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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整合5篇}

2024-08-03 23:4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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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和气象管理机构,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和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内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下水动态定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四条涉及地质环境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生活和生产影响的评价,以及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地面设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拒不恢复和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该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缴存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或者灾情扩大,并向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

第四章山体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严格保护山体资源。开发利用山地丘陵等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应当划定为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

(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内;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或者线路两侧路堤坡脚外侧直线距离各一千米范围内;

(五)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海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

(二)露天采矿、工程取土;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四)新建、扩建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动。

已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应当限期停止、整治。

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确因特殊需要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批准或者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

第二十五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确需开山切坡,以及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确需取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六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七条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并组织专家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切坡、进行工程建设、开采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传播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止灾情或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所需治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矿产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限期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予以审批的;

(二)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不按照规定组织治理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废弃矿山治理经费、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或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如实报送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山采石、露天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墓地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破坏的山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1矿山地质背景

1.1地层岩性

举例煤矿区位于太行山中南段的泽州盆地北端,地势总体为南高北低。矿区南部出露大面积下石盒子组地层,上石盒子组地层在井田内零星出露,矿区中部、北部大部分区域被黄土覆盖。矿区处于太行山复背斜与沁水复向斜之间,位于华北板块山西板内造山带沁水板拗太行块隆西侧、晋获褶断带西北侧。

1.2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处于沁水盆地中段东部,属高平—晋城盆地三姑泉域水文地质单元,区域内地下水类型主要存在碳酸盐岩类、碎屑岩夹碳酸盐岩类裂隙、碎屑岩类裂隙、松散岩类孔隙3个含水岩组。

2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该煤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井保有资源量约6000×104t以上,生产规模约为90×104t/a,矿区面积近700hm2。部分地区煤层已进入残采期,但在矿井改扩建期间,企业利用煤矿现有生产系统准备开采该区残存煤资源。

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该煤业有限公司为再整合改建矿山,目前处于整合后基建期。通过近年调查与监测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但矿山开采潜在地裂缝、塌陷影响区范围内存在耕地、有林地、其它林地、草地等多种用地类型。该区煤层已大面积采空,地表也曾发育裂缝、塌陷,煤层开采已对其上覆地层造成较大破坏,该煤层之上的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下统下石盒子组、下统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亦可能遭到破坏,如隔水层破坏,储水结构发生变化,同事部分地区浅水井已出现明显水位下降。现状条件下,采矿活动对含水层的影响程度较严重。

4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认为:煤矿开采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主要影响目标为旱地、有林地、其它林地等,造成的危害主要为耕地减产和林木损毁,若保安煤柱留设不当将对区内居民及工业场地建筑造成较严重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煤层采空后,可能将在矿区南部沟谷边坡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其威胁对象主要为沟谷中园地、耕地、林地等。矿山新建工业场地占用土地面积约13hm2,其中占用旱地约10hm2,占用其它草地约两公顷。矸石堆放占用土地面积约3hm2,土地类型主要为灌木林地。矿山开采将导致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潜在地质灾害,其中重度地质灾害区约占矿区面积的70%,对土地资源影响程度为严重。通过对各开采煤层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结果分析,矿区内各煤层大面积采空后,会对可采煤层上覆含水层造成较大破坏,甚至影响到第四系孔隙水。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结合矿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结合矿山开采方案的确定性,总体工作部署分为近期(近5年)和中远期(5年后至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包括:(1)地灾防治,如土地塌陷和裂缝填埋、崩塌、滑坡治理等;(2)含水层修护;(3)地貌景观修复,植被绿化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任务与目标:(1)矿山开采时为区内村庄、工业场地等留设保安煤柱;(2)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裂缝及时填埋,恢复土地功能;(3)恢复采矿地表变形损毁的地表植被,改善及恢复中转场地、煤矸石堆放场地形地貌景观;(4)解决受影响村庄的人畜饮水问题;(5)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析与建议

综上分析,该煤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相对复杂,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在全国范围居中,但由于其地理位置与地质条件特征,因此对周围社会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较大。现状调查及预测分析发现,矿山开采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另外会对含水层造成较严重影响。因此结合矿山地质、交通、经济及社会等条件,应从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地貌景观保持三个层面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从而保障当地的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与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持续进行。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题[R].太原: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2014.

[2]辛鹏.陕西省麟游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J].中国地质科学院,2010.

[3]辛鹏.陕西宝鸡市渭河北岸大型黄土滑坡形成机理与危险性评估[J].中国地质科学院,2013.

[4]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晋城市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调查报告[R].太原: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2013.

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徐州采煤塌陷地整治工作时,强调塌陷区要坚持走符合国情的转型发展之路,打造绿水青山,并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6月26日,省委娄勤俭书记在徐州调研时提出把XX县作为全省“采煤沉陷区搬迁扶贫带脱贫”试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县委、县政府提出了“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为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助推乡村振兴,县政协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加快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推进地矿融合发展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联合调研组实地考察了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情况,召开了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涉矿各镇区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唐山、永城、麟游、铜陵、辉县等地进行了学习调研,通过调研,联合调研组一致认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不仅是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还应包括促进经济社会的共同繁荣,只有地矿充分融合发展,才能更有力的助推我县乡村振兴。为此,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唐山:变劣势为优势,以采煤塌陷区治理推动城市建设

(一)基本情况

唐山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改造前是开滦煤矿130多年开采形成的采煤沉降区,垃圾成山,污水横流,杂草丛生,如城市疮疤一样,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和整体形象,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影响了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

(二)主要做法

1996年底唐山市委、市政府本着“变劣势为优势、化腐朽为神奇”的方针,开始了大面积生态绿化,重点实施了整治脏乱差环境、大面积绿化、水体还清、美化、市政道路建设等5项工程。2008年,又把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的建设作为唐山城市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以生态建设促城市建设,开始了大规模的植树工程、垃圾山的封场绿化工程、景观道路的建设工程、公园的景观亮化工程以及为保证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扩湖、引水工程。

(三)取得成效

2009年5月1日,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正式对游人开放,经过14个月的建设,建成了一座水域面积11.5平方公里,绿地面积16平方公里的南湖城市中央生态公园,建成桃花潭、龙泉湾等九湖,云凤岛、香茗岛等五岛以及樱花大道、凤凰台、音乐喷泉等120多个景点。同时,带动了周边开发建设,解决土地和资金瓶颈,有力的推动了城市建设。

永城:创新治理与保护机制,以采煤塌陷区治理推动城市生态旅游发展

(一)基本情况

永城矿区目前共有8座在产煤矿,原煤年产量近2000万吨。因采煤共形成沉陷面积9万余亩,其中积水面积1万亩。

(二)主要做法

永城市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初步建立了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累计完成采煤塌陷区治理面积63280亩,新增建设用地5600亩,境内采煤塌陷稳沉治理率达95%以上。

(三)取得成效

日月湖项目区原为永煤集团城郊煤矿塌陷区,2012年申报了国家级采煤塌陷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工程,规划面积24平方公里,相继建成了生态游园、艺术运动公园、水上娱乐、婚纱摄影基地等,累计完成投资9.5亿元,其中中央示范项目资金3.86亿元。该项目相继被评为国家水利风景区、省级湿地公园、省级矿山公园等称号。

麟游:提高科技含量,以绿色矿山建设推动采煤区生态环境保护

?(一)基本情况

郭家河煤矿由徐矿集团、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宝鸡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出资,2008年正式破土动工。在矿井建设初期和建设过程中,徐矿集团按照大型化、现代化、生态化和装备技术一流、综合利用一流、环境保护一流的要求,将郭家河煤矿建设成为“产煤不见煤、是矿不像矿”的中国煤炭工业的品牌矿井。

(二) 主要做法

郭家河煤矿强化“在治理中开采,在开采中治理”的生态环保建设理念,矿井和职工生活用水全部由水源热泵供热系统提供,煤仓、车间厂房等地表工业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使建筑既美观环保,又实现了节能减排。同时,选煤厂分选出来的低热值煤和煤矸石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排出的粉煤灰和煤矸石作再作为原料生产新型建材,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三)取得成效

煤矿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突出“绿色矿井、科技矿井、人文矿井”主题,以园林式和工业旅游矿井为环境目标,将矿井开发建设与生态人文景观设计理念融为一体,开辟矿井井上井下旅游线路,使人们既可领略到现代化采煤的先进技术,又能体验到工业生产同自然环境的有机和谐。

铜陵:积极申报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生态治理全面落实

(一)基本情况

铜陵矿产资源丰富,被誉为“中国古铜都”,随着长期大规模、粗放型的开采利用,铜陵矿区资源逐渐趋于枯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二)主要做法

2009年铜陵市被国务院确定为第二批资源型可持续发展试点城市,2010年,铜陵申报了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大铜官山森林地质环境治理。利用三年时间对铜官山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总治理面积588公顷,目前已经治理470公顷。三年共争取国家财政治理资金2.7亿元。

(三)取得成效

大铜官山森林公园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通过治理消除了地质灾害隐患,同时推动了大铜官山公园的建设,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通过恢复治理增加建设用地1205亩,使环境与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循环。

辉县: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治理模式,以政府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废弃矿山环境治理

(一)基本情况

辉县市常村镇属浅山丘陵区,原为辉县市建材资源重镇。2009年以前,采石业是常村镇的支柱产业,长期的无序开采使当地生态环境满目疮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二)主要做法

2010年,辉县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确定了“金山银山服从于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抓住南水北条移民安置需配建蓄水池项目机遇,积极引导、强力推进企业转型,将位于项目区内的全部小采石场企业关停并转,实行政策优惠扶持和坚持堵疏相结合,以财政资金为撬动杠杆,运用市场化机制,引进河南春之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参股融资,通过对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区灌溉调蓄工程的综合利用,投资1亿元改造响水河,启动了3700余亩的百间寺尾废弃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2012年建成6座小型灌溉水库。受到国土资源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会议在辉县召开。

(三)取得成效

开发建设后的常村镇五龙山响水河乡村旅游区,占地3700亩,总投资10亿元,集水上乐园、欢乐世界、野生动物园、滑雪场、植物园、实景演艺、民俗表演、科普拓展于一体,是中原地区规模最大、项目最全、最具价值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

二、我县采煤塌陷基本情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

我县涉矿地区主要集中在XX县北部,包括XX、XXX、XXX、XXX、XXX等9个镇、街道,总面积806.9平方公里。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先后建设了8对矿井,。经过各煤矿近50年的开采,采煤塌陷区范围不断扩大,东起XX湖湖西大堤,西到XX边界,南到XX路,北至XX省交界,已塌陷面积约262.5平方公里,其中重点塌陷区面积54.5平方公里,待8对矿井闭坑时,将形成约24多万亩也就是160平方公里采煤塌陷区。

目前,8对矿井中,XX煤矿已于2015年年底关停,XX煤矿处于停产改造。涉矿区域在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随着采煤塌陷面积的不断扩大,矿区经济在失去煤炭产业的支撑和依托的同时,也给涉塌陷区域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一)塌陷区居民居住环境的恶化。地面塌陷、地表的移动变形导致地面构筑物发生变形、破坏,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煤塌陷使地下管线破坏,使城市积水无法排出,甚至出现逆行、倒灌现象,使饮用水、污水与塌陷造成的地表积水混在一起,严重污染和破坏水体环境,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二)塌陷区居民失去生活保障。随着塌陷地的不断增加,涉矿地区居民土地也逐年减少,失地农民不断增加,没有了农业生产收入,又无其他劳动力转移渠道,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难以保障。

(三)非塌陷区居民因塌陷区连锁反应被迫搬迁。随着采煤塌陷区域的不断扩大,涉及人口不断增多,个别区域虽然不是塌陷区,但随着周边区域的不断塌陷,周边居民的不断减少,这些区域逐渐失去了基本的社会服务保障设施,不具备基本生活条件也将被迫搬迁。

(四)矿区职工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随着矿井的逐渐停产关闭,矿方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煤矿企业转型发展不快,其他产业可提供的再就业岗位不多。矿区职工受年龄、技术的限制,通过再就业增加收入也很困难。

(五)地方政府社会负担不断增加。随着矿方学校、“三供一业”等社会事业的移交,各种社会问题逐渐转移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社会负担愈来愈重。

(六)地矿矛盾日益突出。个别煤矿企业仍存在牺牲环境利益换取经济增长的情况,生态保护意识有待增强。又由于塌陷区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低,搬迁安置难以实施,地方政府涉矿维稳压力加大。

三、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4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XX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支持XX(该区域基本和采煤塌陷区域相吻合)建成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鼓励XX在城乡统筹上先行先试,并初步编制完成了《XX一体化规划》和《矿地融合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在此基础上,县国土部门和各镇(街道)进一步加大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近年来XX地区已复垦各类整治项目2.57万亩,新增耕地2.21万亩。XX湖生态修复被省国土资源厅列为2013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中央补助资金项目;XX镇XX湖湿地生态修复工程被国家发改委列为采煤沉降区生态修复示范区;XX镇已完成了《XX镇XX湿地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已成功纳入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县已有5家煤矿企业获批国家级绿色矿山。

虽然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我县作为全省最大涉矿区域和苏北省际边界地区,随着煤炭资源逐渐枯竭和采煤塌陷地大量增加,在治理资金来源、耕地保护、发展空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一是治理资金缺口巨大。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面广量大,塌陷地的修复、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的调整、社会保障的落实、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靠目前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的部分资金,难以开展大面积的综合治理,资金缺口巨大。

二是征收搬迁补偿标准低。现执行的《关于调整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意见》(苏国土资规〔2009〕2号)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与周边山东、安徽等地塌陷地征迁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同时,省定采煤塌陷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复垦补偿标准也均低于我县目前实际支付标准。

三是耕地保护压力持续加大。早期形成的采煤塌陷地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仍被认定为农用地,甚至是耕地,相当一部分土地由于塌陷积水较深无法恢复为耕地。同时,每年又有新增塌陷土地,给耕地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四是发展规划空间严重不足。地矿融合发展涉及五镇四街道,为我县经济发达地区,涉及区内有XX县经济开发区、四个工业集中区、主城区、XXX新镇区、XXX新镇区,下步实施地矿融合发展规划,需要大量的用地空间。

四、我县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建议

(一)以高标准规划,引领地矿融合发展。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定地矿融合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完成区域总体规划和各镇区规划修编工作。把城镇规划、村庄规划一体化纳入总体规划,对塌陷地治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实行“一张图”多规融合。突出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加强铁路、公路、水路的衔接沟通,完善联运体系,提高交通转换畅达能力;构建省际间路网体系,加强区域内道路的联网贯通,打造功能配套、安全高效、联通内外、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区域共建共享项目的规划管理,对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进行一体规划。突出对住宅小区、公共交通、商业、宾馆、医疗、学校、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提高城镇化的承载能力和区域性公共服务水平。坚持集聚集约原则,对采煤塌陷区工业园区按照一二三产实施分类规划,充分整合技术、资金、信息、基础设施等要素,建立健全产业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产业合理布局、三次产业有机融合、城乡经济要素有序流动和城乡产业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二)树立“生态修复+”发展理念,因地制宜推动修复治理与综合利用融合发展。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需要不断创新理念,应按照宜绿则绿、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原则,走生态恢复、景观再造、综合开发、循环利用的生态恢复治理与综合利用之路,实现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的“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一是发展“生态修复+观光农业”。通过对塌陷区现状及其区位条件的分析,综合考虑生态、经济效益,按照“生态农业与观光休闲相结合的复垦模式”,进行综合治理。要利用塌陷区特有的自然优势和特色农业优势,结合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与旅游景点、旅游方式的开发,建设具有生产、观光、休闲、度假、娱乐等综合功能的农业观光园,农游互补,让农业发展成为旅游的一部分,打造既有经济价值又有观赏价值的观光农业。二是发展“生态修复+光伏产业”。在这方面我县XX镇光伏产业园就有非常成功经验,值得推广。针对塌陷区特点,探索灵活的土地利用方式,发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产业发展模式,将项目开发与农业、渔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变荒为宝,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打造湿地生态旅游、工业光伏参观、农业采摘垂钓于一体的休闲娱乐观光区。三是发展“生态修复+旅游业”。?在外出学习调研的几个点中,基本均是将塌陷区或废弃矿山打造成了“生态修复+旅游”的典范,借鉴永城、辉县等地生态修复治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现有旅游资源,进一步整合湿地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塌陷区资源打造国家5A级滨湖湿地公园;突出生态湿地开发,建设国家级湿地景区,加快XX湿地开发建设,加快XX、XX湿地开发项目建设。同时,深度挖掘XX县汉文化、大运河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宜居与宜业深度融合。

(三)突出煤炭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煤炭资源开发的动态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采、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企业的主体责任,由开采企业负担煤炭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费,将生态补偿费用标准和额度明确化,建议县政府向省政府积极争取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参照山西省的做法(2011年调整为:分煤种16—23元/吨煤),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环境修复和生态补偿,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解决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在开采前、开采中、开采后各阶段分别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着力构建煤炭资源开发的动态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在开采前,将煤炭开采外部性不经济性成本内部化,算好生态环境账。煤炭企业应该把采煤引起的生态修复和污染恢复费用核算进吨煤开采成本,通过计算开采的外部不经济性成本,倒逼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工艺减少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的外部成本。二是在开采中,煤炭企业要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对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对于企业有具有修复能力的,采用企业自行组织恢复治理模式;对于企业不具有修复能力的,采用企业出资、县政府组织复垦模式和国家政策激励引导下县政府、企业、居民合作治理模式。三是在开采后,煤炭企业要针对闭坑后的矿山进行生态重建、产业转型或异地补偿。完成后,县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评估、验收和后续管理。

(四)争取上级政策扶持,以项目落实带动采煤塌陷区周边生态环境改善。借鉴铜陵市“积极申报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生态治理全面落实”的经验,结合我县煤炭资源开采逐渐趋向枯竭的实际,认真研究国家资源枯竭城市申报条件,积极主动衔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尽早列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争取省建立采煤塌陷地及村庄搬迁补偿增长调整机制,提高采煤塌陷地相关补偿标准。在积极争取各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借助我县XXX湖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中央补助资金项目、XXXX镇湿地国家采煤沉降区生态修复示范区等项目的实施,以生态修复治理推动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采煤塌陷区治理,推动塌陷区生态良性循环。借鉴永城、辉县等地的经验,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治理,破解资金瓶颈。健全完善XX县兴田公司、XX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XX县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县国资公司、XX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载体,搭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融资平台,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其它社会资金的积极性,通过“生态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光伏产业”、“生态修复+旅游”等形式,利用社会资金的可持续性来保障生态环境改善的可持续性。

(六)借鉴“开采”即“治理”经验,推动采煤区生态持续改善。借鉴麟游郭家河煤矿“产煤不见煤、是矿不像矿”绿色煤矿发展理念和 “在治理中开采,在开采中治理”的采煤塌陷区治理新模式,结合我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强化对企业开采计划的沟通与监督,将矿井煤炭开采与生态人文景观改造融为一体,探索煤矿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开采过程中的景观改造,生态修复,打造独特旅游产品,推动生态持续改善。同时,进一步加快采煤沉陷区维持农田质量与功能的动态预复垦技术研究,提出一套保持农地功能的采煤沉陷动态预复垦技术流程,揭示采煤沉陷动态预复垦过程中农地功能变化规律,降低土地稳沉后复垦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耕作层,保持土地的生产功能,在全县待采煤区推广,减少因采煤塌陷带来的危害及各类社会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200/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我局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力支持下,结合“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以“三个走在前面”,争当排头兵为契机,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管理并举,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创新思路,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在机关内部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主要工作情况(一)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吸取上一轮规划实施的经验教训,着力兼顾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规模和各行业规划的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调控、保护、保障国土资源的科学利用。完成了《××县土地利用背景与战略研究报告》等七个专题报告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县(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及时上报省、市,并通过了上级验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开展做好前期准备。(二)抓好项目用地报批、会审工作,为县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一是以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为中心,完成了工业园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为县经济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二是继续抓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印发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三是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会审日常工作。(三)全面加强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行为。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机制,实现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根本性突破。(四)加强征地管理,认真落实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着力指导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为扩社会各界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2、全面推进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实名支付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继续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纠正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通知》精神,搞好我县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在建立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全面建立了征地补偿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依法有序开采。1、重点抓好矿山整合工作。通过整顿和规范工作,一是基本遏制了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行为;二是矿产资源开采的秩序明显好转;三是规范了矿山开采行为。达到了整顿方案中提出的“秩序良好、经营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2、加强矿山生产检查工作。一是做好节日期间的矿山生产检查工作,1—10月,会同有关部门共组织60多人次对全县矿山进行生产检查。二是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点在日常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确保无死角。同时抓好持证以采养治临时采石场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整改指令或责令停产等。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重点矿山实行二个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账,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为矿山的生产安全打下较好的基础。3、认真抓好石矿场规范化开采、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上关小、规模办矿”的思路,严禁开办年产10万立方以下建筑用石料矿场,坚决取缔规模小、经营粗放、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小矿山。目前我县采石场数量已整合为9个,符合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量要求,并且基本实现了台阶式开采。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及县委的部署,认真抓好全县石矿场的复绿工作,复绿面积达100002,目前长势良好。4、做好矿山日常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县矿山的年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积极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监控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编制了《××县2006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入汛期以来,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了重要和较重要的地本篇文章拜*网所赐站质灾害防患点,落实好监测责任人。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汛期的地质灾害巡查,进一步完善群防监测体系,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及时勘查和治理。加宣传力度,向各镇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片》光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画,并向受险情威胁的农户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小册子、发放防灾避险卡,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在“珍珠”“碧利斯”“格美”台风期间,由于充分做好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取得了抗灾的初步胜利。(七)加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1、加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对全县矿产资源禁采区、已关闭的无证矿点和无证非法开采易发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监控,严格控制私挖滥采、无证开采铁矿、建筑石、粘土、稀土矿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2、继续落实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控工作。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为原则,重点加强对国省道沿线、城乡结合部及基本农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经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有28宗,面积4479㎡,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减低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3、认真处理权属纠纷,保障土地合法权益。1—10月共调处各类土地权属纠纷30宗,涉及面积25.8亩。在处理这些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工作中,始终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深入实际,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减少了行政诉讼,便于调处方案的执行。4、积极抓好案件的查处工作。1~10月份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3宗,其中:来信37件,接待群众来访6批9人次,处理率达100%。(八)加强管理,进一步夯实各项业务基础。1、抓好地籍、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继续抓好县城建成区及中心镇的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工作,扩数字技术覆盖面。做好一年一度土地变更调查准备工作,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地块、图斑登记备案,现场调查,为年底的变更调查打好基础。完成了日常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1~10月份共发土地使用权证557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17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40宗。2、切实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根据粤国土资电〔2006〕6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重点查清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情况,调查耕地后备资源的分布和未利用土地可开发的潜力,如实反映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图中、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原则,为今后保护耕地,科学、规范、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3、强化测绘职能,完成各项测绘任务。1—10月共完成地形测量40宗,测图总面积约12万平方米。(九)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一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廉责任。重新制订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局长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一管到底。班子成员按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下属单位负责人担负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听证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工作制、举报控告受理制、动态巡查责任制等。三是健全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十)采取各种形式,狠抓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1、扎实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本系统的实际,采取“四抓”措施,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通过深入学习理论,抓好调研活动,认真思考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找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了队伍的服务本领水平,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素质。2、扎实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在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三个走在前面”的要求,在抓好学习动员,科学制订实施方案的同时,结合国土工作实际,在局系统开展以“强素质、办实事”为主题的实践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3、抓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省、市的要求,重新调整并制定了《××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编制网-站委员会批准执行。组建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完善了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工作,保证了编制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十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工作。1、认真抓好普法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按照上级的部署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五五”普法第一年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法制观念。2、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活动。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为契机,采取广播、电视专栏、知识竞赛、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向群众发放宣传特刊、知识手册、法律法规等1500多份,宣传纸杯50000多只,营造了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十二)做好“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十百千万”驻村工作组紧紧围绕“三解决两提高一推进”的工作主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轮值的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一次以上到挂钩联系点的制度,重点指导挂钩村党支部抓好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五难”问题。今年以来共投入6万多元,为挂钩村维修水利设施、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改善村级办公环境等。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农村党员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党的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群众进一步得到实惠。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土地市场还需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三)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四)地籍信息化数据库、土地利用数据库等基础性业务建设工作步伐仍需加。(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显现,农民土地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数量不断减少等因素,征收征地工作越来越难,矛盾越来越。三、今后的工作设想(一)进一步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县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提供优质服务;(二)继续加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力度,积极寻找符合开垦耕地条件的地块;(三)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扎实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六)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护建设;(七)继续实施和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坚持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机制,防范和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八)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体系建设。

矿山生态修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小矿理论上是指经地质勘枵查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小于小型矿床上限1/5~1/10的矿床;零星分散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查明,矿体(或矿点)的规模小,且零星分布于含矿层或含矿地段,或零星分布于主要矿体边沿,不能被主要矿体开拓系统开采利用,其资源储量规模一般小于小矿上限的1/5~1/10。

“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指受采矿权(申请人)委托,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但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经统计,全国的开采矿山数经多年的治理、整顿规范和整合,已由2006年的11.79万个下降至2009年的9.50万个(含近10%的新建矿山)。生产及新建矿山中绝大多数为小型矿山,约占70%左右。在这小型矿山中,绝大部分为非金属建材类露天矿山。

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各地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细则,开始对矿山资源储量勘查、占用、开采进入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常态化的资源储量年度核查制度。除新建矿山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外,生产矿山也要提交年度储量核查报告。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做了大量工作,编制提交了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为矿山建设和矿政管理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

1 小矿地质勘查的报告质量现状和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

1.1 存在问题

近年来,地勘单位为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新建矿山地质勘查和生产矿山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提交了大量的地质勘查报告和储量核查报告,基本满足了矿山生产和矿政管理工作要求。但是,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总体质量有明显下降现象。主要问题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

(2)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

(3)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

(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

(5)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6)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

1.2 危害性

小矿地质报告质量下滑的危害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地勘单位的声誉、形象;二是不利于提高地质勘查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三是因受报告质量影响,矿山资源储量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的问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 原因分析、提高方法和建议

2.1 原因分析

(1)市场竞争环境问题。小矿因规模小、且多为非金属建材用矿产,一般由县级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开采登记手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是矿业权人办理采矿许可手续中的必要件之一,是不得不做、不得不提交的一份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要求较低项目数量多,加上市场的无序竞争,许多地勘单位以低价承接项目,项目普遍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不足等特点。项目费用一般都远低于定额标准,完成时间一般少则一星期,多则一个月,因此,承接项目的地勘单位只有压缩野外工作量、减少费用、降低成本,从客观环境上导致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有程度不同的下降。

(2)勘查区地质研究程度问题。小矿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的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

(3)个别地勘单位对小矿项目不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委托人催得急的客观情况下,有的地勘单位对小矿地质勘查项目不重视,一是地勘工作量及经费投入不足,二是随意安排专业不对口或业务能力不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甚至安排没经过野外地质工作锻练的刚毕业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报告主编。

(4)个别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拿到项目后,派非地矿类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再将搜集来的同类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作为模板套作报告,使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不符。

(5)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地勘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责任把关不到位,各级技术负责对报告编制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初审草率、马虎,未重视地质勘查成果成型的把关。对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交的技术管理流程,如校对审核、修改复审、打印检查、登记盖章等质量管理流程缺乏严格的管理、监督。

(6)不重视搜集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充分搜集、利用前人成果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对矿区地层、构造、矿产等地质特征缺乏了解,有时因项目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量少的情况下,搜集的以往地质矿产资历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7)野外工作简单化。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每项地质勘查都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有的项目负责人缺乏野外工作经验,有的误认为小矿地质勘工作不需要系统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资料的搜集比较简单或单一,相关资料获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使报告质量先天不足。

(8)对规范的理解、执行出现偏差。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做出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地质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的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

2.2 提高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的方法及建议

(1)地质单位应在抓好大项目的同时,搞好统筹安排,重视加强小矿地质勘查工作。小矿数量多,一般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影响面大。地勘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大野外工作投入,为提高报告质量打下基础,确保项目成果达到规范要求。

(2)充分搜集利用以往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既是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地质勘查项目的特殊需要。特别对那些经费少、时间紧、投入的野外地质工作量少的项目,充分搜集以往地质矿产资料往往能起到较大作用。

(3)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目的,重点查明矿(层)体赋存状态,回答有矿无矿、矿好矿坏的问题。由于小矿地质勘查一般不分阶段,属一次性勘查,因此要充分用好有限勘探资金,合理部署勘探工程,防止出现勘探类型定得过于简单、勘探工程密度过稀、勘查控制不足、资料获取不全等情况。

(4)地质勘查应遵循《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勘查内容主要为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综合评价等5个方面。重视搞好地质测量及各勘查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加强综合分析和整理,提高地质研究程度。编制符合勘查区具体特点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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