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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调研报告{精选5篇}

2024-08-04 00:0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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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煤炭资源大规模开采了60多年的乌海市,在为内蒙古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地质环境代价。据介绍,乌海煤矿开发引发的地面塌陷和采空区已达100平方公里,造成矿区民宅、学校、医院、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同时,产业发展伴生的煤矸石每年约1,000余万吨,累计积存煤矸石6,700万吨,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煤矸石山7座,较大的排矸场10处,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各电厂每年排出的粉煤灰达220万吨,累计积存粉煤灰1,700万吨,形成较大储灰场7个,占地面积5.58平方公里。多年以来,因风化和自燃,排矸场和储灰场成为了重点污染源,严重影响着当地的生态环境,也制约着乌海的经济发展。

治理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乌海,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今年的工作重心。为此,该局确定了五项措施:

一是通过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情况的调查,编制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对全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周边、采沙坑、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废弃区和治理区域范围内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同时,在2011年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力求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保证金制度的动态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不欠新账。同时,充分利用好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政策,不断加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力度,“以规划编制为先导,以项目争取为突破口”稳步推进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十二五”期间,乌海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计划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专项资金8-10亿元。今年拟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1-2亿元。

三是采取回填治理地裂缝、地面塌陷,对矸石山围护挡墙并覆土,恢复植被,疏通自然河道,清理固体废弃物,平整土地并进行土地复垦,修建地质公园1-2处,并优先治理对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难度大,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从而带动和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

四是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更新。鼓励研发矿业开发引起环境变化的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矿山采、选、矿产品深加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技术,环境污染控制与矿山生态重建等技术。

矿山生态修复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生态修复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矿山开采;地质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地下开采;地质灾害

在地下开采矿山的过程中,地质环境的保护以及矿山山体的稳定性能始终是无法避开的永恒课题。诚然,地下开采矿山会带来相对可观的经济效益和令人满意的社会效益,然而,对资源的开采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随之而来的就是矿山地质环境的损害和保护问题。地质环境的损害“牵一发而动全身”,极易诱发地质灾害,所以,需要广大矿山开采方未雨绸缪,尽力减少自身开采行为对地质环境带来的不良冲击和消极影响。

1地下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浅析

1.1易发生滑坡、滚石、崩落等地质灾害

矿山所处地域均具备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传统角度上的矿山开采鲜少实施矿坑回填,地质塌陷在所难免。依据矿山地质灾害出现的时间快慢亦能划分为两种类别:其一是迟缓性灾害,例如荒漠化、地面沉降、沙漠化等;其二则是突发性灾害,比较典型的灾害案例有滑坡、滚石、地震、泥石流、崩塌等。

1.2矿山山体结构的受损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开采矿山时,会严重改变地下的岩石应力,导致岩石应力的平衡被破坏,再加上矿石废渣的肆意堆放,边坡的牢固性亦会受到不小的挑战,矿山山体的稳定性每况愈下。在经年累月外力的作用下,酿成崩塌、泥石流、滑坡等系列次生地质灾害。从宏观视角看,这类问题应属地质环境保护的“重头戏”,因其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往往伴随开采行为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所以在客观上给地质环境的保护制造了不小的阻力。

1.3矿山废弃物堆叠严重

矿山开采时所产生的废石、废渣、废土等均对矿山地质环境构成叠加影响,它们亦被统称为“废弃物”。废弃物堆积如山,直接占据了开采周边地域宝贵的土地资源,亦会破坏周围植被,对既有地质地貌以及水文环境的影响尤甚。除此以外,另有重金属类废弃物由于长年累月受降水、日光、空气的析出,亦对矿山环境的维持和保护带来负面效应。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挑战,矿山开采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在地质环境的保护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一贯。譬如在p缓废弃物对矿山环境的影响问题上,要积极推行矿坑回填,将砂石同废弃矿石进行精确、合理配比来回填。这样一来,既能有效处置废弃物,亦能降低其它材料所致的资金和物质过度耗费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实践表明,回填技术不失为处置矿山废弃物的良策,在还原地质地貌、提高压实度等方面是大有裨益的。

2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疗保护对策分析

2.1继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为补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短板,深化矿山环境治理体系改革,我国立法部门要加紧加快完善矿山开采及地质环保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尤其要依据“十三五”时期我国矿山开采现状及未来的环境治理恢复目标,针对矿山开采中出现的新环境问题审慎完善法律条文,使矿山环保领域的法律、规范更合乎实际、更接地气、更有实践指导性和现实说服力。具体地说,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认清矿山地质环保的极端重要性,发挥环保行政部门总体监管只能,提高行政效能,层层传导压力,铆紧各方责任,推动各种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向地质环境保护方面倾斜。例如,国家环保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共同践行地质环保的监管职责,以推动立法机关完善相关保障性条款,要适度抬高矿山开采门槛,对无视地质环境问题的开采方加重处罚力度,提高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和震慑力,以激活矿山环保新动能,为地质环保工作的改善注入强心剂。

2.2审慎编制综合评估方案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修复过程中,需对矿山周边地域的地质条件和地貌特征开展事前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以此作为今后解决地质灾害问题的重要技术参考依据。与此同时,依托评估报告亦可对矿山开采时可能遇到的一系列环境生态问题和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实时预测,进而使开采方心中有数,事先对开采活动可能带来的地质灾害表现、波及和影响范围、蔓延态势、危害对象以及管控难易度等问题一清二楚。通过评估报告的综合评论及考量,可系统编制出合乎一般矿山开采规律和地质环保规范要求的可行性环保方案,该方案旨在预防和治理地质环保问题,并将其列为方案的中心内容,通过实施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把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做实做细。

2.3优化矿山周边的地质结构

在矿山地质环保工作进展期间,环保部门要深入考察矿山周边所在地域,尤其要获取第一手有价值的地质结构、地质形态等资料,据此研析矿山中所包含的矿产资源存量、地质结构受损程度、矿山植被受破坏程度以及矿山周边爆发次生地质灾害的频率等。这样一来,开采方即可深谙地质结构的演变规律及这种演变对矿产资源、周边地域环境等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进而精准施策,向地质环保和治理工作的难点及关键点全面发力。

2.4搞好地质环境调研工作

地质环境调研是搞好矿山地质环保工作的关键一环,要深入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机制,形成政府引领、市场化主导运作、各种社会要素协同配合的新政策思路。要着眼于国际领先的地质环保技术,提高矿石开采的机械化程度和环保贡献率,大力节省人力资源,推行智力培育工程,锻造一支善于技术发明的人才团队。必要时可运用矿渣回填技术提高环境绿化率。另外,要加快矿山“绿色生产”的步伐,培育绿色矿业,尤要加大对泥石流、地表裂缝等顽固次生地质灾害的科研力度。

结语:

总体来看,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一个化蛹成蝶的过程,需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方保无忧。要在政策落地、法规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和投入、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环境问题的好转注入正能量。

参考文献:

[1]何兰军,张林生.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问题探讨[J]. 安徽地质,2015,4(01):65-68.

[2]王聪,杜丹. 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问题研究[J]. 科技经济导刊,2016,9(15):136.

矿山生态修复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

十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花垣县是一个矿产资源富集的民族贫困和欠发达地区,由于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因此,要以十精神为指导,探索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美丽花垣。

一、花垣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花垣县位于湖南西部,自然资源富集,境内探明矿20余种,其中锰矿储量居全国第二位,新探明铅锌矿远景储量1000万吨左右。然而随着花垣县矿产资源开采的开发利用,开采、加工企业不断增多,规模日益扩大,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渐成为制约花垣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并威胁着当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花垣矿区地质复杂,多年来业主们先开发后规划甚至无规划,锰矿和铅锌无序开发和加工造成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气、噪音和生态环境等污染问题严重,生态环境的恶化和退化,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与危害,严重制约了花垣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突破了国家、地区的界限成为一个关系全人类共同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花垣县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面对资源的有限性与资源消耗与生态环境污染快速增长的态势,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

二、花垣县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生态补偿机制欠缺。近年来,花垣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矿山恢复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治理的方案,编制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环境治理效果明显,但对如何修复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造成的生态破坏的生态补偿问题没有具体的要求,缺乏专门针对矿山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制度。

2.历史欠账较多。花垣县锰矿、铅锌矿采选业发展时间较早,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粗放开采等现象,加上过去缺乏规划,奉行“先开采、后规划,先发展、后治理,先温饱、后环保”的开采模式,一时期大批小矿山涌现,造成环境污染严重,而当时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相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业主们根本不会对矿区进行环境治理,更不用说生态修复了,矿山环境破坏问题严重。

3.补偿资金有限。矿山环境的治理需要雄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来源。花垣县目前处于典型的工业主导型经济发展阶段,工业发展的兴衰,直接决定着全县经济的走势。自矿山整治整合以来,由于产业单一,没有替代产业,工业发展增速急剧回落,导致全县经济呈现负增长态势,财政收支矛盾尤为突出。目前,花垣县虽然开征了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但是资金相当有限,对花垣矿区生态环境补偿主要依靠国家投资和政府补贴。

4.生态补偿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生态受益者只顾对自然资源的索取而忽略了环境资源的保护,尤其是对履行生态补偿义务的意识不强。矿山企业和部门的生态补偿意识不强。很多矿山企业和部门在开发过程中,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违背“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开采原则,过度的开发矿产资源,并违规向环境中排放废弃物,导致矿山环境治理进一步恶化,给生态补偿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同时,由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群众无法从采矿收益中受益,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也很淡薄。

三、关于花垣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建议

1.探索建立政府与市场结合的补偿机制

补偿经费是花垣县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必须积极探索并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健全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当前花垣县矿山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仍然是政府手段,资金相当有限,因此要积极探索政府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生态效益,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和途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拓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筹资渠道,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筹措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资金的体制机制。

一是加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2013年4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要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花垣县应该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争取申请到上级财政支持,确保在逐渐还清旧账、不留新账的前提下实现矿山环境的全面好转。同时,花垣县还应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设立矿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增加对矿山生态保护地区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二是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花垣县应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建立政府与市场结合的补偿机制,引入市场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矿产资源地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努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建设投融资机制,出台“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经济补偿政策,支持鼓励民营资本投入矿产资源的开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对通过恢复治理后能利用的矿产地区优先投资人的占有或者使用。

三是成立生态补偿福利机构。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参与,一方面吸引社会资金的捐赠,多渠道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同政府一起对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2.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配套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和监督管理体系。必须加快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工作,充分考虑花垣县的矿产资源状况和矿区的生态利益,出台符合本地具体县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规,明晰矿产资源的产权, 明确环境破坏者和污染者对环境破坏的及时治理责任。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能够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就必须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监督管理体系。首先,强化乡镇各级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能,以乡或者镇为单位,各成立监督小组,对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不错实行交叉监督机制。其次,要建立人大、政协、监察、纪检、宣传、审计、广播、文化、电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对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补偿的监督岗在,使监督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最后,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保证生态补偿的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的有效性。

二是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建立由政府引导,环保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主导的专门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管理部门,进一步整合资源,专门负责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补偿的法规制定、恢复治理、规划审批、监督管理以及生态补偿费征收等工作。同时,要设立专门的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小组,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矿产资源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3.推动生态补偿项目建设

根据花垣县当前的矿产资源现状和生态环境,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生态补偿项目建设。首先要推动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如矿区尾砂、废渣等的治理,农业及农村污染治理,河道、河岸清障整治等项目建设。其次,要推动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如退耕还林、公益林建设、造林绿化和生态防护林等项目建设。这些项目建设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生态补偿项目建设。

4.提升社会生态补偿意识

要加大宣传教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各个企业与广大人民群众都能树立起生态环保责任感,要让全社会都明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者和污染者必须尽可能的治理恢复矿山原有面貌或者缴纳补偿税(费)。同时,要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补偿意识,大力宣传矿山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使全社会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到矿山生态补偿中去,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叶晗.内蒙古牧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4.

[2]王干,白明旭.中国矿区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机制和对策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5).

矿山生态修复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一、2024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起点统筹空间规划布局

一是启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启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召开全市动员会,印发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完成前期基础资料收集和调研、双评估报告初稿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评估初步方案,基本完成总规相关的九个专题和五个专项报告。

二是完善规划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大数据优势,牵头推进了越城柯桥交界处融合规划研究、钱杨区块规划研究、兰亭旅游度假区总体概念规划等重要区域重要节点的规划研究,同步推进综合交通专项规划修编,开展市区社区生活圈划和轨道1号线2号线周边地块规划编制工作。分类指导控规编制工作,共审核和上报控规40多个。

三是加强古城设计成果转化。按照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和古城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完成了古城北入口、蔡元培广场、阳明故里、绍兴饭店二期、震元堂改造等重要节点规划研究及相关地块的控规编制工作。认真实施古城保护利用条例,开展古城内国有资产、资源更新利用方案研究工作,对古城内的办公房等空置情况进行了初步摸排。完成传统民居修缮导则(图则)编制和古城宣传资料及视频汇编。

(二)高质量提供要素资源保障

一是助推投资项目落地见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市政府城交口2024年市级投资项目涉土涉规工作的通知》,对47个市级投资项目建立局领导挂联督办工作机制。除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政策壁垒原因近期难以推进的5个项目外,销号项目已达15个,主要问题得以解决进入正常审批流程项目4个,其余项目都得到有序推进。2024年中心城区用地规模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共上报总用地面积3887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129亩(耕地2911亩)。2024年中心城区6个实施方案和市本级4个跨省增减挂钩指标实施方案均获批准。

二是加强资源要素精准配置。全年共争取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6万亩(耕地1.6万亩)。同时,针对“占补平衡”短板,累计争取国家统筹、省内调剂数量指标7114亩、水田指标6616亩、粮食产能指标471.4696万公斤,市内共享标准农田指标12000亩,补充耕地数量指标1272亩、水田指标1000亩、产能76.4213万公斤,全面保障了今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基础设施、民生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需求,连续第2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是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全市完成闲置土地处置1429亩,完成率316%,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3550亩,完成率149%,完成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9472亩,完成率114%,消化批而未供土地6935亩,完成率105%。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全市已完成“标准地”出让231宗,面积8413亩,省级以上开发区等重点平台实现投资项目100%“标准地”出让。与经信部门开展了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僵尸企业清理、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厂房利用率、产出率和贡献率。

四是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通过编制年度计划、加大做地考核、合理安排出让时序等措施,维护全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年共完成经营性用地出让1.35万亩,出让金总额达到828.98亿元,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达到53亿元。

(三)高标准提升资源保护力度

一是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全域国家森林城市创建进展顺利,完成国家森林城市复评动态监测自查,新增省级森林城镇5个、市级森林城镇4个,“一村万树”示范村39个。持续高质量推进造林绿化,严格保护全市9.2万株古树名木,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完成造林更新1.65万亩,新植珍贵树161万株,建设珍贵树种示范林14片、示范点14个、示范单位15个。浙江绍兴会稽山国家森林公园顺利获批。

二是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全面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102个;新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0个,上虞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列入省级试点。落实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任务,通过召开全市矿山生态修复现场会,加强督察通报和检查指导力度,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开工数量和交工数量分别达到省定任务的300%和150%。

三是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进一步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和责任网格,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目前,越城区已在全市首先公布了二级、三级“田长”、网格长、网格员名单,并率先在富盛镇凤旺村树立第一块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标志牌。其他各区、县(市)正在结合乡镇村撤扩并工作进行人员名单调查确定工作。

(四)高品质提升民生服务

一是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推广“浙里办”“浙政钉”。提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事项100%网上申请,达到一般登记4个工作日、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一般商品房交易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探索“不动产+”服务,推进不动产登记与户籍联办、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延伸和与公证协同办理等。

二是开展“多审合一”改革。落实“三减”,助推提速增效,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优化一套办理流程、整合一张申请表单、统一一套申报材料,并将两个事项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创新制定出台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与木材运输许可联办事项,强化“一网申报”,实现“一同发证”,并将两个事项联办时限缩减到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是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稳步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20个项目列入省级试点,涉及31个行政村、17.25万亩土地,计划新垦造耕地1226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336亩,计划总投资4.84亿元。推进《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有效保障了美丽乡村建设、五星3A村庄建设、村级经济发展和农村个人建房等“三农”事业的推进。加快发展森林康养旅游,培育融森林文化与民俗风情为一体的森林特色小镇和森林人家;加快推进森林旅游和疗养地建设,申报推荐5家基地参评全省森林旅游地和疗养地。

四是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召开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森林消防暨矿山生态修复现场会,系统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年度任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项目回头看,市、县两级共完成检查351点次,查明问题143个,已整改到位79个;累计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25处、不稳定斜坡272处、已核销隐患点220处、其它上报点34处,成功应对了“利奇马”“玲玲”“米娜”等台风威胁。今年全市共发生灾情3起,转移群众1438人,成功避险1起9人,无人员伤亡。

(五)高速度推进数据资源基础建设

一是全面展开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已完成内业数据处理、外业调查举证及数据建库等全部县级调查工作和市级核查工作,并通过省三调办核查向全国三调办报送五批次初步调查成果,根据全国三调办国家级核查反馈意见和省三调办整改方案要求,对问题图斑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有序组织全面整改及补充举证工作,集中力量保障全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国家级核查整改成果分两批于9月24日和10月8日按时提交省三调办。

二是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完成绍兴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项目一期建设;提升改造市级“一窗云”平台统一建设,实现全市云平台统一办理;联合公安、银监等多部门,提高登记信息共享水平。在上虞区率先开展不动产登记材料归档电子化试点工作。

三是提升基础测绘信息服务保障。绍兴市GNSS控制网及水准网复测、绍兴市1:2000数字线划图(DLG)生产制作更新2个项目技术设计书已通过评审,进入实施阶段,其余6个基础测绘项目正稳步推进。积极参与杭绍台高速公路镜湖互通兴越路连接线改建工程、越东路快速路工程等测绘工作,为市重点工程的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二、2024年工作思路

1.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指导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国土空间保护、空间要素配置、生态整治修复、文化传承发展、城市风貌提升等全域全要素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完成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报批稿,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推进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2.加强资源规划服务,开展袍江三江口区域空间规划研究,为大湾区四大平台之滨海新区做好资源摸底、存量利用、生态修复、优化产业布局等研究。深化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全力保障全市重大项目用地。优化中心城区格局,强化中心城区蓝绿空间、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结构性管控,划分分区规划单元,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推动古城新城联动发展。推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实施;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和批后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3.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推进“152”耕地生态保护工程,完成补充耕地(含垦造耕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1.04万亩、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2100亩。再启动实施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1个,新创建4个绿色矿山。

4.加快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推进国土绿化美化行动,全市完成造林更新2.3万亩,新植珍贵树137万株,新建“一村万树”示范村35个,创建国家森林乡村60个;启动会稽山国家森林公园项目建设,开展绍兴市植物园建设前期研究。

5.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不少于9200亩,完成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少于5000亩,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6.全面推行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省级以上平台等重点区域企业投资项目100%“标准地”方式供地,省级以下平台原则上全部以“标准地”供地。

7.全面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以此为基础先行开展浙江五泄国家森林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登记制度,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林权统一登记,建立全面完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

8.加大基础测绘投入力度,组织全市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更新,完成绍兴市GNSS控制网及水准网复测,提升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9.推进建设森林公安专业派出所,其中舜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派出所2024年一季度动工建设;会稽山国家森林公园派出所2024年三季度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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