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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汇总5篇}

2024-08-04 01:0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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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双轨制 转轨与转型 并轨

改革开始,是为了摆脱“穷社会主义”的困扰,打破计划体制下产业结构扭曲、资源配置效率低落、企业缺乏竞争、劳动激励不足与官僚寻租等症结,以结束短缺经济、解决温饱问题开始。后来理论上也在传统的指导思想中不断突破,如“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最终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整个改革发展过程中,实质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上嫁接市场经济体制,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转型的过程。

本文中所说的并轨是指现在既有计划又有市场成分的“双轨制”向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并轨;转型是指政府公共权力向适应市场经济方向的过渡,最终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合的政治体制。

一、价格双轨制

由于原有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突现出严重的弊端,因而迫切需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长期以来,中国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许多生产资料价格严重低于价值,改革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原来改革过程的方向设计是:除极少数重要生产资料外,绝大多数生产资料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但考虑到如果一步到位,担心全面实行(价格)完全市场化会引起过大的震荡,各方面难以承受,因此就存在计划和市场两套机制并行,同时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运行机制,这就是在1985年中国正式形成的价格双轨制。主要是包括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主要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紧缺商品价格的双轨制,即同一城市、同种商品同时存在计划内、计划外两种价格的状态,国家计划任务内的实行国家牌价,超计划生产部分和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实行市场价格,这是经济体制转换时期新旧体制并存的反映。另外包括利率双轨制、汇率双轨制和其它广义价格的双轨制,这都是从过去单一的计划价格转向未来的有控制的市场价格的过渡措施。

同一商品中国家统一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制度,其利弊都很明显。其有利方面表现在:1、能刺激生产资料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2、促使生产资料使用企业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消耗。3、搞活生产资料流通,使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及一部分国营企业能通过非计划渠道取得全部或部分急需的生产资料。其弊端表现在:1计划外冲击了计划内,计划合同任务难以兑现。主要表现为企业将部分计划内产品在计划外销售获取利益。2、在存在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及部分计划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的情况下放开生产资料价格,没有国家的强制定价,会引起价格猛涨。3、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流通环节大增如“全民经商”,滋长投机倒把和腐败现象。因为存在两种价格,并有相当大的价格差,造成可以计划调拨商品的部门和个人有寻租机会或成为寻租对象,也就是所说的“官倒”。因此要去弊存利,必须创造条件使两种价格水平接近,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价格单轨制。

众所周知,“旧双轨制”(价格双轨制)从孕育、出台到淡出,给我们的记忆带来了不幸,那些属于先富起来的部分人,或多或少地、合法非法地都拜“双轨制”之赐,少部分官员也从“旧双轨制”中寻找到了腐败的温床(钟伟,2004)。据当年胡和立一份非常有震撼力的研究报告显示①,仅仅在1988年,我国控制商品的价差总额在1500亿元以上,银行贷款的利差总额在1138.81亿元以上,进口所用牌价外汇的汇差总额在930.43亿元以上,这三项合计的价格双轨制差价就在3569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这也是出现的是在上一世纪末的“权力腐败”(如“官倒”)问题,引发在“自由派”知识分子与“新左派”知识分子之间的论战,在民间也出现强大的反对声音的原因,并引发政治风波。虽然使改革的走向出现了“向左转”的势头,但最终使价格双轨制基本实现并轨,“官倒”现象失去了大部分寻租的“价差”。

但无可否认的是,随着“旧双轨制”的淡出,除了能保持国有企业占主体成份外,还培育了大量的非国有企业,也使绝大部分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市场化了,各种商品和得到极大的丰富,使我们告别了商品短缺的时代。

二、“新双轨制”

“旧双轨制”已经另我们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我们还算是幸运地收获了比代价更为繁华的“果实”。而“新双轨制”的出现,是在“旧双轨制”的衰亡中不断滋生形成,被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所掩盖。随着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改革得益群体与弱势群体悲凉命运的巨大反差的加深,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激烈争论中而被人们所揭示和认识,但实际上部分是在旧双轨制中的延续,双归制并没有真正消失。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金、劳动力等市场要素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大部分的一般性消费商品和服务均已经市场化,而对于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仍未真正市场化,市场发展则相当滞后,其价格受到严重的人为扭曲。使公共权力和有公共权力背景者可以在已经市场化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和远未市场化的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体系之间获取巨额租金。主要表现有:

1、资金价格管制和资金配置失衡。如扭曲利率市场价格,利率不能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受行政管制,以低于正常使用价格的资金通过银行再流向贷款量最多的国有企业及其它有相关背景的企业(如自有资金不足需大量支持房地产企业等),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

2、用地制度扭曲的市场化和征地制度明显的权力寻租化。如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为政府及有其背景者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低价“征用”后高价转让和国有土地划拨后获取巨大收益;

3、劳动力价格的恶性竞争和资方利益的难以撼动。如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长期低下,近十年无实质增长,而且工作环境恶劣、劳动保护欠缺,灾难事故不断发生,更有长期对“农民工”甚至是全体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欠帐;

4、国有企业垄断定价和无序转让问题。通讯、能源、电力和交通等类型国有企业通过行政垄断价格在民众中取得收益,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从1998年到2003年实现利润从213.7亿元提高到4951.2亿元,增长了22.2倍,2004年1-11月实现利润6970亿元②,那么在六年时间利润就增加了超过33倍,这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7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78%,其中6家是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③。这种利润的来源是高度集中的垄断,也可以说是对企业所有者实行垄断价格而来的,因为这些企业是“全民所有”,但其产品及服务大部分来源于“企业所有者”的中国公民的消费,出现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剥削”企业所有者的现象。另外,就是在“国退民进”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转让无序,权力与资本在缺乏大众参与下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造成一定意义和数量上国有资产流失,并形成既得利益阶层和弱势阶层。

据统计,新双轨制给中国经济带来的直接损失每年至少在11500亿元[钟伟,2004]。而胡鞍钢通过论证计算,从1994年-1998年,由于双轨制下存在的腐败损失,包括各类税收流失性腐败损失、大规模的非法经济导致“黑色收入”、腐败造成大量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流失、行业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损失,仅仅以上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水平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元-12570亿元之间④。

“新双轨制”的延续滋生及其带来的巨大代价,是人们开始所料不及的,更形成了多年来“中央靠金融,地方靠土地,非公经济靠劳动力”这种形式的“掠夺经济”,也是钱颖一教授所说的“坏的市场经济”(钱颖一,2004)。钱颖一教授指出:我们发现坏的市场经济共同的特点是对两种掠夺约束不够,第一对私人掠夺约束不够,也就是说政府该做的事情它没有做。第二,对政府包括通过政府权力的掠夺,往往是政府的原因,也就是说它做了很多不该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大,必然会导致这类情况出现。

经过二十多年多年的改革,最终使原来的价格双轨基本实现合并,却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延续和滋生新的双轨制。虽然中国的改革凭借此实用主义的态度取得了今天中国的经济成就,并被总结为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典型,更被国外学者认为是有别于“华盛顿共识”的“北京共识”。但是,却产生众多的、不可遏制的腐败现象,也导致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扩大,产生命运悲凉的弱势群体。最终暴露出来的实质是——转轨过程中的艰难转型。

三、艰难的转轨与转型

“我们现在处在一个时期,这个时期我们不再讨论是不是计划和市场的问题,但是我觉得现在的问题是要避免坏的市场经济,走向好的市场经济。目前首要的是约束政府的掠夺,包括权力过大造成的腐败。最后是走向好的市场经济。”(钱颖一,2004)。但现实问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转轨时期的经济运行同时承担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任务,也同时包括公共权力的转型,即在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转轨的同时实现政府的转型,具有“转轨一转型”的双重内涵,建立“好的市场经济”并非一帆风顺。中国所特有的渐进式改革,在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的转轨过程中,导致双轨制下所出现的腐败和收入不公等社会问题,更导致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的更新转换和政府公共权力的转型十分艰难这种特有现象。

由于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市场因素始终是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引入的,市场框架是在强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并需要在此框架上不断修正完善,公共权力的影子随处可见,使制度既有市场的特征又有计划的特征,更形成了社会分配比真正的市场经济甚至以往的计划经济存在更大的不平等。其特征如下:

1、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既有市场的特征又有计划的特征的双轨制下,国家公共权力一直主导资源配置,包括支配着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和人们的消费资料。

2、由于国家公共权力对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支配(分配)权,形成了依附于这种权力的庞大群体。如政府官员(包括一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不属于公务员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国有企业职工等。这些依附于分配权力的群体实质是原有体制的得益者(相对于占大多数人口比例的农民来说),至少是受保护者,他们一直在计划体制下“享受”着比最低层人群(农民)相对要好的待遇。

3、双轨制是既有市场的特征又有计划的特征的不彻底的改革,必然导致依附于权力获益的群体的最终分化,并且利益对立。也就是支配着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权力通过权力(和权力背景)寻租双轨制下存在“差价租金”来获取利益,并形成一定数量的“权贵阶层”,并再继续寻求权力来保护和强化自己的利益。而缺少权力及权力背景的则因财富资源被权力控制或相当部分被瓜分,原有相对平等的现状被打破并且差别不断扩大,其利益受损而变成了弱势群体,尽管今天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已超过计划经济时代,但同当时相对公平的无差别幸福感甚至相对于其他群体(如农民)有优越感对比,要优于今天落差巨大的不幸感。

因此,既有市场的特征又有计划的特征的不彻底的改革的制度,存在更极端的分配不平等,其根源在于在计划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没有同步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政治,缺乏公众的参与,公共权力主导资源配置仍未得到有效监督与制衡而导致财富向少数人倾斜,使在原来体制中的共同得益者分化成既得利益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两大对立的群体,并形成进一步改革的两大阻力:一是公共权力和有公共权力背景者的既得利益群体,千方百计要维护和强化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希望进一步改革使他们的权力及利益失去。二是多年改革形成的弱势群体,他们未能分享改革带来的成果,而对现有改革从心理上和现实行动上加以抵触。

具有难以名状意味的是,现在“需要被改革的已经是多年前改革的推动者,更是对深化改革的拒斥者”。就造成了现在的改革难以进一步的深化,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的转型难以进一步推进的根本原因。

也许需要论证在转轨过程中,我们所选择制度及制度的改善与发展的模式相适应和匹配得当,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和运行才能取得明显的绩效。但在渐进式改革存在的双轨制下,制度模式与发展模式毕竟处于没有定型的动态和不确定状态,必然难免使转轨过程中出现制度模式与发展模式匹配失当的问题,带来矛盾的累积和结构性失衡。这些已经在现实的转轨过程中有所发生,如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和城市企业下放权力时几乎马上取得明显的效果,而近几年则暴露出经济与社会发展严重失衡的问题,并由此引发巨大的争论,造成对改革的徘徊不前。

但最大焦点和不能回避的是产权问题,并且不同的价值观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多年的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仍然如何处置成为困扰改革的实质问题。所以,“政府所有产权,既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并发各类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国的市场经济难以推动政治相适应发展的主要障碍,产权公有既障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又抑制着中国政治体制的正常改革” ⑤。

目前,出现以下不利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几种思潮:1、彻底否定现有改革者。有的怀念50年代或计划体制下的社会“纯洁”,充满了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并呼吁对已经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进行清算⑥,是一种明显的和危险的政治诉求。也引起失落群体回味以往,想继续躲在原有体制下得到权力的“施舍”、要回到原有体制下“平等”生活;2、维持现状者。认为不进也不退最好,其实这是目前形成了的“权贵资本”者,希望维持现状继续“浑水摸鱼”;3、激进改革者。认为要一步到位,彻底完成市场经济的并轨,“大乱求大治”。这几种思潮都不利于进一步的改革,更阻碍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四、并轨与转型

那么,我们是往后走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还是停止现有的改革维持现状?还是完成从计划经济完全并为市场经济?或者还有第三条路?大方向不明确是很难在具体问题上找到答案,最终只不过是修修补补而已,所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最终将会激化。

在长达近一个世纪(1917-1950)的时间里,占世界总人口1/3的国家进行了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试验”,但最终的结果是在20世纪末几乎同样彻底却方向相反的体制变革,试图重新建立市场并重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在当今全世界将近200个国家中只剩下有2个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经济:一个是朝鲜,一个是古巴。而且改革到了今天,对于已经加入WTO,已经融入世界市场经济一体化大潮的中国来说,已不能置身度外,而且市场经济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逆转。因此,是选择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这已经是不用再争论的话题。

由于体制转换要在经济一刻不停的运行中进行,并在经济运行的效果中检验、校正,这不可能避免有问题出现。改革也是打破原有利益格局,建立和调整新的利益格局的过程,肯定会有部分人利益受损。那些一直在计划体制下“享受”着比最低层人群(农民)相对要好的待遇,在今天相当部分变成了事实上的弱势群体,认为改革对他们不公平,但为什么他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们极少为农民的不公平而呼喊呢?在所谓“公平平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年来可以剥夺最大群体——农民的利益而转移向其他群体,甚至在二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他们几乎一直“丧失”话语权,这对于他们又是否代表着公平平等呢?

当然,改革并非就忽视社会的公平,如果忽视了社会公正,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获得成功。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已经告诉我们,改革如果失去了社会的公正,就会出现社会危机,那么反对改革者就会以维护“公平”名义的纠集力量,甚至用意识形态和道德的批判来阻碍改革,使改革夭折。但建立市场经济更加需要的是公正。例如在执行同等规则下,体育竞赛后的结果产生冠亚季军等名次,其获得的奖励各有不同,我想没有人说结果不公平。所以,公平是指竞争结果的平等,而公正则指竞争过程的平等。目前中国的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及两极分化的现象,但问题并不是在于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出现的市场自由化、和思想自由化,更不在于普通民众刚开始享有的有限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而是公共权力及有公共权力背景的既得利益者极大地阻碍着市场的自由化和思想自由化及其公正竞争格局的形成。其实,而且二十多年来形成了各个社会阶层,都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改革也是各方面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在经济发展和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需要允许公民的政治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同步扩张。

既然要实现经济体制的并轨则需要有相配套的政治体制,也就是建立民主法制社会。所谓市场经济,是以交换为主要特征和内容的社会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其实质是法治经济,必须明确执政党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社会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需要明确公共产权与私有产权,这必须用严肃的法律来确定下来,并有独立的司法加以保证。虽然以往有过制订法律的“跃进”时期,但缺乏各方面利益的参与和博弈,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及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市场经济的社会,必须要对权力和资本加以约束,使其不能背离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解决权利和资本这些改革障碍,无论是对资本的制衡还是对权力的制衡,都离不开法治,单凭道德力量的约束和简单的道德批判及意识形态的专制,不可能建立公正的规则和秩序。

要实行法治经济,也就需要政府的转型,需要从国家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虽然在中国的权力结构没有根本改革之前,改革难免受权力所左右,但改革毕竟在中国制度中引入了全新的约束,中国的政治体制在经济改革的基础上已经并继续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也动摇了中国社会中传统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从而有利于在中国社会造就民众能够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的利益格局和经济基础,扩大了公众的自由。在经济体制上的改革过程中,公众越来越渴求政治体制能与之相配合和相适应,不能随意支配公众资源,也就需要政府的转型,使其真正转到“裁判”和服务的职能上面来。政府的重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用公众提供的公共财政去满足大部分人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需要;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

五、并轨与转型的路径选择

转轨只是一个过程和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配套的政治体制,但如何实现双轨制的并轨和政府的转型,需要选取正确的路径,以降低并轨与转型的成本。

众多观点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也是存在的事实,但并不代表现有执政集团没有执政的合法性,因为今天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态势下,还没有能取代现有执政集团的政治力量,实现双轨制的并轨和政府的转型仍需要现有执政党强有力的领导,而且市场因素始终是政府为了经济发展而引入的,市场框架是在强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并需要在此框架上不断修正完善和培育,因此在并轨与转型过程执政集团所领导的政府的角色仍然起主要作用。因为:

1、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结论。由于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最基本的特征是需要将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转为公民私有财产,并明确界定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产权的过程,而现阶段仍然有大量的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存在的现状下,如果在这一过程政府权力失效,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就会在无序与混乱中瓜分,将发生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动乱,经济及社会发展将出现极大的倒退,改革的经济与政治成本将十分巨大。

2、现执政集团仍然有强大的能力延缓改革或推进改革,但毕竟推进改革意愿更大。虽然二十多年来的改革过程遇到不少阻力并发生摇摆,社会上也仍然存在反对改革的力量,但现执政集团并没有改变过向市场经济转轨并轨的大方向,因此需要现执政集团“消除对改革的阻碍和反抗”。从现执政集团以往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到现在增加的“政治文明”以及要建立“党内民主”,均表现出现执政集团也在调整以适应经济体制的转轨。这或许是执政集团要稳固执政地位之举,但证明民主的理念正在深入,也证明了市场力量和社会公众力量的影响力在扩大,民主政治正在得到认同。

3、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中国仍需要过程。亨廷顿认为:“民主的前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前景” ⑦。现代民主政治必须要有市场经济力量的支撑,公民公共服务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确立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了制约了公共权力。通过公众力量制约公共权力来为公众服务,这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由于上面所说,我们不能采取经济与政治成本巨大的激进改革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并轨,也就不能用激进的方式来实现民主政治,而且在中国还不具备以激进方式实现民主政治的条件,因为政治发展过程中民主力量的产生,需要市场经济力量和民间组织形成,而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属于民间的市场经济力量和政治组织,一些民间经济力量如私营企业有相当部分因为在双轨制下与政府建立各种联系,甚至有不合法占有公众利益并继续与公共权力“合作”寻求利益的现象。民间团体如工会、妇联、消协、工商联等仍由政府所主导,甚至代表几亿农民的团体仍没有建立,仍然靠“国家公有”的土地生存,或游离于公共权力保护范围之外的工作。随着共有产权向私有产权的转移,民间经济力量与政治组织才能得到相互发展,并能脱离政府的主导,民主力量才能建立并最终实现民主政治,这需要过程。

4、任何市场经济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否定国家--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并非万能,需要政府之手的作用,而且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也需要政府在宏观经济上加以适度调整,更需要政府解决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化解危机,保证转轨并轨过程的平稳。

达尔所说,“民主和市场经济就象两个被不和谐的婚姻所束缚的夫妻。尽管婚姻充满矛盾,但它却牢不可破” ⑧。向市场经济并轨的经济改革不仅仅是体制的改变,也需要使人们的思想道德和信仰、价值理念、行为习惯的改变。由于中国特有的、与其他国家从根本上不一样的国情,如人口众多(特别是农业人口比例大)、人均资源缺乏、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保障未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公民,因此现有以产权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能不考虑此现实,更需要现有的执政集团来保持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只能创造条件加快经济与政治改革步伐,既不能放慢脚步,也不能冒险急进,最终是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及与相配合其民主政治体制,实现中国改革的目标。

六、结论及一点意见

渐进改革的转轨过程中“旧双轨制”的衰亡但也有延续并滋生“新双轨制”,既有市场的特征又有计划的特征的双轨制存在虽然能降低改革过程中的社会危机和动乱的机会,但却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形成了社会分配比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更不平等,并影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但不能否认向市场经济并轨的改革大方向出错,因为分配不平等正是由于市场经济改革的不彻底存在的双轨制,其根源是公共权力还支配着大量的资源,使民间经济力量和民间组织仍存在“依附”于公共权力,并影响民主政治力量的形成,必须创造条件加速改革。

多年的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仍然如何处置成为焦点,变革产权已成为改革不能回避也不能放弃的问题。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最基本的特征是需要将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转为公民私有财产,并明确界定属于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产权的过程。现代民主政治必须要有市场经济力量的支撑,公民公共服务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确立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了制约了公共权力,才能产生独立的民间经济力量和民间社会和政治组织,才能制约公共权力来为公众服务,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向民主政治社会转型的基础。

在中国特有的国情下,需要现有的执政集团的力量来保持社会和政治的稳定,采取先实施产权改革和将政治体制改革跟进的并轨与转型路径。

对于产权改革并非此文的论述内容,下面只是一点简单的方向性意见,有待其他人研究具体解决的办法。

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部分在竞争领域中退出,但不可采取急进方式进行,需经专家学者研究和充分论证后制定初步方案,并公开方案征求民众意见,再由人大讨论决定。1、对于未上市的企业,则可公开拍卖出售转让。 2、最难的是在竞争领域的已上市企业,必须使国有股全部退出后实行全流通。可将非流通国有股在市场流通和以此形式按市场价格公开转让,并暂停国有控股企业的流通股的交易,并指定过去的某一时间的流通股价为准,如卖出的国有股价格如低于流通股的价格,差价部分则在卖出的国有股所得中给予补偿。由于指定过去的某一时间的流通股价为准给予差价补偿,因而不会发生大众哄抬流通股价现象,而且国有股份占市值达2/3,足够补偿差价部分。非流通国有股在市场流通和以此形式按市场价格公开转让,也是回归市场价格,由市场定价,不存在资产流失现象。

上市的国有股和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出售转让后,所得的资金用于三个用途:一部分给全体国民(包括农村居民)按年龄比例计算购买社会保障金;一部分补充入社会保障基金中,由全体国民共享;另一部分给40岁以上(具体而定)上的国有企业职工按工龄或就按工龄计算给予直接现金补偿,这样能平衡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贡献和不能象农村居民那样拥有集体土地的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钟伟:《警惕“新双轨制”!》,南方周末2004-12-09

[2]、韩朝华:《只有产权改革才能平衡政府过大的权力》,搜狐网:

business.sohu.com/20041207/n223359552.shtml

[3]、吕炜:《转轨过程的最终费用结算与绩效评价》,《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钱颖一:《走向好的市场经济,避免坏的市场经济》,《经济观察报》2004-12-5

[5]、李炜光:《中国的平等与社会公正问题》,《经济活页文选》2002年第22期

[6]、梁木生:《中国政治发展滞后的产权探源》,《远东中文经贸评论》2005 年第1 期

[7]、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8]、吴敬琏:《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国民经济管理》2004年第9期

注释:

①、胡和立,1989:《1988年我国租金价值的估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5期

②、宁南:《巨人国资委》,《商务周刊 》2005.02.21

③、《南方都市报》社论:《国企利润与市场公平,政府如何抉择》2004年12月14日

④、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0-61页

⑤、梁木生:《中国政治发展滞后的产权探源》,《远东中文经贸评论》季刊2005 年第1 期

⑥、秋风:《郎咸平事件:一场激情遮蔽理性的辩论》,中国《新闻周刊》总第198期,2004年09月27日

⑦、亨廷顿:《民主的第三波》,见《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83 页。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工程造价 双轨制 造价管理

1、现有定额计价模式的缺陷。

现有定额虽然有信息价作为动态调整依据,但是,基本上仍然是静态的定额计价模式,与欧美国家的计价模式存在较大差距,而其中难以跟上市场变化的动态节奏是现有定额计价模式的最大缺陷。首先,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工业经济中衡量生产力的生产函数注重的是劳动力、资本、原材料、能源等要素,把知识、技术看作影响生产的外部因素,而在知识经济中,知识被纳入生产函数之内"1随着现代经济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科技由生产函数的外部因素转为内部的决定性因素。定额的测算速度难以跟上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也与定额的稳定性要求相勃。其次,列入定额和信息的材料种类难以适应品种繁多的建材市场,对材料的定价要求也与同类不同品牌材料的价格差异性起冲突。第三,不同的激励方式下,工人的生产效率不同,我国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变革时期,企业的管理形式和制度都在不断探索,生产效率已今非昔比,人工消耗明显减少。同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市场对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装修项目对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工消耗量大、价高。因此,现有定额反映的人工消耗和价格与实际误差较大。第四,表现在定额所留的活口上,实施同一项目,采用不同的工艺可得出不同的造价,这是由成本形成价格的计划经济计价模式,而不是由竞争形成价格的市场经济计价模式。第五,同一项目由不同的施工企业实施,或施工企业在不同时期实施,管理成本不同、材料、人工消耗也不同。同一项目在同一辖区内,如果选址不同,则外部条件也不同,最终成本也不同。以统一的定额价格来综合这些差异,势必产生较大的误差。第六,信息价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信息员提供和市场调查两种途径,而信息员主要来自施工企业和建材商,市场信息也存在虚高报价的现象,因此,一些地区信息价比市场价偏高。

2、市场对定额调整的管理缺陷导致定额计价双轨制的形成。

定额及信息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但是,由于一个工程项目的造价,由许多子项组成,这些子项的定额水平有高于市场价格的,也有低于市场价格的。造价管理部门采取了规定定额计价的综合平衡原则,抵消正负误差,再根据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指数来调整总体水平。因此,总体上说,按定额和信息计价能基本反映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水平。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信息价不能网盖所有材料种类,并且,同类建材品种繁多,价格相差很大。具体的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一些材料和子项难以或没有明确如此详细的要求,一些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由双方协商形成。其次,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某些子项所占比例很高,基于综合平衡的原则计价,对整个项目的误差较大,难以适用,双方需要协商解决。第三,一些工程的分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招标形成,其形成的价格成为甲乙双方计价的依据。

因此,目前的工程项目计价模式存在着按定额、信息计价的模式,和按市场价格进行协商计价的双重模式,从而形成了工程计价的双轨制。

3、工程计价双轨制下产生的寻租现象。

在工程计价中存在双轨模式,因而也必定存在经济租金,它是造成广泛寻租活动的根本动因。经济租金等于市场价格与定额计价价格之间差价的一部分并与这个差价成正比,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就愈大,腐败现象就愈严重。我国建设领域腐败案例高发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国家,由于国家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约束激励机制的破和立与改革的步伐存在时间差,与欧美国家相比,内部人问题更加突出。按定额和信息计价的工程建设,理论上说,如果按市场价调整,由于消除了差价,也就不会产生租金。但是,寻租者能影响投资方内部人或管理部门官员的特权设立租金,扩大差价,以达到其分享寻租的目的。

首先,现有定额计价模式遵循综合平衡原则,就是说,低于市场价的定额子项由高于市场价的定额子项来弥补。如果对低于市场价的主要项目予以补贴,那么,由此产生的整体价格水平将高于市场价格,从而产生租金。

其次,由甲乙双方从市场询价采购的材料,内部人凭借信息传递的缺陷甚至设置信息传递障碍,包括利用市场的虚高价格信息、舍近就远采购以延缓信息传递速度和减少信息传递量、利用品牌和质量差、对采购信息采取保密等等手段,以达到设置差价、产生租金的目的。

第三,建设过程中,对分包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相对更薄弱,内部人可以方便地操纵招标投标的形式和结果,所产生的价格也就脱离市场价。

由于工程建设投资额巨大,每年固定资产投资近三万亿元,其中政府和国企的固定资产投资达一万多亿元,由工程计价双轨制产生的差价总量非常巨大,这也是建筑市场产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4、现有管理制度对双轨制计价模式的约束力分析。

指令性的定额本身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有制投资的约束工具,除此以外,对定额计价产生约束的还有:企业或组织内部约束、国家审计、监理和造价等中介咨询机构等。

从企业或组织的内部约束来看,包括由下而上的约束和由上而下的约束。前者由于部属受上级领导和控制,因此,约束作用较弱。特别是我国目前工作职位相对稀缺和员工就业终身制的隐性契约日益破除的现状,加上中国民众在数千年的儒教文化熏陶下,养成的"厌讼"和"顺从"的民族情节,来自投资者内部自下而上的约束力实际是很小的。对于后者,由于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确定材料和子项价格一般由科层组织决策。在一些项目实施中,科层决策人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掩盖其对价格的操纵,达到寻租目的,因此,一些投资项目中,自上而下的约束力也是较弱的。

从国家审计角度来看,在国家采取了离任审计等重大措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由于受国家审计力量的限制,审计的范围很窄。而且,被审计组织的管理层受本位主义影响,对本部门"不要出事"有强烈的愿望,国家审计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受审计组织的阻挠。因此,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受国家审计的概率很小、审计难度也较大。

从中介咨询机构的约束看,咨询机构由业主聘请并支付费用。当甲乙双方各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时,中介机构能站在中间的立场上维护缺乏信息的业主的利益。但是,当业主投资管理由内部人控制时,甲乙双方一致有超高价格计价的意向,咨询机构坚持秉公办事将失去今后潜在的业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获得业务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由于中介机构秉公办事的成本很高,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中介咨询机构将会顺从业主的意见,产生"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当然,中介机构必修考虑自己将承担的责任。由于在定额计价存在双轨制的现实状况下,咨询机构不允许调整价格很难做到。而且,只要有甲乙双方的书面签证,不论价格是否合理,咨询机构一般能免责。因此,一些场合下,脱离市场的价格也能得到结算。由于咨询机构具有半官方的历史地位和其行业的专业性质,一般认为,通过咨询机构审计的结算具有权威性。因此,咨询机构作出的审计,事实上对寻租行为起到了合法性确权的掩盖作用。

5、改革设想和前景。

5.1、定额计价制度的改革。

吴敬琏教授和赵人伟教授都认为:长期存在的双轨制环境是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客观条件之一。"由於腐败行为是一种'负和博弈',其成本与社会整体密切相关,其成本事实上最终可能是由社会来承担的,只不过是由腐败者进行了事前'预支'而已。比如,'双轨制'下的换轨寻租所付出的巨大贿金,完全从'租金'中支付,是典型的'取之於租金',他本人並不支付任何成本,而是由社会来支付。"

工程结算价格差别的广泛存在,刺激产生了巨大规模的寻租活动。寻租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市场求利行为的结合,必然导致大量腐败现象。要消除腐败,必须坚持改革,尽快由双轨制状态向比较健全的市场体制过渡。否则,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是难以杜绝腐败的。因此,对工程造价计价制度的改革必须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综合、彻底地改革,以消除腐败形成的基础。以"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作为过渡,尽早实现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竞争模式。市场竞争模式有许多,国际上主要有美、英、日、德等模式,各不相同,但都基于市场竞争。建立全国同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计量单位和项目编码,承建商以企业定额自主竞价,以合同价作为结算依据和变更参考的模式,是我国工程计价制度的改革方向。

5.2、中介咨询机构造价审计制度的改革。

造价咨询机构目前正处于剥离改制之中,造价咨询单位正在逐步脱离政府机构,成为独立的中介商。当委托人因出现内部人问题而动机不纯时,咨询单位的经济最大化行为与行业的公正原则相勃。中介机构有没有替委托人守财产的义务呢?从内部人利益不能代表委托人利益的角度看,受委托人应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造价咨询机构应该做到公正、公平,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一方面要建立损害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企业的不公正成本,修正经济最大化函数,以约束其行为十分必要。另一方面,要避免"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发生,保护信誉良好的咨询企业,建立类似黑名单的制度,以驱逐劣质咨询企业和造价人员继续服务的资格。

5.3、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约束激励机制的改革。

历史证明,依靠简单地取消双轨制并不能根除腐败,租金将转移为其他的隐蔽形式继续存在。只有投资主体的动机纯正,对定额、招投标和造价审计制度的改革才能奏效。

吴敬琏指出:"市场化改革将会挖掉既得利益者寻租致富的安身立命基础,一定会遭到他们强烈的反对。"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中的一些管理和决策者是工程造价双轨制的既得利益者,也是社会中的强势集团,改革的困难很大。以高薪养廉为主的激励体制,其主要理论依据建立在:决策人作为经济人,不腐败能得到高薪,那么他(她)腐败的成本也就增大的基础上。由于高薪得依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实力,再则,增大的腐败收益仍大于成本,因此,高薪养廉只是相对的,关键还得加强和完善约束机制。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范文第3篇

“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也不同,企业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低两三倍。

从总体上说,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这是因为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的,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差距。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范文第4篇

我们把秩序理解为可预见的模式,它使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秩序包括行动的秩序和规则的秩序(柯武刚、史漫飞,2000)。计划秩序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它依赖外在的权威,通过设计和指令“有形之手”自上而下、有目的的协调。封闭性、强制性、被动服从和层级结构是计划秩序的特点。权力秩序通常是计划秩序的表现形式。市场秩序是自发性秩序,它依赖各种主体自发遵守制度。市场秩序的特点是开放、平等、自由和自愿。

体制转轨意味着市场秩序逐步替代计划秩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有必要把转轨秩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秩序——计划经济秩序不变,“激励”和培育新市场秩序阶段。第二阶段是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并行、交错的时期。政府开始有意识地打破旧的计划秩序,让市场秩序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秩序的发育和扩展期。计划秩序在总体上有所松动,但计划秩序的根基没有变化。市场秩序从计划秩序外萌发。最初从体制外的农村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计划秩序的“反叛”,是农民自发、自愿签定契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过去的指令——服从关系变成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尽管这种契约关系带有浓厚的权力治理色彩,但农民毕竟拥有土地的自和经济剩余权。随后,乡镇企业和外资的发展使内生的市场秩序与外生(引进)的市场秩序相结合,最终导致非国有经济在产值上超过国有经济。这时,市场自发秩序的扩展已是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关系”秩序开始与市场秩序一同扩展,“关系”秩序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它与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纠缠得非常紧密,并兼有计划秩序(纵向秩序)和市场秩序(横向秩序)的功能。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市场秩序为导向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开始着手对旧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首先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用市场规则替代计划经济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让市场规则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从两个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定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修改”规则,最后博弈出各方都“满意”的制度。

但是计划秩序因符合决策者的稳定偏好而具有“先天”的优势。当市场秩序要求突破旧的计划秩序时,导致两种秩序的摩擦与冲突,形成了多重秩序混合的转轨秩序。表现为:

(1)计划秩序在经济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与旧的计划秩序连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逐步退出的,因而转轨秩序带有计划秩序的基本痕迹。

(2)“关系”秩序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转轨秩序的表征是违规,其深层机理是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折衷”和均衡,它反映两种秩序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分析两种秩序如何博弈,“关系”秩序又是如何取得支配地位的。

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体制、行为主体和利益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说,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是政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偏离各自体制的动机、行为,但政府严密地、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盛洪,樊纲等;1993,1994)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新秩序),旧体制与旧秩序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是,我们发现,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秩序的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法律“保护”、“隔离”两种制度——秩序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双重规则与秩序的混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无序。政府对行为主体的无序状态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在双层体制的制度规则夹缝中,“关系”秩序取得了支配地位。

在改革开放前,“关系”秩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关系”秩序来源于传统的“礼治秩序”。经过新中国的多次洗礼和改造,仍在私人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关系”秩序得以恢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关系”秩序的扩展是同步进行的。因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源是通过各种“关系”(从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自我积累)获得的。正因为如此,“关系”从过去单纯的人际网络,演变为一种经济资源,即社会资本。

“关系”秩序虽有一定的“圈子”,但其渗透性强,它既可以通过纵向网络深入到计划秩序中;又可以通过市场横向网络,进入到市场秩序中,在计划秩序占绝对地位的时期,市场秩序的生存与发展常常借助“关系”秩序取得其“合法”身份。因此,“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松动”计划秩序的僵化,又可以“抵制”权力秩序的干扰。在市场不确定性条件下,“关系”秩序还是规避风险的“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关系”秩序才可以化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冲突。由于每类行为主体都处在一定的“关系”秩序中,所以使“关系”秩序成为两种秩序“共同”可接受的规则与秩序,因而它是二者的妥协点,即均衡点。

随着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秩序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中国市场秩序转轨是不是一直停留在“关系”秩序中不能自拔?均衡点的打破只能靠外在的压力——加入WTO。因为WTO使中国市场制度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全球化连同市场规则与秩序的“一体化”将使“关系”秩序根据资本的逻辑重新构造。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市场规则与秩序具有绝对优势,“关系”规则与秩序将重新改造并退到有限的领域。

二、收益、规则偏好与秩序选择

立足于宪法和政府对市场秩序的认识这一基点,我们把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计划秩序主导型、关系秩序主导型和市场秩序主导型。三种秩序其净收益、选择偏好如图1。

附图

图1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图

1.计划秩序主导型阶段

从1978年开始到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秩序阶段。对应于图形的OO[,1]段。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秩序扩展最快的时期。从图形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个人对规则的偏好和选择是计划规则优于关系规则,关系规则又优于市场规则。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人们选择计划规则的净收益要大于关系规则和市场规则。原因是尽管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利润很大,但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

立足于宪法制度—规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违规是对计划秩序的偏离,是混乱、无序的开始。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就没有改革。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背景,各类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自身)制度创新的风险很大。

从图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也是关系规则与秩序的扩展时期。它和市场秩序几乎是平行的。同时由于“关系”秩序植根于传统和血缘关系和人际网络中,它比市场秩序的“根基”深厚,所以其起点比市场秩序高。

此阶段由于体制背景的总体格局是计划秩序,它为各级政府任意的行政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政府面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和秩序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从多次与政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政府官员大开政策和法律的“绿灯”,市场秩序在政府官员的“保护”下进行扩张,而这一切大多是通过“关系”规则疏通的。

2.“关系”秩序主导型阶段

关系秩序对应于图形的O[,1]O[,3]阶段。它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开始,目前我国的转轨正处于此阶段。随着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市场秩序具有了合法地位。但从图形我们发现,市场规则和秩序的优势只是逐步地替代计划规则和秩序,临界点是A点。A点左边,计划秩序优于市场秩序,A点右边,市场秩序优于计划秩序。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名义上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利用计划规则与秩序的权力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市场秩序和规则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是广泛地“接近”计划秩序的行为主体。这样导致关系规则和秩序处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上方,它在个人收益和选择上优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因为关系规则虽然不是权力规则,但可以利用权力规则;同样,关系规则可以不需要市场规则,但市场规则必需要关系规则。也就是说,关系规则可以“沟通”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它既可以利用计划规则的“方便”(垄断资源的获得),又省去市场规则的“麻烦”(高交易费用),再加上关系规则一经建立,其交易成本很低。所以它成为行为主体首要的选择。

但随着市场秩序取代计划秩序(在名义上的),维持旧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开始以各种方式“剿杀”市场经济。虽然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确立是明确的,但由于受自身偏好、认识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开始以计划秩序的方式和手段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和政府规范相交替阶段。由于政府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关系”秩序渗透到政府行为中),越规范越混乱,甚至出现了以规范的名义“制造”不规范。

3.市场秩序主导型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已基本确立,“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在个人收益的获得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尽管在第二阶段,“关系”秩序上升很快,但其趋势是递减的。相反,市场规则与秩序以递增的速率上升。过C点后,市场秩序取得支配地位。但是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政体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而是一种市场秩序为主导的、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仍发挥一定程度作用的秩序形式。

在转轨秩序中,市场秩序替代“关系”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后者既可以“软化”、“消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又渗透到二者之中,出现市场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勾结,造成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中国目前出现的“裙带资本主义”(吴敬琏,2001)就是一种典型的“关系”秩序的表现。

三、“转轨制度悖论”:失序的另一种解释

1.“转轨制度悖论”

我们避开多重混合式秩序所引起的行为主体的无序,单就市场制度在中国自身演变可能引起的混乱进行分析。“转轨制度”基本能反映中国市场演变的特征与轨迹,它体现在过渡性制度安排中。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指体制转轨中一种指向市场制度的“临时”制度安排,它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允许修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指向了市场制度,但实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制度,而是一种带有行政垄断的制度安排;另一种虽是市场制度,但从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后,由于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动力,所以形同虚设,实际运行的是另一套“违规”的潜在规则,包括我们前面论及的计划规则、关系规则等。过渡性制度安排说明市场制度和秩序在中国的确立不是一次博弈可以完成,需要行为主体各方长期的博弈以达成“共识”。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政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其原因之二,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政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政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政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政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1]德沃金.法律帝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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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轨制范文第5篇

尽管去年火电企业的利润因为燃料成本下降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好转,但多年累积的煤电矛盾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不久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困扰能源界多年的矛盾。

为什么中国计划经济年代没有煤电矛盾?为什么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煤电矛盾?原因在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煤价、电价都是政府定价,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是收支两条线,企业不存在盈亏问题。而市场经济国家煤价、电价都随行就市,不管是煤炭企业或者电力企业都有合理的价格和合理的利润,石油、天然气、煤炭也会涨价,但没有油电矛盾、气电矛盾和煤电矛盾。

经济规律为何失灵?

煤电矛盾明明是个定价问题,可这几年都说是个体制问题,把它说成是“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似乎是煤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趋势,已经改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而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滞后,还停留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行业。

既然是“市场煤”和“计划电”的矛盾,总不能把已经前进了的煤炭行业拉回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适应电力行业的落后状况,只能是电力行业加快改革赶上煤炭行业。但是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就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十年了,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很慢,似乎短期内煤电矛盾是无法解决的了。

实际上中国的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相差无几,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之中,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都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价格具有调节市场供求的作用,通过价格信号能够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即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然后企业扩大生产增加供应,同时需求相应下降,供求达到平衡;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然后需求就会增加,供应相应减少,最终达到供求平衡。

现在看来,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我国电煤市场上“失灵”了,前几年煤炭价格连续多年上涨,价格甚至超过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增加相对有限,发电企业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由于承担着保障电力连续供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亏损而停止发电,煤价虽高,但是电力企业不可能弃煤而去选择石油、天然气,因为油气的价格更高,所以在煤价高企时电煤需求不能减少,煤炭供求始终保持了“紧平衡”甚至十分紧张的状态。

当前我国煤炭、电力、运输都还存在计划与市场双轨制,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在生产经营中的自动调节作用受到抑制的情况下,单方面放开煤价、运价,对燃煤发电企业是极不公平的,从煤炭企业放开煤价来看,重点电煤合同、电煤价格双轨制是不合理的,但是煤价放开,电价管住,比重点电煤合同更加不合理。

正如五大电力集团公司对电价并轨的意见是,“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并轨,将进一步加重发电企业的经营负担”。从解决煤电矛盾来说,应当是解决好煤电价格不同步的矛盾,使燃煤电厂有一条生路,再去解决电煤价格并轨。电煤价格并轨只会激化煤电矛盾。

再谈煤电联动

自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活动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时,价格矛盾突出。国家发改委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应该说煤电价格联动是个好办法,至少在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是个好办法,而且这个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还包含着适当调控电煤价格和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测。

可惜煤电价格联动办法中存在明显的缺点,主要问题有四个:一是不以到厂煤价实行煤电价格联动,而是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进行联动,因为车板价不包括中间环节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与实际到厂煤价差距较大;二是要求电力企业消化30%的煤价上涨因素,对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太苛刻,发电企业负担太重。

三是要求各类用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而在实际执行中对这几类用户往往不调整,结果是在原来交叉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交叉补贴使电价扭曲更加严重。四是联动机制中规定要确定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而且变化幅度要超过5%,这个规定又要求发电企业承担相当数量的涨价因素。

香港实行的煤电联动,建立了一种煤电联动基金,燃料涨价时,发电企业可以随时从基金中得到补偿,燃料减价时,发电企业应当把多得的燃料费退回基金,这样发电企业可以实时得到补偿,而用户的电费只须每年调整一次。

煤电价格联动办法出台后,出现了各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煤电价格联动是计划经济的办法,市场经济办法应当是在电力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确定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输配电价由政府按市场经济规律核定价格。要知道靠竞争性电力市场定价不是件容易的事,拿最早进行电力竞争性市场改革的英国来说,在第一阶段用强制电力库模式,没有成功,第二阶段用以合约交易为主,辅以不平衡电量交易即NETA模式,也有不少问题;在第三阶段将NETA模式推广到电力市场进程缓慢的苏格兰地区,建立统一的电力交易与电力输运制度,也被否定了;第四阶段要彻底转向低碳绿色的智能电网,还不知道能不能成功。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实在太大,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竞争性电力市场改革还这么难,从计划经济转型的中国电力工业的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更难,要等电力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来解决煤电矛盾,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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