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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特点{汇总5篇}

2024-08-04 01:2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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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特点范文第1篇

长期以来,人们都把国民经济计划学看成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一门学科,非社会主义国家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这门学科,我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国民计划学,但却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编制它们的国民经济计划.二战后,法国从1947年到1988年已连续制定并实施了九个发展计划旧本从1956年到1985年也已编制和实施了8个中长期计划;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西欧的国家都普遍制订和实行各种类型的经济发展计划。这种国民经济计划的实践是不可能没有理论指导的·也相应的有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理论指导.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美国刘易斯的著作丛书《发展计划》、日本林武郎著的心发展计划指南》等书,都详细地阐述了资本主义宏观经济计划的理论、实践和方法。它们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的国民经济计划学。我们不能因为它们与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在体系、结构、理论和方法上的不同就否定其属于国民经济计划学。但这决不是说我们主张把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等同起来。

这里要说明的只是国民经济计划学是否只是社会主义专有的问题。至于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内容的共性和特性的关系问题。正是我们在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主要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研究的内容和资本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研究的内容就其自然属性而言具有共性,就其社会性质而言具有不同的特性。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民经济计划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及内容是存在着二重性的,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即通过计划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社会属性即通过计划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计划学主要研究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就要按比例的发展,就要研究使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纯技术性的针划方法。从这个意义上它所涉及的是自然属性方面,各个社会并无什么区别。这也就是不同社会国民经济计划学所具有的共性。正如马克思所说指出的“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濡要t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二定数t的社会总劳动是,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①但人类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除了具有自然属性方面以外,还具有社会属性方面.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他们(指人们一编者注)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②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必须通过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利用反映这种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手段来实现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调节社会主义生产,发展国民经济,达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目的.这便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的特性,亦即它的社会属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的社会属性是不同的。

在国民经济计划科学体系建设上,要正确处理其内容的共性和特性的关系,既不能象过去那样片面的否定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国民经济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学,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单纯地强调它的社会属性产甚少研究自然属性方面,影响这门学科的发展,一也不能片面地否定国民经济计划学所具有的特性,一味地强调其共性,把两种不同社会属性的计划学混为一谈。针对我国过去强调计划学社会属性较多的情况,现应在坚持必要的社会属性的前题下,来深人研究其自然属性方面,要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计划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来发挥计划调节的应有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民经济计划学。现许多同志提出要建立“一般计划学”,其意义在于推动我们去大力研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东西方制定计划的共性内容,强调研究计划的自然属性.但也应该看到,不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环境因素(如社会制度)、具体国情.建立只反映自然属性的“一般计划学”设想在现实经济实践中是很难行通的。

二、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建国以来,我国国民经济首先是通过“一化三改”将国民经济转移到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荃础的轨道上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计划学。无庸讳言,从那时起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止这一段长时期中,我国搞的实质上是产品经济,国民经济实际上按产品经济模式运行的,国民经济计划学实际上也是产品经济计划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地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四大更进一步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实现了理论上的重大突破。随粉产品经济的坚冰被打破,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指导国民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国民经济计划学虽然在某些方面作了一些改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就其科学体系、框架结构和内容上来看,却没有根本上从产品经济的束缚下解脱出来,血肉相联地注人到商品经济的肌体中去。

事实证明,现在的国民经济计划学仍然相当严重的滞后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更不要说,理论走在实践的前面,有力地指导实践的发展了。

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一般经济活动都是以市场为中心而展开的,市场机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方式。在这种体制下计划还有无存在的必要?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当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钧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政府调控包括计划调节为辅的经济调节机制。法国经济学家马赛和帕斯卡隆,他们从法国实施计吃叼仁的实践中提出了二元调节的理论,认为计划与市场是有相互补充的关系,市场通过价格波动传递信息,对经济进行短期调节,计划则启发一种长期决定.提供未来环境中由珍贵信息组成的预测,象航标一样指导国家行动.计划是市场的调节者,是总市场化的研究者.是不确定因素的削减器,是反盲目生产的手段。因此,一个合理的权力体系应该结合计划与市场进行二元调节。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中,计划的基础是市场.从上可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不要国民经济计划学,而是不要产品型国民经济计划学.要的是市场型国民经济计划学,把国民经济计划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它在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巨大作用。

要把计划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必须首先要在进一步彻底破除产品经济观念和确立商品经济观念的基础上,破除产品型计划观念,确立市场型计划观念。为此,我们就必须进一步搞清产品型计划与市场型计划的不同特点:

(一)从计划的范围和着重点上看,产品型计划襄括一切,是有全面的搜盖性,即包括社会再生产的所有环节,国民经济所有部门,经济、社会和科技所有方面,但其着重点实际上是重生产、投资计划,轻社会、科技计划,重生产环节的发展,轻流通、消费环节的发展.市场型计划从宏观调控的意义上讲仍具有全面的硬盖性,需制定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宏观控制,但它的着重点,是把市场能够正常调节的部分还给市场调节.而把市场不能正常调节的部分作为自己调节的重点,如去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把市场无力提供具有“同时共享性”的公共产品以及污染等外部效应问题纳人计划管理的范畴,把建立、维护和管理平等自由竞争的市场,反垄断以及弥补市场调节果,克服市场调节盲目性等列人计划工作的重点。

(二)从计划所使用的调节手段来看,产品型计划,项目无论大小,产品无论巨细均纳人指令性计划,具有强制性,经济的运转和计划的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市场型计划的手段一般有国家订货或提供信息的指导性计划,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等政策性计划;财政和金融手段,法津手段以及少量适当的行政手段,其计划不具有行政约束力;

(三)从计划的分配环节上看,产品型计划用物资分配和划拨清算的办法取代了市场交换,生产资料尤其如此,实际上实行的是否定市场无流通的产品分配制度.而市场型计划的确定则以市场为基础,列人计划的产品都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流通,而不是采取直接分配的形式;

(四)产品型计划是直接的计划,上下一般粗,企业没有自,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而市场型计划则尊重企业作为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实休的地位,给予企业微观计划的制定权;

(五)在许划所使用的方法上,产品型计划制定计划的方法,主要是传统的静态的编制计划特别是年度计划的方法,经济的发展难以根据经济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而市场型计划制定计划的方法,主要以编制年度计划为主的方法转变为主要编制中长期计划的方法,由静态的计划方法转变为动态的计划方法.主要研究编制计划的方法转向主要研究规划和调控的方法,并加强市场调研的方法;

(六)在计划应履行的职能上,由产品型计划的指导、组织执行和监督的职能转变为市场型计划的宏观决策与调控、社会经济服务与协调和微观建立与塑造的职能.

从上可见,产品型计划和市场型计划是有很大区别的。应该承认由产品型计划转变为市场型计划,意味着计划体制的根本性变化,它必须通过计划体制的改革来加以实现,这也是计划工作的一场深刻的革命,因而是艰巨复杂的,不是轻而易举的。同样应看到的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由产品型计划向市场型计划改革的轨道上已经前进了若干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冷静地说这个转化仍处于初期阶段。国民经济计划学应对这个转化的全过程及其发展阶段作出理论概括并揭示其规律性的东西,以反映和指导这个转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就必须根据市场型计划的特点来改造计划学的内容。

三、国民经济计划学中的定性和定t的关系

国民经济计划学要解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就应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定最分析.可以说,没有必要的数t分析就不能完成这门学科的任务.没有定性分析的定盆分析只是数学游戏,没有任何意义;没有定量分析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也是说不清楚的,我们可通过定全分析来完善定性分析。但是回顾这门学科过去的状况,则存在着重定性分析轻定t分析的倾向。在定t分析上,由于较多地采用静态传统计划方法,使定t分析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主观随意性、模糊性、不规范性,并显得支离破碎不成体系即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近几年强调采用的现代计划方法,对加强定量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方法和实践两张皮的结合上没有很好的解决,影响了定t分析的具体效用;在内容章阐述中所引人的数据上.也往往陈旧过时,数据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有些只适用过去产品经济的计划方法现仍保留在计划学内容中,这就更造成了定全分析与经济发展实践的脱节,在阐述某些理论原则时,不是把作为国民经济计划学经济理论基础的政治经济学已经阐明了原理作为前提和出发点,运用它来指导本学科独立内容的建设,而是相当程度上存在着重复经济理论原理的现象,而且与部门经济学的内容也有相互重复现象。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必须在体系结构和内容安排上进一步加以改进。

在定性分析上,要尽快使之转移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要在政治经济学和部门经济学已阐明原理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计划理论。要加强定量分析,除了前面市场型计划第五个特点所阐明的计划方法的几个转变而外,要变传统的静态的综合平衡分析为总量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性平衡是全面的价值平衡,过去的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和劳动力等专项核算,已不能完整地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总体平衡;要变比例的量的分析为结构分析。市场经济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比例关系的静态的研究上,而应从动态的结构变动中研究产业变动的量的规律性;要加强现代化方法的运用如消费的分析和预测、资本产出比、部门间投人产出分析、线性规划、经济计量模型和模拟模型的研究和运用,要把现代方法和传统方法融合起来以计划工作的过程即计划调查、计划设计、计划预测、计划决策、计划调控和计划评价为脉络,研究汁划方法.研究计划方法在计划工作各了阶段上的具体运用,使计划方法的运用系统化、规范化;还要在内容的阐述由及时引入必要的数据,结合必要的实证案似分析。

四、正确处理自我完普与借鉴吸收的关系

商品经济及其相连的市场经济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世界性范畴。要真正完善地建立起科学的社会主义市场型国民经济计划学,首先和主要地是把握我国吐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吸收其它让会主义国家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同时,也必须有原则、有分析地借鉴和吸收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工作的经验和国民经济计划学的有用成份。

计划经济特点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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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及其法律化要求

????(一)计划的含义与一般价值

????计划是一个使用得非常广泛的用语,在不同场合的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有人给计划下的一个“简明的、不带褒意或贬意的定义”是:“计划”是未来行动的方案。相应地,计划具有三个主要特征:(1)它必须与未来有关;(2)它必须与行动有关;(3)必须有某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行动。[①]

????一般说来,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它是人们在多领域、多层次上使用的一种自觉的行为。在任何领域、任何层次上完整的计划,都必须具备目标、时限和主体三大要素。常识告诉我们,工作的内容越是复杂,参与实施计划的行为主体和涉及的环节越多,越需要计划性。我国古代就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西方经济学家也阐明了这个道理:“虽然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当时所得到的信息而制定的未来计划,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行事。”[②]工作有计划,至少可取得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所谓有序,是指因为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及为此而确定的步骤、重点、分工等,可在实现过程中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为全局奠定基础,有条不紊。所谓协调,是指通过计划作出事先的协调,处理好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总目标与子目标之间、各具体目标之间、预期目标与时间约束之间、目标与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促进目标的顺利实现。所谓效率,是指因为有序和协调,尽可能地激励了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地挖掘并组织相关的条件,减少了盲目性,避免操作中的重复浪费,因而有利于提高效率。[③]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也就构成了计划的一般价值。

????计划主体是多层次的,计划的对象也是多层次的,因此计划有个人计划、家庭计划、企业计划和国家计划等。作为计划法所涉及的计划,是处于宏观层次的国家计划,而且侧重于经济计划。当计划被用作经济活动的调节手段,并与国家的职能和权力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国家经济计划。

????计划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经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认为,经济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在这些职能中,由于计划职能反映了管理者的决策意图,决定着管理行为的方向,制约和决定着其他管理职能,因而被人们视为经济管理的首要职能。计划作为经济管理的一般职能,是一个广泛中性的概念,它普遍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管理体制的国家之中,因而有无计划不是区别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属性的标准。[④]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调控

????由于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几乎无所不包,深入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配置资源的最主要的手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并最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计划本身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在这一过程中,不乏有因为计划经济的弊端而排斥、否定计划本身的,但是理性的审视和现实的需要又使得计划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计划不是基本社会制度的范畴。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就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⑤]

????同时,计划本身也不是特定经济体制所特有的范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虽然不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是毫无价值的,而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事实上,计划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恰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把计划的作用过于夸大,反而使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未能显示出来,因为那时的计划已是无所不包,而不仅仅是在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首先在于社会化大生产对计划的普遍需要。市场经济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经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联系非常广泛和复杂。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经济要能正常运行,客观上需要一个社会中心进行协调,以使社会生产有组织、有计划地实现各种经济联系和协作。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说明,国家计划具有承担这种社会中心协调经济联系的重要功能,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更在于弥补市场机制内在局限性的客观需要。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而是有着自身内在的局限性和缺陷,即存在所谓“市场失灵”问题。这些主要有:第一,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是经济运行中已经发生不平衡之后的信息反馈,因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在事后,这种事后性往往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第二,市场调节的局部性。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领域都能有效发挥作用,有些领域的经济活动只靠市场是调节不了或调节不好的,如重大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第三,市场调节的短期性。市场提供的信息在时间上是短期的,一般只反映眼前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状况,不能反映以后时期供求和价格的变化,这就使市场调节只适应于短期的调节。第四,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信息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就使得依据这种信息所作出的决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机制的这些局限性表明它不能保障所有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政府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的宏观调控,而国家计划就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⑥]

????计划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如可以迅速调动现有的资源用于重点建设和短线产品的生产;可以进行事前和主动的调节;可以对社会经济进行总体性调节以及对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进行协调等。

????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社会经济运行总体为对象,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来调节经济利益,最终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中,“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⑦]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也是经济手段。计划与财政、金融一起,是宏观调控中覆盖最全面、影响最广泛、使用最经常的三种重要经济手段,而计划又是综合协调各类调控手段的手段。

????计划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普遍意义,即使是“在今天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的原有形式已不能全面实现其机能,需要有人为的政策上的国家干预。因此,可以说任何意义上的计划,都有其必要性。”[⑧]“在现代世界里,政府完全可以很好地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包括调整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处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对付结构上的不可分性,维持经济的普遍稳定。要达到所有这些目标,政府就应该,其实也必须预先作好计划。”[⑨]

????而对于要实现经济赶超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计划调控更是不可缺少的。刘易斯也认为:“目前,听任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发展,这在不发达国家毫无疑问是一个错误的答案。”[⑩]

????计划调控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超常规发展有

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调控的法律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形式主要不是采取以往的指令性计划,而更多的是采取指导性计划。今后,国家计划的任务主要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搞好经济预测,规划重大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等。这样的计划具有多种功能,如规划功能、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协调功能和激励功能等。但计划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实际作用的发挥程度还要取决于计划调控本身的合理与科学。而这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现代经济理论中不仅有“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有“政府失灵”的问题,而计划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构成政府失灵的一个方面。虽然计划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优越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受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计划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及时的信息,而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以及传递往往难以做到完善、及时。其次,受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除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外,人们自身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的,因而存在着计划的制定不符合客观要求的情况。第三,受不同利益的牵制。各种计划出自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具体的工作人员之手,代表着不同部门和地区以及集团的利益,因此计划的最终确定往往受到较多的牵制。第四,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单纯的计划机制还容易受到非经济性因素(如政治势力、当权者出于政治目的等)的左右,产生所谓的非经济性调节,使计划偏离合理的目标。

????为使计划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在这方面发生“政府失灵”的情况,国家应当将计划加以法律化,使其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市场运作的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快出台。我国的计划法没有诞生在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而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诞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的确是令人回味的,但不是偶然的。因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计划几乎无所不包,主要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并缺乏实行法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为计划确定了一个比较恰当的位置,也就使人们能在这个位置上来制定和运用计划法,以有效发挥计划调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首先应对计划进行正确的定位,依法界定计划的性质和计划的范围,保证计划真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手段,而不能让计划越位,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不应让计划在应由其发挥作用的领域缺位,并保障政府计划职能的充分行使。其次,计划法应当对政府计划调控职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计划调控行为如其他宏观调控行为一样,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表现,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关乎全局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不能得到必要的约束,受到相应的法律调整,这种权力就有可能发生失控和滥用的情况,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有学者认为,市场的自我调节是计划的前提,可以影响计划的制定或者限制计划的实施、甚至促使计划的修改与废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计划的某些缺陷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不可能消化计划的所有缺陷。当市场的内在缺陷于条件具备或变化而凸现、以至于市场失灵而“自身难保”时,包括计划在内的宏观调控等调节措施的介入,恰恰是为了尽可能弥补或消除市场的缺陷,此时,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严格地制定与实施计划,力图将计划的缺陷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计划法。因此市场是对包括计划在内的国家调节手段的“第一次限制”,而包括计划法在内的经济法则是“第二次限制”。在实践意义上,计划法对计划的意义则主要表现为:计划法对计划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及计划法的信赖保护机制。[11]我们认为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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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划法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计划法的概念和性质

????按照给部门法下定义的传统“模式”,计划法就是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在法和经济法的属概念的基础上,计划法只需要说明它与其他法的主要差别就可以了。因此可以简单地说,计划法就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计划调节的法。从内容上看,计划法包括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

????计划法在性质上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既然计划法属于经济法范畴,那么它也就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性质。由于从性质上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因此经济法的性质,主要是指它在公、私法的基本分类中如何归类的问题。虽然有人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的性质,但似乎更多的人认为经济法横跨公、私两个领域,兼有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尽管在具体的表述上不完全相同。我们也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社会法,只不过其中的公法因素更多一些,因为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即权力干预权利的因素。有人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结果,并且指出: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法”的意义不亚于认识“宪法是根本法”的意义。[12]

????计划法也明显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社会法性质。计划法所调整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计划调控的经济关系。本来,市场经济活动本身应该属于企业竞争自由、营业自由的范畴,属于“私人”活动领域,是私法的调整对象,但是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活动中却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或调节因素,计划法对其进行调整主要运用了规划、指导等公法的调整方法。这种用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是计划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性质的主要原因。

????(二)计划法的特征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计划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征,如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13]当然,计划法在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特征时又有自己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其在经济法中的一些特殊性。从计划法的基本性质和内容出发,我们认为计划法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这些特征也具体地、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政策性。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政策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计划法的政策性也非常明显。从根本上说,计划法的政策性是由国家计划本身的政策性决定的。政策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计划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它表现为计划不是对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并强制实施,而是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指导方针,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运用和组织协调各种经济政策和手段,对企业行为实行间接调节。国家计划是以国家主要的经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的政策性计划,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是国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计划的实现,也主要依靠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等经济手段,国家计划的实施过程也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政策的过程。当然,计划与政策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计划是制定政策的依据,而广义的计划包括相关的政策。“‘政策’可以看作是一种固定的计划,也就是将来为实现那些决定而作出决策的总方针,……然而,如果决定是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而又没有任何谅解或协议说对将来情况也要以同样方法处理,那么没有政策也能订出计划。”[14]“发展计划中至关重要的不是数字,而是政策。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政策上——这些政策将刺激整个经济向前运动,人们完全可能编制一个很好的发展计划而无需采用任何数字;同样也有可能制订一个完全数量化的发展计划,但因为缺乏必要的

政策,这类计划很可能是一无所获。”[15]“计划就是寻找一个能够带来发展的合理协调的政策措施体系”。[16]基于计划本身的政策性,调整计划关系的计划法也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性。从某种角度可以说,计划法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集中宣示。因此,计划法的制定、实施、修改情况与一国经济政策的变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计划一—经济政策为本质,计划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和现实化,有什么样的计划法,就有什么样的的经济政策。”[17]

????第二,社会本位性。这是计划法在实质方面的特征,这是由前述计划法属于经济法(社会法)的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即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方面,计划法同样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它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虽然本来“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订的”[18],但是应当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行使职权(包括制订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并非没有任何其自身的独立利益。“政府在法定的限度内追求自身预算约束的宽松、程序约束的简化、职责履行责任的减轻和模糊化,甚至是办公条件的改善等等,都是司空见惯的常见现象。”[19]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一般说来,政府代表的是社会共同利益,但这并非在任何时侯都能够自动实现的,而需要在计划法中得到体现和保障。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计划法的调整,其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直接为了某个或某些私人(企业)的利益,尽管它在客观上和直接或间接地会对个体利益产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计划法的社会本位性特征体现了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本价值,因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20]

????第三,综合性。这是计划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综合性也是经济法的一个主要特征,表现为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之综合调整以及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统一等方面。计划法的综合性,首先表现为由计划本身的综合性决定的计划法的内容的综合性。国家计划明显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以此为调整对象的计划法也必然具有综合性。其次,计划法的综合性表现为其调整方法和实施手段的综合性。计划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以外,还包括奖励;计划法的救济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有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等。再次,计划法的综合性表现为其既包括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两方面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计划法律制度。

????(三)计划法的地位

????法的体系在作第一次划分形成基本部门以后,还可以在各部门内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或者更多次的划分,这样就相应地形成了不同层次上的法律部门。“在法的部门中可以形成一种比制度更大的构成体(规范联合体),也叫作子部门,它是法的部门的相对独立部分,由调整包含在法的部门范围中的一个特殊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或制度构成。”[21]

????可见,构成法的体系中的部门法是多层次的。明确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集合体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就是要确定该法律规范集合体属于何种层次的法的部门。

????计划法的地位就是指计划法在法的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以及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由于已经界定计划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因此这里计划法的地位主要是指它在经济法体系内的地位以及它与经济法其他相关部分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的观点中,主要有将经济法分为两部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和四部分(经济组织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等不同主张。可见,将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典型部分是较为一致的认识,差别似乎是在此之外是否还应将某些部分也划归经济法。在这样的经济法体系中,如果要对计划法作进一步的归类,那么基于前述计划属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计划法应该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而且在宏观调控法中居于中心地位。这是由于计划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决定的。计划既是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体系的三大支柱即计划、财政和金融中,计划居于宏观调控的中心地位。这是因为,国家计划目标是包括财政、金融工作在内的一切经济工作的奋斗目标,在此意义上,财政、金融是为实现国家计划任务服务的,财政和金融的调控行为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国家计划是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也是财政、金融部门采取调控措施的依据;国家计划是协调各种调控手段的枢纽。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以计划为核心的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协调的宏观调控体系。[22]

????就计划法与宏观调控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说,计划法的立法目的或其中计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形态和联结又需要由计划法加以实现,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的局限性,也需要由计划法加以克服或避免,从而使得计划法的调整与各法律部门的调整直接相关。因而,计划法是一种更具有综合性的、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23]

????

????三、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体系

????计划法有其自身的制度体系。作为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的计划法,它首先由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构成。同时,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计划法的制度体系中还应包括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

????(一)计划实体制度

????计划实体法在狭义上仅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而在广义上则还包括产业政策法(主要是产业结构政策法)、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是指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从供给方面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的法。由于各国的产业政策,尤其是产业结构政策主要体现在计划之中,因而认为产业结构政策法包含在广义的计划法之中是有道理的。当然,由于产业结构政策法与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产业布局政策法等一起构成的产业政策法,可以构成宏观调控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且其地位有日益突出的趋势,因而它也可不再列入计划法的体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与计划法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是指通过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来保障充分就业和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停滞和通货膨胀,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的经济环境的法。例如,德国和美国先后于1967年和1978年制定了《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和《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其中,德国的《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各个领域和各种手段,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计划和年度经济报告,财政、金融、投资、外贸基本制度,联邦与各州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等,尤其是关于财政方面的制度极为精细,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也很完善。[24]

????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由于在宗旨和核心上与计划法是具有一致性的,因而在存在计划法而又没有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国家可以在广义上归入计划法的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即狭义上的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和核心的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计划目标及其主要实现途径。具体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这方面而形成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任务制度。计划任务

是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具体化。对国家计划任务的规定是计划法的核心所在。从根本上说,国家计划的任务,在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和适应,并能有效的恰如其分的积极干预,具体地又表现为对国家实行一定的经济体制下经济规律运作的适应与促进。对国家计划任务的法律规范,昭示了计划的功能,对各具体计划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5]

????2.计划体系制度。计划体系是指从不同角度表述计划内容而组成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计划的有机结合体。国家计划体系一般由以下各类计划系列组成:经济计划、科技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26];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全国计划和部门、行业计划。各个计划系列各自按照不同标识反映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和提出相应的条件。

????3.计划指标体系制度。计划指标是计划内容、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和数量表现,国家计划指标则是对国家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和效率等总体性活动的特征和状况的数量界定。计划的各项指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计划指标体系。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综合指标、结构指标和单项指标;预期指标和国家公共资金与资源的动员运用指标;指令性计划指标和指导性计划指标。其中,指令性计划指标是由国家下达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和保证完成的指标;指导性计划指标是不具有强制性、主要通过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其实现的指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计划总体上是指导性的,与传统体制相比,指令性计划指标已大大减少,指导性计划指标成为国家计划指标的主要性质和形式。在新的计划体制中,作为国家计划指标的宏观调控目标不分解下达,但由于要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努力保证实现。[27]

????当然,具有政策性特点的国家计划的核心内容就是用政策体系来取代过多、过繁的计划指标体系,而提出与计划目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政策,使计划目标和实施条件政策化。

????(二)计划程序制度

????计划程序制度主要是规定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程序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计划程序是计划主体作出计划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总和。它是计划工作的法定环节和步骤,是使计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主要保障。计划程序是计划的生命所在,是计划法的关键问题,甚至在狭义上人们将计划法就等同于计划程序法。就整体上来说,计划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计划的合理编制和有效实施,对计划内容、形式和计划主体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以计划法具有程序法的属性。即使是持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的广义计划法观点,其设想将来我国计划法体系也是由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作为统率,主要调整计划程序关系,而辅之以其他计划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主要调整计划实体关系。[28]可见,计划程序制度在计划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计划程序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计划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活动进行的,它带有主观因素,其中就可能存在不合理的主观因素,因而有必要运用程序制度对其加以必要的约束。计划程序秩序的本质就在于保障人们正确地行使计划权力(权利)和实现计划权力(权利)。

????计划程序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问题:

????1.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程序制度。这是关系到计划科学性和有效性、关系到计划质量和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这方面的制度除了规定从提出初步设想、编制计划草案、审议批准计划草案到下达计划的各个主要阶段以外,主要还是规定每个阶段的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其中,计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原则就是保证计划科学性、民主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实际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为了复兴本国经济和赶超发达国家,相继引入计划协调和协商机制,其中比较突出的有日本、法国、韩国等。这些国家根据本国的特点,在计划编制过程中为提高制定计划的社会参与程度而建立了各有特色的协调、协商制度。例如:日本的“咨询”制度,要求在拟订计划过程中,采取咨询方式,通过信息的纵向交流、官民合作协调,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法国的“协商”原则,由政府官员与“社会伙伴”(各行业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对话,共同完成计划的编制工作;韩国的“民间自主创意”方式,财政经济院(原经济企划院)在起草计划草案时,必须广泛征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不仅要与有关部门协商,而且鼓励公私企业积极参与,提倡公众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共同讨论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取向。这些不同方式的社会参与制度对于保证各自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编制计划的一般特征。[29]

????2.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制度。执行是计划工作(过程)中的正常和基本的环节,是计划发挥调控作用的必经程序和决定性阶段。计划的执行因指令性计划指标和指导性计划指标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计划的调整则是计划工作(过程)中的非正常和特殊的环节,是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的变化,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计划进行必要的变更或修改。计划的执行和调整都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和规则。尤其是计划的调整,更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计划的执行也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保障措施。因此,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计划的监督制度。计划的监督也是计划程序的重要方面,它是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对计划执行单位完成计划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察、督导和纠正。通过计划监督,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其发展态势及时准确地做出分析判断,便于各级主管机关适时适度地采取措施进行调节,以避免经济和社会发展过分偏离预期的目标。计划监督是计划执行的保障性程序,有利于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最能体现计划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因此这方面的程序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计划的监督制度必须对相关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监督的主体、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法律救济,并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实现计划法对计划进行“第二次限制”不可或缺的必要措施:实施法律救济,是为了使有关市场主体在其因计划而生利益遭受损害时存在寻求救济、获得赔偿或补偿的可能性;配置法律责任、尤其是计划权力主体的责任,则是为了使上述可能性能够最终得以落实。[30]

????因此,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构成了计划法基本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计划法律救济制度,是指规定在计划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正常享有和权力不当行使时,依法对其加以纠正或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有效地控制计划权力、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计划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计划法律关系中,计划管理主体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尽管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要求广泛吸取社会主体的意见,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以单方意思作出,且计划内容具有概括性和宽泛性,往往使计划管理主体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则易使计划的执行偏离其既定方向,还可能导致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滥用。[31]

????计划的法律救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救济制度,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等。而且,除少量的是专门针对计划行为的以外,多数还是

针对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

????计划法律责任制度,是指规定在计划的编制、执行等过程中,有关主体依法应当承受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的法律制度。这是计划法作为法、计划法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在计划法律责任制度中,由于计划法中不仅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且有大量的提倡性规范,因此计划法律责任不仅有否定性的责任,即传统的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而且还有肯定性的责任,即体现经济法重要特点的奖励。计划法律责任包括计划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计划执行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两种责任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容。相对来说,因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确定计划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较为困难。这方面制度的完善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整个法治进程的状况和法律责任制度的精细化程度。

????四、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一)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现状

????虽然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但是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计划法律体系。这是由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实行严格的控制,财政统收统支、产品统购统销、价格严格管理,计划的实施只是指标和任务的分解下达,计划几乎无所不包,并且主要通过行政指令加以实施,没有产生出对于法律调整的内在需求,反而在一定意义上排斥严格的法律调整。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任何计划法律规范。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如《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2年1月)、《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195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5年10月)、《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规定》(1958年9月)、《关于加强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年1月)、《关于改进计划体制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4年10月)和《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1992年8月)、《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1993年8月)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当时的计划工作和完善计划法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原有的计划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经过近几年的法规清理,我国原有的关于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大多被废止。

????目前,我国的计划法规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些重要方面缺乏基本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特别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的基本上是空白。关于国家计划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计划的性质、职能、任务,计划的法律责任,各级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各计划执行主体在国家计划工作中的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的计划法已经酝酿了20年,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草,后因体制问题于1983年暂时搁置。80年代末继续工作,目前已经十余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目前,我国计划方面的立法不仅滞后于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而且也滞后于宏观调控其他方面的立法,在整个宏观调控立法中是最为薄弱的。

????(二)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完善

????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有其必要性,并且在整个宏观调控中处于中心地位,那么在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今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深化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我国计划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在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时,首先涉及到我国计划立法的模式问题。关于计划立法的模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中式,即制定一部计划法典,规范所有的计划关系;二是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的计划法典,而将计划关系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经济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三是结合式,即以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为主,同时辅之以单行的计划法规,并且可以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计划问题作出规定。[32]

????相对来说,第三种模式较为合理,也更为适合我国的情况。当前,特别需要抓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的制定,形成我国计划法律体系的龙头和核心。

????在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具体方面时涉及的问题很多。这里,仅就完善计划程序制度略作说明。

????如前所述,计划法在狭义上甚至被等同于计划程序法,但不管怎样,计划程序制度确实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时的重点。为此,在我国未来将要制定的《计划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及其他配套规范中对计划的制定程序、实施程序和监督程序等作出更合理、更完备的规定,使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和规范化。首先,要增强计划程序的民主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公听会、审议会、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定过程表达意见等具体的程序规定。其次,要增强计划程序制度的公开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预告草案、公开解释、说明理由、周知民众等具体规定,让制定计划的过程置于民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再次,要增强计划程序的科学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咨询专家意见、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分析预测等具体规定,使计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33]

????实际上,上述计划程序制度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参与制度上。建立健全计划的社会参与制度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要求,也是保证计划工作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订的,……它要求公众参与计划设计的每一个阶段。”[34]

????因此,需要总结我国计划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广泛参与、咨询对话的、规范的组织制度和有效方式。一是要建立计划协商对话制度。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以各种形式吸取优秀专业人员参与,包括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特别是有关研究机构,充分协商对话,听取意见,体现全社会的参与。二是要建立计划咨询制度,促进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种社会参与的制度应当在我国计划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和充分的保障,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①]?参见[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4页,商务印书馆,1980。

????[②]?[美]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48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

????[③]?参见武少俊主编:《国家发展计划概论》,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④]?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8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373页,人民出版社,1993。

????[⑥]?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16-17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

????[⑧]?转引自[日]金泽良雄著:《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46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⑨]?詹姆斯?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30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⑩]?[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6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1]

????参见李刚:《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243-248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12]?参见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90页、86页注②,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13]?参见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55-66页,法律出版社,1998。

????[14]?[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4页,商务印书馆,

1980。

????[15]?[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1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6]?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转引自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38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7]?邱本著:《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39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8]?[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255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9]?王源扩:《重构学科基础?远离国家本位》,载于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2001),439-44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0]?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154页,法律出版社,1998。

????[21]?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3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2]?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23-24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23]?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98-9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4]?参见谢增毅:《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载《当代法学》2002(3)。

????[25]?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106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6]?当代各国的计划以经济内容为主,并全面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7]?参见武少俊主编:《国家发展计划概论》,19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8]?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82-83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9]?参见武少俊主编:《国家发展计划概论》,273-2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0]

????参见李刚:《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248-24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1]?同上,第249-250页。

????[32]?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92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计划经济特点范文第3篇

这次“十一五”规划,把过去长期沿用的“计划”改为“规划”,这是一个重大变化,也有其深刻涵义。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和全方位开放背景下的一项改革。其基本涵义是:规划是政府定的,也是管政府的。政府既要依法行政,也要依规划行事,就是把规划作为政府履行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我认为,正确理解这一变化的深刻内涵,对于做好“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种计划(规划)的区别和政府规划的传导机制问题

传统计划经济中的计划,由政府全面、直接、由上而下地配置各种资源,按照行政系统把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执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就是说,经济资源的配置由企业和其他市场行为主体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政府计划(规划)的功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特别是向社会提供全局性的、有关长远发展的、有关公共政策和公共投资的信息。两者的区别在于:

1.资源配置的机制和主体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中,资源由政府配置,通过行政手段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代替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由政府转为市场行为主体。

2.计划实施的主体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国民经济计划层层分解下达到企业执行,市场经济中政府计划(规划)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自己,对企业主要起提供信息和引导的作用。

3.计划调控的对象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中的计划直接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计划(规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调控市场来引导企业行为方向。

4.计划实施的手段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规划)的实施不是依靠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而是运用政策手段进行间接调控。政府动用一部分公共资源来调节经济,也要尽可能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

5.计划约束的对象不同。传统计划经济中的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是约束计划基层执行单位―――企业,地方政府也受中央计划约束,所谓“计划就是法律”。市场经济中的计划(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成为对政府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要求政府按照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实施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微观经济活动,但对企业则不具有行政约束力。

明确了“规划是政府定的,也是管政府的”这样一个基本定位,就必须研究解决政府规划作用于企业和其wb 市场主体的“传导机制”问题。一般地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的目标、要求要通过市场的作用传导到市场主体,政府可以运用的手段主要有:(1)信息引导;(2)法律法规;(3)政策调整(经济手段,利益诱导);(4)行政干预(弥补市场失灵)。这些手段可以综合运用,并有不同的组合。

这里,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经济部门和非经济部门传导机制的共性和特性有待深入研究解决。以上4个方面手段及其不同组合,更多适用于经济部门。对于非经济部门,如文化、卫生系统,情况比较特殊,包括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且程度不同)机构两部分,政府与这类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政府和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见,政府规划作用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社会事业的传导机制,需要认真研究探讨。

二、规划的重点内容问题

按照上面所说的政府规划的基本定位,总的来说,规划的内容要按政府职能来确定。就是说,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规划好;超出政府职能范围的事情,政府就不必去规划。由此,可以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属于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事情,政府不应干预,也无需政府规划。在这一领域,政府惟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市场主体,使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具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的供给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发展,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因而需要政府进行规划,特别是中长期规划。这里所说的公共物品,包括具有正外部性(边际社会净收益高于边际私人净收益,如环境保护工程)的公共物品,和具有负外部性(边际社会净收益低于边际私人净收益,如排放污水)的公共物品。这里所说的自然垄断行业包括那些具有网络性质的行业,如电网、铁路和广播电视等,这些部门由少数企业垄断经营更能获得规模经济。尽管公共物品供给和自然垄断行业发展都要引入市场机制,或尽可能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由政府进行规划和由政府不同程度地介入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体制改革和制度环境建设。在我国“转型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健全的制度环境,应是政府规划的重点之一。显然,微观领域改革的主体是企业,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由政府规划和推进,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建设无需政府规划,但涉及各种利益主体相互关系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必须由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进行规划、选择和推行。

基于以上分析,“十一五”规划必须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体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充分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规划内容上应当淡化、弱化产值、产品、企业规模等主要由市场作用来决定的内容,加强和突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导向、外部支持条件和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及相互协调的规划;土地、能源、水资源等涉及经济安全和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规划;科技进步、教育文化和人才培养规划;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垄断行业发展规划;对外开放和相应政策举措的规划;法制建设、体制变革(包括经济、社会领域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等)的规划,政府管理创新、自身建设和改进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划。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产业结构变动、城市化水平、进出口贸易和利用外资等的相关指标都是预期性的,有些不确定因素是难以预见的,政府要做的主要是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和政策环境。就是说,在各项规划的具体内容上,哪些应该淡化和弱化,哪些应该重点突出、强化和具体化,都需要从政府职能出发,把规划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上。

三、值得关注的三个新问题

1.产业结构调整机制的变化和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主要表现在:(1)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结构调整基本上是市场作用和企业投资行为的结果;(2)地区产业结构的演进和结构特征的形成,基本上是市场竞争的结果;(3)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创新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业组织,包括企业的市场联系特征,市场结构、市场竞争和垄断程度,市场的集中度和进入障碍;企业的市场行为,竞争策略,企业的合并和集团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规模经济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产业组织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共政策、区位条件等。至于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支持产业的配置结构,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的关联度,以及产业链的延伸,都是在市场的作用下形成的,是与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相联系的,是跨行政区域发展的。在这样的条件下,过去五年计划中用大量篇幅规划产业结构,对大量竞争性领域的产业、产品、企业规模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已经不合时宜,也难以正确反映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这在“十一五”规划中需要有一个大的改变。

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正确发挥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的作用?我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调整政府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思路。地方政府不应再笼统地制定鼓励、限制、禁止产业目录之类的产业政策文件,代之以具体的、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产业准入、产业退出、分地区的产业能效指南、对垄断部门的干预等产业导向和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或以弥补市场机制中出现的缺陷为限度。二是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三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四是实施有效的政府规制。重点是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结构,推动产业集群的形成和提升。五是完善WTO框架内的产业保障措施。六是适应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提升的要求,增强各类高端要素的供给能力。七是加强对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和空间导向,并提出相应的空间管治措施。

2.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性和加强社会发展的力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发展的力度,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社会发展,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外,还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正、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以及社会结构和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完善等。目前,社会事业许多方面发展滞后,需要加强。从农村看,据浙江省农村调查队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村全面小康标准,对浙江农村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的测算和评价,全省全面小康综合实现程度为51.2%(以2003年数据计算),其中经济发展(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农村小城镇人口比重)实现程度为80.3%,比综合平均值高29.1个百分点;社会发展(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养老覆盖率、万人农业科研人员数、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实现程度为37.4%,比综合平均值低13.8个百分点;人口素质则为负10%,特别是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负30%。值得关注的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因此,加强社会发展,不仅要有定性的谋划,还必须对加强的力度作定量的研究,在建设的力度、推进的时序等方面分别轻重缓急,并优先改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使规划正确、可行。

计划经济特点范文第4篇

完美计划经济下重复建设的不可能性

马克思早年设想的计划经济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前提下诞生的。经济在一国之内仅有一个计划决策中心,并由这个计划中心负责收集信息,最后制定出全国各地、各个产业之间相互协调、运转顺畅的庞大而细致的计划体系,并通过逐级下达而得到贯彻执行。此外任何单位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没有计划的决策权。如果这个模式是完美的,投资多少、投资于哪个行业或哪个地区,计划中心完全可以根据总体经济而事先作出精确的安排。因此,在完美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会出现所谓的“重复建设”。

完美计划经济的不可能性与现实计划经济中的重复建设现象

完美计划经济需要建立在一系列极其苛刻的假设条件下才能成立,而事实上,这些条件时至今日尚未出现过,而且也无法估计在未来多长期限内才会形成。现实的所谓计划经济都是放松了完美计划经济假设的“不完全计划经济”。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计划在经济运行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决策上也拥有相当的权力。投资决策的分散至少使重复建设具备了可能性,但为什么要重复建设还要取决于中央计划决策当局的偏好。比如“”时期,在中央的号召下,各地建设了大量的“小高炉”、“土高炉”,并由此引发了投资过度膨胀。由此可见,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重复建设主要表现为一种在中央政府默许情况下的地方政府行为,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一种决策选择。

完美市场经济体制下重复建设是必要前提

根据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主义的理论,完美的市场经济就是完全自由的经济,经济的计划和决策权被分散在无数个个体手里。每个市场的参与者只是价格的接受者(price taker),而非价格的制定者(price maker)。因此,完美的市场经济要求有众多的参与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各种决策,从而形成充分竞争,并在充分竞争中发现真正价格。投资是市场参与者重要的决策行为,所以,仅就投资而言,只有在市场上形成大量类似的投资(也可称为重复建设),才能真正形成充分竞争的关系。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垄断,而垄断就意味着效率的损失,这是完美市场经济所不能容纳的。

现实的市场经济总是倾向于阻止重复投资

同完美计划经济一样,完美的市场经济也从未在人类社会中出现过。就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看,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总是不满足作为价格的接受者,通过垄断而成为价格的制定者并由此获取超额利润是他们的理性选择。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阻止其他参与者的进入就成为其重要的策略。这种行为的结果表现在投资上就是阻止重复投资的发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都有强硬的反垄断法,恰恰说明垄断行为在它们的市场经济中是何等突出。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完美的计划经济与现实的市场经济之间,就投资而言都有抑制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的一致倾向。无怪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经看到资本主义是通过垄断形式而最终进入社会主义。与此同时,我们还看到,现实的计划经济(或不完全的计划经济)与完美的市场经济都会形成并要求重复投资,在这一点上两者至少存在形式上的一致性。尽管在不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重复投资主要是由各级地方政府造成的,而完美市场经济的重复投资则是建立在众多非政府市场参与者参与的前提之下。

计划经济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理论;设计

引言

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排放量少是生态工业园区最显著的特征,其规划建设的主导思想为生态工业思想,强调生态网、生态链的构建,从而形成环境、社会及经济和谐发展的模式。研究生态工业园的规划与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实现生态工业园区的统筹规划,保证细节设计效果,更好的指导规划和设计工作的开展,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生态工业园区概述及其发展现状

工业的发展同国民收入有着直接的联系,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处在现代化社会中,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成为人们的一大追求,要求构建一种新型化的生态工业园区,最大限度的降低生态环境污染[1]。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效率则取决于规划设计效率,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对园区规划与设计的重视,结合园区的发展特性,制定差异化的系统规划方案,把握各项设计要点,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的功能,才能推动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行业的进步。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中,生态工业园区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将生态环境与工业系统有机的整合起来,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消除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二者间的矛盾,成为当前园区的一种重要构成形式,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就当前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虽然数量较多,但并未形成大规模的发展模式,不够成熟,发展类型不多,大部分工业园区仍属于试行点。当前国内对生态工业园区规划与设计的研究有限,多集中在多样、高效和循环等规划设计等内容上,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二、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与设计分析

(一)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理论

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环境理论以及生态工业原理的指导下,从企业的废物以及产品副产物的最优治理、可持续使用、重新进入到生产环节的目的出发,充分开发再利用系统,应用能量、资源最大化利用策略,最终达到企业、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2)对园区的生态结构、产业特点和生产加工流程进行综合探析,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布局,实现功能的重组,构建一种循环生态经济网络;3)在生态学理论的引导下,深入探索和研究园区产业类型,融合多个企业发展优势,构建企业共同体,在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下共同进步;4)严格遵循景观生态规划理论,强调环境同工业园区的高效融合,做好生态工业园林的规划设计工作[2]。

(二)生态工业园区的系统规划

在对生态工业园区进行系统规划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即基础资料研究、工业生态系统设计和组织运行模式探究[3]。首先,应认真的分析工业园区的发展状况,综合性研究园区的工业、环境及产品技术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的设定园区产业结构,明确主导产业,制定出最优化的生态链;其次,还需要进行系统性的设计,对该园区内的生态系统功效、运行流程进行考察,保证企业生产活动间的联系性,循环利用各种资源,减少最终废弃物的排放;最后,还要设计规范化的生态工业园区的组织运行模式,借鉴其他生态工业园的成功设计模式,应用一体化的管理方法,加强园区内部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有效的降低成本费用投入,提高经济效益。

(三)生态工业园区的景观生态设计

景观生态设计是生态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生态工业园区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原本自然生态环境条件下,要借助景观生态学理论,充分保护原有的环境,形成独具乡土特色的园区景观特点,将生态化设计观念深入贯彻到生态工业园区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使园区产业和生态环境自然的衔接起来[4]。景观生态设计包括廊道设计、斑块设计、基质设计及缘的设计五大要点,其中生态景观走廊、生态景观轴线共同构成了景观廊道,可以结合景观轴线的具体类型,构建同环境相适应的景观,体现设计的生机;而绿化组团、景观节点是斑块设计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将植物、假山等景观同交通、产业结构联系起来,提高生态设计的个性化,打造不同特色的景观环境,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园区风格定位和园区具体特点来设置景观节点,突出不同类型斑块的作用,使生态环境更加美观。

(四)生态工业园区的人文环境设计

除生态工业园区的环境、经济发展之外,还需要注重对园区人文环境的设计,塑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系统,为居民的生活提供一个优质的环境。应加大生态教育力度,逐步提高居民的素质,传播生态文化,保持园区秩序的稳定,完善园区内基础设置建设,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使园区居民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保证文明、生态和社会的协同进步[5]。

(五)生态工业园区的支持系统设计

现代设施是生态工业园区的重要支持系统,也是园区信息、能量、人力等物质高效流动的基础保障,对降低环境污染、减少能量消耗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管理服务系统、信息系统及道路交通系统是三种主要的支持系统,在设计过程中,应利用当前先进的网络技术,构建一套先进的生态工业园林信息系统,将企业生产信息、园区评价体制、环境法律法规等内容融入到信息系统中,实施分层管理的方法,为园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并统筹布局交通体系,使园区内部、外部都能有效联通,合理规划道路交通网,保证运输的通畅性。

三、结语

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与设计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任务,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应基于工业生态学的基础上,运用景观生态学、循环经济学等基本理论,合理把握各方面的因素,将文明、生态和经济作为切入点,保证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科学性,结合与园区产业结构分布状况,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达到生态工业园区的全面协调发展。在园区规划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健全的系统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能够为广大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打造高质量的生态工业园区,保证社会-自然-经济三大系统的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左晓利,李慧明. 生态工业园理论研究与实践模式[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2(07)

[2]田野,肖煜,宫媛. 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研究―以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规划为例[J]. 城市规划. 2009(S1)

[3]刘娟,谢家平. 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的理论综述[J]. 未来与发展. 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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