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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5篇}

2024-08-04 00:04: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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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和气象管理机构,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和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内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下水动态定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四条涉及地质环境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生活和生产影响的评价,以及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地面设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拒不恢复和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该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缴存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或者灾情扩大,并向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

第四章山体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严格保护山体资源。开发利用山地丘陵等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应当划定为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

(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内;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或者线路两侧路堤坡脚外侧直线距离各一千米范围内;

(五)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海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

(二)露天采矿、工程取土;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四)新建、扩建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动。

已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应当限期停止、整治。

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确因特殊需要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批准或者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

第二十五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确需开山切坡,以及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确需取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六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七条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并组织专家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切坡、进行工程建设、开采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传播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止灾情或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所需治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矿产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限期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予以审批的;

(二)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不按照规定组织治理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废弃矿山治理经费、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或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如实报送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山采石、露天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墓地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破坏的山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国土资源局年终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创新思路,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在机关内部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吸取上一轮规划实施的经验教训,着力兼顾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规模和各行业规划的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调控、保护、保障国土资源的科学利用。完成了《**县土地利用背景与战略研究报告》等七个专题报告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县(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及时上报省、市,并通过了上级验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开展做好前期准备。 (二)抓好项目用地报批、会审工作,为县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一是以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为中心,完成了工业园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为县经济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二是继续抓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印发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三是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会审日常工作。 (三)全面加强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机制,实现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根本性突破。 (四)加强征地管理,认真落实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着力指导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为扩社会各界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实名支付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继续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纠正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通知》精神,搞好我县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在建立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全面建立了征地补偿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依法有序开采。

1、重点抓好矿山整合工作。通过整顿和规范工作,一是基本遏制了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行为;二是矿产资源开采的秩序明显好转;三是规范了矿山开采行为。达到了整顿方案中提出的“秩序良好、经营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

2、加强矿山生产检查工作。一是做好节日期间的矿山生产检查工作,1—10月,会同有关部门共组织60多人次对全县矿山进行生产检查。二是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点在日常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确保无死角。同时抓好持证以采养治临时采石场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整改指令或责令停产等。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重点矿山实行二个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账,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为矿山的生产安全打下较好的基础。

3、认真抓好石矿场规范化开采、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上关小、规模办矿”的思路,严禁开办年产10万立方以下建筑用石料矿场,坚决取缔规模小、经营粗放、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小矿山。目前我县采石场数量已整合为9个,符合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量要求,并且基本实现了台阶式开采。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及县委的部署,认真抓好全县石矿场的复绿工作,复绿面积达100002,目前长势良好。

4、做好矿山日常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县矿山的年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积极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监控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认真编制了《**县XX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入汛期以来,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了重要和较重要的地本篇文章拜*网所赐站 质灾害防患点,落实好监测责任人。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汛期的地质灾害巡查,进一步完善群防监测体系,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及时勘查和治理。加宣传力度,向各镇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片》光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画,并向受险情威胁的农户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小册子、发放防灾避险卡,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在“珍珠”“碧利斯”“格美”台风期间,由于充分做好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取得了抗灾的初步胜利。 (七)加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1、加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对全县矿产资源禁采区、已关闭的无证矿点和无证非法开采易发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监控,严格控制私挖滥采、无证开采铁矿、建筑石、粘土、稀土矿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2、继续落实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控工作。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为原则,重点加强对国省道沿线、城乡结合部及基本农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经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有28宗,面积4479㎡,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减低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

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矿山;赣州市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赣州作为江西省第二大城市,辖区内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重要的钨产地,有着“世界钨都”之美誉。全市已发现矿种106种,查明资源储量的有75种,现有各类矿产地1400多处。已利用矿产54种,全市保有矿产储量潜在经济价值约4000亿元【1】,境内发现的砷钇矿、黄钇钽矿为我国首次发现的矿物。其中,2011年稀土和钨及其应用产业的主营业务的收入约640亿元,较前一年度增长93.5%,尚有众多矿产点处于待开采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必然会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性影响,这就需要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这对于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包括矿能)、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2 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2.1 破坏土地资源

露天采矿、开挖以及废渣、废石和尾矿堆放、矿区道路的修建以及厂房的建设等,都会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占用,许多地方开采后的地面呈现出大面积沉降和塌陷,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严重,每年由此造成巨大土地资源浪费。2012年4月,经有关部门调查的环境报告显示,赣州18个县(市、区),设计废弃稀土矿山的有302个,遗留的尾矿(废渣)1.91亿t,被破坏的山林面积达97.34km2。

2.2 诱发地质灾害

矿山的大量开采和相关工程的开工建设会给矿区周边的地形地貌产生较大影响,长期的地下开采和边坡开挖容易导致一些地质结构复杂地区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以赣州为例,2011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9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而截至2012年6月底,该市已发生地质灾害达到91起,其中矿山的废石堆、排土场等工程建设造成新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的产生,也是诱发地质灾害的一大原因。

2.3 增加水资源污染程度

矿山开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的影响较大,一些矿区废砂的直接堆放,以及落后工艺的使用造成大量的选矿水和选矿废水被直接排入到地表中,而对于露天矿山而言一旦遇到雨水时便容易形成大量的废水被排到周边河流湖泊中。近年来随着开采技术的提升,矿产资源的开采强度和延伸速度都较以往有大幅度提高,导致地下水资源水位下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

2.4 损害生物多样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被采矿破坏的森林面积达106万hm2,草地被破坏的面积为263万hm2。矿山的开采,大量水土流失、植被被清除,加上土壤退化、水资源的缺失等等都会造成周边被废弃的土层变薄、微生物活性差,由此导致被损害的生物系统恢复变得异常缓慢。这些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对矿区生物多样的维持是致命性打击,也使得矿物生物多样性的损失具有不可逆性。

3 矿山生态恢复理论

3.1 生态恢复概念

生态恢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的侵扰,以减轻生态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使其朝着有序的方向演化;或者辅之以一定的人工措施,使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对于矿山生态系来说,就是指矿山开采后土地的治理和恢复,是为了建立与当地自然生态相和谐的人工生态系统,恢复矿区废弃地的生物学潜力,并且有利于矿区土地的重新利用【3】。

3.2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方法

矿山生态恢复是以生态环境恢复为核心,研究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矿施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从而取得生态、经济、社会的最佳综合效益【4】。本文以露天矿山为例,就矿山生态恢复技术方法略作浅析。

露天采矿场生态恢复与重建暴露采场边坡的生态恢复与重建和采空区的生态恢复与重建【5】。在边坡生态恢复与重建中应重点做好边坡的稳定性治理恢复工作,为此可以分不同情况进行技术选择:对于那些坡度不符合设计规划要求的,比如开采面超过山顶的边坡应当采取消坡减裁的办法,而对那些不是很高的此类边坡,可以采取填方压坡脚技术方法;对于边坡处于富水区的要首先进行排水工作;对一些地质条件复杂容易形成滑坡的岩体,就需要采取抗滑桩或者是挡石坝的办法稳固边坡。做好边坡的稳定工作只是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一步,还需要对被破坏的植被就行恢复,这就需要结合矿山环境特点选择一些耐旱、耐热,以及具有美化、易采集的植被物种,然后将选取的物种根据矿山环境采取喷混播型、鱼鳞坑型、营造台阶型以及原生植物移植等绿化工艺进行恢复。对于露天采空区的生态恢复与重建,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3种技术模式【6】:即农林利用、蓄水利用生态重建模式以及挖深垫浅,综合利用等。

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构想

矿山生态恢复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课题,它包括地貌再开发、生产能力的恢复、生态综合性、经济和美学价值等问题【7】。这就需要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中将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恢复生态学和景观生态学理论结合起来加以运用。本文结合赣州矿山资源开采现状为例,就如何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提出如下对策。

(1)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矿山土地复垦规定》,严格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开采结合起来,严格“谁开采、谁复垦”的原则,此外,矿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者要给予重视,严格把矿上生态恢复纳入企业和单位的考评中。

(2)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既需要时间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赣州辖区内被废弃的稀土矿区有302个,毁坏土地面积达97.34km2,2005~2024年,各级部门累计投入废弃矿山治理为1.928亿元,而要整个赣州市内稀土矿山环境恢复就高达380亿元【8】,这就迫切需要明确和拓宽矿山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一个多渠道、宽领域、广覆盖、多元化的矿山环境恢复投资机制,对于那些历史中形成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可以采取:向国家或上级负责土地复垦开发的部门申请专项复垦经费,争取财政支持;或者申请国家环保与治理方面的专项经费;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与矿山开山、矿山租赁等相结合的方式,兑现“谁恢复、谁受益”的原则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对于一些矿山开采时间较久,或者是那些即将停产的矿山,企业无法独自承担恢复费用的,政府应加大补贴力度,此外也要企业合理负担部分费用。政府以及科研机构也要加强对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研发力,建立恢复生态学方面人才培养的中长期计划。

(3)完善政策落实保障工作。赣州辖区内的所有市县要以已经出台的《江西省矿山环境保护欲治理规划(2006-2015年)》和《赣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这两个文件为根本,切实加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盒治理工作的意见》贯彻执行的力度。

(4)根据赣州市地质结构复杂、矿产种类繁多等自然地质环境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矿山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塌陷区、尾矿污染区以及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特征差异,采取生物修复和工程修复等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地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5)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区域先行先试,然后将成功经验再向全市范围内推广,做到从点到面地推行效果。

参考文献:

[1]谢国华.赣州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对策.[J]江西化工,2009(3):144~146.

[2]李干杰.强调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新道路[EB/OL].[2010-09-30].http:///gzdt/2010-09/30/content_1713926.htm.

[3]李 礼,赵 庆.矿山污染控制与生态恢复进展研究.[J]能源环境保护,2008,22(4):13~15.

[4]卞正富,张国良.煤矿区土地复垦的理论和方法[J].地域开发与研究,1994,5(1):3~10.

[5]胡振琪.露天煤矿土地复垦研究[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5.

[6]胡振琪,杨秀红,鲍 艳,等.论矿区生态环境修复[J].资源与环境,2005(1):38~43.

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主要指标研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均为约束性指标。主要根据我省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土地复垦情况、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资料,提出约束性指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后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等之中。1.1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指标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4020.5224平方公里。根据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等政策性文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国土建设,规划2016~2024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298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规划2016~2024年,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1.2废弃矿区土地复垦指标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公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落实好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新开工矿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得到恢复与控制。规划到2024年,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75平方公里。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2.1分区原则及依据

2.1.1分区原则

(1)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要求,参照《全国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修改稿)》(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2年3月),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2)在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时,主要考虑突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使矿山环境预防、保护、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以达到提高矿山环境监测精度、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兼顾考虑国家、企业和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承担能力。(3)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在具体分区时,首先明确各区属性,制定分区依据,确保不出现存在交叉属性的区域。

2.1.2分区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3)矿山复绿重点区。主要包括:湖北省境内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确定的秦岭-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土壤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40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2011~2024年)>的通知》(鄂办发〔2011〕40号)确立的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之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损毁的土地。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结果主要依据《2012~2013年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2014年11月)相关成果,并根据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最新政策、治理资金投入新动向、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需求作出适当调整。全省共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矿山复绿重点区以及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等。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38处,总面积2024平方千米。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49处,总面积2000平方千米。3)矿山复绿重点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复绿重点区9处,总面积211平方千米。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拟定需要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重点投入的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7个,总面积495平方千米。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的确定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是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矿山生态功能、保障矿山环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在时间和空间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需坚持以下原则:

3.1.1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在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重大工程规划的过程中,考虑我省国民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承载能力,始终坚持统筹规划以及突出重点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因地制宜以及量力而行,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矿山地质的实际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的成果,从时间维度以及空间维度上对治理工程进行合理化安排,从而制定出科学化的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的明确化,做到治理工作的务求实效,脚踏实地的完成治理任务。

3.1.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高度重视影响范围的实际大小、地面塌陷突发性矿区治理以及危害相对严重的边坡地质灾害治理,而且还必须要兼顾矿区附近区域的水资源枯竭情况以及饮用水污染情况,就矿区居民生存环境进行严格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矿地纠纷,有效维护矿区周围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矿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预防以及减少矿区经济损失的重要作用。

3.1.3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实施的原则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及先进化的科学技术作为治理保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关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条件,进行分批治理,从而确保恢复治理工程的最终质量水平,实现预期治理效果。

3.1.4注重治理成效,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在矿山治理项目立项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开展前期论证工作与预期效益分析工作。在条件要求等同的时候,需要优先安排那些技术先进以及方法可行的项目,做到投入产出的合理化,增强治理效果。

3.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主要部署在历史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重点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新中国成立前和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2)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基于以上原则,本省重大工程主要以黄石、宜昌和荆门等矿山密集地区作为重点,将闭坑矿山以及正在生产中的国有大中型矿山作为治理重点,争取国家恢复治理项目和资金投入,适度配套地方恢复治理资金,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相关的矿山环境恢复以及治理义务。具体来说,在实际恢复治理工程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就矿区内部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实施复垦以及绿化,然后就矿渣以及废水等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是再回收。治理工程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兼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的老矿山,加强综合治理。根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现状,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38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布置44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40.49平方千米;需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49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布置49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9.92平方千米。

3.3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

根据湖北省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现状,在我省重点城镇周边历史遗留的群采点(废弃露采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在7个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布置7项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75平方千米。

3.4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

依据《湖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矿山复绿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优先在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即“三区两线”),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在9个矿山复绿重点区,布置9项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1平方千米。

参考文献:

[1]张金林,王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报告[R].武汉: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2016.

矿山生态修复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XX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我局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力支持下,结合“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以“三个走在前面”,争当排头兵为契机,以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增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利用、服务与管理并举,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创新思路,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在机关内部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吸取上一轮规划实施的经验教训,着力兼顾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规模和各行业规划的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调控、保护、保障国土资源的科学利用。完成了《**县土地利用背景与战略研究报告》等七个专题报告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县(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及时上报省、市,并通过了上级验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开展做好前期准备。 (二)抓好项目用地报批、会审工作,为县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一是以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为中心,完成了工业园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为县经济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二是继续抓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印发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三是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会审日常工作。 (三)全面加强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机制,实现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根本性突破。 (四)加强征地管理,认真落实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着力指导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为扩社会各界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实名支付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继续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纠正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通知》精神,搞好我县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在建立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全面建立了征地补偿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依法有序开采。 1、重点抓好矿山整合工作。通过整顿和规范工作,一是基本遏制了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行为;二是矿产资源开采的秩序明显好转;三是规范了矿山开采行为。达到了整顿方案中提出的“秩序良好、经营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 2、加强矿山生产检查工作。一是做好节日期间的矿山生产检查工作,1—10月,会同有关部门共组织60多人次对全县矿山进行生产检查。二是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点在日常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确保无死角。同时抓好持证以采养治临时采石场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整改指令或责令停产等。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重点矿山实行二个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账,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为矿山的生产安全打下较好的基础。 3、认真抓好石矿场规范化开采、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上关小、规模办矿”的思路,严禁开办年产10万立方以下建筑用石料矿场,坚决取缔规模小、经营粗放、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小矿山。目前我县采石场数量已整合为9个,符合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量要求,并且基本实现了台阶式开采。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及县委的部署,认真抓好全县石矿场的复绿工作,复绿面积达100002,目前长势良好。 4、做好矿山日常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县矿山的年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积极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监控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认真编制了《**县XX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入汛期以来,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了重要和较重要的地本篇文章拜*网所赐站 质灾害防患点,落实好监测责任人。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汛期的地质灾害巡查,进一步完善群防监测体系,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及时勘查和治理。加宣传力度,向各镇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片》光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画,并向受险情威胁的农户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小册子、发放防灾避险卡,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在“珍珠”“碧利斯”“格美”台风期间,由于充分做好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取得了抗灾的初步胜利。 (七)加执法监察 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1、加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对全县矿产资源禁采区、已关闭的无证矿点和无证非法开采易发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监控,严格控制私挖滥采、无证开采铁矿、建筑石、粘土、稀土矿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2、继续落实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控工作。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为原则,重点加强对国省道沿线、城乡结合部及基本农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经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有28宗,面积4479㎡,有效地预防和避免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减低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案率。 3、认真处理权属纠纷,保障土地合法权益。1—10月共调处各类土地权属纠纷30宗,涉及面积25.8亩。在处理这些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工作中,始终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深入实际,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减少了行政诉讼,便于调处方案的执行。 4、积极抓好案件的查处工作。1~10月份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3宗,其中:来信37件,接待群众来访6批9人次,处理率达100%。 (八)加强管理,进一步夯实各项业务基础。 1、抓好地籍、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继续抓好县城建成区及中心镇的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工作,扩数字技术覆盖面。做好一年一度土地变更调查准备工作,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地块、图斑登记备案,现场调查,为年底的变更调查打好基础。完成了日常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1~10月份共发土地使用权证557宗,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17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40宗。 2、切实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根据粤国土资电〔XX〕6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XX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重点查清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情况,调查耕地后备资源的分布和未利用土地可开发的潜力,如实反映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图中、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原则,为今后保护耕地,科学、规范、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 3、强化测绘职能,完成各项测绘任务。1—10月共完成地形测量40宗,测图总面积约12万平方米。 (九)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 一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廉责任。重新制订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局长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一管到底。班子成员按分工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下属单位负责人担负起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听证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工作制、举报控告受理制、动态巡查责任制等。 三是健全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的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 (十)采取各种形式,狠抓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1、扎实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本系统的实际,采取“四抓”措施,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通过深入学习理论,抓好调研活动,认真思考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找出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了队伍的服务本领水平,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素质。 2、扎实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在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三个走在前面”的要求,在抓好学习动员,科学制订实施方案的同时,结合国土工作实际,在局系统开展以“强素质、办实事”为主题的实践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抓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省、市的要求,重新调整并制定了《**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编制网-站 委员会批准执行。组建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完善了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工作,保证了编制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十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国土资源管理宣传工作。 1、认真抓好普法工作。XX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一年,按照上级的部署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 “五五”普法第一年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法制观念。 2、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的宣传活动。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为契机,采取广播、电视专栏、知识竞赛、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向群众发放宣传特刊、知识手册、法律法规等1500多份,宣传纸杯50000多只,营造了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做好“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 工作。 “十百千万”驻村工作组紧紧围绕“三解决两提高一推进”的工作主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轮值的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一次以上到挂钩联系点的制度,重点指导挂钩村党支部抓好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五难”问题。今年以来共投入6万多元,为挂钩村维修水利设施、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以及改善村级办公环境等。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使农村党员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党的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群众进一步得到实惠。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市场还需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三)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四)地籍信息化数据库、土地利用数据库等基础性业务建设工作步伐仍需加。 (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显现,农民土地意识不断增强,土地数量不断减少等因素,征收征地工作越来越难,矛盾越来越。 三、今后的工作设想 (一)进一步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县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二)继续加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力度,积极寻找符合开垦耕地条件的地块; (三)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重点,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扎实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 (六)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护建设; (七)继续实施和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坚持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机制,防范和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八)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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