的岩石年龄从元古宙到现代都有出现,以古生代碳酸盐类岩石居多,无太古宙岩石出露。根据爱尔兰地质调查局资料,爱尔兰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铅、锌、银、石膏、金、煤炭、铜、重晶石等,其中,优势矿产为铅和锌等,其探明储量在欧洲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爱尔兰的铅锌矿资源主要分布在该国的中东部地区,形成于古生代沉积盆地中,其中,最主要的含矿盆地是中爱尔兰盆地(CentralIrelandBasin),在芒斯特盆地(MunsterBasin)中也有高品位铅锌矿产出。在这些盆地中,有3种类型的铅锌矿化:层控型、密西西比河谷型和脉型,其中最重要的矿化类型是产出在纳文群(NavanGroup)和沃尔索特(Waulsortian)灰岩中的层控型(部分呈层状),也称爱尔兰型矿床。多年来,爱尔兰一直是欧洲重要的铅锌矿生产国。2012年,其锌精矿产量约占全欧洲(包括俄罗斯)锌矿山产量的32%,是世界第10大锌精矿生产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5%。爱尔兰也是欧洲重要的铅精矿生产国,产量占欧洲包括俄罗斯铅矿山产量的12%,是世界第12大铅精矿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1%。

2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勘探和采矿局(ExplorationandMiningDivision)(EMD)是爱尔兰矿产工业的主要管理机构,其职能是:①管理和许可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②促进矿产勘探投资;③在矿产勘探和开发领域,制定矿产政策;④作为矿产所有者,代表和保护国家利益。爱尔兰勘探和采矿局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对矿业所有相关管理问题具有全面支持服务功能,包括以下方面:①立法条款;②有关所有勘探许可证地理区域的参考信息;③对在爱尔兰所开展勘探和采矿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评估;④有关环境敏感区信息;⑤以数字形式,公布自2000年1月1日以来的勘探公司报告;⑥公布勘探公司提交的航空地球物理调查资料;⑦有关在爱尔兰的咨询师和承包商的信息;⑧接触对爱尔兰不熟悉的公司,或有兴趣成立合资企业的公司等。在爱尔兰,矿产资源或为国家所有,或为私人所有,或是两者的结合。在各种矿产中,国家拥有的矿产约占60%。大体上说,国家拥有的矿产主要包括金属矿产、工业矿物和能源矿产;砂、石、粘土等大宗性非金属矿产则主要属于私人。法律规定,无论矿产所有权如何,开发矿产的权力都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手中,但矿产开发者要对矿产所有者进行补偿。在爱尔兰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除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外,还需要获得两种其他类型的许可证。一是《规划和开发法》(PlanningandDevelopementActs)之下的规划许可证;另一是《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Acts,1992to2007》之下的一体化污染预防和控制许可证(Integrated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Licence,IPPClicence)。申请这两种许可证时,都必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S)。

3矿业权设置

根据爱尔兰《矿产开发法1940~1999》,爱尔兰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勘探许可证;②采矿许可证/采矿租约。爱尔兰矿业权的获得一般通过申请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也会出现竞争性状况。竞争性区域是最新放弃的区域或已提供但被拒绝的区域。

3.1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在许可证指明的区域内开展所指明矿产的勘探活动,包括土地准入等。可采出合理数量的矿产进行分析、化验和试验,但开采、出售或其他处置勘探许可证土地上的矿产是违法的。勘探许可证的申请需向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勘探和采矿局(EMD)提交。申请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并提供:①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②为什么寻找这些矿产的理由和这些矿产的适当勘探计划;③最低投入要求的承诺;④适当的以防第三方诉讼或环境损害而投的保险证据。勘探许可证申请在“先来先处理”基础上进行办理(竞争的许可证除外)。如果申请成功,申请者将收到一封通知书,陈述勘探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在许可证最后授予前,拟授予的许可证必须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广告。相关人可在21天内提交正面或负面意见。如果没有严重的妨碍,EMD将发放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勘探许可证可在申请的4个月内发放。勘探许可证一般涵盖面积约35平方公里,有效期一般6年,可续期。续期时,一般要求工作量和花费投入要不断增加。每两年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保持机密6年或直到许可证放弃。区域航空调查是例外。其数据在4年后公开,除非地面仍然为该委托调查的公司持有。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一般要伴有机密工作总结表(ConfidentialWorkSummaryForm)和资质说明表(StatementofQualificationForm)。在许可证期满前,如果持有者希望延长期限,应提交勘探许可证续期申请表;如果持有者不打算续期,则必须要提交勘探许可证终止/放弃表。在爱尔兰,授予勘探许可证的区域有3种类型:①普通开放区;②鼓励开放区;③竞争性区域。普通开放区是划定的许可证区域,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矿产勘查许可证,其原则遵循“先来者,先服务”。对于鼓励开放区,许可证申请费和工作投入要求降低,目的是鼓励对新区的勘探活动。对竞争性区域,评估申请的考虑因素,不是根据“先来者,先服务”原则,而是着重考虑勘探项目计划的进取性和质量、申请者的职业记录和资金可得性等。

3.2开发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开发采矿许可证/租约所指明的矿产,并进行所采矿石的相关处理活动,包括粉碎、选矿等。对于贱金属矿床,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矿产、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区域,包括矿产所有关系(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及权利关系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关系的信息(特别是有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相关成员(在采矿租约/许可证中常规定,只有在申请者拥有的土地上或拥有土地所有者的事先书面协议,方可允许进行露头采矿);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对于贱金属以外的其他矿产,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区域,包括储量/资源、矿产所有权信息以及权利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信息,包括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国家采矿许可证/租约的授予一般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相关授予条件多通过谈判解决。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的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矿产,采矿租约的授予一般在18个月;对于私人所有的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授予时间略长。爱尔兰各矿业权基本特征如表2所示。

4矿业税费

在爱尔兰矿业投资时,相关税收包括公司税、权利金、增值税、关税、二氧化碳税等。

4.1公司税

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2011年发表的财务框架(fiscalframework),一般企业的公司税是12.5%。对矿山企业,公司税税率是25%。可有各种补贴和扣除(包括资本补贴)等。

4.2权利金

在爱尔兰,没有权利金的具体规定,一般权利金收取比例按个案处理,由单个协议规定(尤其对新租约),即由谈判决定。目前对贱金属来说,权利金率是净收入的百分之几。有一个每年最低支付额,称为“死租金”(“DeadRent”),其并入权利金中。如是工业矿物,权利金从量计算,一般是每吨0.5~1欧元。

4.3增值税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政府对应税企业在爱尔兰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征收增值税(VAT)。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1%,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税率是9%和13.5%。

4.4二氧化碳税

对化石燃烧,每吨收取15欧元的二氧化碳税。

5主要矿业投资政策与管理政策

5.1矿业投资政策

爱尔兰政府奉行鼓励和支持矿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向国内的矿业投资。对外国的矿业投资没有限制,矿业利润可自由汇出。2007年12月2日,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埃蒙赖安(T.D.EamonRyan)宣布,禁止在爱尔兰勘探铀矿。

5.2矿产勘探政策

在爱尔兰勘探矿产资源,必须要持有爱尔兰勘探许可证。对于矿产勘探工作,爱尔兰政府设有明确的最低工作投入要求。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开放区(或曰标准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0000欧元。对于鼓励开放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5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向EMD提交最低工作计划,细节需要EMD同意。勘探工作必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勘探公司必须要保持所有挖掘工作或与地下水试验工作的适当记录,包括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官员和地方官员检查时的投诉登记。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部和相关地方政府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相关的数据。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尊重土地所有者有关准入土地的希望,在进入土地前应获得相关地主的允许,并应在环境保护上承担责任。虽然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开发法1963~1993》,勘探活动可免于管控,但被许可人应按EMD的良好环境实践指南行事,在打钻时应提前两周通知,进行槽探时要获得EMD批准,槽探后应立即复垦等。

5.3矿产开发政策

在爱尔兰,要开展采矿活动必须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40》之下的国家采矿租约(StateMiningLease),也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79》之下、专门针对私人所有矿产的国家采矿许可证(StateMiningLicence)。无论如何,开发私人所有矿产,必须要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或由协议规定,也可通过《矿产开发法1979》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决定。根据《矿产开发法1940》,采矿租约在个案基础上谈判获得。基本要求是:①坚持最佳实践;②确保矿产充分提取;③防止地面下沉(沉陷);④适当复垦采矿区;⑤支付权利金等。

5.4环境保护

对于矿山开发,爱尔兰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爱尔兰政府要求,在矿山投入生产前,经营者必须要获得一张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涉及向空气和水体的废物排放、噪音包括振动、废物储存与处理等。要获得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要由开发商自行准备。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含有项目可能影响的分析,包括对人、动物、植物、土壤、水、土地景观、文化遗产等的影响。5.5矿山安全爱尔兰政府重视矿山安全。在矿山安全方面,爱尔兰政府的基本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不断完善和细化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②明确矿山所有者责任和义务;③明确矿山管理者责任和义务;④明确矿山管理者资质;⑤明确矿山每日的运作条件;⑥确立矿山安全检查机制和制度等。

6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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