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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的建立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说明:经济人假定是经济学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在经济分析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很设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家庭的生育行为也是经济人作出的理性选择,通过子女的生育、抚养以实现生育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此,面对农村较高的生育率及严重的性别比失调,政府也应从经济人的视角制仃相应的政策,以实现生育行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一、生育行为是一种理性经济人的行为
“经济人”(Home Occonomicus,或Economic Man),简单地说指人是自私自利的,其经济行为的原始驱动力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个人追求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那么就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一致;因而,个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使社会得到最大利益,有时甚至会导致社会利益的损失。
家庭的育龄夫妻作为经济生活的理性人,其所进行的生育行为是一种经济人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我国(特别是农村)的多胎生育以及男孩偏好正是经济人假说的表现。在传统社会里,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家庭希望多生育小孩。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1)在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下,子女.的多少代表劳动力水平的强弱,子女多(特别是男孩多),劳动力足,在平时的生产中,就能担负起更重的体力的投人,因而就能有更多的产出,家庭的经济收人也得到增加;(2)成年子女不但能增加劳动力的投人,同时,也是父母养老的保障。一般来说,一个人的生命周期长度要大大长于其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只是其生命周期的一个阶段,为了在失去劳动能力后仍然能维持生活需要,人们必须将劳动时期获得的收人的一部分积蓄起来,而适于积蓄的物资财物是土地、房产、贵金属和珠宝等商品,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有能力进行这种物资财物积蓄的人仅仅是少数,对于绝大多数的人而言,消费的剩余可能很少,因此,其终身的资源分配就难以利用财富或货币进行储蓄,而只能用人力储蓄的方式,即生育子女。子女及其劳动能力具有永久积蓄的特点,因而成为重要的养老资源。同时,土地、房产、贵金属和珠宝等商品的价格不稳定,保值增值的不确定性因素多,而子女却能给家庭带来永久的收益期望。多子女与独生子女相比,在劳动力投入与增殖保值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另一方面,从非经济利益的角度,也即是效用最大化:(1)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多子多福”,儿孙满堂,子女多,幸福感强;(2)“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育子女特别是男孩,也满足了孝文化的需要。所以,多育以及男孩偏好,能实现经济人假说的效用最大化的要求。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子女多,老年人从子女处得到的养老保障费用也多。
假设2:子女多,老年人从子女处得到的精神安慰高。
二、数据收集
本次采用整群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先在湖南新邵县新田铺镇下辖的29个行政村中抽出5个行政村,然后在被抽取的行政村中普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养老方面的基本状况。除少数老年人迁居外地或因其他原因未能被调查外,共回收有效资料310份。由于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因而均以问卷访谈的方法来取得资料,即笔者对每一位老年人进行直接入户访问,由笔者亲自填写问卷。问卷内容除了关于老年人的年龄、性别、文化水平、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等基本情况外,还包括老年人赡养的各方面状况,包括老年人自我养老状况、子女供养状况及对养老状况的满意度和养老中的主要问题与困难等。
三、子女及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障状况
1.为了本文的研究需要,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调查数据:(1)生育状况:在样本中,有31位老年人没有子女,其中巧人完全没有子女,而16人通过过继的方式续绝,从而拥有一个儿子。有279人育有子女,占90. 6%,平均生育4.45个子女。从性别来看,平均生育儿子数为2.39个,女儿数为2.05个,其中育有儿子最多为7个,女儿最多为4个。在样本中,有子女老人289人,约占样本总数的93.22% o ( 2)在样本中,286位老年人无固定收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投人或子女供给获得经济来源,占总人数的68.39%(表1)。
2.老年人的养老状况:(1)老年人自我养老状况:在此次调查中,大部分老年人没有固定的收人来源,在独居或与配偶共居的310位老人中,有138人自己参加生产劳动获得部分必需的生活资料,在与未婚子女共居的69位老年人中,他们由于还要抚养尚未成年的子女,因而全都参加家庭劳动,甚至外出打工,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代际经济流动可以概括为抚养型,因而他们在经济上同样是以自我养老为主。在问及是否参加家庭生产劳动时,回答为经常参加、偶尔参加和几乎不参加的分别为198人、82人、30人,所占比例分别为63.87%;26.45%,9.67%;有65% (201人)的老年人或多或少地参加了家庭生产劳动,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家庭生产做出了贡献,因而也可以算作自我养老。(2)老年人子女供养状况:农村老年人养老主要依赖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和儿女,这在此次调查中也表现得相当明显。一是经济供养在独居、与配偶共居和与未婚子女共居的182位老年人中,有55.6%的老年人的已婚子女经常给分居的老年人提供现金资助,数额从每月平均10元到100元不等,均值为42元。提供方式既有定期提供,也有不定期提供,提供者除了老年人的儿子外,女儿女婿也或多或少会补贴一些。转贴于 二是生活照料:在独居、与配偶共居和与未婚子女共居的182位老年人中,有63位老人的成年已婚子女能够经常给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占33.8% ;“位老人的已婚子女不定期提供一些生活服务,占32,6%;其他的63位老人的子女偶尔为老人提供一些生活上的照料,占36.6%。在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居的老年人家庭中,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承担了一些家务劳动。(3)老年人对养老状况的感受:老年人对目前自身养老状况的感受,主要涉及老年人对经济供养水平、对生活受照料程度的感受、精神生活上的感受等几个方面以及总体上的幸福感。有49. 5%有子女老年人对目前的物质生活水平感到满意;感到物质生活条件较艰苦的有45人,占16. 6%;其余的86位老年人基本上处于温饱线左右,占34.1%。而对于受照料程度,约1l3强的老年人感到满意,感到不满意的老人有25位,占9.2%,137位老人对于是否受子女照料及子女照料程度感到无所谓,占52.9%(见表2)。老年人对于精神生活的满意度不仅与老年人的精神安慰有关,而且也关系到老年人的日常娱乐及社会参与。相比在家庭中得到的精神安慰,老年人在家庭外的精神生活非常单调乏味。
计划经济的建立范文第2篇
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的计划经济是用代替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一种社会经济形式。这个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直接的社会产品、有计划的产品生产、有计划的产品分配。马克思和恩格斯构想的计划经济,就其完整形式而言,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不存在的。然而,不完整的、变了形的计划经济,却存在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之时起就着手建立的一套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二是通过编制和执行各种形式的计划来分配资源、安排比例,调节各部门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是我们在传统体制下所看到的计划经济。很显然,传统的计划经济是排斥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确立,引发出了两者关系的大讨论,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谁是本体,它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计划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对于这一重大问题,作者不是仅从概念出发,而是立足于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认为“建立我国商品经济计划新体制的目标模式,必须站在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主体,逐步进行计划经济的商品货币取向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历史起点,“是非现代商品经济型的实物经济运动结构,这种运动结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行政力量控制的产品经济和夹缝中生存的初级商品经济三者组合而由成的经济体系。”“因此很显然,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主体目标选择应是三重混合经济形态共同向现代商品经济的转化,”,’b砖么在这一基本框架内所进行的计划经济体系的改革,就必然是商品经济取向,即计划经济体系的商品货币取向,或者称为计划经济改革的市场取向。”(见该书第14页)商品型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1)计划主体多元化。以社会、政府、企业为乒重计划主体,进行计划系统微观基础和宏观管理再造,(2)计划对象间接化。计划管理的直接对象不是个量的企业活动,而是企业间的市场关系,不是实物性的使用价值流程,而是货币性的价值流程;(3)计划管理系统中的市场运行竞争化。以此实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计划与市场调节的主体结合。
二、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有效配皿出发,探讨计划与市场结合的运行机制
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计划运行机制,作者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探索,一是在计划决策权的配置上,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三大层次的经济主体中的分布结构状态;二是重构宏观计划管理中的信息基础。作者认为,实物计划体制中的政府计划者集中处理信息的能力与现代经济信息膨胀及信息传输方式之间有极大的矛盾,解决计划者能力不平衡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控制模式和重塑信息通道,这就是不断改革价格体系,完善市场体系,建立横向自动协调的信息通道,三是选择商品经济计划管理形式要坚持多样化原则。从现阶段看,要根据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的社会生产环节和领域、不同的经济层次、不同的产业与产品、不同的管理层次、不同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时间空间等,采取不同的结合形式来实现,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发展趋势看,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实现形式,最终将采取可调节的竞争性市场、政策性计划为主、极少量的直接计划为辅的模式,四是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计划工作水平,建立合理的商品经济计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动力结构。作者认为,要实现计划机制运行合理化,必须构建合理的体制基础。这个体制基础主要由宏观调控、企业机制和市场体系三个方面组成。宏观调控体制是实现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关键环节,起着导向作用,企业机制是实现这种结合的客观基础,对经济活动的细胞起着规范作用,市场体系则是实现这种结合所必须的客观环境,起着中介和桥梁的作用。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成为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加快对这三个方面的同步改革,解决目前存在的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弱,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等问题。
计划经济的建立范文第3篇
第二条??省、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地、市、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同级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可供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各地(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报省计划、房地产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按标准建设并依照规定计价的普通住房,其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组织经济适用住宅建设,也可以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设立办事机构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办事机构向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后,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未设立办事机构的市、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小区规划,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计划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后,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行政划拨用地支付费用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建设方针,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技术经济指标》,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科学、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对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编制2-3个方案,并组织论证,择优确定方案;对建设规模大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设计方案招投标,择优选择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方案费用列入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规划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批,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室内装修可由住户根据各自的要求,由购房户自己出资装修。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并鼓励创优质工程。
第十三条??严格施工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严格建筑工程的单体工程和小区综合验收制度,推行使用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中标且完成较好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在后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可优先安排规划设计任务、优先提供开发用地、优先安排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以售为主。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构成因素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地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规定,界定销售对象、建房标准和相应的销售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均可按规定向当地房委会提出购房申请,经核准并缴交购房款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扩大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期限。商业银行实行以销定贷,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核定全部产权。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具体规定由省房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应按社会化、专业化、企业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建立物业管理的新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相应的收费标准。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政策上要予以扶持。凡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除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外,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原有标准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外的工矿企业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计划经济的建立范文第4篇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全县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归口国有转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指导和服务职能。
2、对供电公司和用电企业的行政执法职能。
3、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内设的事业单位**县停撤企业办公室的行政职能。
4、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内设的事业单位**县培训中心的行政职能。
(二)划入职能
1、原县环保局承担的拟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2、原县体改办承担的综合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三)转变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区域政策的研究、制订和督促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制订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增长方式、结构调整和人口控制、劳动就业等调控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县的发展规划制订和实施。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总量平衡以及经济结构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生产力布局和资源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县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负责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运用投资、财税、信贷、价格、地方储备等经济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对全县经济的调节机制,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
(四)负责全县经济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价格、招投标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审批或转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编制全社会建设资金平衡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骨干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六)负责牵头制订全县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策划产业结构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的审批或转报,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和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组织实施;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和以工代赈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平衡。监控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基础性产品价格。指导和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研究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布局和重大政策,制订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县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协作的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县物价局、县安监局、县企业发展局、县濑溪河整治公司工作,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实施。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规划科(挂**县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牌子)、固定资产投资科(挂**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体制改革科。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长职数7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纪检监察干部按县委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计划经济的建立范文第5篇
新中国成立后,除1949年10月到1952年底为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3年至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外,从1953年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至今中国已经完整地经历过12个五年规划期,即将掀开“十三五”规划的新篇章。
总体上看,每一个五年,都是努力改善人民生活,社会保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五年,好像一部轰轰烈烈的历史大片,中国社会发生着许许多多深刻的变化:政策措施、城乡统筹、民生问题、百姓衣食住行、市民消费理念……
何为“五年规划”
五年规划作为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形式最早并非源于中国,也非中国所独有。20世纪30年代,苏联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斯大林领导苏联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问题时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是按计划进行的”,其后在1929年4月举行的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制定并通过了1928-1932年国民经济计划,标志着五年计划在苏联的诞生。
经济建设不是拍脑袋,必须严格遵循经济规律,必须有全面周密的规划。这时,中国人的眼光转向了苏联老大哥。
与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强国相比,苏联的工业革命发展较晚。但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苏联却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苏联取得巨大的转变源于苏联的“五年计划”,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有计划的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
1927年12月联共(布)召开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制订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指示。当时西方众多媒体认为“苏联的‘五年计划’是红色梦想家的空想”,都在等着看苏联笑话,因为在西欧国家历史上从未出现政府组织和主导的经济建设。
但是苏联给了世界一个巨大的奇迹。苏联第一、二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苏联由农业国家变成工业国家。通过“五年计划”,苏联初步建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物质基础。
新中国建立初始的经济和苏联建国前有极大的相似性,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工业化强国梦,苏联成为必然的老师。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中国也开始了雄心勃勃的“五年计划”编制。访苏期间,还专门就“一五”计划的编制请教了这位苏联领导人。斯大林指出,“一五”计划草案中规定工业总产值每年递增20%太高了,应降到15%或14%。他还说,计划不能订得太满,要留有余地,以应付意外困难。斯大林的这些意见得到了采纳。
尽管各方为了尽快拟定“一五”计划倾注了大量心血,但这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计划地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加上受到朝鲜战争的影响,“一五”计划虽几经修改,在1953年仍未最终定稿,但中国经济建设的脚步却不能再等待,于是中国政府果断地决定按预定时间表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一五”计划进入边实施边编制的状态。
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了以“156项”为核心的近千个工业项目,使中国以能源、机械、原材料为主要内容的重工业在现代化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以“156项”为核心,以900余个大中型项目为重点的工业建设,使中国大地上形成了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雏形。
从“计划”转向“规划”
200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主要议题之一是研究和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从“十一五”起,国家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从“计划”到“规划”,一字之差,充分反映出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理念、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变革,延续了50多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首次变成“规划”,却是耐人寻味的变化。
“规划”取代“计划”,是中国在宏观经济运行方面变政府主导为以市场为基础的进一步转变,展示中国作为一个迅速发展的经济体,是世界众多市场经济国家一员。我国1992年明确提出建立市场体制,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在此背景下,体现计划经济特色的五年计划到了淡出之时。
权威人士和专家认为,这“一字之差”,传递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信号:“计划”让位于“规划”,凸显政府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更加注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把握和调控;克服“越位”和“缺位”,政府职能转变迈出新步伐,体现了从作为组织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机制向作为政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手段转变。体现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更加注重政府履行职责的领域,弱化市场调节的领域。
“市场的归市场,规划的归规划。”五年规划是和市场机制相互分工的资源配置手段,能够弥补市场机制在宏观层面的盲目性。基于分散信息的市场微观均衡并不能达致宏观协调,规划在宏观层面对于整体性知识加以运用,为国家发展提供了整体方向。
“五年规划”为何如此重要
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五年规划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十二五”规划成果辉煌,而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也将为未来的五年谋划全局性、战略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议题。对此,熟悉中国政治经济规律的人,纷纷投以关注的目光。也有一些不了解情况者,可能疑惑,市场经济的中国为什么还要编制“五年规划”?
须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中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今所谈及的“五年规划”,更大程度上是对未来五年的宏观设计、战略方向,属于指导性意见。当然,其中具体的指标、项目、投融资约束,是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但也完全不是过去计划时代的产物。
“五年规划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经验,并已成为中国发展的制度优势。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中国的五年规划基本定位是为宏观经济活动提供框架性指导,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依据。五年规划已经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评价国家治理绩效的重要依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教授胡鞍钢在他与人合著的《“十三五”大战略》序言中如是写道。他同时讲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五年规划性质和内容早已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五年计划”。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五年规划的性质和作用: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五年规划的最重要作用,就是按照党中央的战略布局,确立“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健全涵盖关键领域、突出重点、相互衔接、导向明确的宏观调控指标体系,特别是区分并制定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前者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来实现;后者是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其实现。
五年规划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旨在增强其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总体上看,五年规划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宏观性,即规划布局国家发展的整体是什么;二是战略性,即所规划的发展时期具有短期、中期和长期;三是政策性,即规划内容具有针对性,对于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领域,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发展方向尽可能与国家期望的方向一致。五年规划是一个虚实结合的规划,通过充分把握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重大关系、重要矛盾与主次矛盾,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度战略性地提出适合中国国情和新时期、新发展、新阶段的目标。
备受瞩目“十三五”
建国60多年来,五年规划逐渐从单一的经济计划转向全面的发展规划,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领域,从经济指标为主转向公共服务指标为主,从少数人决策到集体决策,反映了政府职能的重心从经济领域逐步转向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的有形之手在微观经济领域被削弱的同时,在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加强。五年规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而新时期的发展规划更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治理的重要手段。
而今,中国的五年规划已经转变为一个新型的国家规划,或者可以称为公共事务治理规划,它不再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中心,而是以公共事务治理为重点,从而能够和市场经济相互兼容,并成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具体到“十三五”规划,这一五年规划时间节点很关键,一方面,按照党的十要求,到2024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也是实现十提出的“两个百年”目标中第一个百年目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一个五年规划;另一方面,这是新一届领导班子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表示,党的十以来,我国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前所未有。“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要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胜利实现,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确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十三五”规划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意义非常重大、影响深远、备受关注。