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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整合5篇)

2024-07-08 21:34: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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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城、城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农村聚居点建设项目、旧场镇改造、林盘聚居点整治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2024规定,结合我市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农村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区域内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省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原则,满足《*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对农村村民委员会或群众的举报均应按职责和法定程序查处。

第六条(项目业主)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聚集户数平坝地区50户以上、丘区和山区15户以上的农村居住区[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居住区建设的部门、机构、经济实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共同成立的合作组织。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会同项目所在镇(乡)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原宅基地规模及复垦整理方案、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实施方案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业主报区(市)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项目选址)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实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十条(规划方案设计)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选址确定后,由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包括各项设施配套、建筑形态和户型以及立面效果图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审议)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上报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公告)

县级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对农村集中居住区(点)规划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镇(乡)总体规划或村规划的应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审查后要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应重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各种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当地村委会公告。

第十三条(用地许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审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可行性方案等文件、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意见书》。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报建方式)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可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分期实施,各分期工程可作为独立项目报建。社区内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独立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相关规定单独报建。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阶段)审查。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业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三层以下的低层建筑,可按照建设规划选用经审定的农村住宅通用图、标准图,并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备案,应按《*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建设项目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统规统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在办理了质量、安监备案后,项目业主持质量、安监备案表和《建设用地意见书》、《规划审查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区(市)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原址自建”和“统规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建设业主应向镇(乡)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出具开工通知书,方可动工建设。镇(乡)政府可提请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施工组织予以审查。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十八条(质量安全行政监督)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镇(乡)政府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指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政府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社会监督)

由镇(乡)政府牵头,建立村级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可在村组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农民为农村建设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受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巡查监督,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所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完工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统规统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和单体建筑三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区(市)县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

“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的农民建房工程及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村集中居住区(点)项目需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应按《*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并联审查。

第二十一条(报建收费)

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1.项目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挂牌出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聘请相关资质单位编制拟开发项目申请报告,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可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由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项目前期准备。

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应及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到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向住建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企业选定工程监理单位,并到住建部门备案后,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3.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由开发企业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单体工程建到地面一层可由项目开发企业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入网销售手续。项目竣工验收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即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验收。

4.房屋销售及售后服务。

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开发企业应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完成后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同时,项目开发企业应积极做好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签订工作,督促物管企业做好项目日常维护、修缮与整治等服务。

(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应按照全县规划布点村庄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障权益、稳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原则上,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用地需为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履行农用地转用手续。非规划布点村庄一律不得建设新型农村社区项目。

1.规划审查。

由各乡镇(街道)按照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布点村庄,组织进行初选,确定规划布点村庄建设范围和项目建设地点,并征求农民群众意见,初选后由县国土部门对其地类、权属、面积等进行核定,核定后报县规划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由乡镇(街道)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纳入村庄规划统一编制,规划报经县小城镇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启动建设。

2.项目建设。

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建设由乡镇(街道)按照县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布点村庄房屋建设图集》或经规划部门审核认定的设计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并做好房屋建筑质量检测把关工作,县住建部门予以配合。农民房屋建设应以“自建、代建”的形式开展,不得进行变相开发和销售。同时,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八位一体”(“一个村民服务中心、一个卫生室、一家超市、一个幼儿园、一个文体活动广场、一个“三来一加”创业点、一个公交站台、一个银村通服务网点”)的要求,全面做好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配套建设。

3.项目验收。

规划布点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完成规划设计全部内容、“八位一体”配套到位后,可由乡镇(街道)牵头会同县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同时在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降低镇村住房建设成本

对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镇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县权范围内实行规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缓、减、免等鼓励措施,并将部分费用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收取;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中农民自建房屋免收所有规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民代建房屋涉及规费、基金、行政事业型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缓、减、免等鼓励措施。

三、进一步优化镇区住房建设模式

按照“统一规划,规模适度、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的要求,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乡镇(街道)总体规划,选择居民房屋质量较好、居住较为集中的保留街道,进行改造建设,采取片区开发与居民自建相结合的模式打造乡镇镇区。由各乡镇(街道)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片区与居民自建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规划方案报经县小城镇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对项目片区开发部分参照镇区房地产项目相关流程和政策执行;对农民自建部分参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相关流程和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镇村住房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镇村住房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是各自辖区内镇村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乡镇(街道)的发展及居民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建设功能齐全、特色明显、环境优美,更加具有吸引力的高品位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

(二)强化服务保障。

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小城镇和规划布点村庄建设。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到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镇村建设工作要有机结合,实现资源有效整合,工作互相促进;县规划部门要制定全县镇村住房建设的详细办理流程和相关证件的办理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要件办理程序,不得搭车审批、搭车收费。

(三)提高监管水平。

县规划部门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定期检查项目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告知乡镇(街道)进行整改,加大对无规划方案擅自开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提高小城镇建设品位。同时,要加大项目规划公示力度,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通过后,必须在项目现场树立规划公示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总平面图、鸟瞰图、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等;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管,要重点加大对规划布点村庄建设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生产、规划放线、施工指导和实体质量等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加大小城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并责令其整改,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

农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按照县人民政府下发《2024报送“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现将XX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锐意创新抓农业农村改革

1、继续完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集体耕地测绘面积XX万亩,形成纸质档案资料XX宗,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XX户,已颁发XX户,颁证率达到XX%。

2、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目前全县XX个乡镇试点村的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下阶段的股权设置、资产量化和成立合作社等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

3、逐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土地确权的成果,结合土地平整项目、作物补贴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累计完成土地流转XX万亩,流转比例占耕地面积的XX%。

二、持之以恒抓农业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1、深入开展人居环境整治。以“千村整治”村庄清洁行动为抓手,院内院外六件事为重点,狠抓村容村貌治理。农村改厕工作,2024年改厕任务为XX座,截止X月X日已完工XX座,完工率为XX%。

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累计发动群众投功投劳XX万人次,清运农村垃圾XX万余吨,清理沟渠、河道淤泥渠道XX公里,拆除清理残垣断壁XX个。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总投资XX万元的XX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建设项目,在县城、XX镇分别建设污水处理厂,分别连接临近乡镇的污水管网,基本完成污水2024管网的建设。

4、积极推进农村健康卫生生活方式培养,解决睡觉上床XX户,完成率XX%;解决做饭上灶台XX户,完成率XX%;解决吃饭上饭桌XX户,完成率XX%;解决学习上书桌XX户,完成率XX%。

5、创建州级示范村,2024年自治区拨付400万元,实施8个州级示范村项目,目前项目方案已通过州级审验,XX村土建类施工已完工,沙湾村绿化工程、太阳能路灯安装已完工;剩余采购正在走采购程序,资金支付XX%。

三、农机化工作稳步发展

1、农机装备总量持续稳步增长。全县在册拖拉机XX台。农机总动力达到XX万千瓦,较上年增长XX%。

2、农机化作业水平保持稳步提高。全县总耕地面积为XX万亩,小麦、豆类、油料、打瓜等农作物已实现全程机械化,玉米机收达到XX%、甜菜机收达到XX%,农林牧鱼综合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XX%,较上年提高了XX%。

3、卫星导航自动驾驶技术推广。自2014年起,XX县就引进卫星导航系统,用于农机播种作业,在不断加强引进卫星导航播种技术的进程中,目前已累计安装XX部。在XX镇农民群众自发使用卫星导航播种技术,提高基地建设的整体形象,完成XX万亩作业量。

4、特色农业机械研发和利用。2024年XX县加强特色农业机械推广力度,整合技术资源对原有的摘穗式玉米收获机进行改进,用于薰衣草收获,实现了薰衣草机械化收获“零”突破,在机具改进过程中,严格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机具各传动部件安全可靠,并加固防护部件,使所以传动部件均在防护隔板内传动,提高安全系数。

四、市场监管能力逐步增强

1、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对未审先推、未备案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经营档案不健全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我县种子生产经营实行网上备案制,全年累计受理了XX家种子经营门店提交的XXX份备案申请,备案率达XX%。

2、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口。通过网上审核、实地审查,对XX家符合经营条件的农资店颁发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认真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对经营假劣农药和肥料、过期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经营禁限用农药、高剧毒农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截止目前,开展定量检测样品XX个,XX个参数,合格率XX%;开展快速检测XX个,合格率XX%;配合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完成监督抽检采样任务XX个。合格率为XX%。已实施合格证主体XX个,贴用合格证XX张,带证销售产品XX吨。国家追溯平台录入主体信息XX个,自治区追溯平台录入主体信息XX个。同时,XX县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于今年年初通过实验室了“双认证”考核。

五、凝心聚力抓农村经济发展

1、扎实开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是家庭农场、合作社方面。2024年新增家庭农场XX家,上报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XX家,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XX家。大力发展特色种植订单农业,帮助XX县雪草专业合作社、XX种植专业合作社等XX个合作社签订甜叶菊销售订单,总计XX亩。目前,全县共有机制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XX家(示范社XX家),家庭农场XX家。

二是龙头企业方面。牵头组织认定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XX家,组织申报州级龙头企业XX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XX家已通过验收。目前,全县有农业龙头企业XX家(自治区级的XX家、州级的XX家、县级XX家)。

2、深入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

2024年预计全县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达XX个,其中休闲农业观光农园XX个,农家乐XX个,休闲农业一村一品专业村XX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遍及全县XX个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接待人数XX万人次,综合营业收入XX亿元。

3、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以XX镇为主产区的薰衣草种植面积XX万亩。保持红花、蔬菜等传统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形成以果XX等乡镇为主产区的XX万亩红花种植基地;以XX等乡镇为主产区的XX万亩蔬菜种植基地。不断扩大甜叶菊种植,进一步调整种植业结构,以XX为主栽区的2.58万亩甜叶菊种植面积。成立XX产业发展协会,通过举办XX公共品牌线上推广活动、XX的主题直播活动、“6·10”县长直播带货活动、XX产业发展高峰研讨会等系列活动进行公共品牌推介。此外,还邀请中央电视台四套《源味中国》节目组拍摄了专题片,在影响力较大的航空杂志《南方航空》上登载3期宣传广告,在潜在客户较为集中的沪广深地区开展冠名号高铁列车全方位宣传,不断增强产业融合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六、稳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积极推进畜禽粪污防治。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项目资金,重点完成了全县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规划,引进秸秆、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在XX个乡镇(中心)各建设1个畜禽粪污处理2024中心,XX个乡镇(中心)各建设畜禽粪污2024点1个,项目资金XX万元;在XX个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项目资金XX万元。

2、全面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设定XX个残膜回收监测点开展定位监测工作,对全县XX万亩覆膜地块残膜回收进行补贴,每亩补贴XX元,合计XX万元;对XX万吨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率达到XX%。

农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清欠; 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field, the field of clean-up construction project payment arrears and wages of migrant workers is an inportant work for the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in recent years, the author make furtherresearch and discussion to the Shuangqing work, and propose practical methods and measures based 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in the daily work.Keywords: debts; arrears; money for the projects; wages of migrant worker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防止建设领域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作为清欠办工作人员,根据自己日常工作经验,提出如下见解: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查

(一)发展改革及2024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管制度。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财政投资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拨付。自筹资金未落实或不到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工程合同及履约监管

(一)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发包的工程,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订立承发包合同。双方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对约定不明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合同备案。

采用BT、BOT、BOOT、BOO建设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明示,并列出需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该类工程合同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的,应当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禁止使用无资质包工队伍,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垫资,劳务分包款必须按月足额拨付。

(三)禁止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对违规垫资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可撤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规垫资的施工企业记入信用档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后果的,限制其参加新项目投标。

(四)严格执行工程结算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质量验收后30日内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结算审查。项目未完成结算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整体工程验收。

三、严格建设工程监管程序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建立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7日内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由合同管理部门发放备案证明。对不能提供工程结算备案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予颁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录入当地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将企业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同时对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将其拖欠工程款的不良信用行为告知企业的贷款银行,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存在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项目。

四、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一)所有施工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必须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卡”,严格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开户行应每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施工企业工资预储账户的运行情况。

(二)劳务用工企业应按施工项目编制工资支付表。企业按月和季度结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与农民工办理签收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未按要求编制工资支付表,隐瞒事实真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严格实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2024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件。劳务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10日内,必须与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劳动合同的配合检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包工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对违法违规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清欠联动机制

(一)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协调处理机制。住建部门作为防止产生新拖欠问题的主管部门,设立全拖欠投诉举报中心,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系统都要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不及时解决拖欠问题的企业和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限制措施。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2024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贻误清欠工作和不认真履行清欠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也要共同为解决拖欠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农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村环保合作社;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支付;荷兰

文 郭鸿鹏 刘春霞

日益严峻的农业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权界定困难等原因,以政府强制力为基础的“命令一控制”治理方案和基于所有权的市场环境主义方案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尴尬局面。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注意力转移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模式中,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的自治模式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成长,但专注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数量极少,且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中已经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成为荷兰农民参与农业环境政策制定的桥梁,重塑了当地农场、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的双赢。其实践经验为我国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发展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的政策依据

荷兰政府为了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农业环境方案——与环境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充分调动了农场周围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积极性。该方案主要依据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支付,即保护物种越稀缺,产出水平越高,农民得到的补偿支付也就越高;相反,如果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的农民在六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其相应的补偿支付将会减少30%。农民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补贴项目具有严格的要求,比如,申请范围至少覆盖100公顷土地。荷兰农民平均农场规模大约为18公顷,因此,申请此项目的农民大多选择和邻近者联合提交申请。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对荷兰农民并不陌生,该方案最初应用于荷兰矿物系统环境管理中,即通过分配农民污染配额及未使用配额交易制度,根据每个农场污染水平赋予市场价值。与可交易配额制相比,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应用于农场生物物种的保护存在一些潜在困难。荷兰农业部仍把该方案融合于环境管理政策中,部分原因是农村环保合作社发挥的关键作用。

首先,农村环保合作社在组织社员联合申请和协调社员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环保合作社通过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态度,提供明确可信的选择信息,详细解释农业环境管理规划条款,帮助社员联合申请农业环境管理规划,克服了个人申请中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以此提高了农业环境管理规划中农民的参与率,并且一定程度上给未参与者施加了压力。其次,除了联合申请活动,农村环保合作社在帮助社员接收和重新分配补偿支付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荷兰政府引入了农业环境管理中的组织补贴支付,该补偿支付由环保合作社直接接收,且该支付项目中包含了环保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从而保障了支付信息公开透明。同时,为了支持组织发展,环保合作社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为了保障补偿支付在参与农民之间的重新分配公平进行,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内部重新分配系统比例池,根据参与农民签订的环境管理合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农民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支付资金池。另外,参与农民如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其补偿支付将会减少。因此,农民非常注重对环境管理结果的实时监控。环保合作社通过直接参与或邀请感兴趣的群体参与的方式帮助合作社成员进行监测。为了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荷兰环保监测机构每年以5%的比例从联合申请合同中随机抽查。

农业部:环保合作社的政府支持

荷兰农业部并没有直接参与农村环保合作社的微观管理。正是由于缺乏中央政府机构的直接参与,才使得荷兰农村环保合作社遵循不同的发展轨迹。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用于合作社初期筹建和开展活动,并承认合作社的管理地位。此外,为了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委员会中的话语权,农业部协助环保合作社成立了一个中间保护组织——荷兰乡村生态协会(Natuurli jk PlattelandNeder land,NPN),并给予财政支持。NPN通过介绍需要环境合作社参与的农业环保创新方案提高环保合作社地位,赋予环保合作社联合申请优先权。环保合作社提出了农业环境政策改革方面的诸多意见,推动了农村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这些积极效应推动了农业部对环保合作社的进一步支持。一方面,合作社参与农业环境管理行政成本较低,从而节约了农业部参与环境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农业部支持发展环保合作社可以更积极有效地传达农业环境政策,进而影响农民参与环境管理行为。

环保合作社代替农业部角色成为农业环境政策的推行者,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建议,建立信息获取渠道,重新定义农民在农业环境管理中的角色,为改善农业环境出谋划策。农业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源支持,成立服务支持部门NPN,吸收合作社实践经验,并将其用于农业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中。农业部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展示出其对环保合作社的高度信任。

多个参与主体:环保合作社合作伙伴

当前,环保合作社在荷兰农业环境保护领域享有重要的话语权和组织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离不开合作社社员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同时也与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响应密切相关。这些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农业企业、自然环境机构以及科研院校。

最初,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在响应环保合作社提议方面是犹豫的,它们担心自己的农业地位遭到威胁。同时,环保合作社也担心被卷入专门提高农业生产力为主的行为模式中。然而事实上,环保合作社直接受益于传统农业利益组织已经建立的沟通渠道;而传统农业组织的利益实现与环保合作社鼓励农民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密切相关。因此,传统农业组织乐意把这项环保任务交给环保合作社,并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农业企业不仅为环保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知识服务,这些信息有助于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准确找到合适市场。农业的再定位对农业企业无疑很重要,如服务于农业的牲畜饲料制造商已经认识到农业未来规划的重要性,并对从事这项活动的环保合作社提供资助。事实上,环保合作社已经收到约20家农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合作社与环境管理机构的关系因地而异,但寻求与环境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目的是一样的。以德皮尔环保合作社(Milieu CooperatieDe Peel,MCP)为例,多年来,当地农民与地方环境机构的关系充满了矛盾。MCP实施的与农业生产2024的自然环境保护政策得到了农业部的认可和支持,从而迫使当地环境机构必须沿着环保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计划,由以前的矛盾关系转为合作关系。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为环保合作社提供可靠的专业意见,比如,在制定农业环境规划方面,瓦格宁根大学与多个环保合作社建立了合作关系。

环境和经济双赢:环保合作社的运营结果

农村环保合作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了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既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减轻了政府监管成本。以伊斯特玛兰斯协会(VerenigingEastermar’s Lansdouwe, VEL)和阿赫特卡斯佩伦农业自然和景观管理协会(Vereniging AgrarischNatuur en LandschapbeheerAchtkarspelen,VANLA)合作社为例,与环境效益2024的两项主要活动是“环境记录”和“自然追踪”。“环境记录”涉及一系列合作社社员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活动,主要包括农业外部投入减少和内部资源有效利用策略。“自然追踪”项目主要包括合作社社员2024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景观管理方面的活动。“环境记录”项目显示,与地区平均水平相比,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土地氮流失处于较低水平,表明环保合作社可以有效管理现代农业生产活动,并与当地生态承载力相适应。“自然追踪”项目显示,当地自然景观管理项目参与率明显提高,保护边界明显延伸。当前,在保护农场草地鸟类和草地植物物种项目中,农场社员把保护边界延伸到了270公顷,事实上,达到80公顷的保护规模就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支付。毫无疑问,环保合作社已对农业生态环境管理项目的范围和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交易成本低和额外收益是农民加入环保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荷兰政府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给予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合作社社员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同时该政策也鼓励了非合作社社员的积极加入。此外,环保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便于社员采取新的农村发展方案,从而实现新的农业收入,这方面在自然景观管理方案中最为明显。VEL和VANLA合作社社员,2024自然景观管理的补偿支付平均为5500欧元。有些合作社社员通过发展有机农业和农业旅游项目增加收入。另外,合作社帮助社员简化项目操作中不必要的程序,减少社员了解官方环境规划方面的支出,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一般政策框架相比,基于农民和政府信任关系组建的环保合作社还减少了政府监控成本。环保合作社联合其他参与主体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低外部投入方案,既减轻了环境负荷,又增加了农业收入。研究表明,相关成本减少约为每公顷135欧元,一个30公顷的农场意味着每年额外收益达4000欧元。

对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启示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不能将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视为治理农村环境的灵丹妙药,需要特殊力量或者制度来解决。随着奥斯特罗姆自治理论与制度分析框架的出现,不少学者纷纷提出需要实行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荷兰的农村环保合作社正是这样一种农业环境自治组织,它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我国要积极借鉴荷兰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努力,充分调动农村环保合作社解决农村内源性污染的积极性。

实施补偿激励措施调动环保合作社积极性

随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断深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未能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补偿激励措施。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来源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实施污染治理补偿措施的困难。因此,我国要借鉴荷兰补偿支付经验,实施与环境管理产出相关的补偿支付方案,调动农民的环保积极性。以环保合作社为监管主体,对实施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行为和环境管理输出结果较大的合作社成员给予补偿奖励;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的成员,减少其补偿支付。环保合作社要积极帮助社员联合申请环保项目,设立补偿支付重新分配比例池,确保重新分配公平合理。此外,对于合作社中环境保护质量较好的社员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非合作社农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转变政府环保角色发挥环保合作社主要作用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较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体作用,实施的是“自上而下”的环保政策,尽管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环保效果甚微。以农作物秸秆燃烧为例,每年秋收季节政府都高度重视农村秸秆燃烧问题,派遣基层人员驻村蹲点,但仍然避免不了秸秆燃烧的局面。因此,政府要转变“一手抓”的环保角色,借鉴荷兰经验,赋予合作社更多的环保任务和环保政策建议权,充分发挥环保合作社的主体作用,为环保合作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保障农村环保合作社在政府环境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此外,政府环保部门应以一定的比例对环保合作社的环保效果进行抽样检测,避免农村环保监管“真空”出现。

调动多方参与主体激发环保合作社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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