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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范文第1篇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在《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府发〔1994〕286号文件)的基础上,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现有危房得到改造,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在1995年分别定为5%,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按此比例缴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差额比例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六)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成立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与承。人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下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项目,发产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七)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目前我市砖混成套住房的租金仅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2.1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如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分步实施规划如下:
第一步:1995年1月起,砖混成套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84元,社会平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二步:1997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第三步:2000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八)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的步伐,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九)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比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高20-50%,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球浏对象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十二)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管理和住房补贴。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三)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四)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可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所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鉴于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环境、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市房产价价格评估事务所评定。
(十五)标准价按负担价与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但价,1995年定为市、县(市)双取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六)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1995年可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今后要逐步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购买新旧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享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七)取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八)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控制标准执行,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十九)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给予应付价款5%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期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个人和单位按购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加强售房资金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房改政策性资金管理,必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资金的宏观调控,监督使用。售房资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必须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五、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
(二十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解决拥挤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二十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机关、团体、企事业自行组织,经确认符合集资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
社会集资全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凡解危解困、旧城改造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的房屋所有权人(含单位、个人)和承租人(含单位、个人)以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划拨专项用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均可参加。
集资合作建房的组织者,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集资办法,接受监督、检查。
(二十四)集资合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
集资合作建房的集资额度,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为计算依据,确定权属关系及产权比例。
(二十五)对集资合作建房工程,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城建、税务、教育、财贸、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二十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和解危解困)的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危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和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以优先安排。
七、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二十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职工、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该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八、做好同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九)继续收取住房保证金。对承租腾空旧住房和新建公有住房的职工和居民住户,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至20元收取。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及时汇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保证金专户,同时领取等值的《重庆市住房保证金专用票》发给交纳人。
到1998年,停止收取住房保证金;并按规定承兑已收取的住房保证金本息。
(三十)做好同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按优惠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一)本决定发布前已批准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取得部分产权的,均须按照集资当年的集资额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经集资人同意也可按集资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二)继续做好原有房改资金的归并、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住房保证金、优惠售房资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均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范管理。
(三十三)继续对房改资金的使用实行优惠政策。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四)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房改工作机构,使之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力和协调能力,以适应房改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所有在渝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重庆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市属及中央、省属在渝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重庆市房改办审批;各区市县属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所在地房改办审批。
(三十六)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支,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七)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合格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九)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驻渝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军队房改政策办理。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理财》;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
一、探索高职《家庭理财》课程教学方法的意义
随着普通家庭拥有的经济资源不断增加,家庭理财广泛兴起,力求运用所拥有的资源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迎合社会的需要,《家庭理财》课程已在财经类院校普遍开设,这是一门集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为一体的致用之学。家庭理财就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引导学生体验和管理金钱的实践、学会规划和管理人生、获得独立自尊等健全人格的教育。正确的财富观念、理财意识和良好的理财习惯将使学生终身受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家庭理财》课程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家庭理财的知识与技巧,还要提升他们综合理财的能力。但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知识传授作为教学的重点,而在学生能力培养方面薄弱欠缺。所以新的教学方法的探讨研究成为广大投资理财教育工作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当前高职院校《家庭理财》课程的主要使用的教学方法及其缺点
(一)直接讲授法
直接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讲授法的优点是教师容易控制教学进程,能够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系统的科学知识。讲授法如果运用不好,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易发挥,就会出现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听的局面。
(二)案例教学法
在《家庭理财》课程教学过程中,要适当的引用一些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的案例让学生进行理财分析、设计理财方案,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的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案例教学法想要成功吸引学生在学习热情,就必须要有一个好的案例,案例的选择应该能贴合时代、生活、现实,这样让学生不会觉得望而生畏,能有亲切感,能将自己代入到案例中,更好的进行的案例的分析与解决,但是适合的案例的选择相对较难,或者对于老师备课要求很高。另外案例教学法中,学生的讨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学生由于知识储备等方面的原因,学生的讨论较可能偏离方向或者主题不明确,这样就很难达到老师预设的目标。
(三)模拟情景教学法
模拟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模拟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在《家庭理财》课程教学中可以让学生更好的参与到教学中,让学生能感同身受的进行一些理财的思考、设计,从而能帮他们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教师创设的情景要使学生能有代入感,如果创设的情景离学生的生活太遥远,学生就很难在教师创设的情景中去进行知识的运用。
三、高职《家庭理财》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实质及高潮所在。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营造良好的讨论气氛和环境,要对学生进行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中心展开。在讨论中教师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思想。这一环节虽然很好地体现了课堂中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但教师的作用却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教师既要对课堂统筹规划,积极进行引导组织,又要让学生自己归纳,对于学生的疑难问题、不足之处进行讲解、补充。教师自始至终应保持课堂气氛“活而不乱”,能做到收放自如、游刃有余、随机应变等。让学生带着问题激烈的讨论,充分调动了学生积性。学生发言回答问题时,教师要注意到学生是否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适当的时候给予启发,让学生认识到问题关键所在,处理好每个问题。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性的归纳、点评,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难点、重点,需要深入思考之处,并指出本次讨论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而且需要对学生的表现加以评价,以激励学生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就是以完成一项具体的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项目任务为目的教学任务。学生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必须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深入社会调查相关信息,充分了解市场实际情况,了解不同客户的理财需求,并对已掌握的信息加以分析整理,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设计出相应的理财方案。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使他们将书本知识有机地和实际联系起来,提高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对各个子项目评议中,首先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说出在完成子项目过程中的经验以及不足,然后教师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的完成情况加以评价,最后师生共同总结经验和教训,讨论改进措施。
(三)互动教学法
家庭理财规划流程的第一步就是收集客户信息,这就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沟通交流的能力。互动教学法能够很好的锻炼学生这方面的能力。主讲教师先讲授相关的知识点,教师分别扮演不同类型的客户,让学生担任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规划师,共同来完成理财规划流程的第一步。在师生互相交谈的过程中,教师考察扮演理财规划师的学生面谈前准备工作准备的是否全面,语言及非语言沟通的技巧把握是否恰当。整个交谈结束后,鼓励其他学生对此过程加以评议和补充,使学生真正掌握作为一名理财规划师应该如何面对客户,如何与不同类型客户沟通以获取所需资料。这个互动过程有效地锻炼了学生处事及应变能力,也进一步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四)多媒体教学法
鉴于这门课程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等特点,利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是必须的。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将市场上最新的理财产品直观地展示给学生,使教学内容更贴近于生活。另外,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也可以利用多媒体有效展示与案例相关的教学内容,课下学生也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对所学内容加以复习和总结,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去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参考文献:
[1]张慧一.案例教学法在《家庭理财》教学中的应用[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3(12)
[2]郭燕飞.基于个人理财的教学方法探析[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2(12)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县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确保土地供应。把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强制性举措。自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购买自愿的原则,探索住房保障新方式,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鼓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实行廉租住房产权国有、私有相结合的共有产权管理模式。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是指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上级和县政府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形成的产权。
廉租住房私有产权是指由住房保障家庭通过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产权。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行配售和配租相结合的原则。
廉租住房配售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住房保障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获得资金补助,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剩余国有产权租金。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县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提供住房,由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并按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租金。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管理工作。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统计、物价、人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租和配售管理
第六条申请配售、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已列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经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确认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廉租住房配售管理
(一)申请家庭购买的普通住房,50平方米以内视为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补贴优惠政策。
(二)规定小区内每户廉租住房的补贴金额由财政直接拨付到该小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
第八条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主要向没有购买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具备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
(一)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员、严重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中有一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因廉租住房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已享受廉租住房配售、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配租配售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可打捆使用,充分盘活上级支持我县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配售家庭领取购房补贴应持证件:
(一)身份证、住房保障证;
(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或拆迁回迁安置协议、原房屋已拆除证明。
第十二条在规定小区开始配售一年内,选择配售的家庭较少,廉租住房定向投资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可在该小区全部用于购买住宅,住宅产权属政府所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管理,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配租房源。
第四章配售廉租住房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购买住房后,按规定时限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
第十四条配售家庭所购住房为有限产权住房,剩余产权属县政府所有,配售家庭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年交纳一次,交租金满5年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房户从购房之日起满5年且足额交纳国有产权租金后可自由交易,5年内上市交易的,应补交中央补贴资金且足额交纳相应租金,取得全部产权方可自由交易。5年内未上市交易廉租房但又购买商品房,或将廉租住房出租的,须退出已购廉租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原购买价格收回。
第五章附则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范文第4篇
一、 房产税与财产税
1. 房产税的功能。众所周知,房产税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政府通过对房产征税获得财政收入,为公共服务提供经济保证;二是房产税作为国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手段,具有再分配和抑制房地产投机、减小贫富差距的社会功能。因此,合理的房地产税制对于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具有积极作用。
国内外学者对房产税的功能进行了大量研究。在市场价格方面,P.Boelhouwer对OECD国家房地产税制改革经验的实证研究表明,房产税对投机行为的抑制作用不明确,只有部分国家的房产税收达到预期政策效果。国内学者的大量研究则证实,房产税的作用具有时间和区域差异。在短期内,房产税的征收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而长期内则导致价格下降。此外,王智波的研究表明,房产税并不能稳定市场,反而放大了市场泡沫,造成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从房产税与政府关系角度出发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房产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公共服务水平降低,其中Yinger利用中位选民模型和Oates基于资本税视角的研究颇具代表性。二是房产税对政府具有激励作用。研究普遍房产税的征收约束政府的预算并提高居民对公共服务水平的心理预期,迫使政府增加公共服务投资,控制成本以提高公众福利。
2. 财产税与房产税的关系。财产税与房产税是紧密连结的两个经济学概念,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具体到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就是房产税,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
可以说,针对财产税和房产税的理论研究,目前已有较长历史。威廉配第首先对财产税做出较为系统的阐述,认为地价是地租的折现,更适合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重农学派的魁奈认为土地税是财产税的唯一形式。事实上,在亚当斯密之前,土地税都是财产税的唯一形式。亚当斯密则认为土地和土地的产出物都应是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他首创了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别征税的分税率理论,房产税作为单一财产税在理论上得到支持。马歇尔将地产价值划分为土地和土地改良物两部分,针对土地改良物的税收以房租的形式转嫁,是一种类似于消费税的“有偿税”,而土地税不能转嫁,效率更高。他将地产划分为土地、土地改良物(主要指房产)两部分进行征税,这被普遍地运用在西方国家的财产税实践中。
在马歇尔之后,个人财产税(主要指个人所有的动产)逐渐被纳入财产税的范畴,构成西方国家财产税的重要部分,针对财产税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财产税的归属、效率和作用,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蒂布特模型。蒂布特认为财产税是公共服务的价格,以社区为单位、以公共服务为产品、以居民“用脚投票”为形式的价格竞争使得地方公共产品的供求达到一般均衡。在税制方面,西方国家财产税相关实践的基本思想相同,即土地涨价归公。亨利·乔治提出单一税制论,认为因社会发展导致的土地价值上升并非是土地所有者劳动的结果,其增值应由政府征收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唯一来源。在财产税的归宿方面,存在着“传统论”、“受益论”和“资本税”三种代表观点,这些理论没有将财产税和房产税明确划分,但整体上,针对土地和房产的税收在理论研究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先前的土地产出物则被逐渐剥离并纳入农业税的范畴。
总体而言,早期农业生产在社会总产出中占据主要地位,财产税的主体为土地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改良物和房产税在财产税总额中占比不断增加。时至今日,房产税在西方财产税中已占主要地位。
二、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的主要特点
1949年《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和地产税纳入征收范围。1986年,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的1.2%或房屋租金的12%进行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房产以及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均属于免税范畴。这种税制安排避免了对房屋现价的评估,极大地降低了房产税征收的成本,但固定税率落后于经济发展,税收不具成长性。此外,由于税基过于薄弱,加之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房产税无法为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为调节我国房地产市场,构建地方主体税种,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对个人所有住房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并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两市的试点方案针对性强,特点鲜明。
首先,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试点方案具有明显的调节性,是旨在市场调控、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政策措施。沪渝两市对部分个人所有住房征税,房产税征收范围明显扩大,征税对象以新增购房为主,管理市场预期的作用明显;差别化税率指向控制高价住房,抑制高价房需求的意图明确;两市房产税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相关支出,从长期来看,试点方案在限制住房需求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扩大市场供给,调节商品住宅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家庭理财规划总结归纳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家庭征收 个人所得税 利弊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直接涉及纳税人个人经济利益的税种,也是直接影响纳税人自身税收负担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均衡的功能,尤其是针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可以随着纳税人收入水平的变化自动发挥调节作用。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调整的呼声越来越高,借鉴与西方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各种方案纷纷被提出,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人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分征式、综合式和混合式。分征式就是将个人的各类收入分别计算,按照不同的计算方式分别计征税收。综合式则是将个人的所有收入归结到一起进行统一的综合计算,不对收入做归类计算。混合式则是综合上述两者的特点,是分征式和综合式的部分重叠,即对分征项目,最后再汇总附加一定比例的综合式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按个人收入项目分别征税的分征式。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原型还是1994年制定的那套个人所得税制,分设10个常规项目计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演变,我国的个人收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项目比原来多、收入差距比原来大、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面对这样的局面,如何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管理办法,使之更好地发挥调控功能和为地方政府筹措税收资金,值得我们探讨研究。在这里我们来分析如果将个人的收入按照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位统一综合计算的利弊以及可行性。
个人所得税按家庭综合计算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他把来自家庭的每个成员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统一计算,结合家庭的支出情况,核定其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是一种很周全、很人性化的征收办法。在此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家庭征收的有利因素:
第一、按家庭征收可以把家庭收入与家庭支出完全挂钩,针对性较强。目前我国实行的按个人收入分项征收,每个人的收入项目都不尽相同,而每个收入项目在征税之前都要做必要的扣除,这就使得不同的人在征税前扣除的基本生活费用存在很大差异,体现不出公平。按家庭综合统一征收,所有的收入集中到一起计算,计算方法一样,适用标准一样,可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第二、按家庭征收可以针对家庭的不同状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合理的扣除额度,确保不同家庭的特殊需要。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所谓经济公平指的是具有相同能力的人按照收入与付出对等的原则,多劳多得;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具有不同能力的人可以享受近似的基本社会待遇。单纯追求经济公平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引起两极分化;单纯追求社会公平,会影响人们的创造热情,形成依赖感,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在追求经济公平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平,才能照顾社会的不同阶层,只有在追求社会公平的同时讲求经济效益,才能充分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实行家庭征收就是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如家庭成员的数量,子女受教育状况、需赡养人口数量、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等等,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很大程度上可以照顾到特殊家庭的特殊情况,充分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向。
第三、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给纳税人更大的筹划空间,最大限度维护纳税人家庭利益最大化。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家庭利益往往是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关联的,虽然说征收个人所得税会把个人的收入在家庭和社会之间作必要的分割,但这种分割绝不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目的。作为纳税人的各个家庭,只需要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即可。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来自不同成员的不同收入,自然会有多少与强弱之分,按家庭征税,家庭成员就可以把可能形成的各项收入汇总到一起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必要的取舍,达到税收负担最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
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征管办法确实是一种很优秀很公平很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或许会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跨越式的提高。这是一种理论的畅想,现实中要想真正采取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说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我们的国情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办法。
首先,我们的征管硬件不配套,不能保证税款以及税源不流失。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绝大部分收入都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征收机关秩序监督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否按时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就可以了,监控的面比较小,而且可能出现税款流失的几率也比较小。如果改为按家庭征收,将打破单位代扣代缴的局面,征税机关将直接面对具体的个人或家庭。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同,要从不同的家庭按照实际情况征收合适且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要有与之与之相匹配的信用系统、监管系统、处罚系统和法律惩治系统。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配套的管理软件或硬件都还有很大的欠缺,暂时无法全面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其次,收入项目的透明度降低,征收成本会大幅度增加。我国目前的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决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基本收入情况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是由详细资料的,所以单位的财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具体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属于在正常业务范围内顺便完成的工作,基本上不用再做其他的投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规定是允许扣缴义务人留取所扣税款的2%)。如果改为按家庭征收,家庭成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而且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工资水平等因素都会有很大差异,征管机构必须对纳税人家庭的各项收入逐项审核,而且还要和支付单位的账目去核对,这样会带来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征收成本的提高,税款流失的危险加大。
第三、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纳税人自愿不自愿都会被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税款,税款流失的概率比较低。如果改为按家庭征收,更多的收入需要纳税人自己到税务机关去自行申报纳税,我国居民个人的纳税意识并不是很强,尤其是涉及个人利益的税收,让他们自行计算、自行核定、自行扣除,会有相当比例的人不会计算、计算不准甚至于根本就不算,这会给征管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任重而道远,既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征管经验,还必须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个人所得税税制调整提案
[2]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温海滢。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